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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刑法總則
第一節刑法概念和性質刑法(通常不會考)為了維護國家和人民利益,依照工人階級和廣大人民群眾意志,以國家名義頒布,要求犯罪、刑事責任及刑罰法律規范總和。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刑法典;廣義:刑法典單行刑法非刑事法律中刑事責任條款。刑法任務(通常不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任務,是用刑罰同一切犯罪行為作斗爭,包保衛國家安全,保衛人民民主專政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保護國家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全部財產,保護公民私人全部財產,保護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余權利,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順利進行。刑法解釋對刑法要求含義說明,不能超出刑法用語原來含義。正式刑法解釋具備法律效力,主要包含立法解釋和司法解釋。非正式刑法解釋不具備法律效力,主要指學了解釋。刑法解釋有利于了解和把握刑法要求含義和精神;有利于刑法統一正確實施;有利于填補刑法一些漏洞與缺點;有利于刑法發展和完善。刑法基本標準(通常不會考)是刑法本身具備,貫通全部刑法規范,表現我國刑事立法與刑事司法基本精神,指導和制約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過程基本準則。1、必須貫通全部刑法規范一直,具備全局性、根本性;2、必須是刑法制訂、解釋和適用都必須遵照準則;3、必須表現我國刑事法制基本精神。凱程法碩特錄班與復試特錄班熾熱報名中。凱程優勢,凱程師資力量強大,北大教授陳永生、陳璐瓊、馬峰、岳教授等大牌老師云集凱程,給你最好師資力量。最好環境,凱程環境,正規大學環境,吃住學一體,歡迎對比考查,凱程官網有詳細真實圖片,安全放心有保障;最好效果,凱程學員經驗談視頻在凱程官網有很多,歡迎查看,其余機構一個都沒有。扎扎實實輔導,才能創造優異成績。有意向法碩同學,咨詢凱程法碩老師,幫你選擇適宜輔導班。罪刑法定標準1、法無明文要求不為罪,法無明文要求不處罰。有利于維護正常社會秩序和保障人權。2、基本要求:罪刑法定化:罪法定和刑法定
罪刑實定化:實體性要求
罪刑明確化:文字清楚,意思明確3、派生權利:排斥習慣法、排斥絕對不定時刑、禁止有罪推定、禁止重法溯及既往4、立法表現:A、現行刑法典實現了犯罪法定化和刑罰法定化;B、廢除了類推制度,為罪行法定標準得以落實掃除了障礙;C、重申了從舊兼從輕標準;D、在分則罪名要求上做到了詳備;E、在個罪組成要件及法定刑上增強了可操作性。罪責刑相適應標準犯多大罪,便應負擔多大刑事責任,法院也應判處其輕重相當刑罰;做到重罪重罰,輕罪輕罰,罪刑相當,罰當其罪。基本要求:刑事立法要考查社會危害性和人身危險性,刑罰裁量要結合整個犯罪事實和犯罪分子個體各個方面,力爭刑罰個別化。立法表現:嚴密科學刑罰體系;區分對待處罰標準;輕重不一樣量刑幅度。4、司法適用:⑴定罪與量刑具備同等主要地位;⑵強化良性公正執法觀念;⑶強調執法中平衡與統一。適用刑法人人平等標準是我國刑法標準之一,即“對任何人犯罪,在適使用方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特權。”任何人犯罪都應該受到法律追究;任何人都不得享受超越法律要求特權;對于一切犯罪行為,應一律平等適用刑法。不得因犯罪人社會地位,家庭出身,職業情況,財產情況,政治面貌,才能業績差異而在適用刑法和定罪量刑上有所區分;4、任何人權益受到犯罪侵害都應受到刑法保護;5、不一樣被害人同等權益應受到刑法一樣保護。刑法空間效力刑法對地域和對人效力,它處理國家刑事管轄權范圍問題。我國以屬地標準為主,以其余標準為補充。
⑴屬地標準(領土標準):單純以地域為標準,凡是發生在本國領域內犯罪都適用本國刑法。反之,發生在本國領域外犯罪,均不適用本國刑法。我國刑法采取是以屬地標準為基礎結合型刑事管轄權體制。
⑵屬人標準:單純以國籍為標準,要求凡是本國人犯罪都適用本國刑法;
⑶保護標準(自衛標準):以保護本國利益為標準,要求凡侵害本國國家或公民利益犯罪都適用本國刑法;
⑷普遍標準(普遍管轄標準,世界標準):以保護國際社會共同利益為標準,凡侵害由國際條約、條約保護國際社會共同利益犯罪,不論犯罪人是本國人還是外國人,不論犯罪地在本國領域內還是本國領域外,都適用本國刑法。其針對對象限于劫持航空器、毒品犯罪、侵害外交人員、滅絕種族等國際犯罪。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含義⑴我國國境以內全部空間區域:A領陸;B領水:內水、領海及其地下層;C領空。⑵我國船舶、飛機及其余航空器;⑶我國駐外使館;
⑷刑法第六條第二款:“犯罪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就認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隔地犯:犯罪行為地與犯罪結果彼此脫離)
A在我國境內實施犯罪行為,但犯罪結果發生在國外;
B在國外實施犯罪行為,但結果發生在我國境內;
C犯罪行為與犯罪結果均發生在我國境內。“法律有尤其要求”⑴“享受外交特權和豁免權外國人刑事責任,經過外交路徑處理。
⑵民族自治地方能夠制訂變通或補充要求。A不一樣于外交特權和豁免權,僅僅排除與少數民族特殊習慣、宗教文化傳統相關部分法條適用;
B免于適用刑法部分必須有明確要求,由自治區或省國家權力機關制訂變通或補充要求,并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同意;
C變通或補充要求不能與刑法基本標準相沖突。⑶刑法實施后,由國家立法機關制訂尤其刑法要求。⑷尤其行政區例外要求。屬人管轄權(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要求之罪,適用本法,不過按本法要求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能夠不予追究。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作人員和軍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要求之罪,適用本法。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本法應該負刑事責任,即使經過外國審判,依然能夠依照本法追究,不過在外國已經受過刑罰,能夠免去或者減輕處罰。保護管轄權(我國)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要求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能夠適用本法,不過按照犯罪地法律不受處罰除外。兩個限制:1、這種犯罪按我國刑法要求最低刑須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2、按照犯罪地法律應受刑罰處罰。普遍管轄權(我國)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國際條約所要求罪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所負擔條約義務范圍內行使刑事管轄權,適用本法。只有在其余管轄權無法適用時才適用普遍管轄權,只有當犯有國際罪行罪犯在我國境內時才可能適用普遍管轄權。溯及力刑法生效后,對于其生效以前未經審判或者判決還未確定行為是否適用問題。假如適用,就是有溯及力,假如不適用,就是沒有溯及力。大致有以下幾個標準:⑴從舊標準
⑵從新標準
⑶從新兼從輕標準:新法標準上具備溯及力,但舊法(行為時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處罰較輕,應按舊法。
⑷從舊兼從輕標準:新法標準上不具溯及力,但新法(行為時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處罰較輕,應按舊法。我國刑法關于溯及力標準:(1)當初法律不認為是犯罪,而1997年刑法典認為是犯罪,適用當初法律;
(2)當初法律認為是犯罪,但1997年刑法典不認為是犯罪,假如未經審判或者判決還未確定,就應該適用1997年刑法典;
(3)當初法律和1997年刑法典都認為是犯罪,并按照1997年刑法典總則第四章第八節要求應該追訴標準上按當初法律追究刑事責任。但假如1997年刑法典比當初法律處刑較輕,則適用1997年刑法典;
(4)假如依照當初法律已經對行為作出了生效判決,該判決繼續有效。犯罪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全部財產,侵犯公民私人全部財產,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余權利,以及其余危害社會行為,依照法律應該受刑罰處罰,都是犯罪,不過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特征:1、嚴重社會危害性:行為對刑法所保護社會關系造成或可能造成某種損害。2、刑事違法性:社會危害性詳細表現,以社會危害性為基礎。3、應受刑罰處罰性:免于刑事處罰不是不應,而是不需要。犯罪組成是依照我國刑法要求,決定某一詳細行為社會危害性及其程度,而這該行為組成犯罪所必需一切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有機統一。特征:⑴犯罪組成是一系列主客觀要件有機統一;⑵犯罪組成要件:從同類案件事實中經過抽象、概括出來帶有共性,對于犯罪性質和危害性具備決定意義事實;⑶犯罪組成要件具備法定性。犯罪和犯罪組成關系聯絡:犯罪概念是犯罪組成基礎;犯罪組成是犯罪概念詳細化。區分:犯罪概念功效是從整體上回答什么是犯罪,犯罪有哪些特征,揭示犯罪行為社會、政治本質,是區分罪與非罪總標準。犯罪組成處理是組成犯罪詳細規格和標準問題,深入明確回答組成犯罪詳細要件問題。犯罪客體是我國刑法所保護,為犯罪行為所侵害社會關系。犯罪客體是任何犯罪必要組成要件犯罪客體是任何犯罪必要組成要件。犯罪客體決定犯罪性質。犯罪客體是犯罪分類基礎。按照犯罪行為所侵害社會關系范圍,可分為以下三類:1、通常客體:我國刑法所保護,為犯罪行為所侵害一切社會關系整體,揭示一切犯罪共同屬性和階級本質。2、同類客體:某一類犯罪行為所共同侵害我國刑法所保護社會關系某一部分或某首先。3、直接客體:a簡單客體:某一個犯罪只直接侵害一個詳細社會關系;復雜客體:犯罪行為直接侵害兩種或兩種以上詳細社會關系;b主要客體:復雜客體中受侵害程度較嚴重,刑法給予重點保護;次要客體:復雜客體中受侵害程度較輕,刑法給予通常保護;隨機客體:某一詳細犯罪所侵害復雜客體中,可能因為某種機遇而出現客體。又稱隨意客體、選擇客體,通常往往是加重刑事處罰原因和依據。c物質性客體和非物質性客體。犯罪對象犯罪行為所直接作用詳細人或物。基本含義:詳細人或物;犯罪行為直接作用人或物;是刑法要求人或物。犯罪對象與犯罪客體聯絡:犯罪客體是一定社會關系,作為犯罪對象人,是社會關系負擔者;作為犯罪對象物,是社會關系物質表現形式。區分:1、犯罪客體決定犯罪性質,犯罪對象則未必;
2、犯罪客體是一切犯罪必備要件,而犯罪對象未必;
3、犯罪客體必受侵害,而犯罪對象未必;
4、犯罪客體是犯罪分類基礎,犯罪對象不是;5、犯罪對象憑借人感覺器官能夠感知其存在事物;犯罪客體是憑借人思維才能認識觀念東西。犯罪客觀又稱客觀要件、客觀原因,是指刑法要求組成犯罪客觀外在表現。特征:客觀性;詳細性;多樣性;法定性。危害行為犯罪組成客觀方面行為,即由行為人意識、意志支配違反刑法要求危害社會身體動作。特征:⑴危害行為客觀上是人身體動靜;⑵有意性:行為人意志或者意識支配下身體動靜;⑶有害性:對社會有危害行為;⑷刑事違法性。基本形態:作為:犯罪人用主動行為實施刑法禁止危害社會行為。作為是危害行為基本形式之一。特征:a、外在表現是人身體主動動作。不但指單個行為,而通常由一系列主動舉動組成。違反刑法禁止性要求。2、不作為:犯罪人有義務實施且可能實施某種主動行為而未實施行為,“當為而不為”。不作為是危害行為基本形式之一。條件:(1)以特定義務為前提:A、法律明確賦予義務:法律明文要求義務,首先要求其余法律、法規有要求,同時要求刑法認可,若只有其余法律法規要求而無刑法認可或要求,行為人即使不推行這種義務,也不成立犯罪不作為。B、職務、業務要求推行義務;C、先行行為產生義務;D、先行行為引發義務:是指行為人行為而使刑法所保護社會關系處于危險狀態時,行為人負有以采取有效方法排除危險或預防結果發生特定義務。(2)有推行特定義務實際可能性,這是不作為成立主要條件。(3)未推行特定義務,這是不做為成立管件條件。兩種主要表現形式:(1)純粹不作為犯罪:只能以不作為方式來實施犯罪。
(2)不純粹不作為犯罪:能夠以不作為方式來實施,也能夠以作為方式來實施。危害結果廣義指危害行為所造成一切對社會損害事實,包含直接和間接,組成要件危害結果和非組成要件危害結果。狹義僅指組成要件危害結果,通常是對直接客體造成損害,也并非存在于任何犯罪中,如未遂犯。特征:危害結果能夠是實際損害,也能夠是現實危險狀態;產生危害結果原因只能是危害行為;危害結果具備客觀性和法定刑。我國刑法要求:1、在有意犯罪和過失犯罪概念中明確要求危害結果;2、以對直接客體造成某種有形、物質性危害結果,作為一些有意犯罪既遂標準;3、以發生某種特定現實危險狀態,作為一些有意犯罪既遂標準;4、以發生嚴重物質性危害結果,作為罪與非罪標準;5、以發生某種特定嚴重危害結果,作為此罪與彼罪界限;6、以造成物質性危害結果輕重程度,作為適用輕重不一樣法定刑幅度標準。因果關系:犯罪組成客觀方面要件中危害行為同危害結果之間存在引發與被引發關系。(以下了解)因果關系客觀性;相對性;時間序列性;條件性和詳細性;復雜性;必定聯絡與偶然聯絡;不作為犯罪因果關系;因果關系與刑事責任犯罪主體實施危害社會行為、依法應該負刑事責任自然人和單位。自然人犯罪主體,是指具備刑事責任能力,實施危害社會行為而且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自然人。單位犯罪主體包含企業、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刑事責任能力行為人組成犯罪和負擔刑事責任,所必須具備刑法意義上識別和控制自己行為能力。其本質是相對自由意志。內容包含:⑴識別能力:行為人對自己行為在刑法上意義、性質、后果分辨、認識能力;⑵控制能力:行為人所具備決定自己是否實施刑法所禁止行為能力;⑶二者相輔相成,密不可分,識別能力是基礎和前提,控制能力是關鍵,刑事責任能力是二者統一。分類:完全:年滿18周歲,生理功效健全且智力與知識發展正常人。完全無:沒有刑法意義上識別和控制自己行為能力;不滿14周歲,行為時因精神疾病而不能識別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人。相對無:僅限于刑法所明確限定一些嚴重犯罪;已滿14周歲未滿16周歲未成年人。減輕:識別和控制自己行為能力有一定程度減弱降低,又稱限定、限制刑事責任能力。⑴已滿14周歲未滿18周歲未成年人;
⑵又聾又啞人;
⑶盲人;
⑷還未完全喪失識別或者控制能力精神病人;影響刑事責任能力原因刑事責任年紀:法律所要求行為人對自己實施刑法所禁止危害社會行為負刑事責任必須達成年紀。年紀階段劃分:不滿14周歲人,不應該受刑事處罰,這是完全不負刑事責任時期。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人,只對犯有意殺人、有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負擔刑事責任,這是相對負刑事責任時期。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人,應該從輕或減輕處罰,這是減輕刑事責任時期。已滿16周歲人,對一切犯罪行為都應負刑事責任,這是完全負刑事責任時期。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處理:⑴從寬處罰:應該從寬或減輕處罰。這是我國刑法對未成年人犯罪從寬處罰標準要求。這一標準中應該,應該了解為必須、一律,即凡是未成年人犯罪都必須給予從寬處罰。從寬處罰是相對成年人犯罪而言,即在犯罪性質和其余犯罪情節相同或基本相同情況下,對未成年人犯罪要比照成年人犯罪處罰給予從輕或者減輕處罰。⑵排除死刑適用:犯罪時不滿18周歲人不適用死刑。這里說不適用,是指不允許判處死刑,不但僅是說不執行死刑,也不是說等滿了18歲再判決、執行死刑。這是剛性要求,不允許有任何例外。2、精神障礙:(1)完全無:A、生物學標準:精神病人,要求:精神障礙者;實施特定危害社會行為即犯罪行為;在精神病機理作用下實施行為。B、心理學標準:不能識別或控制自己行為精神病人。(2)完全:A、⑴精神正常時期間歇性精神病人;B、大多數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礙人;(3)限制:A、處于早期或部分緩解期精神病患者;B、一些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礙人。3、生理功效喪失:既聾又啞人和盲人;能夠從輕、減輕或免去處罰(從寬處理)。4、生理醉酒:(1)病理性醉酒:通常不負刑事責任,作為精神病犯罪;(2)生理性醉酒。犯罪主體特殊身份刑法所要求影響行為人刑事責任(有沒有和大小)行為人人身方面特定資格、地位或狀態。從形成方式加以區分,犯罪主體特殊身份可分為自然身份與法定身份或狀態。依照犯罪主體特殊身份對行為人刑事責任影響性質和方式,能夠分為定罪身份和量刑身份。身份犯以特殊身份作為主體組成要件或者刑罰加減依照犯罪。身份犯可分為真正身份犯與不真正身份犯。A真正身份犯:特殊身份有沒有影響定罪犯罪;B不真正身份犯:不影響定罪但影響量刑犯罪。分類:1、自然身份:人因自然原因賦予而形成身份,基于性別、血緣、婚姻;法定身份:人基于法律賦予而形成和身份。2、定罪身份:決定刑事責任存在身份,又稱犯罪組成要件身份,是犯罪主體必備要素;量刑身份:影響刑事責任程度身份,又稱刑罰加減身份,表現為從重、從輕、減輕甚至免去處罰依照。單位犯罪企業、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依法應該負擔刑事責任危害社會行為。特征:⑴主體:企業、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
⑵在單位意志支配下,由單位內部組員實施;
⑶刑法分則性條文明確要求。認定單位性質不影響單位犯罪成立。不以單位犯罪論處情況:
⑴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置企業、企業、事業單位實施犯罪
⑵企業、企業、事業單位設置后,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
⑶盜用、借用單位名義實施犯罪,違法所得由實施犯罪個人所得或私分。處罰標準:我國以雙罰制為標準,以單罰制為例外;而單罰制又以代罰制為主:如強迫職員勞動罪。單位犯罪刑罰只有一個:罰金。雙罰制⑴單位犯罪刑罰同自然人犯罪⑵單位犯罪刑罰較自然人犯罪輕單罰制⑴轉嫁制:只處罰單位⑵代罰制:只處罰直接責任人員犯罪主觀方面犯罪主體對自己危害行為及其危害結果所持心理態度,主要是對危害結果態度。特征:是行為人心理態度,是表現形式;以一定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為內容。有意犯罪明知自己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結果,而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組成犯罪,是故意犯罪。
犯罪有意行為從明知自己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結果,而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一個主觀心理態度。包含認識原因和意志原因。1、認識原因:行為人明知自己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結果。⑴認識內容A對行為本身認識(行為性質和內容)
B對行為結果認識(法條明確要求):結果是對直接客體危害,這種認識也包含對直接客體認識
C對行為結果相聯絡其余組成要件事實認識:(法定對象;法定伎倆;特定時間地點)D對違法性認識問題!⑵認識程度:必定發生可能發生2、意志原因:行為人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發生。3、缺一不可:認識原因是組成犯罪有意基礎和前提;意志原因是認識原因發展。類型1、直接有意:行為人明知自己行為必定或者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結果,并希望這種結果發生心理態度。⑴行為人明知自己行為必定發生危害社會結果,而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心理態度⑵行為人明知自己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結果,而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心理態度2間接有意:行為人明知自己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結果,而且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心理態度。實踐中有三種情況:⑴追求一個犯罪目標而放任另一個危害結果發生;
⑵追求一個非犯罪目標而放任另一個危害結果發生;
⑶在突發犯罪中,行為人不計后果而放任結果產生。犯罪過失行為人應該預見自己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防止,以致發生這種結果心理態度。特征:實際認識與認識能力不一致;主觀愿望與客觀效果不一致。類型1、疏忽大意過失:行為人應該預見自己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以致發生了這種結果心理態度。特征⑴應該預見自己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結果;有預見義務和預見能力。⑵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以致發生了這種結果;對行為結果無認識。2過于自信過失:行為人已經預見到自己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結果,但輕信能夠防止,以致發生這種結果心理態度。特征:⑴已經預見到自己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結果。⑵輕信能夠防止,以致發生這種結果過于自信過失與間接有意1、相同點:A、在認識原因上對危害結果發生都有認識;B、在意志原因上對危害結果發生均持非希望態度。
2、不一樣點:A、對危害結果認識程度不一樣,前者僅僅預見到危害結果可能發生,后者則是明知危害結果現實可能發生,認識程度相對較高;B、對危害結果發生所持心理態度不一樣,前者輕信能夠防止危害結果發生,危害結果發生是違反行為人本意,后者放任危害結果發生,不違反本意;C、負擔刑事責任輕重不一樣,輕信要有實際依照和實際可能性,處罰較輕;僥幸心理歸為間接有意,處罰較重。意外事件行為在客觀上即使造成了損害結果,不過不是出于有意或者過失,而是因為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原因所引發,不是犯罪。特征:⑴行為在客觀上造成了損害結果
⑵主觀上對自己行為造成損害結果沒有過失
⑶損害結果產生是因為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原因所引發犯罪目標是犯罪人希望經過自己所實施犯罪行為達成某種危害社會結果心理態度。犯罪目標是選擇性要件。犯罪動機是推進犯罪人實施犯罪行為以達成犯罪目標內在沖動或者內心起因。二者關系:聯絡:⑴都是推進行為實施犯罪行為主觀心理活動,反應其主觀惡性程度和社會危害程度;
⑵犯罪目標以犯罪動機為基礎和前提,前者源于后者,是其延伸發展,后者促成前者;
⑶二者有時表現為直接關系,反應行為人需要是一致。區分:⑴時間:動機在目標之前;
⑵同一個犯罪,目標相同,動機可能不一樣;⑶犯罪動機相同,能夠造成幾個不一樣目標;⑷二者在一些情況下反應需要并不一致;⑸目標偏重于影響定罪,動機偏重于影響量刑。刑法中認識錯誤(了解):行為人對自己行為在法律上意義或者對關于客觀事實存在不正確認識1對法律認識錯誤1無罪——有罪2有罪——無罪刑事違法性不是犯罪有意認識內容,不影響有意犯罪成立3對定罪量刑誤認不影響定罪量刑2對事實認識錯誤行為人對于自己行為關于事實情況所產生不正確認識,若屬犯罪組成要件事實情況,則影響刑事責任1客體2對象⑴甲——>乙二者表現正當權益相同有意犯罪既遂⑵甲——>乙二者表現正當權益不相同結合主客觀詳細情況分析⑶非——>是有意犯罪未遂⑷是——>非過失或意外3行為⑴性質:過失或無罪不定有意犯罪如假想防衛。⑵方法:即行為人對自己所使用伎倆是否會發生損害結果存在不正確認識。誤認不會——>會過失或無罪誤認會——>不會有意未遂不可能會——>會無罪4因果關系⑴因果內容:結果<預想未遂結果>預想對超出有意范圍結果要排除有意,只負過失責任⑵因果聯絡:如誤認為結果由自己行為引發,實際上由行為人以外原因引發未遂。⑶因果進程:行為人對因果內容明白無誤,但對因果關系進程認識錯誤無影響排除社會危害性行為法人和自然人直接針對危害現象或加害人實施,意在排除和降低某種危害發生主動作為。特征:⑴正當性:法律明文要求;為法律所允許或許可;為執行法律和依法執行職務之必定結果。⑵善意性:出于排除危害、保護正當利益善意;⑶私力性:私力救助;⑷有利性:有利社會;⑸損害性。種類(了解):1、正當防衛;2、緊急避險;3、執行命令行為;4、正當業務行為:責任由上級負責。條件:必須是上級依照職權和法律公布命令;主觀上認為上級命令是正當。5、科學研究和自然探險行為:具備特定身份人依照法律和職業規范要求所實施行為。條件:行為人必須有從事法定職業資格或身份,必須依法實施業務行為;必須出于正當正當目標;其造成損害利益必須小于保護利益。6、受害人承諾和推定受害人承諾行為。凱程法碩特錄班與復試特錄班熾熱報名中。凱程優勢,凱程師資力量強大,北大教授陳永生、陳璐瓊、馬峰、岳教授等大牌老師云集凱程,給你最好師資力量。最好環境,凱程環境,正規大學環境,吃住學一體,歡迎對比考查,凱程官網有詳細真實圖片,安全放心有保障;最好效果,凱程學員經驗談視頻在凱程官網有很多,歡迎查看,其余機構一個都沒有。扎扎實實輔導,才能創造優異成績。有意向法碩同學,咨詢凱程法碩老師,幫你選擇適宜輔導班。正當防衛是法律要求一個排除社會危害性行為。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人身、財產免受正在進行不法侵害,而采取阻止不法侵害并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行為;沒有顯著超出必要程度造成重大損害行為。要件:1、有實際不法侵害存在(起因和前提條件):不法侵害:違反法律并具備社會危害性;實際存在,不然是假想防衛。2、不法侵害正在進行(時機條件):已經著手實施侵害行為,且還未結束,但也有例外。3、必須是為了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人身財產和其余權利免受不法侵害(主觀條件)。4、防衛行為必須針對不法侵害進行(對象條件)。5、沒有顯著超出必要程度,造成重大損失(程度條件)。防衛過當在施行正當防衛過程當中違反正當防衛限定條件,顯著超出必要程度,給不法侵害者造成重大損害,因而依法應該負擔刑事責任行為。是防衛行為正當性和損害結果非正當性統一,即防衛行為具備前四個要件,但不符合程度條件。通常是間接有意,也能夠是過失。按照行為人觸犯關于條文和罪名酌情減輕或免去處罰。防衛挑撥指行為人出于侵害目標,以有意挑釁、引誘等方法促使對方進行不法侵害,爾后借口防衛加害對方行為。無過當防衛權又稱特殊防衛權,指公民在一些特定情況下所實施正當防衛行為,沒有必要程度限制,對其防衛行為任何后果均不負刑事責任。這些特定情況包含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余嚴重危及人身安全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相互斗毆(通常僅限于當初條件)行為人雙方都有向對方實施不法侵害意圖和行為行為。緊急避險是法律要求一個排除社會危害性行為。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人身、財產和其余權利名免受正在發生危險,不得已采取損害另一較小正當權益行為。本質是當多個或某種重大正當權益遭遇現實危險時,在無法全部保全情況下,經過損害最小正當權益或一部分正當權益方法,來最大程度保護更大正當權益。要件:1、必須遭遇現實危險。2、必須正在發生危險:危險迫在眉睫,正當權益處于危險威脅之中,如不實施緊急避險,危險立刻會轉化為現實危害,使關于正當權益遭受不可挽回損失。3、必須是不損害某種正當權益就無法防止危險:在無其余方法可防止危險情況下,不得已選擇損害正當權益方法來防止危險,危險突發性和緊急性而難以實施其余方法。4、必須出于保護保護正當權益目標:緊急避險時乘機損害他人正當權益,是有意犯罪;正在損害他人正當權益而巧遇緊急避險是巧合避險,應追究法律責任。5、必須沒有超出必要程度造成不應有損害:⑴必要程度:為有效防止危險而必須損失正當權益代價;⑵當整個正當權益遭受危險時,損失大部分權益,保住部分正當權益,屬于緊急避險;當只需要損失微小正當權益就可防止危險,卻損失了較大利益,盡管依然小于保護權益,但不屬于;⑶為防止本人危險,不適適用于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人。這些人負有排除危險義務。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關系相同點:都是刑法明文要求排除社會危險性行為;不但能夠在保護自己利益場所下實施,而且在保護他人權利和公共利益時也能夠進行;都要對他人造成一定損害。區分:危險起源不一樣:正當防衛來自人不法侵害;緊急避險人不法侵害和自然力量、動物侵襲等。損害對象不一樣。前者只能損害不法侵害者利益;后者則是損害第三者正當利益。行為實施條件不一樣。前者實施沒有不得已要求;后者則要求迫不得已,而且關于防止本人危險要求,不適適用于職務、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人。必要限定標準不一樣。本質不一樣。前者是正當權益與不法侵害之間矛盾,而緊急避險是兩個正當權益之間沖突。犯罪既遂已經成立直接有意犯罪,其客觀方面齊備法律要求結果或行為犯罪形態。類型:1、行為犯:假如出現了實際危害結果,則是加重結果、情節。2、舉動犯:犯罪一經著手實施,其客觀方面要件即告完整或齊備犯罪,無既遂、未遂之分。3、結果犯:由危害行為和危害結果共同組成犯罪客觀方面犯罪,缺乏危害結果,客觀方面就不具備完整性或說要件就不齊備。4、危險犯:危害行為和危害行為所造成危險狀態,共同組成犯罪客觀方面完整性犯罪。犯罪預備行為人為了實施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但因為行為人意志以外原因,還未著手實施犯罪形態。特征:⑴客觀上,實施了準備工具、制造條件行為。⑵主觀上,是為了實施犯罪:A為了自己是實施犯罪(不然共同預謀或幫助犯);B必須是為了實施詳細犯罪;C既能夠是為了實施一罪,也能夠是實施數罪;⑶行為人沒有著手實施犯罪;⑷犯罪行為停留在預備階段,是因為行為人不能控制原因。刑事責任:對于預備犯,能夠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去處罰1、應該受四處罰;2、比照既遂犯處罰;3、能夠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去處罰。犯意表示行為人將自己犯罪意圖流露于外,并為他人所知悉行為。犯罪預備與犯意表示:區分:1、犯罪預備行為,是為著手實施和完成犯罪制造條件行為,表現為一個客觀上主動行為;而犯以表示是犯罪意圖單純流露,是心理狀態活動;2、犯罪預備作用在于促成或實現犯罪;而犯意表示不會對犯罪著手實施起促進作用;3、犯罪預備本身即有獨立社會危害性,組成現實威脅;犯意表示只能說明行為人犯罪可能性,不具備實際社會危害性;4、犯罪預備表明行為人已經開始犯罪;犯意表示只是說明行為人想實施犯罪,而沒有以任何形式開始實施犯罪。聯絡:1、行為人預備和實施犯罪,都是將自己犯罪世界觀表露于外活動,屬于廣義犯意表示;2、不論是犯罪預備還是犯意表示,都是犯罪心理狀態支配下主觀見之于客觀活動,都是能被認識。犯罪未遂已經著手實施犯罪,因為犯罪分子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特征:⑴行為人已經著手實施犯罪,即已經開始實施犯罪實施行為;⑵犯罪沒有得逞:A、主觀上,犯罪直接有意內容沒有完全實現。B、客觀上,實施犯罪行為沒有實施完成。⑶未得逞是因為行為人意志以外原因:行為人沒有預料到、或不能控制主客觀原因。類型:1、實施終了未遂:行為人已經將犯罪實施行為實施完成,但因為行為人以外原因,犯罪沒有得逞。2、未實施終了未遂:行為人在實施實施行為過程中,因為行為人意志以外客觀原因介入,造成行為人不敢或不能把行為實施終了,以致犯罪沒有得逞。3、能犯未遂:依照犯罪時主客觀情況,犯罪行為原來有可能得逞,但因為行為人意志以外原因介入,使犯罪沒有得逞。4、不能犯未遂:因為犯罪人主觀認識上原因或行為伎倆或行為對象等原因,犯罪不具備得逞客觀可能性。刑事責任:對于未遂犯,能夠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1、通常情況要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2、分別處理:產生危害后果—沒有產生任何危害后果;3、依照犯罪性質輕重,較輕減輕處罰,較重從輕處罰;4、依照不一樣情節選擇。犯罪中止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預防犯罪結果發生,是犯罪中止。特征:⑴主觀上有中止犯罪決意:客觀上能夠繼續犯罪和實現犯罪結果情況下,主動作出不繼續犯罪或不追求犯罪結果選擇。A、認識:必須明確認識到自己能夠繼續犯罪或實現犯罪結果,能夠指行為人認為自己能夠,而不是客觀上。B、意志:中止犯罪時主動作出。C、中止犯罪必須是完全、無條件、徹底。⑵客觀上實施了中止犯罪行為:A、中止行為是停頓犯罪行為,是使正在進行犯罪中止行為B、消極中止:犯罪行為還未實施完成,已經實施行為尚不能產生犯罪所要求結果時,以不作為方式停頓繼續實施犯罪行為。主動中止:犯罪行為已經實施完成,能夠產生犯罪所要求結果,必須實施主動行為,預防結果發生C、以不發生犯罪結果為條件,即行為人⑶犯罪中止必須發生在犯罪過程中。⑷犯罪中止必須是有效中止A行為犯:行為有效停頓;B結果犯與危險犯:預防了結果或危險狀態發生。類型:1、預備行為中止:不作為形式中止;實施行為中止:不作為或作為。2、實施終了中止——未實施終了中止。刑事責任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應該免去處罰;造成損害,應該減輕處罰。1、應該負刑事責任;2、應該減輕或免去處罰,包含主刑和附加刑;3、沒有造成損害,應該免去處罰;4、造成損害,應該減輕處罰;共同犯罪二人以上共同有意犯罪。組成要件:必須有共同犯罪行為:A各共同犯罪人所實施行為都必須是犯罪行為B形成一個有機聯絡整體(共同犯罪目標)C都與發生犯罪結果具備因果關系必須具備共同犯罪有意(犯意聯絡)A認識原因:都認識到自己在實施某種犯罪,而且認識到有其余共同犯罪人與自己一道共同實施該種犯罪;都認識到自己行為與他人共同犯罪行為結合會發生危害社會結果,而且認識到此行為與共同犯罪結果因果關系。B意志原因:經過自己自由選擇,決意與他人共同實施;對犯罪結果發生,都抱有希望或放任態度;共同直接有意,共同間接有意,間接直接相結合。分類:分為任意共同犯罪(刑法分則要求能夠由一個人單獨實施犯罪,當由二人以上共同實施時)和必要共同犯罪(刑法分則要求只能二人以上共同行為作為犯罪組成要件共同犯罪)。同時犯二人以上在同一或者極為靠近時間、場所,對同一犯罪對象實施同種犯罪,主觀上沒有犯意聯絡情況。
犯罪集團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較為固定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特征:主體數量特定性;犯罪目標明確性;犯罪活動組織性;犯罪組員穩定性。主犯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種類:⑴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即犯罪集團首要分子。A必須是犯罪集團中犯罪分子;B必須實施了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⑵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犯罪集團首要分子以外人。A犯罪集團骨干分子;B一些聚眾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犯罪分子:具備全部可罰性聚眾犯罪:參加全部些人;部分具備可罰性聚眾犯罪:首要分子主動參加者;具備個別可罰性聚眾犯罪:首要分子。刑事責任:⑴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全部罪行處罰;集團全部犯罪:犯罪集團在預謀犯罪范圍內所犯全部罪行。⑵對犯罪集團首要分子以外其余主犯,應該按照其所參加或組織、指揮全部犯罪處罰。從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是從犯。種類:⑴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行為人即使直接實施了刑法分則所要求某種犯罪客觀方面行為,不過在共同犯罪中較主犯所起作用小,并非全部實施犯都是主犯。⑵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幫助犯):即使沒有直接實施某種犯罪組成客觀方面行為,但卻為共同犯罪實施和完成提供了有利條件。刑事責任:1、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去處罰;2、無須比照主犯處罰;3、但并不是全部從犯受到實際刑罰都比主犯重。幫助犯未直接實施犯罪,而在犯罪前后或犯罪過程中給組織犯、實施犯、教唆犯以各種幫助犯罪人,是從犯一個。脅從犯被迫參加犯罪人。⑴主觀上:行為人即使明知自己實施行為是共同犯罪行為,但不愿意或不完全愿意參加共同犯罪,只是因為受到他人暴力威脅才參加。⑵客觀上:行為人即使參加了共同犯罪實施,但行為卻顯得比較消極,缺乏主動主動精神。刑事責任:對于被脅迫參加犯罪,應該按照他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去處罰。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人,即有意引發他人實施犯罪決意人。⑴客觀上:必須實施了教唆他人犯罪行為。A、教唆內容特定性。B、對象限定性:行為人已經有犯罪意圖,但猶豫不決;不知行為人已經有犯罪意圖而教唆。C、行為獨立性。D方式多樣性。⑵主觀上:行為人明知自己教唆行為,會引發他人產生犯罪決意,進而實施犯罪,而且希望或放任他人去犯罪。刑事責任:⑴被教唆人犯了被教唆罪,應該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處罰。⑵假如被教唆人沒有犯被教唆罪,對于教唆犯,能夠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拒絕、當初接收事后放棄、所犯為其余罪。⑶教唆不滿十八周歲人犯罪,應該從重處罰。實質一罪想象競合犯又稱想象數罪,是指行為人基于一個犯罪意圖所支配數個不一樣罪過,實施一個危害行為,而觸犯兩個以上異種罪名犯罪形態。特征:行為人必須基于一個犯罪意圖所支配數個不一樣罪過而實施犯罪行為行為人只實施了一個危害社會行為行為人所實施一個危害社會行為,必須侵犯數個不一樣直接客體行為人所實施一個危害社會行為,必須同時觸犯數個罪名繼續犯指犯罪行為自著手實施之時直至其組成既遂,且通常在既遂之后至犯罪行為終了一定時間內,該犯罪行為及其所引發不法狀態同時處于連續過程中犯罪形態。特征:繼續犯必須是基于一個犯罪有意實施一個危害行為犯罪;繼續犯必須是連續侵害同一或相同直接客體犯罪;繼續犯是犯罪行為及其所引發不法狀態同時處于連續過程中犯罪;繼續犯必須以連續一定時間或一定時間連續性為成立條件。結果加重犯也稱加重結果犯,法律要求一個犯罪行為,因為發生了與該行為性質不相一致嚴重結果,法律要求加重其法定刑犯罪:有意傷害致人死亡等。特征:A、行為人實施了一個犯罪行為。B一行為造成了兩種犯罪結果:基本結果:行為在通常情況下應有結果;加重結果:行為在通常情況下不會產生結果,而且是與基本犯罪行為性質不相一致結果。C、法律要求加重其法定刑,而不是加重其罪D、行為人對兩種犯罪結果出于不一樣罪過。法定一罪結合犯因為刑法要求,將原來是數種獨立罪名要求結合為另一新罪名犯罪(現行刑法沒有)。特征:A、行為符合數個獨立犯罪組成要件,可獨立成罪。B、數個獨立犯罪結合在一起,另成為一個新罪。C、數個獨立犯罪行為必須同時發生:同一時間、地點、對象。D、結合犯主觀方面應為數個有意。慣犯以某種犯罪為常業,以犯罪所得為其主要生活起源或者生活腐化起源,在較長時間內重復數次實施某種犯罪犯罪類型。A常業慣犯:以犯罪為常業,以犯罪所得為其主要生活起源或者腐化生活起源犯罪類型
B常習慣犯:犯罪已成習性,并在較長時間內重復數次實施某種犯罪犯罪類型
我國刑法只要求有常業慣犯特征:A、主觀方面:犯罪惡習已經比較深,乃至形成了犯特定罪心理習慣。
B、客觀方面:行為人在相當長一段時間內重復數次實施特定犯罪。
C、以犯罪所得為主要生活起源或者腐化生活起源;其經濟收入,主要來自于犯罪,而不是政治職業。靠犯罪維持自己高消費。集合犯行為以實施不定次數同種犯罪行為為目標,即使實施數個同種犯罪行為,但刑法明確要求作為一罪論處犯罪形態。包含常業犯和營業犯,常業犯是集合犯和慣犯交叉之處。處斷一罪連續犯行為人基于數個同一犯罪有意,連續數次實施數個性質相同犯罪行為,觸犯同一罪名犯罪形態。特征:A、行為人基于一個犯罪有意;C、數行為在一定時間內連續實施。D、數個犯罪行為必須觸犯同一罪名。牽連犯行為人出于一個犯罪目標,實施數個犯罪行為,數行為之間存在伎倆和目標或原因和結果牽連關系,分別觸犯數個罪名犯罪。特征:A、行為人出于一個犯罪目標;B、實施了數個犯罪行為;
C、數個犯罪行為存在牽連關系;D、伎倆行為或結果行為分別觸犯了另外罪名,即與目標或原因行為不相同罪名。吸收犯是指行為人實施數個犯罪行為,因其所符合犯罪組成之間具備特定依附與被依附關系,從而造成其中一個不具備獨立性犯罪被另一個具備獨立性犯罪吸收,對行為人僅以吸收之罪論處,而對被吸收之罪置之不論犯罪形態。特征:行為人實施數個均符合犯罪組成要件危害行為。詳細表現為犯罪行為復數性、危害行為組成復合性、犯罪行為基本性質一致性。行為人實施數個犯罪行為,必須基于其內在獨立性與非獨立性對立統一特征,彼此形成一個吸收關系。行為人實施數個犯罪行為,必須侵犯同一或相同直接客體,而且指向同一詳細犯罪對象。行為人基于一個犯意,為了實現一個詳細犯罪目標而實施數個犯罪行為。接續犯或徐行犯行為人基于一個犯罪有意連續實施數個在刑法上無獨立意義舉動或危害行為,這些舉動或危害行為總和組成在刑法上具備獨立意義犯罪行為,因而觸犯一罪名犯罪形態。刑事責任終止幾個情況分為兩種類型:一是實際負擔刑事責任終止;二是實際沒有負擔刑事責任終止。1、實際負擔刑事責任終止:(1)被宣告有罪但免去刑罰處罰人,刑事責任以判決宣告后即終止。(2)宣告有罪同時被判處刑罰人,刑事責任以刑罰執行終止或者被赦免而終止,其中被宣告緩刑,緩刑考驗期滿結束,行為人沒有違反緩刑考查條件,刑事責任即告終止;犯罪分子依法被假釋,行為人在假釋考驗期內沒有重新犯罪,假釋考驗期滿刑事責任即告終止。(3)服刑者在服刑期間死亡。(4)被判處驅逐出境外國人被驅逐出境。2、實際沒有負擔刑事責任終止:(1)屬于公訴范圍案件,行為超出了追訴時效,追訴時效期滿后刑事責任即宣告終止。(2)屬于自訴范圍犯罪案件,自訴人不起訴或者撤回起訴,刑事責任即告終止。(3)行為人在追訴前死亡或者失去負擔刑事責任能力,刑事責任即告終止。刑罰是統治階級為維護本階級利益和統治秩序而使用特殊工具,是為制裁犯罪而使用一個尤其強制方法。與其余強制方法相比,嚴厲程度,適用對象,適用機關和程序不一樣。刑罰目標經過對犯罪人適用刑罰所要達成最終止果。1、特殊預防,預防犯罪對象特定性:經過對犯罪人適用刑罰,使他們不再犯罪;主動不再犯罪,被動不再犯罪。2、通常預防,預防犯罪對象不特定性:經過對犯罪人適用刑罰,使那些社會上不穩定分子、有可能犯罪人,因為看到了犯罪必定結果是刑罰處罰,因而不敢以身試法,不敢犯罪。3、教育目標。主刑特點在于獨立性,即對于一個犯罪人來說,一次判刑最終止果只能適用一個主刑。既不能在一個主刑之外同時適用其余主刑,也不能在附加刑之外附加適用主刑。我國主刑包含: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1、管制對犯罪人不予關押而放在社會上,但限制其人身自由、由公安機關執行和人民群眾監督改造一個刑罰方法。(1)適用對象:犯罪還未組成其余刑罰,依照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后果、社會危害性以及認罪態度,不予關押也不致再對社會造成危害犯罪人,罪行比較輕微。(2)執行內容:A、恪遵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B、未經執行機關同意,不得行使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權利;C、按照執行機關要求匯報自己活動情況;D、恪守執行機關關于會客要求;E、離開所居住市、縣或遷居,應報經執行機關同意;F、對于被判處管制犯罪分子,勞動中應該同工同酬。(3)刑期:3個月——2年;數罪并罰不超出3年;管制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羈押1日折抵刑期2日。(4)執行機關:公安機關,依靠犯罪人所在單位基層組織和群眾。(5)刑滿解除:執行機關應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單位或者居住地群眾宣告解除管制。2、拘役(1)適用對象:罪行即使較輕,但仍需要關押犯罪人。(2)執行內容:每個月能夠回家一天至兩天,計入刑期;必須參加力所能及勞動;參加勞動,能夠酌量發給酬勞。(3)刑期:1個月——6個月,數罪并罰〈1年;拘役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羈押1日折抵刑期1日。(4)執行機關:公安機關。(5)執行場所:就近。有條件建立拘役所放在拘役所內執行;無條件建立拘役所放在就近監獄或勞改隊執行,假如沒有就近監獄或勞改隊可放在看管所中執行。3、有期徒刑在一定時限內剝奪犯罪人人身自由,在監獄或其余執行場所,強制其進行教育改造和勞動改造一個刑罰方法。(1)適用對象:較大輕重幅度。(2)執行內容:(3)刑期:A、6個月——;數罪并罰〈;死緩減為15——;無期減為有期15——。B、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C、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羈押1日折抵刑期1日。(4)執行機關:監獄,未成年犯管教所。4、無期徒刑剝奪犯罪人終生自由,在監獄或其余執行場所,強制其進行教育改造和勞動改造。(1)適用對象:罪行嚴重,但不夠判處死刑,而判處有期徒刑有不足以處罰其罪行犯罪人;有死刑條文,將其作為選擇刑;法定最高刑。(2)執行內容:(3)刑期:服刑終生——減為有期(確有悔罪表現或立功表現).(4)執行場所:監獄.5、死刑剝奪犯罪人生命一個刑罰方法。兩類:死刑立刻執行:審判機關對犯罪人判處死刑后,判決生效即執行死刑。⑴適用對象:罪行極其嚴重,A對國家和人民利益危害尤其嚴重,情節尤其惡劣;B⑵核準執行:應該報請最高院核準,最高院院長簽發執行命令。死刑緩期二年執行⑴適用對象:應該判處死刑犯罪分子,如不是必須立刻執行;犯罪行為已達極其嚴重程度;因具備一些法律要求尤其情節而不須立刻執行。⑵考驗期限: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判決以前先行羈押,不計算在緩刑考驗期。⑶考驗結果:A減刑:沒有有意犯罪,2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確有重大立功表現,2年期滿后,減為15—20。B執行死刑。有意犯罪,查證屬實,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立刻)。附加刑能夠附加適用,也能夠獨立適用刑罰方法。特點在于適用上雙重性。它既能夠作為某種主刑附加刑適用,也能夠作為一個刑罰方法獨立使用,幾個附加刑還能夠同時并用。我國附加行包含: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驅逐處境也是一個刑罰方法,只對犯罪外國人適用驅逐出境,從其適用方式來看也具備附加刑性質。1、罰金強制犯罪人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量金錢刑罰方法。罰金屬于財產刑一個,是對犯罪人財產權益剝奪。罰金適用對象為貪財圖利,以及與財產關于犯罪。判處罰金,應該依照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在確定罰金數額時,既要考慮犯罪情節輕重,還要考慮犯罪人實際繳納能力,這么才能使罰金起到應起作用。在我國,罰金具備以下五種執行方式:一次繳納、分期繳納、強制繳納、隨時追繳、減免繳納。2、剝奪政治權利剝奪犯罪人一定時限參加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權利一個刑罰方法。剝奪政治權利是一個資格刑,是剝奪犯罪人參加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資格。剝奪政治權利由公安機關執行。A、適用對象:⑴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分子應該附加剝奪政治權利。⑵有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犯罪分子,能夠附加剝奪政治權利。⑶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犯罪分子,應該剝奪政治權利終生;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依照刑法分則要求。B、執行內容:⑴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⑵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權利;
⑶擔任國家機關職務權利;⑷C、執行期限:⑴拘役、有期附加剝奪政治權利:1——5年;
⑵管制附加剝奪:與管制期限相等,同時執行;⑶被判處死刑、無期:應該剝奪政治權利終生;⑷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時候;應該把附加剝奪政治權利期限改為1——3年。D、期限計算:⑴管制附加:管制判決執行之日,與管制期限相等,同時執行。⑵拘役附加:執行完成之日起計算。⑶有期徒刑附加:執行完成之日或假釋之日起計算。⑷單處:判決執行之日E、執行公安機關:應該恪遵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公安部門關于監督管理要求,服從監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條要求各項權利。3、沒收財產是將犯罪人個人全部財產一部分或者全部強制無償地收歸國有一個刑罰方法。在沒收犯罪人全部財產時,應該為犯罪人本人及其撫養家眷保留必要維持基本生活部分財產。A、適用對象:危害國家安全犯罪人;經濟型犯罪,貪財圖利型犯罪。B、執行范圍:⑴沒收財產是沒收犯罪分子個人全部財產;不得沒收屬于犯罪分子家眷全部或者應有財產。⑵一部或者全部。沒收全部財產,應該對犯罪分子個人及其扶養家眷保留必需生活費用。C、債務償還:沒收財產以前犯罪分子所負正當債務,需要以沒收財產償還,經債權人請求,應該償還。條件:a犯罪分子在其財產被沒收以前所負債務,經債權人請求,應該償還。b是正當債務,基于非正當債務,不予償還。c經債權人提出請求,不能由犯罪人或人民法院單方決定。d在沒收財產數額內償還,假如債務超出沒收數額,超出部分不予償還。e沒收財產判決,由人民法院執行;必要時,能夠會同公安機關執行。4、驅逐出境將犯罪外國人強制驅逐出中國國境,外國人,包含無國籍人;附加適用時,應該在主刑執行完成后。刑罰裁量簡稱量刑,法院對被指控犯罪被告人依照刑法要求裁量和決定刑罰一個刑事審判活動。被指控犯罪被告人行為:是否成立犯罪,成立那種犯罪(定罪);在已經組成犯罪基礎上,確定其是否需要判刑,判什么刑(量刑)。對已經組成犯罪被告人,是否需要判處刑罰確實認;對犯罪人,應該適用刑種和刑度確實認;對犯罪人,適用刑罰方式與制度確實認。酌定情節是指在刑法中即使沒有明文要求,但在司法實踐中能夠依照詳細情況斟酌考慮情節。包含:犯罪伎倆、環境、對象、結果、動機、犯罪后態度以及犯罪人一貫表現。從我國刑事司法實踐來看,人民法院在刑罰裁量時候要考慮酌定情節主要包含犯罪造成實際損害結果:犯罪時間、地點、犯罪伎倆、犯罪對象、犯罪動機、行為人犯罪前一貫表現和犯罪人犯罪后表現。刑罰裁量標準以犯罪事實為依據準確查清犯罪事實:⑴廣義犯罪事實:基本事實、罰罪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⑵狹義犯罪事實:基本事實,即是否符合犯罪組成要件(4個)。準確認定犯罪性質:組成刑法分則要求那種犯罪,應定為那種罪名。準確分析犯罪情節:⑴與定罪直接相關情節:如情節嚴重才組成本罪;⑵與刑罰裁量直接相關,但與定罪無關:殺人動機。準確衡量社會危害程度。2、以刑法為準則A、必須在刑法分則條文要求刑罰種類和量刑幅度內;B、必須依照刑法總則要求標準和制度。累犯受過一定刑罰處罰,刑罰執行完成或者赦免以后,在一定時間內又犯被判處一定刑罰之罪犯罪分子。分為通常累犯和特殊累犯。通常累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成或者赦免以后,5年之內又犯應該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情形。A、主觀條件:前罪和后罪必須都是有意犯罪。B、刑種條件:前罪所判處刑罰和后罪應該判處刑罰都是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緩期2年執行(因為減刑假釋赦免);前罪所判處刑罰是法院明確做出確實定宣告刑后罪應該判處刑罰是未然,但不是不可知,社會危害性已經達成,而非法定刑包含有期徒刑。C、時間條件:后罪必須發生在前罪刑罰執行完成(主刑已經執行完成)或者赦免以后5年之內。指主刑執行完成,附加刑不影響累犯組成。假釋犯一樣適用。有期徒刑緩刑,不適用。特殊累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成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時候再犯危害國家安全罪,都組成累犯情形。組成要件:前罪與后罪必須均為危害國家安全罪前罪被判處刑罰和后罪應判處刑罰種類及輕重不受限制前罪刑罰執行完成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時候再犯危害國家安全罪都組成危害國家安全罪尤其累犯。處罰標準:應該從重處罰。⑴必須一律從重處罰,這是出發點;⑵應該從重處罰,這是硬性要求;⑶并不意味著一律判處法定刑中最重刑罰;不適用緩刑。自首犯罪人在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行為,或者被采取強制方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本人其余罪行行為。通常自首⑴犯罪人自動投案:犯罪人在犯罪之后規案之前,主動直接向公檢法交待自己犯罪事實,聽候司法機關處理行為。A犯罪事實和犯罪人都沒有被發覺;B犯罪事實已經被發覺,但不知犯罪人是誰;C都已經被發覺,在司法機關采取強制方法前。⑵如實供述自己罪行:A必須是自己罪行;B必須是全部罪行;C供述方式多樣;D、犯數罪情況,共同犯罪情況,對翻供處理。尤其自首被采取強制方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本人其余罪行行為。⑴必須是自己罪行;⑵必須是自己其余罪行,司法機關正在審查或正在服刑之罪;⑶司法機關還沒有掌握其余罪行;屬同種罪行,能夠酌情從輕;同種罪行較重,應該從輕。處罰標準:⑴能夠從輕或減輕處罰:從寬是必須遵照標準;選擇適用從輕或減輕;并不是全部自首犯都適用;⑵對于罪行較輕,能夠免去處罰;⑶對于有重大立功表現,應該減輕或免去處罰。立功犯罪分子揭露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或者是提供主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余案件等表現。⑴揭露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⑵提供主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余案件。通常立功犯罪分子揭露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是較輕犯罪,或者是提供主要線索,使通常案件得以偵破。重大立功有檢舉揭露他人重大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提供偵破其余重大案件主要線索,經查證屬實;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幫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余重大犯罪嫌疑人;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余重大貢獻。處罰標準:⑴通常立功,能夠從輕或者減輕處罰;⑵有重大立功表現,能夠減輕或者免去處罰。數罪并罰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判決宣告后,刑罰執行完成前,發覺被判刑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前還有其余罪沒有判決,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成以前,被判刑犯罪分子又犯罪,審判機關依照刑法要求數罪并罰標準和方法,對犯罪人所犯數罪合并處罰刑罰裁量制度。兩種情況:⑴不一樣種數罪:應該數罪并罰;⑵同種數罪:通常情況,不需數罪并罰。例外:判決宣告后,刑罰執行完成前,發覺被判刑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前還有其余罪沒有判決;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成以前,被判刑犯罪分子又犯罪。數罪并罰標準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除判處以外,應該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刑期,不過管制最高不能超出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出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出。假如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1、吸收標準:只要有一個是死刑或無期徒刑,就應該執行死刑或無期徒刑。2、限制加重標準:有兩個以上有期徒刑,有個以上拘役、兩個以上管制,應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刑期,但管制最高不能超出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出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出。3、并科標準:數罪中判處有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三種情況:1、分別裁量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2、先并后減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成以前,發覺被判刑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余罪沒有判決。“應該對新發覺罪作出判決,把前后兩個判決所判處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要求,決定執行刑罰。已經執行刑期,應該計算在新判決決定刑期以內”3、先減后并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成以前,被判刑犯罪分子又犯罪。應該對新犯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刑罰和后罪所判處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要求,決定執行刑罰。緩刑對被判處一定刑罰犯罪分子,在其具備法定條件情況下,在一定考驗期內附條件地不執行原判刑罰一個制度。特點是被判處一定刑罰,同時宣告暫不予執行,但又在一定時間內,保留執行可能性。實質是附條件不執行原判刑罰。不是獨立刑種,隸屬于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適用條件:1、適用對象:對于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分子,前提條件;2、犯罪情節比較輕微,悔罪表現比很好,放在社會上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根本條件;3、必須不是累犯,禁止條件。考驗期限:1、拘役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不過不能少于2個月。有期徒刑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不過不能少于1年。
2、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即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3、緩刑考驗期內應該:(1)恪遵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2)按照考查機關要求匯報自己活動情況;(3)恪守考查機關關于會客要求;(4)離開所居住市縣或遷居,應該報經考查機關同意。4、附加刑依然應該執行,不受主刑影響。考查:被宣告緩刑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考查,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給予配合。處理:⑴被宣告緩刑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覺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余罪沒有判決,應該撤消緩刑,對新犯罪或者新發覺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刑罰,依照本法第69條要求,實施數罪并罰(對新犯和新發覺罪,沒有尤其要求);⑵被宣告緩刑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關于緩刑監督管理要求,情節嚴重,應該撤消緩刑,執行原判刑罰;⑶假如沒有上述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并公開給予宣告。尤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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