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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我們國家食品安全犯罪規定存在的弊端與改進,安全法論文食品安全是食品無毒、無害、符合應當具有的營養要求,對人體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慢性和潛在性的危害.食品安全是對食品按其原定用處進行制作、食用時不會使消費者受害的一種擔保.食品安全是生產者和銷售者必須保證的最基本事項,對造成消費者健康損害、財產損失的生產者需要承當無過錯責任,銷售者在其過錯范圍內擔責.(中國食品安全法〕(下面簡稱(食品安全法〕)的施行進一步完善了食品安全法律體系,但食品安全事故并未休止.華而不實,(刑法〕未與(食品安全法〕很好銜接削弱了其作用.實現二者協調對保障食品安全具有重要作用.一、我們國家食品安全犯罪規定現在狀況與缺乏以(食品安全法〕(中國刑法〕(下面簡稱(刑法〕)(中國刑法修正案(八)〕(下面簡稱(刑法修正案(八)〕)為主的法律構成了我們國家現行食品安全法律體系.能夠講,法律本身并不少,但由于各種原因使得法律在施行經過中存在一些缺乏,主要具體表現出在下面方面:第一,(刑法〕規定與(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存在不協調.(刑法〕對施行食品犯罪方面的規定與(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在行為種類、責任實現方式、量刑等方面不協調.(食品安全法〕中規定的牽涉食品安全方面的行為主要有:食品生產和加工,食品流通和餐飲服務,用于食品的包裝材料、容器、洗滌劑、消毒劑和用于食品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的生產經營、食品生產經營者使用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等,但是(刑法修正案(八)〕中新修正的兩個罪名卻對用于食品的包裝材料、容器、洗滌劑、消毒劑和用于食品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的生產經營方面的相關規定未予具體表現出.(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八條規定:違背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責任.這樣模糊的規定導致了實踐中操作性不強,對一些違法、犯罪的懲罰不能到達理想的效果.第二,犯罪行為人主觀方面規定范圍較狹窄.(刑法修正案(八)〕對行為人犯罪的認定主觀方面要求持存心故意態度,即要求行為人認識到并追求或聽任其行為實現相應的結果,在相應罪名的表述中主要具體表現出為明知,而對于那些行為人由于重大過失而施行相應的行為且導致了嚴重的食物中毒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行為未予規定,這就導致該受刑法調整的食品安全事故范圍大大縮小,難以發揮其在保衛食品安全方面的特殊作用.第三,罰金刑責存在較大自由裁量權.(刑法修正案(八)〕對食品安全犯罪行為懲罰處置適用最廣的是罰金刑,在法律規定中取消了原罪狀中對罰金刑數額確定時的倍比制罰金刑,將罰金數額確實定交由法官來確定,在法官確定相應的數額時有較大自由裁量權,可能導致罪刑不平衡現象,難以實現法律懲治的效果,不利于到達刑法該有的威懾力.二、我們國家有關食品安全犯罪規定缺乏的原因第一,立法理念較落后.我們國家對食品安全犯罪的規定放在毀壞社會市場經濟秩序罪一章中,即當食品安全犯罪行為發生并造成嚴重后果時,立法者以為所侵犯的是法益是社會市場經濟秩序的正常、健康的發展,而不是消費者本身的人身健康、財產安全.同時,由于立法者認識的偏差,在確定犯罪人主觀罪過時只規定了存心故意這一種形態.食品安全犯罪損害了不特定的多數人健康權利和生命安全,明確這一點,更能具體表現出當代刑法的以人為本的法治理念,有利于對公共安全的保衛,提高公民及當事人對食品安全犯罪的社會危害性的認識,有效遏制日益突出的相關犯罪的發生.同時,刑法中對違背食品安全法的行為構成犯罪時要求屬于結果犯或者是危險犯,即要求行為人的行為造成了嚴重的食物中毒或者其他嚴重的食源性疾病,或足以造成相應的結果,立法理念落后直接導致刑法參與懲治食品安全犯罪行為的時間滯后.第二,法律規定較不完善.(1)對相應犯罪行為種類范圍規定不適宜.(食品安全法〕對食品的儲存、運輸、裝卸等行為都進行了相應規定,而(刑法〕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規制主要限定于生產、銷售環節,當運輸、儲存等食品流通環節出現危害食品安全的行為時,則因(刑法〕中缺乏相應明確的規定而難以定罪處理懲罰.這不利于有效控制食品安全犯罪.(2)罰金刑數額確定的基礎不明確.(刑法修正案(八)〕對犯罪行為處以罰金刑時,其表述為并處理懲罰金,對于以何為標準確定罰金數額卻并沒有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很多施行犯罪的生產經營者是小作坊、個體戶,他們往往沒有健全的財務會計賬目,即便是非法經營者本人也難以計算出其銷售金額,因而,查明銷售金額是相當困難的.(刑法修正案(八)〕對刑法中原來法定刑的設置中對罰金刑確定的銷售金額也沒有確定采用何種金額的計算方式來計算罰金刑的基礎,這就導致計算相應金額相當困難.同時,由于計算標準的不同導致了同樣的行為卻存在著罪與非罪的現象.(3)法定刑設置不科學.(刑法〕在主刑中尤其是資格刑的設置中僅規定了剝奪政治權利、驅逐出境兩種,而沒有規定剝奪行為人從事特種行業資格方面的規定.這樣的法定刑設置,大大限制了在特定犯罪及其本身特殊性基礎上追查當事人責任的選擇范圍.導致了固然追查了行為人的刑事責任,但所收繳的罰金、沒收財產的數量較小,給行為人造成了短暫的經濟損失或是一定的人身自由限制,并沒有起到應有的威懾力.三、完善食品安全犯罪規定的途徑第一,協調與(食品安全法〕的關系,實現二者之間的良好銜接.犯罪的根本源頭不在于刑罰的輕重,要預防犯罪,真正的治本之策還有賴于有效的社會綜合治理.為此,相關法律之間的有效銜接和構成合力對抗制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尤為重要.對食品安全方面的犯罪來講,要根據相應食品安全標準來認定,不能僅僅依靠行政處理懲罰來處理.(1)對刑法中對食品安全犯罪的行為進行擴展(食品安全法〕中規定了運輸、儲存方面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違背規定的行為追查行為人的行政責任,而在刑法中卻未予以規定.與此同時,針對在我們國家出現的三鹿奶粉事件中暴露出來的非法添加非食品原料等現象,在食品安全法進行規定的基礎上,應規定其超出法律規定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行為構成犯罪,應根據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罪來追查行為人的刑事責任,以便實現與(食品安全法〕的銜接.對此,我們能夠將其行為直接規定為生產、經營,以涵蓋在運輸、儲存經過中因犯罪行為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將(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三條的生產、銷售修改為生產、經營,不僅能夠將食用農產品的種植、養殖納入刑法規制范圍,還有效保衛了運輸、儲存等食品流通環節,也很好地解決了與(食品安全法〕的銜接問題.(2)以貨值金額為計算標準確定罰金數額計算.在(食品安全法〕對行為人處以罰款時,規定了違背本法規定,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缺乏一萬元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下面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下面罰款的條款,此規定能夠保證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出現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情況下,即便相應的產品尚未銷售,法官可以以根據相應的產品的市價來確定所生產產品的實際價值,確定罰金時確定準確的數額.關于本罪罰金刑的計算標準,應借鑒(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條行政處理懲罰的規定,將銷售金額改為貨值金額.這一方面實現了與(食品安全法〕的銜接,有利于維護整個法律體系的統一,另一方面貨值金額在實踐中也比擬容易認定.除此之外,采用貨值金額還可將那些半成品計算在內,這樣能夠真實反映犯罪的實際狀況,這些產品的總和反映了行為人生產、銷售的規模、行為的持續時間、危害可能波及的范圍和行為人的主觀惡性,進而客觀地反映出社會危害性的大小.第二,在犯罪人的主觀過錯中增加重大過失的內容.在食品生產、銷售領域,從業人員在生產、銷售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方面具有重要注意義務,要求行為人在施行生產、銷售行為時給予高度注意,進而減少并避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事故的發生.食操行業是一個與自然科學密切相關、充滿未知危險的行業,很多食品安全事故的發生并不是由行為人的存心故意行為導致的,因而,不能一味地將食品安全犯罪作為存心故意犯罪處理,同時還需要注重過失犯罪的運用.由于行業的特殊性,對從業人員要求承當的義務程度相對要高,僅僅懲治存心故意犯罪缺乏以引起食品工作人員的重視,一些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相關人員的過失導致了損失擴大.第三,規定并完善資格刑設置及非刑罰處理懲罰方式.有學者以為,我們國家(刑法〕中規定的剝奪政治權利、驅逐出境這兩種資格刑在懲治食品安全犯罪方面無法發揮作用,針對食品安全犯罪必須設置并完善資格刑,將限制從業資格等方式方法歸入資格刑范圍,并在法定刑的設置中予以適用.追查行為人的刑事責任的同時限制甚至禁止行為人從事食品生產、銷售領域的活動,以徹底剝奪行為人再次施行犯罪的時機.同時,我們國家對非刑罰處理懲罰方式方法主要規定了建議行政機關對行為人給予行政處理懲罰或行政處分的建議.對此,我們可在刑法中增加責令停產整頓、責令停產、停業、吊銷營業執照和生產許可證等方面的規定,以便與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協調.我們還能夠借助刑法司法解釋進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犯罪的規定,尤其注意處理好二者之間行為方式、處理懲罰方式和責任限度的銜接,更好地促進我們國家食品安全事業的發展,開創建立健康、安全的食品環境是建設社會和諧社會的題中之義.以下為參考文獻:[1]彭玉偉.論我們國家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規制的缺陷和完善[J].內蒙古社會科學(漢文版),2018,(4):23-26.[2]田禾.論中國刑事法中的食品安全犯罪及其制裁[J].江海學刊,2018,(6):137-143.[3]趙輝,褚程程.論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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