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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畢業論文〔專業特薦10篇〕,刑法論文刑法是一切刑事法律規范的總稱。刑法畢業論文則是這一專業畢業時所必須完成的一份畢業作業,本篇文章就向大家介紹一些刑法畢業論文范文,供應大家作為一個寫作上的參考。刑法畢業論文專業特薦10篇之:空白罪狀在行政刑法中的適用窘境及破解內容摘要:作為維持刑法相對確定性的工具,空白罪狀的存在有其必要性,但由于空白罪狀的使用需要援引其他法律,因而與刑法本身在構成要件、保衛法益方面產生了沖突,在法律實踐中陷入了適用窘境,本文主要圍繞不同部門法間轉換條件模糊和前置性規范間缺乏適用標準兩個問題展開,在分析了解決空白罪狀的適用問題能夠重新劃定部門法間界線且能夠進一步清楚明晰界定犯罪構成要件的積極意義的基礎上,借助于行政刑法的詳細實踐和應用,從強化損害法益核心要件的判定和借助理清位階劃分援引的范圍,這兩個角度來解決空白罪狀在實踐中的適用窘境問題,以期能夠進一步完善我們國家法律體系建設。本文關鍵詞語:行政刑法;空白罪狀;核心法益;一、近年來空白罪狀的發展〔一〕發展背景及現在狀況空白罪狀的產生與刑法的相對確定性密切相關。刑法的部分犯罪形式與內容和其他部門法密切相關,因而能夠從其他部門法作援引;再者,刑法作為國家的保障性法律,應當具有一定的穩定性,因而不便于大修大改,但是由于社會變化速度很快,需要隨之變動規范的法律,而相對于刑法來講,其他部門法的改變相對容易,可接受性更強。基于上述原因,空白罪狀在刑法中占有較大比重。空白罪狀以觸碰前置性規范為前提,因而具有雙重違法性,該構造與行政犯類似,因而,從行政刑法的發展能夠窺見空白罪狀的適用窘境。從世界范圍來看,行政刑法的萌芽于德國,當前被世界范圍內廣泛認可的行政刑法的源頭是(警察刑法〕,尤其是郭氏理論提出后1,大量經濟刑法的產生,不僅細分了刑法與經濟互動產生的規制對象,也推動了刑法這一部門法與各個領域產生日益嚴密的聯絡。換角度來講,行政刑法的建立有其必然性,隨著法治國家的建立,國家干涉的范圍進一步拓展,并且,隨著全民知識水平的提升和社會科技、經濟的迅速發展和進步,社會問題變得愈加復雜多變,本來由行政法規范的行為逐步損害到了更廣泛的法益,甚至威脅到了社會秩序。此時,應當由刑法進行控制與處理懲罰,這類問題通常表現為披著行政的外衣,外表上符合行政法管理的范圍,但本質上卻侵犯了刑法的保衛法益,我們將之稱為行政犯。〔二〕存在的問題1.部門間的轉換條件模糊由于該類罪犯牽涉到兩個部門法,因而具有雙重違法性,在構成要件的認定上,就應當首先對該類犯罪的性質作出斷定,針對性質制定相關立法闡述構成要件。但是正由于該類犯罪具有雙重違法性,在兩個部門法間尋求平衡變得極其困難,就容易出現口袋化和極端化的現象。比方行政刑法規范的行為具有雙重違法性,該行為首先違背行政法,又因進一步發展,違背刑法保衛的法益,因此遭到刑事處理懲罰,追查刑事責任,而在進一步發展的認定經過中,由于空白罪狀的存在,法律規定并不明確,此時若要這項法律規定真正落地,就需要司法解釋對實際案例予以指導,而在各項司法案例中,由于過分重視司法的執行可能性,規范的時候往往忽視了法益的保衛,而僅僅流于對行為量的限制。如在南京市發生的首起涉嫌非法倒賣土地使用權案2,被告人劉某以倒賣土地使用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6個月,并處理懲罰金1600萬元。在這個案例中,就牽扯到從非法轉讓這一行政違法行為到非法倒賣土地使用權罪這一刑事犯罪行為的轉化,而該項罪名在刑法中的規定即表現為空白罪名的形式,在228條和231條中也寫明了援引(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表示清楚在情節嚴重的情況下將行政不法轉化為刑事違法,而在最高院發布的相關司法解釋中也對情節嚴重作出了相關規定,但值得注意的是,在最高院的司法解釋中,前四條均是關于行為不法量的相關規定,而在華而不實行為形式仍然符合行政不法的構成要件,也就符合前置法定性+后置法定量的定案公式3,違犯立法者將行政法和刑法區分立法的初衷。2.前置性規范間缺乏適用標準我們國家法律體系中對于空白罪狀的限制在于前置法律規范的援引,通過前置法律規范確實定性就能夠保障刑法規范的明確性,進而貫徹罪刑法定和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原則。但是由于并不是每一條空白罪狀都有著確定的前置規范,尤其是在很多案例中,我們國家的行政法典還未公布的情況下,想要詳細到某一部法律規范是一件特別困難的事情,尤其是想要在眾多法律中尋求一部詳細而又合適各種案件、具有較強可操作性是愈加困難的事情。比方引起熱議的趙某非法持槍案,射擊攤位是各個景點都會有的吸引眼球的營利活動之一,主要面向少年兒童,主要活動為擊爆氣球。在廣大人民群眾的認知里,僅為玩具手槍,且子彈為塑料子彈,殺傷力很小,幾乎沒有出現致傷或死亡的情況。但是根據這條空白罪狀所指向的前置性規范,卻出現了兩個,分別是公安部制定的(槍支致傷力的法庭科學鑒定根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槍支管理法〕4,由此法院根據前者進行裁決,才出現了趙某因射擊攤位被判刑的結果,這樣的不明確性,不僅會讓判決結果出人意料,也會大大挑戰刑法的威嚴。二、關于空白罪狀的立法建議〔一〕強化損害法益核心要件的判定構成要件由一系列主客觀要素組成,共同認定犯罪,但是不同部門法區分立法的原因在于研究對象不同,即保衛法益不同,因而,要想保持好不同部門法間的適用平衡,清楚明晰其界線,就要從法益入手。在刑法典之:基于民生安全視域完善食品藥品安全罪刑法體系內容摘要:隨著人們生活質量的提升,當下給予了食品藥品安全問題極高的關注度,但是最近幾年來食品藥品的種種問題事件表示出,我們國家的食品藥品安全正在面臨著嚴峻的考驗,刑法體系方面主要表現為立法不完善、規制行為形式不全面、主題類型不明確、懲罰力度缺乏等。而要想我們國家的食品藥品安全罪刑法體系得到完善,首先需要明確以民生安全視域下的立法理念為指導,加大打擊力度與范圍、構建以犯罪主體為主線刑法體系。本文關鍵詞語:民生安全視域;食品藥品安全;罪刑法體系;完善;基于民生安全視域下,國家要加強對此的打擊力度,保衛民生安全,用愈加積極的行動來面對當下食品藥品的研究安全形勢。因而,本文基于民生安全視域下,對于食品藥品安全罪刑法體系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提出完善措施。一、食品藥品安全罪刑法體系中存在的問題刑法在打擊食品藥品的安全犯罪中具有極大的作用,同時也是保障食品藥品安全的一道最后防線,由于刑法體系的重要作用,其本身所存在的問題與漏洞將會對于食品藥品的安全造成嚴重的影響,所以完善食品藥品的安全罪刑法體系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一〕刑法體系的罪名不合理我們國家刑法將生產、銷售假食品藥品的罪名規定在毀壞社會市場經濟秩序罪中。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該種罪名所損害的主要是社會市場的經濟秩序方面的權益,但這一罪名的布置合理與否還有待商榷。第一,傳統的刑法體系以為,經濟犯罪是處于對于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為主要目的,強調經濟刑法重點是為了保衛社會上的經濟秩序、經濟基礎等。但在當下的市場條件背景下,經濟犯罪損害到的權益并不會單純局限在某一領域。通常情況下,會牽涉到很多領域的法益保衛[1]。例如,以刑法體系中的生產、銷售假藥罪以及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為例,假如有不法人員發生上述行為,將會嚴重的毀壞食品藥品生產、銷售等環節的秩序,并且還會對與社會公共安全造成嚴重的危害。〔二〕刑法體系主體的類型不夠明確曾有專家對于食品、藥品在研發環節、生產以及銷售等諸多的流通環節中指出,這些環節均具有不同程度上的風險,是食品藥品在安全性方面潛在的風險因素。主要表現為:1.生產環節的風險行為;2.研發經過的風險行為;3.流通環節的風險行為;4.使用環節的風險行為。以疫苗生產為例,疫苗的采購環節會牽涉到衛生院、畜牧食品局以及疾控中心等諸多部門,而疫苗在流通到市場上之前需要經過注冊審批、評審等很多的流通環節,這些環節的存在將會與藥品監督管理的相關部門具有著密切的關系。因而,在藥品的刑法體系中,不同的流通階段有著完全不同的主體。并且每一個主體在各自的經過中,都可能會出現犯罪行為。例如,在研發環節中,為了能夠使藥品順利的通過檢驗,在藥品審批上作虛假報告,甚至會出現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生瀆職現象。除此之外,在藥品流通環節中,還可能會出現銷售假藥品,或者是為假藥品提供保管、運輸等惡劣行為。而在藥品的使用領域,醫療機構也有很大的可能會成為銷售假藥的主體[2]。藥品的安全之所以會牽涉到諸多的主體,其主要原因是從藥品的研發,到后續的投入使用等諸多環節中,都具有極大的利潤空間,因而導致不法分子犯罪。但是在我們國家的相關刑法體系中,固然在處理問題藥品方面具有相關規定,但是在刑法典中卻并沒有明確主體類型。并且也并沒有設立專門的藥品監督者瀆職行為相關的罪名,通常情況下主要是引用瀆職罪,所以這也直接的反映出我們國家的罪刑法中并缺乏夠重視藥品的安全監管。〔三〕刑法規制的懲罰力度缺乏假如企業出現生產、銷售劣藥的時候,其罪名主要為生產、銷售假藥罪存心故意殺人罪。但是,假如將該事件定義為假藥或劣藥罪時,將無法到達重罰的目的,但是假如是采用危險方式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進行處理懲罰的話,其罪名的最高刑罰是死刑,所以,社會群眾希望將該事件定義為以危險方式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基于該事件能夠從側面反映出我們國家刑法體系對于藥品安全犯罪的規制威懾力缺乏[3]。二、基于民生安全視域下食品藥品的罪刑法體系的完善〔一〕構建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刑法規制的法律體系出于對于食品藥品安全重要性的認知,對于食品藥品造成安全犯罪的危害要在刑法體系中,使用專章的形式進行全面且具體的規定。從犯罪的預備行為到施行行為,將食品藥品的生產、流程等諸多環節在刑法體系中制定安全犯罪,以生產流程為主線,以犯罪主體為主體,基于此制定對于食品藥品造成危害的安全犯罪的刑法體系。在食品藥品的生產環節,能夠在刑法中設置生產有毒有害食品藥品罪以及生產不符合食品藥品安全標準罪等相關刑法,生產不符合食品藥品安全標準罪在刑法中從屬于危險犯罪的范疇,因而,當發生犯罪行為人的生產數量到達一定量的時候,罪名才能夠成立。生產有毒有害食品藥品罪在刑法中則是屬于實行犯,只要出現了生產有毒有害的行為,那么就能夠構成此類罪名。除此之外,對于食品藥品的生產企業來講,在刑法體系中還需要增加拒不召回不安全食品藥品的罪名,這樣能夠使不法商家的犯罪行為得到控制。而運輸、儲存等環節的犯罪也同樣需要在刑法體系中進行完善,該環節的犯罪主要包括明知運輸、儲存的食品藥品為有害有毒,但卻仍然為此提供幫助與方便,而這一行為則在刑法中屬于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行為的共犯[4]。〔二〕加大打擊力度,提高法定刑幅度市場經濟其本質在于法制經濟,食品藥品生產廠家其真正的目的在于追求經濟利益,但是過于追求將會給食品與藥品的安全產生安全隱患,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藥品這一行為對于社會公共安全所造成的影響要遠遠大于擾亂社會經濟秩序這一行為,食品藥品安全存在這一犯罪行為時,所侵犯的是社會上很多人的生命健康權益。因而,需根據罪刑法體系中相適應的原理,將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藥品這一惡劣的犯罪行為收編到危害公共安全條例內,進而使得這部分不特定的多數人生命健康權得到愈加有力的保衛。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的犯罪在刑法體系中之所以在危害公共安全中,主要原因是由于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藥品的犯罪,在主觀方面則表現為對于社會群眾的人身安全與生命健康所遭到的的危害抱有聽任的態度,在客觀方面則施行了危害公共安全的惡劣行為,因而,將這一犯罪行為采用危害公共安全罪進行制度會愈加地適宜。另外,危害公共安全所需要負責的刑事責任要比其他的罪責愈加重,根據刑法的第115條規定,以危險方式方法對于社會公共的安全產生危害的行為,其刑期最低在3年以上,10年下面,最高能夠被判處死刑,這樣能夠使食品藥品的安全犯罪行為能夠得到有效地遏制[5]。并且其余國家也是如此制定食品罪行,例如,(意大利刑法典〕中的第444條明確規定銷售有毒食品罪為危害公共安全罪。〔三〕增設危害藥品安全過失犯罪在我們國家刑法當中,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基本屬于存心故意犯,缺乏相應的過失犯罪規定。但隨著社會的科技發展,生產者在生產的經過中難免會出現疏忽大意或過于自信的過失,由此出現假劣藥品,進而危害社會公眾的健康安全。在銷售的經過中,銷售商沒有履行應盡的注意義務時,銷售假冒、偽劣食品和藥品同樣應予以刑法規制。增設危害藥品安全的過失犯罪,在規定過失犯罪的時候,設置相對于存心故意犯罪較輕的刑罰,這樣既能夠具體表現出罪責刑相適應原則,還能夠具體表現出刑法適應時代的要求,適當地擴大犯罪圈的范圍。三、總結綜上所述,基于現實的角度而言,完善刑法體系確實需要尋找華而不實所存在的缺乏之處,并對于其進行完善與修正,這是對于社會公眾的責任,同時也是對于社會公眾所等待的回應。基于民生安全視域下,堅持以保衛民生安全為主體,對于食品藥品而多刑法體系進行規范,扭轉我們國家食品藥品當下日漸嚴重的惡劣犯罪現在狀況,最終實現保障社會公眾生命健康、公眾權益的目的。以下為參考文獻[1]柳忠衛,常德寶.論食品安全犯罪犯罪構成形式的理性建構[A].趙秉志,張軍.刑法與憲法之協調發展〔下卷〕[C].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20.[2]陳燁.反思風險刑法理論對我們國家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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