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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平法系列圖集疑難解析匯總柱問題●柱問題(1):柱縱筋錨入基礎的問題:《03G101-1圖集》對基礎頂面以上的柱縱筋的構造要求講得比較詳細,但是對柱縱筋錨入基礎的問題,圖集中沒有介紹,而且,此類問題查看了一些混凝土構造手冊之類也找不到詳細的介紹,所以,很有必要在此向專家請教,這些問題也是不少工程技術人員共同的問題。①柱縱筋伸入基礎(承臺梁,或有梁式筏板基礎的基礎梁)的錨固長度是多少?是一個laE還是更多?(甚至有人提出1.5倍的laE)②當柱縱筋伸入基礎的直錨長度滿足“錨固長度”的要求,是否可以“直錨”而不必進行彎錨?有的人說可以“直錨”;但又有人說必須拐一個直角彎。③如果柱縱筋伸入基礎必須“彎錨”的話,彎折部分長度是多少?有人說是10d,而在《03G101-1圖集》第39頁“梁上柱LZ縱筋構造”中彎折長度為12d,這個規定是否可用于基礎?④同樣在《03G101-1圖集》第39頁“梁上柱LZ縱筋構造”中,規定“直錨部分長度”不小于0.5laE,這個規定是否可用于基礎?⑤當基礎梁的梁高大于柱縱筋的錨固長度時,柱縱筋可以不伸到梁的底部。是這樣的嗎?⑥當基礎梁的梁高小于柱縱筋的錨固長度時,柱縱筋必須伸到梁的底部,然后拐一個直角彎。其彎折部分長度,“剩多少拐過去多少”,顯然不合適。這時候,應該用上前面第③條,即規定一個彎折部分長度;同時,也應該檢驗一下“直錨部分長度”,看看它是否不小于前面第④條規定的“最小直錨長度”。是這樣的嗎?
■答柱問題(1):所提問題在“筏形、獨立、承臺、條形基礎平法國家建筑標準設計03G101-3、-5”中均有相應答案(請參閱)。現在簡單答復如下:①⑤柱縱筋一般要求伸至基礎底部縱筋位置。特厚基礎(2米以上)中部設有抗水化熱的鋼筋時,基礎有飛邊的所有柱和基礎無飛邊的中柱的柱縱筋可伸至中層筋位置;②③當柱縱筋伸入基礎的直錨長度滿足“錨固長度”的要求時,要求彎折12d;④⑥梁上柱縱筋的錨固要求亦適用于柱在基礎中的錨固,但要求柱縱筋“坐底”。●柱問題(2):我們在施工中經常遇到柱主筋大變小的問題。試問:當柱子采用電渣壓力焊時候有什么限制條件,例:25mm碰焊14mm的鋼筋的能不能?■答柱問題(2):25mm碰焊14mm,直徑相差過大受力時會出現應力集中現象。如果施工規范對大小直徑鋼筋對焊無限制規定的話,建議直徑相差不要超過兩級(25與20或18與14)。●柱問題(3):柱伸入承臺梁或基礎梁中,是否設置箍筋?箍筋如何設置?是否需要加密?此箍筋起什么作用?這個問題如果在施工圖中明確標示,就沒有問題。如果在施工圖中沒有明確標出,則施工人員如何執行?現在的情況是各人有各的做法,例如,有的人設置兩根箍筋,有的人只設置一根箍筋。■答柱問題(3):要設不少于兩道箍筋且箍筋間距要小于500mm但不需要加密。箍筋的作用是保持柱縱筋在澆筑混凝土時鋼筋之間的相對位置和鋼筋籠的定位不受擾動。●柱問題(4):柱上端“非連接區”問題:《G101圖集》規定,柱的下部,即在樓板梁的上方有一個“非連接區”(是個箍筋加密區),縱筋的接頭只能在“非連接區”以上部位(也就是柱的中部)進行。然而,圖集沒有規定在柱的上部有沒有“非連接區”?例如,在柱上部的箍筋加密區或者在柱梁的交叉部位允許不允許縱筋連接?事實上,有的施工人員在上述的柱上部區域進行了鋼筋接頭。這樣,他在柱中部有一個鋼筋接頭,在柱上部又有一個鋼筋接頭,違背了“同一縱向受力鋼筋不宜設置兩個或兩個以上接頭”的規定。(見《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不過,上述規范的用語是“不宜”,并沒有強制規定。因此,請教一下上述柱縱筋的接頭問題如何解釋?如何執行?其中有什么理論根據?■答柱問題(4):提問者可能是指00G101,03G101-1中從下層柱的上部到上層柱的下部形成的非連接區是連續的。規范對此規定是“不宜”,未做強制規定,國家建筑標準設計的規定偏嚴,對保證質量有好處。如果難以做到,結構設計師可以對此規定進行變更。規范用語“不宜”,反映了中國人的辨證思維。對于執行與否,結構設計師有抉擇權利。該規定多出于概念設計考慮,未見其理論根據的文章發表。●柱問題(5):在03G101第45頁非抗震KZ箍筋構造,非抗震QZ、LZ縱向鋼筋構造中注7:“當為復合箍筋時,對于四邊有梁與柱相連的同一節點,可僅在四根梁端的最高梁底至最低梁頂范圍周邊設置矩形封閉箍筋”,那么請問陳教授,1、該條能否用于第36頁(抗震KZ縱向鋼筋連接構造)中。或者說用于四級抗震的節點處。因為我注意到構造規定中非抗震與四級抗震處理基本上一樣的。2、對于四邊有梁與柱相連的同一節點能否用于邊(端)柱與梁相交處。■答柱問題(5):1、該條不適用于(抗震KZ縱向鋼筋連接構造),抗震結構要求所有復合箍筋要貫通柱梁節點,而且要按照加密間距設置。2、只有邊柱有懸挑梁時才會形成四邊有梁的情況,該節點構造要求適用于該情況。●柱問題(6):有的施工單位把柱子的接頭只考慮底部的區域滿足要求而上部卻不考慮,施工單位認為是受壓的,所以他們認為他們采取的閃光對焊上部接頭他們就不考慮了?這樣做法對嗎?■答柱問題(6):框架柱是偏壓構件,受彎矩、軸向壓力和剪力的共同作用,其受彎時的反彎點一般在柱中稍向上的位置,抗震時柱兩端都要加密箍筋以保證實現“強剪弱彎”,因此,連接位置不考慮避開柱上端是錯誤的。梁問題●梁問題(1):03G101-1:平法梁縱筋伸入端柱支座長度的兩種計算方法:以第54-55頁為例,梁縱筋伸入端柱都有15d的彎錨部分,如果把它放在與柱縱筋同一個垂直層面上,會造成鋼筋過密,顯然是不合適的。正如圖上所畫的那樣,應該從外到內分成幾個垂直層面來布置。但是,在計算過程中,卻可以有兩種不同的算法,這兩種算法都符合圖集的規定;第一種算法,是從端柱外側向內側計算,先考慮柱縱筋的保護層,再按一定間距布置(計算)梁的第一排上部縱筋、第二排上部縱筋,再計算梁的下部縱筋,最后,保證最內層的下部縱筋的直錨長度不小于0.4laE;第二種算法,是從端柱內側向外側計算,先保證梁最內層的下部縱筋的直錨長度不小于0.4laE,然后依次向外推算,這樣算下來,最外層的梁上部縱筋的直錨部分可能和柱縱筋隔開一段距離。這兩種算法,第一種較為安全,第二種省些鋼筋。不知道圖集設計者同意采用哪一種算法?■答梁問題(1):應按第一種算法。如果柱截面高度較大,按54頁注6實行。●梁問題(2):關于03G101圖集第54頁“梁端部節點”的問題,是否“只要滿足拐直角彎15d和直錨長度不小于0.4laE的要求,則鋼筋錨入支座的總長度不足laE也不要緊。”■答梁問題(2):laE是直錨長度標準。當彎錨時,在彎折點處鋼筋的錨固機理發生本質的變化,所以,不應以laE作為衡量彎錨總長度的標準,否則屬于概念錯誤。應當注意保證水平段≥0.4laE非常必要,如果不能滿足,應將較大直徑的鋼筋以“等強或等面積”代換為直徑較小的鋼筋予以滿足,而不應采用加長直鉤長度使總錨長達laE的錯誤方法。●梁問題(3):《03G101-1圖集》第24頁“注:
2、當為梁側面受扭縱向鋼筋時,……其錨固長度為la或laE”。現在的問題是:當抗扭鋼筋伸入端支座時,若支座寬度(柱寬度)太小,不滿足直錨時,是否進行彎錨?如果進行彎錨,“彎折長度”如何取定?我想到兩種辦法:(1)彎折長度=laE-直錨部分長度
(這可能不合適)(2)彎折長度為“多少倍的d”(不會是“15d”吧?)■答梁問題(3):應當勘誤。應改為“當為梁側面受扭縱向鋼筋時,……其錨固長度與方式同框架梁下部縱筋”。●梁問題(4):框架梁鋼筋錨固在邊支座0.45LAE+彎鉤15D,可否減少彎鉤長度增加直錨長度來替代?■答梁問題(4):不允許這樣處理。詳細情況請看“答梁問題(2)”。●梁問題(5):(1)《03G101-1圖集》第19頁《剪力墻梁表》LL2的“梁頂相對標高高差”為負數。如:第3層的LL2的“梁頂相對標高高差”為-1.200,即該梁的梁頂面標高比第3層樓面標高還要低1.2m,也就是說,整個梁的物理位置都在“第3層”的下一層(即第2層上)。既然如此,干脆把該梁定義在“第2層”算了(此時梁頂標高為正數),何必把它定義在“第3層”呢?(2)類似的問題還出現在同一表格的LL3上,該梁的“梁頂相對標高高差”為0(表格中為“空白”),這意味著該梁頂標高與“第3層”的樓面標高一樣,即該梁整個在三層的樓面以下,應該是屬于“第2層”的。(3)在“洞口標注”上也有“負標高”的問題。同一頁的“圖3.2.6a”上,LL3的YD1洞口標高為-0.700(3層),該洞D=200,也就是說整個圓洞都在“3層”的下一層(2層)上,既然如此,何必在“第3層”上進行標注呢?以上提出這些“負標高”問題,主要影響到“分層做工程預算”。因為在分層預算時,是以本樓層樓面標高到上一層樓面標高之間,作為工程量計算的范圍。因此,上述的(1)、(2)、(3)都不是“第3層”的工程量計算對象。不少預算員都對上述的“負標高”難以理解。所以,我認為,上述(1)、(3)的“負標高”可以放到下一樓層以“正標高”進行標注。上述意見妥否?或許有些道理沒考慮到?特此請教。■答梁問題(5):這個問題看似不大,實際并非小問題。建筑設計需要建筑師與結構師的協同工作,但在“層的”定義上,建筑與結構恰好差了一層。建筑所指的“某”層,實際是結構計算模型的“某減一”層。例如:一座45層的樓房,建筑從第37層起收縮平面形成塔樓,此時,結構分析時其結構轉換層是第36層而不是第37層(關于這一點要引起結構師的注意,搞錯的情況并不少見)。建筑設計的某層平面圖,是從該層窗戶位置向俯視的水平剖面圖。例如:建筑學專業有首層建筑平面布置圖,而結構專業通常為基礎結構平面布置圖(亦為俯視圖),且結構意義上屬于第一層的梁(與第一層的柱剛接形成第一層框架且承受二層平面荷載的梁)在基礎平面(俯視)圖上是看不到的,實際設計時也不在該圖上表達。搞建筑設計,建筑學專業是“龍頭”,結構師有必要在“層的”定義上與建筑師保持一致,以使建筑師與結構師對話方便。因此,某層結構平面布置圖應當與該層的建筑平面布置圖相一致。在層的定義上與建筑學專業保持一致后,結構所說的某層梁,就是指承受該層平面荷載的梁(站在該層上,這些梁普遍在“腳下”而非在“頭頂之上”)。為將結構平面的“參照系”確定下來,03G101-1對“結構層樓面標高”做出了明確規定(詳見第條),并對“梁頂面標高高差”也做出明確規定(詳見第3.2.5條三款和第4.2.3條六款)。以上規定已經受了全國十幾萬項工程實踐的檢驗,結構設計與施工未發生普遍性問題,但對施工預算員則提出了更高的技術要求。任何一種技術都不是完美的(哲學意義上的美都是帶有缺陷的美),這也許正是“平法”的缺陷之一。●梁問題(6):在03G101第29頁中第條中"當梁的下部縱筋不全部伸入支座時,不伸入支座的梁下部縱筋截斷點距支座邊的距離,在標準構造詳圖中統一取為0.1ln(ln為本跨梁的凈跨值)".可是在00G101中第23頁,卻規定的統一取為0.05ln(ln為本跨梁的凈跨值),請問陳總這兩個取值一哪個為準,是03G101修改了以前的數據?還是印刷上的錯誤?■答梁問題(6):以03G101-1為準。應當注意,結構設計師在采用該措施時,一定要細致地分析。鋼筋的截斷點無論定在何位置,都是一個“參照點”。結構設計師要從該參照點往跨內推算出:1、該點距按正截面受彎承載力計算“不需要該鋼筋的截面”位置再加上“適宜的錨固長度”的距離;2、該點距抵抗彎矩圖上“充分利用該鋼筋的截面”位置再加上“適宜的長度”的距離。兩個距離推出后取較長者,并以此決定截斷幾根鋼筋。因此,截斷點位置距離支座邊緣的多少,均不會影響梁的安全度。00G101提出該項措施,處于以下考慮:1、當梁的正彎矩配筋較多時,例如配置兩排甚至三排正彎矩鋼筋,沒有必要全部錨入支座;2、我國鋼筋混凝土結構節點內的鋼筋“安排”存在一些問題,問題之一就是把不必要的鋼筋也錨入節點,十分擁擠,嚴重影響節點的剛度;3、把不需要錨入節點的鋼筋在節點外截斷,是世界各國的普遍做法。由以上思路出發,似乎只要將不需要的鋼筋從節點外斷開就可以達到目的,于是確定了截斷點距支座邊緣1/20凈跨值。但經過進一步的分析,在0.05ln位置截斷一部分鋼筋,距離支座很近,可能會影響伸入支座的鋼筋的受剪銷栓作用,如果距離大約一個梁的高度,即1/10凈跨值,對受剪銷栓作用的影響就很小了。應該說,03G101-1的規定在概念上更趨于合理。當然,究竟截斷幾根鋼筋,既要符合規范要求,又要滿足受力要求。現在的問題是,規范對此并未“直接”做出明確的規定。應該理解的是,規范不會去“包打天下”,也不可能做到“包打天下”,結構方方面面問題的處理,還要依據結構基本理論、概念設計和經驗。前面所述“不需要該鋼筋的截面”位置再加上“適宜的錨固長度”和“充分利用該鋼筋的截面”位置再加上“適宜的長度”就需要結構設計師細致地分析而后決定。●梁問題(7):請教陳總,在03G101-1中,樓層框架梁縱筋構造分一二級結構抗震等級和三四級結構抗震等級兩種構造,我對照半天,硬是沒看出一二級和三四級結構抗震等級構造有什么區別,請陳總指教。若是沒區別,何不合并?像屋面框架梁一樣。■答梁問題(7):二者的確沒有區別,可能會在下一次修版時合并。03G101-1修編初稿和中稿的一、二級抗震等級與三、四級是有區別的,其主要區別是將35頁右上角的構造規定用于一、二抗震等級(以后再過渡到所有抗震等級甚至非抗震等級)。后經校對、審核、評審與再思考后,感到時機尚未成熟,需要再做一些前期工作來創造徹底改變這種傳統做法的條件。現階段先把該構造放到35頁的共用構造中,觀察一下我國結構施工界對其反應。03G101-1定稿保留這個樣子,考慮到一是不影響使用,二是為修版保留可能需要的空間(通常新規范體系最初需經若干次修定才會穩定下來,規范一改,國家標準設計也要跟著改)。我國結構施工的傳統做法是將兩邊(等高)梁的下部筋并排錨入柱節點中,這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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