自由心證與自由裁量_第1頁
自由心證與自由裁量_第2頁
自由心證與自由裁量_第3頁
自由心證與自由裁量_第4頁
自由心證與自由裁量_第5頁
已閱讀5頁,還剩1頁未讀 繼續免費閱讀

下載本文檔

版權說明:本文檔由用戶提供并上傳,收益歸屬內容提供方,若內容存在侵權,請進行舉報或認領

文檔簡介

自由心證與自由裁量──對舒易平訴藍劍集團公司產品責任損害賠償案一審判決的評析內容提要本文作者從程序法與實體法的角度評析了舒易平訴四川藍劍集團公司產品責任損害賠償案一案件基本情況(1995)新民初字294號案:一九九五年六月十日,原告舒易平在其妹家中與其妹夫榮升碧、表弟李濤共進午餐,舒易平拿起一瓶藍劍啤酒,尚未啟開,啤酒瓶突然爆炸,擊傷其左眼,致其左眼失明。舒向新津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生產者藍劍集團公司賠償醫療費、住院期間的護理費、誤工損失、生活補助費等以及八萬元的殘疾賠償金。舒起訴時,向法庭提交了破碎藍劍啤藍劍集團曾派人對榮升碧、李濤作了調查,形成了調查筆錄,訴訟中,藍劍集團將此筆錄提交給了法庭。新津縣人民法院判決被告藍劍集團賠償原告各項損失192,438元,其中殘疾賠償金8萬元。被告不服,向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訴,經調解,雙方又達成了新的調解協議。對此案一審判決的評析二是法庭對“殘疾賠償金”數額的確定──自由裁量。一、此案事實的認定與自由心證主義(一)從司法實務的角度為自由心證主義正名表現。(其他案件亦同,從受理到判決,無疑應當而且也的確是一個“實事求是”的過程。這一點,可以從庭審程序和法官在審判中的思維過程中得到證明。每一案的庭審,首先進行的是法庭調查,法官通過法庭調查來認定案件事實,這一階段可稱為“事實先要認定事實,然后找出規范此一事實的法律條文,繼而以法條為大前提,事實為小前提進行三段論的邏輯操作,得出的結論就是判決主文。實際上,不獨我國,凡大陸法系國家,其法官的審判都是從事實的認定到法律的適用這樣一個“實事求是”的過程。只不過,由于我們機械地、教條主義地理絕對一致,我們自稱是在追求本體論意義上的客觀真實,我們以為我們的認定是“事實本來就是如具有高度的操作性”1,由于這種理想缺乏操作性,沒有任何可以付諸實踐的途徑,因此,只能是一種2的過程,而“從邏輯的觀點來看,我們從單稱陳述(無論它們有多少)中推論出全稱陳述來,顯然是不能得到證明的??”3;法官對案件事實的認定,是對過去的,已隨時間的流逝永久地、不可逆轉地消失了的事件、過程作出判斷,在觀念上予以重建,而不帶任何對將來作出預測的(經驗)作去,屬于現在的唯有證據,而認定,只不過是法官根據證據所作的一種認識判斷,而不是案件的原始事實本身,這正如客觀存在的波長與主觀感知的顏色不是同一概念一樣;法官要認定案件事實,還受到主客觀條件的限制,比如,法官審理案件,要受時限的限制,他不可能窮其畢生精力去追求一個案件事實的“客觀”真實,法官也是常人,并不比一般人更具判斷能力等等4,所以法官對事實的認定,不可能是絕對的真,而且,除了證據,我們無法對認定的真偽作出證明。雖然,這種追求客觀真實的空想從來也不可能付諸實踐,但它對審判實務的、尤其是民事審判技術鑒定的盲目迷信,而且,也無端增加了當事人和法院的訴訟成本,造成效率低下,何況,低際的對“客觀真實”的追求而代之以實事求是的對“主觀真實”的追求,也即,而在于法官對證據的運用所形成主觀判斷是否令一般人信服。要做到這一點,筆者認為,只有采自由心證主義。所謂自由心證主義,是指“關于法院認定用于判決基礎的事項,應遵從由組成法院的法官基于1蘇力《關于對抗制的幾點法理學和法律社會學思考》,載《法學研究》1995年第4期。2(英)波普爾《科學知識進化論》第15頁,紀樹立編譯,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出版發行。3同②。4參見李浩《民事舉證責任研究》第232-233頁。在審理中出現的一切資料和狀況,自由形成的具體的確信的原則”5。按筆者的理解,自由心證,信(從心證的這個意義上講,凡認定都是一種心證,只不過,我們心證的形成很不自由。自由,是指法官在形成確信之前,應不受拘束地評斷各種證據,尤其不能受某種固定的證據種類(在實務中,特別要打破對鑒定結論的迷信)6。自由心證(二)自由心證主義是如何在此案判決中運用的?在審理前述(1995)新民初字第294號案時,新津縣人民法院在審判觀念上具有重大突破外據,本庭予以采信;二、原告左眼受傷后,立即被送往新津縣人民醫院,向新津縣人民醫院醫生說明受傷原因后,醫生認為傷情嚴重,建議轉送川醫附一院,兩家醫院的病情證明、病歷記錄都記載了原告當時對醫生時并不知道其左眼已經失明,無法醫治復明,更難意識到今后會‘打官司誤導治療,所以,記載于前述病情證明、病歷記錄上的原告對醫生的陳述,真實可信,本庭予以采信。三、證人李濤、榮生碧系原告親戚,被告對其證言的真實性提出懷疑,我們認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70條:凡是知道案件真實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由此可見,我國法律并未禁止當事人的親屬為其作證,所以,不能僅僅從證人與當事人的關系上否認證言的真實性;而且,消費者飲用啤酒,通常也只同親朋好友一同飲用,正如被告所承認的,藍劍啤酒并不限于在公共場所飲用,因此,消費者如果因飲用啤酒而受到傷害必須要有毫無關系的人作證,否則就不能在庭審質證中,原告表示沒有異議,對于此一雙方已經不爭的證據,本庭當然予以采信。5(日)兼子一、竹下守夫著《民事訴訟法》第107頁,白綠鉉譯,法律出版社出版。6同上頁①第101頁。二、此案“殘疾賠償金”數額的確定與法官自由裁量權的行使。(一)陳舊的審判觀念、審判習慣與此案判決對此一觀念、習慣的突破長期以來,法官,尤其是基層法院的法官,形成了“只唯上”的審判觀念,養成了“機械化”式的審判習慣,在這種觀念、習慣之下,法官要作出判決,需要的好象不是法律,而是最高法院的望法律象一架自動售貨機,而案件事實象硬幣,法官們的工作,只是把“硬幣”投入“售貨機”之中,自動售出的就是判決。但是,這實際上只是一種幻想,凡法律,都是普遍的因而也是抽象的。正如到所法律的適用,必須由法官在個案中予以具體化,具體化的過程,單憑三段論的邏輯操作,決難完成,法官在審判時,不僅要依照具體的法條,更要考慮政治的、經濟的、倫理的等因素,才能作出妥當的判決,將抽象的立法公正轉化為具體的司法公正,筆者認為,連結這兩種公正之間的橋梁就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權。而法官們往往會手握自由裁量權茫89,在審理中,新津縣人民法院沒有請求上級法院“內批此案的具體情況,行使了自己的自由裁量權,這尤其表現在法庭宣判前關于此案“法律的適用的說明”之中:7(德)K.茨威格特、H.克茨著《比較法總論》第167頁,潘漢典等譯,貴州人民出版社出版。8參見(美)羅伯特·考特、托馬斯·尤倫《法和經濟學》第458頁,張軍等譯,上海三聯書店、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9王澤鑒《慰撫金》,載《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第2冊。神上造成巨大的終生痛苦,原告請求8萬元的殘疾賠償金并不為高,應予支持……?(二)此案判決的社會意義社會效果的檢驗1,筆者認為,此案判決,具有如下意義,這些意義,也檢驗了法庭自由裁量的正當性。除《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外,我國的損害賠償制度有兩大特點。其一是平均,在涉及致人殘疾的損害賠償案中,象誤工損失費、生活補助費等,一律以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工資水平為準。在平均主義盛行的時代,平均生活水平與個人的實際生會產力水平低下,人們普遍生活在貧困之中,生存問題是主要問題,只要解決了這個問題,其他問題可以忽享受、精神的愉悅成為人們更重要的追求,一個殘疾人,物質損失是次要的,精神上的痛苦是主要的,如果我們仍固守“唯物”的觀念,賠償前者而忽略后者,無異于舍本逐末,這樣的立法,這樣的判決,以為人生命的目的就是“吃飯面地保護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無疑從司法上推進了我國原有的損害賠償制度。在我國,消費品的安全問題一直是個待解決的問題,泛濫成災的偽劣產品自不待論,就是象藍劍啤酒這樣的正牌、名牌產品,其安全仍未能得到有效的保障,其原因固然很多,但筆者認為,產品致人損害時,經營者只支付較低的賠償費是重要原因。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經營者,無論是國有、集體還是私營,都是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合理的人顯通常所謂的“接軌入殘226頁、239頁。1我國法院適用我國法律卻只要求外國經營者支付較低的賠償金,這是不利于中國的不公平,當然,我國法院如果對中外經營者區別對待,顯然也不公平,所以,為了從整體上更有效地保護我國的消費者,我國的賠償數額應有大幅度的提高。自由心證與

溫馨提示

  • 1. 本站所有資源如無特殊說明,都需要本地電腦安裝OFFICE2007和PDF閱讀器。圖紙軟件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壓縮文件請下載最新的WinRAR軟件解壓。
  • 2. 本站的文檔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圖紙等,如果需要附件,請聯系上傳者。文件的所有權益歸上傳用戶所有。
  • 3. 本站RAR壓縮包中若帶圖紙,網頁內容里面會有圖紙預覽,若沒有圖紙預覽就沒有圖紙。
  • 4. 未經權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將文件中的內容挪作商業或盈利用途。
  • 5. 人人文庫網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僅對用戶上傳內容的表現方式做保護處理,對用戶上傳分享的文檔內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編輯,并不能對任何下載內容負責。
  • 6. 下載文件中如有侵權或不適當內容,請與我們聯系,我們立即糾正。
  • 7. 本站不保證下載資源的準確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時也不承擔用戶因使用這些下載資源對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傷害或損失。

評論

0/150

提交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