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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巖土工程勘察專業技術問答2007年12月15日22:27:12作者:雨潤東方
巖土工程勘察專業技術問答江蘇省建設廳審圖中心—2005.6(一)一般要求及天然地基(共26條)1.低層、多層、中高層建筑采用天然地基時,按GB50021第條、第條及編制深度第條三條款,均應評價地基的均勻性。《巖土工程勘察規范》未提出地基均勻性評價的標準,相當部分勘察報告對此均未作評價,審圖時如何下結論?答:《高層建筑巖土工程勘察規范》JGJ-2004第8.2節“天然地基評價”中對不均勻地基提出了三條判別標準,便于巖土工程師掌握。有些同志指出,GB50021中未提出地基均勻性評價標準,施工圖審查時如何下結論,意即為不按JGJ72-2004三條標準評價均勻性是否不符合規范標準。GB50021規范是國標,內容涉及面廣,原則性強,第4.1.11條之3等條文,提出了地基均勻性評價,在其它一些條文如勘察孔間距,采取土試樣的數量等方面多與地基均勻程度有關,勘察報告應評價地基均勻性,才能滿足規范要求。2.GB50021第4.1.11條第1款,要求搜集有關工程和建筑場地的資料,由于勘察時設計尚未達到一定深度,搜集資料會有困難,很難搜集到位。審查時如何掌握尺度,是否應列入違反《強制性條文》?答:收集資料,了解工程性質是很重要的一項工作,但目前有些勘察人員不夠重視,今后應予以注意。有時收集資料會遇到困難,如建筑總平面圖上沒有坐標和地形,基礎形式的埋置深度尚未最后確定,荷載性質和大小尚不清楚,但基本資料要具備,如建筑總平面圖、層數、擬采用的基礎形式和埋深等,否則詳勘工作難以布置。如詳勘后設計數據有重要改變,業主應委托進行必要的補充勘察。3.JGJ72-2004第10.3.1條第1款的規定,勘察報告主要圖件及附件應包括巖土工程勘察任務書,是否一定要提供任務書,審圖時如何掌握?答:這一條是“應”包括的主要圖件及附件,既是“應”就一定要提供,否則,是不符合規范的,應通知補齊。當業主、設計單位未能提供任務書時,可根據實際情況處理。4.GB50021第4.1.16條第1款“……,對無特殊要求的其他建筑物可按建筑物或建筑物群的范圍布置”,何謂無特殊要求?答:對無特殊要求的其他建筑物或建筑物群的范圍布置勘探點,所謂“特殊要求”,如工業廠房建筑的煙囪或高聳構筑物、重大設備基礎,高層建筑層數、荷載和建筑體形變異較大位置處以及電梯井等。5.按方格網布孔造成部分單體建筑范圍可能無勘探點,是否合理?如不同單體采用不同基礎型式時是否也可采用方格網狀布孔?答:方格狀布孔的前提是場地處于同一地貌單元(或地質單元),地層水平,工程為建筑群時可采用方格網狀布孔,網格的設置應兼顧建筑群的平面布局,盡量避免個別單體沒有勘探點。當建筑群為多層建筑,擬采用天然地基時,勘探重點是查明暗塘暗浜和填土層厚度,以便確定基礎埋置深度,此時應按建筑物周邊線布孔。6.JGJ72-2004第4.2.5條和第4.1.7條第一款對原狀土樣或原位測試數量的要求不一致,應如何理解和掌握?答:第4.1.7條是對天然地基采用不擾動土試樣的數量和原位測試的次數的要求,而第4.2.5條是對樁基礎的要求。勘察對象不同,要求也有所不同。第4.1.7條“每一主要土層”應理解為天然地基主要受力層。條文采取不擾動土試樣數量或進行原位測試的次數兩者之間用“或”。但需要指出的是,條文說明指不擾動試樣和原位測試的數量要同時滿足,另外,靜力觸探和動力觸探是連續貫入,不能用次數來統計。第4.2.5條樁基的巖土試樣及原位測試工作的要求,對樁基勘察深度范圍內的每一主要土層,應采取土試樣,并根據土質情況選擇適當的原位測試。用詞與第4.1.7條有差異,目的是提供土層的樁基設計參數。7.GB50021第4.1.20條第二款中如原位測試數量滿足,但無法提供抗剪強度標準值,而GB50007第4.2.2條規定抗剪強度需提供標準值,兩者有矛盾,如何把握?答:并不矛盾。如果工程需要提供抗剪強度指標,其試樣數量必須滿足統計分析需要,即不少于6件,方可提供抗剪強度標準值。8.對于天然地基,持力層及下臥層滿足取樣或原位測試要求,對其它地基土層的要求能否適當放寬?答:可以這樣理解,詳見第6條回復意見。9.原狀土試樣滿足6件,但變異系數偏高,是否可視為違反《強制性條文》?場地大小和建筑物數量多或少,是否應有不同要求?答:規范原文是不應少于6件(組),6件是統計所需的最少數量,當變異系數偏高,說明土質不均勻,應增加土試樣數量,否則就不符合《強制性條文》。第4.1.20條條文說明中已清楚回答了該問題,當場地較小時,可利用鄰近場地的已有資料。“鄰近場地”指的是50m內同一地質單元的資料,所用資料的位置應在勘探點平面圖上示意。10.對擬建場地內河、塘、溝、渠及暗塘、暗溝的勘察要求,規范沒有具體要求,何謂查明,審圖時如何把握?答:規范要求查明埋藏的河道、溝浜、墓穴、防空洞等對工程不利的埋藏物,這是原則的規定,遇到上述問題,勘察應予補孔,不同的基礎形式對“查明”的要求應有所區別。2004年8月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審查有關技術問題的指導意見中提出勘探點間距不大于2~4m,可作為參考。11.同時提出了直快和固快兩種強度指標且差異較大時,采用GB50007第5.2.5答:GB50007第4.2.4條規定的抗剪強度指標,當采用室內剪切試驗確定時,應選擇三軸壓縮試驗中的不固結不排水剪。經過預壓固結的地基可采用固結不排水剪。并規定每層土的試驗數量不得少于六組。GB50007規范提倡用三軸,用土的抗剪強度指標確定地基承載力特征值時所用的指標是三軸不固結不排水剪。在多次規范修編中,表5.2.5一直沒有變化,一些勘察單位用直剪使用此表計算承載力已積累了一定經驗,所以我們在2004年答復意見中對有經驗的地區,對二級建筑,可用直接快剪或直接固結快剪指標。12.在承載力評價中,相關指標的精度及取值是否合理,審圖時如何判別與把握?答:GB50007-2002規范規定,地基承載力特征值可由載荷試驗或其它原位測試、公式計算,并結合實踐經驗等方法綜合確定。關于判別相關指標的精度及取值是否合理,可參照GB50021第14.2節“巖土參數的分析和選定”。不同方法得出的承載力肯定有差異,應結合地區經驗,取值在一定的合理范圍內是允許的。13.按GB50021第4.1.11條第4款,是否一定要求進行沉降計算并給出結果?建筑物變形特征具體包括哪些內容,是否要逐項計算并給出計算結果?答:GB50021第4.1.11條之4有三層意思:①是對需要進行沉降計算的建筑物(不是所有建筑物),是指設計等級為甲級、乙級的建筑物,地基基礎均應按地基變形設計,以及除GB50007表3.0.2以外的,符合第3.0.2條之3所規定的丙級建筑,仍應作變形驗算;②提供地基變形計算參數,這一條對巖土勘察人員非常重要,有些勘察報告建議設計作變形驗算,又不能提供變形驗算所需參數(壓縮曲線等),當數據不能滿足地基變形驗算時應補充勘測;③預測建筑物的變形特征,變形特征可分為沉降量、沉降差、傾斜和局部傾斜。所謂預測變形特征,是指預測是否可能產生過量沉降、傾斜、局部傾斜、差異沉降等問題。可以定性預測,任務需要時,進行定量變形分析。14.《巖土工程勘察規范》對于鉆探孔在勘探點應占有的比例沒有規定,是否認為滿足第4.1.20條關于取樣數量的規定,可不對鉆孔數量提出要求。對多層住宅小區,有些取土孔只有1/20~1/30,是否滿足要求?答:GB50021對鉆探孔占全體勘探孔的比例沒有作出具體規定,單一的觸探手段是不行的,這不符合GB50007-2002規范第3.0.3條之2的規定。地基評價宜采用多種勘探方法進行,參考外省市規定,建議鉆探孔占勘探點的總數的1/5~1/3以上。15.對于GB50021第4.1.20條第4款“當土層性質不均時,應增加取土數量或原位測試工作量”,土層性質不均勻該如何界定?答:土層性質的均勻性,反映在測試結果的離散程度上,當土層性質不均時,應增加取土數量或原位測試工作量。具體界定可參考GB50021“巖土參數的分析和選定”一節。16.詳勘階段,控制性勘探點的數量規范未作規定,應如何把握?答:不少于初勘要求。詳見2004.8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審查有關技術問題的指導意見99頁32條。17.因取樣質量及室內試驗原因造成部分指標達不到6個時,是否按違反《強制性條文》處理?答:規范規定每個場地每一主要土層的原狀土試樣……應不少于6件,不是6件就行,無論是取樣或原位測試數量均是指保證質量前提下的數量。勘探時應考慮到上述因素,宜適當加取試樣。否則就不符合《強制性條文》。18.勘探點移位的幅度,規范無具體規定,應如何把握?答:勘探點移位幅度,在2004年8月指導意見91頁中已回答過。19.填土堆積年代應如何表述,是以年計還是給一個“近期”、“現代”等粗線條的表述?答:填土齡期應以年計,不宜以“近期”、“現代”等表述。詳見工程地質手冊。20.業主未提供水準點或高程引測點,能否采用假定高程?答:見2004.8指導意見93頁19題。21.荷載均勻的7層以下民用建筑和一般工業建筑物,當場地和地基條件均為中等復雜程度時,地基基礎設計等級如何確定?答:仍可為丙級。22.對于較小規模且可不作變形驗算的丙級建筑,能否不布置取土鉆孔,完全借用鄰近場地資料提供有關參數?答:可以。對借用鄰近場地資料應符合第9條規定。23.主要受力層的概念應如何理解?答:指條形基礎底面下深度為3b(b為基礎底面寬度),獨立基礎下為1.5b,且厚度均不小于5m的范圍(二層以下一般的民用建筑除外),見GB50007規范表3.0.2注1。24.如何評價地基穩定性?答:地基穩定性主要指經常受水平荷載作用的高層建筑、高聳結構和擋土墻等,以及建造在斜坡上或邊坡附近的建(構)筑物,應驗算其穩定性。地基穩定性可采用圓弧滑動面法進行驗算,要求抗滑力矩與滑動力矩之比≥1.2。對高層建筑和高聳構筑物基礎設計時,對基礎埋深有一定要求(天然地基或復合地基埋深為1/15·H,樁基1/18·H,巖石地基不受此限,H為建筑物高度),也是基于地基穩定性考慮。我們常遇到的是邊坡穩定性評價,對坡邊穩定系數Fs的取值GB50021-2001第4.7.7條有具體規定。當Fs值大于等于規定值就安全穩定,Fs值小于1就不安全、不穩定,Fs大于1,但小于規定值時,應考慮采取措施防止邊坡失穩。25.體型復雜的高層建筑,主樓、裙樓及凈地下室連成一體時,裙樓、凈地下室部分的勘探點深度是否與主樓一樣要求,在考慮勘探點深度時,基礎寬度如何確定?答:一般情況下主、裙樓基礎寬度可分別考慮,由于要考慮相鄰基礎的影響,設計時主、裙樓往往選擇同一樁基持力層(樁徑取值不同),因此裙樓的勘探孔深度宜滿足長樁要求。凈地下室部分常布置抗拔樁,勘探孔深度應滿足抗浮設計要求。26.某工程采用天然地基,鉆探孔已進入基巖但未取樣,僅提供巖石地基承載力的經驗值,是否可行?答:具體工程具體對待,不能一概而論。(二)樁基勘察(共5條)1.GB50021第4.9.1條第3款“評價地下水對樁基設計與施工的影響”是針對各種類型樁基還是僅指抗浮樁或現場澆筑樁?答:地下水對樁基設計和施工的影響有時關系很大,地下水會影響到樁型的設計(選型)和施工,當地下水豐富,不宜選擇人工挖孔樁;在有水頭壓差的粉細砂或存在基巖裂隙水的情況下,對鉆孔灌注樁成樁不利。預制樁等擠土樁,要考慮超孔隙水壓力,必要時設置袋裝砂井或塑料排水板以消除孔壓、減少擠土效應。2.對樁基勘察是否要求每個一般性勘探點的深度均應滿足GB50021第4.9.4條的相關規定,對于不滿足的勘探點是否有數量的規定?靜探孔已進入持力層,但深度不滿足要求,是否可以通過審查?答:這和勘探點間距有關,即第4.9.2條和第4.9.4條結合考慮,如去掉不符合第4.9.4條之1款的勘探點后,相鄰兩孔仍能滿足的4.9.2條規定可允許不加深;如采用靜力觸探孔,又達不到4.9.4條規定的深度,說明勘探手段選擇有問題,要求加深靜力觸探孔或改變勘探手段,以符合第4.9.4條和第4.9.2條規定,否則就是違反強制性標準。3.樁基勘察對于持力層是否要求必須做三軸試驗;砂土為樁端持力層時,能否按標準貫入試驗提供有關指標?答:2004年8月指導意見第95頁已回答了此問題。4.按JGJ94-94,單樁豎向承載力應采用多種方法確定,勘察單位往往只用一種方法估算,是否認為違反強制性標準?答:采用一種方法估算單樁豎向承載力不能認為違反強制性標準,但對高層建筑樁基勘察或采用多種勘察手段的工程,宜采用多種方法估算單樁豎向承載力。5.用土的物理性質指標和用靜探法確定單樁承載力,兩者往往差異很大,有的相差1倍。勘察報告推薦低值,是否可認為違反強制性標準?答:用經驗參數法和用靜力觸探法確定單樁豎向承載力有時差異較大,宜結合當地經驗綜合確定。在有經驗地區可按靜力觸探法確定,在沒有經驗時可在勘察報告中說明不同方法估算的結果供設計取用。需要說明的是按靜探法確定時,Ps或qc取值方法對結果影響頗大,故宜根據靜探曲線分區段分別估算。(三)地下水(共6條)1.對于1個單體和1個小區,量測地下水的鉆孔,在數量上有何規定和要求?一個幾十幢多層建筑的小區,僅在1、2個鉆孔中測地下水位是否能滿足要求?答:①按《建筑工程地質鉆探技術標準》(JGJ87-92)的規定,鉆孔時應注意觀測地下水位,量測地下水初見水位與靜止水位。通常每個鉆孔均應量測第一含水層的水位。如有多個含水層,應根據勘察要求決定是否分層量測水位。②鑒于目前勘察工期較短,每個鉆孔按JGJ87-92量測水位,難以實施,對于單體建筑,同一水文地質單元,量測地下水位的鉆孔不宜少于3個,不應少于2個。量測地下水位的鉆孔在平面上應均勻分布。③同樣,對于多幢建筑的小區,每一水文地質單元量測地下水位的鉆孔數量不應少于3個,但每幢高層建筑場地每一水文地質單元量測地下水位的鉆孔不應少于1個。量測地下水位的鉆孔在平面圖上應均勻分布。2.大多數勘察單位提供的地下水位是混合水位和假水位,審查人員如何鑒別?答:加強現場監督、檢查原始記錄、按地下水位變化的規律判定報告提交的水位是否合理等,發現問題要及時指出,發現不了的,誰提交假數據誰負責,審查人員不能妄下結論,也不對此承擔責任。3.何謂初見水位,是否一定要測初見水位?答:根據《地下鐵道、輕軌交通巖土工程勘察規范》GB50307-1999第8.3.2條條文說明,“初見水位的量測,一般在工程勘察中從鉆具帶上的土樣觀測,土樣由濕到很濕帶水時的標高,即為初見水位”。根據《建筑工程地質鉆探技術標準》JGJ87,“鉆進時遇地下水時,應停鉆量測初見水位,為測得準確的靜止水位,對砂土和碎石土不得少于0.5h,對粉土和粘性土不得少于8h,并宜在勘察結束后統一量測穩定水位”。作為鉆探工作本身的技術要求,一定要測初見水位。4.小型廠房,采用天然地基淺基礎,是否一定要量測深層承壓水穩定水位?答:取決于深層承壓水對于工程有、無影響(包括對工程施工的影響),若有影響要測,若無影響可不測。5.抗浮設計水位采用最高洪水位是否妥當?答:應以地區地下水位長期觀測資料為準,當缺乏資料時,具體問題尚應作具體分析,當設計室外地面低于最高洪水位,抗浮水位取最高洪水位顯然不妥;當設計地面高于最高洪水位,可考慮按最高洪水位作為淺層潛水的最高水位,或作為抗浮設計水位。6.對于上層滯水,是否也應考慮其對建筑物的浮托作用,如何確定其抗浮水位?答:GB50021第7.1.1條-第7.1.4條的條文說明指出:“條文中的主要含水層,包括上層滯水的含水層”。從一個側面反映出,上層滯水對建筑物的作用也是不可忽視的,因此必須要考慮上層滯水對建筑物的浮托作用。抗浮設計水位應取上層滯水歷年高水位。(四)環境水、土腐蝕性評價(共4條)1.在地下水對建筑材料腐蝕評價時,是否可根據地區經驗進行評價而不再取樣進行腐蝕性分析?一個縣(市)已有大量水分析成果表明地下水、土對建筑材料無腐蝕性,是否每個工程仍需取樣分析,縣(市)能否作出地方規定?答:關于地區經驗,強制性條文《實施導則》已有明確的解釋。《導則》在強制性條文GB50021第4.1.11條的《技術要點說明》之4中強調:“關于水、土對建筑材料腐蝕性的判定問題,《規范》第12.1.1條有規定:當有足夠經驗或充分資料,認定工程場地的土或水對建筑材料不具備腐蝕性時,可不取樣進行腐蝕性評價”。所謂“有足夠經驗或充分資料”,是指地方規范有明確規定或有經權威機構鑒定的研究成果。所謂“地方經驗”若不符合上述規定時,盡管已有大量分析成果表明地下水、土對建筑材料無腐蝕性,每項工程仍需取樣進行水、土腐蝕性評價。縣(市)只有通過對地區地下水條件及水、土腐蝕性開展研究,總結已有成果,取得有關研究成果并經權威機構鑒定,在此基礎之上或通過制定地方規范(須經省標準局批準)或根據經權威機構鑒定的科研成果作出相應的規定。2.取了地下水,是否可不再取土樣?答:這個問題不能一概而論,具體問題要具體對待。濕潤氣候區,在河網平原地區,地勢低平,地下水水位高(埋深小于1.5m),土壤受地表水及地下水滲入及徑流補給,可溶鹽均已溶入水中,水、土腐蝕性評價主要是對地下水腐蝕性進行分析和評價,一般情況下可不再取土樣。在丘陵或蒸發量大于降水量且地下水位埋藏較深(埋深大于1.5m)的平原地區,地下水位以上的土的腐蝕性也很重要,特別當淺基礎埋置深度在地下水位以上時,土的腐蝕性評價更加重要,這種情況下必須取土樣評價土對混凝土和對鋼筋混凝土結構中鋼筋的腐蝕性進行評價。當工程有要求,必須對鋼結構腐蝕性進行評價時,尚應通過相應的原位或室內試驗確定土對鋼結構的腐蝕性。3.土的腐蝕性評價對取樣深度有何規定?多層土是否要分層取樣?在確定環境類型時,土的含水量的具體概念是什么?答:土的腐蝕性評價要求在地下水水位以上及基礎埋置深度范圍取土樣;在上述深度范圍有多層土時,應分層取樣。在確定水、土腐蝕性場地的環境類別時,土的含水量應根據腐蝕性評價深度范圍,即在基礎埋置深度土層的含水量確定。4.勘察報告是否一定要附水、土分析報告?答:水、土分析報告作為對建筑材料腐蝕性評價的依據,必須要作為附件附在報告中。(五)地震效應(共14條)1.對于場地地層穩定,覆蓋層厚度清楚,實測剪切波速的孔數雖不滿足GB50011第4.1.3條的規定,但場地類別判別正確,是否一定要勘察單位整改?答:GB50011第4.1.3條是強制性標準,勘察應滿足該條款的要求。對于單體建筑、測剪切波速的鉆孔數量不宜少于2個,數據變化較大時,可適當增加;這一部分不是強制性的規定,只要符合規定,判別正確,可不要求勘察單位整改。對于小區中處于同一地質單元的密集高層建筑群,測量波速的鉆孔每幢高層建筑下不得少于1個,這是強制性的規定,不滿足時要求勘察單位整改。2.對需實測波速的建筑場地,實測波速深度為20m,未超過覆蓋層厚度,能否認為滿足規范要求?答:GB50021第5.7.4條規定“為劃分場地類別布置的勘探孔,當缺乏資料時,其深度應大于覆蓋層厚度。當覆蓋層厚度大于80m時,勘探孔深度應大于80m,并分層測定剪切波速。”關鍵是場地覆蓋層厚度的資料是否已充分掌握。由于資料缺乏,場地覆蓋層厚度不能確定時,實測波速深度只有20m,則不滿足規范要求。若場地覆蓋層厚度資料充分、準確,實測波速的深度20m即可。3.一個有兩臺25萬kw汽輪機組的熱電廠,主廠房高度小于30m,但兩個煙囪高度超過80m,是否一定要實測波速?答:煙囪高度超過80m,應屬于高聳構筑物,根據《構筑物抗震設計規范》GB50191-93第4.1.3條的條文說明,明確“場地土的剪切波速,是評定場地的重要指標,一般情況下應通過儀器測定,但對于不重要的丁類構筑物允許用表4.1.3中經驗公式進行估算”。因此一定要實測波速。4.GB50011第4.1.3條第2款“對單幢建筑,測量土層剪切波速的鉆孔數量不宜少于2個,數據變化較大時,可適當增加……”,數據變化較大是否有定量的規定?答:規范對數據變化較大沒有定量的規定,對于單幢建筑,有兩孔實測了波速,“數據變化較大”可以這樣把握:該建筑場地內存在不同地質單元,實測剪切波速分別屬兩類場地類別時,Vse的差別及變化較大,每一地質單元宜增加測量波速鉆孔數量(視工程規模而定);當建筑場地為單一地質單元時,根據兩鉆孔實測剪切波速計算的Vse分別可將場地劃分為不同建筑場地類別時,可視為變化較大,這時宜增加測量波速的鉆孔數量。5.某建筑場地有10余幢多層建筑,按土層估算剪切波速,計算結果Vse≤140m/s的勘探點占1/3;Vse>140m/s的占2/3,如何確定其場地類別?答:這種情況表明,按土層估算剪切波速的可靠性不夠,估算的Vse介于Ⅲ、Ⅳ類場地分界線140m/s附近(按15%范圍控制),這種情況下必須要實測土層剪切波速,根據實測波速判定場地類別,若實測波速該場地仍為部分Vse小于140m/s、部分Vse大于140m/s,可確定該場地為Ⅲ、Ⅳ類之間的場地,并按插值法確定場地特征周期。劃分場地類別的目的是確定場地設計反應譜中的場地特征周期。6.同一建筑場地,由于土層差異大,按Vse可劃分為不同的場地類別,該如何確定該場地的場地類別和所處建筑抗震地段?答:同一建筑場地內存在兩類不同的地質單元,可劃分為不同場地類別,對于單幢建筑,可按最不利影響取較差場地類別為該建筑場地類別,這類場地地基在平面上分布有成因、巖性、狀態明顯不均勻的土層,可考慮為對抗震不利地段;當場地平坦,土質有差異,但無軟土或可液化土分布時,亦可考慮列為“可進行建設的一般場地”。7.經詳勘,場地處于抗震不利地段,甚至是危險地段時,如何提審圖意見?答:審圖人員首先關注的問題是,勘察報告場地地段劃分是否正確,劃分依據是否充分、可靠。對于危險地段,應要求勘察報告明確該場地處于抗震危險地段,不應在該場地建造有關建筑(抗震設防分類為丁類的建筑除外)。對于處于不利地段的場地,由于場址已確定,提出避開要求為時已晚,對不利地段應注意場地所在的不利地形和地基條件。當該建筑場地處于如下不利地形:條狀突出的山嘴、高聳孤立的山丘、非巖質的陡坡、河岸和邊坡的邊緣時,應考慮不利地形對地震動參數的放大作用,其地震影響系數最大值應乘以一個增大系數,審圖人員應要求勘察單位在勘察報告中明確上述評價意見;對于場地地基為軟弱土和液化土等不利地段的場地,審圖人員應審查是否對軟土的震陷和液化土的液化進行了判別,要求勘察報告提供并完善有關內容,并提出相應的抗震陷和抗液化措施的建議。8.場地類別劃分錯誤是否違反《強制性條文》?場地類別劃分正確,但土層等效剪切波速的估算與實測值出入較大時,是否違反強制性標準?答:場地類別劃分錯誤,應列入違反《強制性條文》,可能有安全隱患。場地類別劃分正確,但Vse估算值與實測值出入較大時,是否判為違反強制性標準,首先要明確該項目是否符合“無實測波速時,可根據巖土名稱和性狀估計各土層剪切波速”的要求,既然有實測值就不需要再根據土層進行估計。該項目允許按土層性狀估計波速并計算Vse,只要場地類別劃分正確,不應判違反強制性標準。9.除了鉆孔,是不是也可利用靜探孔估算土層剪切波速?答:通過靜探能夠正確地劃分土層類型、狀態、密實度等時,其估算按土層剪切波速的效果應該與鉆孔土層分層的效果是等同的。用靜力觸探Ps和qc與波速的相關關系來確定土層剪切波速,應該是一種可行地定量估算土層波速的方法,有些地區正在開展這方面的研究,建議有條件的地區均可開展這項總結與研究工作。10.GB50011第4.1.3條第3款對多幢多層建筑是否也適用,該款對場地內建筑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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