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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法律博士論文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義法治國家已經成為-和國家的基本方略和全社會的共鳴。下文是學習啦我為大家搜集整理的關于法律博士論文的內容,歡迎大家瀏覽參考!法律博士論文篇1淺議數字證據的法律地位論文摘要:在當今以計算機信息技術和網絡技術為核心的信息時代,計算機存儲設備所儲存的數據信息已逐步成為訴訟證據的一個重要;,數字證據成為我們不得不面對的法律問題。而我國訴訟法尚未將數字證據納入證據種類,其法律地位處于不明狀態。面對司法實踐中碰到的大量數字證據運用問題,給數字證據進行正確的法律定位已是當務之急。論文關鍵詞:數字數據,傳統證據,證據角度,法律地位一、數字證據的法律地位爭議(一)數字證據概念目前,與計算機、網絡有關的證據主要有電子證據、數字證據兩種名稱。其中電子證據一詞使用較早,廣義上的電子證據,包括音頻、視頻記錄等視聽資料;狹義上的電子證據,與計算機系統產生的電子文件概念等同,不包含視聽資料。筆者以為,用數字證據來命名狹義的電子證據更為準確,能夠避免與電子證據所包含的視聽資料相混淆。數字證據是以計算機為載體,以一定格式儲存在計算機硬盤、光盤、軟盤等儲存介質上,并能在網絡中傳輸的,以數字數據形式出現的,能準確地儲存并反映有關案件的情況,對案件事實具有證明力的證據。(二)數字證據法律地位爭議目前,對數字證據的法律定位問題,主要存在下面觀點:(1)視聽資料講。持此觀點者的理由有三:其一,視聽資料是指可視、可聽的錄音、錄像類材料,數字證據也具有可讀、可視性。其二,兩者都是以電磁或其它形式存儲在非傳統意義上的介質上,都需借助一定工具或一定手段轉化才能為人們直接感悟。其三,多數視聽資料能以數字形式存儲并被計算機處理。將數字證據歸類為視聽資料,與歷史成因有很大關系。1979年公布的我國第一部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證據種類不包括視聽資料。之后,為了解決司法實踐中出現的錄音、錄像等新型證據材料的歸類問題,1982年民事訴訟法(試行)初次將視聽資料作為一種獨立的證據種類,并把計算機存儲資料也劃歸其中。這是目前很多學者乃至司法界支持數字證據為視聽資料的主要原因。如最高人民檢察院1996年12月31日公布的(檢察機關貫徹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定:視聽材料是指以圖像、聲音形式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證據,包括案件事實犯罪嫌疑人以及犯罪嫌疑人施行反偵查行為的有關錄音、錄像、相片、膠片、聲卡、視盤、電子計算機內存信息資料等。反對者則以為,法律上將視聽資料與其他證據區分,強調其是以聲音和圖像而非文字內容證明案件事實的。混淆數字證據與視聽資料的區別,不利于發揮數字證據在訴訟中的獨特作用。(2)書證講。持此觀點者提出如下理由:其一,數字證據具有書證的特點。固然普通書證與數字證據的記錄方式不同,記載內容的介質也不同,但兩者都是以表達記錄的思想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我國合同法第11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及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據此,能夠推斷出數字證據系書證的一種。其二,數據證據證明案件事實,通常必須通過計算機輸出打印在紙上構成書面材料后,才能為人們所感悟與運用,這點也具有書證的特征。反對者則以為,書面形式并不同于書證。若主張數字證據歸為書證,很難解決法律對書證原件的要求;功能等同,也不能解決數字證據的定性問題。(3)物證講。有學者以為,物證有狹義物證與廣義物證之分。狹義物證是指以其外部的物理特征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廣義物證是指一切實物證據。數字證據屬于廣義物證范圍。也有人以為,數字證據在不需要鑒定的情況下屬于書證,但有時可以能需要鑒別其真偽,故又可能成為物證。(4)鑒定結論講。少數學者從轉換的角度將數字證據歸為鑒定結論,以為假如法院或訴訟當事人對數字證據的可信性有懷疑,能夠由法院指定專家進行鑒定,辨明其真偽,然后由法院確定其能否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反對者則以為,鑒定的目的是為了解決案件中某些事實或現象的真偽及因果關系等,通過鑒定來判定證據能否可采信。但數字證據在被許可采用之前,不存在對其可信度進行判定的問題。只要在數字證據已被采用的前提下,才需要專家就其真偽進行分析判定,才需要法院根據專家的鑒定結論確定其能否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因而,鑒定結論講有其不妥之處。(5)混合證據講。持此觀點者以為,數字證據并非獨立的一種新型證據,而是傳統證據的演變形式。在我國還難以通過立法對證據分類進行修正的情況下,將其分別歸為數字物證、數字書證、數字視聽資料、數字證人證言、數字當事人陳述、數字證據鑒定結論以及數字勘驗檢查筆錄無疑是最合理的選擇。二、數字證據不宜歸入傳統證據種類對數字證據種類歸屬所存在的眾多不同觀點,均帶有一定的片面性。筆者以為,數字證據不宜歸入傳統證據種類。(一)數字證據不同于視聽資料視聽資料是以聲音、圖像等可視聽資料的內容來證明案件真實情況,而數字證據則是通過電磁記錄、數據、命令等來反映案件事實的。固然數字證據內容最終可能以聲音、圖像等可視聽的形式表現出來,但并不可就此將數字證據歸入視聽資料范疇。主張數字證據歸屬視聽資料的學者,對數字證據的可視性、可讀性作了擴大解釋,把其歸入視聽資料的范疇。但是,數字證據表現形式的可視并不等同視聽資料的可視,否則將導出書證、物證、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等證據可以歸納為視聽資料的悖論。從證據角度看,視聽資料在證據法中的地位是有限的,它充其量是印證當事人陳述、書證、物證等其它證據的工具,也就是講,視聽資料能否作為定案證據,還必須結合其它證據來考察。假如將數字證據視為視聽資料,會限制其在訴訟中的作用。如網上購物合同糾紛,合同從訂立到履行全經過能夠在網絡上完成。在爭議當事人只能提供計算機儲存的數據和資料,而缺乏其它類型證據的情況下,根據我國民訴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視聽資料應當辨別真偽,并結合案件的其他證據,審查確定能否作為認定事實根據的規定和解釋,數字證據因受其所屬視聽資料證據規則的約束而不能作為獨立認定事實的根據,其證明力就被削弱了。從技術角度看,數字證據與視聽資料也存在較大差異。視聽資料采用模擬信號進行信息的存儲、傳遞,信息損失的可能性較大,其原件與復制件區別較明顯,很難具有同等證明力。而數字證據采取數字技術,復制經過一般不會導致信息丟失,原件與復制件不存在什么差異,其復制品與原件一般情況下具有同等證明力。兩者構成技術上的差異決定了其各自證據規則不同。因而,將數字證據納入視聽資料,其科學性值得商榷。(二)數字證據不同于書證書證是以文字、符號等記錄案件事實的再現,以其思想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數字證據外延雖與書證外延部分穿插,但其還能夠表現為書面形式之外多種證據形式,且有的數字證據并不以其記載內容而是以直觀的數據儲存資料來證明案件事實。因而不能片面地將數字證據歸入書證范疇。數字證據與書證之間存在顯著差異:書證大多表現為書面的文本形式,除可長期保存外,還具有直觀性、不易更改性等特征,如合同書、票據、信函、證照等;數字證據除文本形式外,還可有圖形、圖像、動畫、音頻及視頻等多媒體形式。儲存在計算機硬盤、磁盤等物理介質內的數字證據,其瀏覽、存取和傳輸依靠于當代信息技術設備的支持,并始終面臨病毒、黑客侵襲和誤操作帶來的毀損、消除及被人為修改的風險。書證證據規則要求采集調取、提交的書證應是原件。數字證據在多數情形下是依程序自動生成、傳輸、交換的。假如將數字證據歸入書證,很難認定其是原件。(三)數字證據也有別于其他證據種類數字證據雖能夠物證、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等形式表現,但其與上述證據種類在外延上明顯不周延。應該成認混合證據講在不改變現有證據分類的基礎上,比擬巧妙地處理了數字證據的定位,克制了單一證據定位的片面性,但其忽視了數字證據獨特特征與證據規則。采用混合證據講,不僅不利于數字證據規則的建立,而且會使現有證據種類因互相穿插,造成證據體系混亂。現有證據種類劃分是在特定科學技術背景下產生的,隨著數字信息技術的不斷發展,新數字證據形式還會不斷出現,現有法定7種證據種類對其顯然已無法完全周延。三、數字證據的法律地位當前對于數字證據的法律定位問題,我國法學界和司法界尚無定論。筆者以為,隨著數字證據形式在司法實踐中的廣泛出現和運用,賦予其獨立的法律地位是特別必要的。(一)增設獨立的數字證據種類數字證據多元化決定數字證據的獨立性。數字證據多元化,使數字證據在外延上與現有的證據形式發生穿插。數字證據可表現為與現有7種證據類似的形式。以數字信息存在的狀況來證明案件事實,例如侵入計算機系統犯罪中,罪犯在計算機系統中留下的數字痕跡即與物證形式一樣或類似,以其記載文字內容表達思想來證明案件事實。如EDI形式簽訂的商業合同,即與書證一致。以其記載的運動連續畫面來證明案件事實,可表現為視聽資料。還可表現為數字方式的言詞證據即證人證詞、當事人陳述。由此可見,將數字證據歸入任何一種現有的傳統證據種類中都是片面的。由于從某一側面或某一角度來考察數字證據定位,只反映部分數字證據的法律定位卻沒有窮盡數字證據的所有外延。同時將數字證據分割分別歸入現有的多種傳統證據之中固然關注到了數字證據外延的多樣化,在一定程度上克制了將數字證據單獨地歸入某一類證據的片面性,但是,現有證據種類分類劃分是在特定社會背景和科技水平前提下設定的,而科技不斷地向前發展,必然給訴訟帶來新的證據類型與司法證明手段。隨著數字信息技術日新月異發展,必然會出現新的數字證據形式與內容,從發展目光來看,現行7種傳統證據都不能窮盡所有數字證據形式,在特定背景下建立起來的傳統證據規則,無論作如何解釋和例外規定,也無法適用具有鮮明個性的數字證據。(二)制定與數字證據特點相適應的證據規則考慮數字證據產生的環境、生成方式、存儲手段等特點,應當確立下面證據規則:1、真實性規則。數字證據的易變性及不穩定性決定了數字證據能夠方便地被修改、補充、刪減,容易被篡改或銷毀,進而降低了數字證據的可靠性。因而數字證據的可靠性成為人們關注的關鍵。數字證據證明力在很大的程度上取決數字證據能否真實、完好、可靠。數字證據采集、提取、保存到證據出示、審查、判定、認證的各環節,其可靠性要求均貫穿其中。所以對數字證據的真實性審查就顯得極為重要。對于數字證據的真實性審查應從下面幾方面進行:(1)審查數字證據的生成、存儲、傳輸的程序、系統能否正常、可靠、穩定,排除非法入侵、非法控制、非法操作等情況發生。(2)審查數字技術設備系統環境運行能否良好,審查數字證據產生的硬件與軟件運行環境、系統的安全性、內部管理制度,排除系統本身故障的可能。(3)審查數字證據的采集、取證能否合法。包括采集的人員、采集時所使用的技術手段和工具、采集的程序能否均合法。(4)運用安全技術手段,嚴格系統操作流程以及網絡服務中心轉存、電子簽名、網絡認證等一系列信譽保障手段,審查數字證據在生成、存儲、傳輸經過中有無剪接、刪改、替換的情況,并盡可能結合其他證據進行判定。(5)如有可能應首先采信無關第三方,如ISP、ICP、CA認證機構、網絡服務商等提供的數字證據。在傳統證據規則中,書證、視聽資料原件的證明力大于復制件,而數字證據原件與復制品則具有同等證明力。數字信息在經太多次復制、傳輸以后仍然保持了與原始載體內容的一致性,而不象其它證據會有信息的丟失、缺損,仍可認定這些反映真實內容的數字信息的證明力實與原始證據一樣。當事人提供數字證據,如無相反事項證明其不真實則應認定為真實。即便數字證據變換了形式,只要在內容上保持了與原始載體內容上的一致,仍可認定其證據力。2、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數字證據的取證程序也是數字證據的一部分。根據數字證據易篡改、易毀損的特點,應確立下面非法證據排除規則:(1)嚴重違背法定程序獲得的證據應予排除;(2)違法獲得的證據不能與其他合法獲得的證據互相印證的,一般予以排除;(3)違背法定程序獲得的證據之間雖能夠互相印證,但無其它合法獲得的證據佐證的證據,一般予以排除。(4)違背法定程序獲得的證據之間互相矛盾,其中不能與其它合法獲得的證據印證的證據應予排除。3、完好性規則。完好的數字證據應當包含原始數字證據、附屬數字證據、環境證據三個部分內容。原始數字證據是指記載法律事實本身的附屬數字證據、環境證據。采集數字證據時忽略任何一部分內容,均會影響數字證據的證明力。鑒于數字證據易被修改、補充、刪減、篡改的弱點,我們在判定數字證據真偽時,審查的重點不僅僅限于數字證據所表達的內容,而且還應當包括產生數字證據的系統可靠性,即傳輸內容不可被改動、傳輸記錄能夠真實反映原件的內容以及傳輸經過中的安全性等因素。假如對數字證據能夠有可信的方法保證其初次生成的信息內容與訴訟最后確認的數字證據相一致,則證明該數字證據保持了其真實性和完好性。此外,我國現行的訴訟法也應針對數字證據的采集、審查、鑒定和保全等方面作相應的調整。總之,賦予數字證據以獨立的法律地位,必將使我國的證據法更趨完善,更好地為現實司法實踐服務。參考文獻1霍全生、馬越:(數字證據法律制度),(科技法制)2004年第1期。2李學軍:(電子數據與證據)[J]。證據學論壇,2001.2。3劉品新:(論電子證據的定位-基于中國現行證據法律的思辨),(法商研究)2002年第4期。4王芳:(數字證據的性質及相關規則),(法學)2004年第8期。5沈木珠:(論電子證據的法律效力),(河北法學)200年第2期。6刑事疑案評析),主編:陳興良,中國檢察出版社2004年11月版7蔣平:(計算機犯罪研究),商務印書館2000年版。8何家弘主編:(新編證據法學),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法律博士論文篇2論盜竊網絡虛擬財產的定性及刑法規制論文摘要:隨著科學技術的飛速發展,虛擬世界作為第二空間,在人們的日常生活中占據著越來越重要的地位。在這樣的背景下,網絡游戲產業作為數字化時代的先鋒,對經濟增長發揮著重大作用。犯罪是現實世界中不可避免的一種社會現象,在虛擬世界也難以避免。在網絡游戲產業快速發展的同時,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處于無序狀態,與網絡虛擬財產有關的犯罪現象,尤其是盜竊虛擬財產的案件也呈現出多發的事態。本文闡述了虛擬財產的概念和特征,分析盜竊虛擬財產行為的定性和盜竊數額認定的方法,在學習國內外對虛擬財產保護的法律實踐經歷的基礎上,對我國刑法保護虛擬財產提出了建議。論文關鍵詞:虛擬財產,盜竊,刑法,網絡,犯罪隨著科學技術的飛速發展,網絡浪潮層層掀起,拉近了虛擬世界與現實世界之間的距離。美國著名將來學家阿爾溫托夫勒曾指出:電腦網絡的建立與普及將徹底地改變人類生存及生活方式,而控制與把握網絡的人就是人類將來生活的主宰。誰把握了信息,控制了網絡,誰就擁有了整個世界。如其所言,虛擬世界作為第二空間,在人們的日常生活中占據越來越重要的地位。在這樣的背景下,網絡游戲產業作為數字化時代的先鋒,對經濟增長發揮著重大作用。于此同時,虛擬財產也應運而生,在百度上只要輸入虛擬財產四個字,就有300多萬相關信息的網頁鋪天蓋地而來。虛擬世界所構成的產業已成為我國的經濟增長點之一,網絡虛擬財產不僅有現實的需要,而且能夠通過交易成為一種現實化的商品,具備一般商品的屬性和商品流動的特性,具備法律的財產屬性。(2007中國網絡游戲調查報告)中顯示,2007年網絡游戲用戶月游戲消費主要分布在80-200元之間。其中,月消費金額80-120元的占14%;121元到150元的占16%;151-200元的占14%。有關調查同時表明,中國網絡游戲市場在十余年的發展中不斷擴張,2020年中國網絡游戲市場實際銷售額到達256.2億元,年比增長了39.4%,并帶動電信、IT、傳統出版等相關產業產值近550億元。然而,犯罪作為現實世界中不可避免的一種社會現象,在虛擬世界也難以避免。在網絡游戲產業呈爆炸式發展的同時,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處于無序狀態,與網絡虛擬財產有關的犯罪現象,尤其是盜竊虛擬財產的案件也呈現出多發的事態。據調查,在網絡游戲者中,61%的人經常被盜走虛擬物品和游戲裝備,13%的人會使用盜號工具軟件,超過22%的人正在使用盜號工具和黑客軟件,其中涉及盜竊的占67%。身邊很多愛玩網絡游戲的朋友花了大把的時間和精神在游戲中完成任務、購買各種游戲裝備,結果卻被黑客輕易地將游戲賬號連同這些心血一起盜走了,這遠遠比被偷一個錢包更讓他們懊惱和痛心。虛擬財產的概念及特征對于虛擬財產的概念,至今還沒有一個統一而明確的定義。虛擬財產,是指網絡游戲當中的具一定財產價值的游戲物品,它是一種以數字化符號的形式存貯在游戲服務器當中的無形財產。網絡虛擬財產一般是指網絡游戲玩家通過網絡游戲積累或直接向網絡游戲運營商購買的網絡游戲幣、游戲裝備等虛擬的財產。網絡虛擬財產是指存在與現實具有隔離性的虛擬網絡空間中,網絡用戶通過計算機的操作行為,以各種方式獲得、積累、存儲在特定服務器上的,能以金錢價值進行評價的數字化、非物質化財產。筆者以為,以上學者們對于虛擬財產概念的理解都不全面,應將這些觀點進行系統綜合。虛擬財產的概念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從廣義上來講,只要是存在于網絡環境中,以電子數據為載體,能夠為人所擁有和支配,具有一定價值并能為權利人帶來利益知足的網絡虛擬物和其他財產性權利都是虛擬財產,這些虛擬財產能被持有人隨時調用。詳細而言,它包括了具有經濟價值的ID、QQ號碼、虛擬貨幣、虛擬裝備、收費電子郵箱、Q幣等一系列的信息類產品。從狹義上來講,現階段的虛擬財產就是指存在于網絡游戲中的,以電磁記錄為存在形態,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能夠以現實貨幣兌換,并能夠被玩家所支配的游戲資源,主要包括:游戲賬號等級、游戲金幣、虛擬裝備、游戲角色等。本文所討論的有關虛擬財產的犯罪問題也是基于該狹義上的定義。每個熱衷于網絡游戲的玩家都知道,介入一項網絡游戲要向游戲公司注冊個人資料,自行設定ID賬號和密碼,購買游戲點數或者為賬戶充值進而進行游戲。在角色扮演類游戲中,游戲玩家根據游戲設定的規則介入游戲,通過練功和做任務不斷升級。當升級到達游戲程序所預先設定的特定條件時,玩家就能夠獲得游戲中的多種虛擬裝備,如各種利劍、頭盔、戰甲等虛擬武器及虛擬動、植物等。擁有的虛擬財產的數量代表了游戲玩家在網絡游戲中的財富狀況及能力,并且有利于在下一關的游戲中進一步過關斬將,獲取更高的級別和地位。在此經過中,玩家得到了成就感和精神上的偷悅。因而,在網絡游戲中,網絡游戲玩家控制的ID賬號項下記載的各種寶物、武器、級別等保存在服務器上,能被玩家隨時調用的數據資料和參數就是虛擬財產。虛擬財產具有下面幾個特征:1、虛擬性和現實性相結合。顧名思義,虛擬財產的首要特征是虛擬性,它在本質上是一組電磁記錄,這就意味著虛擬財產對網絡游戲虛擬環境的依靠性,甚至在某種程度其不能脫離網絡游戲而存在。但虛擬財產也沒有完全脫離現實社會,當其與現實的社會關系發生具有法律意義的聯絡時,就能進入現實法律調整的范疇。這種聯絡的一個重要衡量標準就是該虛擬財產能在現實中找到相應的對價,并且能實現虛擬和現實間的自由轉換。2、價值性使用價值、交換價值。虛擬財產屬于法律上財產的范疇。玩家在游戲的經過中投入了大量的時間、腦力和體力勞動,同時還伴隨著金錢的投入。因而,虛擬財產是玩家的勞動成果,具有財產的價值屬性。網絡游戲已成為人們放松精神、愉悅身心的重要途徑,虛擬財產給玩家帶來介入游戲的愉悅感和占有、增加財產的成就感,具有使用價值。正由于如此,虛擬財產的失竊才會讓玩家痛苦、憤怒不已,我國第一起虛擬財產爭議案玩家因游戲中裝備丟失怒而將游戲運營商告上法庭就是最好的例證。虛擬財產的交換價值也不容忽視,游戲玩家除了能夠通過本人介入游戲的方式獲得虛擬財產外,還能夠通過交易的方式獲得虛擬財產,如向游戲運營商或其他玩家購買。3、合法性。只要通過合法方式獲得的虛擬財產才能遭到法律保護。使用外掛以及其他非法途徑入侵游戲程序而得到的虛擬財產不能被界定為法律上的虛擬財產,由于它們的獲得方式是不合法的,是被法律所禁止的。例如2020年筆者所在的檢察院就辦過一個虛擬財產的詐騙案,被告人通過技術手段非法侵入某著名網絡游戲的服務器,并修改了該游戲程序,非法制作了大量游戲中使用的虛擬貨幣并出售,最終被法院以詐騙罪定罪量刑,這種非法手段獲得的虛擬財產也不被法律所保護。4、受限性技術上、時間上受限。虛擬財產無法脫離網絡平臺而獨立存在,各種角色和裝備等都是存儲在網絡服務器上的數字組合,當這些數據消失后,虛擬財產也將歸于消滅。因而虛擬財產遭到網絡及游戲軟件技術、游戲運營期間等多種因素的限制。服務商對網絡游戲的經營是有期限的,所以任何一款游戲都不可能永遠運營下去。網絡虛擬財產只存在于特定游戲的運營階段,假如該項游戲運營商終止經營,那么玩家也就將無法再繼續游戲,虛擬財產便自然消滅。盜竊虛擬財產的行為定性目前對于網絡虛擬財產能否是具有法律意義,學術界仍有爭議,但大多數學者對此都持肯定的觀點,如楊立新等人肯定了虛擬財產作為一種特殊的物能夠成為法律意義上的財產。筆者也同意這種觀點,虛擬財產固然是無形的,但其內在承載著能夠引起現實社會關系變動的本質。同時,從虛擬財產的特征可以以看出,虛擬財產凝結了社會勞動,具有財產的價值屬性,其不僅具有知足人的情感需要的使用價值,也能通過交易而進行流通,具有交換價值,一旦遭到侵犯,就會造成被害人的財產損失。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機密竊取數額較大的公司財物或者屢次機密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刑法)第91條和92條規定了公共財產和公民私人所有財產的范圍,但沒有對財產的形態和種類加以細化,這種情況下,法律解釋就有了特殊的價值。盜竊罪的對象由最初的普通實物和貨幣逐步擴大到有價證券、信譽卡、電力、煤氣、通信服務等等。這一不斷擴大經過的實現就是通過有權解釋的方式,因而,在對待虛擬財產的問題上也應當秉承這一原則。此外,就刑法意義上的財產范圍而言,目前的通講以為,但凡有金錢價值的利益都是刑法意義上的財產,都能夠成為侵犯財產罪的保護法益。因而,虛擬財產只要進入現實社會關系并被賦予經濟價值就能成為盜竊罪的客體。例如網絡游戲里的裝備,固然其本身不是有形財物,但是一旦其能夠進入市場交易而成為現實買賣關系的客體,就具備了經濟價值,能夠被刑法所保護。類似的還有收費電子郵箱、具有財產價值的QQ靚號等虛擬財產。盜竊網絡虛擬財產的數額認定盜竊虛擬財產要認定為盜竊罪,除了盜竊對象符合刑法規定外,還需要到達情節上的標準,我國(刑法)明文規定,盜竊數額較大的才構成犯罪,對于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因而,被盜虛擬財產的價值大小就成為衡量該犯罪行為社會危險性的標準,確定虛擬財產的價值對判定犯罪嫌疑人能否構成犯罪以及之后的定罪量刑均有著重要意義。在現有理論中,對于盜竊網絡虛擬財產的數額認定存在不同的學講。有的觀點以為能夠通過計算社會必要勞動時間來確定;有的觀點以為應由游戲運營公司進行定價;有的觀點以為應讓玩家舉證,按其投入的成本來計算;有點觀點以為能夠根據黑市的交易價格來確定。對于以上幾種觀點,筆者都不能認同。虛擬財產的價值并不能完好遵循價值規律,虛擬財產具有無形性和時限性,要計算虛擬財產所蘊含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缺乏可行性和可操作性。若是讓游戲運營商來定價,則好像讓運發動同時扮演了裁判員的角色,荒唐可笑。這樣的定價還必定包含了特定游戲的運營和利潤狀況,以及運營商的營銷發展策略,無法做到公平公正。此外,對于一樣的虛擬財產,例好像種武器裝備,不同的玩家所投入的成本也不可能一樣,甚至數額差距較大,這違犯了刑法的公正原則。虛擬財產的交易不存在完全意義上的市場,且黑市交易的不公開和信息的不準確導致交易的價格變化無常。那么究竟應當怎樣來確定盜竊虛擬財產的數額呢?筆者以為能夠從下面幾方面來分析:1、對于有確定交易價格的虛擬財產來講,其與現實世界具有最為密切的聯絡,其價格是客觀可信的,因而盜竊的數額無疑能夠根據交易價格來認定。行為人施行盜竊行為必定會造成被害人的財產損失,因而機密竊取虛擬財產構成盜竊的,虛擬財產在現實生活中所對應的實際財產損失數額就是其盜竊的金額。例如:游戲玩家通過購買點卡為本人的游戲角色增加武器裝備的,QQ玩家通過現金購買Q幣的,在計算盜竊金額時就以被害人購買游戲點卡和Q幣的實際支付價格為標準,較為合理。2、沒有確定交易價格的虛擬財產也廣泛存在,例如游戲玩家通過游戲并完成一定的任務而練出來的等級、裝備等。這些虛擬財產沒有確定的交易價格,本身并不具有價值,一旦被出售牟利了,就應以被告人盜竊后牟利的數額來認定。例如對于一些數年前免費申請的五位或六位的QQ號碼,如今成為了炙手可熱的靚號,也成為了網絡黑客的目的,他們盜竊并進行販賣,有些號碼的成交價格到達上千甚至上萬元,這時筆者以為應以盜竊罪來評價更為合理,并且盜竊的數額也應以被告人盜賣QQ號實際牟得的利益來計算。對于那些還將來得及出售牟利的虛擬財產,筆者建議能夠由省級以上互聯網主管部門連同物價部門對此進行鑒定和估價,應當適當聽取游戲運營商和玩家的意見,著重對任務難易程度引發的所投入的時間和金錢等成本因素進行調查。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詳細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被盜物品的價格,應當以被盜物品價格的有效證明來確定。銷贓數額高于按此解釋計算的盜竊數額的,盜竊數額按銷贓數額計算。因而,筆者以為,假如一項虛擬財產同時具有交易價格和牟利數額且兩者不一致時,一般來講應根據交易價格來計算,但當牟利數額更高時,應以牟利價格計算。虛擬財產犯罪遭到各國(地區)重視虛擬財產的犯罪作為一個新立法領域已進入很多國家(地區)立法者的視野,韓國和中國臺灣都有成文的條例來規制涉及虛擬財產的犯罪,我國香港固然還沒有專門立法,但也從電腦犯罪角度入手對有關虛擬財產的刑事案件進行規制。在網絡游戲最為發達的韓國,就曾采取過以立法的方式完全禁止虛擬交易,并且不成認虛擬財產交易的合法性,然而這一舉措收效甚微。現實中虛擬財產交易仍然大量進行,而且構成了一條完好的灰色產業鏈,其中也出現了大量的糾紛,諸多的用戶由于法律的空缺導致利益遭到損害后無法得到救濟。韓國有關機構不得不開場重新審視虛擬交易,并最終在法律上成認了虛擬財產的合法性,虛擬財產交易也遭到法律保護。韓國法律明確規定,網絡游戲中的虛擬角色和虛擬物品獨立于服務商而具有財產價值,網絡財物的性質與銀行賬號中的錢財并無本質的區別。可見,韓國把網絡虛擬財產等同于一種電子貨幣,當然具有物的屬性。中國臺灣的相關法律仍處于發展階段。1997年立法院通過刑法修正案,把電磁記錄列為動產,使網絡游戲賬號被盜終于有法可循。關于網絡虛擬財產的性質問題就轉為對電磁記錄性質的認定上。也就是講,不管用戶所看到的是寶劍、盔甲或是電子郵箱、虛擬貨幣,法律上把它們全部都定位為電磁記錄,而非實際上看到的或得到的財產。關于虛擬財物之物權效力,法務部于2001年12月正式解釋,電磁紀錄在詐欺及竊盜罪章中均以動產論,有關線上游戲賬號及道具資料,均是以電磁紀錄方式儲存在游戲服務器中,該游戲角色及道具雖為虛擬,然而在現實世界中均有一定財產價值,玩家可透過拍賣或交換,與現實世界財物并無不同。盜用別人賬號者,亦得依刑法第320條意圖為本人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別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之規定加以處理。然而,2002年底臺灣通過刑法修改案,將第323條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或電磁記錄,關于本章之罪,以動產論,改回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關于本章之罪,以動產論。2003年6月27日,臺灣刑法增訂第三十六章計算機犯罪專章,其中新增無故入侵電腦罪規定:無故輸入別人賬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的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的漏洞,而入侵別人的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下面有期徒刑、拘留或并處以十萬元下面罰金。新增保護電磁紀錄的規定,即第359條:無故獲得、刪除或變更別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的電磁紀錄,致發生損害于公眾或別人者,處五年下面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二十萬元下面罰金。2002年,中國香港一個16歲的游戲玩家由于不堪忍耐被人偷去辛苦練功換來的武器而跳樓自殺,這一案件使得香港警方對虛擬財產犯罪予以重視。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可推論,未獲受權下進入別人游戲賬戶、偷取別人的虛擬武器等,都構成嚴重刑事罪行。如香港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61條規定,有犯罪或以不誠實意圖取用電腦而使其本人獲益或引致別人蒙受損失,最高刑罰可判監禁5年。如以欺騙手段獲得財產的,根據該條例第201章第17條的規定,最高刑罰可判監禁10年。又如,根據電訊條例第27條,任何人借電訊,明知而致使計算機執行任何功能,進而在未獲受權下取用該計算機所保有的任何程序或數據,即屬違法,最高刑罰罰款2萬元。對于盜竊別人網上游戲賬戶或虛擬武器的,也屬于刑事案件。對懲治盜竊虛擬財產的立法建議在網絡迅速發展的時代,盜竊虛擬財產的相關案件日益增加,并且情節越來越嚴重、越來越惡劣。然而,目前我國刑法還未對此做出積極、及時的反響,呼吁立法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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