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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總則0.1定義和適用范圍0.2海員的權利0.3公司岸基的職責0.4關于本手冊第1章海員上船工作的最低要求最低年齡體檢證書培訓和資格招募和安置第2章就業條件海員就業協議工資工作及休息時間休假的權利遣返船舶滅失或沉沒時對海員的賠償配員水平海員職業發展和技能開發及就業機會第3章起居艙室、娛樂設施、食品和膳食服務起居艙室、娛樂設施食品和膳食服務第4章健康保護、醫療、福利和社會保障保護船上和岸上的健康保護和醫療公司的責任保護健康和安全及防止事故獲得使用岸上福利設施社會保障第5章遵守與執行海事勞工檢查與證書船上投訴程序公司處理船上投訴附錄附錄一海員就業協議附錄二有關“起居艙室和娛樂設施”的公約要求附錄三船員甲板休閑區域附錄四海事勞工符合聲明第I部分附錄五海事勞工符合聲明第II部分附錄六船上投訴程序附錄七MLC2006支持文件及表格清單附錄八MLC2006船上文件夾管理附錄九2006年海事勞工公約(中文本)附表附表1船員名單附表2船員證書信息表附表3海員工資月薪賬目表附表4船上工作時間安排表附表5船員工作和休息時間安排表附表6生活設施管理檢查表附表7廚師及服務人員培訓記錄附表8一周菜譜附表9衛生和醫療管理檢查表附表10食品和飲用水管理檢查表附表11出航儲備檢查附表12醫療報告附表13職業安全和風險評估報告表附表14職業事故報告附表15安委會紀要附表16船舶海事勞工條件內部檢查單附表17船上投訴與處理記錄單0.1定義和適用范圍0.1.1除另有規定,本手冊有關術語定義如下:1)海事勞工證書:指船旗國主管當局或授權的認可組織經對船舶實施海事勞工條件檢查后簽發的證書,證書有效期不得超過5年。2)海事勞工符合聲明:指陳述船員的工作生活條件方面實施本公約的國家要求,并列明船東為確保符合對有關船舶的要求所采取的措施,包括海事勞工符合聲明第I部分和第II部分。3)公約要求:本手冊特指《MLC2006履約手冊》的正文條款、規則以及守則A部分中的要求。4)海員就業協議:指由海員和船東或船東代表共同簽署的載明海員就業條款和條件的就業合同,包括海員上船就業協議及其協議條款。5)公司:指友航輪船有限公司。6)海員或船員:指在MLC2006公約所適用的船舶上以任何職務受雇或從業或工作的任何人員。7)本手冊:指公司的《<2006年海事勞工公約〉履約手冊》。8)體系文件:指公司的安全管理體系文件。0.1.2本手冊中應用的縮寫如下:1)ILO—國際勞工組織;2)IMO—國際海事組織;3)WHO—世界衛生組織;4)MLC2006—《2006年海事勞工公約》;5)MLC一海事勞工證書;6)DMLC一海事勞工符合聲明;7)STCW公約一《1978年海員培訓、發證和值班標準國際公約》及其修正案。0.1.3適用范圍:本手冊適用于公司所屬岸基部門、公司所管理的船舶以及在該輪船服務的所有船員。0.2海員的權利0.2.1海員按照國際公約、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相關協議充分享有如下權利:1)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自由結社和集體談判的權利;2)消除所有形式的強迫和強制勞動;3)消除就業和職業方面的歧視;4)獲得符合安全標準的安全且受保護的工作場所;5)獲得公平的就業條件;6)獲得體面的船上工作和生活條件;7)享受健康保護、醫療、福利措施及其他形式的社會保護;8)通過相關法律或條例、通過適用的談判協議或通過其他措施或實踐來確保上述權力得到實施。0.3公司岸基的職責0.3.1安監部1)負責監督公司海事勞工履約情況、內外部審核、對重大投訴處理措施進行審定并為滿足海事勞工條件提供必要的岸基支持。2)負責《MLC2006履約手冊》的建立、維護,以及“海事勞工證書”或“海事勞工符合證明”的取得和保持。0.3.2機務部1)負責保障船舶滿足公約及船旗國要求的起居艙室和娛樂設施。2)負責船舶履行海事勞工公約的現場檢查(包括內部檢查陪同等)。0.3.3航運部負責對公司與海員有關海事勞工條件的糾紛處理提供法律指導。0.3.4船員部1)負責海員的招募、安置、培訓和調配;2)負責為在船海員的傷病處理提供岸基支持;3)負責海員的公司培訓、遣返、職業安全和個人防護、保管《船員就業協議》;0.3.5公司相關職能部門負責解決船員投訴中與本部門職能相關的問題。0.4關于本手冊0.4.1本手冊依據MLC2006以及ILO、IMO等國際組織的有關公約和船旗國主管當局為履行MLC2006而制定的法律或法規而編制。0.4.2本手冊由手冊正文、附錄和附表構成,本手冊實施可以使用安全管理體系的相關文件及記錄。0.4.3公司安監部負責本手冊的修訂。0.4.4本手冊中使用中文(船員工作語言)。其中,公約有專門要求使用英文譯本,則使用中英文對照版式。=J最第一章海員上船工作的最低要求最低年齡1.1.1公司僅招募和雇傭年齡滿18周歲及以上的船員,包括實習船員。=J最第一章海員上船工作的最低要求1.1.2公司和船員管理公司通過核查擬招募和雇傭人員的身份證,確保其年滿18周歲并建立聘用船員檔案。1.1.3船長或船長授權的高級船員應在休假船員離船前核查上船船員的身份證或護照,以確保杜絕18周歲以下人員受雇于公司船舶上工作。并保持最新的中英文“船員名單”。見“附表一”)體檢證書1.2.1公司要求海員上船工作前應持有有效的體檢證書,否則不得上船工作。體檢證書是一份有具有正規資質的當局、從業人員、檢查人員根據主管當局和其他如ILO、WHO等組織頒發的相關國際指南的規定要求而簽發的證明海員身體健康適合其將在海上履行的職責的文件證明。1.2.3體檢和證書符合修訂的1978年STCW公約制定的對海員的健康標準的規定。1.2.4每位海員在上船前均應持有具有正規資質的持證醫生或檢查地相關主管機關認可的從業人員簽發的有效的體檢證書,以證明該海員身體健康適合其將在海上履行的職責。1.2.5海員有權根據本公約標準A1.2.5中的規定要求進行進一步檢查。遭到拒絕發證的海員有由另一位獨立的醫師或獨立的鑒定人做進一步檢查的機會。1.2.6每份體檢證書均已說明公約標準A1.2.6規定的海員健康狀況范圍(包括但不僅限于聽力、視力及辨色力)。1.2.7所有體檢證書需以簽發國官方語言文字簽發,如果簽發國語言非英文,其內容應包括英文譯本。1.2.8體檢證書最長有效期為二年(香港旗船舶對于55周歲及以上的船員,其體檢證書最長有效期為一年),色覺證書有效期不超過6年。1.2.9正常情況下,公司不允許在船工作的海員的體檢證書過期。1.2.10在緊急情況下,需要未持有有效體檢證書的海員在船工作時,可以申請允許沒有有效體檢證書的海員工作,直至該海員可以從合格的醫師那里取得一份體檢證書的下一停靠港,條件是:所允許的期間不超過3個月;并且該海員持有最近過期的體檢證書。1.2.11如果在航行途中證書到期,該證書應繼續有效至該船員能夠從合格醫師那里取得體檢證書的下一停靠港,條件是這段時間不超過3個月。1.2.12船長或其指定人員須定期對本船船員的體檢證書的有效期進行檢查,對即將到期的船員,應及時上報公司以及船員管理公司并及時與港口代理聯系安排船員到合格醫療衛生機構進行體檢。1.2.13新的體檢證書獲得后,船長應及時通知公司船員部和船員管理公司,并提供證書副本。培訓和資格1.3.1目標:確保海員經過培訓并具備履行其船上職責的資格。1.3.2海員上船的條件:必須經過履約培訓、取得主管機關認可的證書并按船旗國要求具備履行其職責的資格。1.3.3上船工作前,每位海員應持有海員證、船員服務簿和個人安全專業培訓資格證書以及船旗國、STCW公約修正案等要求的其他相關證書。1.3.4按照安全管理體系《培訓程序》的要求,公司開展了以下培訓:岸基人員的培訓:各部門總經理對本部雇員提供指導性培訓,以確保其充分了解公司的安全管理體系及與其職務相關的工作程序。船員的行前培訓:在高級船員的指導下,每位上船船員均需依照其船上職責接受培訓。相關職能部門對船員進行相應的其他培訓。船員在職培訓:根據公司管理要求由船舶組織實施的各類培訓,包括熟悉、演練、訓練等。1.3.5所有船員培訓均應作相應記錄,并保留在船,船上應備有供海員使用的培訓手冊,以備公司和其他當局檢查評審。1.3.6船長應保持本船船員的證書驗收、保管和船員服務簿的記載的更新記錄。(船員證書信息見“附表二”)1.4招募和安置1.4.1公司制定了《船員租賃和聘用》的程序,確定了招募海員的相關工作標準。同時考慮相關的國家法律和法規以及國際公約的要求與指導。1.4.2船員聘用優先選擇背景可靠、信譽好的招募機構,公司須保留該機構按照MLC2006的標準持有執照或證書或受到管理的證明。1.4.3公司每年對船員招募機構進行評估是否符合MLC2006的標準以及公司要求,以確定下年度是否繼續通過其招募海員。1.4.4公司授權的船員招募機構必須保持公司海員招募和安置登記資料的更新。1.4.5海員上船履職前,公司與之簽署符合國家法律的“海員就業協議”。1.4.6公司授權的船員招募機構必須保證船員在受雇于公司前被告知自身的權利
和義務,以及正常安排海員在簽署就業協議前充分了解協議內容。1.4.7船員管理公司對新招募的海員在上船前進行安全知識和技術業務培訓。1.4.8招募機構應按照相關國家法律規定,為船員建立社會保障體系。第二章就業條件海員上船就業協議/上船協議書2.1.1公司依據《2006海事勞工公約》與船旗國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制定本公司《海員就業協議》(附錄一)。2.1.2船員就業協議的基本內容:1)海員的全名、出生日期及出生地;2)公司的名稱和地址;3)訂立本協議的地點及日期;4)海員將擔任的職務;5)海員的工資數額;6)帶薪年假天數的計算公式;7)本協議的終止及其終止條件;8)由船員管理公司提供給海員的健康津貼和社會保障保護津貼;9)海員獲得遣返的權利;10)提及集體談判協議,如適用11)相關法律所要求的其他細節。2.1.3上船工作前,每一位海員均應和公司或其代表簽署一份海員就業協議。2.1.4簽署海員就業協議的海員在簽字前,應對《船員就業協議》進行審查和征詢意見,在充分理解了其權利和義務及自愿情況下簽署《船員就業協議》。2.1.5公司和船員本人應各持一份經簽字的《船員就業協議》正本,船長應保留副本在船上。以利于包括船長在內的海員在船上可以容易地獲得關于其就業條件的明確信息,并能夠供主管當局的官員,包括船舶所掛靠港口的官員查驗。2.1.6公司和海員提前終止本協議應發出預先通知,該通知的最短期限一般是15天,香港旗船舶為7天。2.1.7在特殊情況下,出于值得同情的原因或其他緊急情況的原因,允許船員合理的更短時間預先通知或不經通知就終止就業協議。2.1.8《船員就業協議》中英文樣本應張貼在船舶公共場所。2.1.9海員持有一本不包含其工作質量和工資陳述的就業記錄。工資2.2.1目的:確保海員根據適用的就業協議定期獲得工作報酬。2.2.2船員工資包括:崗位工資、超時津貼、年休假工資等。正常情況下,船員工資按月計算,如不足一個月,則按實際天數以每月30天的比例計算核發。2.2.3船員在船工資不低于ILO推薦的最低工資標準。2.2.4根據STCW78/10和MLC2006公約規定船員在船星期一至五,每天工作8小時,星期六4小時,每周工作44小時,周日以及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時間都是加班時間,海員進行上述常規指定的工作時間以外的所有工作,公司應予補償。2.2.5合并工資的組成和發放辦法1)崗位工資:體現不同崗位之間的勞動責任、勞動技能、勞動強度差別的薪資,當月發放;2)超時津貼:是針對海員在船期間每天可能發生的加班所支付的報酬,當月發放。加班補償率不低于船旗國法律規定要求;3)年休假工資:海員每在船服務一個月享有2.5天的帶薪年休假。當月隨其它工資發放。2.2.6工資支付和扣減1)公司每月將船員工資通過銀行匯入船員本人指定的銀行賬號,發放單據由船員簽字確認。2)公司每月向船舶提供“船員工資月薪賬目表”(工資單),其中詳細列明在公司支付的海員工資和額外報酬的實付數額和扣減項目。(見“附表三”)3)船員的獎金(完成合同獎等)根據船舶狀況和船員在船工作表現,由公司相關部門考核后發放(另有規定)4)同工同酬適用于受雇于同一船舶的所有海員,不得依據種族、膚色、性別、宗教信仰、政治觀點、民族血統或社會出身加以歧視。工作及休息時間2.3.1定義1)工作時間:指要求海員為船舶工作的時間。2)休息時間:指工作時間以外的時間,這一詞不包括暫短的休息。3)加班:指超出正常工作時間之外工作的時間。2.3.2海員在船期間最長工作時間的限定:1)在任何24小時時段內不得超過14小時;且2)在任何7天時間內不得超過72小時。2.3.3最短休息時間的限定:1)在任何24小時時段內不得少于10小時;和2)在任何7天時間內不得少于77小時。2.3.4休息時間最多可分為兩段,其中一段至少要有6小時,且相連的兩段休息時間的間隔不得超過14小時。2.3.5集合、消防和救生艇訓練以及相關法律、條例和國際文件規定的訓練應以對休息時間的影響最小和不會造成疲勞的方式進行。2.3.6在某一海員處于隨時待命的情況下,例如機艙處于無人看守時,如果因被招去工作而打擾了正常的休息時間,則應給予充分的補休。2.3.7出于船舶、船上人員或貨物的緊急安全需要,或出于幫助海上遇險的其他船舶或人員的目的而要求海員從事任何時間工作的權利時,船長有權中止海員工作時間或休息時間安排,要求一名海員從事任何時間的必要工作,直至情〉兄恢復正常。2.3.8上述情況恢復正常后,船長應盡快地確保所有在計劃安排的休息時間內從事工作的海員獲得充足的休息時間。2.3.9工作休息記錄1)部門長應提前做好工作安排,填妥使用英文和船舶的工作語言的《船上工作時間安排表》(附表四),經船長審核后張貼在易見之處。2)部門長應做好船員工作小時和休息時間的記錄,填妥《船員工作和休息時間記錄表》(附表五)。每月由船員本人和船長簽字。船員保存有關其本人記錄的副本,船長保存全部簽署文件備查。休假的權利2.4.1目的:確保海員有充分的休假。2.4.2公司考慮海員個人健康、福利和植物方面的操作需求允許海員上岸休息。2.4.3船員每在船服務一個月而享有的2.5天的帶薪年休假。2.4.4假期待遇的計算:船員享有年休假工資。2.4.5下述情況不算作帶薪年休假的一部分:1)國家的公共和傳統假日,不論其是否發生在帶薪年休假假期內;2)因患病或受傷(或因生育)而不能工作的期間;3)在履行就業協議期間準許海員的短期上岸休息;4)在由主管當局或國家適當的機制確定的條件下,任何類型的補休。2.4.6海員年休假的使用應為一段連續的期間。只有在極端緊急的情況下并取得海員的同意后才能將休年假的海員召回。遣返2.5.1目的:確保海員能夠回家。2.5.2海員在船服務期間享有遣返的權利,公司與船員管理公司依據《船員租用協議》承擔遣返費用。2.5.3遣返條件:海員在船服務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遣返:1)海員在船工作聘用期滿,且船舶短時期內無法回到國內時;2)船員就業協議被公司終止,或被海員出于合理的理由終止;3)海員不具備履行船上崗位職責能力;4)海員因患病或受傷或其他健康問題,經當地醫院診斷,短時間內難于治愈又不能隨船需要其遣返,且身體狀況適于旅行時;5)在船舶滅失時;6)未經海員同意,船舶駛往相關法律或條例所界定的戰區、疫區的;7)由于破產、變賣船舶、改變船舶登記或者其他原因,公司不能繼續履行其作為船員雇主的法律或合作義務;8)根據仲裁裁定而終止或中斷雇傭,或出于其他類似原因終止雇傭。2.5.4本節2.5.3條4)款中提及的情形,須經公司和其他有資質的醫療機構或醫師認可。2.5.5公司和船員管理公司依據《船員租用協議》承擔的遣返方面費用包括以下項目:1)到達遣返目的地的旅費;2)從海員離船時起至抵達遣返目的地時止的食宿費;3)按照相關法律、條例適用的規定,從海員離船時起至抵達遣返目的地時止的工資和津貼;4)將海員個人30公斤行李運至遣返目的地的運輸費;5)必要時,提供醫療使海員身體狀況適合前往遣返目的地的旅行。2.5.6公司不會將海員等待遣返所用的時間和遣返旅行時間從其積累的帶薪年假中扣減。2.5.7公司與船員管理公司依據《船員租用協議》承擔遣返的費用,直到有關海員到達規定的目的地,或在前往這些目的地之一的船舶上為其提供了合適的就業。2.5.8公司以適當和迅速的方式對遣返做出安排,通常的旅行方式應為乘坐飛機。2.5.9海員可以從下列地點中選擇遣返地點:1)船員管理公司所在地(上海或天津);2)所乘交通工具抵達海員居住國內第一港;3)海員與公司約定的地點。2.5.10海員在海員協議規定的合理的時間內未提出遣返要求,其應享的遣返權利可能失效。2.5.11海員在有權得到遣返前在船上的最長服務期限應不得超過12個月。船舶滅失或沉沒時對海員的賠償2.6.1目的:確保在船舶滅失或沉沒時對海員進行賠償。2.6.2賠償責任:由于船舶滅失或沉沒而給海員造成的傷害、損失或失業,公司依據相關法律法規、P&I保險條款以及與船員管理公司的《船員租用協議》給予賠償。2.6.3海員的權利:由于船舶滅失或沉沒而給海員造成的傷害、損失或失業,海員有權得到充分的賠償;2.6.4海員失業賠償金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協議條款的標準計算。配員水平2.7.1目的:為了船舶運營的安全、高效和保安,確保海員在人員充足的船上工作。2.7.2公司在滿足船舶最低配員證書要求的基礎上,確保船舶配有足夠數量的適任海員。2.7.3在確定配員水平時,公司考慮的因素包括:1)確保船舶的營運安全和效率并在各種條件下充分注意保安;2)確保海員充分休息和限制疲勞的需要,以及;3)船上食品和膳食服務的所有要求。海員職業發展和技能開發及就業機會2.8.1目的:促進海員職業發展和技能開發及就業機會。2.8.2公司招募的海員必須達到STCW公約及其修正案、各種國際公約和國家法律法規要求的各項標準。2.8.3為了促進海員職業發展和技能開發,增強海員的適任性、資格和就業機會,公司為海員提供船岸培訓和教育。旨在促進海員技能開發和發展自身能力,從而獲得體面工作,改善個人就業前景并適應航運業技術和勞動市場的變化。第三章起居艙室、娛樂設施、食品和膳食服務起居艙室和娛樂設施3.1.1公司保證:1)在MLC2006生效之日起及以后建造的船舶完全滿足MLC2006規則3.1、標準A3.1和導則B3.1同為“起居艙室和娛樂設施”標題的相關要求。公司和船舶保存最新版本的有關“起居艙室和娛樂設施”的公約要求(見“附錄二”)。2)對于MLC2006生效之前建造的船舶,遵守ILO的《1949年船員起居艙室公約(修訂)》(第92號)和《1970年船員起居艙室(補充規定)公約》(第133號),或《1976年商船(最低標準)公約》(第147號),或《1976年商船(最低標準)公約》(第147號)的1996年議定書中規定的關于船舶建造和設備的要求,同時考慮有關“起居艙室和娛樂設施”的公約要求,參考相關船級社的指南,持續改進,確保海員在船上有體面的起居艙室和娛樂設施。[船員甲板休閑區域(附錄三)]3.1.2船舶對起居艙室和娛樂設施等定期實施檢查,每月填寫《生活設施管理檢查表》(附表六),發現問題要給予糾正。巴拿馬旗及香港旗船舶須將檢查情況記錄在《Ship’sofficiallogbook》中。食品和膳食服務3.2.1目的:確保海員獲得根據規范要求的衛生條件,優質食品和飲用水。3.2.2公司責任:公司保證船上的海員獲得免費提供的食物,考慮海員和港口不同的文化和宗教的背景,同時采取合理的管理與監督措施,確保船舶攜帶滿足需求的質量、營養價值和數量均合適的食品和飲用水。3.2.3公司監督和措施:1)公司不定期地向船舶免費提供有關海員健康指南信息和資料;2)公司制定了“船舶船舶伙食管理規定”并監督船舶實施情況;3)船上廚師必須通過主管機關規定的考試或通過了經認可的廚師培訓課程的等效考試,且在海上服務的時間達到了主管當局確定的最低期限;同時保證膳食服務人員經過培訓、能夠適任其崗位。填寫《廚師及服務人員培訓記錄》(附表七)3.2.4船舶的責任與義務:1)嚴格執行“船舶伙食管理規定”。2)在伙食配備時充分考慮海員人數、航行的時間與性質、食品和飲用水的數量、營養價值和質量,以及海員的不同文化和宗教背景。3)充分發揮船舶伙委會的功能,加大伙食管理力度。4)廚師和膳食服務人員在良好衛生條件下為海員提供和準備充分的、多品種和有營養的餐食,制定并執行船舶一周食譜(附表八)。5)海員自覺地維護安全、整潔、舒適的生活與工作環境,每周至少檢查一次,每月填寫“衛生防疫和醫療管理檢查表”(附表九)。6)船上持有有效的衛生證書。3.2.5船舶按照對食品和膳食服務定期實施檢查,每月填寫《食品和飲用水檢查表管理》(附表十),以保持船員的營養平衡和飲食安全。3.2.6船舶實施有記錄的定期檢查時,應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各項:1)核查食品和飲用水供應記錄,廚房、儲藏室檢查記錄、餐廳菜單計劃等文件和記錄;2)廚房狀況,是否保持干凈、無蟲害出沒、冷熱水即刻可用、排水暢通、冰箱工作正常并干凈、經常除霜、滴油盤經常清潔、無損壞地磚和墻面瓷磚;3)冷藏庫內溫度適宜(一般肉庫12-18°C,蔬菜庫7°C)、冷藏庫門可兩面操作向外開啟、庫內有報警按鈕;4)干食品儲藏庫內有效通風、無蟲害;5)淡水艙注入管是否處于關閉狀態;6)觀察餐廳及食品儲存藏處,食品供應的品種是否豐富;7)飲用水和食品的質量和數量是否合適。3.2.7開航前,根據航程時間和在船船員人數檢查食品和飲用水儲備,確保符合船員營養平衡,并填寫《食品和飲用水出航儲備檢查表》(附表十一)第四章健康保護、醫療、福利和社會保障保護4.1船上和岸上醫療4.1.1目的:保護海員健康并確保其迅速得到船上和岸上醫療。4.1.2海員的權利:海員有權隨時獲得免費的船上醫療,在國外港口免費享有船上或岸上醫療。4.1.3公司的措施1)每艘船舶配備不低于《國際船舶醫療指南》中指導標準的醫療設備、藥品和醫藥箱;2)公司充分考慮到船員身體健康,為船舶配備的指定高級船員經過《STCW78公約》所要求的醫療急救業務合格培訓,作為兼職船醫負責船員的健康保護和船舶藥品管理,正確進行常規醫療急救和正確使用主管當局要求的標準醫療報告格式向岸上醫生表述。3)為船舶配備《國際船舶醫療指南》以便獲得醫療指導。4)公司為船上工作的海員參保P&I醫療保險計劃,以確保海員在可行的情況下有權在靠港期間上岸看正規醫業人員或醫牙。5)公司采取具有防護性質的方案如船上宣傳和健康教育。4.1.4船舶的責任1)兼職醫護人員應將船上藥品和醫療設備列成清單,要每半年檢查船上醫療設備、藥品和醫藥箱全部藥品,確保藥品證書不會過期,檢查內容至少包括藥品的標簽、失效日期和存放條件及其用法用量等,并確保所有設備功能合乎要求。2)船舶藥品由二副負責申領、驗收、登記和管理,對每次申領的藥品做到進庫入賬簽收,出庫登記簽發,二副每月及交接班對船舶藥品進行清理,過期藥品隔離存放,并在方便港口送岸處理。3)需要岸基支持時,船長應及時報告船員患病情況,并按公司的指導,保護海員健康、確保其迅速得到船上和岸上醫療;4)船長負責保存船上“醫療報告表格”(附表十二)并正確使用。5)醫療報告表格一旦填寫完畢,其中的內容應機密保存,僅供協助治療船員病情之用。4.1.5為保證快速獲得船上和岸上醫療服務或全天候來自岸上的船岸醫藥指導(包括專家)指導,應保持船舶通訊正常,獲得醫療指導的岸上地面站完整清單保持更新。公司的責任4.2.1目的:確保因就業而產生的疾病、受傷或死亡導致的經濟后果方面對海員予以保護。4.2.2公司保證對海員根據其就業協議在船上服務期間發生的或在此種協議下就業所引起的疾病或受傷的經濟影響,提供實質性援助和支持。4.2.3公司不妨礙海員就在船服務期間發生的疾病或受傷尋求任何其他法律救濟的權利。4.2.4公司的措施:對海員在船期間發生或者源于這期間工作而發生的疾病或受傷,及時安排治療;公司為船上工作的海員參保P&I醫療保險計劃,保證對海員因工傷、疾病或危害而死亡或長期殘疾的情況提供國家法律或海員就業協議所確定的賠償;支付醫療費用。船員在船患病或受傷后就醫、醫療費用由公司參照P&I醫療保險計劃以及與船員管理公司的《船員租用協議》支付(含因就醫發生的代理、交通、膳宿等費用);支付工資補貼。船員在船患病或者受傷離船后需要住院治療,在船期間,公司支付其全額工資補貼;離船后,其相應的工資補貼標準參照PNI醫療保險計劃以及與船員管理公司的《船員租用協議》的相關條款執行;如果發生海員受雇期間在船上或岸上死亡的情況,支付喪葬費用;采取相應措施保護患病、受傷或死亡海員留在船上的財物,按照與船員管理公司的《船員租用協議》處理善后工作。4.2.5由于下述原因造成海員傷害,公司免除本節4.2.4條中的責任:在船舶服務之外發生的其他受傷;受傷、患病、死亡是因海員本人的故意不當行為所致;以及在接受雇用時故意隱瞞的疾病或病癥。4.2.6若相關法律或條例規定由公共當局承擔,則公司免除支付船上醫療費用及膳宿和喪葬費用的責任。4.2.7相關法律或法規同時有如下規定:從患病或受傷海員能夠根據疾病強制保險計劃、事故強制保險計劃或工人事故賠償計劃索賠醫療保險之日起,公司可以免除支付費用的責任。4.3保護健康和安全及防止事故4.3.1公司健康、安全和防污染方針1)意識到公司作為社會一分子所應承擔的義務,公司特制定如下方針:a)安全、高效地維護和營運船舶,在公司所管理的船舶上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環境,防止人員傷亡。b)支持所有的船員努力堅持執行公司安全管理程序。c)保持所有的安全、救生、消防設備符合國際和法定要求。d)符合所有的國家和國際有關海洋環境方面防污染的法律和法規。e)公司所有雇員必須通過并遵守公司所有要求以及使用的國家及/或國際的規定來維護此方針。2)公司措施:a)公司采取措施提高海員職業安全和健康保護意識,落實職業安全和健康政策;建立實施“風險評估與控制程序”明確了對影響船舶、人員和環境的所有風險進行辨識、評估和控制的工作程序和方法。包括減少和防止暴露在噪音、振動和其他周邊因素及化學品等風險,還有在船因設備和機器可能引起的傷病風險的措施;利用所獲得的職業健康安全信息實施風險評估工作,填寫《職業安全與風險評估報告表》(附表十三),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風險,降低危險程度與可能性,確保職業健康安全績效的不斷提升。b)公司建立并實施《應急反應程序》,旨在確保公司岸基地在任何時候都能對管理船舶、以及船舶所處環境發生的緊急情況作出反應。c)公司制定的關鍵性操作方案和須知匯集在《安全操作手冊》。提供必要的設備和采取合理的預防措施以防止船上發生職業事故、受傷和疾病。d)公司建立并實施“不合格、事故及險情的報告和糾正程序”,規定了公司各部門和船舶在發生不合格時的處理要求,填寫《職業事故報告》(附表十四)以防止類似情況再次發生。明確了對有關不合格情況進行評價,進一步調查其發生的原因,配合有關人員制定相應的糾正措施和跟進其執行情況,改善不足之處和恢復正常狀態。e)公司根據船舶實際情況,確保為海員提供安全和衛生的船上生活、工作和培訓環境;為船舶配備合格的經高級醫護培訓的兼職醫護人員,負責醫療、急救和管理藥品,配備相關醫療設備與健身器材,提供《國際船舶醫療指南》等書籍,促進海員的身心健康。f)為保證遵循和提高職業健康與安全方針,船上設立安全委員會。安全委員會由船長挑選或指定安全主任,安委會成員包括高級船員及普通船員有船員選出。安全委員會會議由船長主持,至少每月舉行一次。船舶安全委員會會議有正式的《安委會紀要》(附表十五)。g)公司建立并實施“培訓程序”,要求船舶按計劃對海員實施船上培訓;通過對海員上船前和定期的體檢、傳授醫學知識等方式,監控海員健康狀況、提升海員的健康意識,防止和預防疾病h)公司對船舶關鍵性設備和系統、重要部位、需注意的場所等,進行規范的標識,以引起海員注意,達到識別和警示的目的。3)船長的職責:a)確保船上全體海員知曉公司的健康、安全和防污染方針;b)保證涉及多名海員的工作或存在特殊危險的工作有適任的人員監督;c)確保海員指定的工作與任務與其年齡、健康狀況和技能相符;d)使用工作語言發布相關通知與指示,并確保其內容被所有船員了解;e)按照國際規則、國家法規和相關協議的要求,確保在船海員有合理的工作強度、工作時間、休息時間與間隔;f)依據公司體系文件和相關法規的要求,做好不符合規定的情況、險情和事故的報告、調查和分析工作;g)在海員易到達處張貼有關安全作業的規程,船舶危險區域張貼明顯的警告提示以及其他必要的安全與健康的指示,以引起海員的注意;確保船上扶手、安全繩和梯子處于良好狀況;h)確保船舶安全設備,包括所有應急和保護設備良好存放并處于良好狀態;i)執行公司體系文件要求的應急演習與演練,確保海員掌握特殊應急設備的使用;j)按體系文件要求組織實施對海員的船上培訓,做好相應記錄。船上培訓包括船員職業健康安全、保護健康和安全及防止事故等內容,并將培訓情況記入《培訓記錄簿》中。4)海員的職責:a)依據公司給出的指南和培訓的技能履行其責任;b)遵守規定的安全與健康的規則;c)采取有效措施減少和控制由于工作環境因素而產生對自身和他人的危險和風險,包括正確穿著保護服裝、使用工具、操作相關設備設施;d)向主管者報告自身無法解決的、由于工作環境因素而產生對自身和他人的危險和風險的任何情況;e)遵守就業協議中的符合國家法律和法規的職責與責任。4.3.2噪音和振動1)在船舶設計與建造時,滿足國際公約有關噪音和與振動的限制要求。2)為保護海員身體健康提供經認可的聽覺保護設備。獲得使用岸上福利設施4.4.1公司盡其所能為海員提供國際規則和國內法規倡導的岸上設施福利、文化、娛樂和信息等設施和服務,同時確保海員享受該服務不受種族、社會出身、膚色等影響。4.4.2海員依據國際規則和國家法律的相關規定有權享有岸上設施福利、文化、娛樂和信息等設施和服務。社會保障4.5.1船員管理公司按照相關國家法律規定,確保船員及其贍養人能夠獲得國家規定的不低于岸上工人所享受的社會保障的保護。第五章遵守與執行5.1海事勞工檢查與證書5.1.1目的:滿足船旗國有關海事勞工條件檢查和發證的要求,確保公司所管船舶上的海員工作和生活條件符合并不斷保持符合MLC2006中的標準,船舶取得“海事勞工證書”或“海事勞工符合證明”(非成員國)并保持持續有效。5.1.2公司的責任:負責為每艘船舶配備一本《2006年海事勞工公約》及其它相關文件;安排船舶海事勞工條件檢查事宜并按照要求提交必要的文件,指導和組織船舶迎檢;監督船舶履行MLC2006情況,指導船舶及時發現并糾正缺陷。5.1.3船舶的責任:負責實施本手冊中規定的措施,保存相關證書、文件和記錄備查;按要求準備和接受檢查,提供檢查所需的便利和客觀證據;對檢查所提出的缺陷制定糾正措施并予以糾正。5.1.4海事勞工條件檢查1)海事勞工條件檢查旨在驗證公司實施公約要求和船旗國規定各項措施的符合性及在船上執行的有效性,由主管當局或主管當局為此目的而正式授權的認可組織實施。2)海事勞工條件檢查包括:新建船舶投入營運前的檢查、新建船舶投入營運后的檢查、現有船舶初次檢查、中間檢查、換證檢查、證書失效后的重新檢查、附加檢查等。3)新建船舶投入營運前的檢查a)圖紙審查:每間海員起居艙室注明其用途,標明海員起居艙室的凈空高度、地板面積;海員起居艙室在船上的位置、隔熱布置以及海員艙室的供暖、通風、照明、供排水等系統滿足公約要求和船旗國規定,同時還應滿足船旗國主管當局及船級社規范等其他相應的規定;海員起居艙室設計時已考慮采取降低噪聲和振動的措施及其他環境因素的影響;海員起居艙室家具、衛生設施的配備等。b)現場建造檢查:核查與艙室建造有關的材料和設備;核查海員起居艙室布置、通風、照明、空調(供暖)和供排水管系等與已審批設計圖紙的一致性;設施配備核查及確認設備系統檢測的結果。c)剛交付新船的檢查:在船舶已經完成建造階段檢查的基礎上,對船舶在合理和可行范圍內進行檢查;確認船舶已備有適當程序符合公約要求和船旗國規定;船長熟悉公約的要求和實施的職責;以及有關信息已提交給主管當局或認可組織制定海事勞工符合聲明。在核實以上情況后可簽發“臨時海事勞工證書”或“海事勞工符合證明”。新建船舶投入營運后的檢查新建船舶投入營運后的檢查,是在船舶投入營運前檢查的基礎上,對船舶進行的一次全面性的海事勞工條件檢查,一般在“臨時海事勞工證書”6個月的有效期內進行。在實施此檢查之前,船舶應建立和實施文件化的符合公約要求和船旗國規定的管理規定。審查公司提交的符合聲明第II部分是否符合公約要求的14個方面及船旗國的規定,同時輔以審查船上其他有關的文件,如海員就業協議、職業安全和健康方針及目標、事故的報告程序等。在批準符合聲明第II部分之前,公司和/或船舶須已糾正了檢查員在檢查中發現的重大的缺陷項或檢查員已同意公司和/或船舶在規定期限內對認定的一般性缺陷項進行糾正的措施。符合聲明第II部分審查之后進行船上檢查。船上檢查是實施海事勞工條件檢查的主要環節,檢查采用抽查的方式。檢查員上船核查符合聲明第I部分和第II部分;檢查船上備有的履行船旗國規定的有關文件資料和記錄;目視檢查船舶實施要求的現狀;以及通過與有代表性、一定數量的海員面談和個人面談等方式,對船旗國實施公約規定的14個方面的發證要求和船旗國實施公約其他方面的要求進行符合性檢查,對于檢查中發現的不符合規定的情況予以記錄,并對缺陷糾正措施予以驗證。現有船舶初次檢查。本條要求適用于當公約對船旗國生效日之前已建造、初次接受海事勞工條件檢查的船舶。除有關海員起居艙室構造和設施配備的規定外,公約其他有關海員工作和生活條件的要求和船旗國其他相關規定均適用于現有船舶。6)中間檢查。在船舶獲得“海事勞工證書”的第二周年日和第三個周年日之間,根據公司的申請實施中間檢查。中間檢查的范圍和標準等同于換證檢查。7)換證檢查。船舶在獲得“海事勞工證書”5年期內,要接受一次換證檢查。在實施檢查前,檢查員核查船舶是否有遺留的缺陷未得到處理。按照新建船舶投入營運后的船上檢查的規定對船舶實施換證檢查。如果公司對符合聲明第II部分進行了修改,檢查還包括符合聲明的審查。8)證書失效后的重新檢查a)船旗變更、或船東變更:當船舶船旗變更或船東變更時,原海事勞工證書不再有效,公司應申請重新檢查。原海事勞工符合聲明亦應重新編制或修訂。在合理和可行的范圍內,對船舶海員起居艙室和娛樂設施及有關的圖紙資料,按現有船舶首次檢查的規定實施檢查。當公司和/或船舶提供的符合性文件資料、記錄完整時,對船舶的檢查應符合新建船舶投入營運后檢查的規定;當公司和/或船舶提供的符合性文件資料、記錄不齊全時,對船舶的檢查應符合對剛交付新船檢查的規定。b)起居艙室實質性改變:對海員起居艙室改建、起居艙室的結構和設備發生實質性改變時,原海事勞工證書不再有效,公司應申請重新檢查。公司對船舶的海員艙室實行實質性改變的改建之前,應送審改建圖紙供檢查機構審查,并由檢查員實施改建檢驗。圖紙審查和改建檢驗應符合新建船舶投入營運前的檢查適用的規定。海員起居艙室改建檢驗完成以后,對于船上實施符合新建船舶投入營運后的船上檢查要求的檢查。如果公司對符合聲明第II部分進行了修改,檢查還包括符合聲明的審查。船舶艙室改建完成后,船上應保存改建完工的“海員艙室布置圖(或圖冊)”。9)附加檢查a)對下列所述情況實施附加檢查:i)船旗國主管當局要求時;ii)船舶因海員生活和工作條件重大缺陷被滯留等情況、且港口國有關當局要求時;iii)公司申請對符合聲明第II部分局部修訂的審查;iv)更換船名、船東名稱和注冊地址等情況。b)附加檢查的范圍和程度根據船旗國規定或船級社根據附加檢查的性質予以確定。c)附加檢查完成后,檢查員在“海事勞工證書”的附加檢查欄中作附加簽注。一般性缺陷的糾正1)對于在海事勞工檢查中發現的不符合公約要求和/或船旗國規定的缺陷,檢查員會及時向船上通知和澄清所發現的缺陷情況。2)船舶和/或公司所提出的對于缺陷項的糾正計劃,應經過檢查員的同意,并在規定的日期內予以進行糾正。嚴重缺陷的糾正1)對于反復違反公約要求的缺陷,包括在一次檢查中重復發現同樣的缺陷,或在此之前有同樣的缺陷被記錄,或某一缺陷性質嚴重,應視為嚴重缺陷。2)嚴重缺陷包括,但不限于:a)船上有年齡在16周歲以下的海員;b)聘用18周歲以下海員所干的工作,會危害其健康或安全、或在夜晚工作;c)船上配員不足,包括由于扣除未達到安全配員證書規定年齡的海員,而造成的船上配員不足;d)對于公約第III條“基本權利和原則”或第IV條“海員的就業和社會權利”的違反所構成的任何缺陷;e)對于海員基本權利違反的任何事件,例如:因海員的種族、性別而分配低規格的居住艙室;f)發現船上不只一人體檢證書無效,無法確認海員的身體狀況是否適合其工作職責;g)發現船上不只一人的海員就業協議無效,或海員持有的海員就業協議含有違反海員權利的條款;h)發現船上不只一人的工作超出最長工作時間的規定或休息少于最短休息時間的規定;i)通風和/或空調,或供暖設施運行效率不足;j)海員起居艙室包括膳食服務設施和衛生設施不干凈,或缺少設施,或不能正常使用;K)食品和飲用水的數量和質量不適合預定的航程;l)船上未配備要求的醫療指南,醫藥箱,或醫療設備;m)國際航行三天以上、載100人或以上的船舶未安排醫生,且船上無負責醫療的海員;n)不支付海員工資或在一段重要時期不支付海員工資,或偽造工資賬目,或有一套以上的工資賬目。3)考慮缺陷的嚴重程度和頻發程度,對于在檢查中發現的嚴重違反公約要求和船旗國規定的缺陷,在簽發或簽注證書前,公司和/或船舶應對所認定的缺陷應予以糾正。4)對于確定的嚴重缺陷未能及時糾正,該船舶的“海事勞工證書”將被撤銷。5)對于已通過初次檢查獲得證書的船舶,在后續檢查中發現的重大缺陷都將由檢查機構予以記錄,并記錄該缺陷得以糾正的日期,該記錄應保留在船上。對于國際航行的船舶,當該記錄不是英文時應有英文譯文。5.1.7檢查員基于所收集船舶履行公約和船旗國規定的符合情況和檢查中發現的缺陷項的情況而編制檢查報告。檢查報告應準確和完整,反映檢查內容,包括以下項目:檢查完成日期;船舶履行公約和船旗國規定情況的陳述;檢查中記錄的任何缺陷項及糾正情況。公司檢查與監督1)公司負責為每艘船舶配備一本《MLC2006》及其它相關文件,安排船舶海事勞工條件檢查事宜并按照要求提交必要的文件,指導和組織船舶迎檢。船舶或岸基管理人員每年一次(不超過十二個月)按照“船舶海事勞工條件內部檢查單”(附表十四)進行檢查,或在外部檢查前組織內部檢查,驗證船舶履行MLC2006情況,及時發現缺陷并糾正。3)其他職能部室管理人員通過船岸通信聯系和不定期登輪檢查等方式,監督指導船舶履行MLC2006,及時發現并糾正缺陷。4)公司岸基各相關部室應特別注意本節5.1.6條列明的嚴重缺陷,有責任監督指導或向船舶提供支持,防止此類缺陷的產生。MLC和DMLC1)MLC(附DMLC)是船上海員生活和工作條件滿足公約要求和船旗國規定的證明,由主管當局或主管當局為此目的而正式授權的認可組織簽發給船舶。MLC有效期不得超過5年。在船上易于到達之處應張貼證書的副本。2)MLC的有效性應服從于一次中期檢查,該檢查應安排在證書的第二和第三個周年日之間。中期檢查的范圍和深度應與證書換證檢查相同。在中期檢查通過后應對證書進行簽注。一一在MLC證書的第二和第三個周年日之間須進行一次中間檢查,中期檢查的范圍和深度應與證書換證檢查相同。在中期檢查通過后應對證書進行簽注。3)如果在MLC到期之前3個月內完成換證檢查,新MLC從完成換證檢查之日起有效,有效期自現有證書到期之日起不超過5年;如果在現有證書到期之前三個月前完成了換證檢查,新MLC的有效期從完成換證檢查之日起不超過五年。4)如有以下情形,由主管當局或認可組織經過海事勞工條件檢查后簽發有效期不超過六個月的臨時MLC:a)剛交付的新船;b)當船舶改換船旗時;或c)當公司承擔了其以前未經營過的某一船舶的經營責任時。5)臨時MLC有效期不超過六個月。在臨時證書到期前,應根據相關標準進行全面檢查,以便簽發正式的MLC。在臨時證書有效期內不必簽發DMLC。6)MLC、臨時MLC和DMLC的格式應與MLC2006中附錄A5II中所列的范本相符。7)DMLC由兩個部分組成:第I部分(見附錄四)由船旗國主管當局編制,援引實施公約要求的船旗國規定,包括對有關要求的等效免除;第II部分(見附錄五)由公司編制,明確持續符合船旗國規定所采取的措施。國際航行船舶符合聲明的文字不是英文的,應有英譯文。8)DMLC第II部分須經主管當局或主管當局為此目的而正式授權的認可組織審核后蓋章批準。船舶和公司均要保留一份符合聲明,包括符合聲明第I部分和經批準的第II部分。9)MLC或臨時MLC證書在以下任何情況下停止有效:a)沒有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中間檢查并簽注;b)船舶轉掛另一國旗幟;c)公司不再承擔某一船舶的經營責任;以及d)對MLC2006的標題3中所包括的結構和設備做出了實質性改變。10)如果有證據表明有關船舶不符合MLC2006的要求且沒有采取所要求的任何糾正措施,主管當局或認可組織在考慮到缺陷的嚴重性或頻發程度后應對MLC予以撤消。船上投訴程序5.2.1目的:確保海員船上投訴的權利并使海員投訴得到滿意答復。5.2.2海員船上投訴:指船上海員指控違反MLC2006公約要求的包括海員權利之事項的投訴。5.2.3海員投訴的權利:海員就MLC2006規定的權利有充分的投訴理由時,在任何情況下向部門長或直接向船長或向公司或在其認為必要時向適當的外部當局實施其投訴。5.2.4部門負責人應盡可能解決船員遞交的投訴。5.2.5如果涉案船員不滿意處理方式,他可以要求船長進行審核,該船員可以直接去找船長,由船長親自處理。5.2.6船長接到船員投訴應盡快給予解決。如涉案船員對投訴的解決不滿意,該船員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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