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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有關房屋買賣合同范文集合九篇
房屋買賣合同篇1
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賣方)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買方)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經紀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總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經賣方、買方及經紀方協商,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一、買賣標的
買賣雙方經協商須以下列條款通過經紀方出售及購入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該房屋)之房屋。該房屋建筑面積為_______,其它附屬面積_______(以房產證面積或確權面積為準)。
二、成交價格
該房屋之成交樓價為單價_______元/平方米,其中附屬單價______元/平方米,總價______元,(大寫)______拾______萬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元整。
三、付款方式(在[]中打“√”選擇)
a.一次性付款[]
(a)_______元須在簽本合約之同時付清作為認購金;
(b)_______元須在簽正式房屋買賣合約前付清作為部分樓款,正式買賣合約須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之前簽妥;
(c)_______元須于買賣完成時(指房屋產權證書或正式購房合同已完備,下同)由買方付清作為樓價余款。
b.按揭付款[]
(a)_______元須在簽本合約之同時付清作為認購金;
(b)_______元須在簽正式買賣合約時付清作為首期余款,正式買賣合約須于銀行同意按揭時簽妥;
(c)_______元須于買賣完成并辦妥他項權利登記后由貸款銀行直接撥入賣方銀行帳號作為樓價余款,銀行實際貸款額與原貸款額之間差額由買方以現金支付。
c.轉按付款[]
(a)_______元須在簽本合約之同時付清作為認購金,賣方收款_______天內向抵押銀行申請轉按揭手續,并協助買方申請銀行貸款手續。
(b)_______元須在簽正式買賣合約時付清作為首期余款,正式買賣合約須于銀行同意轉按時簽妥;
(c)_______元須于買賣完成并辦妥他項權利登記后由貸款銀行扣除賣方所欠款項后將余款直接撥入賣方銀行帳號作為樓價余款銀行實際貸款額與原貸款額之間差額由買方以現金支付。
四、稅費承擔及交割
a.買賣完成時,賣方須負責將該物業交結/買方同意連同該物業現有之租約一起購入該物業。
b.該物業是以現狀售予買方,而買方已檢查該物業,故買方不得借此拒絕交易。
c.在該物業交易完成之日(即交結),賣方須付清一切有關該物業之雜費(如水電、管理、電話費及有線電視費等),并即時遷出該房戶口。
五、傭金及賠償
基于經紀已提供之服務,經紀有權在此合約后向賣方收全_______元及向買方收全_______元作為傭金。
六、違約責任
a.賣方須保證對上述房屋享有完整所有權,能完全支配及處理。有關該物業的產權瓜葛、債務、稅項及租賃清還抵押等,賣方應在交易前清理完畢,并保證交易后買方無須負責,否則賣方應賠償買方由此引起的一切損失。
b.經紀代賣方所收之臨時認購金,由賣方收妥及簽署本合約作實。如賣方拒絕收取該臨時認購金及簽署本合約,則該筆認購金在沒有任何補償情況下交回買方,買方將不得要求任何賠償。
c.如買方未能履行本合約之條款以至本合約不能順利完成,則已付之認購金將由賣方沒收,而賣方有權再將該物業售予任何人,而賣方不可再為此而向買方進一步追究責任或要求賠償損失。
d.賣方在收取認購金后不依合約條款將該物業售予買方,則賣方除須退還所有買方已付之認購金外,并須以同等數目之金額賠償買方以彌補買方之損失,而買方不可要求進一步賠償或逼使賣方履行此合約。
e.無論在任何情況下,若賣方或買方任何一方未能依本合約之條款賣出或買入該房屋,則毀約之一方須即時付予經紀上述買賣雙方的傭金作為賠償經紀之損失。
f.簽署本合約后,如買賣雙方在未得經紀同意下協議取消本合約或私自交易,則買賣雙方將同時及分別成為本合約之毀約者,并仍須各自負責付予經紀應得之上述傭金,并支付給經紀方總房款______%的違約金。七、其它
a.經紀方負責跟進有關買賣過戶等一切手續,直到該房屋買賣完成為止。買賣雙方須提供齊全該房屋買賣所需之資料。
b.合約取代任何過往之三方在談判中的聲稱、理解、承諾與及協議。
c.本合約簽字或蓋章生效,一式三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買方、賣方及經紀各持一份。八、補充
1.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買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賣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經紀方: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茲收到上述買方規定之定金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賣方: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于_____________簽署房屋買賣合同篇2
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
乙方(經紀方):__________
甲乙雙方共同確認,就甲方委托乙方并同意購買由乙方代理出售的位于__________市__________房屋一事,甲乙雙方達成如下一致意向。
1、甲方同意按總價款為(¥__________),購買該房屋。
2、甲方為表示購買意向,向乙方交納購房意向金(¥__________)。
3、本意向書有效期為__________至__________。
4、在意向金有效期內,經乙方協商,如本房屋業主同意以甲方意向價格出售該房屋,則意向金轉為定金,甲乙雙方與本房屋業主須于日內簽署《房屋買賣三方合同》,同時本意向金折抵購房定金;如本房屋業主不同意以甲方意向價格出售該房屋,則本意向金無效,乙方應全額無息退還甲方所交意向金。
5、甲方在委托有效期內單方面取消委托,本意向金不再退還。
6、甲方在本房屋業主同意出售后,如有反悔或不按約定前來辦理交易手續,則上述定金(原意向金)不再退回。
7、補充協議:
甲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經紀人: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意向書簽署于:______年___月___日房屋買賣合同篇3
甲、乙雙方就房屋買賣事項,經協商一致,達成以下合同條款:
一、甲方自愿將坐落在重慶市九龍坡區渝州路2小區3號樓4單元405室(建筑面積120平方米,儲藏室40平方米,產權證號st1002105420)房地產出賣給乙方,并將與所出賣該房產的相關的土地使用權同時出賣給乙方(附房產證復印件及該房產位置圖)。
二、雙方議定上述房地產及附屬建筑物總價款為人民幣大寫壹佰萬零二千元整;即人民幣小寫100__元。
三、乙方在簽訂本合同時,支付定金三十萬元整,即小寫300000元。
四、乙方支付定金之日起2個月內,向甲方支付首付款(定金從中扣除),首付款之外的款項通過銀行住房按揭方式交付(有關期限和程序按照所在按揭銀行規定辦理)。
五、甲方保證該房產合法、權屬清楚、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已交納土地出讓金)。
六、辦理房產證手續所產生的有關稅費由甲方承擔。
七、乙方支付首付款后,甲方即積極配合乙方辦理有關房產過戶手續,待房產過戶到乙方名下之時,乙方應向甲方付清全部房款余額。
八、甲方應在1個月前將該房產交付乙方;屆時該房產應無任何擔保、抵押、房產瑕疵,無人租住、使用;無欠賬,如電話費、水電費、物業管理費、取暖費、入網費、有線電視費等。
九、本合同簽訂后,如一方違反本合同條款,該方應向對方支付五十萬元的違約金;一方如不能按規定交付房產或按規定支付房款,每逾期一日,應向對方支付五十元罰金,逾期30日視為毀約;如因政府及銀行規定,本合同涉及房產手續客觀上不能辦理過戶或銀行不能辦理按揭導致合同解除,不適用本條款。
十、交付該房產,甲方不得損壞該房產的結構、地面和墻壁及不適移動的物件,并將抽風機一臺(型號:1005648485),空調兩臺(型號:0152468549),熱水器(型號:1095874554),浴霸(型號:1025456985),飲水機(型號:1084759264),音響兩臺(型號:258695),涼衣架,房內燈具,前后門窗窗簾、電腦桌一張,櫥衛設施,等讓與乙方(含在房屋價值內)。
十一、本協議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簽字之日生效。
十二、附加條款:
1、轉讓過后,甲方不的以任何借口干涉乙方對房屋的修改。
甲方(賣方):趙升(印)身份證號:
住址:重慶市九龍坡區歇臺子長石村24號電話:
20__年04月28日房屋買賣合同篇4
賣方(以下簡稱甲方):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買方(以下簡稱乙方):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向甲方購買私有住房,達成如下協議:
(甲方:乙方:)
第一條房屋的基本情況:
甲方房屋坐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位于第______層______戶,房屋結構為___________,房產證登記面積_______平方米,房屋所有權證編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價格:
1、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甲方所售房屋總金額為人民幣元(大寫拾萬仟佰元整),(含附屬設施費用);
2、甲、乙雙方達成一致意見,雙方交易稅費由乙方負擔。
第三條付款方式:
乙方于本合同簽訂當日內向甲方支付交首付款_______________萬元(大寫拾萬仟佰元整),余款_______________元(大寫拾萬仟佰元整)在房屋過戶手續辦理完畢之日支付。
第四條房屋交付期限:
除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外,甲方應于乙方交付完首付款當日內,將該房屋交付乙方用于自行裝修整頓。乙方完全付清余款當日內,甲方將房屋所有權交付給乙方。
(甲方:乙方:)
第五條乙方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三條規定的時間付款,每逾期一天,按照購房總價的3‰支付違約金,逾期達一個月以上的,即視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甲方有權解除合同,由乙方向甲方支付總房價20%的違約金。
第六條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違約責任:
除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條規定的期限將該房屋及時交給乙方使用,每逾期一天,按照購房總價的3‰支付違約金,逾期達一個月以上的,視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權解除合同,由甲方向乙方支付總房價20%的違約金。
注:1、甲方如無故終止合同,甲方應向乙方退還首付款、及支付總房款20%的違約金。
2、乙方如無故終止合同,甲方應向乙方退還首付款同時,乙方支付總房款20%的違約金。裝修費用甲方不再退還。
第七條關于產權過戶登記的約定:
甲方應協助乙方在房屋產權登記機關規定的期限內向房屋產權登記機關辦理權屬過戶登記手續。甲、乙雙方在房屋買賣合同簽訂后七日內備齊所有辦理過戶的資料,向房屋交易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房屋買賣權屬過戶登記相關手續,將房屋所有權證辦理至乙方名下。由于甲方原因導致乙方逾期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乙方有權追究甲方違約責任,每逾期一日,甲方應按總房款的3‰向買方支付滯納金,逾期超過三十日,乙方有權解除合同或依據本合同請求法院強制履行過戶手續。若因此導致乙方解除合同,甲方應向乙方退還首付款、裝修費用及支付總房款20%的違約金。
(甲方:乙方:)
第八條簽訂合同之后,所售房屋室內設施不再變更。甲方保證在交易時該房屋沒有產權糾紛,質量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符合房屋出售的法定條件。房屋交付使用之前的有關費用包括水、電、氣、物業、有線等費用有甲方承擔。由此引發的糾紛有甲方自行處理,于乙方無關。
第九條甲方保證在辦理完過戶手續之日起______日內,將戶口遷出,逾期超過______日,乙方每日按已付款的_____%收取違約金。
第十條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甲、乙雙方可依法向該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條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另行議定,并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條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名或蓋章):
乙方(簽名或蓋章):
簽訂日期: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房屋買賣合同篇5
違反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房屋買賣無效。
一、哪些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一)、反法律、法規、政策的房屋買賣違反法律、法規是指違反、、和其他各種法律、法規、規章及地方性法律的行為。違反國家政策是指違反了雖未明確載于法律條文,但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已作了明確規定的情況。第五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民事法律行為不得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的房屋買賣合同應當認定為無效。違反了法律、法規及國家政策的房屋買賣有以下幾種:
(1)雙方惡意串通,迼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的房屋買賣。比如,無行為能力人的財產監管人,將該無行國能力人的房屋惡意出賣給他人,自己和他人獲得非法利益,損害該無行為能力人利益的情況。
(2)違反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房屋買賣。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房屋買賣。
(4)房屋出賣人剝奪了共有人和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的房屋買賣合同。
(5)享受政府或單位優惠補貼購建的房屋,違反法律規定沒有賣給原單位或侵犯原單位優先購買權的。
(6)出賣違章建筑,在國家征用、拆遷范圍的房屋的。
(7)違反法律、法規及國家政策的其他房屋買賣。
(二)、房屋買賣雙方當事人主體不合格的房屋買賣
(1)賣方的主體不合格。主要包括:賣方主體無行為能力或者臨時處于喪失行為能力的狀態;賣方主體沒有房屋所有權,只是代管人或承租人或借住人;沒有取得合法授權或超越代理權代理他人出賣房屋的人等。
(2)買方主體不合格。主要包括:違反法律規定,購買私人住房的國家機關和企事業單位;違反法律規定,購買他人享受國家或單位優惠補貼而購建房屋的非原單位職工等。
(三)、規避法律的房屋買賣例如為了逃避債務而進行虛假的房屋買賣屬于規避法律的房屋買賣。
(四)、買賣雙方意思表示真實的房屋買賣第五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意思表示真實。第五十八條第三項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民事行為無效。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中:
(1)欺詐。即一方當事人采取隱瞞事實真相或用虛構、捏造的事實欺騙對方,使對方當事人陷入錯誤認識而作出非真實意思表示,同對方進行房屋買賣的行為。欺詐行為有下列特點:欺詐行為須出于行為人的故意;欺詐的手段可能是積極的`行為,也可能是消極的行為,其目的都是為了使對方陷入錯誤認識;受欺詐一方進行房屋買賣行為完全是由上述錯誤認識所造成的結果,即如果了解了事實真相就不會同意進行這項房屋買賣行為。
(2)脅迫。即當事人一方因受到恐嚇、脅迫而為的房屋買賣行為。恐嚇是以將來施加危害而使他人恐怖的行為。在他人的恐嚇手段要挾下進行的房屋買賣行為,并非出于真實的意思表示,所以其行為理應無效。恐嚇可以是針對肉體方面的,可以是針對精神方面的,也可以是針對財產方面的,恐嚇可以是指向本人,也可以指向本人的親屬。恐嚇的事實必須是非法的、重大的和可能發生的;如果是合法的、輕微的損害、無可能性的行為,那么該行為不構成恐嚇行為。脅迫與恐嚇不同,脅迫是對肉體直接施加暴力和強制;脅迫是用正在發生的事實來逼迫;恐嚇是以將來的危害相要挾。但無論是恐嚇還是脅迫,都是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根據。
(3)乘人之危。即一方當事人由于各種原因而陷入了極度的經濟困徹難,或者是親人有重病急需錢救治,或者是生產經營陷入了極度困難,急需資金等情況下,他方乘機得用這種困難,將房屋買賣價格壓得極低,明顯違背等價有償原則。
(五)、違反法定形式的房屋買賣房屋買賣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口頭合同無效;并且,房屋買賣應依法定程序到房地產管理機關辦理過戶登記手續,不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房屋買賣合同不發生法律效力。法律要求了特定形式的法律行為,如果行為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該行為沒有法律效力。第五十六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取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規定用特定形式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
(六)、一方代理人與他方惡意通謀的房屋買賣這種房屋買賣行為是代理人背著被代理人與對方私下串通所進行的侵犯被代理人合法權得的行為。代理人負有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體現被代理人的意志的義務,如果損害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背離了被代理人的意志,那么這種房屋買賣行為理應無效
二、解除房屋買賣合同的條件
《房地產買賣合同》自當事人簽字或蓋章后生效(特別約定除外),各方當事人均須嚴格全面履行,任何一方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約定條件將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的違約責任,但在符合一定條件下,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不但不必承擔法律責任還可要求對方賠償損失。本律師在此就解除條件及程序做如下總結,以供網友參考:
(一)、《房地產買賣合同》的解除條件:
1、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
2、約定的解除條件成就;
3、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4、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再履行主要債務;
5、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6、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7、一手商品房的特別規定:
1)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導致買受人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無法取得房屋;
2)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導致買受人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無法取得房屋;
3)出賣人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4)出賣人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5)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交付使用后,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
6)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
7)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過3%的;
8)出賣人遲延交房或買受人遲延付款,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
9)由于開發商的原因逾期辦理產權證超過一年的;
10)合同約定買受人以貸款擔保方式付款,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或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并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履行的;
(二)、《房地產買賣合同》的解除程序除上述第1種協商解除情況外,當事人一方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
(三)、《房地產買賣合同》的解除后果《房地產買賣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房屋買賣合同篇6
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賣方(以下簡稱甲方):身份證號:買方(以下簡稱乙方):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就房屋買賣事項,經協商一致,達成以下協議條款。
一、甲方將坐落于建筑面積平方米,房屋用途為,房屋產權及土地使用權自愿轉讓乙方。
二、雙方商定轉讓價格為:總金額萬元(大寫:)。
三、付款方式:四、甲方應于合同簽訂后日內將上述房屋及全部鑰匙交付乙方。
五、甲方負責將該房屋所有權及土地證更改給乙方所有。辦理產權證時所發生的相關費用由乙方承擔。
六、甲方保證在交易時該房屋沒有產權糾紛,有關抵押債務、稅項及租金等,甲方均在交房前辦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項,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
七、甲方保證已如實陳述上述房屋權屬狀況和其他具體狀況,保證該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
甲方保證自己對該轉讓房屋擁有處分權,并保證不管以后房價如何上漲,絕不反悔。
八、甲乙雙方不得違約如有一方違約,應向另一方支付違約金萬元。
九、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協商,并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章):乙方(簽章):
聯系電話:聯系電話:
年月日年月日房屋買賣合同篇7
賣方:(以下簡稱甲方)__年出生,住__身份證,,__年出生,住__身份證
買方:(以下簡稱乙方)__年出生,住__身份證,,__年出生,住__身份證
買賣雙方依據“誠實信用”的原則,共同資源成立本合同條款如下:
一、標的。賣方將其所有的間上下層樓房(房屋)包括(座落:,范圍:東西南北,)一次性出賣給買方所有,該房屋的占地范圍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給買方享有。
二、價款。該房屋買賣(占地范圍土地使用權轉讓)成家價款¥元(大寫:佰拾萬仟元)。
三、交付。
①房款交付。__年月日買方向賣方交付定金¥元(可抵作房款),__年月日前向賣方交房款¥元,余下房款¥元,買方于__年月日前向賣方交付。附加條件:若買方未按本合同的約定期限付房款,賣方有權解釋本合同,交款以賣方出具收據手續為準。
②房屋交付。賣方于__年月日前向買方交付該整個房屋,同時將房屋的產權手續交付給買方。
四、變更(過戶)。買方辦理該房屋過戶手續,賣方應提供有關證明材料,辦理房屋過戶的費用由方負責。其中含開發商房產證押金肆萬元整,待房產證辦齊付開發商肆萬元,房產證辦齊辦不齊與賣方無關。
五、其他條款。
①賣方確保在本合同簽訂之前對房屋享有所有權并確保該房屋沒有擔保債券、沒有抵押、查封、拍賣等,債權債務由賣方承擔。
②在本合同簽訂之日前,該房屋的債務及糾紛由賣方承擔,在本合同簽訂之日后該房屋產生的債權債務及糾紛由買方承擔。
六、違約責任。若有一方違反本合同,違約方向對方支付違約金為總房款額的%,并賠償響應損失。
甲方(公章):___乙方(公章):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
__年__月__日__年__月__日房屋買賣合同篇8
鑒于:
1、甲方系本合同項下房屋的所有權人,且其對該房屋的處分已征得該房屋相關權利人的同意;
2、甲方愿意將房屋出賣給乙方;
3、乙方愿意購買上述房屋;
4、本合同項下房屋現屬于集體土地,暫時不能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及《土地使用權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就乙方向甲方購買房屋簽訂本合同,以資雙方共同信守執行。
第一條甲方保證對所出賣的房屋享有完全的處分權并保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而且沒有產權糾紛和債權債務糾紛。以后集體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及《土地使用權證》時及乙方如需出售本房屋時,如需要甲方協助時,甲方應無條件協助乙方辦理所有相關手續,如因甲方原因,造成該房屋不能辦理相關手續或發生債權債務糾紛的,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并賠償乙方的購房款及房屋升值后收益款。
第二條房屋的坐落、面積情況。
3、本合同項下房屋相應的土地使用權隨房屋一并轉讓。
第三條計價方式與價款。
本合同項下房屋相應的土地使用權價款已包含在交易總價中。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筑面積不再另行計價。
第四條付款方式及期限
仟元整給甲方;
第五條特別約定
房屋交付后,如發生房屋征收或拆遷等對房屋及相應土地的補償,由乙方所有。
第六條陳述和承諾條款
1、甲方承諾:甲方擁有對本合同項下房屋完全的處分權。2、乙方承諾:真實地愿意購買本合同項下的房屋。
第八條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簽字后生效。
見證人:
日期:房屋買賣合同篇9
1.某房屋買賣合同規定,出賣人須于取得《建設工程竣工驗收證書》后150天內書面通知買受人,向某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申請房地產權屬轉移登記,出賣人和買受人共同辦理房產證,如買受人不能按法定期限領取《房地產權證》,從出賣人取得房地產《建設工程竣工驗收證書》之日的第180天起,由出賣人向買受人承擔違約責任。實際情況是,出賣人于1998年9月28日領取了所建房屋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證書》。自該日起加上180天,就是到1999年3月26日,出賣人應當在此前為買受人辦理好所買賣房屋的過戶登記手續及《房地產權證》。實際上,直到20__年7月16日,買受人仍未取得所買房屋的《房地產權證》。在這種情況下,當買受人請求出賣人辦理房屋所有權過戶登記手續及交付《房地產權證》時,出賣人可否以訴訟時效期間已經屆滿為由,拒絕辦理房屋所有權過戶登記手續,拒絕交付《房地產權證》?
2.按照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條、第一百三十五條和第一百三十八條等規定,出賣人移轉所售房屋的占有和所有權為其主要義務。盡管買賣的房屋已經按照房屋買賣合同規定的日期交給了購房人占有、使用,但這只是出賣人履行了移轉所售房屋占有的義務,只要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屆滿時因出賣人的原因仍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場合,就屬于主給付義務不履行,構成違約,甚至是根本違約。按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關于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時起算的規定,訴訟時效自合同規定的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期限屆滿的次日起算。據此觀點,上述案件中,出賣人有權援引訴訟時效已經完成的抗辯,拒絕辦理房屋所有權過戶登記手續,并拒絕交付《房地產權證》。
有的專家不贊同上述觀點,認為買賣的房屋已經按照合同規定的日期交給了購房人,就是出賣人履行了主給付義務,至于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只是出賣人未履行從給付義務。在主給付義務已經履行的情況下,從給付義務不得單獨適用訴訟時效,以真正發揮從給付義務使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得到最佳實現的功能。因而,在買賣的房屋已經按照合同規定的日期交給了受讓人的情況下,即使出讓人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自合同規定辦理的期限屆滿的次日開始計算已經超過了2年期間,受讓人也有權請求出賣人繼續辦理過戶登記手續。
對此,筆者持不同意見。其原因在于:依據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三條等條文的規定,出賣人所承擔的主給付義務為移轉房屋的占有,尤其是移轉房屋所有權。出賣人僅僅把房屋交給了受讓人,在合同規定的日期屆滿時尚未辦理房屋所有權的過戶登記手續,就是沒有履行移轉房屋所有權這個最重要的主給付義務,已經構成了違約,訴訟時效的期間應該起算。
有專家說,在實務中,由于種種原因,許多情況下是出賣人(基本上為發展商)故意拖延,致使房屋所有權的過戶登記手續遲遲未辦下來,同時因購房人(大多為小業主)的法律意識不強而往往未于訴訟時效期間內主張辦理過戶登記手續。按照訴訟時效完成處理這些問題,顯然使已經交足了房價款的小業主遭受了重大損失。實際上,小業主恰恰值得同情,進而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若保護,就不應認為上述案型中小業主關于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請求權已經罹于訴訟時效。
就我個人而言,也十分同情小業主,但仍然痛苦地堅持上述案型中小業主關于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請求權已經罹于訴訟時效的觀點。其道理在于:其一,小業主完全有機會、有能力及時向發展商主張辦理過戶登記手續,造成訴訟時效中斷,從而使其債權得到法律的保護,但小業主卻躺在權利上睡眠,于是,就沒有充分的理由對小業主再予以優惠的保護。其二,把發展商未按合同約定的期限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定為違約,意味著賦予了小業主追究發展商違約責任的權利,并且,發展商逾期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給小業主造成嚴重損失時,小業主可以依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解除合同,以便盡快甩掉包袱,進行有效益的新交易。其三,如此確定,也是雙刃劍,即,使小業主獲得較大數額的違約金或者損害賠償額,因為把發展商的違約時間定得越早,其所負違約金的累積或者可得利益損失的數額就越多。
3.買賣的房屋已經按照合同規定的日期交給了受讓人占有、使用,并且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屆滿前也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但房屋所有權證(房地產權證)一直未交付,主給付義務已經履行完畢,即房屋所有權已經移轉給了受讓人,只是交付房屋所有權證(房地產權證)的從給付義務尚未履行。而房屋所有權證(房地產權證)系房屋所有權的憑證,它只起證據的作用,已經登記的房屋所有權不因該證件的有無而發生改變。既然如此,在合同規定的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期限屆滿的次日至今已經超過了2年,購房人一直未請求出賣人辦理該手續的情況下,如果對該請求權適用訴訟時效,使出賣人有權抗辯,仍然拒絕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反倒是人為地制造麻煩。如果聯系到房屋所有權人遺失了房屋所有權證(房地產權證)還可以補辦的現狀,罹于時效的觀點更顯得失去權衡。此其一。其二,如果說“盡管債權證書是動產,但是它的所有權卻不能獨立轉讓。該所有權與債權不可分離,歸各自的債權人所有。”(曼弗雷德。沃爾夫:《物權法》,吳越、李大雪譯,法律出版社,20__年9月版,第320頁)那么,房屋所有權證(房地產權證)同樣應與房屋所有權聯系在一起,二權不得分離。若對交付房屋所有權證(房地產權證)的請求權適用訴訟時效,恰恰會造成房屋所有權與房屋所有權證(房地產權證)分離的結果,所以,對于此類請求權不宜單獨適用訴訟時效。
4.依據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的規定,買受人應當在約定的或者法定的期間內將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合格的情形通知出賣人,怠于通知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除非出賣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提供的標的物不符合約定。此處所謂約定的期間或者基于法律規定而確定的期間,簡稱為質量異議期間。一種觀點認為,它屬于短期時效。筆者對此持有不同意見,認為質量異議期間不同于訴訟時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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