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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一級造價師之工程造價案例分析(水利)題庫及精品答案大題(共10題)一、某A施工公司欲在某公開招標工程中進行投標。同時投標的單位還有B、C、D、E公司,在平常的接觸里A公司和這幾個公司都建立了良好的關系;編制完標書之后,A公司和其他幾個公司進行了協商,各方交換了投標報價,并達成協議在原報價的基礎上增加10%的利潤。1.在工程開標大會上,除到會的投標單位的有關人員外,招標辦請來了市公證處法律顧問參加大會。開標前公證處提出對投標單位的資質進行審查。在審查中,對A施工公司提出疑問,A公司所提交的資質材料種類與份數齊全,有單位蓋的公章,有項目負責人的簽字。可是法律顧問認為A公司投標書無效。、上述招標程序是否正確?為什么?、A施工公司的投標書是否有效?為什么?、A、B、C、D、E公司的行為屬于什么行為?【答案】1.上述招標程序不正確。因為招標單位應對報名參加投標單位進行資格預審。故在開標會議上不應再對投標單位的資格進行審查。2.A施工公司的投標書無效,因為A施工公司的投標書無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的印章。3.屬于串標行為,是違法行為。二、某中小流域治理工程招標(招標控制價500萬元),在招標文件中出現以下描述:(1)關于資格條件的描述。注冊資金:本地企業注冊資金1000萬元以上,外地企業注冊資金3000萬元以上;類似工程業績:本流域治理工程業績不少于2個。(2)關于投標人資信的描述。評標辦法中對投標人資信的評價標準為:已與招標人合作過且未發生合同糾紛的投標人評為A等(百分制評價為90分),初次合作的投標人評為C等(百分制評價為70分)。(3)關于投標保證金的描述。本項目投標保證金為20萬元,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后不允許撤回,否則沒收投標保證金。(4)關于現場踏勘的描述。招標人不組織現場踏勘。在此期間應某個投標人的請求,招標人陪同其考察了現場。【問題】1.對上述招標文件中的描述做出分析和判斷。2.根據背景(2)的描述,如果評標辦法中“投標人資信”權重0.03,評標基準價496萬元,且每偏離1%扣1分,僅就“投標人資信”和報價得分做簡要的計算和分析(提示:將得分分值換算成報價差異)。【答案】1.招標文件中描述背景的分析和判斷:背景(1)顯然具有地方保護主義思想,缺乏公平性,違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中“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規定。對類似工程經驗的要求也不合理,類似工程經驗是指工程規模、結構、技術特點與應用等的類似,考察投標人完成投標項目可行性,將類似工程限定在特定的范圍也具有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嫌疑。背景(2)對投標人實行差別對待,不具備公平性,也沒有任何法律依據,對未合作過的投標人直接判斷“一般”,有“疑罪從有”的嫌疑,違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中“不得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的規定,也違反了《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第十七條中“招標文件中規定的評標標準和評標方法應當合理,不得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內容,不得妨礙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的競爭”的規定。背景(3)投標保證金為20萬元,明顯偏高,《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招標項目估算價的2%。“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后不允許撤回”的說法是錯誤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規定,投標文件生效后不允許撤回,但提交不等于生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投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可以補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并書面通知招標人。投標文件生效有特定的時間點,一般在招標文件中寫明,只要在生效前撤回都是合法的,招標人無權沒收投標保證金。背景(4)描述是正確的,招標人不組織現場踏勘是合法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招標人根據招標項目的具體情況,可以組織潛在投標人踏勘項目現場”并不是強制性條款。但應某個投標人請求陪同現場踏勘是錯誤的,對其他投標人不公平。《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招標人不得組織單個或者部分潛在投標人踏勘項目現場。2.根據背景(2)的描述,假定合作過的投標人為A,未合作過的投標人為B,則:A“投標人資信”得分為:90×0.03=2.7(分)。B“投標人資信”得分為:70×0.03=2.1(分)。投標人A、B分差為:2.7-2.1=0.6(分)。1分相當于工程造價額:496×1%=4.96(萬元)。投標人A、B分差折算工程造價額為:4.96×0.6=2.976(萬元)。按照背景(2)的描述,在其他指標得分相同的情況下,只要投標人A報價不高于投標人B報價的2.976萬元,投標人A比投標人B具有更強的競爭力,相當于對已合作過的投標人的評標優惠和對未合作過投標人的歧視,顯然這種評價標準缺乏公平性和合理性。三、東部某市為加強生態文明建設,提升城市防洪能力,改善流域生態環境,擬對當前水系進行綜合治理,工程任務以堤防加固為主,兼顧河道整治。該工程目前正處于初步設計階段。其初步設計概算部分成果如下:堤防工程投資3962.15萬元,河道整治工程投資3291.47萬元,建筑物工程投資5883.66萬元,永久道路橋梁工程投資567.49萬元,臨時道路投資311.00萬元,導流工程投資486.14萬元,輔助生產廠房、倉庫和辦公用房投資232.75萬元,施工倉庫投資100.00萬元,施工辦公、生活及文化福利建筑投資305.79萬元,供電設施工程投資68.52萬元,施工供電工程投資54.21萬元,其他施工臨時工程投資234.53萬元,機電設備及安裝工程投資177.59萬元,金屬結構設備及安裝工程投資420.53萬元,獨立費用2176.04萬元,基本預備費為一至五部分投資合計的5%。已知:(1)值班宿舍及文化福利建筑工程投資按主體建筑工程投資百分率計算:樞紐工程投資≤50000萬元1.0%~1.5%50000萬元投資>100000萬元0.5%~0.8%引水工程0.4%~0.6%河道工程0.4%注:給定取值范圍的,本工程取中間值。(2)室外工程投資按房屋建筑工程投資(不含室外工程本身)的15%~20%計算,本工程取上限。【答案】問題1:輔助生產廠房、倉庫和辦公用房投資:232.75萬元主體建筑工程投資=堤防工程投資+河道整治工程投資+建筑物工程投資=3962.15+3291.47+5883.66=13137.28(萬元)值班宿舍及文化福利建筑工程投資=13137.28×0.4%=52.55(萬元)室外工程投資=(232.75+52.55)×20%=57.06(萬元)房屋建筑工程投資=輔助生產廠房、倉庫和辦公用房投資+值班宿舍及文化福利建筑工程投資+室外工程投資=232.75+52.55+57.06=342.36(萬元)施工房屋建筑工程投資=施工倉庫投資+施工辦公、生活及文化福利建筑投資=100.00+305.79=405.79(萬元)問題2:交通工程投資=道路橋梁工程投資=567.49(萬元)供電設施工程投資=68.52(萬元)其他建筑物工程投資=13137.28×2.5%=328.43(萬元)四、某供水工程供水價為2.5元/t,每噸水的銷售稅金及附加為0.03元,每噸水的可變成本0.5元,年固定成本為200萬元。、請列式計算年產量盈虧平衡點,并據此進行盈虧平衡分析。【答案】BEP產量=年固定總成本/(單位產品價格-單位產品可變成本-單位產品銷售稅金及附加)=2000000/(2.5-0.5-0.03)=101.52(萬噸)結果表明,當年供水量小于101.52萬噸時,項目開始虧損;當年供水量大于101.52萬噸時,項目開始盈利。五、某承包人承包引水補水工程,分Ⅰ、Ⅱ兩個施工區段,按《水利工程標準施工招標文件》合同條款簽訂施工合同,合同價為3000萬元。兩個施工區段均在最早開工時間開工,合同約定完工日期Ⅰ區段為2017年3月1日,Ⅱ區段為2017年8月31日。總進度計劃上Ⅰ區段為關鍵線路上項目,Ⅱ區段為非關鍵線路上項目,其自由時差為10d,總時差為10d。Ⅰ區段工程造價為2000萬元,2017年3月1日完工,完工證書上寫明的實際完工日期為2017年3月1日,簽發完工證書日期為2017年3月10日;Ⅱ區段工程造價為1000萬元,2017年10月10日完工,完工證書上寫明的實際完工日期為2017年10月10日,簽發完工證書日期為2017年10月15日。各區段工程質量保證金為各自工程造價的3%。合同中對工期延誤的處罰規定為:Ⅰ區段工期每延誤1d,按該區段造價的3‰進行賠償;Ⅱ區段工期每延誤1d,按該區段造價的2‰進行賠償。在2017年11月,Ⅰ區段發生引水渠道漏水情況,對漏水渠道修補,共計需20萬元。合同規定,保修期為1年,逾期完工違約金最高限額為合同價的5%。【問題】1.分析該工程承包人是否存在違約責任?并確定違約處理方案。2.按《水利工程標準施工招標文件》合同條款規定,所扣質量保證金應何時退還?應給承包人退還多少?【答案】1.承包人存在工期延誤的違約責任。Ⅰ區段合同規定完工日期為2017年3月1日,實際完工日期按移交證書上寫明的日期為2017年3月1日,是正常完工時間。Ⅱ區段合同規定完工日期為2017年8月31日,實際完工日期按移交證書上寫明的日期為2017年10月10日,即延誤了40d,雖然Ⅱ區段為非關鍵線路上的項目,但其時差只有10d,因此Ⅱ區段延誤責任為40-10=30(d)。應對這30d的延誤進行違約處理。違約金=1000×2%×30=60.00(萬元)最高限額=3000×5%=150.00(萬元)60萬元<150萬元,故對承包人給予60萬元工程誤期賠償處罰。2.Ⅰ區段質量保證金總額為:2000×3%=60.00(萬元)。2017年11月,Ⅰ區段發生引水渠道漏水情況,對漏水渠道修補,共計20萬元,屬需動用質量保證金的情況。Ⅱ區段質量保證金總額為:1000×3%=30.00(萬元)。按《水利工程標準施工招標文件》合同條款規定,質量保證金退還如下:(1)2017年3月24日之前(3月10日后14d內),由監理人出具質量保證金付款證書,發包人將Ⅰ區段的質量保證金總額的一半支付給承包人(退還30萬元)。(2)2017年10月29日之前(10月15日后14d內),由監理人出具質量保證金付款證書,發包人將區段Ⅱ質量保證金總額的一半支付給承包人(退還15萬元)。(3)2018年10月10日保修期滿時,承包人應按監理人批準的格式提交最終結清申請單,監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終結清申請單后在14d內(2018年10月24日之前),提出發包人應支付給承包人的價款60+30-30-15-20=25(萬元)質量保證金余額,送發包人審核并抄送承包人。發包人應在收到后14d內審核完畢,由監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經發包人簽認的最終結清證書。發包人應在監理人出具最終結清證書后的14d內,將應支付款支付給承包人。六、2018年10月8日某省A水利投資公司就一水利建設項目進行公開招標,B水利工程公司與其他三家水利總承包企業參加了投標,B水利工程公司中標。2018年11月16日,A水利投資公司向B水利工程公司發出了中標通知書,中標價格8000萬元人民幣,要求12月25日簽訂工程承包合同,12月28日開工。中標通知書發出后,B水利工程公司按A水利投資公司的要求提出,為抓緊工期,應該先做好施工準備,后簽工程合同。A水利投資公司同意了這個意見。之后,B水利工程公司進入了施工現場,平整了場地,將水上打樁樁架運入現場,并配合A水利投資公司在12月28日打了若干根樁,完成開工儀式。工程開工后,雙方正式了簽訂承包合同,但此后不久便發生了合同爭議。A水利投資公司要求B水利工程公司將土方工程分包給C公司,而B水利工程公司以招標文件沒有要求必須分包而拒絕。2019年3月1日,A水利投資公司明確函告B水利工程公司:將“另行落實施工隊伍。”于是,B水利工程公司只得訴至工程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在法庭上B水利工程公司指出,A水利投資公司既已發出中標通知書,就表明招投標過程中的要約已經承諾,按《招標投標法》規定,簽訂工程承包合同是A水利投資公司的法定義務。因此,B水利工程公司要求A水利投資公司繼續履行合同,并賠償損失560萬元。A水利投資公司辯稱:雖然已發了中標通知書,但這個文件并無合同效力,且雙方尚未簽訂合同,不存在合同上的權利義務關系,A水利投資公司有權另行確定合同相對人。問題:1.投標行為的法律性質是什么為什么2.發出中標通知書這一行為的法律性質是什么為什么3.中標通知書中約定簽訂合同的日期是否有不妥,為什么【答案】分析要點:本案例主要考查了招標投標活動在合同法中的相應的法律效力,合同法平等、自由、誠實信用等原則在招投標活動中的具體體現。招投標活動中:招標公告—投標文件一中標通知書,實際上也就是合同的形成過程:要約邀請—要約—承諾。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簽訂合同應在發出中標通知書后的30天內,中標通知書中約定的時間已經超過了這個時限,明顯不妥。答案:問題1:投標行為的法律性質是要約。發布招標公告符合要約邀請的概念和條件。投標的內容具體明確,因為投標意味著對招標文件的接受,再加上投標文件的內容,可以確定合同的全部內容,因此,投標行為將使合同內容具體確定。同時,投標人表明一旦中標,將受投標文件約束,表現為中標后將按照投標文件訂立合同,且以投標保證金作為保證,因此,也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四條“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這一條件。問題2:發出中標通知書這一行為的法律性質是承諾。由于投標人投標的過程為要約,那么招標人在對各投標人的投標文件進行嚴格評審,確定某一投標人為中標人之后,向其發出的中標通知書即為對投標人要約的承諾。因為中標通知書的發出意味著招標人接受了投標人的投標文件,即中標通知書是受要約人(招標人)同意要約(投標文件)的意思表示。而投標文件又意味著對招標文件的接受,兩者的內容構成了明確具體的合同內容。問題3:中標通知書中約定簽訂合同的日期存在不妥。根據《招標投標法》的第四十六條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本案例中,2018年11月16日發出了中標通知書,12月25日簽訂合同,已經違反了上述時限的規定。七、某水庫大壩施工用風,共設置左壩區和右壩區兩個壓氣系統,總容量為187m3/min,配置40m3/min的固定式空壓機1臺,臺班預算價格為991.94元/臺班,20m3/min的固定式空壓機6臺,臺班預算價格為601.06元/臺班;9m3/min的移動式空壓機3臺,臺班預算價格為304.41元/臺班,冷卻用水泵7kW的2臺,臺班預算價格為59.20元/臺班。其他資料:空氣壓縮機能量利用系數0.85,風量損耗率8%。、供風設施維修攤銷率0.004元/m3,試計算施工用風預算價格。(能量利用系數取0.85)【答案】(1)臺時總費用=(991.94+604.06×6+304.41×3+59.20×2)/8=703.74(元/臺時)(2)施工用風預算價格=(空氣壓縮機組(臺)時總費用+水泵組(臺)時總費用)÷(空氣壓縮機額定容量之和×60min×K)÷(1-供風損耗率)+供風設施維修攤銷費=703.74÷(187×60×0.85)÷(1-8%)+0.004=0.08(元/m3)八、某生態河道綜合整治工程,分為兩個包件(包件1為土建工程,包件2為生態凈化設備采購與安裝工程)同時進行全程電子化招標,發出中標通知書后,有以下情況發生:包件1:招標人希望中標人甲在原中標價基礎上再優惠三個百分點,即由其中標價5250萬元調整為5092.5萬元,以便達到節省投資的目的。招標人與中標人甲進行了協商,雙方達成了一致意見。合同簽訂時,招標人給出了兩種合法方法處理。第1種:書面合同中填寫的合同價格仍為5250萬元,由中標人甲另行向招標人出具一個優惠承諾函,在合同結算時扣除。這種方法的好處是在合同信息報送時不易被行政監督部門發現,缺點是優惠后的中標價無法進行合同備案,萬一今后發生法律糾紛,無法在法庭上被采信。第2種:書面合同中的合同價格直接填寫為優惠后的5092.5萬元,同時雙方在進行合同信息報送時附加一個補充說明,詳細闡明理由。這種方法的好處是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如果當事人雙方發生爭議,可以直接按照合同信息報送的有關內容進行認定,缺點是在進行合同信息報送環節,就可能被行政主管部門發現問題,并有被處罰的可能。權衡再三,招標人選定了第1種處理方法,雙方同時協商一致,在合同信息報送后,再另行簽訂一份合同,將合同價格調整為5092.5萬元。包件2:招標人向中標人B發出了中標通知書。中標價格低于有效投標報價平均數的20%,招標人表示非常擔心其價格低于成本。為保證合同履行,招標人提出中標人B需要在招標文件規定的中標價10%的履約擔保金額基礎上,增加中標價5%,按即中標價的15%提供履約擔保,否則不與其簽訂合同協議書。中標人B按照招標文件規定,只愿意提供中標價10%額度的履約擔保。為此,招標人以中標人B未按照招標人要求提交履約擔保為由,取消其中標資格,直接與排名第二C的中標候選人簽訂了合同。問題:1.包件1中,招標人要求中標人甲在原中標價基礎上再優惠三個百分點的做法是否違法?如果中標人甲同意優惠,并按優惠價簽訂協議是否違法?如果上述行為違法,簡述由此可能引發的法律后果。2.包件2中,簽訂合同協議時,招標人是否可以在招標文件規定數額的基礎上,提高履約擔保的金額?中標人B不同意提高履約擔保金,是否可以取消其中標資格?為什么?3.為確保合同有效履行,招標人如果想預防過低投標價中標,防范合同履約風險,招標人是否可以在招標文件中事先約定好一個增加履約擔保金額的界限和增加幅度?【答案】九、某省某大型水閘工程,招標文件按《水利水電工程標準施工招標文件》編制,“投標人須知”部分內容摘錄如下:(1)投標人中標后,為保證質量須將混凝土鉆孔灌注樁工程分包給××基礎工程公司。(2)未按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的,其投標文件將被拒收。(3)距投標截止時間不足15日發出招標文件的澄清和修改通知,但不實質性影響投標文件編制的,投標截止時間可以不延長。(4)投標人可提交備選投標方案,備選投標方案應予開啟并評審,優于投標方案的備選投標方案可確定為中標方案。(5)投標人拒絕延長投標有效期的,招標人有權沒收其投標保證金。在招標過程中發生如下事件:事件一:共有A、B、C、D、E五家投標人參加開標會議。投標人A的委托代理人在遞交投標文件后離開開標會場。在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將其投標文件按廢標處理。事件二:招標文件中規定評標采用綜合評估法,技術標和商務標各占50%。在實際評標過程中,鑒于各投標人的技術方案大同小異,為提高國家投資的經濟效益,招標人決定將評標方法改為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事件三:投標人B投標文件所載工期超過招標文件規定的工期,評標委員會向其發出了要求澄清的通知,該投標人按時提交了答復,認為系筆誤并修改了工期滿足了要求,評標委員會認可了工期的修改。事件四:評標委員會在評標過程中發現投標人C的投標文件報價清單中,某一項關鍵項目的單價與工程量的乘積較其相應總價少10萬元。評標委員會討論后決定,為保護招標人的利益,提高投資效益,向投標人C發出澄清通知,要求其確認投標總報價不變,修改其關鍵項目的單價。事件五:根據綜合得分高低,評標委員會推薦投標人E為第一中標候選人。招標人確定投標人E為中標人,并發出中標通知書。招標人在與投標人E簽署施工承包合同之前,要求投標人E按最低投標價簽訂合同。事件六:因招標人自身原因,未能與投標人E簽訂合同,招標人將投標保證金退還給投標人E。【問題】【答案】1.投標人對招標文件內容提出的異議及理由和招標人答復異議的要求如下:(1)可對“將混凝土鉆孔灌注樁工程分包給××基礎工程公司”提出異議。理由:招標人不得指定分包商。(2)可對“優于投標方案的備選投標方案可確定為中標方案”提出異議。理由:投標人在提交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要求的投標文件外,可以提交備選投標方案,只有中標人所遞交的備選投標方案方可予以考慮。(3)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做出答復;做出答復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2.對招標過程中發生的事件分析:(1)事件一妥當。(2)事件二不妥當。評標委員會應該按照招標文件第三章評標辦法中規定的方法、評審因素、標準和程序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第三章評標辦法中沒有規定的方法、評審因素和標準,不作為評標依據。(3)事件三不妥當。評標委員會不應向施工單位發出要求澄清的通知,也不能認可工期修改;工期超期屬于重大偏差,沒有對招標文件做出實質性的響應,評標委員會不能通過投標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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