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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云南財經高校國有資產出租出借管理方法(試行)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學校國有資產管理,規范國有資產出租、出借行為,提高國有資產的運用效益,確保國有資產平安完整,依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方法》(財政部令36號)、《云南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運用管理暫行方法》(云財資〔2010〕110號)、《云南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管理方法》(云財資〔2014〕153號)、《云南財經高校國有資產管理方法(修訂)》等文件的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方法。其次條本方法所稱的國有資產是指學校占有、運用的,依法確認為國家全部,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包括土地、房屋及構筑物、通用設備、專用設備等國有資產。第三條本方法所稱國有資產出租是指校屬各單位在履行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務等職能的前提下,經批準將占有、運用的國有資產在肯定時期內以有償方式讓與給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運用的行為。本方法所稱國有資產出借是指校屬各單位在履行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務等職能的前提下,經批準將占有、運用的國有資產在肯定時期內以無償方式讓與其他行政事業單位運用的行為。第四條國有資產出租出借的原則:一、優先保證正常教學、科研、管理和服務工作的須要;二、按規定程序申請審批;三、按批準用途運用;四、按核定標準收取費用;五、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收入全額上交學校財務處和經學校批準的二級財務機構管理和核算,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截留、私分或占為己有。第五條出租出借國有資產的范圍主要包括:一、與教學無關的商鋪、樓宇出租;二、在保證教學實踐的基礎上,將部分公共服務設施限制時段向社會開放;三、公辦學校之間教室、學生宿舍臨時租借;四、以閑置校舍租賃方式舉辦混合制學校事項;五、產教融合、校企合作項目租借學校的場地、設施、設備;六、高校生雙創平臺租借學校場地;七、其它出租出借事項。第六條公務用車及辦公用房不得出租、出借。第七條學校國有資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出借:一、已被依法查封、凍結的;二、權屬有爭議的;三、已作為資產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四、經鑒定為不得運用的危急房屋或其它不具平安運用條件的設施、設備;五、共有資產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六、有關規章制度規定禁止出租、出借的其他情形。第八條辦理國有資產出租出借業務涉及“三重一大”事項,應由學校領導班子集體探討形成會議紀要并作出確定。第九條學校全部國有資產出租、出借事項(包含托付后勤服務單位、校辦企業管理的資產),必需依據本方法規定程序履行報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出租、出借。第十條經審批出租、出借資產的日常費用由承租方、承借方負擔。資產出租、出借部門單位不得在編制預算的過程中申報已出租、出借資產的修理、維護費、保險費等支出預算。其次章
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十一條學校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的管理,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規范程序、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管理體制。第十二條國有資產管理處職責:在分管校領導的領導下,國有資產管理處對學校國有資產出租、出借歸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政策、法律、法規,并結合學校實際狀況,制定學校國有資產出租、出借管理的規章制度,并監督實施。二、負責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管理事項的審核、報批和備案,對擬出租出借的房屋、土地及構筑物進行產權的界定,出租出借面積的核實。三、組織、協調相關職能部門完成招標工作;對已出租資產進行后期監管,監管內容包括:1.出租、出借合同的履行狀況;2.出租收益的收繳和管理運用狀況;3.建立健全出租出借管理備案臺賬;4.其他事項。第十三條財務處職責:負責對出租資產租金收支進行核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接受上級部門財務檢查等。第十四條監察審計處職責:負責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事項的重點檢查,必要時對出租資產經營效益進行審計。第十五條后勤產業集團職責:負責保障出租、出借資產正常的用水、用電及水、電費的核算與收??;負責合同約定的其他與后勤保障服務相關內容的實施。第十六條資產管理運用部門職責:負責本部門出租出借資產的日常管理工作,保證按合同(協議)內容對本部門出租出借資產進行管理。一、負責辦理國有資產出租、出借管理事項申報審批手續;二、負責對擬出租資產進行資產評估;三、參加出租事項托付中介招標工作,負責依據《云南財經高校經濟類合同管理方法(試行)》簽訂出租出借合同或協議;四、負責出租、出借資產的日常管理工作,剛好收繳租金,督促承租者整改違約行為,依據簽訂的租借合同及租戶名稱建立應收賬款協助臺賬。加強收入管理和核算,做到應收盡收,剛好入賬;并定期向學校報告資產出租出借協議履行狀況、收繳費狀況及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狀況,切實履行對出租、出借國有資產平安完整的管理責任。第十七條承租承借人職責:承租承借人必需履行租借合同約定,聽從學校管理,(承租人)按時足額繳納租金;疼惜公物,確保國有資產平安完整。第三章
出租、出借事項的審核、審批權限
第十八條國有資產出租、出借事項實行分類審批,審核、審批權限如下:一、國有資產賬面原值(含批量)低于100萬元以下的資產出租、出借,由資產管理運用部門提出申請,并連同學校出具的審批看法和中介機構編制的資產評估報告等材料報省教化廳審批,省教化廳批準后報省財政廳備案;二、國有資產賬面原值(含批量)在100萬元以上(含100萬元)的資產出租、出借,由資產管理運用部門提出申請,并連同學校出具的審批看法和中介機構編制的資產評估報告等材料報省教化廳審核同意后,報省財政廳審批;三、房屋及構筑物、土地運用權,不論價值大小,應當由學校申請,省教化廳審核同意,報省財政廳審批;四、臨時性資產出租、出借事項,依據省教化廳、省財政廳相關規定執行。第四章
國有資產出租第十九條國有資產出租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允的原則,實行公開招租的形式確定出租的價格。其次十條
學校各單位出租國有資產必需嚴格依據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未履行資產出租申報審批程序的,一律不得對外出租。其次十一條國有資產出租期限,涉及動產的一般不得超過3年,涉及不動產的一般不超過5年。須要延長租期的,應依據資產狀況、承租者經營內容、租金變更等因素嚴格履行上報審批手續。其次十二條國有資產出租審批程序:一、學校各部門擬將管理運用的國有資產出租的,由部門擬定方案并提出出租申請;二、國有資產管理處審查項目,核實資產,提出審查看法報分管校領導審批;
三、依據申報部門、國有資產管理處供應的文件及相關材料,分管校領導提出審批看法后報學校校長辦公會議探討確定,并發文確認國有資產出租事項;
四、資產管理運用部門托付資產評估機構對擬出租的資產進行資產評估并出具資產評估報告,按審批權限報上級相關部門審核批準后,按公開招租方式組織實施。其次十三條學校各部門辦理國有資產出租審批手續時,應依據要求分別提交下列有關文件、證件和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精確性負責。資產出租申報、審批表;二、學校同意利用國有資產出租的會議決議(紀要)或審批材料;三、能夠證明資產價值的有效憑證,如購貨單(發票、收據)、工程決算副本、記賬憑單影印件、固定資產卡片復印件等(全部能夠證明資產價值的有效憑證只需供應一件);四、有產權登記證的,按規定供應產權登記證;五、出租房屋、土地的,需另外供應:土地來源證明,國有土地運用證、房屋全部權證、建設用地批準書等,以及擬出租的房屋建筑物的坐落地點、面積、規劃用途等;六、相關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證件及資料。其次十四條國有資產出租事項托付中介招標代理機構以公開招租的形式確定出租價格,實行資產評估法以及市場比較法確定招租底價。一、實行資產評估方法確定招租定價,應托付有資質的第三方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并以評估報告供應的評估價格,作為公開招租底價。二、實行市場比較方法確定招租底價,應進行充分的市場調查,對土地、房屋以周邊相同地段和類似功能、用途參照物的市場租賃價格作為確定招租底價的主要參考依據;設備以同類設備的市場租賃價格作為確定招租底價的主要參考依據。三、儀器設備的出租應由該儀器設備詳細管理單位擬定該儀器設備運用范圍、收費依據及標準;出租期滿后收回的驗收標準。其次十五條國有資產出租事項應依據《云南財經高校經濟類合同管理方法(試行)》簽訂國有資產出租合同書,租金及收益全額繳納至學校財務處或相關二級財務機構,依據預算管理及事業單位財務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納入學校預算,依據《云南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有償運用收入收繳運用管理方法》,統一核算、統一管理。其次十六條資產管理運用部門應當于出租合同簽訂后10個工作日內將上級批復文件、中介評估報告及合同原件等相關資料報國有資產管理處備案。其次十七條
國有資產管理處有權對學校各單位管理的國有資產出租的經濟效益、收益安排等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剛好訂正存在的問題。其次十八條學校對國有資產出租建立專項管理臺賬,加強對出租資產的平安完整和保值增值進行適時監督。第五章
國有資產出借
其次十九條國有資產出借原則上不得超過3個月,學校不得向企業、個人及其他組織等非同級行政事業單位出借國有資產。第三十條國有資產出借事項審批程序:一、學校各部門擬將管理運用的國有資產出借的,由部門擬定方案并提出出借申請;二、國有資產管理處審查項目,核實資產,提出審查看法報分管校領導審批;
三、依據申報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處供應的文件及相關材料,分管校領導審批國有資產出借事項,并出具審批看法。四、按出借審批權限報省教化廳、省財政廳審批或備案。第三十一條資產管理運用部門申請出借國有資產,應當供應如下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精確性負責:申請出借國有資產的申請文件;二、學校同意利用國有資產出借的會議決議(紀要)或審批材料;三、擬出借國有資產的購貨發票或收據、工程決算副本、國有土地運用權證、房屋全部權證、股權證等憑據的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等價值憑證及權屬證明;四、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和固定資產卡片;五、上級部門要求供應的其他材料。第三十二條國有資產出借應當簽訂國有資產出借協議書,資產管理運用部門應當于出借協議簽訂后10個工作日內將上級批復文件及協議原件等相關資料報國有資產管理處備案。第六章監督檢查與責任追究第三十三條國有資產管理處、監察審計處、財務處、資產管理運用單位應當各司其職,建立健全科學合理的國有資產出租、出借監督管理責任制,依法維護國有資產的平安完整,提高國有資產運用效益。第三十四條
實施國有資產出租出借事項的單位或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將追究主要領導和干脆責任人的責任。一、未依據規定申報,擅自出租、出借國有資產的;二、串通作弊、暗箱操作,違規出租、出借國有資產的;三、隱瞞、滯留、挪用、坐支出租收入的;四、對用于出租、出借的資產,不仔細進行監督管理,未按合同協議約定時間催繳出租收入,有失職瀆職行為的。第三十五條資產管理運用部門在國有資產出租、出借管理、運用及收入管理中,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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