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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律師承辦公司法律顧問業務操作指引(基本稿)》目錄合用及定義第2條業務中的律師職業操守第3條客戶的開拓第4條公司法律顧問服務的實現第5條特殊法律問題的解決第6條工作成果的提交及后續工作第7條其他事項第1條合用及定義

1.1本指引的制訂目的為對律師從事公司法律顧問業務提供基本參考,提高工作的深度和廣度、保證工作質量和工作效率的平衡,并在服務社會、為客戶防范法律風險的同時防范自身的執業風險,特制訂本指引作為工作理念、工作內容及工作要點等方面的提醒。1.2本指引的性質本指引系對律師從事公司法律顧問業務時的操作指導性文獻,供律師從事相關業務時參考使用,相關服務內容可參見《律師業務目錄》。本指引無強制性效力,特別不作為判斷律師執業過錯的依據。1.3公司法律顧問業務相關定義本指引所使用之下述術語,非經特別說明,其定義如下:⑴公司法律顧問業務系指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聘請,指定律師以其專業知識和技能為法人公司、其他組織公司、個體公司等公司,在約定的工作范圍和工作期間提供多方面的法律服務的專業性活動。(見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律師法律顧問工作規則》)⑵公司法律顧問系指合法開辦及依法存續,接受本指引所提及的民事主體聘請為其提供公司法律顧問服務的律師事務所。⑶顧問律師系接受聘請后的律師事務所所指派的,為聘請方提供具體法律顧問服務的執業律師,但不涉及不具律師執業資格證的助理。⑷聘請方系指與律師事務所簽訂公司法律顧問服務協議,聘請律師事務所指派律師為其提供法律服務的法人、其他組織等本指引述及的公司法律顧問服務對象。1.4公司法律顧問業務的服務對象本指引的合用范圍,系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以及相關法律規范的授權范圍之內以及未嚴禁范圍之內,以公司法律顧問形式向公司提供的各類法律服務。其中:1.4.1為組織形式屬于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公司提供的公司法律顧問服務,服務范圍涉及其從設立、經營管理期間到終止時止的所有活動,涉及但不限于設立、經營、變更、上市、清算、解散等過程中的所有法律事務。1.4.2為自然人或個體公司、合作公司、家庭生產承包戶等經營性活動及管理行為提供的法律顧問服務,以及為其他非公司民事主體,如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隊、基金會、民辦非公司單位等提供的法律顧問服務,可參照本指引執行。1.5公司法律顧問的工作目的律師為客戶提供的公司法律顧問服務,應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以律師的專業法律知識和業務素養、工作技能為基礎,通過各種方式的執業行為為客戶提供專業服務解決法律問題、防范法律風險,以維護其合法權益。同時,應努力傳播法律風險意識,幫助客戶提高法律風險預見、控制和解決的能力,以最大限度實現客戶合法權益的最大化和風險損失或風險控制成本的最小化,并促進客戶法律風險意識、法律風險管理水平的提高。1.6公司法律顧問的服務范圍律師在法律顧問服務中的具體工作,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涉及從服務關系建立起至服務關系終止的服務期間內,所有以法律顧問形式提供的法律服務,涉及但不限于:⑴為委托人就有關法律問題提供征詢意見及建議;⑵審查、修改、起草協議等法律文書、文獻;⑶代理參與訴訟、調解或仲裁活動;⑷審查、修改、起草公司的規章制度;⑸參與重大決策并就其中法律問題提供建議;⑹為客戶提供法律知識或法律事務解決技能培訓;⑺應客戶規定關注特定領域法律法規的發布和修改;⑻辦理客戶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務。1.7法律顧問的服務模式法律顧問的服務形式,可分為在約定期間和工作范圍內對客戶各類法律事務提供不再另計時間及工作量的綜合性服務的常年法律顧問,以及為完畢某項具體法律事務或在約定期間內只負責某類事項的臨時法律顧問,以及就某一類專門法律問題提供顧問服務的專項法律顧問。具體的法律顧問服務實現過程中,可分為提供上門服務的顧問模式以及由客戶上門提交工作指示的顧問模式,以及遠程服務和定期到場服務等模式,具體以當事人的需求以及事務所的律師及助理資源情況而定。1.8法律顧問的計費類型法律顧問的計酬標準基于工作質量規定、總工作時間、工作時間成本、工作其他費用成本等進行核算,法律顧問服務的收費形式有以下幾種可供選擇:1.8.1常年法律顧問,可按固定服務期間在協議約定的工作范圍內收取固定費用,對于范圍以外的其他服務在協議中約定為另行收費;1.8.2常年專項顧問,即在固定服務期間僅對客戶某一領域的法律事務提供顧問服務并收取固定費用,對于其他服務或另行收費事項按協議約定執行;1.8.3專項法律顧問,在固定的服務領域按約定的內容和方式完畢具體項目服務,并收取固定費用。除此之外,律師可在收取固定費用的同時約定工作時間上限,超過部分按不同費率收費。第2條業務中的律師職業操守2.1法律顧問工作的基本原則公司法律顧問工作以維護客戶合法權益為中心,按客戶的工作指示及時介入,通過提供法律意見或建議、參與決策、設計解決方案、參與事務解決過程等方式,盡也許通過預先采用防范措施的方式避免客戶損失及不利影響的擴大,或以合法手段盡量擴大其收益。公司法律顧問律師在履行職責時應嚴格遵守法律規定,以維護客戶合法權益及遵守律師職業操守為底線,拒絕為公司違法行為或取得違法利益的行為提供服務。2.2對法律環境及行業狀況的關注由于法律規范體系始終處在不斷變化中,因此律師應當充足注意到客戶所涉行業相關法律環境的變化,以及公司治理、市場交易、稅收等法律規范的變化,以保證工作成果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及時性甚至前瞻性。同時,還應關注社會、經濟等形勢所發生和也許發生的變化,以便為客戶提供更為實際有效的服務、提醒客戶防止相關的法律風險。2.3對客戶行業的關注律師應充足關注或研究律師職業之外的公司法律顧問職業,關注法律規范對該行業的知識結構、工作方法等規定,以便于更好地理解客戶需求、完善知識結構和服務方式、擴大服務范圍和深度,促進客戶法律事務解決水平的提高和自身工作技能的提高及工作經驗的累積。2.4保密義務律師在為客戶提供法律顧問服務過程中,對于接觸、了解到的各級國家秘密、客戶商業秘密,以及不宜公開的信息、個人隱私等,均負有保密的義務。該等義務既屬于法律規范、行業行為準則所規定的義務,也屬于服務協議中的附隨義務。具體義務范圍及承擔方式除依前述規范規定外,還應嚴格按照法律顧問協議相關條款履行。2.5律師服務中的風險控制律師在關注客戶的法律風險及法律安全的同時,應充足關注自身服務環節中也許出現的執業風險,發現也許存在風險時應及時采用措施加以控制。律師應嚴格按照律顧問協議的規定及授權權限提供法律服務,不得超越委托權限,且在提供服務時不得從事與職責無關的事務,不得以顧問律師身份從事任何賺錢性活動謀取私利。律師以書面方式提交工作成果,其文字內容應措詞嚴謹、考慮周全,避免因文字表述不妥而引起歧義或成為工作過失甚至追究執業過錯的依據。2.6避免涉及客戶內部沖突律師在為客戶提供法律顧問服務過程中,應當關注客戶內部的部門之間、個人之間是否存在利益沖突,并在實際工作中盡最大也許避免因卷入相關沖突而影響判斷的獨立性和解決方案的客觀性。當面臨客戶內部不批準見時,應當理解并向沖突各方解釋,顧問律師為公司服務,只能對依法代表公司或依授權代表公司的一方的意見為準。2.7服務團隊的協作受指派的顧問律師必須已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并在律師事務所執業的執業律師,未經指派的律師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名義擔任法律顧問,律師助理人員除協助律師完畢法律顧問工作外不得獨立擔任法律顧問。以團隊方式為客戶提供服務的,應當明確團隊各成員之間的分工,以及共同的服務標準、工作質量標準、工作接口,并及時擬定具體的負責人和及時通報制度,避免因工作質量控制和溝通上的缺陷而影響客戶利益。2.8尊重同行顧問律師在為客戶提供法律顧問服務過程中,對于在工作中涉及的其他律師,均應保持應有的尊重和禮儀,互相配合、充足溝通和協商以順利完畢各自應對客戶完畢的工作,不應以任何方式貶低同行的工作方案及業務能力。對于工作方案的優化及工作失誤的解決,應盡量建議客戶保持諒解和通融。2.9行業形象的維護如因服務所必須,在碰到其他律師為同一客戶提供的服務存在工作缺陷時,應當盡最大也許避免直接指責其他律師的過失、過錯,更不應因借機質疑其執業能力等行為損害律師行業整體形象,如需解釋則以客觀描述加法律背景或解決方案后果分析等方式實現,或以提出優化解決建議的方式供客戶選擇。2.10疑難問題的解決在為法律顧問客戶提供服務過程中如涉及自己并不熟悉的業務領域,或碰到疑難問題,應以客戶利益最大化為導向,通過虛心向本所同事或律師同行請教,或業務交流、問題論證等方式,為客戶尋求最佳解決方案,避免因業務技能或專業法律知識的缺失而導致執業過錯。2.11律師與律師事務所關系的解決顧問律師應當明確,法律顧問服務系律師事務所與客戶之間的服務協議關系,承辦律師系事務所指派完畢具體的服務工作。因此,當為客戶服務過程中涉及客戶與事務所利益的沖突時,或也許給事務所帶來非正常風險時,應當及時通報律師事務所以便于協調和防范風險。顧問律師在為客戶提供公司法律顧問服務時,應當遵守事務所的相關規定。第3條客戶的開拓3.1對目的客戶的關注律師對于潛在客戶,可通過關注其公司行業特性、商業模式、產業鏈前后端、行業發展趨勢,以及公司發展戰略、發展目的、成長歷史、經營業績、產品或服務品牌、知識產權、業務范圍等,以便了解目的客戶也許涉及的法律問題,并制訂適宜的營銷策略。3.2法律服務需求的發現在分析潛在客戶的需求時,除分析相關行業的法律規范體系及公司涉及的公司法、協議法、勞動法、稅法等共同涉及的法律規范體系外,還應關注公司曾經出現過的問題、同行業其他公司曾經出現的問題等、解決法律事務的偏好,便于了解其具體的法律服務需求、也許需要的法律事務類型,以便于服務協議洽談的順利進行。3.3法律服務的創新由于法律體系在不斷完善過程中,而社會的法律服務需求也在不斷向更高的管理和戰略層面發展、向更深的操作層面延伸、向更寬的行業及領域跨度交叉,因此鼓勵律師結合市場需求和自身的知識結構并參考《律師業務目錄》中列舉的內容,不斷創新開發新的業務領域。同時,還可結合信息化的發展趨勢和其他領域的業務創新,不斷探索新的法律服務模式,以更為豐富的方式提供法律服務。3.4法律服務的專業化為提高工作的質量和效率,鼓勵律師法律服務向專業化發展,即在特定的專業領域和細分市場向客戶提供專業、細致的服務并減少同業競爭的同質化。3.5避免不合法競爭律師在開拓潛在客戶和營銷公司法律顧問業務過程中,應遵守相關法律及律師行為規范的相關規定以保證開拓方式的合法性,避免以不合法競爭或虛假宣傳等方式爭取客戶。3.6客戶業務的取舍律師應根據客戶的需求和自身的業務領域、工作經驗、工作時間等,綜合考慮是否有充足的能力和資源為客戶提供良好的服務,必要時考慮以整所團隊對外的合作等方式,或在征得客戶后與其他所律師共同提供服務的方式,避免因能力或其他方面的限制而影響服務質量并導致律師執業風險。3.7法律顧問服務的投標對于以招投標方式確立法律顧問服務關系的客戶,律師事務所應當認真了解相關招標文獻的規定并結合自己的資源水平、業務經驗等實際情況決定收費標準以及是否參與,避免因惡性競爭而導致成本過高或因工作經驗等因素無法勝任相關工作而導致執業過錯。3.8利益沖突審查律師在與客戶簽署法律顧問協議前,應根據《律師執業避免利益沖突規則》的規定由律師事務所按利益沖突審查的規定,審查是否與律師事務所的現有客戶存在利益沖突,特別是核對現有客戶的代理協議或法律顧問協議中有無利益沖突方面的特別約定條款,避免因利益沖突而產生執業過錯。對于也許產生利益沖突的潛在客戶,應遵照法律規范、律師行業規則以及與客戶間服務協議的規定執行,對于依據前述內容依舊無法界定的,可采用披露、簽署諒解備忘錄等方式解決。3.9服務內容的梳理及擬定顧問律師應與客戶充足溝通,展示法律服務的價值、啟發其對法律服務的結識、發現其法律服務需求,并引導客戶明確具體的法律服務需求以及法律顧問服務的方式、范圍、規定等可在服務協議中明確。法律顧問服務的實現方式,可分為常規服務、上門服務、派出服務、巡回服務、遠程服務等方式,因不同服務方式的成本不同,應在擬定收費標準時加以考慮。3.10法律顧問服務事項的擬定法律顧問協議是律師事務所與客戶建立法律服務關系并指派顧問律師完畢工作所達成的一致,也是客戶與律師事務所建立的權利義務體系。常規法律顧問服務事項可參見各地律師協會的推薦文本。法律顧問的報酬由律師事務所統一收取,顧問律師不得直接從聘請人處收取任何報酬。但可在協議中約定,顧問律師在為聘請方提供法律服務時,必要的交通費、差旅費等由聘請方承擔。其他如基本費外的減免或增長條件等,也應在法律顧問協議中明確約定。法律顧問協議應當由聘請方與律師事務所之間簽訂,并通過正規渠道支付款項、提供發票。3.11對聘請方單位的了解律師事務所在與聘請方簽訂公司法律顧問協議前,應對聘請方資信進行調查或核算,調查核算的內容涉及但不限于:⑴是否依法成立、合法存續;⑵目前的基本狀況;⑶證照上所核準的經營范圍;⑷事實上的主營業務范圍;⑸聘請法律顧問的基本目的及規定;⑹具體的聯系人、通信地址等。假如涉及自然人,還應了解其國籍及居住地(以證、照為準)、職業及其他自然狀況、聘請法律顧問的基本目的及規定。3.12法律顧問服務協議法律顧問協議應當涉及但不限于以下條款:⑴事務所的名稱、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以及雙方的住所地、通訊方式等身份事項條款;⑵法律顧問服務的工作范圍、工作方式、工作地點、顧問律師、授權范圍等,必須時還可增長工作量、服務質量等規定;⑶法律顧問協議履行期限及起止時間,法律顧問費用的種類、金額及支付方式,以及法律顧問協議的續簽等;⑷各方的違約責任,以及因任何一方違約而發生協議變更或解除時的解決以及損失承擔方式;⑸雙方為履行法律顧問協議而必須具有的硬件條件、工作接口、指定聯系人,以及需要常駐現場辦工時的辦公條件規定等條款;⑹解決爭議的解決原則及解決方式,協議中止及終止的條件、最終解決時的法院管轄、協議的生效等條款,特別要明確無固定期限的法律顧問協議的解除條件。除上述常規工作內容外,其他非常規類型的法律顧問服務,如各類專項法律顧問服務,應與聘請方明確工作范圍、工作方式、收費方式等問題,以便于協議的履行。3.13對于法律服務的風險提醒律師應當在簽訂公司法律顧問協議時提醒聘請方雙方的工作交接事項,以提高工作效率、確何工作質量,涉及但不限于以風險提醒書等形式提醒聘請方關注涉及但不限于以下領域的風險:⑴律師事務所及其指派的顧問律師,僅在授權委托范圍內依法獨立提供法律服務,有權拒絕為實行違法行為及違反事實、違反律師職業道德等行為提供服務;⑵聘請方應就其民事行為、所提供的法律依據、證據、文獻的真實性等自行承擔法律責任及不利后果,受聘方一般不做真實性方面的實質性審查;⑶聘請方提交解決的法律事務,應當提供明確的工作目的、質量規定、完畢時間等工作需求指示,并預留足夠的工作時間。第4條法律顧問服務的實現4.1對聘請方情況的了解律師從事法律顧問業務,應通過聘請方網站、宣傳冊等關注聘請方的基本情況,并同時關注其所在行業的普遍情況,以及與該公司、該行業相關的法律環境狀況,以便于更進一步地提供適合聘請方或其行業實際情況的解決方案。在擬定法律顧問服務關系后,顧問律師應盡快熟悉聘請方的內部情況,涉及但不限于公司性質、經營范圍、內部組織結構及負責人、從屬關系、重要關聯方等,以便于了解其法律服務需求及管理習慣。4.2法律事務與公司管理律師應當理解,許多客戶所存在的問題系系統問題而非個案問題,因此應當具有一定的公司管理知識,以便在直接解決法律事務的同時能從公司管理的角度理解公司的需求或工作成果質量標準,并盡可靠使解決方案便于公司操作和實現其發展目的,從而為律師業務開拓更為廣闊的空間。4.3對工作任務的明確在接受聘請方的工作指示時,除具體的工作內容外,還應與聘請方明確工作目的、完畢時間、質量標準、內容要素,以及相關事務的背景情況、解決中的重要風險、重要防控目的等,以便于充足滿足當事人的服務規定。4.4工作質量的擬定及控制顧問律師應按聘請方的工作指示和需求擬定完畢工作的質量。通常情況下,應以實現聘請方工作目的為導向而完畢相關法律事務并擬定相關的工作質量標準。同時,視當事人的接受限度以合適的方式表述及提交工作成果。律師事務所應定期聽取顧問律師的工作報告、定期走訪聘請方征求意見,不斷提高服務質量。顧問律師因故不能履行法律顧問職責時,律師事務所應當與聘方協商另行指派顧問律師以保證工作的連續性和工作質量。4.5法律問題的調研顧問律師在為聘請方提供法律意見前,應當充足了解所交辦事項的預期目的及背景資料,并通過充足的法律調研以及必要時的盡職調查,以便在充足結識、理解法律環境的前提之下,為維護聘請方的合法權益找出解決之道。顧問律師的法律調研應充足注意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法規、地方政府規章、強制性質量標準等不同層面的合法性規定,以保證結論的準確性。(微信公號falvcankao)

4.6必要的盡職調查在為聘請方提供法律顧問服務過程中,一般對聘請方所提供的資料自身的真實性、合法性、準確性不做實質審查,但聘請方所提供的其他方的文獻除聘請方申明外,應當視需要進行相關審查。如有必要,對涉及其他方身份事項、資產狀況、法定資格資質等事項,應當通過盡職調查核算其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但具體視聘請方需求而定。4.7專業人員及專業知識顧問律師對于法律顧問工作中涉及的專業知識,應建議聘請方交由聘請方相關部門解決、律師的意見僅供參考且相關意見并非律師職責,以免引發執業風險。對于法律顧問工作中涉及的與技術人員的合作,應當明確相關技術問題技術人員的解釋為準,律師不進行實質性審查。4.8法律顧問服務的配套工作事務所為聘請方提供法律顧問服務,應注意建立健全規范化的服務體系,從商務禮儀、工作技能、文檔管理、聘請方接待維護等制度建設和業務培訓,以及工作流程、文書格式等方面的標準化等質量控制,以保證服務質量的標準化以及自身整體實力的提高。4.9工作記錄及檔案管理顧問律師在提供法律顧問服務過程中,應當記錄為聘請方提供服務的交辦事項、工作規定、工作內容、工作時間、工作成果等相關事項,原則上做到一次一記、一事一記,便于不斷積累工作經驗及以及總結后提高工作質量及工作效率。4.10法律顧問工作的報告顧問律師可定期或在年度法律顧問服務終了時,或單項法律顧問服務終了時,以工作成果報告的形式將工作記錄整理成工作報告等方式提交給聘請方,便于說明工作情況、工作量情況等,供下一階段合作時的調整收費參考或工作改善依據。

4.11執業風險的防范顧問律師在履行法律顧問協議期間,應嚴格依據協議規定提供法律服務,避免服務與協議規定不符或因工作過失、過錯而導致顧問單位的經濟損失或其他損失。同時,律師應不斷改善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以保證工作的效率和質量。同時對于顧問單位的系統性問題,應建議其通過完善相關制度、流程、文本體系等管理手段加以解決。4.12非法規定的拒絕律師事務所及顧問律師應就其所提供的法律意見的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但對聘請方提出的違法規定應當予以拒絕,以避免聘請方及律師陷入更大的風險,并維護職業的尊嚴。同時應解釋相關違法行為的后果,并建議顧問單位遵守法律規定以避免相關法律風險。第5條特殊法律問題的解決5.1對突發事件的解決對于聘請方所碰到的突發性的法律事務,如群體性事件、突發性事故、影響巨大的媒體報道、情緒激動的投訴、肢體沖突等,顧問律師應當協助聘請方冷靜解決,一方面保證沖突緩和以盡最大也許避免直接的悲觀后果的產生,再盡最大也許平息事態以免受到更大不利影響,特別應避免因解決措施不妥而導致不利影響的擴大甚至導致更大的不利影響。5.2對法律培訓的解決對于聘請方規定的法律知識培訓,應盡也許按照聽眾的層次、需求,從生動性、實用性角度解釋相關的法律規范,并解釋相關案例的關鍵所在以及法規規定的影響、實際工作中的注意事項等,必要時以精致的圖表等形象生動地展示所要宣讀的內容,避免只講述枯燥的法學理論。5.3對訴訟事務的解決顧問律師針對聘請方已經發生的爭議,應當盡也許從公司利益角度考慮更為穩妥的解決方案,假如對聘請方有早,則應盡也許通過協商、調解、出具律師函等方式解決爭議、維護權益,避免簡樸地采用訴訟手段解決問題而損害聘請方利益。5.4對協議事務的解決顧問律師參與聘請方的協議事務,在協議審查、修改、起草中均應以交易目的為導向,優化安排協議中的法律關系和商務內容,以實現質量與安全的平衡,保證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最大化和法律風險的最小化。顧問律師在解決協議事務,涉及參與協議談判過程中,應以其中的法律條款為主,并對也許產生法律風險的商務條款、技術條款加以關注,但相關內容應以相關專業人員的意見、是否交易及具體條款的擬定以聘請方意見為準,律師僅提供參考意見或建議。5.5對征詢事務的解決對于聘請方的其他征詢事項,顧問律師應在向其解釋相關法律規定、提供參考解決方案排憂解難以維護其合法權益的同時,應盡也許用穩妥的方式將各類矛盾化解在萌芽狀態,防止不穩定因素激化引起更大的利益沖突。5.6對于國有公司的服務顧問律師在擔任公司法律顧問的工作中,應當參照國家相關部門對于中央公司的法務工作規定,除常規的協議審查外,逐漸介入公司的決策審查、制度審查,并向聘請方公司規章制度對于公司發展的促進作用,以及規章制度與法律法規的互相作用、功能搭配,幫助公司完善其管理架構、規章制度體系、流程體系,同時保證其相關規章制度的合法化。5.7幫助公司完善規章制度顧問律師在幫助聘請方完善規章制度時,應注意到制度、流程、文本的標準化和體系化才干最發揮最大的效能,并充足考慮管理手段與績效考核、激勵機制的關系,既提高公司防范法律風險的能力又提高公司的管理水平,幫助公司建立合理、規范的完整體系,涉及但不限于:5.7.1基本管理制度,即以公司治理結構相關的職能設立、各類會議議程、表決方式等,以規范公司決策、治理中的秩序并促進其合法化、規范化。5.7.2業務規范體系,即將公司在計劃、采購、生產、銷售以及廣告、知識產權、技術開發、人力資源、財務與資產、公共關系、公司文化等方面的工作內容加以規范化和合法化、體系化。5.7.3行為規范體系,即協助公司按整個公司組織結構明確各部門、各職位的工作范圍、責任范圍等并形成書面規范,特別是負責其中對合法性的審查以及整個體系中存在的法律風險的防控。5.8公司的法律風險管理顧問律師應推動公司從法律風險管理的視角,面對雖未發生但極有也許發生的法律風險后果,采用系統梳理、制訂防止措施并植入現有管理制度、管理流程、各類文本的方式,以管理手段系統、全面地解決法律風險問題,并提高公司的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微信公號falvcankao)公司法律風險可分為公司治理、協議管理、采購、生產、儲運、銷售、知識產權、人力資源、廣告宣傳、售后服務等模塊,公司可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選擇相應的模式采用防范措施,從制度、流程、文本體系上杜絕常見的法律風險。5.9協助公司提高協議管理水平協議是公司經營不可或缺的途徑,防范協議法律風險即可防范絕大多數公司風險。在該領域,顧問律師可向公司提供以下服務:5.9.1建立標準化的協議文本體系,在廣泛收集公司常用協議文本的基礎上梳理出公司的完整常用文本體系并加以分類以形成體系;5.9.2根據公司實際情況和相關法律環境的規定以及公司的主觀意愿,對常用協議文本進行格式的規范化、內容的精細化修改,在不影響公司的使用習慣和生產運營的前提下提高協議文本的安全系數。5.9.3在前兩者的基礎之上,幫助公司建立協議管理制度、協議管理流程,明確各部門、各職位的工作界面和職責,以制度化、程序化、標準化的方法進一步防范協議法律風險,形成事前防止、事中控制、事后補救相結合的法律風險管理系統。5.9.4協議管理體系應覆蓋供應商管理、協議談判、協議文本使用、協議審批、授權委托、圖章使用、協議簽訂、協議履行、爭議解決、售后服務,以及協議登記、協議管理制度執行情況檢查、協議管理記錄分析等全方位的防范體系。5.10重大事項的報告顧問律師在受指派提供法律顧問服務過程中如遇重大法律問題,或因參與重大項目法律服務、參與商務協議談判而需要事務所配合時,應及時向律師事務所報告以調配資源保證工作質量及效率。律師事務所及顧問律師在提供法律服務過程中如遇重大社會影響事件、突發事件,在提供法律意見前應按相關規定向本地司法行政機關或律師協會報告。第6條工作成果的提交及后續工作6.1以書面方式提交工作成果除現場答復外,顧問律師提交工作成果應當以郵件等可以保存內容及發送記錄并便于管理的方式,避免因工作成果內容及提交環節中產生執業風險。對于涉及重大公司商業機密或聘請方提出保密規定的工作事項,其工作成果應直接交給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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