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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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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目
【第1篇】分包單位平安生產管理制度
一、對工程分包單位資質驗證
1、審核分包單位營業執照中的施工承包范圍、注冊資金、執照的有效期限。
2、審核企業性質。
3、審核經營手冊,查閱其擔當過的施工項目、施工面積或擔當過的工作量。
4、審核資質等級證書、外省市施工隊伍的進滬許可證及有效期限、施工人員的核定數量。
5、審核平安資質證書,對以往有無重大傷亡事故作必要調查。
二、對勞務分包單位核驗
1、審核勞務分包單位的務工人員持證狀況(身份證、暫住證、健康證、就業證、資格證)。
2、審核證件有效性,是否符合當地政府和行業主管部門對勞務人員的持證要求。
三、分包單位的選擇
1、從本企業發布的《合格分承包方名錄》中選擇工程分包單位。
2、從本企業發布的《合格勞務分承包方名錄》中選擇勞務分包單位。
3、對名錄以外的分包單位,按本企業規定程序進行評定和審批。
四、分包合同簽訂要求
1、必需嚴格執行先簽合同,后組織進場施工的原則。
2、簽訂分包合同的同時,必需簽訂有關附件:“平安生產協議書”、“治安、消防管理協議”等。
3、合同應明確總包與分包的平安生產權利和義務,分包單位應對總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必需聽從總包單位的平安管理。
五、分包隊伍進場時
1、工程項目部主要負責人組織有關人員向分包單位負責人及有關人員進行施工平安總交底。
2、以分包合同為依據,交底內容包括施工技術文件、平安體系文件、平安生產規章制度和文明施工管理要求。
3、交底應以書面形式,一式兩份,雙方負責人和有關人員簽字,并保留交底記錄。
4、總包負責解決分包方住宿、就餐、飲用水等生活需求。
5、合同規定施工過程中應由總包向分包供應的機械設備、平安設施和防護用品,雙方必需辦理書面移交手續,簽字生效。
六、分包隊伍施工過程平安掌握
1、分包隊伍施工人數超過50人以上,應由分包單位指派專職平安人員,幫助總包方對施工全過程執行監控。
2、分包隊伍進入施工現場后,必需遵守總包各項規章制度,聽從和接受總包的監督管理。
3、分包隊伍自帶各類機電設備,必需向總包供應有效的驗收合格證明。
4、分包隊伍各施工班組必需進行“三上崗一講評”活動,并設立臺帳記錄。
七、業主指定分包隊伍的管理
1、原則上總包單位有權利及義務對其進行檢查、監督和管理。
2、業主指定的分包方與總包簽訂分包合同,總包應同自己選擇的分包方一樣實施評價、管理和掌握。
3、建立分包方評價檔案
4、各項目部對分包方施工過程進行掌握管理,做好日常管理考核資料的積累,為以后對分包方的業績評定供應證明材料。
5、公司有關部門對分包方平安管理狀況和力量進行年度平安業績評定。
6、分包方如對平安管理松懈,整改措施不到位,事故頻發,總包方將賜予懲罰,還可作清退處理。
【第2篇】分包單位的平安生產管理制度
一、對工程分包單位資質驗證
1、審核分包單位營業執照中的施工承包范圍、注冊資金、執照的有效期限。
2、審核企業性質。
3、審核經營手冊,查閱其擔當過的施工項目、施工面積或擔當過的工作量。
4、審核資質等級證書、外省市施工隊伍的進滬許可證及有效期限、施工人員的核定數量。
5、審核平安資質證書,對以往有無重大傷亡事故作必要調查。
二、對勞務分包單位核驗
1、審核勞務分包單位的務工人員持證狀況(身份證、暫住證、健康證、就業證、資格證)。
2、審核證件有效性,是否符合當地政府和行業主管部門對勞務人員的持證要求。
三、分包單位的選擇
1、從本企業發布的《合格分承包方名錄》中選擇工程分包單位。
2、從本企業發布的《合格勞務分承包方名錄》中選擇勞務分包單位。
3、對名錄以外的分包單位,按本企業規定程序進行評定和審批。
四、分包合同簽訂要求
1、必需嚴格執行先簽合同,后組織進場施工的原則。
2、簽訂分包合同的同時,必需簽訂有關附件:“平安生產協議書”、“治安、消防管理協議”等。
3、合同應明確總包與分包的平安生產權利和義務,分包單位應對總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必需聽從總包單位的平安管理。
五、分包隊伍進場時
1、工程項目部主要負責人組織有關人員向分包單位負責人及有關人員進行施工平安總交底。
2、以分包合同為依據,交底內容包括施工技術文件、平安體系文件、平安生產規章制度和文明施工管理要求。
3、交底應以書面形式,一式兩份,雙方負責人和有關人員簽字,并保留交底記錄。
4、總包負責解決分包方住宿、就餐、飲用水等生活需求。
5、合同規定施工過程中應由總包向分包供應的機械設備、平安設施和防護用品,雙方必需辦理書面移交手續,簽字生效。
六、分包隊伍施工過程平安掌握
1、分包隊伍施工人數超過50人以上,應由分包單位指派專職平安人員,幫助總包方對施工全過程執行監控。
2、分包隊伍進入施工現場后,必需遵守總包各項規章制度,聽從和接受總包的監督管理。
3、分包隊伍自帶各類機電設備,必需向總包供應有效的驗收合格證明。
4、分包隊伍各施工班組必需進行“三上崗一講評”活動,并設立臺帳記錄。
七、業主指定分包隊伍的管理
1、原則上總包單位有權利及義務對其進行檢查、監督和管理。
2、業主指定的分包方與總包簽訂分包合同,總包應同自己選擇的分包方一樣實施評價、管理和掌握。
3、建立分包方評價檔案
4、各項目部對分包方施工過程進行掌握管理,做好日常管理考核資料的積累,為以后對分包方的業績評定供應證明材料。
5、公司有關部門對分包方平安管理狀況和力量進行年度平安業績評定。
6、分包方如對平安管理松懈,整改措施不到位,事故頻發,總包方將賜予懲罰,還可作清退處理。
【第3篇】單位工作生產等場所平安管理制度
為保證公司員工在工作時間不因外來因素平安收到威逼和損傷,特制訂以下規定。
第一條“平安生產,人人有責”。全部職工在生產勞動中必需仔細貫徹執行“平安第一,預防為主”的平安生產方針
其次條職工應當樂觀參與平安生產教育和培訓,把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平安生產學問,提高平安生產技能,增加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力量。。
第三條工作中,應集中精力,堅守崗位,不準擅自把自己的工作交給他人;二人以上共同工作時,必需有主有從,統一指揮;在封閉廠房(空調、凈化間)作業和深夜、加班作業時,必需支配兩人以上一起工作。
第四條一切電氣、機械設備及裝置的外露可導電部分,除另有規定外,必需有牢靠的接零(地)裝置并保持其連續性。非電氣工作人員不準改裝電氣設備和線路。使用ⅰ類手持電動工具必需確認絕緣牢靠,并配用漏電愛護器。
第五條各班組崗位應設平安員和防火責任人,并將本崗位的平安管理制度懸掛張貼。
第六條在易燃、易爆等場所應在所在的明顯位置懸掛平安、警告、提示標志,設置必要的滅火器材,設置使用平安防爆電器,不準隨便拆除警告標志、防雷接地等裝置,不準吸煙或動用明火;消防器材、滅火工具不準任憑動用或非法占用,其安放地點四周不得堆放無關物品。
第七條變、配電室、乙炔站、發電機房、鍋爐房、油庫、油漆庫、危急品庫等要害部位,非本崗位人員未經批準嚴禁入內。
第八條職工有權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
有害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有責任搞好生產作業環境的平安衛生。
第九條發生人身傷亡或未遂事故,要準時搶救受傷人員,馬上報告領導,并愛護好現場。職工因生產平安事故而受到損害,可依法享受工傷社會保險待遇。
【第4篇】對分包單位的平安生產管理制度
1、對工程分包單位資質驗證
(1)審核分包單位營業執照中的施工承包范圍、注冊資金、執照的有效期限。
(2)審核企業性質
(3)審核經營手冊,查閱其擔當過的施工項目,施工面積或擔當過的工作量。
(4)審核資質等級證書,外省市施工隊伍的進滬許可證及有效期限、施工人員的核定數量。
(5)審核平安生產許可證,對以往有無重大傷亡事故作必需調查。
2、對勞務分包單位核驗
(1)審核勞務分包單位的務工人員持證狀況(身份證、暫住證、健康證、應業證、資格證)
(2)審核證件有效性,是否符合當地政府和行業主管部門以載客辦員的持要求。
3、分包單位的選擇
(1)從本企業發布的《合格分包方名錄》中選擇工程分包單位
(2)從本企業發布的《合格勞務分包方名錄》中選擇勞務分包單位
(3)尋名錄以外的分包單位,按本企業規定程序進行評定和審批。
4、分包合同簽訂要求
(1)必需嚴格執行先簽合同,后組織進場施工的原則
(2)簽訂分包合同的同時,必需簽訂有關附件:"平安生產協議書'、"治安'、"消防管理協議'等。
(3)合同應明確總包分包的平安生產權利義務,分包單位應對總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必需聽從總包單位的平安管理。
5、分包隊伍進場
(1)工程項目部主要負責人組織有關人員向分包單位負責人及有關人員進行施工平安總交底。
(2)以分包合同為依據,交底內容包括施工技術文件、平安體系文件、平安生產規章制和文明施工管理要求。
(3)交底應以書面形式,一式兩份,雙方負責人和有關人員簽字,并保留交底記錄。
(4)總包負責解決分包方住宿、就餐、飲用水等生活需求。
(5)合同規定施工過程中應由總包向分包供應的機械設備,平安設施和防護用品,雙方必需辦理書面移交手續,簽字生效。
6、分包隊伍施工過程平安掌握
(1)分包隊伍施工人數超過50人以上,應由分包單位指派專職平安人員,幫助總包方對施工全過程執行監控。
(2)分包隊伍進入施工現場后,必需遵守總包各項規章制度,聽從和接受總包的監督管理。
(3)分包隊伍自帶各類機電設備,必需向總包供應有效的驗收合格證明。
(4)分包隊伍各施工班組必需進行"三上崗一講評'活動,并設立臺帳記錄。
7、業主指定分包隊伍的管理
(1)原則上總包單位有權利及義務對其進行檢查、監督和管理。
(2)業主指定的分包方與總包簽訂分包合同,總包應同自已選擇的分包方一樣實施評價、管理和掌握。
(3)建立分包方評價檔案
(4)各項目部對分包方施工過程進行掌握管理,做好日常管理考核資料的積累,為以后對分包的業績評定供應證明材料。
(5)公司有關部門對分包方平安管理狀況和力量進行年度平安業績評定。
(6)分包方如平安管理松解,整改措施不到位,事故頻發,總包方將賜予懲罰,還可作清退處理。
【第5篇】建筑公司分包單位平安生產管理制度
一、對工程分包單位資質驗證
1、審核分包單位營業執照中的施工承包范圍、注冊資金、執照的有效期限。
2、審核企業性質。
3、審核經營手冊,查閱其擔當過的施工項目、施工面積或擔當過的工作量。
4、審核資質等級證書、外省市施工隊伍的進滬許可證及有效期限、施工人員的核定數量。
5、審核平安資質證書,對以往有無重大傷亡事故作必要調查。
二、對勞務分包單位核驗
1、審核勞務分包單位的務工人員持證狀況(身份證、暫住證、健康證、就業證、資格證)。
2、審核證件有效性,是否符合當地政府和行業主管部門對勞務人員的持證要求。
三、分包單位的選擇
1、從本企業發布的《合格分承包方名錄》中選擇工程分包單位。
2、從本企業發布的《合格勞務分承包方名錄》中選擇勞務分包單位。
3、對名錄以外的分包單位,按本企業規定程序進行評定和審批。
四、分包合同簽訂要求
1、必需嚴格執行先簽合同,后組織進場施工的原則。
2、簽訂分包合同的同時,必需簽訂有關附件:“平安生產協議書”、“治安、消防管理協議”等。
3、合同應明確總包與分包的平安生產權利和義務,分包單位應對總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必需聽從總包單位的平安管理。
五、分包隊伍進場時
1、工程項目部主要負責人組織有關人員向分包單位負責人及有關人員進行施工平安總交底。
2、以分包合同為依據,交底內容包括施工技術文件、平安體系文件、平安生產規章制度和文明施工管理要求。
3、交底應以書面形式,一式兩份,雙方負責人和有關人員簽字,并保留交底記錄。
4、總包負責解決分包方住宿、就餐、飲用水等生活需求。
5、合同規定施工過程中應由總包向分包供應的機械設備、平安設施和防護用品,雙方必需辦理書面移交手續,簽字生效。
六、分包隊伍施工過程平安掌握
1、分包隊伍施工人數超過50人以上,應由分包單位指派專職平安人員,幫助總包方對施工全過程執行監控。
2、分包隊伍進入施工現場后,必需遵守總包各項規章制度,聽從和接受總包的監督管理。
3、分包隊伍自帶各類機電設備,必需向總包供應有效的驗收合格證明。
4、分包隊伍各施工班組必需進行“三上崗一講評”活動,并設立臺帳記錄。
七、業主指定分包隊伍的管理
1、原則上總包單位有權利及義務對其進行檢查、監督和管理。
2、業主指定的分包方與總包簽訂分包合同,總包應同自己選擇的分包方一樣實施評價、管理和掌握。
3、建立分包方評價檔案。
4、各項目部對分包方施工過程進行掌握管理,做好日常管理考核資料的積累,為以后對分包方的業績評定供應證明材料。
5、分司有關部門對分包方平安管理狀況和力量進行年度平安業績評定。
6、分包方如對平安管理松懈,整改措施不到位,事故頻發,總包方將賜予懲罰,還可作清退處理。
【第6篇】對分包單位平安生產管理制度
1、對工程分包單位資質驗證
(1)審核分包單位營業執照中的施工承包范圍、注冊資金、執照的有效期限。
(2)審核企業性質
(3)審核經營手冊,查閱其擔當過的施工項目,施工面積或擔當過的工作量。
(4)審核資質等級證書,外省市施工隊伍的進滬許可證及有效期限、施工人員的核定數量。
(5)審核平安生產許可證,對以往有無重大傷亡事故作必需調查。
2、對勞務分包單位核驗
(1)審核勞務分包單位的務工人員持證狀況(身份證、暫住證、健康證、應業證、資格證)
(2)審核證件有效性,是否符合當地政府和行業主管部門以載客辦員的持要求。
3、分包單位的選擇
(1)從本企業發布的《合格分包方名錄》中選擇工程分包單位
(2)從本企業發布的《合格勞務分包方名錄》中選擇勞務分包單位
(3)尋名錄以外的分包單位,按本企業規定程序進行評定和審批。
4、分包合同簽訂要求
(1)必需嚴格執行先簽合同,后組織進場施工的原則
(2)簽訂分包合同的同時,必需簽訂有關附件:“平安生產協議書”、“治安”、“消防管理協議”等。
(3)合同應明確總包分包的平安生產權利義務,分包單位應對總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必需聽從總包單位的平安管理。
5、分包隊伍進場
(1)工程項目部主要負責人組織有關人員向分包單位負責人及有關人員進行施工平安總交底。
(2)以分包合同為依據,交底內容包括施工技術文件、平安體系文件、平安生產規章制和文明施工管理要求。
(3)交底應以書面形式,一式兩份,雙方負責人和有關人員簽字,并保留交底記錄。
(4)總包負責解決分包方住宿、就餐、飲用水等生活需求。
(5)合同規定施工過程中應由總包向分包供應的機械設備,平安設施和防護用品,雙方必需辦理書面移交手續,簽字生效。
6、分包隊伍施工過程平安掌握
(1)分包隊伍施工人數超過50人以上,應由分包單位指派專職平安人員,幫助總包方對施工全過程執行監控。
(2)分包隊伍進入施工現場后,必需遵守總包各項規章制度,聽從和接受總包的監督管理。
(3)分包隊伍自帶各類機電設備,必需向總包供應有效的驗收合格證明。
(4)分包隊伍各施工班組必需進行“三上崗一講評”活動,并設立臺帳記錄。
7、業主指定分包隊伍的管理
(1)原則上總包單位有權利及義務對其進行檢查、監督和管理。
(2)業主指定的分包方與總包簽訂分包合同,總包應同自已選擇的分包方一樣實施評價、管理和掌握。
(3)建立分包方評價檔案
(4)各項目部對分包方施工過程進行掌握管理,做好日常管理考核資料的積累,為以后對分包的業績評定供應證明材料。
(5)公司有關部門對分包方平安管理狀況和力量進行年度平安業績評定。
(6)分包方如平安管理松解,整改措施不到位,事故頻發,總包方將賜予懲罰,還可作清退處理。
【第7篇】建筑公司對分包單位的平安生產管理制度
一、對工程分包單位資質驗證
1、審核分包單位營業執照中的施工承包范圍、注冊資金、執照的有效期限。
2、審核企業性質。
3、審核經營手冊,查閱其擔當過的施工項目、施工面積或擔當過的工作量。
4、審核資質等級證書、外省市施工隊伍的進滬許可證及有效期限、施工人員的核定數量。
5、審核平安資質證書,對以往有無重大傷亡事故作必要調查。
二、對勞務分包單位核驗
1、審核勞務分包單位的務工人員持證狀況(身份證、暫住證、健康證、就業證、資格證)。
2、審核證件有效性,是否符合當地政府和行業主管部門對勞務人員的持證要求。
三、分包單位的選擇
1、從本企業發布的《合格分承包方名錄》中選擇工程分包單位。
2、從本企業發布的《合格勞務分承包方名錄》中選擇勞務分包單位。
3、對名錄以外的分包單位,按本企業規定程序進行評定和審批。
四、分包合同簽訂要求
1、必需嚴格執行先簽合同,后組織進場施工的原則。
2、簽訂分包合同的同時,必需簽訂有關附件:"平安生產協議書'、"治安、消防管理協議'等。
3、合同應明確總包與分包的平安生產權利和義務,分包單位應對總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必需聽從總包單位的平安管理。
五、分包隊伍進場時
1、工程項目部主要負責人組織有關人員向分包單位負責人及有關人員進行施工平安總交底。
2、以分包合同為依據,交底內容包括施工技術文件、平安體系文件、平安生產規章制度和文明施工管理要求。
3、交底應以書面形式,一式兩份,雙方負責人和有關人員簽字,并保留交底記錄。
4、總包負責解決分包方住宿、就餐、飲用水等生活需求。
5、合同規定施工過程中應由總包向分包供應的機械設備、平安設施和防護用品,雙方必需辦理書面移交手續,簽字生效。
六、分包隊伍施工過程平安掌握
1、分包隊伍施工人數超過50人以上,應由分包單位指派專職平安人員,幫助總包方對施工全過程執行監控。
2、分包隊伍進入施工現場后,必需遵守總包各項規章制度,聽從和接受總包的監督管理。
3、分包隊伍自帶各類機電設備,必需向總包供應有效的驗收合格證明。
4、分包隊伍各施工班組必需進行"三上崗一講評'活動,并設立臺帳記錄。
七、業主指定分包隊伍的管理
1、原則上總包單位有權利及義務對其進行檢查、監督和管理。
2、業主指定的分包方與總包簽訂分包合同,總包應同自己選擇的分包方一樣實施評價、管理和掌握。
3、建立分包方評價檔案。
4、各項目部對分包方施工過程進行掌握管理,做好日常管理考核資料的積累,為以后對分包方的業績評定供應證明材料。
5、分司有關部門對分包方平安管理狀況和力量進行年度平安業績評定。
6、分包方如對平安管理松懈,整改措施不到位,事故頻發,總包方將賜予懲罰,還可作清退處理。
【第8篇】建筑工程外協單位平安生產資格審核管理制度
一、制度制訂的目的:為加強對本公司工程項目中使用的外協單位平安生產工作的管理,保證外協單位具備平安生產資格和力量,從用工源頭上把好平安關,較少工程項目施工中傷亡事故的發生,依據公司有關管理規定,特制訂公司工程外協單位平安生產資格審核與管理制度;
二、制度適用范圍:本制度適用于誼發公司總包或涉及誼發公司的全部工程項目中使用的全部外協單位(包括中建一局集團內的各公司、各專業公司)
三、對外協單位分包合同簽訂前的前期審核:公司或項目必需使用整建制外協施工單位并在與外協單位簽訂工程或勞務承包合同前,必需對其單位的各種資質和平安生產保障力量進行嚴格審核,不準與不符合條件的外協單位簽訂承包合同,審核中外協單位必需供應以下合格的資料并符合相應的要求:
1、企業營業執照(國外企業必需具備在國內進行工程施工的合法手續)
2、企業資質證書(必需與工程等級和施工范圍相符)
3、企業進京注冊登記手續(必需在時間和范圍內有效)
4、企業法人證書或企業法人證復印件和法人托付證明
5、三年內本企業平安生產無事故證明(應為地區級以上證明,進京一年以上的企業,應供應北京市建委的有關證明)
6、北京市企業平安生產認可證(必需在名稱和時間上有效)
7、法人平安生產資格證,主要管理人員(必需包括平安人員上崗證)平安生產資格證書(年審核格有效)
8、企業平安生產管理體系和機構(體系建立健全有效并有專職機構和平安人員)
9、企業平安文明施工證書榮譽等(業績證書)
10、其它證明
另外,外協單位還應供應以下相關內容資料:
1、各級人員的三證(身份證、暫住證、做工證),特種作業人員應供應體檢健康證明和北京市有效特種作業操作證;
2、人員進京注冊登記證明和登記表(市建委外管處);
四、外協單位分包合同簽訂后,進場過程中資質的審核和掌握:公司或項目在外協單位進場過程中,應根據公司和主管上級單位要求,對其施工人員進行必需的平安生產教育(包括三級教育、轉場教育等)未經合格教育和登記注冊的人員,不得進場從事施工生產,外協單位必需建立現場平安組織機構,設立專職平安人員;建立與總包相配套的平安管理制度;與總包簽訂平安生產管理協議書,詳細要求如下:
1、依據審查階段申報的資料內容,供應合格的現場管理人員名單和施工單位以及施工人員名單;管理人員和施工單位不得任意變動,施工人員應相對穩定;
2、施工人員未辦理三證的要在施工前辦理完畢,未進行注冊登記的要在施工前辦理完畢
3、未辦特種作業證件的,不得從事特種作業,外協單位應依據要求準時辦理并不的影響總包工程進度要求
4、未進行三級平安教育的應在施工前準時進行教育,已在中建一局集團內部進行過三級平安教育的要供應教育合格登記表和教育卡,并準時辦理轉場平安教育。
5、管理人員應供應平安年審合格證,管理人員未進行平安年審的,要樂觀參與年審;未能趕上公司或主管上級主辦的年審教育時,要樂觀補審
6、單位進場后要準時與總包簽訂平安生產協議書
五、日常施工管理中,對外協單位平安工作的掌握要點:外協單位在簽訂了施工合同后的日常施工過程中,要嚴格遵守國家、北京市、中建一局集團和誼發公司的各項管理規定,詳細內容如下:
1、遵守國家北京市等上級平安生產法律法規標準、遵守總包及其總包上級主管單位的平安生產管理的各項要求
2、樂觀協作總包平安生產管理工作,并完成平安生產目標和文明施工、消防保衛衛生環境等各項管理目標
3、聽從總包各項平安生產管理,按總包要求建立完善平安生產管理體系,建立設置專職平安機構和人員,完成應做的平安生產內業文字資料并向總包供應必備的平安生產文明施工文字資料
4、根據總包要求在總包指定的重要勞動防護用品范圍內選擇防護用品
附錄:
建筑施工總分包平安管理責任協議書
甲方:
乙方:
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平安第一、預防為主”的平安生產方針,嚴格執行勞動愛護和平安生產的法令、法規,強化平安生產管理,落實平安生產責任制,依法從嚴治理施工現場,確保項目施工中操作人員的平安與健康,促進施工順當進行,雙方特簽定本協議書。
在施工工程承包合同的執行上,本協議書具有優先權
一、管理目標:
1、現場杜絕重傷、死亡事故的發生,杜絕因乙方緣由造成的重大損失事故、大事發生。
2、負傷頻率掌握在0.4%以內;
3、現場內的平安隱患整改率必需保證在時限內達到100%,杜絕重大隱患;
4、現場內不發生火災事故,火險隱患整改率必需保證在時限內達到100%;
5、乙方必需保證具備并予以保持甲方制定的文明平安施工目標要求的內業和現場條件;
6、確保總包ci戰略的要求。
7、確保通過各級達標檢查和其他各級各類平安生產、文明施工檢查;完成并保持甲方確定的文明施工目標;
二、用工制度:
1、分包方須嚴格遵守《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外地建筑企業來京施工管理暫行規定》、《北京市建筑市場管理條例》等北京市政府關于外地來京施工企業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及條例(若在京外施工,必需遵守當地政府關于企業施工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及條例)。任何由于分包方違反上述條例造成的案件、事故大事等的經濟責任及法律責任均由分包方擔當,因此造成總包方的經濟損失由分包方擔當;
2、分包方的全部工人必需同時具備北京市建委外管處核發的外地進京企業施工許可證、北京市勞動局核發的北京市外來人員就業證以及北京市公安局下屬駐地派出所辦理的暫住證。(若在京外施工,必需遵守當地政府關于企業施工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及條例)。任何由于分包方違反上述條例造成的案件、事故、大事等,其經濟責任及法律責任均由分包方擔當,因此造成總包方的經濟損失由分包方擔當;
3、分包方應遵守總包方上級制定的有關協力隊伍的管理規定以及總包方的其它的關于分包管理的全部制度及規定;
4、分包方須具有獨立的擔當民事責任力量的法人,或能夠出具上級主管單位(法人單位)的托付書,并且只能擔當與自己資質相符的工程。
三、平安生產要求
1、分包方應按有關規定,實行嚴格的平安防護措施,否則由于自身平安措施不力而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而發生的費用由分包方擔當。非分包方責任造成的傷亡事故,由責任方擔當責任和有關費用;
2、分包方應熟識并能自覺遵守、執行建設部《建筑施工平安檢查標準》以及相關的各項規范;自覺遵守、執行北京市有關文明平安施工的各項規定(包括北京市建委1991年制定的文明平安施工基本標準以及1999年頒發的補充標準,同時包含京外各地方政府、行業主管部門頒布實施的有關平安生產的法律、法規、規范、標準及各項規定),并且樂觀參與各種有關促進平安生產的各項活動,切實保障施工作業人員的平安與健康。
3、分包方必需敬重并且聽從總包方現行的有關平安生產各項規章制度和管理方式,并按經濟合同有關條款加強自身管理,履行己方責任。
4、分包方必需執行下列平安管理制度:
4.1、平安技術方案報批制度:分包方必需執行總包方總體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平安技術方案。分包方自行編制的單項作業平安防護措施,須報總包方審批后方可執行,若轉變原方案必需重新報批。
4.2、分包方必需執行平安技術交底制度、周一平安例會制度與班前平安講話制度:并做好跟蹤檢查管理工作。
4.3、分包方必需執行各級平安教育培訓以及持證上崗制度:
4.3.1、分包方項目經理、主管生產經理、技術負責人須接受平安培訓、考試合格后辦理分包單位平安資格審查認可證后方可組織施工;
4.3.2、分包方的工長、技術員、機械、物資等部門負責人以及各專業平安管理人員等部門負責人須接受平安技術培訓、參與總包方組織的平安年審考核,合格者辦理《平安生產資格證書》,持證上崗;
4.3.3、分包方工人入場一律接受三級平安教育,考試合格并取得“平安生產考核證”后方準進入現場施工,假如分包方的人員需要變動,必需提出方案報告總包方,按規定進行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4.3.4、分包方的特種作業人員的配置必需滿意施工需要,并持有有效證件;如所持證件為京外原籍地、市級勞動部門頒發),經考試合格者換領北京市經委核發的特種作業臨時操作證,持證上崗(京外要遵守當地政府或行業主管部門的要求辦理);
4.3.5、分包方工人變換施工現場或工種時,要進行轉場和轉換工種教育;
4.3.6、分包方必需執行周一平安活動一小時制度。
4.4、分包方必需執行總包方的平安檢查制度:
4.4.1分包方必需虛心接受總包方以及其上級主管部門和各級政府、各行業主管部門的平安生產檢查,否則造成的罰款等損失均由分包方擔當;
4.4.2、分包方必需根據總包方的要求建立自身的定期和不定期的平安生產檢查制度,并且嚴格貫徹實施;
4.4.3、分包方必需設立專職平安人員實施日常平安生產檢查制度及工長、班長跟班檢查制度和班組自檢制度。
4.5、分包方必需嚴格執行檢查整改消項制度。
4.6、分包方必需執行平安防護措施、設備驗收制度和施工作業轉換后的交接檢驗制度:
4.6.1、分包方自帶的各類施工機械設備,必需是國家正規廠家的產品,且機械性能良好、各種平安防護裝置齊全、靈敏、牢靠;
4.6.2、分包方的中小型機械設備和一般防護設施執行自檢后報總包方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4.6.3、分包方的大型防護設施和大型機械設備,在自檢的基礎上申報總包方,接受專職部門(公司級)的專業驗收;分包方必需按規定供應設備技術數據,防護裝置技術性能,設備履歷檔案以及防護設施支搭(安裝)方案,其方案必需滿意總包方所在地方政府有關規定。
4.7、分包方須執行平安防護驗收表和施工變化后交接檢驗制度。
4.8、分包方必需執行總包方對重要勞動防護用品的定點選購制度(京外施工時,還要滿意當地政府行業主管部門);
4.9、分包方必需執行個人勞動防護用品定期定量供應制度。
4.10、分包方必需預防和治理職業損害與中毒事故。
4.11、分包方必需嚴格執行職工因工傷亡報告制度:
4.11.1、分包方職工在施工現場從事施工過程中所發生的損害事故為工傷事故;
4.11.2、假如發生因工傷亡事故,分包方應在1小時內,以最快捷的方式通知總包方的項目主管領導,向其報告事故的詳情。由總包方通過正常渠道準時逐級上報上級有關部門,同時樂觀組織搶救工作實行相應的措施,愛護好現場,如因搶救傷員必需移動現場設備、設施者要做好記錄或拍照,總包方為搶救供應必要的條件。
4.11.3、分包方要樂觀協作總包方上級部門、政府部門對事故的調查和現場勘查。凡因分包方隱瞞不報、做偽證或擅自拆毀事故現場,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分包方擔當;
4.11.4、分包方須擔當由于分包方的緣由造成的平安事故的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
4.11.5、假如發生因工傷亡事故,分包方應樂觀協作總包方做好事故的善后處理工作,傷亡人員為分包方人員的,分包方應直接負責傷亡者及其家屬的接待善后工作,因此發生的資金費用由分包方先行支付,因不能樂觀協作總包方對事故進行善后處理而產生的一切后果由分包方自負;
4.12、分包方必需執行平安工作獎罰制度:分包方要教育和約束自己的職工嚴格遵守施工現場平安管理規定,對遵章守紀者賜予表揚和嘉獎,對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違反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者賜予懲罰
4.13、分包方必需執行平安防范制度:
4.13.1、分包方要對分包工程范圍內工作人員的平安負責;
4.13.2、分包方必需實行一切嚴密的、符合平安標準的預防措施,確保全部工作場所的平安,不得存在危及工人平安和健康的危急狀況,并保證建筑工地全部人員或四周人員免遭工地可能發生的一切危急;
4.13.3、分包方的專業分包商和他在現場雇傭的全部人員都應全面遵守各種適用于工程或任何臨建的相關法律或規定的平安施工條款;
4.13.4、施工現場內,分包方必需按總包方的要求,在工人可能經過的每一個工作場所和其他地方均應供應充分和適用的照明,必要時要供應手提式照明設備;
4.13.5、總包方有權要求立即撤走現場內的任何分包隊伍中沒有適當理由而又不遵守、執行地方政府相關部門及行業主管部門發布的平安條例和指令的人員,無論在任何狀況下,此人不得再雇傭于現場,除非事先有總包方的書面同意;
4.13.6、施工現場和工人操作面,必需嚴格按國家、政府規定的平安生產、文明施工標準搞好防護工作,保證工人有平安牢靠、衛生的工作環境,嚴禁違章作業、違章指揮;
4.13.7、對不符合平安規定的,總包方平安管理人員有權要求停工和強行整改使之達到平安標準,所須費用從工程款中加倍扣除;
4.13.8、凡重要勞動防護用品,必需按總包方指定的廠家購買。如:平安帽、平安帶、平安網、漏電愛護器、電焊機二次線愛護器、配電箱、五芯電纜、腳手架扣件等;
4.13.9、分包方應給所屬職工供應必需的和有效的平安用品,如:平安帽、平安帶等,若必要時還須配戴面罩、眼罩、護耳、絕緣手套等其他的個人人身防護設備;
4.13.10、分包方應在合同簽約后15天內,呈送平安管理防范方案,詳述將要實行的平安措施和對緊急大事處理的方案以及自身的平安管理條例,以報總包方批準,但此批準并不減輕分包方的平安責任;
4.13.11、已獲批準的平安管理方案及條例的副本,由分包方編制并且分發至全部分包方施工的工作場所,業主指示或法律要求的其他文件、標語、警示牌等物品,詳細由總包方打算;
4.13.12、分包方應指定至少一名合格的且有閱歷的平安官員負責平安方案和措施得到實施。
四、消防保衛工作要求:
1、分包方必需仔細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及建設部、北京市政府、北京市建委(當地政府、建委)頒發的有關治安、消防、交通平安管理規定及條例,分包方應嚴格按總包方消防保衛制度以及總包方施工現場消防保衛的特別要求組織施工,并接受總包方的平安檢查,對總包方所簽發的隱患整改通知,分包方應在總包方指定的期限內馬上整改完畢,逾期不改或整改不符合總包方的要求,總包方有權按規定對分包方進行經濟懲罰;
2、分包方須配備至少一名專(兼)職消防保衛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的消防保衛工作;
3、凡由于分包方管理以及自身防范措施不利或分包方工人責任造成的案件、火災、交通事故(含施工現場內)等災難事故,事故經濟責任、事故法律責任以及事故的善后處理均由分包方獨自擔當,因此給總包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由分包方負責賠償,總包方可對其懲罰。
五、現場文明施工及其人員行為的管理:
1、分包方必需遵守現場平安文明施工的各項管理規定,在設施投入、現場布置、人員管理等方面要符合總包方ci戰略的要求,按總包方的規定執行,在施工過程中,對其全體員工的服飾、平安帽等進行統一管理;
2、分包方應實行一切合理的措施,防止其勞務人員發生任何違法或阻礙治安的行為,保持安定局面并且愛護工程四周人員和財產不受上述行為的危害,否則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和費用均由分包方自己負責;
3、分包方應根據總包方要求建立健全工地有關文明平安施工、消防保衛、環保衛生、料具管理和環境愛護等方面的各項管理規章制度,同時必需根據要求,實行有效的防擾民、防噪聲、防空氣污染、防道路遺灑和垃圾清運等措施;
4、分包方必需嚴格執行保安制度、門衛管理制度,工人和管理人員要舉止文明、行為規范、遵章守紀、對人有禮貌,切忌上班喝酒、尋釁鬧事;
5、分包方在施工現場應根據國家、地方政府及行業管理部門有關規定,配置相應數量的專職平安管理人員,特地負責施工現場平安生產的監督、檢查以及因工傷亡事故處理工作,分包方應給予平安管理人員相應的權利,堅決貫徹“平安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6、分包方應嚴格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實行適當的預防措施,以保證其勞務人員的平安、衛生、健康,在整個合同期間,自始自終在工人所在的施工現場和住宅,配有醫務人員、緊急搶救人員和設備,并且實行適當的措施以預防傳染病,并供應應有的福利以及衛生條件;
六、爭議的處理
當協議書雙方發生爭議時,可以通過協商解決或申請施工合同管理機構有關部門調解,不愿通過調解或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北京市(或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七、其他補充條款:
八、協議書的分數:
本協議書書正本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效力,由雙方各持一份。
本協議書書副本一式兩份,由雙方各持一份。
九、有效期
自年月日生效至合同書的截止期同時截止
總包方:分包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托付代理人:托付代理人:
【第9篇】建設單位平安生產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一、平安生產管理制度
1.施工現場(工地)平安文明生產實行項目經理負責制。建立健全平安組織保障體系,制定和完善平安生產管理制度,人員到位,責任到人。
2.施工現場(工地)必需具備良好的施工環境和作業條件,進入施工現場的全部人員必需遵守施工現場平安管理規定(制度)。
3.施工人員必需經過上崗前的平安生產教育,應備有各個工種平安生產手冊或須知,并做到每個職工人手一冊,特別工種須經專業培訓,持證上崗。
4.施工現場入口及危急作業部位應設置必要的提示、警示等各種平安防范標志,避開可能發生的意外損害。
5.施工現場秘須做好防火、防電、防爆和防墜等防護工作。
(1)、必需遵守國家有關消防規定,各種消防設施配置齊全,并由專人負責,常常檢查和定期更換。油庫易燃品存儲等重點防火區域必需禁止火源進入。
(2)、供電電路布設及施工用電必需遵守有關平安用電的規程和規定,并應避開防礙正常作業和交通。
(3)、爆破作業前必需報當地公安部門批準。火工產品的使用和管理必需遵守國家有關規定,火工產品的運輸、存放必需接受當地公安部門的監督、指導和管理。
(4)、高空作業必需遵守有關作業規程,設置必要的平安防護網或防護欄桿,視詳細狀況使用平安帶等防護設備。
6.施工現場必需杜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的“三違”
行為。
7.施工現場應建立完善的機具設備例保、檢修制度,保證機械設備
正常平安運轉。
8.施工單位要加強汛期施工平安管理,成立防汛組織機構,制訂出完善、可行的應急預案,組織防汛搶險隊伍,并預備必要的搶險物資。堅持汛期二十四小時值班和領導帶班制度。
9.在河道、溝渠內進行樁基施工的單位,要合理支配工程進度,盡量避開汛期施工。如在汛期施工或在河床上建有營區及堆放建筑材料的,要做好切實可行的平安防洪措施。
10.施工單位的取土場、棄土場嚴格根據水土保持設計要求準時進行處理和必要的維護,防止水土流失、滑坡和堵塞河道等現角的發生。
11.工程部將對各施工合同段的平安生產進行定期、不定期檢查,對存在事故隱患的將進行停工整改。
12.由于責任過失造成在建的工程倒塌造成人員傷亡或重大經濟損失的,施工單位必需根據規定準時向工程部及有關部門報告。
13.工程事故等級劃分、申報時限和申報內容根據建設部《工程質量事故等級劃分和報告制度》執行。對重大質量和人員傷亡事故,施工單位必需在事故發生1小時內報工程部及有關主管部門。
14.在本項目招標過程中,施工企業的平安生產素養是對其選擇的一項重要內容,施工企業要求符合招標文件中有關平安生產的要求。各施工單位開工前在總體施工組織設計中要具體說明平安生產保障措施。
15.監理單位應具備施工現場平安生產的監理學問和力量,了解平安生產規章制度,仔細履行相應職責和義務,對發覺的平安隱患,要準時進行訂正。
二、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1.施工企業在開工前做好施工組織設計,繪制好總體平面布置圖,施工總體平面布置圖應布局合理,文明責任區劃分明確,有明顯標記,并報經工程部和監理單位審核后實施。
2.項目經理部必需實行目標管理,應將施工組織網絡網、年季月目標方案、工序交接流程、質量目標及管理制度上墻,并按季、月進行目標細化。
3.施工現場全部管理人員、監理人員都必需佩帶胸卡(上崗證),同時根據管理處的有關要求統一著裝。
4.施工現場作業道路應保持平整,設有明顯路標。機具和材料應做到“二整”:機械設備保持狀態良好、干凈、停置整齊:施工材料堆放有序、存儲規整合理,并插置標示牌。
5.工地現場外觀應做到“三潔”:施工場地干凈、生活環境清潔、施工產品美觀干凈。場區及施工范圍內的溝道、地面無廢料、垃圾和油污,應做到工完、料盡、地清。辦公區、作業區、倉庫等場所內部應干凈有序,生活區中食堂、供排水、浴室、宿舍應符合防火、衛生、通風、照明等要求。
6.施工合同段內主要構造物前應設置標牌,標明名稱、施工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旁站監理等內容標牌。
7.各類拌合場(站)和加工制作場地內區域必需進行場地硬化處理,材料分隔堆放,設隔離墻,并有標牌標明名稱、規格,對水泥、鋼材等,需設置防雨、隔潮設施。
8.現場使用的主要機械設備應配設“設備標志牌”標示設備名稱、生產廠家、出場日期,使用狀況,操作人員姓名等。
9.施工現場每個主要施工區域,均應有負責人現場指揮施工,主要部位應有技術人員在崗,現場指揮和技術要熟識操作工藝要求和質量標準。
10.合理支配施工工序,可能對環境造成污染的附屬工序要提前進行或實行相應的愛護措施。
11.施工車輛行駛的便道應進行日常性養護,保證晴天行車無揚塵,雨后能行車無積水,不影響施工場地外圍道路清潔和不影響當地群眾正常生活、生產和通行。
12.施工企業應具有環保意識,對施工中產生的廢料不行亂棄亂放,應按要求運往指定地點進行處理存放:對易于造成環境污染的施工材料,在運輸、存放及使用過程中,應實行有效措施,使之污染或將污染降到最小限度。
13.現場進行的各項施工操作,必需按施工前的施工操作支配,或按相應的有關規定進行做到層次清晰,緊急有序,杜絕違章操作和野蠻施工。
14.監理人員對施工企業的文明施工狀況應隨時進行監督檢查,對不能滿意文明施工要求的要準時予以下令整改。
15.施工結束后做好臨時占地的恢復工作,對施工中占用的地方道路、空置地等做好恢復工作。
三、罰則
1.對違反本規定,施工現場存有事故隱患,或存有野蠻施工現象的項目經理部,管理處將責令其限期整改,如整改仍未達到要求的,限期清退出場,并將上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因此造成的建設單位的損失,由施工企業擔當賠償。
2.旁站監理及其駐地辦對事故隱患視而不見,工程部將對其進行警告或辭退,責令駐地辦限期整改,并通報批判;對因此造成建設單位的損失,將視情節由其擔當賠償或清退出場。
【第10篇】建筑公司分包單位平安生產管理制度怎么寫
建筑公司分包單位平安生產管理制度
(九)1.對分包單位的資格狀況,即企業營業執照、施工資質等級、企業信用管理手冊及項目管理人員等資料進行審查評價,建立合格分包單位名錄。
2.對分包單位的施工業績進行考察評估,主要對分包方施工工程質量,施工力量水平,平安技術措施,現場管理力量等依次評定其能否滿意工程項目平安體系的要求。
3.簽訂項目分包合同和平安生產管理協議,明確雙方的平安責任、權利和施工管理要求。
4.對分包方制訂的項目平安技術措施方案,項目技術負責人應組織有關部門人員進行審核和認證,審核工作由企業技術部門及平安科共同負責,由企業技術負責人、平安部門責任人及總監工程師審批實施。
5.分包方參加現場施工的管理人員及施工人員,必需具有相應的平安管理資格證件及上崗操作證書,并建立有關管理檔案,由項目部平安責任人進行核實、檢查、督促,分包方協作實施。
6.分包單位必需配備足夠的工程項目平安生產管理人員,其現場施工人員在50人及其以上時,每50人應配備專、兼職平安員一名。
7.對不仔細履行項目分包合同條款及平安生產管理規定的單位和個人,準時提出整改要求,并進行監督檢查,屢教不改的取消合格分包方名單,隨時解除項目分包合同,并追究平安責任及經濟責任。
【第11篇】建筑公司工程外協單位平安生產資格審核與管理制度
一、制度制訂的目的:為加強對本公司工程項目中使用的外協單位平安生產工作的管理,保證外協單位具備平安生產資格和力量,從用工源頭上把好平安關,較少工程項目施工中傷亡事故的發生,依據公司有關管理規定,特制訂公司工程外協單位平安生產資格審核與管理制度;
二、制度適用范圍:本制度適用于誼發公司總包或涉及誼發公司的全部工程項目中使用的全部外協單位(包括中建一局集團內的各公司、各專業公司)
三、對外協單位分包合同簽訂前的前期審核:公司或項目必需使用整建制外協施工單位并在與外協單位簽訂工程或勞務承包合同前,必需對其單位的各種資質和平安生產保障力量進行嚴格審核,不準與不符合條件的外協單位簽訂承包合同,審核中外協單位必需供應以下合格的資料并符合相應的要求:
1、企業營業執照(國外企業必需具備在國內進行工程施工的合法手續)
2、企業資質證書(必需與工程等級和施工范圍相符)
3、企業進京注冊登記手續(必需在時間和范圍內有效)
4、企業法人證書或企業法人證復印件和法人托付證明
5、三年內本企業平安生產無事故證明(應為地區級以上證明,進京一年以上的企業,應供應北京市建委的有關證明)
6、北京市企業平安生產認可證(必需在名稱和時間上有效)
7、法人平安生產資格證,主要管理人員(必需包括平安人員上崗證)平安生產資格證書(年審核格有效)
8、企業平安生產管理體系和機構(體系建立健全有效并有專職機構和平安人員)
9、企業平安文明施工證書榮譽等(業績證書)
10、其它證明
另外,外協單位還應供應以下相關內容資料:
1、各級人員的三證(身份證、暫住證、做工證),特種作業人員應供應體檢健康證明和北京市有效特種作業操作證;
2、人員進京注冊登記證明和登記表(市建委外管處);
四、外協單位分包合同簽訂后,進場過程中資質的審核和掌握:公司或項目在外協單位進場過程中,應根據公司和主管上級單位要求,對其施工人員進行必需的平安生產教育(包括三級教育、轉場教育等)未經合格教育和登記注冊的人員,不得進場從事施工生產,外協單位必需建立現場平安組織機構,設立專職平安人員;建立與總包相配套的平安管理制度;與總包簽訂平安生產管理協議書,詳細要求如下:
1、依據審查階段申報的資料內容,供應合格的現場管理人員名單和施工單位以及施工人員名單;管理人員和施工單位不得任意變動,施工人員應相對穩定;
2、施工人員未辦理三證的要在施工前辦理完畢,未進行注冊登記的要在施工前辦理完畢
3、未辦特種作業證件的,不得從事特種作業,外協單位應依據要求準時辦理并不的影響總包工程進度要求
4、未進行三級平安教育的應在施工前準時進行教育,已在中建一局集團內部進行過三級平安教育的要供應教育合格登記表和教育卡,并準時辦理轉場平安教育。
5、管理人員應供應平安年審合格證,管理人員未進行平安年審的,要樂觀參與年審;未能趕上公司或主管上級主辦的年審教育時,要樂觀補審
6、單位進場后要準時與總包簽訂平安生產協議書
五、日常施工管理中,對外協單位平安工作的掌握要點:外協單位在簽訂了施工合同后的日常施工過程中,要嚴格遵守國家、北京市、中建一局集團和誼發公司的各項管理規定,詳細內容如下:
1、遵守國家北京市等上級平安生產法律法規標準、遵守總包及其總包上級主管單位的平安生產管理的各項要求
2、樂觀協作總包平安生產管理工作,并完成平安生產目標和文明施工、消防保衛衛生環境等各項管理目標
3、聽從總包各項平安生產管理,按總包要求建立完善平安生產管理體系,建立設置專職平安機構和人員,完成應做的平安生產內業文字資料并向總包供應必備的平安生產文明施工文字資料
4、根據總包要求在總包指定的重要勞動防護用品范圍內選擇防護用品
附錄:
建筑施工總分包平安管理責任協議書
甲方:
乙方:
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平安第一、預防為主'的平安生產方針,嚴格執行勞動愛護和平安生產的法令、法規,強化平安生產管理,落實平安生產責任制,依法從嚴治理施工現場,確保項目施工中操作人員的平安與健康,促進施工順當進行,雙方特簽定本協議書。
在施工工程承包合同的執行上,本協議書具有優先權
一、管理目標:
1、現場杜絕重傷、死亡事故的發生,杜絕因乙方緣由造成的重大損失事故、大事發生。
2、負傷頻率掌握在0.4%以內;
3、現場內的平安隱患整改率必需保證在時限內達到100%,杜絕重大隱患;
4、現場內不發生火災事故,火險隱患整改率必需保證在時限內達到100%;
5、乙方必需保證具備并予以保持甲方制定的文明平安施工目標要求的內業和現場條件;
6、確保總包ci戰略的要求。
7、確保通過各級達標檢查和其他各級各類平安生產、文明施工檢查;完成并保持甲方確定的文明施工目標;
二、用工制度:
1、分包方須嚴格遵守《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外地建筑企業來京施工管理暫行規定》、《北京市建筑市場管理條例》等北京市政府關于外地來京施工企業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及條例(若在京外施工,必需遵守當地政府關于企業施工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及條例)。任何由于分包方違反上述條例造成的案件、事故大事等的經濟責任及法律責任均由分包方擔當,因此造成總包方的經濟損失由分包方擔當;
2、分包方的全部工人必需同時具備北京市建委外管處核發的外地進京企業施工許可證、北京市勞動局核發的北京市外來人員就業證以及北京市公安局下屬駐地派出所辦理的暫住證。(若在京外施工,必需遵守當地政府關于企業施工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及條例)。任何由于分包方違反上述條例造成的案件、事故、大事等,其經濟責任及法律責任均由分包方擔當,因此造成總包方的經濟損失由分包方擔當;
3、分包方應遵守總包方上級制定的有關協力隊伍的管理規定以及總包方的其它的關于分包管理的全部制度及規定;
4、分包方須具有獨立的擔當民事責任力量的法人,或能夠出具上級主管單位(法人單位)的托付書,并且只能擔當與自己資質相符的工程。
三、平安生產要求
1、分包方應按有關規定,實行嚴格的平安防護措施,否則由于自身平安措施不力而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而發生的費用由分包方擔當。非分包方責任造成的傷亡事故,由責任方擔當責任和有關費用;
2、分包方應熟識并能自覺遵守、執行建設部《建筑施工平安檢查標準》以及相關的各項規范;自覺遵守、執行北京市有關文明平安施工的各項規定(包括北京市建委1991年制定的文明平安施工基本標準以及1999年頒發的補充標準,同時包含京外各地方政府、行業主管部門頒布實施的有關平安生產的法律、法規、規范、標準及各項規定),并且樂觀參與各種有關促進平安生產的各項活動,切實保障施工作業人員的平安與健康。
3、分包方必需敬重并且聽從總包方現行的有關平安生產各項規章制度和管理方式,并按經濟合同有關條款加強自身管理,履行己方責任。
4、分包方必需執行下列平安管理制度:
4.1、平安技術方案報批制度:分包方必需執行總包方總體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平安技術方案。分包方自行編制的單項作業平安防護措施,須報總包方審批后方可執行,若轉變原方案必需重新報批。
4.2、分包方必需執行平安技術交底制度、周一平安例會制度與班前平安講話制度:并做好跟蹤檢查管理工作。
4.3、分包方必需執行各級平安教育培訓以及持證上崗制度:
4.3.1、分包方項目經理、主管生產經理、技術負責人須接受平安培訓、考試合格后辦理分包單位平安資格審查認可證后方可組織施工;
4.3.2、分包方的工長、技術員、機械、物資等部門負責人以及各專業平安管理人員等部門負責人須接受平安技術培訓、參與總包方組織的平安年審考核,合格者辦理《平安生產資格證書》,持證上崗;
4.3.3、分包方工人入場一律接受三級平安教育,考試合格并取得"平安生產考核證'后方準進入現場施工,假如分包方的人員需要變動,必需提出方案報告總包方,按規定進行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4.3.4、分包方的特種作業人員的配置必需滿意施工需要,并持有有效證件;如所持證件為京外原籍地、市級勞動部門頒發),經考試合格者換領北京市經委核發的特種作業臨時操作證,持證上崗(京外要遵守當地政府或行業主管部門的要求辦理);
4.3.5、分包方工人變換施工現場或工種時,要進行轉場和轉換工種教育;
4.3.6、分包方必需執行周一平安活動一小時制度。
4.4、分包方必需執行總包方的平安檢查制度:
4.4.1分包方必需虛心接受總包方以及其上級主管部門和各級政府、各行業主管部門的平安生產檢查,否則造成的罰款等損失均由分包方擔當;
4.4.2、分包方必需根據總包方的要求建立自身的定期和不定期的平安生產檢查制度,并且嚴格貫徹實施;
4.4.3、分包方必需設立專職平安人員實施日常平安生產檢查制度及工長、班長跟班檢查制度和班組自檢制度。
4.5、分包方必需嚴格執行檢查整改消項制度。
4.6、分包方必需執行平安防護措施、設備驗收制度和施工作業轉換后的交接檢驗制度:
4.6.1、分包方自帶的各類施工機械設備,必需是國家正規廠家的產品,且機械性能良好、各種平安防護裝置齊全、靈敏、牢靠;
4.6.2、分包方的中小型機械設備和一般防護設施執行自檢后報總包方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4.6.3、分包方的大型防護設施和大型機械設備,在自檢的基礎上申報總包方,接受專職部門(公司級)的專業驗收;分包方必需按規定供應設備技術數據,防護裝置技術性能,設備履歷檔案以及防護設施支搭(安裝)方案,其方案必需滿意總包方所在地方政府有關規定。
4.7、分包方須執行平安防護驗收表和施工變化后交接檢驗制度。
4.8、分包方必需執行總包方對重要勞動防護用品的定點選購制度(京外施工時,還要滿意當地政府行業主管部門);
4.9、分包方必需執行個人勞動防護用品定期定量供應制度。
4.10、分包方必需預防和治理職業損害與中毒事故。
4.11、分包方必需嚴格執行職工因工傷亡報告制度:
4.11.1、分包方職工在施工現場從事施工過程中所發生的損害事故為工傷事故;
4.11.2、假如發生因工傷亡事故,分包方應在1小時內,以最快捷的方式通知總包方的項目主管領導,向其報告事故的詳情。由總包方通過正常渠道準時逐級上報上級有關部門,同時樂觀組織搶救工作實行相應的措施,愛護好現場,如因搶救傷員必需移動現場設備、設施者要做好記錄或拍照,總包方為搶救供應必要的條件。
4.11.3、分包方要樂觀協作總包方上級部門、政府部門對事故的調查和現場勘查。凡因分包方隱瞞不報、做偽證或擅自拆毀事故現場,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分包方擔當;
4.11.4、分包方須擔當由于分包方的緣由造成的平安事故的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
4.11.5、假如發生因工傷亡事故,分包方應樂觀協作總包方做好事故的善后處理工作,傷亡人員為分包方人員的,分包方應直接負責傷亡者及其家屬的接待善后工作,因此發生的資金費用由分包方先行支付,因不能樂觀協作總包方對事故進行善后處理而產生的一切后果由分包方自負;
4.12、分包方必需執行平安工作獎罰制度:分包方要教育和約束自己的職工嚴格遵守施工現場平安管理規定,對遵章守紀者賜予表揚和嘉獎,對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違反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者賜予懲罰
4.13、分包方必需執行平安防范制度:
4.13.1、分包方要對分包工程范圍內工作人員的平安負責;
4.13.2、分包方必需實行一切嚴密的、符合平安標準的預防措施,確保全部工作場所的平安,不得存在危及工人平安和健康的危急狀況,并保證建筑工地全部人員或四周人員免遭工地可能發生的一切危急;
4.13.3、分包方的專業分包商和他在現場雇傭的全部人員都應全面遵守各種適用于工程或任何臨建的相關法律或規定的平安施工條款;
4.13.4、施工現場內,分包方必需按總包方的要求,在工人可能經過的每一個工作場所和其他地方均應供應充分和適用的照明,必要時要供應手提式照明設備;
4.13.5、總包方有權要求立即撤走現場內的任何分包隊伍中沒有適當理由而又不遵守、執行地方政府相關部門及行業主管部門發布的平安條例和指令的人員,無論在任何狀況下,此人不得再雇傭于現場,除非事先有總包方的書面同意;
4.13.6、施工現場和工人操作面,必需嚴格按國家、政府規定的平安生產、文明施工標準搞好防護工作,保證工人有平安牢靠、衛生的工作環境,嚴禁違章作業、違章指揮;
4.13.7、對不符合平安規定的,總包方平安管理人員有權要求停工和強行整改使之達到平安標準,所須費用從工程款中加倍扣除;
4.13.8、凡重要勞動防護用品,必需按總包方指定的廠家購買。如:平安帽、平安帶、平安網、漏電愛護器、電焊機二次線愛護器、配電箱、五芯電纜、腳手架扣件等;
4.13.9、分包方應給所屬職工供應必需的和有效的平安用品,如:平安帽、平安帶等,若必要時還須配戴面罩、眼罩、護耳、絕緣手套等其他的個人人身防護設備;
4.13.10、分包方應在合同簽約后15天內,呈送平安管理防范方案,詳述將要實行的平安措施和對緊急大事處理的方案以及自身的平安管理條例,以報總包方批準,但此批準并不減輕分包方的平安責任;
4.13.11、已獲批準的平安管理方案及條例的副本,由分包方編制并且分發至全部分包方施工的工作場所,業主指示或法律要求的其他文件、標語、警示牌等物品,詳細由總包方打算;
4.13.12、分包方應指定至少一名合格的且有閱歷的平安官員負責平安方案和措施得到實施。
四、消防保衛工作要求:
1、分包方必需仔細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及建設部、北京市政府、北京市建委(當地政府、建委)頒發的有關治安、消防、交通平安管理規定及條例,分包方應嚴格按總包方消防保衛制度以及總包方施工現場消防保衛的特別要求組織施工,并接受總包方的平安檢查,對總包方所簽發的隱患整改通知,分包方應在總包方指定的期限內馬上整改完畢,逾期不改或整改不符合總包方的要求,總包方有權按規定對分包方進行經濟懲罰;
2、分包方須配備至少一名專(兼)職消防保衛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的消防保衛工作;
3、凡由于分包方管理以及自身防范措施不利或分包方工人責任造成的案件、火災、交通事故(含施工現場內)等災難事故,事故經濟責任、事故法律責任以及事故的善后處理均由分包方獨自擔當,因此給總包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由分包方負責賠償,總包方可對其懲罰。
五、現場文明施工及其人員行為的管理:
1、分包方必需遵守現場平安文明施工的各項管理規定,在設施投入、現場布置、人員管理等方面要符合總包方ci戰略的要求,按總包方的規定執行,在施工過程中,對其全體員工的服飾、平安帽等進行統一管理;
2、分包方應實行一切合理的措施,防止其勞務人員發生任何違法或阻礙治安的行為,保持安定局面并且愛護工程四周人員和財產不受上述行為的危害,否則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和費用均由分包方自己負責;
3、分包方應根據總包方要求建立健全工地有關文明平安施工、消防保衛、環保衛生、料具管理和環境愛護等方面的各項管理規章制度,同時必需根據要求,實行有效的防擾民、防噪聲、防空氣污染、防道路遺灑和垃圾清運等措施;
4、分包方必需嚴格執行保安制度、門衛管理制度,工人和管理人員要舉止文明、行為規范、遵章守紀、對人有禮貌,切忌上班喝酒、尋釁鬧事;
5、分包方在施工現場應根據國家、地方政府及行業管理部門有關規定,配置相應數量的專職平安管理人員,特地負責施工現場平安生產的監督、檢查以及因工傷亡事故處理工作,分包方應給予平安管理人員相應的權利,堅決貫徹"平安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6、分包方應嚴格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實行適當的預防措施,以保證其勞務人員的平安、衛生、健康,在整個合同期間,自始自終在工人所在的施工現場和住宅,配有醫務人員、緊急搶救人員和設備,并且實行適當的措施以預防傳染病,并供應應有的福利以及衛生條件;
六、爭議的處理
當協議書雙方發生爭議時,可以通過協商解決或申請施工合同管理機構有關部門調解,不愿通過調解或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北京市(或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七、其他補充條款:
八、協議書的分數:
本協議書書正本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效力,由雙方各持一份。
本協議書書副本一式兩份,由雙方各持一份。
九、有效期
自年月日生效至合同書的截止期同時截止
總包方:分包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托付代理人:托付代理人:
【第12篇】單位平安生產管理制度
為了仔細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平安生產法》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平安生產工作的打算》,堅持"平安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基本方針,強化平安生產工作,落實平安生產責任,有效掌握各類傷亡事故,愛護職工生命和財產平安。
一、平安組織
1、建立健全組織機構,以單位主管領導為第一責任人擔當組長的平安領導機構,年初有方案措施,有責任制度、有總結評比。
2、制定平安生產三年規劃,單位年度各項指標必需有平安生產指標。
3、單位平安領導小組每季度召開一次專題為平安生產責任會議,每季度召開一次職工大會宣揚平安學問,強化平安預防。
4、單位在重點平安部位,常年有專兼平安員,能一年四季,常年不失控。
5、連平安小組每季度要進行公司平安范圍的平安生產檢查自查項目,包括違章駕駛、柴草堆放、藥品管理、危舊房線路、重點部位、庫房等。
二、平安責任制
1、制定單位領導分工、主管領導、技術員、班組車間生產責任制、領導平安職責。
2、制定單位平安員崗位職責與平安員簽訂責任書。
三、平安生產教育
1、對新工人進行三次教育,堅持持證上崗。
2、特別工種作業人員、鍋爐工、電焊工、駕駛員等,必需持證上崗。
3、每月向團廣播站定有關公司平安生產稿件一篇。
4、在重大節假日,公司舉辦平安生產活動,特殊是平安生產學問宣揚。
5、設有固定平安標志牌、橫幅。
6、堅持"三不放過'事故處理原則
【第13篇】外協單位平安生產資格審核與管理制度
一、目的:為加強對本公司生產施工過程中使用的外協單位平安生產工作的管理,保證外協單位具備平安生產資格和力量,從用工源頭上把好平安關,削減生產施工過程中傷亡事故的發生,依據公司有關管理規定,特制訂公司外協單位平安生產資格審核與管理制度。
二、適用范圍: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全部生產施工過程中使用的全部外協單位。
三、外協單位分包合同簽訂前的前期審核:公司或項目必需使用成建制外協施工單位并在與外協單位簽訂工程或勞務承包合同前,必需對其單位的各種資質和平安生產保障力量進行嚴格審核,不準與不符合條件的外協單位簽訂承包合同,審核中外協單位必需供應以下合格的資料并符合相應的要求:
1、企業營業執照(國外企業必需具備在國內進行工程施工的合法手續)
2、企業資質證書(必需與工程等級和施工范圍相符)
3、企業在工作地點的注冊登記手續(必需在時間和范圍內有效)
4、企業法人證書或企業法人證復印件和法人托付證明
5、三年內本企業平安生產無事故證明(應為地區級以上證明)
6、企業平安生產許可證(必需在名稱和時間上有效)
7、法人平安生產資格證,主要管理人員(必需包括平安人員上崗證)平安生產資格證書(年審合格有效)
8、企業平安生產管理體系和機構(體系建立健全有效并有專職機構和平安人員)
9、企業平安文明施工證書榮譽等(業績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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