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_第1頁
《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_第2頁
《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_第3頁
《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_第4頁
《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_第5頁
已閱讀5頁,還剩14頁未讀 繼續免費閱讀

下載本文檔

版權說明:本文檔由用戶提供并上傳,收益歸屬內容提供方,若內容存在侵權,請進行舉報或認領

文檔簡介

私募攤上大事了,監管監管再監管!附:《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附起草說明)關于就《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稿)》征求意見的通知各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中國基金業協會起草了《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募集行為辦法》)。現就《募集行為辦法》內容向行業公開征求意見,請各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將有關意見和建議以電子郵件形式于2016年1月4日前反饋至中國基金業協會私募基金部。郵件主題請注明“《募集行為辦法》反饋意見-反饋單位”,中國基金業協會歡迎各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實名反饋有關意見和建議,并注明聯系方式,以便于我協會進一步與反饋單位取得溝通聯系。反饋意見接收郵箱:pfopinion-03@特此通知。附件1: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附件2:募集行為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起草說明附件3:私募基金投資者風險調查問卷(個人版內容與格式指引)附件4:私募投資基金風險揭示書(內容與格式指引)中國基金業協會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第一章總則第一條【制定依據】為了規范私募投資基金(以下簡稱私募基金)的募集行為,促進私募投資基金行業健康發展,保護投資者及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適用范圍】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中國證監會注冊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機構(以下統稱募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以非公開方式向投資者募集資金的行為適用本辦法。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中國基金業協會)辦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機構,在中國證監會注冊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且成為中國基金業協會會員的機構(以下簡稱基金銷售機構)可以從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動,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從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動。本辦法所稱募集行為包含推介私募基金,發售基金份額(權益),辦理基金份額(權益)認/申購(認繳)、贖回(退出)等活動。第三條【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機構】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機構就其參與私募基金募集業務的環節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的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機構包括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募集服務的基金銷售機構,為私募基金募集機構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監督、份額登記等與私募基金募集業務相關服務的機構。前述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機構應當遵守《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指引》的相關規定。第四條【從業人員】從事私募基金募集業務的人員應當具有基金從業資格,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基金業協會的自律規則,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應當參加后續執業培訓。第五條【行業自律】中國基金業協會依照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及中國基金業協會自律規則,對私募基金募集活動實施自律管理。第二章一般規定第六條【管理人的責任】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義務,應當履行受托人義務,承擔基金合同的受托責任,應當履行合理的注意義務,并承擔審查投資者適當性的相關責任。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銷售機構募集私募基金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報告與信息披露義務;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因委托募集免除其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第七條【基金銷售機構的責任】基金銷售機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本辦法的規定及基金銷售協議的規定,誠實信用、勤勉盡責、恪盡職守,防止利益沖突,履行說明義務,合理的注意義務,承擔特定對象調查,私募基金推介及合格投資者確認等相關責任。基金銷售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從事侵占基金資產和客戶資產、利用基金未公開信息進行交易等違法活動。第八條【基金銷售協議】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銷售機構募集私募基金的,應當簽訂基金銷售協議作為基金合同的附件,基金銷售協議中應當明確管理人、基金銷售機構的權利義務與責任劃分,并由基金銷售機構負責向投資者說明相關內容。第九條【合理的注意義務】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為規避合格投資者標準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額或其收益權為投資標的的產品,或者將私募基金份額或其收益權進行拆分轉讓,變相突破合格投資者標準。募集機構應對投資者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包括但不限于:(一)確保投資者以書面方式承諾其為自己購買私募基金;(二)在基金合同中約定轉讓的條件。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以非法拆分轉讓為目的購買私募基金。第十條【保密義務】募集機構應當對投資者的商業秘密及個人信息嚴格保密。除法律法規和自律規則另有規定的,不得對外披露。第十一條【投資者資料保存義務】募集機構應當妥善保存投資者適當性管理以及其他與私募基金募集業務相關的資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終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第十二條【募集專用賬戶開立】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與監督機構聯名開立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統一歸集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本辦法所述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是指由私募基金管理人歸集的,在合格投資者資金賬戶與私募基金財產賬戶或托管賬戶之間劃轉的往來資金。募集結算資金從合格投資者資金賬戶劃出,到達私募基金財產賬戶或托管賬戶之前,屬于合格投資者合法財產。監督機構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和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或證券公司。中國基金業協會鼓勵私募基金管理人與在中國基金業協會辦理登記的監督機構聯名開立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證券公司等大型機構自行募集私募基金的,可以以自身名義開立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但須向中國基金業協會報告相關風控制度。第十三條【對募集專用賬戶的監督】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與監督機構簽署監督協議,監督機構負責對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實施有效監督。監督協議中須明確反洗錢義務履職、責任劃分及保障投資者資金安全的連帶責任條款。第十四條【資金安全】涉及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開立、使用的機構不得將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歸入其自有財產。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以任何形式挪用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相關機構破產或者清算時,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不屬于其破產財產或者清算財產。第三章特定對象調查第十五條【公開宣傳信息】募集機構僅可以通過合法途徑公開宣傳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品牌、發展戰略、投資策略以及由中國基金業協會公示的已備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募集機構應確保前述信息真實、準確、完整,且不得包含基金產品的推介內容。第十六條【向特定對象推介】募集機構應當向特定對象推介私募基金,未經特定對象調查程序,不得向任何人推介私募基金。第十七條【特定對象調查程序】募集機構應當在向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采取問卷調查等方式履行特定對象調查程序,對投資者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投資者簽字承諾其符合合格投資者標準。投資者的評估結果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3年,逾期需重新進行投資者風險評估。投資者風險承擔能力發生重大變化時,可主動申請對自身風險承擔能力進行重新評估。第十八條【調查問卷內容】募集機構設計投資者風險調查問卷時應建立科學有效的評估方法,確保問卷結果與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匹配。調查問卷主要內容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投資者基本信息,其中個人投資者基本信息包括身份信息、年齡、學歷、職業、聯系方式等信息;機構投資者基本信息包括工商登記中的必備信息、聯系方式等信息;(二)財務狀況,其中個人投資者財務狀況包括金融資產狀況、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收入中可用于金融投資的比例等信息;機構投資者財務狀況包括凈資產狀況等信息;(三)投資知識,包括金融法律法規、投資市場和產品情況、對私募基金風險的了解程度、參加專業培訓情況等信息;(四)投資經驗,包括投資期限、實際投資產品類型、投資金融產品的數量、參與投資的金融市場情況等;(五)風險偏好,包括投資目的、風險厭惡程度、計劃投資期限、投資出現波動時的焦慮狀態等。對投資者上述信息的獲取應以投資者自愿為前提。私募基金投資者風險調查問卷(內容與格式指引)詳見附件一。第十九條【在線特定對象調查程序】募集機構通過互聯網媒介在線向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的,應當設置在線特定對象調查程序,投資者承諾其符合合格投資者標準。前述認定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一)投資者如實填報真實身份信息及聯系方式;(二)募集機構應通過驗證碼等有效方式核實用戶的注冊信息;(三)投資者閱讀并同意募集機構的網絡服務協議;(四)投資者閱讀并確認其自身符合《暫行辦法》第三章關于合格投資者的規定;(五)投資者在線填寫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調查問卷;(六)募集機構根據調查問卷及其評估方法在線確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第四章私募基金推介第二十條【推介材料責任方】推介材料應由募集機構制作使用,募集機構對推介材料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負責。其他任何機構或個人不得使用、更改、變相使用私募基金推介材料。第二十一條【推介材料內容及信息披露要素】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內容應與基金合同主要內容一致,不得有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推介材料內容包括但不限于:(一)私募基金的名稱和基金類型;(二)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稱、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編碼等基本信息及概況描述;(三)私募基金托管人名稱(如無,應以顯著字體特別標識);(四)私募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和投資限制概況;(五)私募基金收益與風險的匹配情況;(六)私募基金的特殊風險揭示;(七)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信息;(八)投資者承擔的主要費用及費率;(九)私募基金承擔的主要費用及費率;(十)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內容、方式及頻率;(十一)明確指出該文件不得轉載或給第三方傳閱;(十二)中國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其他內容。募集機構應當采取合理方式向投資者揭示風險,確保推介材料中的相關內容清晰、醒目。第二十二條【禁止的推介行為】募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推介私募基金時,禁止以下行為:(一)公開推介或者變相公開推介;(二)推介材料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三)以任何方式承諾投資者資金不受損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諾投資者最低收益,包括宣傳預期收益、預計收益、預測投資業績等;(四)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違規使用安全、保證、承諾、保險、避險、有保障、高收益、無風險等可能使投資人認為沒有風險的表述;(五)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六)惡意貶低同行;(七)允許非本機構雇傭的人員進行推介;(八)推介非本機構募集的私募基金;(九)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和中國基金業協會自律規則禁止的其他行為。第二十三條【禁止的推介載體】募集機構不得通過下列媒介渠道推介私募基金:(一)公開出版資料;(二)面向社會公眾的宣傳單、布告、手冊、信函、傳真;(三)未經邀約面向公眾的講座、報告會、分析會;(四)海報、戶外廣告;(五)電視、電影、電臺及其他音像等公共傳播媒體;(六)公共網站鏈接廣告、博客等;(七)未設置特定對象調查程序的募集機構官方網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聯網媒介;(八)未經特定對象調查程序的電話、短信和電子郵件等通訊媒介;(九)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和中國基金業協會自律規則禁止的其他行為。第五章合格投資者確認及基金合同簽署第二十四條【投資者適當性】募集機構應當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機構對私募基金進行風險評級,建立科學有效的私募基金風險評級標準和方法,并應當根據私募基金的風險類型和評級結果,向投資者推介與其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第二十五條【風險揭示書】在投資者簽署基金合同之前,募集機構應當向投資者說明有關法律法規,須重點揭示私募基金風險,并與投資者一同簽署風險揭示書。風險揭示書的內容包括但不限于:(一)私募基金的特殊風險,包括基金合同與中國基金業協會合同指引不一致的風險、基金未托管風險、基金委托募集的風險、未在中國基金業協會備案的風險、聘請投資顧問的風險等;(二)私募基金投資運作中面臨的一般風險,包括資金損失風險、流動性風險、募集失敗風險等;(三)投資者對基金合同中投資者權益相關重要條款的逐項確認,包括當事人權利義務、費用及稅收、糾紛解決方式等。私募投資基金風險揭示書(內容與格式指引)詳見附件二。第二十六條【合格投資者確認程序】在完成私募基金風險揭示后,投資者應當向募集機構提供金融資產證明文件,募集機構應當審查其是否符合合格投資者條件。第二十七條【合格投資者標準】根據《暫行辦法》第十二條,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于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于100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單位和個人:(一)凈資產不低于1000萬元的單位;(二)金融資產不低于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萬元的個人。前款所稱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托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第二十八條【當然合格投資者豁免確認】《暫行辦法》第十三條所規定的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依法設立并在中國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投資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等憑相關證明文件可豁免履行本辦法所述合格投資者確認程序。第二十九條【投資冷靜期】在完成合格投資者確認程序后,募集機構應給予投資者不少于一天的投資冷靜期,投資者在冷靜期滿后方可簽署私募基金合同。第三十條【回訪確認】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投資者簽署基金合同后,指令本機構的非基金推介業務人員以錄音電話、電郵等適當方式進行回訪,回訪過程不得出現誘導性陳述,須客觀確認合格投資者的身份及投資決定。未經回訪確認,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簽署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可以約定,經回訪確認程序的合同方可生效。第六章自律管理第三十一條【自律檢查】中國基金業協會可以按照相關自律規則,對會員及登記機構的私募基金募集行為合規性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現場和非現場自律檢查,會員及登記機構應當予以配合。第三十二條【不當委托的責任】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未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機構募集私募基金的,中國基金業協會不予辦理私募基金備案業務。第三十三條【一般違規募集的責任】募集機構在開展私募基金募集業務過程中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九條的規定,中國基金業協會可以視情節輕重對募集機構采取要求限期改正、行業內譴責、加入黑名單、公開譴責、暫停受理或辦理相關業務、撤銷管理人登記等紀律處分;對相關工作人員采取要求參加強制培訓、行業內譴責、加入黑名單、公開譴責、認定為不適當人選、暫停基金從業資格、取消基金從業資格等紀律處分。第三十四條【嚴重違規募集的責任】募集機構在開展私募基金募集業務過程中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的規定,中國基金業協會可以視情節輕重對募集機構采取加入黑名單、公開譴責、撤銷管理人登記等紀律處分;對相關工作人員采取行業內譴責、加入黑名單、公開譴責、取消基金從業資格等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移送中國證監會處理。第三十五條【其他責任】募集機構在開展私募基金募集業務過程中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至第十四條的規定,中國基金業協會可以視情節輕重對募集機構采取行業內譴責、加入黑名單、公開譴責、暫停受理或辦理相關業務、撤銷管理人登記等紀律處分;對相關工作人員采取行業內譴責、加入黑名單、公開譴責、認定為不適當人選、暫停基金從業資格、取消基金從業資格等紀律處分。第三十六條【加重處分】募集機構在一年之內兩次被采取談話提醒、書面警示、要求限期改正等紀律處分的,中國基金業協會可對其采取加入黑名單、公開譴責等紀律處分;在兩年之內兩次被采取加入黑名單、公開譴責等紀律處分的,中國基金業協會可以采取撤銷管理人登記等紀律處分,并移送中國證監會處理。第三十七條【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機構的責任】在中國基金業協會登記的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機構就其參與私募基金募集業務的環節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中國基金業協會可以采取相關自律措施。第三十八條【投訴舉報】投資者可以按照規定向中國基金業協會投訴或舉報募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違規募集行為。第三十九條【誠信記錄】募集機構、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因募集過程中的違規行為被中國基金業協會采取相關紀律處分的,中國基金業協會可視情節輕重記入誠信檔案。第四十條【行政與刑事責任】募集機構、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涉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的,移送中國證監會或司法機關處理。第七章附則第四十一條【生效】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第四十二條【解釋】本辦法由中國基金業協會負責解釋。《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起草說明一、起草背景《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自頒布以來,對促進各類私募投資基金(以下簡稱私募基金)健康規范發展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根據《暫行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自行銷售私募基金以及委托銷售機構銷售私募基金兩種方式,由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中國基金業協會)按照不同類別私募基金的特點制定投資者風險識別能力和承擔能力問卷及風險揭示書的內容與格式指引。據此,為加強保護私募基金投資者的合法權益,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的募集市場,中國基金業協會在對近年來私募基金在募集過程中的各種現象、問題研究和總結基礎之上,制定了《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募集行為辦法》、本辦法),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擬以行業自律規則的形式發布實施。(一)私募基金募集現狀私募基金行業的發展日益壯大,風險不斷積聚,風險事件陸續暴露。截至2015年11月,中國基金業協會共辦結143件(次)涉嫌違規的私募案件。涉及的主要違法違規類型表現為公開宣傳、虛假宣傳、保本保收益、向非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1、公開宣傳或者變相公開宣傳在協會辦理自律案件、投訴舉報以及與行政對接案件的過程中,發現一些機構公開或者變相公開宣傳私募基金產品,主要表現為通過公司網站、微信公眾號、工作人員撥打電話等方式公開宣傳推介私募基金產品。2、虛假宣傳私募基金宣傳推介過程中的虛假宣傳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1)私募基金募集機構向投資者混淆管理人角色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銀行、證券公司等機構為其募集資金,利用銀行、證券公司的客戶資源來實現基金產品的迅速募集。由于銷售沖動或其他不明原因,基金銷售機構的工作人員往往并未向投資者披露基金銷售機構與該基金產品之間不存在投資管理關系的事實。一旦私募基金出現兌付危機或其他問題,不明真相的投資者往往到銷售機構討說法,混淆了基金管理人與基金銷售機構的角色。(2)虛假宣傳重要信息一些募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宣傳推介私募基金時存在虛假宣傳的現象,如虛構托管機構、虛構擔保機構、虛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利用投資者對此類機構的信任來實現迅速募集的目的。(3)以保本保收益引誘投資者募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宣傳推介私募基金時以保證本金不受損失,許諾固定收益等方式誘使投資者進行投資,在基金合同收益分配部分寫有“預期收益”、“預計收益”等字樣,使投資者誤以為自己所購私募基金為保障本金的固定收益產品。當前中國社會仍存在不少私募基金投資者雖滿足合格投資者的財務要求,但缺乏法律與投資知識,不能分辨出募集相關人員的虛假宣傳與引誘。一旦基金產品出現投資失敗、兌付危機等風險,受蒙騙的投資者無法接受現實,由于募集人員的推介表述與基金合同內容不一致、證據不足等原因,這類投資者的權益訴求難以得到保障。3、向非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個別募集機構資金募集不合規,違反《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未審查投資者是否滿足合格投資者的相關條件,未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鑒別,未履行投資者適當性審查義務。募集機構“只募錢不看人”,向不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的投資者銷售私募基金,甚至向非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給投資者造成其無法承受的后果,嚴重危害社會的安定團結。4、部分從業人員非法售賣“飛單”在私募基金募集相關環節中,存在一些從業人員未經正式授權即從事募集活動的現象,該類私募基金的風險一旦暴露,投資者維權將遭受重重阻礙。因此,相關人員售賣“飛單”的違法行為亟待遏制,默許從業人員非法售賣“飛單”的募集機構應承擔相應的責任。行業自律統計調查反映出私募基金行業缺乏規范指導,不法分子有機可乘,罔顧法律法規的規定,甚至假借私募的名義行非法集資之實。非法私募混淆視聽,不僅嚴重損害投資者的個人權益,同時給整個行業帶來負面影響,破壞私募行業成長的根基。(二)私募基金募集環節主要問題1、“募管權責不清”催生行業亂象私募基金行業中,因募集和管理權責不清而產生糾紛的案例比比皆是,而由于私募基金行業的固有特點,“募”、“管”權責劃分不清對管理人、募集機構、投資者甚至整個行業都會產生不利影響。(1)“募管權責不清”存在巨大道德風險私募基金管理人遵循的投資理念不同、采取的投資方法各異,私募基金的投資風格多樣。投資者需要挑選適合自己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而私募基金管理人也需要選擇與產品風險相匹配的合格投資者。然而,一些受委托的募集機構,在銷售費用的利誘下,利用信息不對稱向投資者推銷產品,卻在基金出現投資風險后以非基金合同當事人為由,不承擔募集和信息披露責任,讓投資者承擔最終的道德風險。有機構反映投資者頻繁質疑管理人的投資決策和投資理念,在產品凈值發生波動時甚至直接投訴管理人,使得雙方的合作難以維系,而受委托的募集機構對投資者風險識別能力的把控和推介產品過程中的不盡責是造成以上問題的重要原因。(2)“募管權責不清”損害募集機構利益實踐中存在私募基金管理人通過委托銀行、券商等機構代銷私募基金為自身增信的現象,受委托的募集機構工作人員在銷售基金過程中未履行應盡的告知義務,投資者不知曉其購買的基金產品與銷售人員就職的機構之間并無投資管理的法律關系,以上私募基金產品一旦出現問題,投資者往往向受委托的募集機構要求兌付,這將對募集機構的日常工作和聲譽造成不良影響。(3)“募管權責不清”難以有效實現非公開募集私募基金必須以非公開方式募集設立,然而由于職責劃分不清,法律關系界定不明,在實踐中,受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募集機構向客戶推銷私募基金產品時很難保證募集的非公開性,存在相當高的行業風險。2、私募基金募集環節監管存在缺失現有《基金法》、《暫行辦法》框架下,私募基金募集機構需履行合格投資者識別確認以及更高標準的信義義務,因此對私募基金的募集監管要求應當比公募基金更為嚴格,當前公募基金的銷售機構須在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注冊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而對私募基金的銷售資質尚無明文規定。現實中,私募基金募集主要通過管理人或第三方機構以產品銷售的形式完成,在相關規則、罰則缺失的監管環境下,募集機構違規成本較低,導致本應由管理人承擔的受托責任、投資者適當性審查等責任通過不同形式實現轉移、混淆。不僅如此,募集機構應承擔的責任同樣得不到界定和履行,導致無法對其違規募集行為進行有效的防范。在違背甚至侵害投資者利益的行為發生后,更缺乏有效的追償和救助機制。(三)違法違規私募存在的主要原因當前違法違規私募屢禁不止,其原因一方面在于私募行業規則體系不健全,對私募基金募集行為的監管存在缺失,違法違規成本低,驅使一些私募機構募集資金過程中游走于灰色地帶,大打法律擦邊球;另一方面,一些私募機構對現有《基金法》、《暫行辦法》框架下的法律法規認識不夠充分,不能正確理解法律法規的規定,私募基金募集行為缺乏相關指導;最后,投資者教育不到位,私募機構與投資者信息極度不對稱也是造成違法違規私募機構能夠屢屢得逞的重要原因。行業要取得長足發展,必須走規范、合規的道路。私募基金不設行政審批,實行登記備案制,這意味著中國基金業協會擔負著重大的事中事后監管職責。在私募基金的資金募集、登記備案、投資運作等各個環節中,資金募集是發起設立私募基金的一個重要環節。募集行為規范是防范違規風險的第一道防線,是事中監管的一項重要體現。本辦法的實施,可以為規范私募基金募集市場提供自律監管的依據,引導募集機構合法合規經營,加強投資者的教育。二、主要內容《募集行為辦法》分為七章,共四十二條,主要從募集辦法的適用范圍、私募基金募集的一般性規定、特定對象調查、推介行為、合格投資者確認等方面進行自律管理,體現了私募基金募集活動的自律監管框架。主要內容如下:(一)關于募集辦法的適用范圍《募集行為辦法》第二條、第三條明確了以非公開方式向投資者募集資金的行為適用本辦法,只有在中國基金業協會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中國證監會注冊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且成為中國基金業協會會員的機構(以下統稱募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方可從事推介私募基金,發售基金份額(權益),辦理基金份額(權益)認/申購(認繳)、贖回(退出)等募集業務。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機構就其參與私募基金募集業務的環節適用本辦法。外包服務機構包括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募集服務的在中國證監會注冊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且成為中國基金業協會會員的機構(以下簡稱基金銷售機構),為私募基金募集機構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監督、份額登記等與私募基金募集業務相關服務的機構。(二)私募基金募集的一般性規定《募集行為辦法》第二章規定了募集過程中的一般性規定,主要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責任、基金銷售機構的責任、基金銷售協議、合理的注意義務、保密義務及投資者資料保存義務等。《募集行為辦法》第六條規定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責任,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銷售機構募集私募基金的特別義務。特別強調,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不因委托募集而免除。《募集行為辦法》第七條規定基金銷售機構在私募基金募集過程中須履行說明義務,合理的注意義務,承擔特定對象調查,私募基金推介及合格投資者確認等相關責任。第八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銷售機構募集私募基金的,須簽訂基金銷售協議并作為基金合同的附件。基金銷售協議須明確管理人、募集機構雙方的權利義務,既能明晰雙方職責,同時保障投資者的知情權。為了杜絕私募行業機構投資者將購買的基金份額拆分,轉售給非合格投資者的亂象,《募集行為辦法》第九條特別強調了募集機構的合理注意義務,并須在基金合同中載明轉讓的條件,禁止任何機構和個人以非法拆分銷售為目的購買私募基金。《募集行為辦法》第十條及第十一條分別規定了募集機構的保密義務和投資者資料保存義務。《募集行為辦法》第十二條至第十三條規定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必須與監督機構聯名開立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統一歸集管理募集資金。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證券公司等大型機構自行募集私募基金的,可以以自身名義開立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但須向中國基金業協會報告相關風控制度。同時,對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的監督須簽訂監督協議,明確反洗錢義務履職及責任劃分,及保障投資者資金安全的連帶責任條款。《募集行為辦法》第十四條對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的資金安全提出了具體要求。(三)關于特定對象調查《募集行為辦法》第十五條強調了募集機構可以公開宣傳的信息及方式,應確保宣傳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不得包含基金產品的推介。在特定對象調查程序方面,《募集行為辦法》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規定了募集機構在向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應當采取問卷調查等方式,對投資者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并由投資者簽字承諾其符合合格投資者標準。關于調查問卷的主要內容,《募集行為辦法》第十八條規定了必須包含的核心條款,并強調了對投資者相關信息的獲取應以投資者自愿為前提。中國基金業協會按照《暫行辦法》的規定制定了《私募基金投資者風險調查問卷(內容與格式指引)》。針對互聯網媒介推介私募基金的,《募集行為辦法》第十九條對募集機構在線推介私募基金設置在線特定對象調查程序做出特殊要求。(四)關于私募基金的宣傳推介為規范私募基金的推介行為,杜絕募集機構從業人員非法售賣“飛單”,規避承擔相應責任,《募集行為辦法》第二十條規定了推介材料的責任方為募集機構,應當對推介材料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負責。《募集行為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了推介材料應具備的基本內容及信息披露要素。同時,《募集行為辦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還從反面規定了禁止的推介行為和禁止的推介載體,全面細化了私募基金推介的自律要求。(五)關于合格投資者確認《募集行為辦法》第二十四條明確了募集機構應當向投資者推介與其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在基金風險揭示方面,為更好地保護投資者利益,《募集行為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了風險揭示書的具體內容,按照《暫行辦法》的要求,中國基金業協會制定了《私募投資基金風險揭示書(內容與格式指引)》。第二十六條規定了關于合格投資者身份的確認程序,投資者應當提供金融資產證明文件,募集機構應當審查其是否符合合格投資者條件。第二十七條強調了《暫行辦法》所規定的合格投資者的標準。第二十八條規定了豁免合格投資者確認的條件及范圍。第二十九條做出投資冷靜期的規定,明確要求在完成合格投資者確認程序后,募集機構應給予投資者不少于一天的投資冷靜期,投資冷靜期過后,該投資者方可簽訂私募基金合同,投資者簽署基金合同后,基金銷售機構的募集服務結束。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募集行為辦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在投資者簽署基金合同后以錄音電話、電郵等適當方式進行回訪,并且規定未經電話回訪確認程序,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簽署基金合同。該條特別強調回訪確認與基金合同的簽署應由私募基金管理人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承擔受托責任,依照法律法規應承擔的責任不因委托募集而轉移,反向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承擔合格投資者的確認責任,避免出現管理人不承認募集人員募集行為適當性的責任推諉。(六)關于自律管理《募集行為辦法》第三十一條至第四十條規定了募集機構、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機構及其相關工作人員在募集私募基金的過程中違反本辦法的相應罰則,明確了中國基金業協會在行業自律管理、合規性自律檢查及懲處違反自律規則行為等方面的職責。投資者可以按照中國基金業協會的有關規定向協會投訴或舉報違規募集行為。募集機構、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因募集過程中的違規行為被中國基金業協會采取相關紀律處分的,中國基金業協會可視情節輕重記入誠信檔案。同時,募集機構、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時,移送中國證監會或司法機關處理。(七)附則《募集行為辦法》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二條規定了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中國基金業協會為本辦法的唯一有權解釋方。三、《募集行為辦法》涉及的主要問題(一)規范私募基金的募集主體資格鑒于私募基金的募集/銷售應當比公募基金銷售具有更高的標準,《募集行為辦法》將募集機構主體資格確定為在中國中國基金業協會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中國證監會注冊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且成為中國基金業協會會員的機構。一方面強調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受托人義務,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應當承擔的固有責任不因委托而轉移;另一方面強調了募集機構的注意義務、銷售適當性責任、信息披露義務等,以期能夠摒除市場上雜亂無序的第三方理財機構,避免監管真空造成日益加劇的詐騙及非法集資隱患,更好地維護投資者利益,促進現有市場私募募集格局的優化。(二)

溫馨提示

  • 1. 本站所有資源如無特殊說明,都需要本地電腦安裝OFFICE2007和PDF閱讀器。圖紙軟件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壓縮文件請下載最新的WinRAR軟件解壓。
  • 2. 本站的文檔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圖紙等,如果需要附件,請聯系上傳者。文件的所有權益歸上傳用戶所有。
  • 3. 本站RAR壓縮包中若帶圖紙,網頁內容里面會有圖紙預覽,若沒有圖紙預覽就沒有圖紙。
  • 4. 未經權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將文件中的內容挪作商業或盈利用途。
  • 5. 人人文庫網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僅對用戶上傳內容的表現方式做保護處理,對用戶上傳分享的文檔內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編輯,并不能對任何下載內容負責。
  • 6. 下載文件中如有侵權或不適當內容,請與我們聯系,我們立即糾正。
  • 7. 本站不保證下載資源的準確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時也不承擔用戶因使用這些下載資源對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傷害或損失。

評論

0/150

提交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