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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實用法律知識

——公司客戶經理應注意的法律問題2012.512/20/20221銀行實用法律知識

——公司客戶經理應注意的法

主要涉及法律《公司法》《合同法》《擔保法》及《物權法》《票據法》12/20/20222主要涉及法律《公司法》12/19/20222

主要內容公司客戶經理的法律地位在選擇客戶時應注意的法律問題(正確認識客戶—公司法簡介)在訂立和履行合同時應注意的法律問題正確運用擔保,維護銀行債權12/20/20223主要內容公司客戶經理的法律地位12/19/20223一、公司客戶經理的法律地位商業銀行客戶經理的法律地位

商業銀行的客戶經理是商業銀行的代理人。

商業銀行的客戶經理在對外進行業務活動時,其法律地位是非常確定的,即客戶經理是銀行的代理人,客戶經理在代理權限范圍內,以銀行的名義獨立與客戶為法律行為,由此而產生的法律后果直接歸屬于銀行。12/20/20224一、公司客戶經理的法律地位商業銀行客戶經理的法律地位12/1二、在選擇客戶時應注意的法律問題(正確認識客戶—公司法簡介)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了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新《公司法》),修訂后的法律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新《公司法》調整了公司設立和公司資本制度,修訂了公司對外擔保規則,完善了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和治理機制,充實了職工民主管理和保護職工權益的內容,健全了對股東尤其是中小股東的保護機制,嚴格了公司股東的責任。公司法律制度的變化對商業銀行經營產生了巨大影響,商業銀行對此應密切關注、高度重視。12/20/20225二、在選擇客戶時應注意的法律問題(正確認識客戶—公司法簡介)公司法修訂的基本情況新公司法發生了脫胎換骨的變化:原11章230條,現十三章219條。增加了兩章,但減少了11條。重新設計條文120多條,修改原來的條文400多處,根據統計,原條文一點沒有改動“幸免”手術的僅僅24條!可以說,修訂后的《公司法》以耳目一新的形象登上了歷史舞臺。12/20/20226公司法修訂的基本情況12/19/20226新公司法的主要特點服務型公司法:放低市場門檻,豐富組織行為形式,鼓勵投資創業,拓寬就業路徑市場型公司法:市場化取向,放松管制,強調商事主體自治,刪除或修改了許多帶有計劃經濟色彩的管制性規定。平等型公司法:善待國有公司和民營公司、中資與外資、自然人與法人投資等不同市場主體,強調營造公平的競爭環境護權型公司法:以投資者為本,全力構建投資者權益保護機制,平衡相關利益各方的權益開放性公司法:立足我國資本市場發展的實際,同時借鑒國外的相關先進制度,與國際接軌,推進資本市場的進一步開放安全型公司法:兼顧效率與安全、并重興利除弊人本型公司法:強調公司社會責任立法技術嫻熟的可操作型公司法:同時推進“兩法”修改,優化法律結構,細化規定,使規范更具操作性12/20/20227新公司法的主要特點12/19/20227新公司法的主要變化體現了“治人才能治本”的立法宗旨公司對外擔保形似開禁實為嚴格一人公司的特別規定取消了公司對外投資的限制小股東的權益保障得到了完善和加強

股東濫用權利應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公司或股東的意思自治得到充分尊重完善股東會和董事會制度降低了公司的設立條件擴大股東出資的財產范圍12/20/20228新公司法的主要變化體現了“治人才能治本”的立法宗旨12/1關注公司法律制度變化對商業銀行經營的影響公司資本制度方面的變化和商業銀行的應對措施新法放松了公司資本制度方面的管制新法大幅降低了公司注冊資本的門檻。新法取消了按有限公司經營內容區分最低注冊資本額的規定。新法拓展了股東出資方式的范圍。商業銀行的應對措施12/20/20229關注公司法律制度變化對商業銀行經營的影響12/19/2022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制度的確立和商業銀行的應對措施新法確立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制度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名自然人股東或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新法關于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特別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十萬元。股東應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新法構建了一人有限公司債權人風險防范制度。商業銀行的應對措施12/20/202210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制度的確立和商業銀行的應對措施12/19/2公司對外轉投資的放松和商業銀行的應對措施新法放松了公司對外轉投資的限制新法基本取消了公司對外轉投資對象的限制。新法取消了公司對外轉投資數額的限制。商業銀行的應對措施12/20/202211公司對外轉投資的放松和商業銀行的應對措施12/19/202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確立和商業銀行的應對措施新法確立了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法人人格否認制度,又稱為“揭開公司面紗制度”,是一項專門的救濟制度,旨在保護第三人(尤其是公司債權人)免遭股東濫用法人人格行為導致的侵害。其具體含義是,當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該股東即喪失依法享有的僅以出資額為限的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的權利,而應對公司全部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新法第二十條規定,公司股東……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商業銀行的應對措施12/20/202212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確立和商業銀行的應對措施12/19/202三、在訂立和履行合同時應注意的法律問題正確訂立合同,確保合同有效正確認識客戶,選擇適格的客戶做交易公司客戶的選擇12/20/202213三、在訂立和履行合同時應注意的法律問題正確訂立合同,確保合同關注合同法對合同有效性方面的規定格式條款及其效力的法律限制格式條款: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格式條款的限制提供方的提示、說明義務(合同法第39條)提供方免責條款、加重對方責任或排除對方主要權利條款的無效(合同法第40條)格式條款的解釋(合同法第41條)12/20/202214關注合同法對合同有效性方面的規定12/19/202214關注合同的效力合同無效的事由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12/20/202215關注合同的效力12/19/202215可變更或者撤銷合同變更或者撤銷事由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協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情況下訂立的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后果12/20/202216可變更或者撤銷合同12/19/202216利用法律,維護銀行合法權益靈活運用合同法,維護銀行利益代位權: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代位權的行使條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且無正當抗辯理由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而怠于行使其債權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以訴訟方式行使12/20/202217利用法律,維護銀行合法權益12/19/202217撤銷權:是指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或者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撤銷權的行使條件債務人行使了不符合經濟效益觀念的法律行為該行為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須在規定的期限內以訴訟方式行使12/20/202218撤銷權:是指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靈活運用訴權,保護銀行利益關注訴訟時效注意收集證據誰主張,誰舉證合理申請支付令訴訟與仲裁12/20/202219靈活運用訴權,保護銀行利益12/19/202219四、正確運用擔保,維護銀行債權選擇適格的擔保人選擇合適的擔保方式正確訂立擔保合同妥善辦理登記手續靈活行使擔保權12/20/202220四、正確運用擔保,維護銀行債權選擇適格的擔保人12/19/2我國目前的擔保制度主要由擔保法、物權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擔保法的司法解釋構成。物權法第178條規定:“擔保法與本法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本法。”依此,在擔保法規定的保證、抵押、質押、定金和留置五種擔保方式中,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中規范保證和定金的條款仍將有效,而擔保物權則主要由物權法進行規范。12/20/202221我國目前的擔保制度主要由擔保法、物權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擔保擔保法等關于貸款擔保的有關規定貸款擔保貸款擔保:指借款人或第三人向貸款人即銀行提供一定的財產或資信,以保障貸款人的債權得以實現的民事行為。依照《擔保法》,擔保合同包括五種:保證合同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定金合同留置合同12/20/202222擔保法等關于貸款擔保的有關規定貸款擔保12/19/20222貸款擔保關系中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大體可用下圖表明:

代償擔保貸款的義務(或有)發放貸款的義務償還貸款的義務擔保人償還代償貸款的義務

借款人(被擔保人)貸款人(擔保權人)12/20/202223貸款擔保關系中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大體可用下圖表明:

貸款保證

貸款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承擔責任的行為。保證主體指有資格提供保證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擔保法》第7條規定,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公民,可以作保證人。依據《擔保法》,國家機關(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或職能部門,均不得成為貸款保證人。不過,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12/20/202224貸款保證貸款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貸款保證的方式指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方式,包括兩種: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依據《擔保法》,當事人對保證方式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按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12/20/202225貸款保證的方式12/19/202225

保證期間保證期間是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債權人要求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是有期間限制的,逾期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保證責任消滅。保證期間不因任何事由發生中斷、中止、延長的法律后果。保證期間分為約定的保證期間和法定的保證期間兩種。約定的保證期間可以由當事人進行約定,法定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六個月。12/20/202226保證期間12/19/202226保證擔保的范圍保證合同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對全部債務即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承擔責任。12/20/202227保證擔保的范圍12/19/202227

借款合同變更對保證責任的影響借款合同與保證合同訂立后,當事人應嚴格履行合同。但是,因為諸多原因,貸款人與借款人可能會變更借款合同。此時,作為貸款人關心的是保證人的保證責任是否會受影響。概言之,除非保證合同另有約定,除轉讓主債權外的主合同的變更都可能會使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12/20/202228

12/19/202228附:物權法常識

物權法的基本概念物物權法規范的物,通常是指有體物或有形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不包括精神產品。但是,物權法第2條第2款同時規定,法律規定權利作為物權客體的,依照其規定。不動產:不動產指土地以及建筑物等土地附著物。動產:顧名思義,動產指可以活動的財產,除不動產以外的都是動產。12/20/202229附:物權法常識物權法的基本概念12/19/202229物權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第2條第3款)

物權的效力:物權的排他效力物權的優先效力物權的追及效力妨礙排除效力12/20/202230物權12/19/202230物權自物權(所有權)他物權集體所有權私人所有權國家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抵押權質權留置權12/20/202231物權自物權他物權集體所有權私人所有權國家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物權法的主要內容物權法共5編,19章,247條一般規定物權法概述物權法的功能第一條為了維護國家基本經濟制度,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明確物的歸屬,發揮物的效用,保護權利人的物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物權法的功能:兩千多年前的孟子曾說,“有恒產者有恒心,無恒產者無恒心”。制定物權法最直接的目的就是明確物的歸屬,發揮物的效用物權法的最主要的功能是:定紛止爭,物盡其用12/20/202232物權法的主要內容12/19/202232物權法的基本原則物權法定原則:物權法第5條規定:“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物權法定原則,是指能設立哪些種類的物權,各種物權有哪些內容,只能由法律規定,當事人之間不能創立。12/20/202233物權法的基本原則12/19/202233物權公示原則:物權法第6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物權變動的關鍵點:不動產就是登記,動產就是交付確定物的歸屬就是不動產看登記,動產看占有12/20/202234物權公示原則:物權法第6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物權變動(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物權變動原則基本規定物權法第9條第1款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物權法第23條規定:“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綜上,不論是對不動產登記還是動產交付,我國物權法所規定的物權變動都以生效主義為原則,對抗主義為例外。原則的例外物權法第9條第2款規定:“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物權法第24條規定:“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12/20/202235物權變動(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12/19/2022不動產登記統一登記制度物權法第10條規定:“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統一登記的范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登記的不動產變動發生效力的時間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生效(物權法第14條)不動產登記簿不動產登記簿與不動產權屬證書的關系: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物權法第17條)12/20/202236不動產登記12/19/202236登記資料的查詢權利人、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查詢、復制登記資料,登記機構應當提供。更正登記與異議登記物權法第19條規定:“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登記。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書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證據證明登記確有錯誤的,登記機構應當予以更正。

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異議登記。登記機構予以異議登記的,申請人在異議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不起訴,異議登記失效。異議登記不當,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向申請人請求損害賠償。”12/20/202237登記資料的查詢12/19/202237錯誤登記的責任物權法條21條規定:“當事人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登記,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登記錯誤,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登記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登記機構賠償后,可以向造成登記錯誤的人追償。”12/20/202238錯誤登記的責任12/19/202238物權法的一般規定與擔保法相比,物權法的主要增加和修改擴大了可用于擔保的財產范圍增加了擔保物權的實現條件修改了混合共同擔保的規定簡化了擔保物權的實現程序區分了擔保合同效力與擔保物權效力完善了最高額抵押權的規則規定了抵押權的存續期間對不同種類擔保物權的實現順序做了規定擴展了留置權的適用范圍12/20/202239物權法的一般規定與擔保法相比,物權法的主要增加和修改12/1擔保物權的含義及其實現條件(物權法第170條)擔保物權的含義擔保物權是以直接支配特定財產的交換價值為內容,以確保債權實現為目的而設定的物權,包括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擔保物權的實現條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擔保物權適用范圍及反擔保的規定(物權法171條)適用范圍: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反擔保12/20/202240擔保物權的含義及其實現條件(物權法第170條)12/19/2主從合同的關系物權法第172條規定:“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該規定排除了當事人的意思自治12/20/202241主從合同的關系12/19/202241混合共同擔保(同一債權既有人保又有物保)物權法第176條規定:“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約定優先原則法定的承擔責任的方法: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時,債權人有選擇權;債務人提供物的擔保時,債權人無選擇權物的擔保被拋棄時保證責任的承擔:物權法第194、218條規定擔保物權的消滅:物權法第177條12/20/202242混合共同擔保(同一債權既有人保又有物保)12/19/2022抵押權抵押權與適格的抵押財產抵押權是指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適格的抵押財產(抵押財產的范圍):物權法第180條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建設用地使用權;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交通運輸工具;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抵押人可以將上述所列財產一并抵押。12/20/202243抵押權抵押權與適格的抵押財產12/19/202243禁止抵押的財產土地所有權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12/20/202244禁止抵押的財產12/19/202244抵押合同與抵押登記抵押合同的要式性:書面合同關于不動產抵押登記物權法187條規定:“以本法180條第1款第1項至第3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5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不動產抵押應登記,登記是生效要件抵押合同的效力與物權變動(抵押權設立)的效力相區分動產抵押效力的規定物權法188條規定:“以本法第180條第1款第4項、第6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5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登記為對抗要件12/20/202245抵押合同與抵押登記12/19/202245最高額抵押權含義與特點最高額抵押權是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對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擔保財產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有權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該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特點最高額抵押是對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擔保所擔保的債權具有不確定性有最高債權限額特別關注:最高額抵押權設立前已經存在的債權,經當事人同意,可以轉入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范圍。12/20/202246最高額抵押權12/19/202246最高額抵押合同的轉讓與變更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部分債權轉讓的,最高額抵押權不得轉讓,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可以通過協議變更債權確定的期間、債權范圍以及最高債權額,但變更的內容不得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債權確定的情形約定的債權確定期間屆滿沒有約定債權確定期間或者約定不明確,抵押權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額抵押權設立之日起滿二年后請求確定債權新的債權不可能發生抵押財產被查封、扣押債務人、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被撤銷法律規定債權確定的其他情形。12/20/202247最高額抵押合同的轉讓與變更12/19/202247抵押與租賃的關系訂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財產已出租的,原租賃關系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抵押權設立后抵押財產出租的,該租賃關系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權。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的優先購買權抵押權流質契約禁止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12/20/202248抵押與租賃的關系12/19/202248抵押權人的權利抵押權人的處分權抵押權的讓與,物權法第192條將抵押權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抵押權的拋棄,物權法第194條抵押權的次序權,物權法第199條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定清償抵押權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抵押權已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抵押權的保全權,物權法第193條優先受償權12/20/202249抵押權人的權利12/19/202249抵押人的權利設定多個抵押權的權利出租抵押物的權利抵押物的處分權孳息收取權抵押權的實現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議。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特別關注實現抵押權的條件和實現程序的簡化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12/20/202250抵押人的權利12/19/20225012/20/20225112/19/202251銀行實用法律知識

——公司客戶經理應注意的法律問題2012.512/20/202252銀行實用法律知識

——公司客戶經理應注意的法

主要涉及法律《公司法》《合同法》《擔保法》及《物權法》《票據法》12/20/202253主要涉及法律《公司法》12/19/20222

主要內容公司客戶經理的法律地位在選擇客戶時應注意的法律問題(正確認識客戶—公司法簡介)在訂立和履行合同時應注意的法律問題正確運用擔保,維護銀行債權12/20/202254主要內容公司客戶經理的法律地位12/19/20223一、公司客戶經理的法律地位商業銀行客戶經理的法律地位

商業銀行的客戶經理是商業銀行的代理人。

商業銀行的客戶經理在對外進行業務活動時,其法律地位是非常確定的,即客戶經理是銀行的代理人,客戶經理在代理權限范圍內,以銀行的名義獨立與客戶為法律行為,由此而產生的法律后果直接歸屬于銀行。12/20/202255一、公司客戶經理的法律地位商業銀行客戶經理的法律地位12/1二、在選擇客戶時應注意的法律問題(正確認識客戶—公司法簡介)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了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新《公司法》),修訂后的法律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新《公司法》調整了公司設立和公司資本制度,修訂了公司對外擔保規則,完善了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和治理機制,充實了職工民主管理和保護職工權益的內容,健全了對股東尤其是中小股東的保護機制,嚴格了公司股東的責任。公司法律制度的變化對商業銀行經營產生了巨大影響,商業銀行對此應密切關注、高度重視。12/20/202256二、在選擇客戶時應注意的法律問題(正確認識客戶—公司法簡介)公司法修訂的基本情況新公司法發生了脫胎換骨的變化:原11章230條,現十三章219條。增加了兩章,但減少了11條。重新設計條文120多條,修改原來的條文400多處,根據統計,原條文一點沒有改動“幸免”手術的僅僅24條!可以說,修訂后的《公司法》以耳目一新的形象登上了歷史舞臺。12/20/202257公司法修訂的基本情況12/19/20226新公司法的主要特點服務型公司法:放低市場門檻,豐富組織行為形式,鼓勵投資創業,拓寬就業路徑市場型公司法:市場化取向,放松管制,強調商事主體自治,刪除或修改了許多帶有計劃經濟色彩的管制性規定。平等型公司法:善待國有公司和民營公司、中資與外資、自然人與法人投資等不同市場主體,強調營造公平的競爭環境護權型公司法:以投資者為本,全力構建投資者權益保護機制,平衡相關利益各方的權益開放性公司法:立足我國資本市場發展的實際,同時借鑒國外的相關先進制度,與國際接軌,推進資本市場的進一步開放安全型公司法:兼顧效率與安全、并重興利除弊人本型公司法:強調公司社會責任立法技術嫻熟的可操作型公司法:同時推進“兩法”修改,優化法律結構,細化規定,使規范更具操作性12/20/202258新公司法的主要特點12/19/20227新公司法的主要變化體現了“治人才能治本”的立法宗旨公司對外擔保形似開禁實為嚴格一人公司的特別規定取消了公司對外投資的限制小股東的權益保障得到了完善和加強

股東濫用權利應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公司或股東的意思自治得到充分尊重完善股東會和董事會制度降低了公司的設立條件擴大股東出資的財產范圍12/20/202259新公司法的主要變化體現了“治人才能治本”的立法宗旨12/1關注公司法律制度變化對商業銀行經營的影響公司資本制度方面的變化和商業銀行的應對措施新法放松了公司資本制度方面的管制新法大幅降低了公司注冊資本的門檻。新法取消了按有限公司經營內容區分最低注冊資本額的規定。新法拓展了股東出資方式的范圍。商業銀行的應對措施12/20/202260關注公司法律制度變化對商業銀行經營的影響12/19/2022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制度的確立和商業銀行的應對措施新法確立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制度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名自然人股東或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新法關于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特別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十萬元。股東應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新法構建了一人有限公司債權人風險防范制度。商業銀行的應對措施12/20/202261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制度的確立和商業銀行的應對措施12/19/2公司對外轉投資的放松和商業銀行的應對措施新法放松了公司對外轉投資的限制新法基本取消了公司對外轉投資對象的限制。新法取消了公司對外轉投資數額的限制。商業銀行的應對措施12/20/202262公司對外轉投資的放松和商業銀行的應對措施12/19/202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確立和商業銀行的應對措施新法確立了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法人人格否認制度,又稱為“揭開公司面紗制度”,是一項專門的救濟制度,旨在保護第三人(尤其是公司債權人)免遭股東濫用法人人格行為導致的侵害。其具體含義是,當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該股東即喪失依法享有的僅以出資額為限的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的權利,而應對公司全部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新法第二十條規定,公司股東……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商業銀行的應對措施12/20/202263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確立和商業銀行的應對措施12/19/202三、在訂立和履行合同時應注意的法律問題正確訂立合同,確保合同有效正確認識客戶,選擇適格的客戶做交易公司客戶的選擇12/20/202264三、在訂立和履行合同時應注意的法律問題正確訂立合同,確保合同關注合同法對合同有效性方面的規定格式條款及其效力的法律限制格式條款: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格式條款的限制提供方的提示、說明義務(合同法第39條)提供方免責條款、加重對方責任或排除對方主要權利條款的無效(合同法第40條)格式條款的解釋(合同法第41條)12/20/202265關注合同法對合同有效性方面的規定12/19/202214關注合同的效力合同無效的事由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12/20/202266關注合同的效力12/19/202215可變更或者撤銷合同變更或者撤銷事由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協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情況下訂立的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后果12/20/202267可變更或者撤銷合同12/19/202216利用法律,維護銀行合法權益靈活運用合同法,維護銀行利益代位權: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代位權的行使條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且無正當抗辯理由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而怠于行使其債權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以訴訟方式行使12/20/202268利用法律,維護銀行合法權益12/19/202217撤銷權:是指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或者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撤銷權的行使條件債務人行使了不符合經濟效益觀念的法律行為該行為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須在規定的期限內以訴訟方式行使12/20/202269撤銷權:是指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靈活運用訴權,保護銀行利益關注訴訟時效注意收集證據誰主張,誰舉證合理申請支付令訴訟與仲裁12/20/202270靈活運用訴權,保護銀行利益12/19/202219四、正確運用擔保,維護銀行債權選擇適格的擔保人選擇合適的擔保方式正確訂立擔保合同妥善辦理登記手續靈活行使擔保權12/20/202271四、正確運用擔保,維護銀行債權選擇適格的擔保人12/19/2我國目前的擔保制度主要由擔保法、物權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擔保法的司法解釋構成。物權法第178條規定:“擔保法與本法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本法。”依此,在擔保法規定的保證、抵押、質押、定金和留置五種擔保方式中,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中規范保證和定金的條款仍將有效,而擔保物權則主要由物權法進行規范。12/20/202272我國目前的擔保制度主要由擔保法、物權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擔保擔保法等關于貸款擔保的有關規定貸款擔保貸款擔保:指借款人或第三人向貸款人即銀行提供一定的財產或資信,以保障貸款人的債權得以實現的民事行為。依照《擔保法》,擔保合同包括五種:保證合同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定金合同留置合同12/20/202273擔保法等關于貸款擔保的有關規定貸款擔保12/19/20222貸款擔保關系中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大體可用下圖表明:

代償擔保貸款的義務(或有)發放貸款的義務償還貸款的義務擔保人償還代償貸款的義務

借款人(被擔保人)貸款人(擔保權人)12/20/202274貸款擔保關系中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大體可用下圖表明:

貸款保證

貸款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承擔責任的行為。保證主體指有資格提供保證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擔保法》第7條規定,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公民,可以作保證人。依據《擔保法》,國家機關(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或職能部門,均不得成為貸款保證人。不過,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12/20/202275貸款保證貸款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貸款保證的方式指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方式,包括兩種: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依據《擔保法》,當事人對保證方式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按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12/20/202276貸款保證的方式12/19/202225

保證期間保證期間是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債權人要求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是有期間限制的,逾期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保證責任消滅。保證期間不因任何事由發生中斷、中止、延長的法律后果。保證期間分為約定的保證期間和法定的保證期間兩種。約定的保證期間可以由當事人進行約定,法定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六個月。12/20/202277保證期間12/19/202226保證擔保的范圍保證合同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對全部債務即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承擔責任。12/20/202278保證擔保的范圍12/19/202227

借款合同變更對保證責任的影響借款合同與保證合同訂立后,當事人應嚴格履行合同。但是,因為諸多原因,貸款人與借款人可能會變更借款合同。此時,作為貸款人關心的是保證人的保證責任是否會受影響。概言之,除非保證合同另有約定,除轉讓主債權外的主合同的變更都可能會使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12/20/202279

12/19/202228附:物權法常識

物權法的基本概念物物權法規范的物,通常是指有體物或有形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不包括精神產品。但是,物權法第2條第2款同時規定,法律規定權利作為物權客體的,依照其規定。不動產:不動產指土地以及建筑物等土地附著物。動產:顧名思義,動產指可以活動的財產,除不動產以外的都是動產。12/20/202280附:物權法常識物權法的基本概念12/19/202229物權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第2條第3款)

物權的效力:物權的排他效力物權的優先效力物權的追及效力妨礙排除效力12/20/202281物權12/19/202230物權自物權(所有權)他物權集體所有權私人所有權國家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抵押權質權留置權12/20/202282物權自物權他物權集體所有權私人所有權國家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物權法的主要內容物權法共5編,19章,247條一般規定物權法概述物權法的功能第一條為了維護國家基本經濟制度,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明確物的歸屬,發揮物的效用,保護權利人的物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物權法的功能:兩千多年前的孟子曾說,“有恒產者有恒心,無恒產者無恒心”。制定物權法最直接的目的就是明確物的歸屬,發揮物的效用物權法的最主要的功能是:定紛止爭,物盡其用12/20/202283物權法的主要內容12/19/202232物權法的基本原則物權法定原則:物權法第5條規定:“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物權法定原則,是指能設立哪些種類的物權,各種物權有哪些內容,只能由法律規定,當事人之間不能創立。12/20/202284物權法的基本原則12/19/202233物權公示原則:物權法第6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物權變動的關鍵點:不動產就是登記,動產就是交付確定物的歸屬就是不動產看登記,動產看占有12/20/202285物權公示原則:物權法第6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物權變動(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物權變動原則基本規定物權法第9條第1款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物權法第23條規定:“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綜上,不論是對不動產登記還是動產交付,我國物權法所規定的物權變動都以生效主義為原則,對抗主義為例外。原則的例外物權法第9條第2款規定:“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物權法第24條規定:“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12/20/202286物權變動(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12/19/2022不動產登記統一登記制度物權法第10條規定:“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統一登記的范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登記的不動產變動發生效力的時間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生效(物權法第14條)不動產登記簿不動產登記簿與不動產權屬證書的關系: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物權法第17條)12/20/202287不動產登記12/19/202236登記資料的查詢權利人、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查詢、復制登記資料,登記機構應當提供。更正登記與異議登記物權法第19條規定:“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登記。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書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證據證明登記確有錯誤的,登記機構應當予以更正。

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異議登記。登記機構予以異議登記的,申請人在異議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不起訴,異議登記失效。異議登記不當,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向申請人請求損害賠償。”12/20/202288登記資料的查詢12/19/202237錯誤登記的責任物權法條21條規定:“當事人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登記,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登記錯誤,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登記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登記機構賠償后,可以向造成登記錯誤的人追償。”12/20/202289錯誤登記的責任12/19/202238物權法的一般規定與擔保法相比,物權法的主要增加和修改擴大了可用于擔保的財產范圍增加了擔保物權的實現條件修改了混合共同擔保的規定簡化了擔保物權的實現程序區分了擔保合同效力與擔保物權效力完善了最高額抵押權的規則規定了抵押權的存續期間對不同種類擔保物權的實現順序做了規定擴展了留置權的適用范圍12/20/202290物權法的一般規定與擔保法相比,物權法的主要增加和修改12/1擔保物權的含義及其實現條件(物權法第170條)擔保物權的含義擔保物權是以直接支配特定財產的交換價值為內容,以確保債權實現為目的而設定的物權,包括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擔保物權的實現條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擔保物權適用范圍及反擔保的規定(物權法171條)適用范圍: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反擔保12/20/202291擔保物權的含義及其實現條件(物權法第170條)12/19/2主從合同的關系物權法第172條規定:“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該規定排除了當事人的意思自治12/20/202292主從合同的關系12/19/202241混合共同擔保(同一債權既有人保又有物保)物權法第176條規定:“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約定優先原則法定的承擔責任的方法: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時,債權人有選擇權;債務人提供物的擔保時,債權人無選擇權物的擔保被拋棄時保證責任的承擔:物權法第194、218條規定擔保物權的消滅:物權法第177條12/20/202293混合共同擔保(同一債權既有人保又有物保)12/19/2022抵押權抵押權與適格的抵押財產抵押權是指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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