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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大學生勞動權益侵害原因和政策建議,勞動法論文摘要:大學生在課余時間經常會選擇尋找校外兼職或者實習,但在校外兼職經過中,經常面臨隨意辭退、克扣工資、強行延長工作時間等情況,那么考慮怎樣保衛大學生勞動權益就顯得格外重要。本文從法律角度分析大學生勞動經過中勞動權益損害的原因,并提出相應政策建議,以保衛大學生的勞動權益。本文關鍵詞語:大學生;勞動法;勞動權益保衛;一、研究背景隨著社會的進步,現代大學生的學習不限于在書本中,還包括社會經歷體驗的積累、與人溝通的技能等。很多在校大學生會利用閑暇的課余時間進行勤工儉學、實習、暑期實踐、找兼職等。但是,大學生就業經過中權益遭到損害的事件不斷發生,引發社會廣泛關注。因而,探究其原因,探尋維護大學生勞動權益的有效途徑意義重大。二、文獻綜述大學生在兼職時經常面臨維權難的問題,宋潔〔2021〕、楊明鳳〔2021〕等討論了其背后的原因。在司法實務中,對勤工助學和實習兼職不加區分,定性為勤工助學以嚴格執法和高校在培養大學生勞動權利保衛意識的存在缺位問題,使得大學生要么不知侵權,要么投訴無門。若是以主體進行劃分,法律、市場、和教育主管部門、大學生四個主體使大學生維權經過更繁瑣更難。除此之外,在供大于求的市場需求下,勞動資格和救濟途徑規定不夠明確,監管的缺乏、高校大學生就業創業中心發展的局限性,也對大學生維權產生了負面影響。對于大學生在兼職經過中,現行法律對認定為勞務關系抑或是勞動關系存在模糊。李亮輝〔2021〕研究表示清楚就算高校大學生有較強的勞動維權意識但其實際維權能力較弱。應當在立法中明確大學生兼職的“勞動者〞主體身份,相關勞動執法部門不應受制于舊的執法傳統從執法層面上進行支持保衛,高校及媒體應多渠道進行勞動法律知識的普及和宣傳。尹素清等〔2020〕則以為大學生兼職法律關系的界定需結合兼職勞動的內容及接受兼職勞動一方的主體給予區別看待。兼職大學生為企業或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或為家庭或公民個人提供勞動均界定為勞動關系;自由創作中,兼職大學生與其作品接受方界定為民事合同關系。鄧艷君〔2021〕在分析中發現,對于勞動者主體資格,與國外“控制講〞和“附屬講〞相比,我們國家的法律界定仍不夠清楚明晰,標準不一。同時,針對否認兼職大學生具備勞動主體資格進行了質疑并給出了相應解釋,并以此提出立法建議,先出臺相關措施或出臺地方立法,再進一步完善勞動立法,參考“使用附屬性〞標準對勞動者概念進行符合勞動力市場的開放式解釋,進而保衛兼職大學生在內的勞動者權益。三、數據來源本研究從中國裁判文書網以大學生、勤工助學等為本文關鍵詞語,隨機選取2018~2020年全國各地的大學生勞動法裁判文書200篇,如表1所示。〔表1)在200份大學生兼職裁判文書中,相關爭議焦點有下面幾種:有128份聚焦在大學生兼職勞動關系認定,華而不實有83份予以支持,有45份予以駁回;有60份聚焦在大學生與公司產生的薪酬糾紛;有6份為公司隨意解除大學生的勞動合同,以及其余糾紛6例,相關本文關鍵詞語如此圖1所示。〔圖1)四、大學生勞動權益損害原因分析〔一〕大學生缺乏社會經歷體驗和相關法律知識。大學生處于尚未真正進入社會的過渡階段,無論是社會經歷還是法律意識都較為薄弱。面對各種就業陷阱和風險,由于缺乏相關法律知識,大學生無法憑借本身氣力與用人單位競爭,沒有能有效保衛自個的合法權益,常會出現自我防備意識薄弱導致的權益被損害,以及在碰到侵權事件的時候,不知道應用何種途徑維護本身權益。華而不實,較為明顯的特點是對于簽訂的協議認識不明。畢業生就業期間簽訂的協議主要分為兩種:(就業協議〕和(勞動合同〕。前者是大學生未畢業時與用人單位簽訂的意向協議,只要在畢業以后簽訂(勞動合同〕才算正式入職,二者的法律效力并不一樣。除此之外,大學生法律知識儲備較少,對于簽訂協議的內容并不在意,難以分辨一些違法條款,或是并不清楚協議中所包含內容實際已構成勞動合同,進而難以通過正當途徑來維護本身權利。表12018~2020年全國各地大學生勞動法裁判文書抽取數據一覽表圖1裁判文書本文關鍵詞語云圖〔二〕高校關于大學生勞動法制教育的缺位。部分高校對于專業課的建設和改革的重視程度遠高于法律知識教育,在開設課程時固然注重專業性培養,卻忽視大學生勞動法律意識的提高,對大學生的法制教育重視不夠。一些高校雖開展勞動法律相關講座等教育活動,但由于缺乏專業內容和課外實踐考試,學生實踐能力和應變能力較為匱乏,權益遭到損害時難以運用專業知識進行維權,使得法制教育沒有能到達預期效果。〔三〕大學生勞動關系認定法律分析1、勞動關系主體資格。關于在校大學生能否成為勞動關系的主體,我們國家勞動法律法規并未做出禁止性規定。通過分析判例,能夠發現部分法院根據(關于貫徹執行中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下面簡稱(意見〕〕第4條規定,以為該項規定并不適用于在校大學生,大學四年級學生已基本完成學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和責任能力,因而根據法律,具有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主體資格。部分法院根據(意見〕第12條規定,以為該規定從規范勞動合同制度的角度,將“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助學〞的在校生排除在勞動關系主體之外。因此,實習生自然具備成為勞動關系主體的條件,是能夠和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2、勞動關系能否成立。由于在校生身份的特殊性,我們國家對在校學生就業、創業、勤工助學有不同政策或者法律規定,現行法律并未對在校生能否能成為勞動關系的主體進行一刀切的規定,那么詳細到個案應從主觀合意與實際用工情況判定雙方能否存在勞動關系。(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布置的有報酬的勞動〞,往往會被分為組織附屬性、人格附屬性、經濟附屬性三個判定指標。以此為根據的判例中指出,(意見〕第12條規定,僅指在校學生不以就業為目的,參加短期或不定期勞務工作以獲取一定勞務報酬的情況,而不包括大學生就業情況。通過審查雙方所簽訂協議中內容,或者是工作期間的各項管理制度,進而判定顯然在校大學生能否以就業為目的參加工作。因而,大學生簽訂“在校生實習協議〞等行為的目的能否與公司建立穩定的勞動關系,成為了法院判決的重要根據之一。3、法院針對勤工助學的執行口徑差異。針對(意見〕的有關規定,不同法院的執行根據主要有三類:一是基本完成學業的在校學生,以求職為目的應聘并接受公司的管理和布置、獲取報酬,而非通過短期或不定期勞務獲得一定報酬的勤工儉學或以學習為目的,為補充課堂知識、介入社會實踐而進行的沒有工資報酬的實習,雙方之間應構成事實上的勞動關系。二是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通過提供勞動獲取報酬,用以改善學習生活條件、增加社會經歷體驗,不以就業為目的的活動應參照勤工助學的身份認定,雙方未建立勞動關系。三是由學校布置的實習,本質上還是一種教育實踐活動,不視為就業,雙方在這里期間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但是,部分法院以為,假如將“學生在學校的組織下〞作為勞動領域規范性文件中“勤工助學〞的必要條件,將會得出“未經學校組織的私自打工不屬于勤工助學,卻可能認定為勞動關系、獲得工傷保險待遇〞,會得出不規范的行為相較于規范的行為卻可能獲得更多利益這一悖論,明顯有失公義。故不應將“學生在學校的組織下〞作為原勞動部規范性文件中“勤工助學〞的認定要件,這是對勞動關系領域內“勤工助學〞的不當限縮,而應根據證據明確大學生就業的目的進而判定能否存在勞動關系。〔四〕兼職大學生在勞動力市場上處于弱勢地位。隨著就業壓力的增加,越來越多的大學生選擇兼職來鍛煉自我或者獲得額外的生活費。但是,對于大多數大學生來講,選擇兼職崗位的經過往往是被動單一的。用人單位招用兼職人員的目的是為了降低成本,把兼職大學生當作便宜勞動力,盡可能以最少的報酬獲得兼職大學生最大的勞動價值,進而實現本身利益最大化。部分用人單位便會利用大學生這一弱點,簽訂內容違法的合同或者不簽合同,分布虛假的招聘信息欺騙大學生,甚至是傳銷欺詐,損害大學生的權益。五、政策建議〔一〕完善相關法律體系建設。兼職大學生的法律保衛及其利益最大化關鍵在于將其納入勞動法的調整和保衛范圍,將兼職大學生納入勞動法的調整和保衛范圍是世界勞動法發展的趨勢。固然我們國家法律界對能否將兼職大學生納入勞動關系的主體以及勞動關系怎樣認定仍存在不同意見,但整體趨勢是和世界一同發展的。當前,基于我們國家勞動法律體系的發展現在狀況,較難將大學生兼職納入其保衛范圍。為了兼顧兼職的靈敏需求和(勞動法〕的穩定性,能夠適當調整現行勞動法規對大學生兼職的有關內容,比方簽訂兼職就業合同,約束兼職大學生和用人單位。同時,法院針對不同大學生勞動案件的詳細情況,應進行更合理、全面地分析,避免對勞動關系領域內“勤工助學〞的不當限縮,而應根據證據明確大學生就業的目的,進而判定能否存在勞動關系。無論是法律體系本身,還是法院裁決的經過中,都最大限度地保衛兼職大學生的基本權益。〔二〕增設就業風險相關法律課程。大學生介入勞動的經過中不可避免地會碰到權利損害的情況,但在面對勞動糾紛時,因缺乏法律知識,維權意識和能力較弱,難以善用合理的法律途徑維護本身權利。為學生提供維權武器的最佳途徑是將與勞動風險相關的法律課程納入課程設置,如(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使大學生能夠把握基本的法律常識,清楚勞動合同必備條款、試用期約定條件、勞動爭議調解處理方式等內容,進而逐步提高大學生的法律意識。同時,高校能夠通過講座的方式,結合當下的熱門案例和企業的實際情況,邀請校外講師給學生講課,讓學生更好地了解真實情況。〔三〕構建專業的法律咨詢平臺。高校能夠嘗試開放法律咨詢平臺,為權益遭到損害的大學生提供法律援助,將專業律師以及大學高校中法律相關專業的學生、老師資源集合起來,構建集法律文字咨詢、咨詢以及討論空間等多功能為一體的法律咨詢平臺,不僅能有效地知足用戶咨詢問題的需求,更有助于介入學生夯實專業知識基礎,同時促進知識學以致用,提高學生專業技能,為學生提供一個積累社會實踐經歷體驗的平臺。以下為參考文獻[1]姜海斌,王鑫大學生兼職權益保障法律完善可行性分析[J]法制博覽,2021(19).[2]楊明鳳.大學生兼職勞動權益保障問題研究[J]法制博覽,2021(05).[3]宋潔論在校大學生從屬性兼職勞動權益的法律保衛[J].山西高等學校社會科學學報,202128(04).[4]李亮輝大學生社會兼職勞動權益保衛現在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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