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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考試時用Ctrl+F(查找功能)-Ctrl+C(復制功能)-Ctrl+V(黏貼功能)即可快速到你想要的答案中國法制史第一章夏朝的法律制度(一)填空題1.原始社會經歷了原始群和氏族公社兩個階段。2.原始社會部落首領通過“禪讓(制)”產生。3.夏朝的第一個帝王是啟。4.《左傳·襄公四年》記載:“芒芒禹跡,畫為九州,經啟九道。”5.法的起源經歷了從習慣到習慣法、再到成文法的演變與發展過程。6.《左傳·昭公六年》:“夏有亂政,而作禹刑。”7.《說文解字》:“灋,刑也,平之如水,從水,豸所以觸不直者去之,從去。”8.《正韻》:“律呂萬法之所出,故法令謂之律。”9.《夏書》曰:“昏、墨、賊,殺。”10.在“刑侯與雍子爭田案”中,雍子犯了“昏”罪,即“己惡而掠美”。(二)單項選擇題1.將“法”改為“律”,是在(戰國時期的秦)。2.夏朝有五種刑罰,共(三千)條。3.“威侮五刑,怠棄三正”是夏啟討伐有扈式時發布的(戰爭動員令)。4.“昏、墨、賊,殺”中的刑名是(殺)。5.夏朝有“昏、墨、賊,殺”的制度。據叔向解釋:“殺人不忌為(賊)”。6.在我國,首次制定贖刑是在(夏朝)。7.《竹書紀年》記載:“夏后芬三十六年作(圜土)”。8.夏朝有“昏、墨、賊,殺”的制度。據叔向解釋:“己惡而掠美為(昏)”。9.夏朝有“昏、墨、賊,殺”的制度。據叔向解釋:“貪以敗官為(墨)”。10.相傳夏桀時,曾把商湯“囚之(夏臺)”。11.夏朝出現了一種制度,可以用財物折抵刑罰,這種制度叫做(贖刑)。12.夏啟在準備討伐有扈氏時,發布的戰爭動員令叫做(甘誓),它也是夏朝的法律。13.我國奴隸制國家的第一個國王是(啟)。14.原始社會部落首領的繼承實行(禪讓制)。15.夏、商、周三代的法律用來命名的是(刑)。(三)多項選擇題1.古代法字有多種含義,其中包括(公正、不偏不倚,限制、強制)。2.夏朝的監獄叫(圜土、夏臺、均臺)。3.“昏、墨、賊,殺”中的罪名是(昏、墨、賊)。4.據東漢鄭玄記述,夏刑除墨外,還有(大辟、臏、宮、劓)。5.夏朝的法律規范包括(禹刑、甘誓)。6.夏朝的法律規范的內容來源于(原始社會的禮、原始社會的戰爭命令、原始社會的苗族習慣法)。7.以下說法正確的有(BCD)。A夏朝的王位繼承實行禪讓制B夏朝全國共分為九個地區C夏朝中央有職事官六卿D圜土和夏臺都是夏朝監獄的名稱8.夏朝法律制度包括(A夏有亂政,而作禹刑;B威侮五行,怠棄三正;C昏、墨、賊,殺;D呂命穆王,訓夏贖刑)。9.在我國古代作為法律名稱適用的的術語有(刑、命、詔、典)。10.夏朝的法律具有以下特點,即(A夏朝法律體現少數奴隸主貴族的意志,不再代表全體社會成員;B夏朝法律非常殘酷;C夏朝法律維護奴隸主與平民之間的不平等;D夏朝法律靠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四)判斷正誤題1.夏朝是我國第一個奴隸制王朝。2.夏啟是我國第一個國王。3.夏啟通過暴力奪取政權,建立了夏王朝。4.夏啟通過禪讓制獲得夏王朝的統治權。(×)5.夏朝的法律體現全體社會成員的意志和利益。(×)6.夏朝的法律體現了少數奴隸主貴族的意志,不再代表全體社會成員。7.原始社會沒有階級、沒有剝削、沒有國家、沒有法律的。8.原始社會沒有法律,調整社會成員之間的相互關系,主要靠人們在長期的共同勞動、共同生活中形成的行為準則,這些準則就是不成文的習慣。9.法同國家一樣,在階級矛盾不可調和的情況下產生了。10.關于夏朝典章的資料文獻不多,據記載,夏朝已經有了五種刑罰。11.史料記載“夏有亂政,而作禹刑”。12.夏啟在與有扈氏作戰時,曾在“甘”這個地方發布命令。13.禹刑是以禹命名的夏朝奴隸制刑法的總稱,是大禹所作。(×)14.“威侮五行,怠棄三正”是夏啟在準備討伐有扈氏時發布的戰爭令,即軍令《甘誓》中一條罪名。15.“昏、墨、賊,殺”。其中的昏、墨、賊是夏朝的三個罪名,殺是刑名。16.夏朝已經有了贖刑。當時用青銅來贖罪。17.圜土是夏朝監獄的名稱。18.夏臺和鈞臺都是代稱夏朝監獄。19.奴隸制五刑最早來源于原始時期的苗族。20.禮、本來是供祭祀用的一種盛玉的器皿。21.夏王朝建立后,原始社會的一部分戰爭紀律從用來征戰敵人發展為約束臣民的法律,帶有階級統治的性質,發生了質變。22.刑、法、律是我國各朝各代最基本的法律名稱。23.刑是夏商周三代法律的總稱。24.誓是夏朝的一種法律形式。25.律最早源于樂器,是調節音律的工具。(五)問答題[font=?&5;]1.禹刑[font=?&5;][font=?&5;]禹刑是夏朝法律制度的總稱。它雖然以禹命名,但并不是大禹所作,而是夏朝統治者制定的,為了追念其祖先而名為“禹刑”。文獻記載,禹刑規定了五刑,共三千條。2.甘誓甘誓是夏啟在準備討伐有扈氏時,在“甘”(陜西省戶縣西南)發布的戰爭動員令。《甘誓》里規定了“威侮五刑,怠棄三正”的內容。3.圜土圜土是夏、商、西周監獄的名稱。因其在地下挖成圓形土牢,或是在地上用土筑成圓形土墻而得名。4.夏朝的監獄。夏朝已建立囚禁罪犯的監獄。據《竹書紀年》載:“夏帝芬三十六年作圜土”。“圜者,圓也”,“圜土”,是監獄的形象稱呼,在地下挖成圓形的土牢,或是在地上用土筑成圓形的土墻。夏朝在都城陽翟“均臺”(今河南禹縣)這個地方還設有中央直轄的監獄。相傳夏桀曾把商湯“囚之夏臺”。均臺也叫夏臺。所以后來“均臺”和“夏臺”都成為夏朝監獄的代稱。5.《甘誓》的發布及其主要內容。甘誓是夏啟在準備討伐有扈氏時,在“甘”(陜西省戶縣西南)發布的戰爭動員令。其中規定了:(1)“有扈氏威侮五刑,怠棄三正。天用剿絕其命。今予惟恭行天罰。”夏啟向他的臣民宣告有扈氏的罪行,有扈氏不學習黃帝、堯、舜、禹四世的德行與政績,不走正道,逆天而行,引起天怒人怨,因此上天要滅絕他,夏啟奉上天的意志對他進行討伐。(2)“左不攻于左,右不攻于右,汝不恭命;御非其馬之正,汝不恭命。用命,賞于祖;弗用命,戮于社。予則孥戮汝。”意思是說,在戰車左邊的兵士,如果不好好從左邊攻殺的人,你們就是不奉行命令;在戰車右邊的兵士,如果不好好從右邊攻殺的人,你們就是不奉行命令;駕馭戰車的兵士,如果不好好駕馭戰馬,你們就是不奉行命令。在先祖的神位前賞賜那些奉行命令的,在社神面前懲罰那些不奉行命令的。▲6.夏朝法律制度的主要內容。(1)“夏有亂政,而作禹刑”。禹刑是以禹命名的夏朝法律制度的總稱,其具體內容已無從查證。據后人追述,夏朝已經有了“五刑”,共三千條。(2)“威侮五行,怠棄三正”。這是夏啟在準備討伐有扈氏時發布的戰爭令,即軍令《甘誓》中一條罪名。(3)“昏、墨、賊,殺”。其中的昏、墨、賊是夏朝的三個罪名,殺是刑名。“己惡而掠美為昏”。“貪以敗官為墨”。“殺人不忌為賊”。(4)“呂命穆王,訓夏贖刑”。夏朝已經有了贖刑。當時用青銅來贖罪。第二章商朝的法律制度(一)填空題1.《詩·商頌·玄鳥》曰:“天命玄鳥,降而生商。”2.“商有亂政,而作湯刑。”3.商朝的刑事立法指導思想繼承了原始社會的神權法。4.荀子總結商朝的法律,總結出“刑名從商”。5.商朝有一種刑罰,是將犯罪者搗成肉醬,這種刑罰叫做醢。6.商朝將罪犯者殺死后曬成肉干的刑罰是脯。7.商朝把犯罪者本人及其后代都殺掉的刑罰叫做劓殄,相當于后世的族誅。8.商朝將人割掉鼻子的刑罰是劓刑。9.商朝已有文字記載,文字主要刻在龜甲和牛的肩胛骨上,稱之為甲骨文。10.商朝的婚姻形態是一夫一妻多妾制。11.所謂“立嫡以長不以賢,立子以貴不以長”指的是嫡長繼承制。12.商王掌握商朝的最高司法權,他利用占卜假借天意斷案。13.夏商的監獄統稱為圜土。(二)單項選擇題1.商湯討伐夏桀時發布的命令是(《湯誓》)。2.炮烙之刑出現于(商朝)。3.夏商時期將死刑稱為(大辟)。4.在奴隸制五刑中,破壞犯罪者的生殖器官,進而殘害機能的刑罰是(宮刑)。5.商朝法律制度的的總稱叫做(湯誥)。6.“刑名從商”是(荀子)總結商朝的刑事法律制度而總結的。7.商朝初期王位繼承實行(兄終弟及),輔以父死子繼。8.商紂王曾囚周文王于(羑里)。9.商湯討伐夏桀時,宣布了夏桀的一條罪名,即(舍棄嗇事)。10.史料記載,商朝的九侯觸犯了商王,而受到(醢)的刑罰。11.商湯滅夏之后,吸取夏桀滅亡的教訓,告戒他的諸侯們,禁止(不有功于民)。12.商朝有一種罪名相當于后世的詐偽、內亂、謀反等罪名,這個罪叫做(暫遇奸宄)。(三)多項選擇題1.商朝的立法主要有(《湯刑》《湯誓》《湯誥》)。2.商朝的死刑適用方法有(戮、炮格、醢、脯)。3.奴隸制五刑包括以下的(墨刑、劓刑、刖刑、宮刑)。4.商朝的罪名主要有(不吉不迪、暫遇奸宄、不從誓言)。5.商朝的監獄稱作(圜土、牖里、囹圄)。四、判斷正誤題1.夏桀曾把商湯囚禁在都城夏臺。(×)2.商武丁統治的五十多年里,為商朝最強盛的時期。3.商朝的最高統治者是商王,他是商族奴隸主階級的總代表,掌握著國家的軍事、行政、立法、司法大權。4.商最有代表性的手工業是青銅鑄造業。5.商朝文字的發達,為商朝奴隸制法制的發展創造了文化條件。6.商朝存續約500年。7.史料記載“商有亂政,而作九刑”。(×)8.商統治者立法的指導思想,仍沿襲了夏朝的神權思想。9.奴隸主貴族利用人們對自然界的愚昧無知,把自己的統治說成是“受天命”。10.商朝的刑事立法就當時而言比較完備,孔子后來總結說“刑名從商”。(×)11.炮烙是商朝死刑處決的方法。12.商朝的醢是把犯罪者搗成肉醬。13.劓殄是把犯罪者本人及其后代都殺掉,相當于后世的族誅。14.奴隸制五刑包括墨刑、劓刑、剕刑、宮刑和大辟。15.商朝已經出現了徒刑。16.商朝的罪名包含:舍棄嗇事、不從誓言、不吉不迪等。17.商朝實行一夫多妻制。(×)18.商朝初期的王位繼承制度實行父死子繼,輔以兄終弟及。(×)19.商朝末期,王位繼承制度確立了嫡長繼承制。20.商朝的監獄沿襲夏朝的名稱,叫做圜土。五、問答題1.湯刑湯刑是商朝法律制度的的總稱。湯刑并非商湯時所作,而是商朝統治者為了追溯他們的祖先而以湯來命名。其內容已不可考。2.炮烙炮烙是商朝的死刑適用方法,即在銅柱上涂油,下加炭加熱,令有罪者行其上,很快就會墜入炭中燒死。3.醢醢是商朝的死刑適用方法,即把犯罪者搗成肉醬。4.脯脯是商朝的死刑適用方法,即把犯罪者曬成肉干。5.劓殄劓殄是商朝的死刑適用方法,將犯罪者本人及其親屬和后代都殺掉,相當于后世的族誅。6.墨刑墨刑是奴隸制五刑的一種,也叫作黥刑。即在犯罪者的面部或額上刺刻后,涂以墨色,從此犯罪就帶有了永久性的標記。墨刑,在四種肉刑中是最輕的。7.劓刑劓刑是奴隸制五刑的一種,就是割鼻子的刑罰。甲骨文中有劓刑的象形字。劓刑比墨刑重一等。8.剕刑剕刑是奴隸制五刑的一種,也叫作刖刑。即斷足的刑罰。剕刑比劓刑重一等。9.宮刑宮刑是奴隸制五刑的一種,破壞犯罪者生殖器官,進而殘害機能的刑罰。宮刑最初適用于淫亂行為,所以也叫作淫刑。宮刑是僅次于死刑的一種重刑。10.刑名從商這是荀子對商朝法律制度的總結。意思是說后世歷朝歷代的刑事法律制度大體上沿襲商朝的,說明商朝的刑罰種類多且殘暴。11.兄終弟及兄終弟及是中國古代出現的一種繼承制度,指的是兄長死后,其王位由弟弟繼承。12.父死子繼父死子繼是中國古代出現的一種繼承制度,指的是父親死后,將王位傳給自己的兒子。13.嫡長繼承制所謂嫡長繼承制,就是“立嫡以長不以賢,立子以貴不以長。”指的是父親死后,將王位傳給正妻生的長子。它是中國古代的主要繼承制度。14.商朝的主要立法。(1)《湯刑》《左傳·昭公六年》記載:“商有亂政,而作湯刑。”湯刑時商朝法律制度的總稱。它并非湯所作,而是商朝統治者為了追述他的祖先而以湯來命名。湯刑的內容亦不可考。但可知,它是因亂政而作,主要是關于如何鎮壓奴隸和平民反抗的規定。(2)《湯誓》《湯誓》是商湯討伐夏桀時發布的命令。(3)《湯誥》在《湯誥》里,商湯將夏王的罪惡和商朝的政治綱領宣告給老百姓。▲15.奴隸制五刑。奴隸制五刑包括墨、劓、刖、宮和大辟。(1)墨刑。也叫作黥刑。即在犯罪者的面部或額上刺刻后,涂以墨色,從此犯罪就帶有了永久性的標記。墨刑,在四種肉刑中是最輕的。(2)劓刑。劓刑就是割鼻子的刑罰。甲骨文中有劓刑的象形字。劓刑比墨刑重一等。(3)剕刑。也叫作刖刑。即斷足的刑罰。剕刑比劓刑重一等。(4)宮刑。即破壞犯罪者生殖器官,進而殘害機能的刑罰。宮刑最初適用于淫亂行為,所以也叫作淫刑。宮刑是僅次于死刑的一種重刑。(5)大辟。即死刑。死刑的適用方法很多,主要包括:斬、戮、炮鉻、醢、脯、劓殄。16.商朝的死刑適用方法。商朝處決死刑的方法很多,主要介紹以下幾種:(1)戮。就是活著刑辱示眾,然后再斬殺。(2)炮烙。就是在銅柱上涂油,下加炭加熱,令有罪者行其上,很快就會墜入炭中燒死。(3)醢。也叫“菹醢”。即把犯罪者搗成肉醬。(4)脯。即把犯罪者曬成肉干。(5)劓殄。即刑殄,把犯罪者本人及其后代都殺掉,相當于后世的族誅。17.商朝的監獄。商朝的監獄名稱分別是:(1)圜土,與夏朝的監獄同名,因在地下挖成圓形的坑或在底上為誠圓形的墻而得名。(2)羑里,羑里是一個地名,在今河南湯陰縣。“紂囚西伯(即周文王)羑里。”(3)囹圄也是商朝監獄名稱。▲18.商朝王位繼承制度的發展變化。(1)商初,王位繼承是兄終弟及與父死子繼,但以弟及為主。皇兄死后,由皇弟繼承王位。(2)商朝中后期,隨著私有制的發展,私有觀念進一步加強,父死子繼逐漸取代兄終弟及。父皇死后由皇子繼承王位。(3)實行父死子繼以后,商朝后期,又逐漸實行嫡長繼承制。所謂嫡長繼承制,就是“立嫡以長不以賢,立子以貴不以長。”嫡長繼承制自商朝后期實行后,就一直作為我國古代主要的繼承制度而存在。第三章西周的法律制度(一)填空題1、西周的“九刑”即在五刑的基礎上加上鞭、撲、贖、流四刑。2、西周的刑事立法指導思想是義刑義殺和明德慎罰。3、西周初期,土地歸王一人所有,諸侯和臣屬對土地只有占用、使用權而無處分權,不許買賣,所謂的“田里不鬻”。5、西周的買賣契約稱作質劑,關于借貸方面的契約叫做傅別。6、西周將婚姻管理機關叫做媒氏。7、西周法律規定,婚姻的締結要經過六道程序,即“六禮”。8、西周法律規定,丈夫可以以七種理由休棄妻子,叫做七去。9、西周的“三不去”指“有所娶無所歸”,“與更三年喪”,“先貧賤后富貴”。9、所謂嫡長繼承制概括而言,就是“立嫡以長不以賢,立子以貴不以長。”10、西周在中央設大司寇,為全國最高司法機關。中央直轄地區的司法機關叫做小司寇。11、“以五聲聽獄訟”中的“五聽”包括辭聽、色聽、氣聽、耳聽、目聽。這是最早對犯罪心理分析的嘗試。12、按宗法等級實行的分封制奠定了奴隸制政權組織的基本形式。(二)單項選擇題1、《呂刑》的作者是(呂侯)。2、西周奴隸制社會的根本法,即成文刑書是(《周禮》)。3、西周的判例叫(成)。4、西周有一種法律形式,是指商代法律規定有利周朝統治的那些內容,即(殷彝)。5、西周初期,為了調整統治集團內部的秩序,鞏固宗法等級制度,將夏商原有的禮加以補充、厘定使之成為法定的典章制度的那個人是(周公)。6、西周的立法指導思想是(明德慎罰與以德配天)。7、西周規定了“寇攘與殺越人于貨罪”,即后世的(強盜罪)。8、周朝統治者吸取商場滅亡的教訓,要求官吏勤于政務,不要飲酒,規定了一條罪名叫做(群飲罪)。9、西周的拘役來于(坐嘉石)。10、西周的諸侯和臣屬對土地只有占用、使用權而無處分權,不許買賣,所謂的“(田里不鬻)”。11、西周的買賣契約叫(質劑)。12、西周結婚要遵循“六禮”的程序。其中男家請媒人到女家提親,女家答應議婚之后,男家用一只大雁并備上其它禮物前去求婚,請求女家收下的程序是(納采)。13、《周禮》規定,丈夫可以以多種理由休棄妻子,叫做(七出)。14、西周自后成王以后,王位繼承開始實行(嫡長繼承制)。15、西周時期,中央直轄地區的司法機關為(小司寇)。16、西周的民事訴訟叫做(訟)。17、西周法律規定,民事案件要繳納訴訟費,形式為(束矢)。18、西周法律規定,刑事案件要繳納訴訟費,形式為(鈞金)。19、“命夫命婦不躬坐獄訟”最早規定在(西周)。20、“以五聲聽獄訟”中的“五聽”作為斷案的依據,最早規定的時間在(西周)。(三)多項選擇題1、以下關于西周的禮與刑的說法正確的是(ABCD)。A禮和刑共同構成西周的法B西周的禮與刑相比,居于主導地位C西周的禮不能脫離刑二而發揮職能作用D西周的法要通過禮和刑的相互作用完成階級統治2、西周的主要立法有(《呂刑》《九刑》)。3、以下屬于西周的法律形式的有(ABCD)。A、誓B、禮C、遺訓D、殷彝4、以下屬于西周時期定罪量刑原則的有(AB)。A耄悼之年有罪不加刑B區分眚、非眚,非終、惟終C關于責任年齡D自首減刑5、“耄悼之年有最不加刑”是西周定罪量刑原則之一,其中“耄”、“悼”分別指(7歲以下,80、90歲以上)。6、西周區分眚和非眚,就是區分(過失、故意)。7、西周區分非終和惟終,就是區分(偶犯、慣犯)。8、“刑罰世輕世重”的具體含義是指(刑新國用輕典、刑平國用中典、刑亂國用重典)。9、西周處死一般平民的方法有(腰斬、棄市、磔)。10、西周對判處拘役刑的,根據罪過輕重,在司空監視下分別服勞役(一年、九個月、七個月、五個月)。11、以下是西周的罪名的有(ABCD)。A違抗王命罪B不孝不友罪C寇攘與殺越人于貨罪D群飲醉12、西周締結婚姻必須符合以下條件(ABCD)。A父母之命,媒妁之言B娶妻不娶同姓C男子三十而娶D女子二十而嫁13、西周規定“娶妻不娶同姓”的目的是(防止近親結婚、附遠厚別)。14、西周“三不去”的內容包括(無家可歸的、曾為公婆守孝三年的、前貧賤后富貴的)。15、西周的買賣契約和借貸契約分別叫做(傅別、質劑)。16、西周的中央司法機關的有(大司寇、小司寇、士師)。17、“以五聲聽獄訟”中的“五聽”,除了辭聽和色聽外,還包括有(氣聽、耳聽、目聽)。18、西周的監獄叫做(圜土、囹圄)。19、西周刑事立法指導思想是(義刑義殺、明德慎罰)。20、西周禮治的核心是(親親、尊尊)。(四)判斷正誤題1、周天子是“天下共主”,也是世間最高的統治者,掌握立法、行政與司法大權。2、我國古代奴隸社會的分封制是嚴格依照宗法等級原則進行的。3、周禮直接淵于夏商之禮。4、西周時期把“親親”、“尊尊”作為禮治思想的核心。5、西周在禮、刑的適用上,貫徹了“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特權原則。6、西周初期統治者要求立法與司法領域全面貫徹“以德配天”、“敬天保民”的思想原則。7、《九刑》是西周九種刑罰的統稱。(×)8、史料記載“周有亂政,而作湯刑”。(×)9、西周統治者總結了夏商滅亡的教訓,在刑事立法方面提出了“義刑義殺”和“明德慎罰”的指導思想。10、西周區分眚、非眚、非終、惟終,實際上是注意區分犯罪主體主觀形態。11、所謂的“三國三典”,就是“刑新國用重典,刑平國用中典,刑亂國用輕典”。(×)12、西周對公族施用的死刑方法是絞。13、西周初期,周王對土地和依附在土地上的奴隸有最高所有權。14、西周的買賣契約叫做傅別。(×)15、西周時,締結婚姻關系,男女雙方都必須嚴格服從“父母之命,媒妁之言”。16、據《周禮》規定,丈夫可以以七種理由休棄妻子,所以叫“七出”或“七去”。17、西周的“七出”,包括:無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盜竊;妒忌;惡疾。”18、西周中央司法機關包括大司寇、小司寇、士師、鄉士和遂士。(×)19、西周以“以五聲聽獄訟”。20、西周規定,當事人對判決不服,允許上訴。根據地區的遠近,規定了不同的上訴期限。過了期限,便不得上訴了。(五)問答題1.周禮周初,周公為了調整統治集團內部的秩序,鞏固宗法等級制度,用以加強統治奴隸的力量,將夏商原有的禮加以補充、厘定而成的法定的典章制度。2.九刑西周實行的九種刑罰,即墨、劓、刖、宮、大辟、流、贖、鞭、撲。3.明德慎罰西周的刑事立法指導思想。在對付社會犯罪問題上,提倡德治,也就是提倡倫理道德的強行灌輸,以期在人們頭腦中構預防犯罪的精神堤壩,有效地預防可能發生的犯罪。同時在鎮壓時,采取審慎的方針,即區分嚴重犯罪與一般犯罪的界限,對一般犯罪采取寬緩的原則;對嚴重犯罪才施以重刑。4.義刑義殺西周的刑事立法指導思想。即針對國內不同地區,不同的情勢選擇最適宜的刑罰手段來對付社會犯罪,反對不分青紅皂白,一味刑殺的方法。5.刑罰世輕世重西周定罪量刑的原則。即“刑新國用輕典,刑平國用重典,刑亂國用重典”。意思是說刑罰手段的運用要以形勢而定,要視社會治安狀況的優劣而分別實施。6.坐嘉石西周的刑罰,指對于有罪過但尚不夠判處徒刑的人,要給他們戴上刑具,強迫他們在官府門外左側的嘉石旁坐一定的時間反省自己的罪過,然后把刑具去掉,由司空監督他們服一定期限的勞役。7.田里不鬻西周初期土地所有權的一種制度,天下土地的所有權歸周天子一人所有,諸侯和臣屬對分封的土地只有占有、使用權而無處分權,不許買賣。8.質劑西周時出現的買賣契約。把兩份買賣的內容寫在一片竹簡上,然后一分為。竹簡有兩種,長的叫質,用來買賣奴隸或牛馬;短的叫劑,用來買賣兵器或珍品。9.傅別西周時期出現的借貸契約。在一片簡牘上只寫一份借貸的內容,然后從中央剖開,債權人和債務人各執一半,牘上的字為半文。10.六禮西周締結婚姻的六道程序,即納采、問名、納吉、納征、請期、親迎。11.七去又稱“七去”、“七棄”。中國古代休棄妻子的七種理由。包括無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盜竊;妒忌;惡疾。12.三不去這是古代對丈夫休棄妻子的三種限制。西周法律規定,如果出現三種情況,丈夫不得休棄妻子。即“有所娶無所歸,不去;與更三年喪,不去;前貧賤后富貴,不去。”13.大司寇西周時期全國最高司法機關。輔佐周王“掌建邦之三典”。14.五聽審判官在審判活動中觀察當事人心理活動的物種方法,即辭聽、色聽、氣聽、耳聽、目聽。15.囹圄西周監獄的名稱。囹圄不僅關押各類犯罪分子,而且承擔者教化的職責。16.《九刑》《九刑》是西周成文刑書的統稱。《左傳·昭公六年》:“周有亂政,而作九刑。”17.《呂刑》《呂刑》是西周穆王時期命令司寇呂侯所制定的有關刑法和贖刑的規定。18.遺訓遺訓是西周的法律形式之一,指由先王發布的誓命,其中也包括長期以來有利于奴隸主階級統治的某些習慣。19.殷彝殷彝是西周的法律形式之一,指商代法律規定有利周王朝統治的那些內容。20.禮不下庶人禮不下庶人是周禮的特點之一。一方面是說作為統治階級特權的“禮遇”,庶人百姓不得享有或無從享有;另一方面是說作為禁忌用的“禮”,無論是貴族與平民、百姓,一律具有約束力,如違禮則入于刑。21.刑不上大夫刑不上大夫是周禮的特點之一。是說在一般情況下,大夫以上的貴族犯罪不受處罰,但重罪除外。22、小宗五世則遷小宗五世則遷是宗法制的原則,即只允許小宗祭祀四世內的高祖,一旦滿五宗,就要將遠祖的神位遷入祧廟。23.西周的刑事立法指導思想。(1)義刑義殺即是針對國內不同地區,不同的形勢,選擇最適宜的刑罰手段來對付社會犯罪,反對不分青紅皂白,一味刑殺的方法。(2)明德慎罰這一思想要求,在對付社會犯罪問題上,要提倡德治,提倡倫理道德的強行灌輸,有效預防可能發生的犯罪。同時在鎮壓時,采取審慎的方針,即區分嚴重犯罪與一般犯罪的界限,對一般犯罪采取寬緩的原則,對嚴重犯罪才施以重刑。24.西周的司法機關。西周的中央司法機關有:(1)大司寇,全國最高司法機關。(2)小司寇,中央直轄地區的司法機關。(3)士師,國都之內的司法官吏。西周的地方司法機關有:(1)鄉士,國都之外百里之內的司法官吏。(2)遂士,國都百里之外、三百里之內的司法官吏。▲25.西周定罪量刑的原則。(1)耄悼之年有罪不加刑:意即7歲以下,80歲、90歲以上的人犯罪,不處以刑罰。這一原則的確立標志著我國刑法中關于刑事責任年齡原則已初步確立。這表明西周統治者重視犯罪主體的意識能力,并據此考慮用刑問題。(2)區分眚、非眚、非終、惟終:即故意或一貫犯罪從重處罰,過失或偶然犯罪從輕處罰的原則。西周統治者已經開始區分犯罪者主觀形態的差別,靈活地運用刑罰手段。(3)“慎測淺深之量以別之”:斷獄時,首先要考慮犯罪者的罪行嚴重程序,謹慎測度罪犯的動機,以此區別量刑的輕重。西周統治者將犯罪主觀動機與對社會危害性結合起來考慮。(4)罪疑從赦:即對于定罪有一定根據,不定罪也有一定理由的案件,從輕處罰或赦免的原則。這一原則在西周以前已產生,周朝使疑罪從輕從赦原則定型化。(5)刑罰世輕世重:即所謂的:“刑新國用輕典,刑平國用中典,刑亂國用重典。”意思是說,刑罰手段的運用要以形勢而定,要視治安狀況的優劣而分別實施。其適用須有節度,不能一味的使用重刑手段。26.西周的“六禮”。六禮是中國古代的六道結婚程序,即納采、問名、納吉、納徵、親迎。(1)納采指男家請媒人去女家提親,女家答應議婚之后,男家用一只大雁并備上其他禮物前去求婚。(2)問名指男家請媒人問女家的名字和出生年月日,然后去占卜。(3)納吉指男家卜得吉兆之后,男家仍以大雁作禮物請媒人通知女家,決定締結婚姻。(4)納徵后來也叫納幣,指男家向女家送聘禮,即后來所說的訂婚禮。(5)請期指男家選定婚期,備禮告訴女家,求得同意。(6)親迎指新郎親自去女家迎娶。27.西周的訴訟制度。(1)訴訟,西周時期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有了區別。民事訴訟用“訟”表示,“以兩造禁民訟”;刑事訴訟用“獄”表示,“以兩劑禁民獄”。(2)起訴,可以口頭起訴,也可以書面起訴。刑事案件的書狀叫“劑”,民事案件的書狀叫“傅別”。起訴是要交納訴訟費,否則不予受理或被認定敗訴。民事訴訟交納“束矢”;刑事訴訟交納“鈞金”。(3)審理,西周規定兩造(當事人)具備才能審理,但命夫命婦不躬坐獄訟。審理時“以五聲聽獄訟”。所謂“五聽”,是指審判官在審判活動中觀察當事人心理活動的五種方法,即辭聽、色聽、氣聽、耳聽、目聽。這種察言觀色的審訊方法,是奴隸主階級在長期的司法審判實踐中的經驗總結,也是最早對犯罪心理分析的的嘗試,雖然時形而上學的,但有一定的借鑒意義。(4)判決,要有司法機關制作法律文書,還要向當事人宣讀。西周的判例叫“成”,即以往的辦案成例,可以作為斷案的參考。(5)上訴,當事人不服,允許上訴。西周法律規定了不同的上訴期,有一旬、二旬、三旬、三個月和一年。28.西周的法律形式。(1)誓,即誓詞,多位周王或諸侯于戰前對臣下發布的軍令。在以誓作為形式的王命中,被討伐之罪,即成為刑法的罪名;被宣布的處罰,便成為刑罰的種類和懲罰的手段。(2)誥,即統治者關于施政的訓令。(3)命,是周王針對具體事務臨時向行政機關發布的命令。(4)禮,禮涉及范圍廣泛,不僅有政治、經濟、軍事,也同時有法律、婚姻家庭,倫理道德等各方面的內容,故法律成為周禮不可或缺的重要構成部分。(5)遺訓,是指由先王發布的誓命,其中也包括長期以來有利于奴隸主階級統治的某些習慣。(6)殷彝,是指商代法律規定有利周朝統治的那些內容第四章春秋戰國的法律制度1.子產子產是春秋時鄭國貴族。公元前543年他把刑法條文鑄在鼎上,公布于眾。它是我國首次公布成文法的人。2.鄧析鄧析是春秋時鄭國新興地主階級的代表。他把刑法條文寫在竹簡上,被當時的執政殺害。3.著刑書于鼎鑄刑書于鼎是春秋時期首次公布成文法事件,鄭國貴族子產把刑法條文鑄在鼎上,公布于眾,遭到叔向的反對。4.竹刑竹刑是春秋時鄭國新興地主階級的代表鄧析所作,鄧析將刑書寫在竹簡上。竹刑便于宣傳和攜帶。5.李悝李悝是戰國時期魏文侯,法家學派的鼻祖。力主變法改革,提倡法治,在總結各國立法經驗的基礎上著《法經》。6.《法經》《法經》是戰國時期魏文侯李悝所作,是我國封建社會最早的一部粗具體系的法典。共六篇,分別是盜、賊、囚、捕、雜、具。7.商鞅商鞅,戰國時期任秦國的宰相,法家學派的代表人物。他在秦國時期主持變法,改“法”為“律”。8.仆區法仆區法是春秋時期楚國楚文王仿照周文王“有亡荒閱”制定的一部法律。“仆區”隱匿之謂,即追捕逃亡的法律。仆區法規定,嚴禁奴隸逃亡,有逃亡者要大力搜捕;同時規定隱匿盜之贓物,與盜同罪。9.茆門法茆門法是春秋時期楚國楚莊王制定的一部法律。茆門即宮門,此法是關于宮廷保衛的法律。規定諸侯、大夫、公子入朝時,車不得進入宮門,以保障國君的安全。10.被廬之法被廬之法是春秋時期晉國晉文公制定的,有關官吏的職權和等級名位的法律。因該法在“被廬”這個地方制定,所以取名“被廬之法”。11.鄭、晉兩國公布成文法的措施及所引起的爭論。(1)公布成文法的措施鄭國公元前536年,鄭國的執政子產"鑄刑書于鼎,以為國之常法",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公元前501年,鄭國公布由鄧析私造并寫在竹簡上的竹刑。晉國曾制定“被廬之法”、“常法”,但未公布于眾。直至公元前513年,晉國將范宣子的刑書鑄在鼎上,正式公布成文法。(2)公布成文法所引起的論爭鄭國子產公布刑書時,遭到晉國以叔向為代表的舊貴族的反對。叔向寫信給子產,說:“昔先王議事以制,不為刑辟,懼民知有爭心也————民知有辟,則不忌于上,并有爭心,以征于書,而徼幸以成之,弗可為矣。”并發出感慨:“國將亡,必多制。”子產在給叔向的回信中,對制定和公布成文法的目的說的很清楚,即在于“救世”,為了緩和社會矛盾。晉國鑄刑鼎,遭到孔丘的反對。孔子說:“晉其亡乎!失其度矣。”所謂的“度”就是“貴賤不愆”。還說:“民在鼎矣,何以尊貴?”“貴賤無序,何以為國?”(3)公布成文法引起論爭的原因春秋以前雖然有成文法,但都沒有公之于眾。原因是“刑不可知,則威不可測,則民畏上也。”便于統治者利用能夠法律為所欲為。春秋時期,隨著新興地主階級的出現,他們從維護本階級利益出發,反對奴隸主舊貴族壟斷法律,堅決要求制定成文法并公開,以保障他們的私有財產和其他權利,擺脫舊貴族的壓迫和宗法等級制度的羈絆。因此引起了激烈的論爭。公布成文法結束了法律只藏于官府不使百姓知悉的狀態,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舊貴族的特權,標志著奴隸制法制的瓦解,封建制法制的開始建立。12.公布成文法的意義。成文法的制定和公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舊貴族的特權,標志著奴隸制的瓦解,促進了封建生產關系的發展,反映了新興地主階級的要求,為封建法制的形成奠定了基礎。但由于其鋒芒仍然是指向勞動人民的,從這個意義上說,它加強了對勞動人民的統治。▲13.戰國時期立法指導思想的主要內容。(1)“不別親疏,不殊貴賤,一斷于法”不論是誰,不分貴賤等級、親疏遠近,只要違法犯罪,都要按法律論罪處刑,以打破奴隸制“刑不上大夫”的壁壘。(2)“法者,編著之圖籍,設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由官府統一制定成文法,向百姓公布,使人人皆知法而又有法可依。否定“刑不可知,則威不可測”的秘密法。(3)“重其輕者”定罪量刑時,加重對輕罪的處罰。▲14.《法經》的主要內容、階級本質和歷史意義。(1)《法經》是我國封建社會最早的一部粗具體系的法典,由戰國初期魏國的李悝制定。《法經》共有盜、賊、囚、捕、雜、具六篇。(2)階級本質:鋒芒指向勞動人民,《法經》開宗明義規定盜、賊兩篇,認為“王者之政莫急于盜賊”,表明鎮壓盜賊是地主階級專政的主要任務;維護君主專制;維護封建等級制。(3)《法經》在我國法制史上具有重要意義。首先,《法經》初步確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則和體系,是后世封建法典的藍本;其次,《法經》對當時封建經濟的形成和鞏固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15.商鞅變法的內容及其歷史意義。第一次變法的重點是打擊奴隸主貴族的政治勢力。具體內容是:(1)整頓戶籍,設立連坐法,防止隱匿壞人;(2)獎勵告奸;(3)獎勵農業生產;(4)獎勵軍功。第二次變法的重點是廢除奴隸制的土地制度。具體內容是:(1)進一步強調分戶居住;(2)取消分封制,普遍建立郡縣制;(3)廢除井田制,確立封建土地私有制;(4)統一度量衡制度。通過變法改革,促進了封建生產關系的發展,使得秦國國勢日強,為后來秦始皇統一大業奠定了基礎。第五章秦朝的法律制度(一)填空題1.公元前216年秦朝頒布了“使黔首自實田”的法令,在全國實行土地私有制。2.秦始皇為了加強文化思想領域的專制統治,統一人們的意識形態,發動了“焚書坑儒”事件。3.秦朝采用“法家”思想作為自己統治思想的基礎。4.秦朝提出“法令由一統”,意思是說,全國不僅施行統一的法律,而且最高立法權屬于皇帝。5.秦始皇樂以“刑殺為威”,后人評價“秦法繁于秋荼,而網密于凝脂。”6.秦王嬴政建立中央集權制國家的同時,也首次建立了皇帝制度。7.秦始皇和李斯等人取消了世卿世祿的分封制,在全國實行了郡縣制。8.秦朝中央行政機關實行“三公九卿制”。9.早在先秦時期,秦國運用法家選拔官吏的思想,提出“三重選官法”。10.秦朝以身高作為確定刑事責任年齡的標準。11.秦朝對逃避徭役要處給以一定的處罰。秦律規定,如果營服徭役并已得到通知而沒有去報告,定罪為捕事。12.秦朝中央最高司法機關為廷尉。13.秦朝司法機關審訊后,作出判決,要向當事人宣讀判決書,叫做讀鞫。(二)單項選擇題1.秦朝關于案件的調查、勘驗、審訊等程序的文書程式的法律形式是(式)。2.秦朝的法廷成例叫做(廷行事)。3.在秦朝中央的三公中,掌管軍事的是(太尉)。4.秦朝有一種將罪犯活著投入水中使其淹死的刑罰,叫做(定殺)。5.秦朝有一種以極端殘忍的死刑與肉刑并用的刑罰,是(具五刑)。6.秦朝多對麻風病人犯罪所適用的刑罰是(定殺)。7.秦朝有一種徒刑,即強制男犯白天修筑長城。這種刑罰是(城旦)。8.秦朝的鬼薪適用于男犯,它的刑期為(三年)。9.在秦朝,多用于懲罰輕微犯罪官吏的刑罰是(誶)。10.秦朝有一種罪名,即以過去的事例指責現時的各項政策和制度,此罪叫作(以古非今罪)。11.秦律規定,禁止偷偷地移動田界的的標志,否則構成(盜徙封罪)。12.秦朝的最高司法審判機關叫(廷尉)。13.秦律規定,宣判后,如果當事人不服,可以上訴,秦朝叫做(乞鞫)。(三)多項選擇題1.秦始皇建立了統一的多民族專制主義國家后,統一了(文字、貨幣、度量衡、車軌)。2.秦朝立法指導思想包括(法令由一統、事皆決于法、以刑殺為威)。3.秦朝的“以刑殺為威”的意思是(法網嚴密、嚴刑重罰)。4.《睡虎地秦墓竹簡》經后人整理,內容包括(《秦律十八種》《效律》《秦律雜抄》《法律答問》)。5.秦朝的法律形式有(法律答問、廷行事)。6.秦朝中央實行“三公九卿制”,三公指的是(丞相、太尉、御史大夫)。7.先秦時期的“三重選官法”,在選拔官吏時,分別注重(客士、軍功、法律)。8.秦朝分別將故意和過失稱為(端、不端)。9.以下屬于秦朝定罪量刑原則的有(ABCD)。A責任年齡B數罪并罰C共犯加重D誣告反坐10.秦朝規定的作刑(徒刑)有(ABCD)。A城旦B鬼薪C司寇D罰作11.在秦朝的下列徒刑中,適用于女犯的有(BCD)。A城旦B舂C白粲D作如司寇12.在秦朝的下列徒刑中,適用于男犯的有(AD)。A城旦B舂C鬼薪D作如司寇13.秦朝按照是否在審理時刑訊逼供,將審判結果劃分為三等,分別是(上、下、敗)。(四)判斷正誤題1.秦朝建立統一的中央集權制的國家,確立皇帝制度,在皇帝之下設三公九卿,輔佐皇帝管理全國政事。2.秦朝中央設“三公九卿”,“三公”即丞相、太尉、御史大夫,分掌行政、軍政和監察。3.秦始皇為了加強文化思想領域的專制統治,統一人們的意識形態,發動了“焚書坑儒”事件。4.秦始皇提出“壹法”,即統一立法權,統一法令的內容,統一人們的思想。(×)5.秦王朝提出“法令由一統”。這一思想有兩層意思,第一層含義是全國實行統一的法律;第二層含義就是最高立法權屬于皇帝。6.秦朝統治者將“以刑殺為威”作為其統治思想。這一思想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法網嚴密。二是嚴刑重罰。三是濫施刑罰。7.后人評價“秦法繁于秋荼,而網密于凝脂。”8.戰國時秦國在簡公七年(公元前408年),頒布“初租禾”,確認土地公有的合法性,這是秦國最早的封建性法令。(×)9.商鞅以李悝的《法經》為藍本,結合秦國當時的情況加以補充和修改,制定秦律,這是我國改法為律的開端。10.1975年12月在湖北省云夢城關睡虎地十一號墓挖掘出大量秦簡,這是建國以后第一次發現秦簡。11.睡虎地秦墓竹簡共1155枚,后人將其分類整理為十部分內容,其中主要包括《秦律十八種》、《效律》、《秦律雜抄》、《法律答問》和《封珍式》。12.商鞅改法為律,律自秦始。清末著名法學家沈家本說:“改律之事,乃變法之大者也。”13。秦朝的命、令、制、詔,在法律意義上沒有原則性的區別,都是皇帝針對特定的事項、特定的對象臨時發布的命令、批示等。14.式作為一種法律形式,最早出現在春秋戰國。秦朝的式指的是關于案件的調查、勘驗、審訊等的程序、文書程式以及對司法官吏審理案件的要求。(×)15.秦朝法律答問是指國家官吏統一用問答形式對秦律的條文、術語以及立法意圖所做的解釋。16.秦朝的廷行事,就是司法機關的判例,已行的成例。17.秦王嬴政建立中央集權制國家的同時,也首次建立了皇帝制度。18.從秦始皇開始,皇帝的“命”為“制”,“令”為“詔”,皇帝一言可以立法,也可以一言廢法。自稱為“朕”,臣民稱其為“陛下”。皇帝印由玉琢成,專稱為玉璽,皇帝駕臨曰“幸”,所在之處為“行在所”,所居之處是“禁中”。19.皇帝制度與王制不同,皇帝是國家的核心,不可能再實行分封制,秦始皇和李斯等人取消了世卿世祿的貴族,而實行了郡縣制。、20.早在先秦時期,秦國運用法家選拔官吏的思想,提出“三重選官法”。一重客士,即重用國外的賢人能人;二重軍功,起用有軍事才能的人;三重法律,選用懂法的人作官。21.秦朝的考課分兩種形式,一種是集中考課,為大考;一種是平時考課。秦將兩種考課形式結合起來使用,全面考核職官。22.秦律規定,未成年人犯罪,不負刑事責任或減輕刑事責任。對于成年與未成年秦朝以實際年齡來劃分。(×)23.秦律將故意稱為“眚”,過失稱為“非眚”。(×)24.秦朝的具五刑就是五種刑罰共用,是一種肉刑與死刑并用的刑罰,手段極其殘忍。25.秦朝的定殺就是活著投入水中使其淹死的一種刑罰。定殺是對特定犯罪人適用的刑罰,即專門對肝病的犯罪者使用。(×)26.秦朝的城旦是一種徒刑,適用于男犯,即強制男犯白天修筑長城的一種徒刑。27.秦朝的舂與城旦的刑期一般分四年和五年兩種。(×)28.秦朝的白粲是指強制男犯去山林砍柴以供宗廟祭祀之用。(×)29.貲指處罰犯人繳納一定的財物或服一定的勞役的刑罰。30.秦朝的以古非罪就是以過去的事例指責現實的各項政策和制度。31.盜徙封罪是秦朝的一個罪名。“盜徙封”就是偷偷地移動田界的標志而侵犯他人的土地所有權。構成“盜徙封”罪,處以贖耐。32.秦統治者規定了各種逃避徭役的罪名,其中有“逋事”或“乏徭”罪。“乏徭”是應服徭役并已得到通知而沒有去報到;“逋事”是指已經到達服役地點而又逃跑。(×)33.秦始皇是秦朝最高司法長官。而實際上,皇帝不可能親自處理每一件事,所以丞相和御史大夫協助皇帝行使司法權。34.朝在中央設置了“廷尉”作為全國最高司法機關,其長官也叫“廷尉”。35.據原告身份的不同,秦朝的起訴形式有兩種。一是官吏提起訴訟,這類起訴相似于近代的公訴。二是當事人提起訴訟。36.朝案件有“公室告”和“非公室告”之分,其中公室告屬于受訴案件,而非公室告則不予受理。37.朝的“非公室告”是指對家庭以外其他人犯有殺人、傷害、盜竊的,就是危害國家和公共利益,也即對整個統治秩序的侵犯,這類案件必須要向官府告發,官府必須受理。(×)38.朝的“公室告”指的是子女盜竊父母的錢財或者主人擅自殺死、傷害或“髡”子女、臣妾一類的案件,這類案件僅限于有血緣關系的父母與子女之間的上述行為和主人對奴婢的侵犯行為。(×)39.簡里記載了活體勘驗、首級勘驗、尸體勘驗、法獸醫學勘驗等。調查和勘驗完畢后,要寫出調查或勘驗筆錄,叫做“爰書”。40.秦朝按照審訊手段將審訊結果分成三個等級。第一等級為“上”,能夠根據口供查證案件事實的;第二等級為“下”,審訊時動用刑具才弄清案情的;最后一個登記為“敗”,審訊時,不僅動刑,而且采用恐嚇手段查證案情的。(五)問答題1.睡虎地秦墓竹簡1975年12月在湖北云夢縣睡虎地出土的一批秦代竹簡,經專家整理并命名為《睡虎地秦墓竹簡》,共1155枚。其內容大部分是秦代的法律和公文。后人整理為十部分,其中主要包括《秦律十八種》、《效律》、《秦律雜抄》、《法律答問》和《封診式》。《睡虎地秦墓竹簡》為研究秦代法律提供了極為珍貴的歷史資料。2.法律答問法律答問是秦朝的一種法律形式,指秦朝國家官吏統一用問答形式對秦律的條文、術語以及立法意圖所做的解釋。3.廷行事廷行事是秦朝的一種法律形式,指已行的成例,即司法機關的判例。《云夢秦簡》中多次提到“廷行事”。這說明“廷行事”在秦代司法實踐中已成為一種判案的依據。4.三公三公是秦朝在皇帝之下設置的中央三大行政機關,三公的長官分別是丞相、太尉和御史大夫。丞相輔助皇帝掌管天下的行政。太尉是掌管軍事的最高官吏。御史大夫主要管理記事。5.九卿九卿是秦朝在三公之下設置的中央行政機關,分掌具體行政事務,如祭祀、禮儀、軍事、行政、司法、文化教育等。6.三重選官法“三重選官法”是秦朝選任官吏的制度。一重客士,即重用國外的賢人能人;二重軍功,起用有軍事才能的人;三重法律,選用懂法的人作官。7.考課“課”指的就是官吏的考績,考課則是指對官吏的考核。秦朝的考課分兩種,一種是集中考課,為大考;一種是平時考課。8.五善五失五善五失是秦朝考核官吏政績和品性的內容。所謂五善,就是忠、廉、慎、善、謙。五失,就是自夸、自大、剛愎自用、犯上和重財貨輕。9.具五刑具五刑是秦朝的一種酷刑,即對一個囚犯幾乎同時施用五刑。《漢書·刑法志》記載:“當三族者,皆先默、剔、斬左右趾,笞殺之,梟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誹謗署詛者,又先斷舌,故謂之具五刑。10.梟首梟首始于秦的一種死刑,即斬下人頭,高懸在木桿上示眾。注意:梟本是一種鳥,當幼鳥快要獨立捕食的時候,母鳥就被幼鳥吃掉,母鳥的骨干就懸掛在樹枝上。11.定殺秦朝的死刑適用方法,是活著將罪犯投入水中使其淹死。在秦朝,它是專門針對患有麻風病的犯罪者使用的刑罰。12.城旦、舂城旦、春是秦代的徒刑,刑期為四歲刑。城旦即男犯白天筑城;舂即女犯春米以供刑徒口糧。13.鬼薪、白粲鬼薪、白粲是秦代的徒刑,刑期為三年。鬼薪即男犯入山采薪供祭祀鬼神;白粲即女犯擇米使之正白。14.司寇、作如司寇司寇、作如司寇是秦朝的徒刑,刑期為二年。司寇即強制男犯到邊遠地區防御外寇或看管刑徒。作如司寇是指強制女犯服相當于防御外寇入侵的刑罰。15.罰作、復作罰作、復作是秦代的徒刑,刑期為三個月到一年。罰作適用于男犯,強制其到邊遠地區戍守;復作適用于女犯,強制其女犯到官府服勞役。16.貲貲是秦朝的一種財產刑。貲指處罰犯人繳納一定的財物或服一定的勞役的刑罰。17.以古非罪以古非今罪秦朝的一種罪名,就是以過去的事例指責現實的各項政策和制度。在秦朝,以古非今罪處以族刑。18.妄言罪妄言罪是秦朝的一種罪名,就是指煽動、宣傳反對或推翻秦朝統治的言論。在秦朝,妄言罪處以族刑。19、非所宜言罪非所宜言罪是秦朝的一種罪名,就是說了不該說的話。20.盜徙封罪盜徙封罪是秦朝的一個罪名,指偷偷移動田界的標志而侵犯他他人的土地所有權。對此罪要判處”耐”刑,但允許出錢贖罪。這中罪的基本精神是維護封建土地所有制。注意:“耐”在秦朝是一種刑罰,即剔除胡須和鬢角。21.廷尉秦朝的“廷尉”是全國最高司法機關,其長官也叫“廷尉”。廷尉的職責有二:一是負責審理“詔獄”;二是審理地方移送的疑難案件以及重大案件的復審。22.公室告公室告是秦朝的一種受訴案件類型。秦律《法律答問》記載:“賊殺傷,盜他人為公室告”,即控告他人的殺人、盜竊行為屬于“公室告”,官府予以受理。23.非公室告非公室告是秦朝的一種受訴案件類型。秦律《法律答問》記載:“子盜父母,主擅殺、刑、髡其子、臣妾,是謂非公室告。”即父母對兒女盜竊自己財產的行為提出的控告,兒子對父母或者奴妾對主人肆意加諸自己的刑罰提出的控告,為“非公室告”,凡屬“非公室告”官府不予受理。24.爰書秦朝法律規定,調查和勘驗完畢后,要寫出的調查或勘驗筆錄,叫做“爰書”。25.封守秦朝法律規定,司法機關在調查案件中,查封財產或看守家屬的行為,稱為“封守”。“封”是指查封財產,“守”是指看守家屬。26.讀鞫秦朝把宣讀判決書稱為“讀鞫”。27.乞鞫秦朝規定,當事人不服判決,可以在法定時間內請求復審,叫做“乞鞫”。▲28.秦朝的立法指導思想。(1)法令由一統先秦法家提出“壹法”,即統一立法權,統一法令的內容,統一人們的思想。秦王朝發展了這一思想,提出“法令由一統”、“法出于一”的思想。這一思想有兩層意思,第一層含義是全國實行統一的法律;第二層含義就是最高立法權屬于皇帝。“法令由一統”思想的確立,一方面體現了封建統治的專制和獨裁,但另一方面對于加強和鞏固中央集權制起了重大作用。(2)事皆決于法秦朝建立后,以此作為指導思想,加強封建立法,做到凡事“皆有法式”,制定了各種法律。通過云夢秦簡可知,秦朝在政治、軍事、工農業生產、市場管理、貨幣流通、交通、行政管理、官吏任免、案件審理等方面均有法律規定。(3)以刑殺為威這一思想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法網嚴密;二是嚴刑重罰;三是濫施刑罰。29.何謂“三公九卿制”?秦朝的中央行政機關實行“三公九卿制”。皇帝之下設三公,三公為丞相、太尉和御史大夫。丞相是“百官之長”,承受皇帝之命,輔助皇帝掌管天下的行政的官。太尉是掌管軍事的最高官吏。御史大夫的地位相當于副丞相,主要職責是管理圖籍、奏章,監察文武百官。三公之下設九卿,作為中央行政機關分掌具體行政事務,如祭祀、禮儀、軍事、行政、司法、文化教育等。九卿分別包括:奉常;郎中令;衛尉;太仆;廷尉;典客;宗正;治粟內史;少府。30.秦朝的法律形式。(1)律。秦朝的律還沒有法典化,而且非常零散,但律已經成為秦最基本的法律形式,為后世律的法典化奠定了基礎。(2)令。秦朝的命、令、制、詔,在法律意義上沒有原則性的區別,都是皇帝針對特定的事項、特定的對象臨時發布的命令、批示等。(3)式。在秦朝式指的是關于案件的調查、勘驗、審訊等的程序、文書程式以及對司法官吏審理案件的要求。(4)法律答問。法律答問是指國家官吏統一用問答形式對秦律的條文、術語以及立法意圖所做的解釋。(5)廷行事。秦朝的廷行事,就是司法機關的判例,已行的成例。▲31.秦朝關于自然資源保護方面的立法。秦朝關于自然資源保護方面的立法,主要規定在《田律》里。其內容主要以下幾方面:第一,春天2月正是林木生長時期,不要砍伐;土地干旱需要水,不要堵塞水道。但有例外,人死要用木料做棺材,砍伐樹木不受季節限制。第二,不到夏天(春夏之交),不準取草燒灰,免得影響幼草生長,不準采取剛發芽的植物。第三,不準捕捉幼獸、鳥卵和幼鳥;不準毒殺魚鱉;不準設置陷阱和網罟(gu,音古)捕捉鳥獸。到七月便解除禁令。第四,居邑靠近養牛馬的苑囿和禁苑的幼獸,正在繁殖期不準帶狗去打獵。第五,老百姓的狗進入禁苑,如果未追捕獸,不準打死;如果追捕獸,要打死。在有專門警戒的地區打死的狗,要完整的上繳官府,在其他禁苑打死的,可以吃掉肉而上繳狗皮。▲32.秦朝關于農業生產管理方面的立法。秦朝關于農業生產管理方面的立法,主要規定在《田律》里,還有《倉律》等。其主要內容有以下幾方面:第一,管理糧食的官職分三級,全國最高農業官員為大司農,負責規劃總體農業事務,負責農業生產的執行官員為大田,縣一級的農業官員叫田嗇,管理糧倉的官員叫做倉嗇夫。第二,下了及時雨和谷物抽穗,應即使書面報告受雨、抽穗的頃數和已經開墾而沒有耕種的田地的頃數。第三,莊稼生長后下了雨,也要立即報告雨量的多少和受雨田地的頃數。第四如果旱災、暴風雨、澇災、蝗蟲、害蟲等災害損傷了莊稼,也要報告受災頃數。第五,距離近的縣,文書由走得快的人專程送遞。距離遠的縣,在8月底以前送達。第六,糧倉要專職管理,負責糧食管理的官員要保管好糧倉,糧食的進倉和出倉要履行嚴格的手續。▲33.秦朝關于官營手工業管理方面的立法。秦朝關于官營手工業管理方面的立法,主要規定在《工律》、《均工律》、《工人程》等法律令里。其內容主要有產品的規格、質量、生產定額以及勞動力計算方法等(1)關于產品規格。凡制作同一種類的器物,大小、長短和寬窄必須相同。秦(2)關于產品質量。秦朝建立生產責任制和產品檢查評比制。首先,產品要按不同要求登記入帳,不得混雜,出帳時也要統一規格,以便檢查核對。其次,每年進行一次質量評比,被評為不合格者,罰工師一甲,罰丞和曹一盾,如果連續三年評為下等者,要加倍懲罰,主管官吏嗇夫不僅受到貲二甲的懲罰,而且撤職永不敘用。第三,為了追查生產責任,要求在器物上刻有制作官署名或工匠名。始皇陵出土的陶俑衣襟等部位都有印記和刻文,記載的地名、官署名、工匠名。(3)產品定額與勞動力計算方法。首先根據季節的不同計算了勞動量。其次根據勞動工種、性別、年齡、熟練程度等因素計算產品數量。▲34.秦朝關于市場貿易管理方面的立法。秦朝關于市場貿易管理方面的立法,主要規定在《關市律》、《金布律》、《錢律》、《效律》、《工律》里。(1)保護合法的商品交換,要求明碼標價所出售的商品。(2)規定了貨幣的比價與使用。秦律規定,秦朝的貨幣有(黃)金、(銅)錢、布(帛),此三種為法定貨幣,其他形式的貨幣一律不許使用。三種流通貨幣之間有一定的折合比例。為了保證正常的流通,規定:在市場的商品交易中,不管使用好的或壞的錢幣,出售人都要接收,不得拒收壞錢幣。還規定,對于錢和布兩種貨幣不得選擇,不得拒收任何一種貨幣,如果拒收,不僅本人要受到處罰,而且連管理市場的官員都要一同受罰。(3)關于度量衡的使用與管理。每年至少檢查校正一次度量衡。允許有一定的誤差,但不能超過法定的范圍。第六章兩漢的法律制度(一)填空題1.漢武帝時期,為了加強皇權,以“天人合一”思想位皇帝制度制造一套理論,提出了“君權神授”說。2.漢初至文景時期,漢朝的統治思想以黃老思想為主,輔以法家思想。3.漢高祖劉邦進入咸陽,與秦民約法三章:“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4.漢朝將用來比照斷案的典型判例叫做比。5.在三公中,最高監察,監察百官的是御史大夫。6.漢代高級主管官吏或地方郡守以上的官吏在其轄區內對有名望的又有統治才能的人,向中央舉薦的制度叫做辟舉。7.親親得相首匿是指直系三代血親之間和夫妻之間,除犯謀反和大逆外,均可互相隱匿犯罪行為,而不受法律追究或減免刑罰。8.兩漢時期,公侯及其嗣字和官吏三石但以上者在法律上皆享有有罪“先請”的特權。9.漢文帝刑制改革的方案包括:當劓者,笞三百。10.漢朝為了懲罰諸侯在酎祭時所獻貢金不合標準,特制定了《酎金律》。(二)單項選擇題1.“君權神授”理論的最早提出者是(董仲舒)。2.皇帝制度的理論化、神秘化,開始于(漢朝)。3.漢初至文景時期的法制指導思想的主導是(黃老思想)。4.漢武帝之后,漢朝的法制指導思想的主導是(儒家思想)。5.漢武帝之后,法制指導思想的核心是(德主刑輔)。6.在歷史上提出“罷黜百家,獨尊儒術”的人是(董仲舒)。7.兩漢的立法活動始于漢朝建立前的(約法三章)。8.漢朝律典的代表是(九章律)。9.漢朝以典型判例作為法律形式的一種,稱作(決事比)。10.漢朝針對某類事的一個方面制定的單行法規,叫做(科)。11.漢代對特定人才的任用方式叫做(征辟)。12.漢代致仕的年齡是(七十)。13.最早提出“父為子隱,子為父隱”思想的人是(孔子)。14.漢朝首次下詔廢除肉刑的皇帝是(漢文帝)。15.漢律規定,女子犯罪量刑,可以不親自服徒刑,每個月出錢三百以顧人,此刑罰叫做(女徒顧山)。16.在漢朝,如為農民起義通風報信、提供飲食,則構成(通行飲食罪)。17.漢朝規定,吏民如知有人犯法,必須舉告,否則就是(見知故縱)。18.漢代諸侯百官的器用、服飾、乘輿各有規制,如有“逾制”,即構成(僭越罪)。19.漢代的買賣契約叫做(券書)。20.漢代的起訴叫(告劾)。21.漢代對被告人進行審訊叫(鞫獄)。22.漢代對當事人進行判決叫(斷獄)。23.漢代經過審訊,得到口供,三日后再行復審,叫做(傳復)。24.漢朝中央最高司法審判機關同秦朝一樣,叫做(廷尉)。25.漢律規定,如果官吏不執行而且阻礙皇帝詔令,侵犯皇權,則定為(廢格詔書罪)。(三)多項選擇題1.“約法三章”的內容包括(殺人者死、傷人抵罪、盜抵罪)。2.《九章律》在秦律六篇的基礎上,增加了(戶律、興律、廄律)。3.漢律六十篇包括(ABCD)。A《九章律》B《朝律》C《傍律》D《越宮律》4.漢朝的法律形式有(律、令、科、比)。5.漢朝官吏的選拔途徑包括以下的(ABCD)。A從開國功臣中選拔B通過中央的“太學”培養C征辟D察舉6.漢代的征辟分為(征召、辟舉)。7.漢朝定罪量刑的原則有(親親得相首匿、貴族官僚有罪先請)。8.漢朝定罪量刑原則“親親得相首匿”規定,一定親屬之間可以互相隱匿犯罪,但兩種罪除外,這兩種分別是(謀反、大逆)。9.漢代的書面遺囑叫做(先令書、遺令)。10.以下關于漢朝財產繼承的說法正確的有(ABCD)。A出現諸子均分財產的情況B出現遺囑繼承C庶子有財產繼承權D女兒有財產繼承權11.漢武帝時國家運用行政干預市場,調劑物件的兩項措施是(均輸、平準)。12.漢朝重農抑商的措施有(ABCD)。A不準商人穿絲綢衣服B不許商人購買土地C不許商人及其子孫到政府做官D頒布“告緡令”,獎勵人們告發不納稅的商人13.以下關于漢代訴訟制度的說法正確的有(ABCD)。A兒子不準告父親,媳婦不準告公婆,奴婢不準告主人B年未滿十歲劾在押犯告人,司法機關不受理C對普通犯罪,有人告發或被官吏告劾,隨時予以逮捕D封建貴族官僚如果犯罪,需要逮捕,要先請14.“春秋決獄”的要旨是(ABCD)。A必須根據案情事實,追究行為人的動機B動機邪惡者即使犯罪未遂也不免刑罰C首惡者從重懲治D主觀上無惡念者從輕處理15.漢代地方監察機關有(司隸校尉、州刺史)。(四)判斷正誤題1、漢朝的開國皇帝是劉秀。(×)2、項羽攻進秦都咸陽后,與關中“父老約法三章耳: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3、漢王朝建立后,劉邦命蕭何參照秦律,“取其宜于時者,作律九章”。4、《九章律》是在秦律六篇的基礎上增加了《戶律》、《興律》、《廄律》三章,合為九章。5、漢律六十篇包括《九章律》九篇、《傍章》十八篇、《越宮律》二十七篇、《朝律》七篇。(×)6、兩漢的科是針對某類事的一個方面制定的法律文書。7、兩漢的比是可以用來作為比照斷例的典型判例。8、漢初至文景時期以黃老思想為主,并輔以法家思想的法治為指導思想。9、漢初采用黃老思想,無為而治的思想反映在立法指導思想上就是“輕徭薄賦”、“約法省刑”。10、漢武帝以后是以儒家思想為主,并輔以法家思想的法制指導思想。其核心是“德主刑輔”。11、漢武帝招賢納士,孔子提出“春秋大一統”思想。他進而提出“罷黜百家,獨尊儒術”。(×)12、董仲舒的儒術,是將儒家思想與陰陽家思想結合起來,使儒家思想神秘化。13、關于刑事責任年齡,漢律直接以年齡來確定刑事責任,并有最低年齡和最高年齡的區別。14、漢朝將孔子的“父子相隱”發展為“親親得相首匿”,作為定罪量刑的原則,是指法律允許在一定親屬范圍內除犯謀反、大逆以外,均可互相首謀陷匿犯罪生為,而減免刑罰。15、貴族官僚有罪先請是兩漢時期定罪量刑的原則之一。漢朝多次頒布貴族官僚有罪“先請”的詔令,以便保護他們在法律上的特權。16、漢文帝十三年,下詔廢除肉刑,著手改革刑制。起因為“緹縈上書”。17、漢文帝改革刑制時,丞相張倉和御史大夫馮敬提出改革方案:凡當完者,完為城旦舂;當黥者,髡鉗、城旦舂;當劓者,笞三百;當斬右趾者,笞五百;當斬左趾者,棄市。(×)18、漢文帝除肉刑后也出現了一些新的問題,第一,把斬右趾改為棄市,擴大了死刑的范圍;第二,以笞三百代替劓刑,以笞五百代替斬左趾,由于笞數太多,是受刑者往往死去,造成了“外有輕刑之名,內是殺人”的結果。19、漢朝的刑制改革更加適應了封建經濟基礎的需要,為中國古代刑制由舊五刑向新五刑過渡奠定了基礎。20、兩漢在加強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打擊割據勢力方面.漢律主要制定了如下罪名:(1)阿黨與附益。(2)僭越。(3)出界。(4)泄漏省中語。即泄露朝廷機密事宜。(5)通行飲食罪。(×)21、兩漢掌握維護皇權,加強君主專制方面規定了許多罪名,包括(1)欺謾、詆欺、誣罔。(2)非議詔書,毀先帝。(3)怨望誹謗政治。(4)左道。(5)廢格詔書。22、秦朝朝的通行飲食罪是指為起義農民同情報、當向導、供給飲食。(×)23、漢代的買賣契約叫“質劑”,凡買賣關系的確立,都要訂定契約,一式兩份,買賣雙方各執其一,日后發生糾紛,則以契約為證。(×)24、兩漢朝廷為了緩和矛盾,曾明定利率,超過法定利率者叫“取息過律”,要受到懲罰。25、漢朝統治者為恢復和發展社會生產,需要增加勞動力,詔令女子15歲至30歲以內不出嫁,便采取多出品賦的辦法進行懲罰。因此,兩漢時期的早婚現象極為普遍。26、漢統治者為加強家庭中丈夫的統治地位,制造了“夫為妻綱”的理論,要求妻子有條件地服從丈夫,服侍丈夫。丈夫可以大量蓄妾,妻子則只能“專心正色”,保持貞操。妻子死了,丈夫可以再娶,而丈夫死了妻子不能再嫁。妻子在家庭中,完全置于夫權的統治之下。(×)27、漢律有關于“非子”、“非正”的規定,“非子”指非親生之子,“非正”指非嫡妻之子。漢律承認“非子”、“非正”的爵位繼承權。(×)28、漢代的起訴叫“告劾”,一方面是指當事人自己直接到官府告訴,一方面指政府官吏,主要是監察官吏御史和司隸校尉“察舉非法”,“舉劾犯罪”。29、漢朝《沈命法》頒布之目的是督促官吏及時發覺和緝捕盜賊。30、漢律規定,拾得小件物件,如十日內無人認領,則歸拾得人。(五)問答題1.君權神授此理論的最早提出者是董仲舒,目的是把皇帝神秘化。意思是說皇帝受天之命,所以皇帝被稱為“天子”。2.德主刑輔這是漢武帝之后漢代的立法指導思想的核心。以儒家的德為主,并輔以法家的刑,采取剛柔相濟的治國之道。3.《九章律》漢高祖時蕭何制訂,共九篇。蕭何在《法經》六篇的基礎上,又吸收了秦律,增加了《戶律》、《廄律》、《興律》三篇,合為九篇,故稱《九章律》,這是一部綜合性的法典。4.漢律六十篇漢朝的幾部主要法典的總稱,包括《九章律》九篇;《傍章律》十八篇;《越宮律》二十七篇;《朝律》六篇。5.科科是漢代的一種法律形式,是針對某類事情的一個方面制定的單行法規。6.比比是漢代的一種法律形式,是指可以用來比照斷案的典型判例,也叫“決事比”。7.征辟征辟是漢朝對特定人才的任用方式。分征召和辟舉兩種。8.征召征召是漢代選任官吏的一種方式,或者由皇帝詔令各郡推舉并皇帝面試后任用,或者皇帝直接征用有才能之人。9.辟舉辟舉是漢代選任官吏的一種方式,也叫辟除,是高級主管官吏或地方上郡守以上的官吏在其轄區境內對有名望又有統治才能的人,向中央推薦人才或自選屬吏的制度。10.親親得相首匿漢朝定罪量刑的原則,即允許一定范圍的親屬之間對于一定的犯罪,除謀反、大逆外,可以互相隱匿犯罪行為,而不受法律追究或減免刑罰。11.貴族官僚有罪先請漢朝定罪量刑的原則,即公侯及其嗣子和官吏三百石以上者在法律上皆享受有罪先請示皇帝裁斷的特權。凡經上請,一般都要得到減刑或免刑。12.女徒顧山漢代專為女犯設立的刑罰,女犯定罪判決后可以釋放回家,但每月必須出錢三百由官府雇人到山上砍伐木材,以代替女犯應服的勞役。13.僭越罪漢代的罪名,漢代諸侯百官的器用、服飾、乘輿各有規制,如有“逾制”,即構成僭越罪。14.左道罪漢代的罪名,即凡以邪道蠱惑民眾者依律處以死刑。15.首匿罪漢代的罪名,指主謀藏匿罪人。首匿者處重刑。16.通行飲食罪漢朝的罪名,指給農民起義軍通情報、當向導、供給飲食。漢律嚴格鎮壓此種行為,犯者處死刑。17.見知故縱漢朝的罪名,是指吏民看見或知道有人犯法,特別是看見或知道“盜賊”在活動,則必須舉告,不舉告即為故縱。見知故縱者與罪犯同罪。18.券書漢代的買賣契約。一式兩份,買賣雙方各執一份,日后發生糾紛,以契約為證。19.秋冬行刑漢代死刑執行方式,漢律規定,除對謀反、謀大逆等重要犯罪立即處死外,其他死囚的處決須待秋季霜降后、冬至前進行。20.《春秋》決獄漢朝斷案的方式,漢代在斷決案件的時,不是根據法律,而是根據儒家經典《春秋》一書中所表達的儒家經義為準繩。21.漢朝定罪量刑的若干原則。(1)關于刑事責任年齡▲(2)親親得相首匿親親得相首匿是漢朝定罪量刑的原則之一,指一定范圍的親屬之間除謀反、大逆以外,可以互相首謀隱匿犯罪而不負刑事責任。最早提出這一倫理原則的是孔子,將該倫理原則上升為刑罰適用原則的是西漢宣帝。(3)先自告除其罪▲(4)貴族官僚有罪先請貴族官僚有罪先請是漢朝定罪量刑的原則之一,即一定級別的官僚貴族犯罪后,一般司法機關不得擅自處理,須奏請皇帝,由皇帝根據其官職高低、功勞大小等因素,決定刑罰的適用及減免。22.漢代立法指導思想先后的發展變化。從漢初到武帝七十多年間,由于社會政治經濟前后發生很大變化,漢王朝的法制指導思想,也相應發生很大變化,總體上看,大致分為兩個階段:(一)漢初至文景時期漢初至文景時期以黃老思想為主,并輔以法家思想為法治的指導思想。漢初,由于秦朝的苛政和連年戰爭,社會生產遭到嚴重破壞,統治者需要有一個相對穩定的局面,使人民得以休息生養,恢復和發展生產,以鞏固剛剛建立的封建政權。這時,劉邦總結秦亡的教訓,作為借鑒。劉邦手下陸賈根據黃老思想,結合當時的社會情況,提出“道莫大于無為”。當時統治階級從皇帝到丞相無不尊崇黃老思想。文景時期尤為顯著。無為而治的思想反映在立法指導思想上就是“輕徭薄賦”、“約法省刑”。結果,出現了生產發展、人民生活改善的繁榮景象。(二)漢武帝以后漢武帝以后是以儒家思想為主,并輔以法家思想為法制指導思想。其核心是“德主刑輔”。漢初社會政治經濟經過七十年的恢復和發展,國家積累了大量物質財富。封建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得到鞏固,但漢初分封的諸侯王室力量也逐漸強大起來,同中央發生了尖銳的矛盾。土地兼并嚴重,加上匈奴不斷入侵,最高統治者就亟需進一步加強中央集權,尋求新的法制指導思想。漢武帝招賢納士,董仲舒以“春秋大一統”思想應對。他指出,要建立大一統的中央集權制,首先要統一思想。進而提出“罷黜百家,獨尊儒術”。董仲舒的儒術,是將儒家思想與陰陽家思想結合起來,使之神秘化。他指出,事件萬物都分為陰和陽,德為陽,刑為陰,德主則刑輔。這也是總結秦朝“轉任刑罰”的教訓,提倡先用德禮進行教化,教化無效再輔以刑罰。這種剛柔并濟的治國之道,是漢武帝行之有效的統治方法。這一思想對后世歷代王朝的立法影響很大,是以綱常名教為核心的封建正統法律思想的開端。▲23.“春秋決獄”的要旨。在審理案件的時候,要根據犯罪的事實,考察行為者的動機;只要有犯罪動機,就應當加以懲罰,不必待其成為行為;對于首犯要從重懲處;如果只有犯罪行為,而沒有犯罪動機,就應當從輕發落。▲24.漢代刑制改革內容和意義。(1)漢代刑制改革源于“緹縈上書”。(2)漢文帝時期的改革內容是:以徒刑、笞刑、死刑分別取代黥刑、劓刑和斬趾刑。即黥刑改為髡鉗城旦舂,劓刑改為笞300,斬左趾改為笞500,斬右趾改為棄市。漢文帝改革出現的問題:斬右趾改為棄市,擴大了死刑范圍;以笞刑替代劓刑和斬左趾,受刑者都被打死。(3)漢景帝時期的改革內容是:第一、減少笞數。最終將劓刑改為笞100,斬左趾改為笞200;第二、制定法令規范笞刑。規定刑具規格、受刑部位以及中途不準更換行刑人等。(4)改革意義:文景時期廢除肉刑的改革,在中國法制史上意義重大。它是中國古代刑制由野蠻階段進入較為文明階段的標志,為封建制五刑的建立奠定了基礎,而且也有利于封建經濟的發展。25.兩漢監察機關及其職權。(1)中央監察機關西漢時期,中央監察機關為御史府(也叫御史大夫寺),長官為御史大夫,地位僅次于丞相,協助丞相總理國政,同時職掌全國的最高監察權。御史大夫下御史中丞和侍御史等屬官。東漢時期,御史府更名為御史臺(也叫蘭臺),長官為御史中丞。御史臺成為專門形式監察權的機構,也是最高監察機關。(2)地方監察機關西漢時期,司隸校尉與御史中丞的職權大體相仿,可糾察包括丞相在內的百官,直接彈劾三公。東漢時期,司隸校尉在皇帝面前與尚書令、御史中丞均專席獨坐,被稱為“三獨坐”。漢武帝時期,每個州設州刺史,直屬御史大夫。后來州刺史的權力過重,變成地方最高一級的行政長官。第七章三國兩晉南北朝的法律制度(一)填空題1、魏律改具律為刑名,并冠于律首。2、正式規定維護封建統治階級特權的“八議”條款是魏律。3、在晉律里,將以奪爵、除名、免官來抵罪總稱為雜抵罪。4、北齊律的篇目為十二篇。5、北齊律確了“重罪十條”,為后世的“十惡”提供了范例。6、北魏、北齊將流刑列為法定刑,作為死刑與徒刑的中間刑。7、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建立了皇帝直接領導的獨立的監察機關,即御史臺。8、曹魏高貴鄉公規定:“在室之女,從父母之誅,”已嫁之婦,“從夫家之罰”。(二)單項選擇題1、“八議”最早規定在(魏律)。2、開始區分律和令的是(晉律),其中規定“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3、以下確立封建制法典十二篇體例的是(C)。A魏律B晉律C北齊律D北魏律4、北周的中央審判機關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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