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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頁共頁承運人未克盡職守應承當經濟責任承運人未克盡職守應承當經濟責任。一、案情簡介某出口公司(以下簡稱發(fā)貨人)出口861箱/8400件pvc雨衣,裝40貨柜eisu1303383于1998年7月31日從福州港起運,并向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投保海洋貨物運輸一切險附加戰(zhàn)爭險,保單號為fc07/9806342,保險金額45540.00美元,目的港為希臘的比雷埃夫斯港。貨物運抵目的港后,收貨人發(fā)現貨物缺少103整箱,另有6箱破損內容不齊,經保險當地代理unitedindurance要么缺少發(fā)生在承運人接貨后和最后封貨柜之前照管期間。而保險公司經過研究本案的所有事實、證據和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隨后基于以下的抗辯理由主險公司有權行使代位求償權,無論基于何種情況被告均應對貨物缺少滅失負賠償責任:本案的第mt806pir30e79ab號提單批注“shipper`sload二、駁回原告對福州市馬尾輪船公司的訴訟懇求;三、本案訴訟費人民幣1850元,由被告長榮海運股份負擔。”一審訊決后,被告人長榮海運股份沒有上訴,向保險公司匯付了上述款項。三、判決評析及代位求償權深層定位的考慮綜觀本案,被告的抗辯亦有相當分量的事實根底,案涉貨物鉛封變動是福州海關的碼頭驗貨使然,而該批貨物為塑料雨具,屬低值易耗品,在碼頭監(jiān)管森嚴的情況下,論理不易成為盜竊的主要目的。因此,本案貨物原裝缺少的可能性似乎更大些,且被告提供福州海關第249號《作業(yè)流程表》為證,已盡舉證義務,法院完全可以在被告舉證的根底上認定貨損屬于原裝缺少,但法院最終判決保險公司勝訴!值得思量,其實這也正是本案的典型之處。我國屬大陸法系國家,受法制環(huán)境的限制法院不能應用法理判案,只能根據現有成文法律來判案,因此,法院在本案的判決中欲對保險公司的代位求償予以保護,只能在判文上使用技巧,如:判決認定貨物缺少緣由的根據是目的港檢驗人的“推測原因為失竊”,并以此認為“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原告據此理賠并無不當”,對保險公司的代位求償權予以保護。法院對貨損發(fā)生的實際原因亦未查明,推測為失竊的模糊語言并不排除貨物原裝缺少的可能性,而在此種情況下以“被告認為本案貨損缺少是發(fā)貨人/托運人未將該局部貨物裝運,但不能舉證”為由支持了保險公司的訴訟懇求,無疑內在包含著保險人好心理賠的法律保護。而法院對好心理賠的保險人利益予以保護的意圖,從其對本案舉證責任分配問題上明顯向原告傾斜亦可見一斑。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誰主張,誰舉證”的規(guī)定,原告主張案涉貨損是承運人責任期間發(fā)生失竊所致,根據是貨柜鉛封變動以及目的港檢驗人“推測為失竊”的結論。被告舉證說明貨柜在進入碼頭前是原鉛封號,海關驗貨后更換新的封號,所換鉛封號在整個航程中均未再發(fā)生任何變動,因此主張在碼頭并未發(fā)生失竊,貨損是原裝缺少。客觀分析^p雙方舉證責任完成情況,原告明顯處于優(yōu)勢,因為推測為失竊與事實發(fā)生了的失竊顯然不同,唯有真實的失竊才屬于保險事故應予理賠,原告在被保險人索賠時,沒有相反證據說明貨損缺少是其他不屬保險范圍的事故造成,所為理賠無可厚非,符合保險法及時賠償的立法宗旨,也維護了自身的商業(yè)形象。然而問題在于被告完成了“鉛封變動是海關在碼頭驗貨使然”的舉證責任后,主張在碼頭貨物失竊的舉證責任論理又應落到保險公司頭上,而保險公司并沒有進一步的證據支持該主張。但廈門海事法院那么見仁見智,從被告主張“貨損缺少是發(fā)貨人/托運人未將該局部貨物裝運但不舉證”的角度判令其承當舉證不能的不利瓜果,究其原因,這顯然是在自由裁量的范圍內,傾向于保護好心理賠的保險人的利益。因此,本案判決中無疑昭示著保險人的好心理賠應獲得法律保護的審訊價值理念。本案中保險人鑒于鉛封變動及目的港檢驗人推測為失竊致使貨損的結論下憑齊全的單證對貨損予以理賠在主觀上實無過錯可言,但本案卻屬貨物原裝缺少的可能性,卻對傳統的保險代位求償權提出了嚴峻的挑戰(zhàn)。假設因循傳統保險代位權理論,在前述情況下保險人理賠將由于此后的事實證明確屬原裝缺少而被判不是保險事故,那么無保險代位權可言,保險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法律上實在的保障。尤其是在海洋貨運險業(yè)務中,收貨人往往是處于法律環(huán)境大相徑庭的異國他鄉(xiāng),向其追討錯誤理賠款撇開事實上的困難不談,還存在著可能由于詳細法律規(guī)定的沖突(即依保險人所在國無代位權,但依收貨人所在國法律在該種情況下那么有代位權)而得不到保護。因此,本案的審訊理論對保護保險人的好心理賠、對維護保險業(yè)的安康開展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既然傳統的代位追償權理論使保險人在追償時受到限制,促使我們考慮代位求償權深層定位的問題。返觀我國的《保險法》與《海商法》均未對保險代位權作詳盡的規(guī)定。《保險法》第44條第1款規(guī)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懇求賠償的權利。”《海商法》第252條規(guī)定:“保險標的發(fā)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是由第三者造成的,被保險人向第三者要求索賠的權利,自保險人支付賠償之日起,相應轉移給保險人。被保險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需知道的情況,并盡力協助保險人向第三者追償”。從立法的內容看,兩部法律條文對保險代位權的行使規(guī)定了一個前提兩個要件,一個前提即所發(fā)生的事故應是承保范圍內損失(保險事故),兩個要件分別為支付保險理賠款以及追償已賠付的保險金額為限、追回金額超過賠償限額的應當歸還給被保險人。就保險代位權的立法要旨看,上述規(guī)定本質上是要求保險代位權的行使應有保險合同上的根據。然而,目前的立法實際僅是對保險代位權行使的根據作了標準,并沒有答復到底什么是保險代位權,未對保險人在理賠時根據提交的齊全單證判斷是保險事故,而在追償時根據被告提供的證明說明該損失并非保險事故時是否仍享有追償權(本案假設的事實正符合這種情況)作出進一步的規(guī)定,甚至也未對保險人在承保責任外發(fā)生損失的自愿賠付時規(guī)定如何操作。這也是上述案例中保險公司在本案中的處境,而該保險公司的代位求償權始終被對方質疑,這在訴訟程序上并不鮮見。保險人作為原告在此類訴訟中,其代位求償權問題經常被被告方利用作為抗辯的手段,被告方總是選擇在保險人的追償前提出先發(fā)制人,以到達回避在本質性問題方面的舉證義務,而他們往往可以到達目的的原因之一,恰恰是我國《保險法》關于保險代位權的性質、成立和行使要件、行使方法及其內容、代位權行使的保障和救濟、代位權的行使限制等許多理論和實務問題沒有提供完好的答案,法院的審訊實務方面,也沒有經典的判例可以援引。根據我國《合同法》第79條規(guī)定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局部轉讓給第三人,第80條規(guī)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fā)生效力;第81條規(guī)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獲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第82條規(guī)定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本文認為在保險合同中有關保險代位權的問題,同樣涉及被保險人債權的轉讓,《合同法》中有關條款的規(guī)定,應當同樣適用。亦即只要被保險人出具《收據及權益轉讓書》并將債權轉讓的事實有效通知第三方責任方,就意味著保險人獲得的代位求償權的有效性毋庸質疑。否那么,保險人在賠付被保險人之后向責任方追償時訴諸法庭,卻首先面臨的將是法官對“保險理賠是否符合保險合同條款”的審理,這對保險人不僅頗為不公而且會阻礙保險業(yè)的進一步開展。我們不妨進一步設想,假設保險人在商業(yè)經營中從特殊的角度考慮(如保險條款不盡完善、政府部門的壓力、與廣闊客戶的關系等),對承保責任范圍外的損失作了自愿賠付或通融一定比例的賠付,那么保險人獲得在該自愿賠付或通融一定比例賠付的金融范圍內的代位求償權是否有效?答案是肯定的,上述《合同法》規(guī)定仍然適用自愿或通融賠付的情況,因為保險人的自愿或通融賠付并不排擠或否認其代位權的存在,理論上保險代位權為保險人按照法律規(guī)定所享有的權利,其因為保險合同的訂立而當然發(fā)生;保險人放棄按照保險合同而享有的免于承當保險責任的利益,并不說明保險人放棄了保險代位權,造成被保險人損害的第三人是否應當承當責任,并不因保險人自愿或通融賠付保險賠償金而受影響,第三人仍得以其對被保險人的一切抗辯對抗保險人。所以,保險人在保險合同約定無須承當保險責任時,仍然給予被保險人以賠償的,可以對造成被保險人損害的第三人行使代位權。因此,不管保險人的賠償是否基于保險合同的條款規(guī)定,在代位求償權的問題上,只要被保險人的損害從保險人處得到補償而因此將補償范圍內的代位求償權轉讓給保險人,保險人因此獲得的代位求償權當然有效,這樣既方便和滿足了商業(yè)貿易開展的需要,最大限度內尊重了當事人合同自由的權利,也杜絕了被保險人的訴權轉讓后雙重獲利的可能,符合保險損害的補償原那么,又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在我國現行法律僅規(guī)定法定賠償下的代位權的立法理論下,應當答應和保護甚至鼓勵自愿或通融賠償情況下的代位權的產生、存在和開展,而不能、同時也沒有任何理由以前者來否認后者。承運人未克盡職守應承當經濟責任有關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條款〔年版〕有關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條款〔年版〕總那么第一條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批單和特別約定共同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采用書面形式。任何非書面形式的約定對保險合同當事人均無法律約束力。第二條經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批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qū)〕合法從事道路客運效勞的承運人,均可作為本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保險責任第三條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在使用保險單載明的客運車輛從事合法客運經營過程中發(fā)生意外事故,導致本車旅客人身傷亡或隨身攜帶物品的財產損失,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應由被保險人承當經濟賠償責任的,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本保險合同項下的旅客是指持有效運輸憑證乘坐客運汽車的人員、按照運輸主管部門有關規(guī)定免費乘坐客運車輛的兒童以及按照承運人規(guī)定享受免票待遇的人員。第四條經保險人事先書面同意,如被保險人因發(fā)生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訴訟,對應由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費、訴訟費、律師費,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責任免除第五條以下原因造成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一〕地震、海嘯、洪水、臺風、龍卷風、泥石流、崖崩、突發(fā)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二〕戰(zhàn)爭、敵對行動、軍事行為、武裝沖突、罷工、騷亂、____、恐懼活動;〔三〕核輻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行政行為或司法行為。第六條發(fā)生意外時,存在以下情形的,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一〕客運車輛有以下情形之一1.無行駛證、車輛營運證;2.未按規(guī)定進展平安技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3.客運車輛不符合《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guī)定》的有關要求。〔二〕駕駛人有以下情形之一1.駕駛人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2.駕駛人不符合《道路運輸條例》、《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guī)定》應當具備的要求的;3.無有效駕駛執(zhí)照的。〔三〕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其駕駛人的成心或重大過失行為;〔四〕被保險人或其駕駛人利用客運車輛從事犯罪活動。第七條以下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也不負責賠償;〔一〕非本保險合同所稱旅客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二〕被保險人根據合同應該承當的責任〔不包括假如該合同不存在,被保險人仍應承當的法律責任〕;〔三〕罰款、罰金及懲罰性賠償;〔四〕任何精神損害賠償;〔五〕任何間接損失;〔六〕旅客在客運車輛外遭受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七〕旅客因疾病〔包括因乘坐客運車輛感染的傳染病〕、分娩、自殘、毆斗、自殺、犯罪行為遭受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八〕旅客攜帶的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等違禁物品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九〕旅客隨身攜帶物品因自身的自然屬性、質量缺陷或包裝、放置和保管不善遭受的損失;〔十〕客運車輛被盜竊、搶劫、搶奪期間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十一〕本保險合同約定的應由被保險人自行承當的免賠額。第八條以下財產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電腦、現金、票據、有價證券、金銀珠寶、鉆石、玉器、首飾、稀有金屬、貨幣、郵票、藝術品、文物、古幣、古玩、古書、字畫、文件、賬冊、技術資料、電腦資料、圖表及任何動物、植物。第九條其他不屬于本保險合同第三條和第四條約定范圍內的損失、費用和責任。賠償限額第十條賠償限額包括每人賠償限額、每次事故賠償限額和累計賠償限額,由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并在保險合同中載明。發(fā)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保險人對每一旅客承當的最高賠償金額不超過保險合同約定的每人賠償限額。其中,保險人就每一旅客財產損失的賠償金額不超過保險合同約定的每人賠償限額的5%。對于每次事故,保險人對法律費用的賠償金額不超過保險合同列明的每次事故賠償限額的5%,但在保險期間內該項賠償金額之和不得超過保險合同約定的累計賠償限額的30%。保險人對每次事故承當的本條款第三、四條規(guī)定的賠償金額之和不超過保險合同約定的每次事故賠償限額。在保險期間內,保險人累計承當的本條款第三、四條規(guī)定的賠償金額之和不得超過保險合同約定的累計賠償限額。保險期間及保險費第十一條除另有約定外,保險期間為一年,以保險合同載明的起訖時間為準,保險期間缺乏一年的按短期費率計收保險費。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第十二條投保人在投保時,應當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投保人違背此義務的,保險人可以依法解除保險合同。投保人成心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保險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不承當賠償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對保險事故的發(fā)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于保險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不承當賠償責任。第十三條除另有約定外,投保人應在保險合同成立時一次性支付保險費。投保人未交納保險費或未按保險合同約定交納保險費的,發(fā)生任何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第十四條被保險人及其駕駛人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以及國家及政府有關部門制定的其他相關法律、法規(guī)及規(guī)定,加強管理,采取合理的預防措施,盡力防止或減少責任事故的發(fā)生。被保險人及其駕駛人應當做好客運車輛的維護、保養(yǎng)工作,不得擅自改裝,并按規(guī)定進展檢驗,使其保持平安行駛技術狀態(tài),對保險人提出的消除不平安因素和隱患的建議,應及時采取相應的整改措施。保險人可以對被保險人遵守前兩款約定的情況進展檢查,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提出消除不平安因素和隱患的書面建議,投保人、被保險人應該認真付諸施行。假如投保人、被保險人怠于承受保險人的合理建議或不承受保險人的安第三、四條規(guī)定的賠償金額之和不得超過保險合同約定的累計賠償限額。保險期間及保險費第十一條除另有約定外,保險期間為一年,以保險合同載明的起訖時間為準,保險期間缺乏一年的按短期費率計收保險費。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條款_合同范本總那么第一條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批單和特別約定共同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采用書面形式。任何非書面形式的約定對保險合同當事人均無法律約束力。第二條經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批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qū)〕合法從事道路客運效勞的承運人,均可作為本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保險責任第三條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在使用保險單載明的客運車輛從事合法客運經營過程中發(fā)生意外事故,導致本車旅客人身傷亡或隨身攜帶物品的財產損失,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應由被保險人承當經濟賠償責任的,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本保險合同項下的旅客是指持有效運輸憑證乘坐客運汽車的人員、按照運輸主管部門有關規(guī)定免費乘坐客運車輛的兒童以及按照承運人規(guī)定享受免票待遇的人員。第四條經保險人事先書面同意,如被保險人因發(fā)生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訴訟,對應由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費、訴訟費、律師費,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責任免除第五條以下原因造成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一〕地震、海嘯、洪水、臺風、龍卷風、泥石流、崖崩、突發(fā)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二〕戰(zhàn)爭、敵對行動、軍事行為、武裝沖突、罷工、騷亂、____、恐懼活動;〔三〕核輻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行政行為或司法行為。第六條發(fā)生意外時,存在以下情形的,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一〕客運車輛有以下情形之一1.無行駛證、車輛營運證;2.未按規(guī)定進展平安技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3.客運車輛不符合《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guī)定》的有關要求。〔二〕駕駛人有以下情形之一1.駕駛人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2.駕駛人不符合《道路運輸條例》、《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guī)定》應當具備的要求的;3.無有效駕駛執(zhí)照的。〔三〕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其駕駛人的成心或重大過失行為;〔四〕被保險人或其駕駛人利用客運車輛從事犯罪活動。第七條以下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也不負責賠償;〔一〕非本保險合同所稱旅客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二〕被保險人根據合同應該承當的責任〔不包括假如該合同不存在,被保險人仍應承當的法律責任〕;〔三〕罰款、罰金及懲罰性賠償;〔四〕任何精神損害賠償;〔五〕任何間接損失;〔六〕旅客在客運車輛外遭受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七〕旅客因疾病〔包括因乘坐客運車輛感染的傳染病〕、分娩、自殘、毆斗、自殺、犯罪行為遭受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八〕旅客攜帶的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等違禁物品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九〕旅客隨身攜帶物品因自身的自然屬性、質量缺陷或包裝、放置和保管不善遭受的損失;〔十〕客運車輛被盜竊、搶劫、搶奪期間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十一〕本保險合同約定的應由被保險人自行承當的免賠額。方案供用電經濟責任合同一、用電指標:__月份______鋼鐵公司用電指標最大負荷分配為____萬千瓦。日負荷率按93%考核,經濟制約按91%計算。二、負荷制約:1.在頂峰負荷時間______鋼鐵公司用電負荷不得超過指標____萬千瓦。在電網允許情況下如負荷超過105%,其超出局部加倍收取根本電費。2.頂峰時間為每天:8點30分至11點30分、18點30分至22點。3.在頂峰負荷時間_________供電局保證______鋼鐵公司用電指標____萬千瓦。假如未按方案指標供電,那么按減供的負荷加倍扣減當月根本電費〔每天按1/30計算〕。三、用電量的制約:本月應到達的用電量=日負荷量×24×0.91×31=萬度。1.假如某鋼鐵公司月用電量達不到上述月用電量付電度電費。其少用電量局部以______鋼鐵公司上月的平均電度電價計算電度電費〔不包括根本電費〕。2.在______鋼鐵公司不超指標____萬千瓦情況下,由于_______供電局原因影響______鋼鐵公司少用電量,那么按實際情況從應到達的用電量中扣減〔少供電量的計算,以前3天實際平均值為準,遇休息日順延1天〕,其少供局部同樣以______鋼鐵公司上月平均電價計算電度電費,在月結算電費中扣減。四、負荷與電量計算1.用電最大需量=______鋼鐵公司受電表綜合小時最大負荷×1.06。以全月每天兩個頂峰時間的最大需量作為結算電費的根據。2.每日頂峰時間______鋼鐵公司最大用電負荷按以下公式考核。3.電量考核以______鋼鐵公司當月向供電局結算電費的電度數為準。五、本合同執(zhí)行的賠、罰款電量局部在___月___日前結算完畢,其他局部均仍按正常電費結算方法執(zhí)行。六、______鋼鐵公司應加強方案用電與用電管理工作。在電網需要限電時,______鋼鐵公司要按地區(qū)電力調度要求,配合做好限電工作,不得拖延。七、______鋼鐵公司應及時、準確地向供電局提供全月根本電費的結算數據。如發(fā)現有不實之處,由供電局提出處理意見。八、本合同的有效期: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九、本合同的簽訂,執(zhí)行及結算事宜的經辦部門為______供電局用電科和______鋼供電廠。_______供電局______鋼鐵公司負責人:負責人:經辦人:經辦人:簽訂時間:年月日簽約地點:職業(yè)安康平安經濟責任合同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為了貫徹甲方公司職業(yè)安康平安的規(guī)章制度以及政府有關部門的職業(yè)安康平安法規(guī),保障職工在消費過程中的職業(yè)安康平安與勞動保護,進步經濟效益,貫徹落實責任,強化預防,持續(xù)改良,確保消費平安與安康的方針,時時事事都注意職業(yè)安康平安,杜絕重大傷亡事故,經_________工程工程經理部〔下稱甲方〕與_________建工/勞務公司施工班組〔下稱乙方〕友好協商,簽訂如下職業(yè)安康平安經濟責任合同,甲乙雙方應共同遵守以下事項:第一條職業(yè)安康平安施工一、甲方應負責的事項1、乙方工人入場后,甲方有關領導〔工地工程經理,專職平安員〕和有關部門必須進展職業(yè)安康平安三級教育,并留書面記錄。2、乙方施工消費中職業(yè)安康平安工作做出好成績,施工季無重傷、死亡事故、中毒、輕傷事故、無重大違章行為、無勞資糾紛,按《施工現場職業(yè)安康平安獎罰暫行規(guī)定》有關規(guī)定給予表彰和獎勵。3、乙方所有進場工人或更換工種的工人上崗操作前,甲方必須針對工作性質和特點對其進展職業(yè)安康平安技術交底。二、乙方應負的責任1、經甲方允許乙方分包的,乙方應在所有分包進場工人或更換工種的工人上崗操作前,必須針對工作性質和特點對其進展職業(yè)安康平安技術交底,乙方應在每月25日前將職業(yè)安康平安技術交底記錄交由甲方保存。2、乙方領導應定期組織職工進展職業(yè)安康平安教育和有關職業(yè)安康平安知識的學習。乙方班長要組織班前職業(yè)安康平安教育活動〔各班每周至少三次應留有記錄〔書面材料須在當月25日之前送甲方平安員一份〕〕。3、乙方進入工地的各種人員要相應地固定,不得單方隨意更換,如需更換須報甲方同意,乙方進場人員進入現場前,應及時將報甲方,包括從事建筑施工的各種證件,特殊工種〔如焊工等〕應具操作答應證,進場交甲方保存,另交二張一寸照片,作為制備出入卡用。4、乙方職工必須遵守現場職業(yè)安康平安文明施工管理及勞務管理制度。乙方應積極配合現場管理人員做好進場人員的勞務手續(xù)的辦理、登記及教育培訓和管理等工作。執(zhí)行國家、省、市的規(guī)程、標準、規(guī)定。乙方應嚴格執(zhí)行勞務合同中有關職業(yè)安康平安、文明施工及勞務管理的有關要求和規(guī)定,如有違者,按《施工現場職業(yè)安康平安獎罰暫行規(guī)定》相關條款給予處分,嚴重的,甲方可提請市、區(qū)職業(yè)安康平安監(jiān)視站進展處理。5、乙方應根據人數裝備兼職或專職平安員:_________人配兼職平安員1人,_________人配專職平安員〔報工程職業(yè)安康平安組〕,專職平安員要持有效證件。6、乙方應在簽完本合同后按每十五人抽一人的原那么,裝備義務治安消防員,并將報送工程職業(yè)安康平安組。三、責任劃分:乙方人員在施工現場施工過程中所發(fā)生的職業(yè)安康平安事故,如屬乙方違章操作或違章指揮引起的,事故的處理和經濟損失均由乙方負責,并按照本制度及廈門市有關部門的有關規(guī)定承當罰款。第二條治安、消防、保衛(wèi)為了搞好綜合治理,加強治安管理,維護本單位消費、工作秩序和公共職業(yè)安康平安,防止打架斗毆、流氓、盜竊、火災事件的發(fā)生,承包單位必須做到如下幾點:一、六不準:不準在公共場所尋釁鬧事,打架斗毆;不準酗灑;不準賭博;不準損壞公司財產;不準擅自留宿外來人員或窩藏包庇壞人,不準在現場擅自使用明火及生活區(qū)擅自接拉電線、擅自使用電爐、電炒鍋、煤油爐、火爐、煤爐、液化汽灶等器具,杜絕火災事故。二、在外架、施工現場、倉庫、木工場等易燃易爆場所,一律嚴禁煙火。三、嚴禁所屬人員盜竊施工現場的物資、設備、零星配件,一經發(fā)現以破壞消費論處并給予當事人及所在班組經濟制裁。四、各區(qū)域內部設立的警告牌、戒備、鐵絲網、職業(yè)安康平安設施和消防栓、消防水管,未經充許,不得私自搬動、挪用和任意撤除。五、乙方人員應嚴格遵守《工地臨時住宿管理規(guī)定》。六、乙方人員在外一切行為,不代表甲方。以上條款如有違背者,承包班組必須承受公司或當地公安機關的處分。根據違背合同條款的情節(jié)輕重,損失大小,將分別酌情給予當事人或班組進展賠償損失、罰款,解除合同直至追究刑事責任。第三條考核標準一、考核內容〔總分值200分,140分為合格〕序號考核內容考核得分〔總分200分〕備注1234二、記分表月份得分記錄人記錄時間備注〔注明進場、退場時間〕本合同經雙方負責人簽字蓋章后生效,施工任務完成后,最后一人辦理分開手續(xù)后失效。本合同一式貳份,工程消費職業(yè)安康平安組一份,承包單位一份。甲方〔簽章〕:_________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附件一:施工現場職業(yè)安康平安獎罰暫行規(guī)定一、罰那么:1、有以下情況之一的個人,罰款_________元,情況嚴重的,罰款_________元,或清退出場,觸犯刑律的,送交當地公安機關處理;1.1進入施工現場不戴平安帽,不按規(guī)定使用勞動保護用品;1.2攀登、跨越各種欄、網、架、墻、乘坐非載人提升設備上下,從上拋擲物料、垃圾;1.3無證進展特種作業(yè);1.4擅自改變職業(yè)安康平安技術方案,拆改、挪動或成心損壞職業(yè)安康平安設施,職業(yè)安康平安標志;1.5亂拉亂接臨時用電線路,擅自動用電器設備的;1.6未經工程批準在宿舍區(qū)使用煤油爐、液化汽灶、煤爐、火爐、電爐及其它電熱器具的;1.7擅自留宿非本工地工作人員的;1.8擅自帶未滿16歲人員進入施工現場;1.9在宿舍區(qū)亂倒垃圾、亂潑臟、廢水的、亂扔煙頭、亂倒剩飯剩菜、亂吐痰的;1.10在宿舍區(qū)進展大聲喧嘩、吵架、斗毆、賭博、酗酒的;1.11損害公物,擅自挪動宿舍區(qū)鋪位的,擅自損壞、撤除、改裝宿舍區(qū)床鋪、桌子、椅子及其他設備設施的;1.12不服從管理,回絕職業(yè)安康平安管理檢查人員指導,威脅、漫罵、侮辱、毆打管理人員的;1.13違章行為造成隱患、險情、未遂事故、事故或傷害別人,違背操作規(guī)程作業(yè)的,不配合管理人員對事故、案件進展調查處理的;1.14拆改、挪動防護設施后,不按要求恢復,也不采取彌補措施的;1.15在木工房、食堂、倉庫、配電房、樓層、外架及其它易燃易爆部位抽煙或未批準使用明火的;1.16盜竊現場的物資、設備、零星配件的。2、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班組〔隊〕〔班、隊長〕罰款_________元,情節(jié)嚴重的,罰款_________元,情節(jié)特別惡劣的,應清通出場,觸犯刑律的,應將責任人送交當地公安機關處理,造成損失的,應按實賠償;2.1不按規(guī)定按時做班前職業(yè)安康平安教育、交底活動的,每月不按時組織職業(yè)安康平安講評活動的〔以資料為憑據〕;2.2工程、公司組織活動,未經批準不參加的;2.3變動本班組人員,不及時將人員變動情況上報工程的;2.4苛扣本班組工人工資,不及時處理工人糾紛引發(fā)事故或不良影響的;2.5每周三次不在現場領導本工種工作、碰到緊急情況不及時趕到現場及高危作業(yè)時未到場監(jiān)視的;2.6唆使、威脅或采用其它手段煽動、縱容工人鬧事的;2.7不服從工程、公司管理的;2.8違章指揮行為造成隱患、險情、未遂事故或傷害別人的;2.9不對本班組從事高空、懸空、人工挖孔作業(yè)的人員或其它從事特殊工種人員進展身體檢查的;2.10與公司簽訂勞務合同后,未與工程簽定職業(yè)安康平安及治安管理責任合同,擅自進入施工現場并開工的;2.11未做到落手清的;2.12隨意亂倒建筑垃圾的;2.13違章指揮造成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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