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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電子商務稅收征管不足與完善,財政稅收論文原標題: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問題及對策研究內容摘要:電子商務具有快速性、高效性、低廉性等特征,造成了原有商務銷售額的相對減少,使我們國家稅收大量流失,也有失稅法公平的原則,對電子商務征稅是發展的必然趨勢。針對當前我們國家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在稅收設置和征管制度上存在的問題,應借鑒國外電子商務征稅的經歷體驗,通過完善征稅方案、加強電子商務稅收征管施行管理和人才培養建設等措施,促進市場的良性競爭,增加我們國家的財政收入。本文關鍵詞語: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對策一、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必要性和緊迫性〔一〕電子商務導致稅收流失我們國家電子商務的成交額逐年上漲,其增長率也快速增長,在2020的成交額就到達了16.39萬億元,2021年交易額到達18.3萬億,僅2021年雙十一一天的交易額就到達了912億,可見我們國家稅收流失的嚴重。電子商務的高效、便捷、低廉等優點潛移默化改變人們的消費習慣,越來越多的消費者選擇線上購物,也有越來越多的商家選擇線上創業。電子商務市場能創造如此龐大的成交額,正是由于電子商務市場擁有宏大的利潤,制定稅收征管體系,對其進行全面征稅,必將給我們國家的財政帶來可觀收入。〔二〕稅法公平的原則傳統和電子兩種商務形式從本質來講并沒有差異不同,這兩者的主體都應該按稅法規定進行稅收征報,稅法上明確表示清楚稅收應該在附有義務的主體間共同分擔。同時稅法也具有普遍性,電子商務已經進入穩步發展階段,前階段為發展電子商務而免征稅收的理由已經不再充分,對電子商務應與傳統商務一視同仁,對兩者進行共同征稅更能具體表現出其貿易的公平性,營造良好的競爭氣氛,也會平衡原有納稅主體的心理落差,鼓勵其及時納稅。〔三〕對電子商務征稅是發展的必然趨勢按我們國家電子商務最近幾年迅速發展的態勢,不久便將步入成熟期,加之我們國家現前階段對電子商務的征稅決心不斷提高,相關政策不斷出臺,對電子商務進行全面征稅指日可待,對貿易市場的公平性必定有所好轉。二、電子商務稅收征管上存在的問題〔一〕稅收設置的問題1.稅收主體難以確定。稅務機關在進行納稅時,將會在斷定其納稅人時碰到障礙。電子商務在進行稅收主體確實定時大體與傳統商務類似,但其交易的特殊性導致電子商務牽涉的主體更廣更雜,包含了在電子商務設立機構的商家和個人,也包括了在國外設立但其收入是在我們國家境內獲得的商家和個人,同時還有在跨國交易中提供勞務和無形資產的商家和個人,稅收主體的多樣性導致我們國家在進行詳細稅收征管時有一定的困難。電子商務的特性也使交易雙方的聯絡愈加隱蔽,通過互聯網隨時進行交易,這也為納稅主體確認帶來不便。2.課稅對象及詳細稅種難以確定。稅收的課稅對象就是征稅的對象,通過互聯網進行交易,導致沒有傳統交易中的很多單據和憑證,課稅對象難以確認。電子商務的貿易商品一般分為實物型、服務型以及數字信息型三種,前兩種交易方式與傳統的交易方式沒有本質區別。但第三種數字信息型電子商務只要通過下載、云盤、發送就能夠送達,造成稅收征管課稅對象的性質變得模糊。假如對電子商務征稅,那么能否需要新增設稅種將是首先要考慮解決的問題,新增特定稅種將更明確電子商務稅收主體和課稅對象,但必然增加工作量,相關部門需成立相關部門,進行專業的人才培養,這將是一個漫長的經過。電子商務的稅種選擇可以以在已有的稅種中進行,但必須細化征管范圍,進行稅率完善。3.征稅環節難以控制。傳統的跨國交易方式中,商品生產出來后,會通過各種中間商才會到買家手中,也會有海關進行征稅,征稅環節的控制有據可依,便于征管。電子商務于傳統交易不同,很多不是實物的商品能夠跳過中間商直接到消費者的手中,這時征稅環節的就變得不易控制了,假如僅僅依靠自覺性進行申報必將導致稅收的流失。〔二〕稅收征管制度上的問題1.傳統稅收登記和稽察手段不適用。我們國家傳統的稅收征管是發生應稅行為的納稅主體主動到工商部門進行稅務登記,工商部門能夠全面知曉納稅主體的分布和數量,進而進行有效的管理,避免稅收的流失。而在C2C形式下,商家多為個人,其分布較為分散,身份也較為隱蔽。多數情況下只需在相關交易平臺上完成注冊,繳納一些注冊費便可直接進行經營。并不用經過工商部門的審批,并且商家能夠更改其IP地址導致其經營地難以確定,現前階段的稅收登記制度和稅收征管體系還不能適應電子商務,對稅收稽察造成一定困難。2.電子商務的稅收管轄權難以界定。電子商務交易通過互聯網的虛擬和無空間性導致了其不同于傳統交易方式,互聯網交易的電子的虛擬化使其難以確定并且存在隨意改動的難題,因而造成稅務機關難以確定其稅收管轄權,也無法得知稅收主體的應納稅額。互聯網的全球化導致電子商務的貿易范圍遍布全球,貿易邊界模糊,貿易不限于本國,這種跨境貿易,導致進出口國會由于各自利益對貿易行為都進行征稅,造成征稅重復,明確電子商務貿易的稅收管轄將會方便其征管工作。3.代扣代繳在電子商務中難以實現。代扣代繳是按照稅法規定負有代扣代繳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從納稅人持有的收入中扣取應納稅款并向稅務機關解繳的一種納稅方式。代扣代繳的納稅方式使一些不易控制的稅源得到了控制。電子商務很多交易都為消費者與供貨商直接交易,省去了中間環節,此時現有的代扣代繳的政策就不再適用,加之電子商務的數字化和模糊化增加了逃稅的可能性。三、完善電子商務稅收的對策〔一〕借鑒國外電子商務征稅的經歷體驗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問題在全球也很熱門,各國有各自的看法。歐盟提倡對其進行征管,也發布了一系列的措施來進行規范,2003年7月1日,歐盟開場施行電子商務增值稅新指令,這一指令具有創始性的意義,使歐盟成為世界上第一個征收電子商務增值稅的地區。歐盟對電子商務的征稅形式貿易市場有序發展。法國確立了電子發票的制度,同時法國設立了專門的稽察機構,具有一定的威懾力。每個國家都有自個的國情,導致其在對待該問題和制定政策時也不盡一樣,我們國家能夠參考這些國家已有的制度,分析我們國家電商大環境,取精華要髓去糟粕,制定具有中華特點的電子商務征管體系。〔二〕完善征稅方案1.明確電子商務的課稅主體及管轄范圍。制定電子商務稅收征管體系,首先應確定對誰征稅,其課稅對象應為在其平臺上進行經營活動進而獲取收益的商戶,而B2B和B2C的電子商務交易都已經有實際開設的企業,不需重復繳稅,最主要的是C2C的個人商戶。確定了課稅主體后,還需稅務部門確保能查明課稅身份,能夠通過立法給予平臺運營商更大的身份查驗權利,使其有權通過國家層面的身份信息系統查證電子商家的所提供身份證明的真實性,防止電子商家使用虛假身份信息進行注冊。2.確定詳細征稅稅種。假如開征新的稅種,將給稅務機關帶來繁重的工作量,也會增加稅收征管的難度,所以能夠選擇在現有的稅種上進行選擇,加以修改運用到電子商務稅收征管體系中。個人電子商務賣家應承當增值稅以及個人所得稅,而企業的賣家一般而言承當增值稅以及企業所得稅。同時在制定詳細政策時也要考慮電子商務將來的發展趨勢,添加一些細則,對電子商務的發展留有一定的空間。〔三〕加強電子商務稅收征管施行管理對電子商務的征管主要側重于B2B的稅務征收,還需彌補B2C、C2C電子商務稅收征管上的一些漏洞,這就需要全面做好電商登記,統一選擇網上交易的專用發票來進行納稅,同時進一步施行電子商務的線上申報制度。1.確定電子商務的稅收管轄權。電子商務的盛行使傳統的紙質發票不再適用,為了方便管理,同時解決稅收管轄權這個難題,我們國家在進行征管時應該開發一種專用的發票,該電子發票能夠在電子商務交易達成付款后自動生成,同時交易取消時也會自動生成紅字發票,電子發票的生成將直接傳輸到商家對應轄區的稅務機關,這樣不但能夠防止不法分子制造虛假發票,而且解決了電子商務稅收管轄難以界定的難題。2.完善電子商務領域的代扣代繳制度。完善電子商務領域的代扣代繳制度將減輕稅務部門進行征管的難度,減少工作量,我們國家的電子商務在線上進行貿易,大部分的貿易在結算時都采用電子銀行、支付寶、百度錢包等第三方支付來進行,那么稅務機關能夠通過與這些平臺合作來到達代扣代繳的目的。3.加大培養電子商務稅收征管人才建設的力度。稅務部門在人才建設上能夠從下面兩方面入手:一是能夠在部門內部選取年輕職工來進行培訓,邀請優秀專家和學者來進行講解,調動學習的積極性;二是能夠設置專門崗位進行招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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