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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資料內容僅供您學習參考,如有不當或者侵權,請聯系改正或者刪除。起重機械人員安全技術培訓學習材料之一起重作業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浴鍋爐壓力容器監察局編寫1997年3月28日一、起重指揮人員1.吊運指揮人員必須是18周歲以上〈含18周歲〉,視力〈包括矯正視力〉在0.8以上,無色盲癥,聽力能滿足工作條件的要求,身體健康者。2.指揮人員必須經安全技術培訓,有關部門考核合格,并發給安全技術操作證后,方可從事指揮。3.指揮人員必須嚴格執行GB5082一85標準與起重機司機聯絡時做到準確無誤。4.指揮人員應熟知GB6067一85《起重機械安全規程》和LD48一93《起重機械吊具與索具安全規程》。5.指揮人員對所指定的起重機械,必須熟悉技術性能后方可指揮。6.指揮人員不能干涉起重機司機對手柄或旋鈕的選擇。7.負責載荷的重量計算和索具吊具的正確選擇。8.指揮人員負責對可能出現的事故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9.指揮人員應佩戴鮮明的標志和特殊顏色的安全帽。10.指揮人員在發出吊鉤或負載下降信號時,應有保護負載降落地點的人身、設備安全措施。11.在開始指揮起吊負載時,用微動信號指揮,待負載離開地100~200mm時,停止起升,進行試吊,確認安全可靠后,方可用正常起升信號指揮重物上升。12.指揮起重機在雨、雪天氣作業時,應先經過試吊,檢驗制動器靈敏可靠后,方可進行正常的起吊作業。13.在高處指揮時,指揮人員應嚴格遵守高處作業安全要求。14.指揮人員選擇指揮位置時:〈1〉應保證與起重機司機之間視線清楚;〈2〉在所指定的區域內,應能清楚地看到負載;〈3〉指揮人員應與被吊運物體保持安全距離;(4)當指揮人員不能同時看見起重機司機和負載時,應站到能看見起重機司機的一側,并增設中間指揮人員傳遞信號.二、起重司索人員1.作業前,應穿戴好安全帽及其它防護用品。2.根據吊重物件的具體情況選擇相適應的吊具與索具。3.作業前應對吊具與索具進行檢查后,方可投入使用。4.起升吊重物前,應檢查連接點是否牢固可靠。5.吊具承載時不得超過額定起重量,吊索(含各分支〉不得超過安全工作載荷〈含高低溫,腐蝕等特殊工況〉。6.作業中不得損壞吊件、吊具與索具,必要時應在吊件與吊索的接觸處加保護襯墊。7.起重機吊鉤的吊點,應與吊重重心在同一條鉛垂線上,使吊重處于穩定平衡狀態。.8.禁止司索或其它人員站在吊物上一同起吊,嚴禁司索人員停留在吊重下。9.起吊重物時,司索人員應與重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10.應做到經常清理作業現場,保持道路暢通。安全通道暢通無阻。11.聽從指揮人員的指揮,發現不安全情況時,及時通知指揮人員。12.應經常保養吊具、索具,確保使用安全可靠,延長使用壽命。13.在高處作業時,應嚴格遵守高處作業的安全要求。14.捆綁后留出的繩頭,必須緊繞吊鉤或吊物上,防止吊物移動時,掛住沿途人員或物件。15.吊運成批零散物件時,必須使用專門吊籃、吊斗等器具;同時吊運兩件以上重物,要保持平穩,不得相互碰撞。16.吊重物就位前,要墊好襯木,不規則物件要加支撐,保持平衡。不得將物件壓在電氣線路和管道上面,或堵塞通道,物件堆放要整齊平穩。17.卸往運輸車輛上的吊物,要注意觀察中心是否平穩,確認不致傾倒時,方可松綁,卸物。18.吊運化學危險物品,要嚴格遵守國務院頒布的《化學危險品安全管理條例》有關規定。19.工作結束后,所使用的繩索吊具應放置在規定的地點,加強維護保養。達到報廢標準的吊具、索具要及時更換。三、車輛裝載:1.用機動車輛裝貨物時,不得超載、超高、超長、超寬,如遇必須運送超寬、超高、超長物件時,除嚴格遵守交通部門有關規定外,還須確定妥善的運輸方法和安全措施。2.裝載物要捆綁穩固牢靠,圓筒形物件臥倒裝運時必須采取防止滾動的措施。3.裝車時,不得人貨混裝。隨車人員要注意站立位置,不得在貨物之間或貨物與前車廂板間隙內,嚴禁攀爬或坐臥在貨物上面。4.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嚴禁與其它貨物混裝,要輕搬輕放。搬運場地禁止吸煙。5.裝卸時,應根據吊位變化,注意站立位置,嚴禁在吊物下操作。6.鐵路車輛裝運物件,不得超過車廂允許高度和寬度。鐵路兩側1.5m范圍以內,不得堆放裝卸物件,不得在車輛底下或頂上休息。7.在高欄車廂裝卸貨物時,起重機司機無法看清車廂內的指揮信號時手拉葫蘆,應設中間指揮,正確傳遞信號。四、手拉葫蘆1.使用前應仔細檢查吊鉤、鏈條、鋼絲繩、輪軸機制動氣是否良好,傳動部分是否靈活,并在傳動部分加潤滑油。2.不得超載使用。拉鏈人數應根據葫蘆其中能力的大小而定,如拉不動時,應檢查葫蘆是否損壞,嚴禁增加拉鏈人數。3.葫蘆吊掛必須牢固可靠,使用時應先反拉手鏈,將起重鏈倒松,使其有最大的起重距離。4.起吊時,應先緩慢升起待鏈條漲緊后,檢查葫蘆各部有無變化,當確認無誤后,方能繼續作業。5.起吊物件時,除操作葫蘆的人員外,其它人員不得靠近被起吊物件。6.起吊物件,必須捆綁牢固可靠,吊具吊索應在允許負荷范圍內。7.用兩個葫蘆同時起吊一件重物時,必須有專人指揮,負荷應均勻分擔,操作人員動作要協調一致。8.放下物件時,必須緩慢輕放,不允許自由落下。9.使用完畢后,應將葫蘆上的污物擦凈,防止生銹,嚴重腐蝕、斷痕、裂紋及磨損的鏈條,應按鏈條的報廢標準,予以更新。五、電動葫蘆1.操作前,認真檢查電動葫蘆的安全裝置、鋼絲繩、吊具及綁扎方法和電器是否符合安全要求。2.不得超負載使用。上升時不準撞限位裝置。起升時手不準握在繩索與物件之間。3.使用拖掛線電氣開關啟動時,要求拖掛線絕緣必須良好,操作者注意站立位置。4.發現運轉不正常時,立即停車并通知檢修人員檢修,不得”帶病”運行。5.手動開關,電氣元件應經常檢查。非電氣人員禁止擅自修理電器。6.單軌電動葫蘆在軌道轉彎處或接近轉道盡頭時,必須減速運行。7.單軌電動葫蘆在露天工作時,應有防雨、防雪設施。8。工作完畢后,必須把電源總閘拉開,切斷電源,清理工作現場。9.起吊重物,必須嚴格遵守起重司索人員的安全操作規程,嚴禁斜吊斜拉,物件捆綁應牢固可靠。六、卷揚機1.安裝時,基座必須平衡牢固,并設置可靠的地錨,搭設工作棚,操作人員的位置應能看清置會人員和起吊的物件。2.作業前檢查卷揚機與地面固定情況,防護設施、電氣線路、制動裝置和鋼絲繩等全部和格后方可使用。3.皮帶和開式齒輪傳動的部分,均需裝設防護罩,導向滑輪不得用開口拉板式滑車。4.動力正反轉卷揚機,卷筒旋轉方向應和操縱開關上指示的方向一致。5.從卷筒中心線到第一個導向滑輪的距離,帶槽卷筒應大于卷筒寬度的15倍,無槽卷筒應大于20倍。當鋼絲繩在卷筒中間位置時,滑輪的位置應與卷筒軸心垂直。6.在卷揚機制動操縱桿的行程范圍內不得有障礙物。7.卷筒上的鋼絲繩應排列整齊,如發現重疊或斜繞時,應停機重新排列。嚴禁在轉動中用手、腳拉、踩鋼絲繩。8.作業中任何人不得跨越正在作業的卷揚機.休息時物件或吊籠應降至地面。物件提升后,操作人員不得離開卷揚機。9.作業中如遇停電,應切斷電源,將提升物件降至地面。10.露天作業的卷揚機其電動機上應設置防雪雨罩。11.作業結束后,應將總電源開關切斷,并根據要求清理現場和保養卷揚機及各部件。七、流動式起重機1.起重機司機必須經過安全技術培訓,經勞動部門考核合格,并發給安全技術操作合格證后,方準單獨操作。嚴禁無證人員單獨動用起重機。2.起重機作業時,應有足夠的工作場地,起重臂桿起落及回轉半徑內無障礙物。3.作業前,必須對工作現場環境、行駛道路、架空電線建筑物以及構件重量和分布等情況進行全面了解。4.操作人員在進行起重機回轉、變帽、行走和吊鉤升降等動作前,應鳴聲示意。5.司機室遠離地面的起重機在正常指揮發生困難時,可;與f冷設中間傳遞信號指揮人員,或采取其它有效聯系辦法進行指揮。6.起重臂下,吊鉤和被吊重物下面嚴禁任何人停留。7.不得超載起吊不明重量的物件。8.使用兩臺起重機同時起吊一臺重物時,必須有專人統一指揮z兩車升降速度要保持相同,其物件的重量不得超過世-F兩車所先許的起重量總和的75比機瞅時要位意州分軍配,每軍分擔的負荷不能超過所允許的最大起重量的80%.:戰;L9.在進行滿負荷或接近滿負荷起吊時,禁止同時進行兩?種或兩種以上的操作動作。10.嚴禁使用起重機進行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設或凝結在地面上的重物。現場澆注的混凝土構件或模板,必須全部松動后方可起吊。11.起重機在起吊滿負荷或接近滿負荷時,應先將重物吊起離地面10cm左右停止提升并檢查起重機的穩定性、制動器的可靠性、綁扎的牢固性,確認無誤后方可提升。對于有可能晃動的重物,必須拴拉繩。112.起重機不應靠近架空輸電線路作業,如遇特殊情況,必須在線路近旁作業時,應采取安全保護措施。起重機與架空輸電導線的安全距離不得小于表8一1規定。13.起重機在輸電線下面經過時,應先將起重臂放下。14.起重機工作時,不得進行檢修或調整機件。15.遇6級以上大風或大雨、大雪、大霧等惡劣天氣時,應立即停止起重機露天作業。起重機與架空輸電導線的安全距離〈m〉輸電導線電壓(KV)〈11~1520~4060~110220允許沿輸電導線垂直方向最近距離1.53456允許沿輸電導線水平方向最近距離11.524616.對任何人發出的緊急停止信號必須立即停車,待消除不安全因素后方可繼續工作。17.停工或休息時,不得將吊物懸掛在空中。夜間作業要有足夠的照明。18.工作完畢,吊鉤和起重臂應放在規定的穩妥位置,所有控制手柄應放在零位。八、橋式起重機1.橋式起重機司機必須經勞動部門培訓,考核合格,并持有操作證者方能獨立操作。2.開車前應認真檢查機械設備、電器和防護保險裝置是否完好、可靠。如控制器、制動器、限制器、電鈴、緊急開關等主要附件失靈,嚴禁吊運。3.起重機的明顯部位,必須掛有清晰可見的額定起重量標牌。4.起重機禁止超負荷使用。i5.必須垂直起升重物,禁止斜拉斜吊。6.起重機司機除服從指揮人員發出指揮信號外,任何人發出的停車信號,都必須立即停車。7.起重機司機必須在接到指揮信號時方能操作,起重機起動前應先鳴鈴。8.當接近卷揚限位器,大小車臨近終端或與鄰近起重機相遇時,速度要放慢。禁止用倒車代替制動,限位器代替停車,緊急開關代替普通開關。9.工作停歇時,不得將重物懸在空中停留。運行中,地面有人或落放吊件時應鳴鈴警告。嚴禁吊物在人頭上越過。10.兩臺或多臺起重機吊運同一重物時,鋼絲繩應保持垂直;各臺起重機的升降運行保持同步,各臺起重機所承載荷均不得超過各自額定起重能力80%。11.禁止起吊埋在地下或凝結在地面、設備上的重物,禁止用吊具〈吊鉤,抓斗等〉拖拉車輛。12.禁止吊具(抓斗、起重電磁鐵)與人同在一個車箱或船倉內裝卸物料。13.起重機工作中,禁止任何人停留在起重機上或起重機軌道上.14.吊運重物應在安全通道內運行。在沒有障礙的路線上運行時,吊具或重物的底面必須離開地面2m以上。15.在運行線路上,需要越過障礙物時,吊具或重物的底面比障礙物高0.5m以上。16.禁止利用起重機吊具運送或起升人員。17.起升液態金屬、有害液體或重要物品時,不論重量多少,均必須先起升200~300mm,驗證制動器靈敏可靠后,再正式起升。18.禁止從起重機上向地面拋擲物品。19.露天工作的起重機和裝卸橋,在風力為六級或六級以上時禁止作業。20在起重機上進行檢查維修時,起重機必級斯電,并在電源開關處掛上”不準送電"的牌子。多機共用同一電源時,應掛在該起重機的保護配電箱的電源開關上,并應在被修理的起重機兩側設置臨時護欄、標志牌或信號燈,必要時設專人監護和指揮,以防鄰機碰撞。121.每年至少一次對起重機進行全面技術檢查工作。22.嚴格遵守起重機”十不吊"z指揮信號不明或違章指揮不吊z〈2〉超負荷不吊;(3〉工作緊固不牢不吊;〈4〉吊物上面有人不吊;〈5〉安全裝置不靈不吊p(6)工件埋在地下不吊;(7)光線陰暗視線不清不吊;排接引-(8〉斜拉工件不吊;(9)棱角物件沒有防護措施不吊(10)鋼液包過滿不吊。九、塔式起重機1.起重機必須安裝運行、變幅、吊鉤高度等限位器和力矩限制器等安全裝置,并保證靈敏可靠。對有升降式司機室的起重機,斷繩保護裝置必須可靠。2.起重機專用的臨時配電箱,宜設置在軌道中部附近,電源開關應合乎規定要求。電纜卷筒應運轉靈活,安全可靠,不得拖纜。3.檢查軌道平直、無沉陷、軌道螺栓無松動,排除軌道上的障礙物,松開夾軌器并向上固定好。4.作業前重點檢查2(1〉機構結構的外觀情況,各傳動機構應正常;〈2〉各齒輪箱、液壓油箱的泊位應符合標準;(3)主要部位連接螺栓不得松動;〈4)鋼絲繩磨損情況及纏繞滑輪應符合規定;〈5〉供電電纜應無破損;〈6〉查看前一班作業的各種記錄〈如履歷書,登記表,安全記錄等〉,發現問題及時做出處理;(7〉與指揮人員約定好指揮信號的種類及相關事宜;〈8〉開始操作時,先鳴號發出警示,提醒注意。5.吊鉤提升接近臂桿頂部,小車行至端點或起重機行車接近軌道端部時,應減速緩行至停止位置。吊鉤距臂桿頂部不得小于1m,起重機距軌道端部不得小于2m。6.動臂式起重機的起重、回轉、運行三種動作能夠同時進行,但變幅只能單獨進行。每次變幅后應對變幅部位進行檢查。允許帶載的變幅在滿載荷或接近滿載時,不得變幅。7.提升重物后,嚴禁自由下降。重物就位時,可用微動機構或使用制動器使之緩慢下降。8.提升的重物平穩后,在跨越障礙物時,重物底部應高出其跨越障礙物0.5m以上。9.兩臺起重機同在一條軌道上或相近軌道上進行作業時,應保持兩機之間任何接近部位(包括吊起的重物〉距離不得小于5m。10.嚴禁在彎道上進行吊裝作業或吊重物轉彎。11.起吊時不準用吊鉤直接吊繞重物,必須用索具或專用器具。12.細長易燃的物品,要捆扎兩道以上,而且要有兩個吊點。在吊運過程中,吊運的物品應保持水平,不準偏斜,更不能使長度方向朝下,以免在吊運過程中,重物由于自重或振動等原因從捆綁中滑落,發生事故。13.不得在起吊的重物上再連掛其它重物,以免吊索具超載,破壞原來的捆扎方式,或發生扯、刮、連、帶現象。14.吊運零散物品,要用網、籃或其它容器盛裝,不可用繩索捆扎。15.外形大或長的物體要有拽繩,以防止擺動,拽繩應在被吊物體的兩端各設一個。16.嚴禁將不同種類或不同規格型號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17.嚴禁超載起吊。不能起吊與其它重物相連、埋在地下,與地面和其它物體凍結在一起的以及各種不明重量的重物。18.各種塔式起重機,禁止在非工作風力下作業。一般的塔式起重機規定六級以上,風速為11~13m/s,風壓約105N/mz的情況為非工作風力。19.禁止無操作合格證人員操作。20.作業后,起重機應停放在軌道中間位置,臂桿應轉到順風方向,并放松回轉控制器。小車及平衡重應移到非工作狀態位置。吊鉤提升到離臂桿頂端2~3m處。21.鎖緊夾軌器,使起重機與軌道固定,如遇8級大風時,應另拉纜繩與地錨或建筑物固定。22.有電梯裝置的塔式起重機,應將電梯升到10m左右,防止外人進出。23.任何人上塔帽、吊臂、平衡臂的高空部位檢查或修理時,必須佩戴安全帶。起重機械人員安全技術培訓學習材料之二起重機械傷害事故的原因分析及預防措施起重機械是工業生產中應用極為廣泛危險性又較大的設備。隨著電力工業的發展,生產現場的起重機械設備越來越多,綜觀電業生產出現的人身傷亡事故,起重傷害事故約占事故的30%.認真分析事故的原因,舉一反三,接受事故教訓,做到防患于未然。根據《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結合生產實際,制定出起重傷害事故的預防措施,是做好起重機械安全管理的一項重要任務。原因分析分析電力行業的起重傷害事故,普遍性的原因系安全管理不嚴,制度不完善,設備存在裝置性違章和缺陷、個人違章作業所致。*1.1安全管理設備技術檔案不全,如:產品合格證,安裝監檢報告書;安裝驗收資料;設備使用維護說明書;設備總圖等。大修改造、維護、保養、自檢和試驗記錄等。未建立有關的規章制度,如:交接班制度:安全操作規程;維修保養制度;持證上崗制度;人員培訓和操作證復審制度等。對發生的事故不能認真分析,找出本單位本部門存在的類似問題,舉一反三地接受教訓,致使同類事故重復發生。對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培訓抓的不力,”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未能深入貫徹下去。對現場起重機械出現的不安全情況,違章作業監察不嚴,處罰不力。領導按排未經培訓合格的人員從事起吊工作。新安裝或大修的起重機械未按三級驗收制度和程序進行檢查、驗收。明知設備在不安全環境中作業,而不采取防護措施。裝置性違章主要受力構件、桿件變形、腐蝕嚴重。起重機欄桿高度不夠;走臺寬度過窄;平臺未采取防滑裝置或有殘缺。吊鉤有嚴重缺陷;滑輪轉動不靈活;開口度超過標準;芯軸嚴重磨損,卡環損壞或脫落。鋼絲繩有斷絲、斷股現象;磨損嚴重;有腐蝕和燒損以及外力損壞的痕跡。制動器桿件、零件變形損壞,調整不當,制動輪裂紋,磨損嚴重等。安全裝置失靈或缺少安全裝置。音響,聯系信號失靈或存在缺陷。司機室照明光線不能滿足操作要求,起吊現場光線差,司機看不清吊物和指揮人員。手動操作器未采用安全電壓。起重機上部有遺留物件及雜物。1.3違章作業1.3.1無證操作起重機械(或操作證未按期復審、超過有效期)。1.3.2重大物件起吊未制定和落實可靠的安全技術措施。1.3.3擅自登上起重機或起重機的軌道。操作人員不認真執行安全操作規程、操作前不仔細檢查設備,起吊重物前未做運行試驗。起重工作未明確統一的信號;工作人員利用吊鉤來上升或下降;吊物上站人。起吊時起吊件捆綁不牢,偏拉、斜吊;吊物時未對起吊件采取防倒措施。超負荷起吊。起重機正在吊重物時,人員進入起重工作區域,或在重物下停留、行走;未采取防護措施,在吊物下做檢查調整工作。起吊重物長期懸吊空中。操作人員工作時,違反操作規程,違反勞動紀律,擅離職守。起吊重物時,操作人員精力不集中,做與工作無關的事。使用有缺陷或安全裝置失靈的起重機械,擅自解除安全裝置。起重機使用完畢或操作中遇到停電,未將操作把手恢復至零位,未切斷電源。起吊區域未設置警戒線、懸掛警示標志、安全監護人。起重指揮人員起吊前未認真仔細檢查被吊物周圍情況。起吊重物前,作業人員未認真檢查起吊用具的完好情況,使用不合格或未經檢驗合格的起重工器具。移動式起重機在松土地面上工作時,未采取防傾翻措施;吊物時對未將4個架腳支撐在地面上。移動式起重機在高壓輸電線路下工作未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未辦理工作票,操作人員不熟悉周圍環境,工作前未進行安全技術交底。修理或調整正在運行的起重機械。開動起重機前,未先按音響信號,未認真觀察軌道兩側和地面上的人員。檢修橋式起重機軌道時,檢修地點兩端未設防護裝置。發現緊急情況未報告,未采取緊急措施。不服從管理或擅自開動設備。預防措施2.1加強起重機械的安全管理,做好技術資料的收集、整理工作。2.2制定和完善各項規章制度,加大監督和考核力度,從根本上落實各項法規制度。2.3搞好安全培訓教育,做到特種作業人員、操作人員持證上崗。2.4全面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從設計到設備選型、進貨基建安裝及質量驗收都要嚴格把關,杜絕存在缺陷的產品進入電力系統。2.5對消除起重機械的裝置性違章要在思想上給予高度的重視,要不斷地提高各級人員的認識,認真貫徹執行”預防為主”的指導方針和各項規章制度。2.6嚴格缺陷管理制度,將起重機械納入現場在線設備進行管理和考核。加強設備的檢修、維護管理,及時發現和消除設備缺陷和裝置性違章,把事故消滅在萌芽之中。2.7重大物件的起吊,應制定嚴格的安全技術措施,并在起吊前由指揮人員組織全體工作人員進行學習,在工作中認真貫徹落實。2.8起重機械檢修、清掃工作應辦理工作票或落實可靠的安全措施。起重機驗收時應制定好有關驗收的安全技術措施,有可靠的聯絡信號。2.9起重機工作時,操作人員必須精力集中,注意觀察指揮信號,并密切注意起吊區域有無不安全情況。2.10起重機開動及起吊的每個動作前,司機均應發出戒備信號,無關人員應離開作業區域。起吊重物時,任何人不準站在被吊的重物或吊臂上,也不準在起吊物下站立或通行。2.11嚴禁對起重機同時操作三個動作。2.12起重機工作完畢或正在工作中突遇停電,應先將控制器恢復零位,然后切斷電源。2.13遇有惡劣天氣時,不得進行露天起重作業;當場地照明不足時,應停止起重作業。2.14吊運有爆炸、危險的物品時,應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經總工程師批準,在工作中認真落實。2.15起吊大件前,必須綁牢,吊鉤的懸掛點應與被吊件的重心在同一垂直線上,吊鉤鋼絲繩應保持垂直,嚴禁偏拉斜吊。落鉤時應防止,吊件局部著地引起吊繩偏斜,起重物未固定好嚴禁松鉤。2.16人們在生產實踐中,總結歸納的起重工作”十不吊”確是經驗之談,作為起重作業人員必須熟知,并在自己的工作中嚴格執行。2.16.1指揮信號不明確不準起吊。2.16.2超負荷或被吊物重量不明時不吊。2.16.3捆綁、吊掛不牢或不平衡可能引起吊物滑動時不吊。2.16.4制動器及被吊物上有人或有浮置物時不吊。2.16.5安全裝置失靈結構或零部件有影響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損傷不吊。2.16.6吊物埋在地下情況不明時不吊2.16.7工作場地昏暗,無法看清場地、被吊物和指揮信號、光線不足不吊。2.16.8偏拉斜拽重物不吊。2.16.9邊緣鋒利物件無防護措施不吊。2.16.10鋼(鐵)水包裝得太滿不吊。起重機械人員安全技術培訓學習材料之三起重作業常見違章現象1.載貨吊籠運行時吊籠門關閉不嚴,下部未設安全警戒區、懸掛警示標志。2.使用吊欄裝卸貨物時未扎安全帶、未掛好防墜鏈,搭乘載貨吊籠。3.憑借欄桿、腳手架、瓷件起吊物件。4.非工作人員擅自進入、穿過安全警戒區;在起重機下方或起重工作區域內未戴安全帽。5.起吊未經驗收合格或下方有附著物的預制構件。6.吊車吊重物直接進行加工。7.氧氣瓶、乙炔瓶等易燃、易爆炸危險物品無安全措施起吊。8.帶棱角、刀口物件未墊好、包邊(防止鋼絲繩磨斷)。9.吊鋼板、管排、管子等較長、易滑構件時采用兜吊。10.跨越正在運行的卷揚機等設備的鋼絲繩。11.操作鏈條葫蘆時,鏈條打扭使用或操作者站在葫蘆的正下方。12.無證操作、駕駛各種施工機械。13.起重機械制動、信號裝置、顯示裝置、保護裝置失靈或有缺陷。14.使用不合格的吊裝用具(機具器具、索具)。15.起吊索具、承力部件未經試驗,或存在缺陷。16.將材料或設備長期放置在高空平臺或構件上。17.吊掛的重物在空中停留較長時間時,未將葫蘆的手拉鏈栓在起重鏈上,并在重物上加保險繩。18.領導安排未經安全培訓或安全考試不合格的人員進行現場施工。19.領導安排不具有特種作業資格的人員進行特種作業。20.重大的起重、運輸作業,特殊高處作業及帶電作業等危險性作業項目未辦理安全施工作業票,未指定監護人或在易燃、易爆區動火未辦理動火工作票,施工負責人就組織施工。21.施工負責人、審批者不按要求認真填寫、簽發工作票、安全風險分析卡。22.施工負責人擅自更改經批準的技術措施、安全措施或工作票、安全施工作業票。23.領導安排或默認工作地點風力達到五級時進行受風面積大的起吊作業,或風力達到六級以上時進行起吊作業,或遇有大雪、大霧、雷雨等天氣,或照明不足,指揮人員看不清工作地點,操作人員看不清指揮信號時進行起吊作業。24.領導擅自決定變動、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設施或裝置。起重機械人員安全技術培訓學習材料之四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標準(起重部分)5.2.3.5起重機械安全操作要求(1)司機接班時,應對制動器、吊鉤、鋼絲繩和安全裝置進行檢查。發現性能不正常時,應在操作前排除。(2)開車前,必須鳴鈴或報警。操作中接近人時,亦應給以斷續鈴聲或報警。(3)操作應按指揮信號進行。對緊急停車信號,不論何人發出,都應立即執行。(4)當起重機上或其周圍確認無人時,才能夠閉合主電源。如電源斷路裝置上加鎖或有標牌時,應由有關人員除掉后才可閉合主電源。(5)閉合主電源前,應使所有的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6)工作中突然斷電時,應將所有的控制器手柄扳回零位;在重新工作前,應檢查起重機動作是否都正常。(7)在軌道上露天作業的起重機,當工作結束時,應將起重機錨定住。當風力大于6級時,一般應停止工作,并將起重機錨定住。(8)司機進行維護保養時,應切斷主電源并掛上標志牌或加鎖。如有未消除的故障,應通知接班司機。(9)超載或物體重量不清不應進行操作。如吊拔起重量或拉力不清的埋置物體,及斜拉斜吊等。(10)結構或零部件有影響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損傷不應進行操作。如制動器、安全裝置失靈,吊鉤螺母防松裝置損壞、鋼絲繩損傷達到報廢標準等。(11)捆綁、吊掛不牢或不平衡而可能滑動,重物棱角處與鋼絲繩之間未加襯墊等不應進行操作。(12)被吊物體上有人或浮置物不應進行操作。(13)工作場地昏暗,無法看清場地、被吊物情況和指揮信號等不應進行操作。(14)不得利用極限位置限制器停車。(15)不得在有載荷的情況下調整起升、變幅機構的制動器。(16)吊運時,不得從人的上空經過,吊臂下不得有人。(17)起重機工作時不得進行檢查和維修。(18)所吊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能力時,吊運前應檢查制動器,并用小高度、短行程試吊后,再平穩地吊運。(19)無下降極限位置限制器的起重機,吊鉤在最低工作位置時,卷筒上的鋼絲繩必須至少保留5圈。(20)起重機工作時,臂架、吊具、輔具、鋼絲繩、纜風繩及重物等,與輸電線的最小距離必須滿足下列規定:電壓小于1kV,最小距離為1.5米;電壓1—35kV,最小距離為3米;電壓110kV,最小距離為4米;電壓220kV,最小距離為5米電壓為500kV,最小距離為8米。(21)流動式起重機,工作前應按說明書的要求平整停機場地、牢固可靠地打好支腿。(22)對無反接制動性能的起重機,除特殊緊急情況外,不得利用打反車進行制動。(23)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吊運同一重物時,鋼絲繩應保持垂直;各臺起重機的升降、運行應保持同步;各臺起重機所承受的載荷均不得超過各自的起重能力。(24)有主、副兩套起升機構的起重機,主、副鉤不應同時開動,設計允許同時使用的專用起重機除外。5.2.3.6起重工安全要求:(1)指揮信號應明確,并符合規定。(2)吊掛時,吊掛繩之間的夾角宜小于120o,以免吊掛繩受力過大。(3)繩、鏈所經過的棱角處應加襯墊。(4)指揮物體翻轉時,應使其重心平衡變化,不應產生指揮意圖之外的動作。(5)進入懸吊重物下方時,應先于司機聯系并設置支撐裝置。(6)多人綁掛時,應由一人負責指揮。5.2.3.7起重機械使用(管理)單位應經常檢查起重機械,包括年度檢查、每月檢查和每日檢查。(1)每年對在用的起重機械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其中載荷試驗能夠結合吊運相當于額定起重量的重物進行,并按額定速度進行起升、運行、回轉、變幅等機構安全性能檢查。停用一年以上的起重機械,使用前應做全面檢查。起重機械遇四級以上地震或發生重大設備事故,露天作業的起重機械經受九級以上的風力后,使用前都應做全面檢查。(2)每月應至少檢查下列項目:安全自動裝置、制動器、離合器等有無異常情況;吊鉤、抓斗等吊具有無損傷;鋼絲繩、滑輪組、索道、吊鏈等有無損傷;配電線路、集電裝置、配電盤、開關、控制器等有無異常情況;液壓保護裝置、管道連接是否正常停用一月以上的起重機械,使用前也應做上列檢查。(3)每天作業前應檢查下列項目:各類極限位置限制器、制動器、離合器、控制器以及電梯廳門聯鎖開關、緊急報警裝置、升降機的安全鉤或其它防斷繩裝置的安全性能。軌道的安全狀況。鋼絲繩的安全狀況。(4)經檢查發現的起重機械有異常情況時,必須及時處理,嚴禁帶病運行。5.2.3.8起重機械維修(1)維修更換的零部件應與原零部件的性能和材料相同。(2)結構件需焊修時,所用的材料、焊條等應符合原結構件的要求,焊接質量應符合要求。(3)起重機處于工作狀態時,不應進行保養、維修及人工潤滑。(4)維修時,應符合下列要求:將起重機移至不影響其它起重機的位置,對因條件限制,不能作到以上要求時,應有可靠的保護措施,或設專人監護。將所有的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切斷主電源、加鎖或懸掛標志牌。標志牌應放在有關人員能看清的位置。5.2.3.9在進行重大起吊作業(如揭缸、發電機抽轉子等)前,由安監部、生技部及有關車間、班組人員對起重機械進行檢查,填寫《重大作業起吊裝置安全檢查卡》,發現問題及時整改,保證起吊作業安全。常見起重機械檢驗項目及標準C1電動葫蘆C1.1根據選用工字鋼型號規格的不同,調整電動小車的墊圈數量,注意保證兩側輪緣與工字鋼之間要有3--5mm的間隙。C1.2電動葫蘆所使用的工字鋼軌道兩端要裝設防脫軌裝置。C1.3電動葫蘆所使用的工字鋼軌上應裝設地線。C1.4電動葫蘆安裝完畢后,應進行全面的安全性能檢查并應達到設計指標。C1.5在操作者步行范圍內和重物經過的中線上應無障礙物。C1.6手控按鈕上下、左右方向動作應準確靈敏、電動機和減速器應無異常聲響。C1.7制動器應靈敏可靠,無磨擦發熱、震動現象。C1.8上下限位器動作應準確。C1.9電動葫蘆運行軌道上應無異物。C1.10吊鉤在水平和垂直方向轉動應靈活。C1.11吊鉤止動螺母應緊固。C1.12吊鉤滑輪應轉動靈活。C1.13鋼絲繩應無明顯缺陷,在滾筒上排列整齊,無脫開滑輪槽跡象,導線器完整。C1.14吊輔具無異常現象。C1.15操縱盒完整,有總開關,按鍵方向標記與實際運動方向相符。C1.16電動葫蘆不得旁側吊卸重物禁止在不允許的環境中及超負荷情況下使用。C1.17電動機風扇制動輪上的制動環,不許沾有油垢,調整螺母應緊固,電動葫蘆各潤滑部分應及時加適量的潤滑油,潤滑油要清潔,不含其它雜質。C1.18電動葫蘆使用完畢后,應停在指定的安全地方,室外應設防雨罩。C1.19有規章制度;有技術文件;操作人員經培訓合格,熟悉設備性能;現場有操作規程掛牌。C1.20限位器可靠、電動機運行不過電流。C1.21空載試驗、靜載試驗、動載試驗、聯合動作試驗應全部合格。C2橋式起重機C2.1司機室:C2.1.1門向外開時有平臺;C2.1.2有門鎖開關;C2.1.3有滅火器;C2.1.4電氣裸露部分有防護設施。C2.2梯子:C2.2.1強度足夠;C2.2.2結構尺寸符合規定;2.2.3踏板有防滑性能;C2.2.4踏板牢固。C2.3吊鉤:C2.3.1無裂紋、磨損;C2.3.2開口度不超差;C2.3.3螺母有防松性。C2.4鋼絲繩:C2.4.1無磨損斷絲、擠壓變形。C2.4.2無繩徑局部減小;C2.4.3無彎折.銹蝕.露芯.扭勁。C2.5滑輪:C2.5.1無破碎.磨損.裂紋;C2.5.2轉動靈活;C2.5.3橫軸有防脫措施;C2.5.4外殼無變形。C2.6制動器:C2.6.1制動靈活;C2.6.2制動帶無磨損;C2.6.3制動器銷軸或孔無磨損;C2.6.4制動器下有防護網;C2.6.5起升應用雙制動。C2.7供電:C2.7.1有總斷路器;C2.7.2有總接觸器;C2.7.3導電滑線有指示燈(紅色);C2.7.4滑線非工作面已涂紅油漆;C2.7.5電纜從拖引架上無脫落。2.8電氣及電氣裝置:C2.8.1控制靈活;C2.8.2接線整齊;C2.8.3有緊急斷電開關保護裝置:C2.8.4有過流保護;C2.8.5有零位保護;C2.8.6控制器檔位明確;C2.8.7控制手柄轉動阻力大。C2.9接零接地:C2.9.1接零可靠;C2.9.2接地可靠;C2.9.3接地電阻不超差。C2.10絕緣:C2.10.1絕緣電阻合格;C2.10.2司機室有絕緣地板。C2.11照明與信號:C2.11.136V變壓器低壓側已接地;C2.11.2220V電源(電鈴、照明、風扇)有隔離變壓器;C2.11.3控制柜有電源指示燈;C2.11.4有電鈴;C2.11.5司機室有照明。C2.12手動按鈕盒:C2.12.1有總開關;C2.12.2總開關應控制總接觸器;C2.12.3金屬外殼應接地;C2.12.4進線處電纜皮完整;C2.12.5按鍵方向標記與實際運動方向相符。C2.13金屬結構:C2.13.1無銹蝕;C2.13.2主梁腹板波浪無變形超差;C2.13.3主梁下撓合格;C2.13.4主梁水平無旁彎超差。C2.14機械傳動:C2.14.1聯軸器螺栓緊固;C2.14.2大車運行應同步,無啃軌現象;C2.14.3減速箱不漏油。C2.15安全防護裝置:C2.15.1有超載限制器;C2.15.2起升限位器正常;C2.15.3兩車之間有限位器;C2.15.4艙口有聯鎖開關;C2.15.5進入司機室的門有聯鎖開關;C2.15.6有緩沖器;C2.15.7有掃軌板;C2.15.8有軌道端部止擋;C2.15.9有導電滑線保護板;C2.15.10司機室在滑線側時有防護擋板。C2.16.管理:C2.16.1有規章制度;C2.16.2有技術文件;C2.16.3有操作證;C2.16.4有操作規程;C2.17合格試驗:C2.17.1載荷起升高度;C2.17.2限位器動作可靠(上限位大于300毫米);C2.17.3電動機電流在額定范圍。C2.18載荷起升能力:C2.18.1空載試驗合格;C2.18.2靜載試驗合格;C2.18.3動載試驗合格;C2.18.4聯合動作試驗合格。C3流動式起重機C3.1金屬結構:C3.1.1焊縫無裂紋、無開焊等缺陷。C3.1.2螺栓聯接無松動、無嚴重損傷。C3.1.3受力構件無嚴重損傷、變形等缺陷。C3.1.4蓋板、腹板的平面度1m長度內小于1.5mm。側間隙≤2.5mmC3.2操縱室:C3.2.1操縱室應有門鎖和滅火器。C3.2.2操縱室的前窗應配置刮水器、遮陽板。C3.2.3操縱室內應設電鈴或警報器。C3.3吊鉤:C3.3.3防脫鉤裝置可靠有效。C3.3.3轉動靈活,不應有裂紋。C3.3.4斷面磨損≤原尺寸的10%。C3.3.5開口度≤原尺寸的15%。C3.4鋼絲繩:C3.4.1整齊排列、潤滑良好。C3.4.2固定壓套無裂紋。C3.4.3銹蝕和磨損使直徑減少量<7%。C3.4.4出現嚴重變形、斷股等應報廢。C3.4.5斷絲數達到GB6067表7和表8規定的界限時應報廢。C3.4.6繩卡數應不少于GB6067表6的規定。C3.5卷筒:C3.5.1鋼絲繩在卷筒上的安全圈數>5。C3.5.3最外層鋼絲繩與輪緣高差≥2D繩。C3.5.4鋼絲繩端固定良好,無松動。C3.5.5筒壁應無裂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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