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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WTO爭端解決機制
國貿1402晨璐國貿1402王琳WTO爭端解決機制:是一種貿易爭端解決機制,也是WTO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是多邊貿易機制的支柱,在經濟全球化發展中頗具特色。它具有統一性、效率性和強制性的特點。它具有自己的原則、機構和解決程序。原則:原則(TheDisputeSettlement)爭端解決機制的基本原則是平等(equitable)、迅速(fast)、有效(effective)、雙方接受(mutuallyacceptable)。機構:是由“專家組(Panel)”組成的。專家組由3名(有時是5名)來自不同國家的專家組成,負責審查證據并決定誰是誰非。專家組報告提交給爭端解決機構(DisputeSettlementBody,DSB),該機構在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才能否決這一報告。每一個案件的專家組成員可以從一份常備的符合資格的候選人名單中選擇,或從其他地方選擇。他們以個人身份任職,不能接受任何政府的指示進行斡旋、調解或調停。WTO爭端解決機制的弊端(一)規則性缺陷1.缺乏有關競爭政策和勞工標準的條款。在烏拉圭回合談判中,對一些行業的相關條款進行了修正,但是,對于競爭政策和勞工標準的方面,卻缺乏相應的條款。2.執行期限過長。按正常程序,wto爭端解決機制啟動到結束也可能需要近30個月的時間。3.爭端解決程序中的損失問題。wto爭端解決機制缺乏對損害進行真正意義上的補償。4.在上訴方面,上訴機構具有濃厚的司法色彩,但它并沒有被賦予上訴請求合理性的權利,即:沒有駁回上訴的權利,這在一定程度上貶損了機制的權威性。5.在代表問題上,wto否認了小的發展中國家自由派遣私人律師作為代表的權利,這實際上否認了爭端當事國完全有效的代表權。
6.在反競爭政策和勞工標準上,由于缺乏相應的實體規則,wto爭端解決機制對反競爭政策和勞工標準的問題往往是無能為力的。(二)結構性缺陷
1.是發展中國家難以真正實行交叉報復方式。WTO的爭端解決機制的一個十分重要的特點是它以強硬的經濟制裁方式對裁決的實行進行監督。具有代表性的是中止減讓和交叉報復。2.發展中國家的建議難在wto通過。由于發達國家考慮到自身的利益,同時由于發展中國家的力量仍然薄弱,發展中國家的建議難以通過WTO成員最關注的問題主要是下列三大問題:1.執行;2.WTO爭端解決機制的透明度和對外開放;3.發展中成員(國)在WTO爭端解決活動中的特殊待遇與充分有效參與問題。爭端解決機制的完善主要是三種途徑:首先,對解決爭端的程序規則(主要是《關于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的諒解》)和實體規則(各適用協定)的正式修改;其次,對上述規則作出有法律約束為的權威解釋;再次,由dsb在爭端解決實踐中,對這些規則作出雖無法律約束力但有重要參考價值的解釋。美國201鋼鐵保障措施案
“中國加入世貿組織第一案”分析思路--基本事實----爭議焦點----法律制度----專家意見----案件啟示--案件事實基本事實2002年3月5日,美國總統布什宣布從3月20日起,對中國等國家和地區的鋼坯、鋼材等主要進口鋼鐵產品實施為期3年的關稅配額限制和征收8%-30%的關稅。這是迄今為止美國歷史上對進口鋼鐵施加的最嚴厲的一次貿易限制。和以往出臺的鋼鐵保護政策相比,這次鋼鐵保護措施明顯具有被制裁國家面廣、所涉產品面廠、保護措施持續時間長的特點。這一決定公布后,一石激起千層浪,各國反響強烈。歐盟以及中國、日本、歐盟、韓國、俄羅斯、烏克蘭、巴兩等受到限制和損害的國家紛紛提出與美國磋商。
案件事實
根據WTO《關于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的諒解》的規定,在進入專家組審理程序之前,應進行磋商。為此受影響的成員先后與美國進行了雙邊磋商,均毫無成果。3月26日中國、歐盟、日本、韓國、瑞士和挪威等成員與美國在世界貿易組織機制內進行多邊磋商,未能達成任何解決問題的意向。4月11日至12日,中國、歐盟、日本、韓國、瑞士和挪威等6方在日內瓦與美方再次進行磋商,要求美國立即終止這種保護主義措施,但磋商仍告失敗。
案件事實5月22日,爭端解決機構同意將歐盟請求設立專家組審理美國鋼材保障措施案列入爭端解決機構的議程。6月3日,應歐盟的請求,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機構同意設立專家組,并將日本、韓國的請求列入爭端解決機構的議程;中國、中國臺北、巴西、日本、韓國、泰國、加拿大、挪威、瑞士均表示將作為第三方參與歐盟申請的專家組的調查和審議工作。爭議焦點爭議焦點總結一調查進口是否增加、是否存在嚴重損害或者嚴重損害威脅、進口增加與嚴重損害或威脅之間是否有因果關系;二是措施是否在必要限度內、措施是否遵守了最惠國待遇原則、措施是否遵守了關于發展中國家豁免的規定;三是是否提供了事先磋商的充分機會、是否提供補償。WTO爭端解決機構的專家組主要對這些基本法律問題進行裁決。
爭議焦點1:進口是否增加?按照WTO《保障措施協議》第2條第1款的規定,“一成員只有在下列情況下才能對某一產品實施保障措施,即該成員依據下述規定確認,輸入其境內的該產品,就國內生產而言絕對或相對地大量增長,并在此條件下對國內生產相同或直接競爭的產業造成嚴重損害或嚴重損害威脅。”因此,專家組要審查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的報告是否能證明鋼鐵產品的進口存在絕對或相對地大量增長。如鋼鐵產品的進口確有大量增長,則此項符合WTO的規定;反之違背WTO的規定。
爭議焦點2:是否存在嚴重威脅?WTO《保障措施協議》第4條規定,“嚴重損害應理解為對國內產業的狀況造成重大的總體損害;嚴重損害威脅應理解為嚴重損害之危急顯而易見。嚴重損害及嚴示損害威脅的確定都應基于事實,而非僅憑指控、推測或極小的可能性而作出?!睂<医M將對美國報告中有關嚴重損害或威脅的數據進行仔細嚴格的審查,包括“有關產品進口增長的比例和數量,增長的進口產品在國內所占市場份額,銷售水平、總產量、生產率、能耗、損益及就業的變化?!币源_認報告對嚴重損害或嚴重損害威脅的確認是否符合WTO的規定。
爭議焦點3:因果關系?即進口增加與嚴重損害或威脅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這一點確定是否采取保障措施的關鍵。WTO《保障措施協議》第4條第2款規定,“在確定進口的增長是否對某一國內產業已或正在造成嚴重損害或嚴重損害威脅的調查中,主管當局須評估與該產業狀況相聯系的客觀的以及可以量化的所有相關因素?!薄俺窃诳陀^證據的基礎上,該項調查顯示有關產品的進口增長與嚴重損害或其威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否則不得作出。”“若在同一時期國內產業所受損害系由進口增長以外的各類因素所致,此類損害不得歸于增長的進口?!逼鋵?,造成美國鋼鐵企業不景氣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專家意見專家意見
由于美國201鋼鐵保障措施案有關各方與美國的磋商失敗,最終該案只能按WTO爭端解決機構的程序和有關規定來解決。首先由針對該案成立的專家組進行調查和審理,專家組將依據GATT第19條,WTO《保障措施協議》第2條,第3條、第4條、第5條、第6條、第9條、第12條規定的要求,審議有關各方提供給專家組的報告及相關的事實。專家組通過分析和研究,寫出專家組報告,分發有關各方。
WTO爭端解決機制程序調查程序提出首先由法定資格的人提出書面申請,有關當局受理該申請、審查并決定立案后,展開調查。調查的主要內容包括:審查證據,評估所有相關因素,并確認進口急劇增加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通知與磋商實施保障措施的成員應“盡可能提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成員全體,以便成員全體及與該項產品的出口由重大利害關系的成員,有機會與其就擬采取的行動進行協商保障措施實施進口當局在調查、確認了進口急劇增加、原因及后果,并履行通知與磋商義務后,進口成員政府即可采取保障措施。保障措施實施方式主要有:提高關稅,實行關稅配額以及數量限制等。但保障措施應在防止或救濟嚴重損害或嚴重損害威脅的必要限度內專家意見2003年3月26日,WTO專家組裁決美鋼鐵保障措施違反WTO的規則。在案中,WTO專家組認為,美國沒有拿出進口激增的證據,也沒有證據表明進口損害了美國鋼鐵業,否定了美國實施保障措施的兩個前提條件即:(1)進口已經增長,這種增長既可以是相對于過去進口量的實際和絕對的增長,也可以是相對于國內生產的增長;(2)以及這種增長正在對國內產業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存在嚴重損害的威脅。專家組的報告指出,美國夸大了進口增長的數量,把從北美自由貿易協定國家---加拿大和墨西哥的進口量也計算在進口的總量中,而實際上該協定國之間不存在進口數量的限制。法律制度法律制度WTO《保障措施協定》的規則
它是指當不可預見的發展導致一產品的進口數量增加,以致對生產同類或直接競爭產品的國內產業造成嚴重損害或嚴重損害威脅時,進口成員方可以在非歧視原則的基礎上對該產品的進口實施限制。國際貿易中的保障措施不是對不公平的外國貿易做法的救濟,而是對公平的但卻壓倒性的外國競爭的救濟。WTO中的保障措施具體體現在GATT第19條與《保障措施協議》中,兩者的規定是互相補充的關系。法律制度保障措施的種類:
一是數量限制,包括進口配額、進口許可證或其他進口數量限制措施;二是修改或撤銷關稅減讓義務。適用條件:
(1)某種產品進口大量增加,導致產品進口大量增加的原因必須是因為不可預見的情況發生和承擔包括關稅減讓在內的《1994關貿總協定》的義務;
(2)存在嚴重損害或嚴重損害威脅的客觀事實;
(3)嚴重損害或嚴重損害威脅與進口產品大量增加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法律制度實施保障措施必須遵循的原則
除了符合保障措施實施的條件外,WTO的成員在實施保障措施時,還必須認真遵循以下原則:
(1)限制進口的產品具有針對性;
(2)實施進口限制措施的具有適度性;
(3)實施進口限制措施的具有非歧視性;
(4)盡到通知和磋商義務。實施的適度性保障措施的實施必須在防止或補救損害所必需的程度和時間內。如果保障措施適用期限預計超過1年,進口方在該期限內應依固定時間間隔逐步放寬該措施;若實施期限超過3年,進口方應進行中期審查,根據審查結果撤消或加快放寬該措施。在該延長期內保障措施不得比最初適用更加嚴格,且應繼續放寬。若對同一進口產品再次適用保障措施,則:一般情況下,兩次之間應有不短于第一次實施期限,至少為2年的間隔;若適用期為少于或等于180天,且在該實施日前的5年內,未對同類產品實施兩次以上保障措施,則該措施實施之日起1年后,可再次實施,期限最多為180天。實施的無歧視性保障措施的實施應遵循無歧視原則,對所有同類進口產品應一視同仁。即,根據協議規定,不能只對某一成員的進口產品實施保障措施,而應對其他成員的同類產品大開綠燈。因此,“不問產品來源”實際上就是無歧視原則或最惠國待遇原則在保障措施方面措辭的具體化案件啟示案件啟示1我國要大力宣傳保障措施的有關知識
我國加入WTO后才開始對保障措施進行系統性的研究,社會各界對保障措施的認識還不夠,而且國內在此方面的研究也還處于起步階段,大多數的企業還不了解保障措施。只有對相關的知識有了充分的了解,才能對保障措施進行合理的運用。我國政府的相關部門必須要有一批熟知保障措施規則的專門人才。產業部門也要對保障措施有一個初步的了解,知道在保障措施調查中為自身的合法權益進行有效的抗辯。案件啟示2積極應訴與相關的國外保障措施的調查從本案的應對過程中可以看出,我國政府和產業積極介入美國的保障措施調查的過程,對最終的結果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所以今后一旦其他國家對我國產品發起保障措施的此類調查,我國政府和產業一定要積極的應訴和介入。通過提出與申請調查的進口方國內產業不同的信息和觀點,使進口方當局不可能僅憑單方面的信息就做出最終結論。案件啟示3
積極利用爭端解決機制反擊保障措施的濫用當今各種形式的貿易保護主義時有抬頭,某些國家迫于國內政治、經濟的壓力,有濫用保護措施的傾向,以期達到緩解國內矛盾、不合理的保護本國產業,封閉國內市場的目的。對這種情況我們要有充分的思想準備。一旦出現國外對我國出口產品實施保障措施,我們應認真分析其適用的合理性,對其歧視性或不公正的做法要充分利用《保障措施協議》本身的各種途徑以及WTO的爭端解決機制予以反擊。從WTO現有爭端的解決結果來看,被訴方被專家小組或上訴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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