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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九章保險與相關法律[教學目的和要求]保險法是保險理論及保險實務的組要組成內容。通過對本章的學習,要求學生初步了解和掌握《保險法》條款的含義,并能在實務中運用有關保險法的知識。[教學重點和難點]保險與保險法的關系,保險法的調整對象,保險法的適用范圍。[教學方法和手段]課堂講授。第九章保險與相關法律第一節保險與保險法第二節保險法的體系結構第三節國內外保險立法第四節保險法與相關法律本章參考文獻第一節保險與保險法一、保險法律關系的內涵二、保險法及其調整對象三、保險與保險法的關系一、保險法律關系的內涵(一)保險與保險法保險既是一種經濟制度,同時也是一種法律關系。保險作為一種經濟制度,具有確保經濟生活的安定作用。保險也是一種法律關系。保險關系作為一種法律關系,具體表現為四種社會關系(見下頁)。保險體現的四種社會關系1.保險活動當事人之間的關系2.保險當事人、保險中介人之間的關系3.保險企業之間的關系4.管理與被管理關系投保人受益人被保險人保險人1.保險活動當事人之間的關系保險人保險公估人

保險經紀人

保險代理人投保人受益人被保險人2.保險當事人、保險中介人之間的關系股份有限公司

外資保險公司中外合資保險公司國有獨資公司

3.保險企業之間的關系政府與企業之間的關系監督管理者與被監督管理者之間的關系4.管理與被管理關系(一)保險法的定義保險法是以保險法律關系為調整對象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其定義有狹義與廣義之分。狹義的保險法指商業保險法。廣義的保險法指一切以保險為對象的法律規范的總和,既包括商業保險法,也包括社會保險法。二、保險法及其調整對象(二)保險法的調整對象保險法的調整對象是保險法所規范的社會關系,簡稱保險關系。商業保險與社會保險是兩種經營性質不同的保險,需要不同的保險法加以調整。調整商業保險關系的法律為商業保險法;調整社會關系的法律為社會保險法。三、保險與保險法的關系(一)保險法是保險的直接法律基礎和依據。保險需要由法律來規范保險當事人的行為,使保險人、被保險人及其他關系人的各自權利、義務和權益得到保障。(二)保險的發展會使保險法不斷完善保險法也是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為滿足社會經濟生活的需要而產生的。以海上保險的發展及海上保險法律為例,資本主義的產生和發展使海上貿易空前擴大,海上保險也隨之迅速發展。有關保險的糾紛也越來越多,在這種情況下,海上貿易較發達的國家認為有必要制定相關的法令,以調整關系,統一規范。國外相關保險立法的時間時間法規內容國家1468年保險單義務和防止欺詐的法令意大利1523年頒布一部完全的海上保險條例意大利1543年頒布海上保險的承保和賠償原則西班牙1556年頒布保險經紀人法令西班牙1563年通過了海上航運法令比利時1681年頒布海事法,規定了海上保險法國1701年頒布海損和保險條例德國1906年頒布《1906年海上保險法》英國第二節保險法體系結構及適用范圍一、保險法的體系結構二、保險法的適用范圍一、保險法的體系結構(一)我國保險業法調節的主要內容(1)保險企業的組織形式(2)保險企業的設立程序(3)保險企業的財務安排(4)保險企業的經營原則(5)保險企業的解散與清算(6)保險監管機構的監管職能第7章法律責任第4章保險經營規則第2章保險合同第6章代理人、保險經紀人第3章保險公司第5章保險業監督管理第8章附則第1章總則

(二)我國保險立法的體系結構二、保險法的適用范圍保險法的適用范圍即效力范圍具體包括三類:時間效力空間效力對人的效力(一)保險法的時間效力1.法律時間效力的含義法律的時間效力是指法律在什么時候生效,在什么時候失效,以及法律對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為有無溯及力的問題。法律時間效力何時生效何時失效有無溯及力公布當日公布之后宣布失效自動失效適用不適用屆滿失效2.保險法的法律效力保險法時間效力何時生效何時失效有無溯及力公布當日公布之后宣布失效廢除適用不適用沖突失效我國保險法另行規定生效時間,不明確失效時間,不具備溯及力。(二)保險法的空間效力1.法律空間效力的含義法律的空間效力是指法律在什么地方發生約束力。根據我國《憲法》規定,全國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并且國家在必要的時候還可以設立特別行政區。2.保險法的空間效力依照我國《保險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保險活動,適用本法。”按照這一規定,《保險法》的空間效力是除依法設立的特別行政區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土范圍。(三)保險法對人的效力1.法律對人的效力的含義法律對人的效力是指法律對哪些人適用的問題。由于各國立法的原則不同,對人的效力的規定也不同。保險法的立法原則原則類型劃分標準適用對象屬人主義國籍只適用于本國人,不適用于外國人屬地主義地域凡居住于本國領土上的一律適用。保護主義本國利益只要損害了本國利益就適用。結合主義以地域為主比較綜合2.我國保險法對人的效力我國保險法(2003)第三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保險活動,適用本法。可見采用的是屬地主義原則。具體說來對以下人具有效力:國家監管部門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法人保險公司、外資分公司、保險中介等自然人中國公民、外國公民、無國籍人士第三節國內外保險立法一、國外保險立法二、我國的保險立法一、國外保險立法(一)大陸法系國家的保險立法大陸法系又稱民法法系,是以《羅馬法》為基礎,以1840年的《法國民法典》和1890年的《德國民法典》為代表法律制度體系。大陸法系的保險立法又可分為法國式和德國式兩個體系:法國法系國家法國、西班牙、比利時、葡萄牙、土耳其等。德國法系國家德國、瑞士、奧地利、瑞典、丹麥、挪威、意大利等。1.法國法系國家的保險立法時間法規內容頒布者1681年頒布《海事條例》,以航海貿易為對象路易141804年《法國民法典》中關于射幸合同的規定1807年制定《商法典》,規定海上保險的內容拿破侖1904年起草《保險合同法》,1930年公布實施2.德國法系國家的保險立法時間法規內容1701年頒布《漢堡海損及保險條例》1900年公布實施《德國商法典》1908年頒布陸上保險方面的法律1901年制定《民營保險業監督法》1913年頒布《再保險監督條例》1931年施行《私營保險公司和住房建造儲蓄協會監督法》

(1)德國的保險立法。德國的保險立法未對保險合同加以規定。時間法規內容國名1908年出臺《保險合同法》,規范保險內容瑞士1532年頒布《佛羅倫薩法令》,規定海上保險的內容意大利1882年頒布《1882年商法》,對保險作了較為全面的規定意大利1942年制定了《民法典》,把保險納入之中意大利1942年頒布《航海法典》,規定海上保險內容意大利1923年頒行《民營保險業法》意大利(2)瑞士和意大利的保險立法英美法系又稱普通法系,是指在《盎格魯-薩克遜習慣法》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法律制度體系。英美法系國家的立法以英國和美國為代表,包括澳大利亞、新西蘭、加拿大、以及其他一些使用英語的國家和地區。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同為現代資本主義國家中最有影響、歷史悠久的法系。英美法以判例法為主,以“遵守先例”為原則。(二)英美法系國家的保險立法1.英國的保險立法1906年,英國頒布《海上保險法》,在附件中附有勞埃德S.G.保險單。被世界上許多國家作為保險立法的樣本。對后世各國的海上保險立法產生了巨大影響。時間

法規名稱1906年頒布《海上保險法》1923年頒布《簡易人身保險法》1966年頒布《道路交通法》1975年頒布《投保人保護法》1958年頒布《保險公司法》1969年頒布《公司法》2.美國的保險立法在美國,商事立法權屬于各州,而不屬于聯邦議會,所以保險法由各州制定。在美國各州的保險立法中,紐約州的保險法最為完整。保險官署的組織保險公司的設立許可、撤銷、合并,以及資產運用的管制保險代理人與保險經紀人的許可及撤銷保險費率及保險費率計算機構的設置保險公司的報告義務及定期檢查、課稅美國紐約州保險法的主要內容:日本的保險法基本上屬于大陸法系中的德國法系,保險法主要由保險合同法和保險業法組成。日本的保險立法出現于19世紀末。明治維新之后,大量引進西方發達國家的先進制度和技術,保險事業隨之興旺起來。1879年,日本東京海上保險公司成立,保險事業的興起必然要求有相應的法律加以調整(見下頁)。(三)日本的保險法日本保險法的制定和調整時間

法規名稱1890年制定《日本商法典》1900年頒布《保險業法》1912年頒布《保險業法施細則》1948年頒布《保險募集取締法》1948年頒布《保險募集取締法實施細則》1949年頒布《外國保險人法》1951年頒布《外國保險人法實施細則》1966年頒布《地震保險法》(四)原蘇聯及東歐一些國家的保險立法1921年列寧簽署《關于國家財產保險的法令》1925年頒布《蘇聯國家保險條例》1989年以后由于政局的變化,原蘇聯和東歐各國的保險立法隨之發生了變化社會主義國家的保險立法最早產生于前蘇聯。受其影響,原東歐的一些社會主義國家也實行“國家保險制度”,并制定了相應的保險法。1989年后,前蘇聯解體,各國的保險立法也隨之發生變化,新的保險法律體系正在建設之中。下表為前蘇聯保險立法情況:二、我國的保險立法我國解放前的立法我國最早的保險立法活動始于清朝末。1903年起草《大清商律》1908年完成《大清商律草案》1929年南京國民黨政府起草《保險契約法草案》1935年國民黨政府公布《保險業法》1937年國民黨政府公布《保險業法施行法》,但都未能施行新中國成立以后的立法時間

法規名稱1951.2.3中央政府政務院通過《關于實行國家機關、國營企業、合作社強制保險及旅客強制保險的決定》1951.3.11政務院財經會《關于頒布財產強制保險條例》《船舶強制保險條例》《鐵路車輛強制保險條例》《輪船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條例》《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條例》《飛機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條例》1953.6.20財政部先后發布《關于財產強制保險投保范圍的通知》1957.4.6財政部頒布《公民財產自愿保險辦法》1981.12.13國務院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1983.9.1國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財產保險合同條例》時間法規名稱1992.11.71993年7月1日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1985.3.3國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企業管理暫行條例》1985.3.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同法》1979.7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合資經營企業法》1986.4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1994.7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1980.8出臺《廣東省經濟特區條例》1995.6.30頒布《保險法》,同年10月1日起實施2003.1.1頒布實施修改的《保險法》(38條被修改)續上表2003年保險法的新規定新的保險法規定保險條款費率由保險公司制定。授權監管機構制定審批備案的具體辦法財產保險公司經監管機構核定,可經營意外傷害保險和短期健康保險業務。保險資金可以用于其他投資方式。個人代理人只能代理一家保險公司辦理人壽保險業務,而沒有限制機構代理人代理保險公司的數量。第四節保險法與相關法律一、保險法在法律體系中的地位二、保險法與民法的關系三、保險法與海商法的關系四、保險法與行政法的關系五、保險法與刑法的關系一、保險法在法律體系中的地位保險法在法律體系中究竟處于什么樣的位置呢?目前保險法學術界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保險法屬于民法或商法法律部門的一個特別法。另一種觀點認為,保險法應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存在于一個國家的法律體系之中。傳統的保險法是一國的國內法,而且屬私法性質的法律,即保險法所規范的是橫向的平等主體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也稱債權債務關系。因此保險法調整的這種保險關系是一種民事法律關系,應屬民法調整的法律范疇。在我國,保險活動是作為一種經濟補償制度而存在的,它在整個國民經濟中是一個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從而保險理論界有一種觀點認為保險法應為經濟法律部門的一項單獨法律法規。我國保險法在法律體系中的地位二、保險法與民法的關系保險法

民法在我國,保險法屬于經濟法的范疇。民法主要規定由于經濟利益而形成的權利和義務關系,是社會生活、經濟條件在法律上的表現。關系:《民法通則》中有關保險合同的規定與保險法中的條款密不可分。三、保險法與海商法的關系保險法

海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有“海上保險合”一章。在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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