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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安全生產法針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1、安全生產法針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設定的行政處罰?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是根zd據安全生產法的精神制定的,并對安全生產違法

行為制定了詳細的處罰規定版。

簡單比喻:一個是母法,一個是子法。當然兩者要結合在一起執行了!子法在制定時,是不

能與母法沖權突的!

2、請舉出五個安全生產違章行為

(一)違反操作規程或者安全管理規定作業的;

(二)違章指揮從業人員或者強令從業人員違章、冒險作業的;

(三)發現從業人員違章作業不加制止的;

(四)超過核定的生產能力、強度或者定員進行生產的;

(五)對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設施、設備、器材、危險物品和作業場所,擅自啟封或者使用的;

(六)故意提供虛假情況或者隱瞞存在的事故隱患以及其他安全問題的;

(七)拒不執行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依法下達的安全監管監察指令的。

(2)安全生產法針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擴展資料:

根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

第五條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開采的煤炭產品、采掘設備;

(四)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停產停業、責令停止建設、責令停止施工;

(五)暫扣或者吊銷有關許可證,暫停或者撤銷有關執業資格、崗位證書;

(六)關閉;

(七)拘留;

(八)安全生產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第六條縣級以上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按照本章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安全生產

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行使管轄權。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管

轄。中央企業及其所屬企業、有關人員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違法行

為發生地的設區的市級以上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管轄。

暫扣、吊銷有關許可證和暫停、撤銷有關執業資格、崗位證書的行政處罰,由發證機關決定。

其中,暫扣有關許可證和暫停有關執業資格、崗位證書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6個月;法律、

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給予關閉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

的權限決定。

給予拘留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建議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

定決定。

3、116種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怎么處罰

12月21日,北京市安監局出臺了《北京市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一)》,就《安

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

條例》中規定的116種違法行為及其行政處罰的自由裁量作了詳細、明確的規定。

北京市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一)

第一章總則

一、為規范實施北京市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根據國家和本市相關安全

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適用規則(試行)》(2010年國

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1號)、《關于規范實施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制度的若干指導意

見》(京政法制發〔2015〕16號)有關要求,制定《北京市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以

下簡稱《基準》)。

二、本《基準》適用于對本市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處罰裁量。

三、本《基準》綜合考慮了違法的事實、性質、手段、后果、情節等因素,對具體條文采取

分級原則進行裁量。各類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依據社會危害性、情節嚴重性等劃定為A、B、C

三個基礎裁量檔次。其中“違法行為本身社會危害性、情節嚴重的”對應A檔;“違法行為本

身社會危害性、情節較一般的”對應B檔;“違法行為本身社會危害性、情節輕微的”對應C

檔。

………………。

第二章違法行為裁量標準

第一節綜合類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相關規定裁量基準

(一)違法行為: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的。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九條規定:

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的機構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并對其作出的安全

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的結果負責。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九條規定:

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

在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

十萬元的,單處或者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

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生產經營單位承擔連

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機構,吊銷其相應資質。

【裁量基準】違反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屬于基礎裁量A檔,按以下裁量階次處以罰款:

1.沒有違法所得的,對機構處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各處2萬元的罰款。

2.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沒收違法所得,對機構單處或者并處1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

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各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3.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沒收違法所得,對機構并處違法所得2倍的罰款;

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各處3萬元的罰款。

4.違法所得1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沒收違法所得,對機構并處違法所得3倍的罰款;

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各處3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的罰款。

5.違法所得20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的,沒收違法所得,對機構并處違法所得4倍的罰款;

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各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6.違法所得25萬元以上的,沒收違法所得,對機構并處違法所得5倍的罰款;對其直接負

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各處5萬元的罰款。

(二)違法行為: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法保證安

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由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

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予以保證,并對由于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后

果承擔責任。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條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本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

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

資金;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

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

究刑事責任。

【裁量基準】違反前款規定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屬于基礎裁量A檔,對個人經營的

投資人按以下裁量階次處以罰款:

1.發生一般事故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2.發生較大事故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3.發生重大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

4.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1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法行為: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

(四)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五)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六)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七)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

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給予撤職處分;構

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裁量基準】違反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屬于基礎裁量B檔,按照以下裁量階次處以罰款:

1.違反一項職責的,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2.違反兩項職責的,處3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的罰款;

3.違反三項及以上職責的,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違法行為: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

生生產安全事故的。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

(四)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五)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六)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七)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

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罰款。

【裁量基準】違反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屬于基礎裁量A檔,按照以下裁量階次處以罰款:

1.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2.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

3.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

4.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五)違法行為: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

員的。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設置

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超過一百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

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一百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

產管理人員。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

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

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

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裁量基準】違反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屬于基礎裁量B檔,按照以下裁量階次處以罰款:

1.除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以外的生產

經營單位,其從業人員在100人以下的,未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可處2

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

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2.除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以外的生產

經營單位,其從業人員在100人以上的,未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

理人員,可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6萬元以上7萬元以下的罰

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3.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其從業

人員在100人以下的,未按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可

處3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7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

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4.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其從業

人員在100人以上的,未按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可

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

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違法行為: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

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單位的主要負

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

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考核不得收費。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

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

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

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

定經考核合格的。

【裁量基準】違反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屬于基礎裁量B檔,按照以下裁量階次處以罰款:

1.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單位的主

要負責人或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可以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

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7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

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2.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單位的主

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可以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

款;逾期未改正的,處7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

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七)違法行為: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

訓的。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一、二、三款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

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

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

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生產經營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應當將被派遣勞動者納入本單位從業人員統一管理,對

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對被

派遣勞動者進行必要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接受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學生實習的,應當對實習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生

產教育和培訓,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學校應當協助生產經營單位對實習學生進行安全

生產教育和培訓。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六條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必須了解、掌握其安全技術特

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并對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三項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

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

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三)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被派遣勞

動者、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按照規定如實告知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

【裁量基準】違反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屬于基礎裁量B檔,按照以下裁量階次處以罰款:

1.未按照規定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從業人員占用人單位總人數比例在10%以下的,

可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

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2.未按照規定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從業人員占用人單位總人數比例在10%以上30%

以下的,可處2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6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的罰

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3.未按照規定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從業人員占用人單位總人數比例在30%以上的,

可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

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八)違法行為: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四款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

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四項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

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

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四)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

況的。

【裁量基準】違反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屬于基礎裁量B檔,按照以下裁量階次處以罰款:

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并處5

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

2萬元以下的罰款。

(九)違法行為:生產經營單位未如實告知從業人員有關安全生產事項的。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

程;并向從業人員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

施。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三項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

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

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三)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被派遣勞

動者、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按照規定如實告知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

【裁量基準】違反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屬于基礎裁量B檔,按照以下裁量階次處以罰款:

1.未按照規定對3名以下從業人員如實告知有關安全生產事項的,可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

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2.未按照規定對3名以上5名以下從業人員如實告知有關安全生產事項的,可處2萬元以

上4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6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

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3.未按照規定對5名以上從業人員如實告知有關安全生產事項的,可處4萬元以上5萬元

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違法行為:生產經營單位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或者未向從業人員通報

的。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

現并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向從業人員通報。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五項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

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

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五)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

錄或者未向從業人員通報的。

【裁量基準】違反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屬于基礎裁量B檔,按照以下裁量階次處以罰款:

1.存在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或者未向從業人員通報情況之一的,可處3萬元

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7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

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2.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并且未向從業人員通報的,可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

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7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

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

…………。

4、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法律責任方式有哪幾種,各自的定義?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法律責任方式:

1、民事責任,因違法生產造成人身損害賠償的,承擔民事責任;

2、行政責任,未按照安全生產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生產造成人身、財產損失

的,安全主管部門將會對單位及主管人員進行行政處罰;

3、刑事責任,因違規生產造成重大事故的,將會追究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堅持安全發展,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

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

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

生產經營單位的工會依法組織職工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職

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生產經營單位制定或者修改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應當

聽取工會的意見。

如果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

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節特別惡劣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4)安全生產法針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擴展資料: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責任主體,是指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享有安全生產權利、負有安

全生產義務和承擔法律責任的社會組織和公民。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責任主體主要包括以下

四種:

(1)有關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領導人、負責人。

(2)生產經營單位及其負責人、有關主管人員。

(3)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

(4)安全生產中介服務機構和安全生產中介服務人員。

法律責任是指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后果,也就是對違法者的制裁。追究違法

者的法律責任并對其加以制裁是保障法律實施的重要手段。通常,法律責任可分為民事責任、

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民事責任是指民事主體違反民事義務而依法應承擔的民事法律后果。民事權利受法律保護,

民事義務受法律約束。

行政責任又稱行政制裁,是指由國家行政機關認定的、違反行政法律法規所應承擔的法律責

任。根據違法的程度和實施行政制裁的主體與制裁對象的不同,行政責任又分行政處分和行

政處罰兩大類。

刑事責任是指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實施了刑事法律規范所禁止的行為所必須承擔的刑事

法律后果。

參考資料來源:網絡-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參考資料來源:網絡-法律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網絡-民事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網絡-刑事責任

5、安全生產法與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的關系

安全生產百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是根據安全生產法的精神制定的,并對度安全生產違法

行為制定了詳細的處罰規定。

簡單比喻:一個是母法,一個是子法。當然兩者內要結合在一起執行了!子法在制定時,是

不能與容母法沖突的!

6、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責任追究有哪些處理?

《安全生產法》zd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設定的法律責任是給予行政降級、撤職等行政處分;

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民事賠償的強制執行《安全生產法》根據民事違法行為的主體、內容的不同,將民事賠償具

體分為連帶賠償和事故損害賠償并分別作出了規定。

【博安網-安全生產云培訓】提示你:連帶賠償這是指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或者社會組織

對他們的共同民事違法行為所應承擔的共同賠償責任。

(1)承擔安全內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中介服務機構出具虛假證明給他人造成損害

的,與生產經營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容條件或者

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承包方、承租方承

擔連帶賠償責任。

事故損害賠償事故損害賠償專指因生產經營單位的過錯,即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而導致生產安

全事故,造成人員傷亡、他人財產損失所應承擔的賠償責任。

民事賠償的強制執行《安全生產法》為了保護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民事權益,專門

對有關民事賠償問題規定了強制執行措施。

7、安全生產法在加大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責任追究力度方面有哪些

增加一條,作為第九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

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一)

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罰款;“(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

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罰款。”

增加一條,作為第九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

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暫停或者撤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

的資格;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零五條:“違反本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拒絕、阻礙負有安全生產監

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

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零九條:“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對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除要求其

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等責任外,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一)發

生一般事故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五十萬

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

款;“(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五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

處一千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的罰款。”

8、《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有哪40多種違法行為和哪13種處罰方式?

13種處罰方式

《安全生產法》明確了對相應違法行為的處罰方式:對政府監督管理人員有降級、撤職的行

政處罰;對政府監督管理部門有責令改正、責令退還違法收取的費用的處罰;對中介機構有

罰款、第三方損失連帶賠償、撤銷機構資格的處罰;對生產經營單位有責令限期改正、停產

停業整頓、經濟罰款、責令停止建設、關閉企業、吊銷其有關證照、連帶賠償等處罰;對生

產經營單位負責人有行政處分、個人經濟罰款、限期不得擔任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降職、撤職、處15日以下拘留等處罰;對從業人員有批評教育、依照有關規章制度給予處

分的處罰。無論任何人,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40多種違法行為

《安全生產法》明確了政府、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和中介機構可能的38種違法行為:

(1)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法定安全生產條件的涉及安全

生產的事項予以批準或者驗收通過的。

(2)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發現未依法取得批準、驗收的單位擅自

從事有關活動或者接到舉報后不予取締或者不依法予以處理的。

(3)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對已經依法取得批準的單位不履行監督

管理職責,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而不撤銷原批準或者發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不予查

處的。

(4)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求被審查、驗收的單位購買其指定的安全設備、

器材或者其他產品的,在對安全生產事項的審查、驗收中收取費用的。

(5)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的。

(6)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本法規定保證安全

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

(7)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

(8)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9)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

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

(10)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

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如實告知從業人員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

(11)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上崗

作業的。

(12)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沒有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

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同意的。

(13)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未按照批準的安全

設施設計施工的。

(14)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

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的。

(15)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

(16)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17)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

(18)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

(19)特種設備以及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未經取得專業資質的機構檢測、檢驗合格,

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投入使用的。

(20)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的。

(21)未經依法批準,擅自生產、經營、儲存危險物品的。

(22)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

施或者不接受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的。

(23)對重大危險源未登記建檔,或者未進行評估、監控,或者未制定應急預案的。

(24)進行爆破、吊裝等危險作業,未安排專門管理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的。

(25)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

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

(26)生產經營單位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在承包合

同、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或者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統

一協調、管理的。

(27)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可能危及對方安全生產的生產經營活動,

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的。

(28)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內,

或者與員工宿舍的距離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29)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未設有符合緊急疏散需要、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或

者封閉、堵塞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出口的。

(30)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

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

(31)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不服從管理,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或者操作規程的。

(32)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

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

(33)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

(34)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

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

(35)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

安全生產條件,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

(36)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亡、他人財產損失的。

(37)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拒不承擔或者其負責人逃匿的。

(38)生產安全事故的責任人未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經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執行措施后,仍不

能對受害人給予足額賠償的。

(39)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上崗

作業的。

(40)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

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

9、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事故什么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均有權向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

責的部門報告或者舉報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均有權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的部門報告或者舉報。

10、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有那40多種違法行為和哪13種處罰方式

13種處罰方式

《安全生產法》明確了對相應違法行為的處罰方式:對政府監督管理人員有降級、撤職的行

政處罰;對政府監督管理部門有責令改正、責令退還違法收取的費用的處罰;對中介機構有

罰款、第三方損失連帶賠償、撤銷機構資格的處罰;對生產經營單位有責令限期改正、停產

停業整頓、經濟罰款、責令停止建設、關閉企業、吊銷其有關證照、連帶賠償等處罰;對生

產經營單位負責人有行政處分、個人經濟罰款、限期不得擔任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降職、撤職、處15日以下拘留等處罰;對從業人員有批評教育、依照有關規章制度給予處

分的處罰。無論任何人,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40多種違法行為

《安全生產法》明確了政府、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和中介機構可能的38種違法行為:

(1)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法定安全生產條件的涉及安全

生產的事項予以批準或者驗收通過的。

(2)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發現未依法取得批準、驗收的單位擅自

從事有關活動或者接到舉報后不予取締或者不依法予以處理的。

(3)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對已經依法取得批準的單位不履行監督

管理職責,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而不撤銷原批準或者發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不予查

處的。

(4)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求被審查、驗收的單位購買其指定的安全設備、

器材或者其他產品的,在對安全生產事項的審查、驗收中收取費用的。

(5)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的。

(6)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本法規定保證安全

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

(7)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

(8)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9)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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