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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十章公平競爭和補救措施協議第一節反傾銷協議第二節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第三節保障措施協議12/12/20221第十章公平競爭和補救措施協議12/11/20221第一節反傾銷協議一、產生背景二、關于反傾銷的實體性規定三、實施反傾銷措施的基本程序四、其他規定12/12/20222第一節反傾銷協議一、產生背景12/11/20222一、產生背景傾銷一般是指一國出口商以低于產品正常價值的價格,將產品出口到另一國市場的行為。產品傾銷在國際貿易中由來已久,可追溯到20世紀初。傾銷行為一出現,就被—些國家認為是不公平的貿易做法,并通過立法采取反傾銷措施予以抵制,以保護國內相關產業。加拿大1904年《海關關稅法》,在世界上首次系統地規定了反傾銷措施。為推動締約方普遍接受反傾銷規則,促進反傾銷措施公正實施,避免反傾銷措施被濫用來對國內產業實行長期保護,”烏拉圭回合”達成《關于實施〈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6條的協議》,即《反傾銷協議》。對所有世貿組織成員適用。12/12/20223一、產生背景傾銷一般是指一國出口商以低于產品正常價值的價格,二、關于反傾銷的實體性規定《反傾銷協議》的實體性規定,主要包括實施反傾銷措施的基本要件、反傾銷措施、反傾銷稅的征收和價格承諾等。12/12/20224二、關于反傾銷的實體性規定12/11/20224(一)實施反傾銷措施的基本要件實施反傾銷措施必須具備的三個基本要件是:傾銷,損害,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1.傾銷的確定傾銷是指,一項產品的出口價格,低于其在正常貿易中出口國供其國內消費的同類產品的可比價格,即以低于正常價值的價格進入另一國市場。(1)正常價值的確定(2)出口價格的確定(3)傾銷幅度的確定12/12/20225(一)實施反傾銷措施的基本要件實施反傾銷措施必須具備的三個基2.損害的確定《反傾銷協議》中的損害分三種情況:一是進口方生產同類產品的產業受到實質損害;二是進口方生產同類產品的產業受到實質損害威脅;三是進口方建立生產同類產品的產業受到實質阻礙。12/12/202262.損害的確定《反傾銷協議》中的損害分三種情況:一是進口方生(1)實質損害實質損害指對進口方國內生產同類產品的產業造成實質性的重大損害。對實質損害的確定應依據肯定性證據,并應審查以下內容:第一,進口產品傾銷的數量情況。包括調查期內被控產品的進口絕對數量,或相對于進口方國內生產或消費的相對數量,是否較此前有大量增長。第二,進口產品的傾銷對國內市場同類產品價格的影響。包括調查期內是否使進口方同類產品的價格大幅下降,或在很大程度上抑制價格的上漲,或本應該發生的價格增長。第三,進口產品的傾銷對國內同類產品、產業產生的影響。應考慮和評估所有影響產業狀況的有關經濟因素和指標,包括銷售、利潤、產量、市場份額、生產率、投資收益或設備利用率的實際和潛在的下降;影響國內價格的因素;傾銷幅度的大小;對流動資金、庫存、就業、工資、增長率、籌措資本或投資能力的實際和潛在的消極影響等。12/12/20227(1)實質損害實質損害指對進口方國內生產同類產品的產業造成實(2)實質損害威脅實質損害威脅指進口方的有關產業雖尚未受到實質損害,但可以明顯預見傾銷將對相關產業造成實質性損害,且這種情形非常迫近。對實質損害威脅的確定應依據事實,而不是依據指控、推測或極小的可能性。12/12/20228(2)實質損害威脅實質損害威脅指進口方的有關產業雖尚未受到實(3)產業建立受阻產業建立受阻指進口產品的傾銷阻礙了新產業的實際建立過程,而不是阻礙建立一個新產業的設想或計劃。產業建立受阻的確定必須有充分的證據。12/12/20229(3)產業建立受阻產業建立受阻指進口產品的傾銷阻礙了新產業的(4)損害的累積評估《反傾銷協議》規定,在一定條件下,進口方可以累積評估從不同來源進口的傾銷產品對本國產業的影響。這些條件是:第一,來自每個國家的產品的傾銷幅度超過了2%,即超過了“最低傾銷幅度”。第二,來自每個國家的傾銷產品的進口量并非可忽略不計,一般來講是指高于進口方對該類傾銷產品進口總量的3%;或者幾個出口國各自所占份額雖低于3%,但他們的總和超過進口方進口該傾銷產品總量的7%。第三,根據進口產品之間的競爭條件及進口產品與國內同類產品之間的競爭條件,對進口產品所作的累積評估是適當的。12/12/202210(4)損害的累積評估《反傾銷協議》規定,在一定條件下,進口方3.傾銷與損害之間因果關系的認定《反傾銷協議》規定,進口方主管機構應審查除進口傾銷產品以外的、其他可能使國內產業受到損害的已知因素。這些因素包括:(1)未以傾銷價格出售的進口產品的價格及數量。(2)需求萎縮或消費模式的改變。(3)外國與國內生產商之間的競爭與限制性貿易做法。(4)技術發展、國內產業的出口實績及生產率等。進口方主管機構審查的已知因素不限于上述因素。進口方主管機構應調查、審議其他方面的因素,并分析其對產業損害的影響,并且不應把這些因素造成的產業損害歸咎于進口產品傾銷。12/12/2022113.傾銷與損害之間因果關系的認定《反傾銷協議》規定,進口方主(二)反傾銷措施反傾銷措施包括臨時反傾銷措施和最終反傾銷措施。1.臨時反傾銷措施臨時反傾銷措施是指,進口方主管機構經過調查,初步認定被指控產品存在傾銷,并對國內同類產業造成損害,據此可以在全部調查結束之前,采取臨時性的反傾銷措施,以防止在調查期間國內產業繼續受到損害。臨時反傾銷措施有兩種形式:一是征收臨時反傾銷稅;二是要求進口商自裁決之日起,提供與臨時反傾銷稅數額相等的現金保證金或保函。進口方主管機構應自反傾銷案件正式立案調查之日起60天后,才能采取臨時反傾銷措施。這種措施的實施時間應盡可能短,一般情況下不得超過4個月,特定情況下可以延長到6個月至9個月。12/12/202212(二)反傾銷措施反傾銷措施包括臨時反傾銷措施和最終反傾銷措施2.最終反傾銷措施在全部調查結束后,如果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被調查的產品存在傾銷,國內生產同類產品的產業受到損害,且傾銷與損害之間有因果關系,則進口方主管機構可以采取最終反傾銷措施。最終反傾銷措施采取征收反傾銷稅的形式。12/12/2022132.最終反傾銷措施在全部調查結束后,如果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被調(三)反傾銷稅的征收反傾銷稅是指在正常海關稅費之外,進口方主管機構對傾銷產品征收的一種附加稅。反傾銷稅的稅額不得超過所裁定的傾銷幅度。反傾銷稅的納稅義務人是傾銷產品的進口商,出口商不得直接或間接替進口商承擔反傾銷稅。初裁時的反傾銷稅率與終裁的稅率不同時,其不足部分不再補交,而多交部分則應退還。除非進口方主管機構以復審方式決定繼續維持反傾銷稅,反傾銷稅的征收應自決定征收之日起不超過5年。12/12/202214(三)反傾銷稅的征收反傾銷稅是指在正常海關稅費之外,進口方主(四)價格承諾價格承諾是指,被控傾銷產品的生產商和出口商與進口方主管機構達成協議,出口商提高價格以消除產業損害,進口方相應地中止或終止案件調查。從實際效果講,價格承諾也屬于反傾銷措施的一種形式。12/12/202215(四)價格承諾價格承諾是指,被控傾銷產品的生產商和出口商與進《反傾銷協議》對締結價格承諾協議的規定1.締結協議應在進口方主管機構已經作了肯定性的傾銷和損害的初步裁決后。2.如進口方主管機構認為其接受出口商的價格承諾實際上不可行,如實際或潛在的出口商數量過大,或者其他原因,則可以不接受出口商的價格承諾要求。3.價格承諾可由進口方主管機構提出,但不得強迫出口商接受。4.價格承諾被接受后,應出口商的請求或進口方主管機構決定,可以繼續完成傾銷和損害的調查。如果關于傾銷和損害的調查結論是否定的,則價格承諾自動失效;如結論是肯定的,價格承諾應按照規定繼續有效。5.如果出口商違反了價格承諾協議,則進口方主管機構可以根據有關規定迅速采取行動,包括根據可獲得的最佳信息立即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并可立即追溯征收反傾銷稅。12/12/202216《反傾銷協議》對締結價格承諾協議的規定1.締結協議應在進口方三、實施反傾銷措施的基本程序(一)申請人申請一般情況下,反傾銷調查應基于申請人的申請而開始。為保證申請人的產業代表性,《反傾銷協議》除了規定對國內產業的一般理解外,還規定了進口方主管機構應對產業的代表性進行審核。《反傾銷協議》進一步規定,在表明支持或反對立案申請的企業中,若支持者的集體產量占支持者和反對者總產量的50%以上,且支持者的集體產量不低于國內同類產品生產總量的25%,這些支持者應被認為可代表該產業提出申請。申請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內容應包括傾銷、損害及因果關系的有關材料,缺乏證據的簡單判斷不能滿足立案的要求。12/12/202217三、實施反傾銷措施的基本程序(一)申請人申請12/11/20(二)進口方主管機構審查立案進口方主管機構應審查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的準確性和充分性,以及申請企業的代表性,以便判定是否有足夠的證據證明立案調查是適當的,并就立案問題作出決定。12/12/202218(二)進口方主管機構審查立案12/11/202218(三)反傾銷調查進口方在正式決定立案調查后,應立即發布立案公告。公告應載明出口國的名稱、涉及的產品、開始調查的日期、申請書聲稱傾銷的依據和損害存在的概要說明。一般情況下,反傾銷調查應在1年內結束,最長不得超過從調查開始之后的18個月。12/12/202219(三)反傾銷調查進口方在正式決定立案調查后,應立即發布立案公相關規定1.在調查開始后,如存在下列情況,反傾銷調查應盡快終止。(1)無充分證據證明存在傾銷或產業損害,或者兩者之間沒有因果關系。(2)傾銷幅度,或傾銷產品的進口數量,或產業損害,是可忽略不計的。2.調查的參與。公告發布后,被控產品的出口商、生產商或其他利害關系方,有權要求參與反傾銷調查,陳述自己的觀點和意見。3.聽證會及其他申辯機會。初裁之后,進口方主管機構將會利用各種機會,進一步核實涉訴雙方提供的證據材料,包括舉行聽證會,聽取評論意見及實地核查。4.快速審議。對于反傾銷調查期間未出口被控產品的廠商,如其在反傾銷征稅命令有效期間出口相同或相似產品,進口方應采取“快速審議”的辦法來確定這些廠商的單獨的反傾銷稅率。5.追溯征稅。指對那些在臨時措施適用之前90天內進入消費領域的產品,追溯征收最終反傾銷稅。追溯征稅的條件是:(1)被控產品存在造成損害的傾銷的歷史記錄,或者進口商知道或理應知道出口商在實施傾銷,并且該傾銷會造成損害。(2)損害是由于在相當短的時期內傾銷產品的大量進入造成的。12/12/202220相關規定1.在調查開始后,如存在下列情況,反傾銷調查應盡快終(四)行政復審和司法審議1.行政復審行政復審主要是就繼續征收反傾銷稅的必要性進行審查,以及論證損害是否會因取消或變更反傾銷稅而重新發生。如經論證繼續征收反傾銷稅或按照原稅率征收反傾銷稅是不合理的,則應終止或減少征收反傾銷稅。2.司法審議為保證各成員方公正實施反傾銷措施,《反傾銷協議》規定,各成員在其國內的反傾銷法律中應包含司法審議機構及程序。對最終裁決和行政復審決定等行政行為,利害關系方可以要求通過司法、仲裁或行政法庭按照程序迅速進行審議。這類法庭、仲裁、行政法庭及程序,應完全獨立于作出裁決或復審決定的行政主管機構,保持其獨立性。12/12/202221(四)行政復審和司法審議1.行政復審12/11/202221四、其他規定(一)證據要求及對利害關系方信息的處理(二)關于發展中成員的特別規定(三)反傾銷措施委員會及其職能(四)磋商和爭端解決任何成員方采取反傾銷措施,影響了其他成員方的利益,可以通過反傾銷的磋商和爭端解決途徑尋求解決。《反傾銷協議》規定,除該協議另有規定外,世界貿易組織的爭端解決機制同樣適用于反傾銷。12/12/202222四、其他規定(一)證據要求及對利害關系方信息的處理12/11第二節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一、產生背景二、組成部分及概念界定三、補貼的分類四、補貼的爭端解決和反補貼措施五、優惠待遇和過渡期六、機構和監督12/12/202223第二節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一、產生背景12/11/2022一、產生背景補貼作為公共經濟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為各國廣泛采用。關稅與貿易總協定和世界貿易組織并不否定補貼的作用,但補貼措施如使用不當也會導致不公平競爭,對進口方或第三方的相關產業或其他合法利益造成損害,扭曲貿易和影響資源的合理配置。在“烏拉圭回合”長達8年的談判過程中,補貼與反補貼措施一直是難點和焦點議題。最終達成的《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作為世界貿易組織一攬子協議的組成部分,適用于世界貿易組織所有成員。12/12/202224一、產生背景補貼作為公共經濟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為各國廣泛采二、組成部分及概念界定《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由11個部分和7個附件組成。這11個部分分別是:總則,禁止性補貼,可訴補貼,不可訴補貼,反補貼措施,機構,通知和監督,發展中成員,過渡性安排,爭端解決,最后條款。7個附件分別是:出口補貼例示清單,關于生產過程中投入物消耗的準則,關于確定替代退稅制度為出口補貼的準則,從價補貼總額的計算,搜集關于嚴重侵害的信息的程序,根據第12條第6款進行實地調查的程序,第27條第2款(a)項所指的發展中成員。12/12/202225二、組成部分及概念界定《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由11個部分和(一)補貼《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從主體、形式和效果三個方面對補貼進行了界定,即補貼只有在滿足下列三個條件時才成立:第一,補貼是由政府或公共機構提供;第二,政府提供了財政資助或任何形式的收入或價格支持;第三,補貼使產業或企業得到了利益。包括:1.財政資助2.收入或價格支持3.產業或企業得到利益12/12/202226(一)補貼《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從主體、形式和效果三個方面(二)專向性專向性是指補貼只給予一部分特定的產業、企業、地區。《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只約束具有專向性的補貼,并規定了4種類型的專向性補貼:(1)企業專向性補貼,即政府對部分特定企業進行補貼;(2)產業專向性補貼,即政府對部分特定產業進行補貼;(3)地區專向性補貼,即政府對其領土內的部分特定地區的某些企業進行補貼;(4)禁止性補貼,即與出口實績或使用進口替代相聯系的補貼。12/12/202227(二)專向性專向性是指補貼只給予一部分特定的產業、企業、地區相關規定《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第2條,還明確了認定專向性補貼的一些標準和條件。第一,給予補貼及確定補貼金額的標準或條件必須是客觀和中性的,不得使某些特定企業享受的利益優于其他企業。標準或條件應屬經濟性質,并橫向適用,如按照員工人數或企業規模等授予補貼。第二,這些標準或條件必須在法律、法規或其他官方文件中明確規定,并能夠被核查。第三,這些標準或條件必須是自動的,即只要企業或產業達到規定的條件就應得到補貼,授予補貼的機構不得行使自由裁量權。12/12/202228相關規定《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第2條,還明確了認定專向性補三、補貼的分類《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將專向性補貼分為三類:禁止性補貼可訴補貼不可訴補貼。12/12/202229三、補貼的分類《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將專向性補貼分為三類:(一)禁止性補貼1.出口補貼出口補貼指法律上或事實上以出口實績為條件而給予的補貼。如果法律上明確規定以出口實績作為給予補貼的惟一條件或條件之一,該種補貼則屬于出口補貼;如果法律上雖沒有明確規定以出口實績作為補貼條件,但補貼的給予事實上與實際出口或預期出口(或出口收入)聯系在一起,則該補貼也屬于出口補貼。但并不是出口企業得到的補貼都是出口補貼,因為出口企業也完全可以享受非專向性補貼。出口補貼的影響在于,它會刺激出口的增長,使其他未受補貼的同類產品在競爭中處于不利境地,并可能對進口方或第三方相關產業造成實質損害或實質損害威脅。《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列舉了12種可歸于出口補貼的典型情況:12/12/202230(一)禁止性補貼1.出口補貼12/11/2022302.進口替代補貼進口替代補貼指以使用國產貨物為條件而給予的補貼。與出口補貼給予出口產品的生產者或出口商不同,進口替代補貼給予的對象是國產品的生產者、使用者或消費者。這種補貼的影響在于:它會使進口產品在與受補貼的國產品的競爭中處于劣勢,從而抑制相關產品的進口。鑒于進口替代補貼對進口貿易的抑制和扭曲作用,《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同樣將它納入了禁止范疇。進口替代補貼可以是給予進口替代產業優惠貸款,或為此類企業提供比其他企業更優惠的貨物或服務,或在外匯使用方面提供更多的便利條件,或減免此類企業所得稅等直接稅,或通過允許加速折舊等方式減小所得稅稅基,等等。12/12/2022312.進口替代補貼進口替代補貼指以使用國產貨物為條件而給予的補(二)可訴補貼可訴補貼又稱“黃燈補貼”,指那些不是一律被禁止,但又不能自動免于質疑的補貼。對這類補貼,往往要根據其客觀效果才能判定是否符合世界貿易組織規則。《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第5條,對可訴補貼規定了總體原則,即成員方不得通過使用該協議第1條所規定的專向性補貼,而對其他成員的利益造成不利影響。這種不利影響指以下三種情況:一是對另一成員的國內產業造成損害二是使其他成員喪失或減損根據《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所獲得利益三是嚴重侵害另一成員的利益。12/12/202232(二)可訴補貼可訴補貼又稱“黃燈補貼”,指那些不是一律被禁止(三)不可訴補貼不可訴補貼又稱“綠燈補貼”。《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第四部分規定了兩大類不可訴補貼,一類是不具有專向性的補貼,另一類是符合特定要求的專向性補貼。不具有專向性的補貼可普遍獲得,不針對特定企業、特定產業和特定地區。符合特定要求的專向性補貼,包括研究和開發補貼,貧困地區補貼,環保補貼。研究和開發補貼是指,對公司進行研究和開發活動的援助,或對高等教育機構、研究機構與公司簽約進行研究和開發活動的援助。貧困地區補貼是指,按照一項總體地區發展規劃給予貧困地區的援助。環保補貼是指,為促進現有設施適應法律、法規規定的新的環保要求而提供的援助。《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第8條,對上述補貼規定了非常詳細的限定條件。該協議第31條規定,有關不可訴補貼的規定臨時適用5年(1995年1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12/12/202233(三)不可訴補貼不可訴補貼又稱“綠燈補貼”。《補貼與反補貼措四、補貼的爭端解決和反補貼措施(一)補貼的爭端解決《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對成員方之間有關補貼問題的爭端,提供了更為迅捷的多邊解決程序,以體現對補貼行為的嚴格規范。(二)反補貼措施反補貼措施指進口方主管機構應國內相關產業的申請,對受補貼的進口產品進行反補貼調查,并采取征收反補貼稅或價格承諾等方式,抵消進口產品所享受的補貼,恢復公平競爭,保護受到損害的國內產業。12/12/202234四、補貼的爭端解決和反補貼措施(一)補貼的爭端解決12/11五、優惠待遇和過渡期(一)發展中成員的優惠待遇世界貿易組織所有成員均承認,補貼可在發展中成員的經濟發展計劃中發揮重要作用。因此,《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第八部分詳細規定了各類發展中成員的特殊和差別待遇。與世界貿易組織其他協議相比,《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的優惠待遇涉及范圍較廣,對發展中成員和最不發達成員具有重要的實質意義。12/12/202235五、優惠待遇和過渡期(一)發展中成員的優惠待遇12/11/2(二)轉型經濟成員轉型經濟成員可以實施轉型所必需的計劃和措施。他們可以在世界貿易組織成立后的7年內,保留已向世界貿易組織通知的出口補貼和進口替代補貼。但這些補貼在7年內應逐步取消,或使其符合《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的規定。在7年期限內,為有助于經濟結構調整,這些成員可以免除政府持有的債務,向企業提供贈款以償還債務,而不受“嚴重侵害”規則的制約。12/12/202236(二)轉型經濟成員轉型經濟成員可以實施轉型所必需的計劃和措施(三)發達成員發達成員在3年過渡期(1995~1997年)后,應取消在簽署《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議》之前就已存在的禁止性補貼。這類計劃應在該協議對該成員生效后的90天內,通知世界貿易組織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委員會。12/12/202237(三)發達成員發達成員在3年過渡期(1995~1997年)后六、機構和監督根據《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第六部分規定,世界貿易組織設立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委員會,還設立了常設專家小組。常設專家小組可以在爭端解決機構專家組的請求下,依據爭端解決程序確定某一補貼是否屬被禁止的補貼。12/12/202238六、機構和監督根據《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第六部分規定,世界第三節保障措施協議一、產生背景二、實施保障措施的條件和程序三、保障措施的具體實施四、保障措施委員會的職能12/12/202239第三節保障措施協議一、產生背景12/11/202239一、產生背景1943年,美國和墨西哥簽訂的《互惠貿易協定》首次規定了保障條款。隨后,在美國的主導下,保障條款正式納入了《1947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即第19條“對某種產品進口的緊急措施”。在”烏拉圭回合”中,經過締約方艱苦的討價還價,最終達成了《保障措施協議》,適用于所有成員方。《保障措施協議》由14個條款和1個附件組成。12/12/202240一、產生背景1943年,美國和墨西哥簽訂的《互惠貿易協定》首二、實施保障措施的條件和程序(一)實施保障措施的條件根據《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19條和《保障措施協議》的規定,世貿組織成員方實施保障措施必須滿足三個條件:第一,某項產品的進口激增;第二,進口激增是由于不可預見的情況和成員方履行世界貿易組織義務的結果;第三,進口激增對國內生產同類產品或直接競爭產品的產業,造成了嚴重損害或嚴重損害威脅。12/12/202241二、實施保障措施的條件和程序(一)實施保障措施的條件12/1進口激增《保障措施協議》規定的進口激增,是指產品進口數量的急劇增長,包括絕對增長和相對增長兩種情況。絕對增長是產品實際進口數量的增長。相對增長是相對進口方國內生產而言,進口產品所占市場份額上升。進口產品出現相對增長的情況時,實際進口量并不一定發生改變。例如,某—產品的進口量始終保持在1000,而國內同類產品的產量由原來的4000下降為2000,進口所占市場份額則從20%上升至33.3%,這種情況屬于相對增長。進口激增的后果:進口激增對國內生產同類產品或直接競爭產品的產業,造成了嚴重損害或嚴重損害威脅。12/12/202242進口激增《保障措施協議》規定的進口激增,是指產品進口數量的急(二)實施保障措施的程序1.調查調查是采取保障措施的必經步驟。有關調查應根據成員方事先制定的程序進行,并且應按《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10條規定予以公開。世貿組織成員方主管機構在采取保障措施前,應向所有利害關系方作出適當的公告、舉行公開聽證會,或給進口商、出口商及其他利害關系方提供適當的機會,以陳述證據和看法,對其他相關方的陳述作出答復。調查結束后,主管機構應公布調查報告,列明對一切相關事實和法律問題的調查結果,以及作出的合理結論。2.通知世貿組織成員方應事項立即通知保障措施委員會3.磋商由于采取保障措施會影響到有關成員方根據世界貿易組織相關協議所享有的權利,《保障措施協議》規定,采取或延長保障措施的成員方應與各利害關系方進行磋商,交換意見,并達成諒解。磋商結果應及時通知貨物貿易理事會。12/12/202243(二)實施保障措施的程序1.調查12/11/202243三、保障措施的具體實施保障措施只能以非歧視的方式實施,即進口限制措施僅針對產品,而不論該種產品的來源。12/12/202244三、保障措施的具體實施12/11/202244(一)保障措施實施的形式和期限1.形式實施保障措施,可以采取提高關稅、純粹的數量限制和關稅配額等形式。但保障措施應僅在防止或救濟嚴重損害的必要限度內實施。鑒于非關稅措施對貿易的扭曲作用較大,《保障措施協議》第5條對實施數量限制和配額措施作了專門限定。即實施數量限制,不得使進口數量低于過去三個有代表性年份的平均進口水平,除非進口方有正當理由表明有必要采用與此不同的進口水平。在實施配額限制時,進口方應當與有利害關系的供應方就配額分配進行磋商。如磋商未能達成協議,則進口方應基于供應方前一有代表性時期的進口份額進行分配,除非在保障措施委員會主持磋商中證明,不按這種方法進行分配是有正當理由的。2.期限保障措施的實施期限一般不應超過4年。如果仍需以保障措施防止損害或救濟受損害的產業,或有證據表明該產業正在進行調整,則可延長實施期限。但保障措施的全部實施期限(包括臨時保障措施)不得超過8年。12/12/202245(一)保障措施實施的形式和期限1.形式12/11/20224(二)臨時保障措施《保障措施協議》規定,在緊急情況下,如果遲延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進口成員方可不經磋商而采取臨時保障措施。主管機構只能在初步裁定進口激增已經或正在造成嚴重損害或損害威脅的情況下,方可采取臨時保障措施。臨時保障措施的實施期限不得超過200天,并且此期限計入保障措施總的期限。臨時保障措施應采取增加關稅形式。如果隨后的調查不能證實進口激增對國內有關產業已經造成損害或損害威脅,則增收的關稅應迅速退還。成員方應在采取臨時保障措施前通知保障措施委員會,在采取措施后應盡快與各利害關系方舉行磋商。12/12/202246(二)臨時保障措施《保障措施協議》規定,在緊急情況下,如果遲(三)對實施保障措施的若干限制如果某一保障措施的適用期預計超過1年,進口方在適用期內應按固定的時間間隔逐漸放寬該措施;如果實施期超過3年,進口方須在中期審查實施情況,并根據審查結果撤銷或加快放寬該措施。延長期內的保障措施不得比最初適用的措施更加嚴格,且應繼續放寬。12/12/202247(三)對實施保障措施的若干限制如果某一保障措施的適用期預計超(四)補償與報復由于保障措施針對的是公平貿易條件下的產品進口,其實施必然影響出口方的正當利益。有關世貿組織成員方可就保障措施對貿易產生的不利影響,協商貿易補償的適當方式。如果在30天內未達成協議,受影響的世貿組織出口方可以對世貿組織進口方對等地中止義務,即實施對等報復。如果世貿組織進口方采取保障措施是因為進口的絕對增長,并且該措施符合《保障措施協議》的規定,則世貿組織出口方自保障措施實施之日起的3年內不得進行對等報復。12/12/202248(四)補償與報復由于保障措施針對的是公平貿易條件下的產品進口(五)禁止“灰色區域”措施灰色區域措施指有關國家根據雙邊達成的非正式協議,實施的與世界貿易組織規則不符的進口限制措施。因這些協議透明度很低,故被形象地稱為灰色區域措施。其主要特征是:(1)名義上是出口國自愿承擔的單方面行動,實際上是在進口方的壓力下作出的。(2)規避了取消數量限制和非歧視性原則。(3)有關協議的內容一般包括提高產品價格、限制進口數量及進口監督等。灰色區域措施種類很多。包括自愿出口限制,有秩序的銷售安排,出口節制,出口價格或進口價格調控機制,出口或進口監督,強制的進口卡特爾,任意性出口或進口許可制度等。鑒于灰色區域措施削弱了保障措施的作用,《保障措施協議》明確規定,世貿組織成員方不應尋求、采取或維持任何此類措施;世貿組織成員方不應鼓勵或支持國營或私營企業,采取或維持與上述做法效果相同的非政府措施。根據《保障措施協議》的要求,到1999年底,所有的灰色區域措施都被取消。12/12/202249(五)禁止“灰色區域”措施灰色區域措施指有關國家根據雙邊達成(六)發展中成員的優惠待遇如果源自發展中成員方的產品,在進口方該產品進口總量中所占比例不超過3%,則不得針對該發展中成員的產品實施保障措施。發展中成員實施保障措施最長可至10年。在保障措施的再度適用方面,對發展中成員的限制也較發達成員少。12/12/202250(六)發展中成員的優惠待遇如果源自發展中成員方的產品,在進口四、保障措施委員會的職能1.監督《保障措施協議》的執行,向貨物貿易理事會報告年度總體執行情況,并提出改善建議。2.根據受影響成員的請求,調查某一保障措施的實施,是否遵守了《保障措施協議》的程序性要求,并向貨物貿易理事會報告其調查結果。3.應成員方的請求,對成員方進行的磋商提供協助。4.監督灰色區域措施的取消進程,并酌情向貨物貿易理事會報告。5.應采取保障措施成員的請求,審查中止減讓或其他義務的提議是否實質上對等,并酌情向貨物貿易理事會報告。6.接收并審查《保障措施協議》規定的所有通知。12/12/202251四、保障措施委員會的職能1.監督《保障措施協議》的執行,向貨復習思考題1、何謂傾銷?
2、對非市場解決國家如何確定傾銷可比價格?
3、通過什么程序進行反傾銷調查?
4、補貼分為幾類?
5、采取何種方式對付禁止的補貼?
6、實施保障措施的要件是什么?12/12/202252復習思考題1、何謂傾銷?
2、對非市場解決國家如何確定第十章公平競爭和補救措施協議第一節反傾銷協議第二節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第三節保障措施協議12/12/202253第十章公平競爭和補救措施協議12/11/20221第一節反傾銷協議一、產生背景二、關于反傾銷的實體性規定三、實施反傾銷措施的基本程序四、其他規定12/12/202254第一節反傾銷協議一、產生背景12/11/20222一、產生背景傾銷一般是指一國出口商以低于產品正常價值的價格,將產品出口到另一國市場的行為。產品傾銷在國際貿易中由來已久,可追溯到20世紀初。傾銷行為一出現,就被—些國家認為是不公平的貿易做法,并通過立法采取反傾銷措施予以抵制,以保護國內相關產業。加拿大1904年《海關關稅法》,在世界上首次系統地規定了反傾銷措施。為推動締約方普遍接受反傾銷規則,促進反傾銷措施公正實施,避免反傾銷措施被濫用來對國內產業實行長期保護,”烏拉圭回合”達成《關于實施〈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6條的協議》,即《反傾銷協議》。對所有世貿組織成員適用。12/12/202255一、產生背景傾銷一般是指一國出口商以低于產品正常價值的價格,二、關于反傾銷的實體性規定《反傾銷協議》的實體性規定,主要包括實施反傾銷措施的基本要件、反傾銷措施、反傾銷稅的征收和價格承諾等。12/12/202256二、關于反傾銷的實體性規定12/11/20224(一)實施反傾銷措施的基本要件實施反傾銷措施必須具備的三個基本要件是:傾銷,損害,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1.傾銷的確定傾銷是指,一項產品的出口價格,低于其在正常貿易中出口國供其國內消費的同類產品的可比價格,即以低于正常價值的價格進入另一國市場。(1)正常價值的確定(2)出口價格的確定(3)傾銷幅度的確定12/12/202257(一)實施反傾銷措施的基本要件實施反傾銷措施必須具備的三個基2.損害的確定《反傾銷協議》中的損害分三種情況:一是進口方生產同類產品的產業受到實質損害;二是進口方生產同類產品的產業受到實質損害威脅;三是進口方建立生產同類產品的產業受到實質阻礙。12/12/2022582.損害的確定《反傾銷協議》中的損害分三種情況:一是進口方生(1)實質損害實質損害指對進口方國內生產同類產品的產業造成實質性的重大損害。對實質損害的確定應依據肯定性證據,并應審查以下內容:第一,進口產品傾銷的數量情況。包括調查期內被控產品的進口絕對數量,或相對于進口方國內生產或消費的相對數量,是否較此前有大量增長。第二,進口產品的傾銷對國內市場同類產品價格的影響。包括調查期內是否使進口方同類產品的價格大幅下降,或在很大程度上抑制價格的上漲,或本應該發生的價格增長。第三,進口產品的傾銷對國內同類產品、產業產生的影響。應考慮和評估所有影響產業狀況的有關經濟因素和指標,包括銷售、利潤、產量、市場份額、生產率、投資收益或設備利用率的實際和潛在的下降;影響國內價格的因素;傾銷幅度的大小;對流動資金、庫存、就業、工資、增長率、籌措資本或投資能力的實際和潛在的消極影響等。12/12/202259(1)實質損害實質損害指對進口方國內生產同類產品的產業造成實(2)實質損害威脅實質損害威脅指進口方的有關產業雖尚未受到實質損害,但可以明顯預見傾銷將對相關產業造成實質性損害,且這種情形非常迫近。對實質損害威脅的確定應依據事實,而不是依據指控、推測或極小的可能性。12/12/202260(2)實質損害威脅實質損害威脅指進口方的有關產業雖尚未受到實(3)產業建立受阻產業建立受阻指進口產品的傾銷阻礙了新產業的實際建立過程,而不是阻礙建立一個新產業的設想或計劃。產業建立受阻的確定必須有充分的證據。12/12/202261(3)產業建立受阻產業建立受阻指進口產品的傾銷阻礙了新產業的(4)損害的累積評估《反傾銷協議》規定,在一定條件下,進口方可以累積評估從不同來源進口的傾銷產品對本國產業的影響。這些條件是:第一,來自每個國家的產品的傾銷幅度超過了2%,即超過了“最低傾銷幅度”。第二,來自每個國家的傾銷產品的進口量并非可忽略不計,一般來講是指高于進口方對該類傾銷產品進口總量的3%;或者幾個出口國各自所占份額雖低于3%,但他們的總和超過進口方進口該傾銷產品總量的7%。第三,根據進口產品之間的競爭條件及進口產品與國內同類產品之間的競爭條件,對進口產品所作的累積評估是適當的。12/12/202262(4)損害的累積評估《反傾銷協議》規定,在一定條件下,進口方3.傾銷與損害之間因果關系的認定《反傾銷協議》規定,進口方主管機構應審查除進口傾銷產品以外的、其他可能使國內產業受到損害的已知因素。這些因素包括:(1)未以傾銷價格出售的進口產品的價格及數量。(2)需求萎縮或消費模式的改變。(3)外國與國內生產商之間的競爭與限制性貿易做法。(4)技術發展、國內產業的出口實績及生產率等。進口方主管機構審查的已知因素不限于上述因素。進口方主管機構應調查、審議其他方面的因素,并分析其對產業損害的影響,并且不應把這些因素造成的產業損害歸咎于進口產品傾銷。12/12/2022633.傾銷與損害之間因果關系的認定《反傾銷協議》規定,進口方主(二)反傾銷措施反傾銷措施包括臨時反傾銷措施和最終反傾銷措施。1.臨時反傾銷措施臨時反傾銷措施是指,進口方主管機構經過調查,初步認定被指控產品存在傾銷,并對國內同類產業造成損害,據此可以在全部調查結束之前,采取臨時性的反傾銷措施,以防止在調查期間國內產業繼續受到損害。臨時反傾銷措施有兩種形式:一是征收臨時反傾銷稅;二是要求進口商自裁決之日起,提供與臨時反傾銷稅數額相等的現金保證金或保函。進口方主管機構應自反傾銷案件正式立案調查之日起60天后,才能采取臨時反傾銷措施。這種措施的實施時間應盡可能短,一般情況下不得超過4個月,特定情況下可以延長到6個月至9個月。12/12/202264(二)反傾銷措施反傾銷措施包括臨時反傾銷措施和最終反傾銷措施2.最終反傾銷措施在全部調查結束后,如果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被調查的產品存在傾銷,國內生產同類產品的產業受到損害,且傾銷與損害之間有因果關系,則進口方主管機構可以采取最終反傾銷措施。最終反傾銷措施采取征收反傾銷稅的形式。12/12/2022652.最終反傾銷措施在全部調查結束后,如果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被調(三)反傾銷稅的征收反傾銷稅是指在正常海關稅費之外,進口方主管機構對傾銷產品征收的一種附加稅。反傾銷稅的稅額不得超過所裁定的傾銷幅度。反傾銷稅的納稅義務人是傾銷產品的進口商,出口商不得直接或間接替進口商承擔反傾銷稅。初裁時的反傾銷稅率與終裁的稅率不同時,其不足部分不再補交,而多交部分則應退還。除非進口方主管機構以復審方式決定繼續維持反傾銷稅,反傾銷稅的征收應自決定征收之日起不超過5年。12/12/202266(三)反傾銷稅的征收反傾銷稅是指在正常海關稅費之外,進口方主(四)價格承諾價格承諾是指,被控傾銷產品的生產商和出口商與進口方主管機構達成協議,出口商提高價格以消除產業損害,進口方相應地中止或終止案件調查。從實際效果講,價格承諾也屬于反傾銷措施的一種形式。12/12/202267(四)價格承諾價格承諾是指,被控傾銷產品的生產商和出口商與進《反傾銷協議》對締結價格承諾協議的規定1.締結協議應在進口方主管機構已經作了肯定性的傾銷和損害的初步裁決后。2.如進口方主管機構認為其接受出口商的價格承諾實際上不可行,如實際或潛在的出口商數量過大,或者其他原因,則可以不接受出口商的價格承諾要求。3.價格承諾可由進口方主管機構提出,但不得強迫出口商接受。4.價格承諾被接受后,應出口商的請求或進口方主管機構決定,可以繼續完成傾銷和損害的調查。如果關于傾銷和損害的調查結論是否定的,則價格承諾自動失效;如結論是肯定的,價格承諾應按照規定繼續有效。5.如果出口商違反了價格承諾協議,則進口方主管機構可以根據有關規定迅速采取行動,包括根據可獲得的最佳信息立即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并可立即追溯征收反傾銷稅。12/12/202268《反傾銷協議》對締結價格承諾協議的規定1.締結協議應在進口方三、實施反傾銷措施的基本程序(一)申請人申請一般情況下,反傾銷調查應基于申請人的申請而開始。為保證申請人的產業代表性,《反傾銷協議》除了規定對國內產業的一般理解外,還規定了進口方主管機構應對產業的代表性進行審核。《反傾銷協議》進一步規定,在表明支持或反對立案申請的企業中,若支持者的集體產量占支持者和反對者總產量的50%以上,且支持者的集體產量不低于國內同類產品生產總量的25%,這些支持者應被認為可代表該產業提出申請。申請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內容應包括傾銷、損害及因果關系的有關材料,缺乏證據的簡單判斷不能滿足立案的要求。12/12/202269三、實施反傾銷措施的基本程序(一)申請人申請12/11/20(二)進口方主管機構審查立案進口方主管機構應審查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的準確性和充分性,以及申請企業的代表性,以便判定是否有足夠的證據證明立案調查是適當的,并就立案問題作出決定。12/12/202270(二)進口方主管機構審查立案12/11/202218(三)反傾銷調查進口方在正式決定立案調查后,應立即發布立案公告。公告應載明出口國的名稱、涉及的產品、開始調查的日期、申請書聲稱傾銷的依據和損害存在的概要說明。一般情況下,反傾銷調查應在1年內結束,最長不得超過從調查開始之后的18個月。12/12/202271(三)反傾銷調查進口方在正式決定立案調查后,應立即發布立案公相關規定1.在調查開始后,如存在下列情況,反傾銷調查應盡快終止。(1)無充分證據證明存在傾銷或產業損害,或者兩者之間沒有因果關系。(2)傾銷幅度,或傾銷產品的進口數量,或產業損害,是可忽略不計的。2.調查的參與。公告發布后,被控產品的出口商、生產商或其他利害關系方,有權要求參與反傾銷調查,陳述自己的觀點和意見。3.聽證會及其他申辯機會。初裁之后,進口方主管機構將會利用各種機會,進一步核實涉訴雙方提供的證據材料,包括舉行聽證會,聽取評論意見及實地核查。4.快速審議。對于反傾銷調查期間未出口被控產品的廠商,如其在反傾銷征稅命令有效期間出口相同或相似產品,進口方應采取“快速審議”的辦法來確定這些廠商的單獨的反傾銷稅率。5.追溯征稅。指對那些在臨時措施適用之前90天內進入消費領域的產品,追溯征收最終反傾銷稅。追溯征稅的條件是:(1)被控產品存在造成損害的傾銷的歷史記錄,或者進口商知道或理應知道出口商在實施傾銷,并且該傾銷會造成損害。(2)損害是由于在相當短的時期內傾銷產品的大量進入造成的。12/12/202272相關規定1.在調查開始后,如存在下列情況,反傾銷調查應盡快終(四)行政復審和司法審議1.行政復審行政復審主要是就繼續征收反傾銷稅的必要性進行審查,以及論證損害是否會因取消或變更反傾銷稅而重新發生。如經論證繼續征收反傾銷稅或按照原稅率征收反傾銷稅是不合理的,則應終止或減少征收反傾銷稅。2.司法審議為保證各成員方公正實施反傾銷措施,《反傾銷協議》規定,各成員在其國內的反傾銷法律中應包含司法審議機構及程序。對最終裁決和行政復審決定等行政行為,利害關系方可以要求通過司法、仲裁或行政法庭按照程序迅速進行審議。這類法庭、仲裁、行政法庭及程序,應完全獨立于作出裁決或復審決定的行政主管機構,保持其獨立性。12/12/202273(四)行政復審和司法審議1.行政復審12/11/202221四、其他規定(一)證據要求及對利害關系方信息的處理(二)關于發展中成員的特別規定(三)反傾銷措施委員會及其職能(四)磋商和爭端解決任何成員方采取反傾銷措施,影響了其他成員方的利益,可以通過反傾銷的磋商和爭端解決途徑尋求解決。《反傾銷協議》規定,除該協議另有規定外,世界貿易組織的爭端解決機制同樣適用于反傾銷。12/12/202274四、其他規定(一)證據要求及對利害關系方信息的處理12/11第二節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一、產生背景二、組成部分及概念界定三、補貼的分類四、補貼的爭端解決和反補貼措施五、優惠待遇和過渡期六、機構和監督12/12/202275第二節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一、產生背景12/11/2022一、產生背景補貼作為公共經濟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為各國廣泛采用。關稅與貿易總協定和世界貿易組織并不否定補貼的作用,但補貼措施如使用不當也會導致不公平競爭,對進口方或第三方的相關產業或其他合法利益造成損害,扭曲貿易和影響資源的合理配置。在“烏拉圭回合”長達8年的談判過程中,補貼與反補貼措施一直是難點和焦點議題。最終達成的《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作為世界貿易組織一攬子協議的組成部分,適用于世界貿易組織所有成員。12/12/202276一、產生背景補貼作為公共經濟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為各國廣泛采二、組成部分及概念界定《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由11個部分和7個附件組成。這11個部分分別是:總則,禁止性補貼,可訴補貼,不可訴補貼,反補貼措施,機構,通知和監督,發展中成員,過渡性安排,爭端解決,最后條款。7個附件分別是:出口補貼例示清單,關于生產過程中投入物消耗的準則,關于確定替代退稅制度為出口補貼的準則,從價補貼總額的計算,搜集關于嚴重侵害的信息的程序,根據第12條第6款進行實地調查的程序,第27條第2款(a)項所指的發展中成員。12/12/202277二、組成部分及概念界定《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由11個部分和(一)補貼《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從主體、形式和效果三個方面對補貼進行了界定,即補貼只有在滿足下列三個條件時才成立:第一,補貼是由政府或公共機構提供;第二,政府提供了財政資助或任何形式的收入或價格支持;第三,補貼使產業或企業得到了利益。包括:1.財政資助2.收入或價格支持3.產業或企業得到利益12/12/202278(一)補貼《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從主體、形式和效果三個方面(二)專向性專向性是指補貼只給予一部分特定的產業、企業、地區。《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只約束具有專向性的補貼,并規定了4種類型的專向性補貼:(1)企業專向性補貼,即政府對部分特定企業進行補貼;(2)產業專向性補貼,即政府對部分特定產業進行補貼;(3)地區專向性補貼,即政府對其領土內的部分特定地區的某些企業進行補貼;(4)禁止性補貼,即與出口實績或使用進口替代相聯系的補貼。12/12/202279(二)專向性專向性是指補貼只給予一部分特定的產業、企業、地區相關規定《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第2條,還明確了認定專向性補貼的一些標準和條件。第一,給予補貼及確定補貼金額的標準或條件必須是客觀和中性的,不得使某些特定企業享受的利益優于其他企業。標準或條件應屬經濟性質,并橫向適用,如按照員工人數或企業規模等授予補貼。第二,這些標準或條件必須在法律、法規或其他官方文件中明確規定,并能夠被核查。第三,這些標準或條件必須是自動的,即只要企業或產業達到規定的條件就應得到補貼,授予補貼的機構不得行使自由裁量權。12/12/202280相關規定《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第2條,還明確了認定專向性補三、補貼的分類《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將專向性補貼分為三類:禁止性補貼可訴補貼不可訴補貼。12/12/202281三、補貼的分類《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將專向性補貼分為三類:(一)禁止性補貼1.出口補貼出口補貼指法律上或事實上以出口實績為條件而給予的補貼。如果法律上明確規定以出口實績作為給予補貼的惟一條件或條件之一,該種補貼則屬于出口補貼;如果法律上雖沒有明確規定以出口實績作為補貼條件,但補貼的給予事實上與實際出口或預期出口(或出口收入)聯系在一起,則該補貼也屬于出口補貼。但并不是出口企業得到的補貼都是出口補貼,因為出口企業也完全可以享受非專向性補貼。出口補貼的影響在于,它會刺激出口的增長,使其他未受補貼的同類產品在競爭中處于不利境地,并可能對進口方或第三方相關產業造成實質損害或實質損害威脅。《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列舉了12種可歸于出口補貼的典型情況:12/12/202282(一)禁止性補貼1.出口補貼12/11/2022302.進口替代補貼進口替代補貼指以使用國產貨物為條件而給予的補貼。與出口補貼給予出口產品的生產者或出口商不同,進口替代補貼給予的對象是國產品的生產者、使用者或消費者。這種補貼的影響在于:它會使進口產品在與受補貼的國產品的競爭中處于劣勢,從而抑制相關產品的進口。鑒于進口替代補貼對進口貿易的抑制和扭曲作用,《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同樣將它納入了禁止范疇。進口替代補貼可以是給予進口替代產業優惠貸款,或為此類企業提供比其他企業更優惠的貨物或服務,或在外匯使用方面提供更多的便利條件,或減免此類企業所得稅等直接稅,或通過允許加速折舊等方式減小所得稅稅基,等等。12/12/2022832.進口替代補貼進口替代補貼指以使用國產貨物為條件而給予的補(二)可訴補貼可訴補貼又稱“黃燈補貼”,指那些不是一律被禁止,但又不能自動免于質疑的補貼。對這類補貼,往往要根據其客觀效果才能判定是否符合世界貿易組織規則。《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第5條,對可訴補貼規定了總體原則,即成員方不得通過使用該協議第1條所規定的專向性補貼,而對其他成員的利益造成不利影響。這種不利影響指以下三種情況:一是對另一成員的國內產業造成損害二是使其他成員喪失或減損根據《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所獲得利益三是嚴重侵害另一成員的利益。12/12/202284(二)可訴補貼可訴補貼又稱“黃燈補貼”,指那些不是一律被禁止(三)不可訴補貼不可訴補貼又稱“綠燈補貼”。《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第四部分規定了兩大類不可訴補貼,一類是不具有專向性的補貼,另一類是符合特定要求的專向性補貼。不具有專向性的補貼可普遍獲得,不針對特定企業、特定產業和特定地區。符合特定要求的專向性補貼,包括研究和開發補貼,貧困地區補貼,環保補貼。研究和開發補貼是指,對公司進行研究和開發活動的援助,或對高等教育機構、研究機構與公司簽約進行研究和開發活動的援助。貧困地區補貼是指,按照一項總體地區發展規劃給予貧困地區的援助。環保補貼是指,為促進現有設施適應法律、法規規定的新的環保要求而提供的援助。《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第8條,對上述補貼規定了非常詳細的限定條件。該協議第31條規定,有關不可訴補貼的規定臨時適用5年(1995年1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12/12/202285(三)不可訴補貼不可訴補貼又稱“綠燈補貼”。《補貼與反補貼措四、補貼的爭端解決和反補貼措施(一)補貼的爭端解決《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對成員方之間有關補貼問題的爭端,提供了更為迅捷的多邊解決程序,以體現對補貼行為的嚴格規范。(二)反補貼措施反補貼措施指進口方主管機構應國內相關產業的申請,對受補貼的進口產品進行反補貼調查,并采取征收反補貼稅或價格承諾等方式,抵消進口產品所享受的補貼,恢復公平競爭,保護受到損害的國內產業。12/12/202286四、補貼的爭端解決和反補貼措施(一)補貼的爭端解決12/11五、優惠待遇和過渡期(一)發展中成員的優惠待遇世界貿易組織所有成員均承認,補貼可在發展中成員的經濟發展計劃中發揮重要作用。因此,《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第八部分詳細規定了各類發展中成員的特殊和差別待遇。與世界貿易組織其他協議相比,《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的優惠待遇涉及范圍較廣,對發展中成員和最不發達成員具有重要的實質意義。12/12/202287五、優惠待遇和過渡期(一)發展中成員的優惠待遇12/11/2(二)轉型經濟成員轉型經濟成員可以實施轉型所必需的計劃和措施。他們可以在世界貿易組織成立后的7年內,保留已向世界貿易組織通知的出口補貼和進口替代補貼。但這些補貼在7年內應逐步取消,或使其符合《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的規定。在7年期限內,為有助于經濟結構調整,這些成員可以免除政府持有的債務,向企業提供贈款以償還債務,而不受“嚴重侵害”規則的制約。12/12/202288(二)轉型經濟成員轉型經濟成員可以實施轉型所必需的計劃和措施(三)發達成員發達成員在3年過渡期(1995~1997年)后,應取消在簽署《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議》之前就已存在的禁止性補貼。這類計劃應在該協議對該成員生效后的90天內,通知世界貿易組織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委員會。12/12/202289(三)發達成員發達成員在3年過渡期(1995~1997年)后六、機構和監督根據《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第六部分規定,世界貿易組織設立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委員會,還設立了常設專家小組。常設專家小組可以在爭端解決機構專家組的請求下,依據爭端解決程序確定某一補貼是否屬被禁止的補貼。12/12/202290六、機構和監督根據《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第六部分規定,世界第三節保障措施協議一、產生背景二、實施保障措施的條件和程序三、保障措施的具體實施四、保障措施委員會的職能12/12/202291第三節保障措施協議一、產生背景12/11/202239一、產生背景1943年,美國和墨西哥簽訂的《互惠貿易協定》首次規定了保障條款。隨后,在美國的主導下,保障條款正式納入了《1947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即第19條“對某種產品進口的緊急措施”。在”烏拉圭回合”中,經過締約方艱苦的討價還價,最終達成了《保障措施協議》,適用于所有成員方。《保障措施協議》由14個條款和1個附件組成。12/12/202292一、產生背景1943年,美國和墨西哥簽訂的《互惠貿易協定》首二、實施保障措施的條件和程序(一)實施保障措施的條件根據《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19條和《保障措施協議》的規定,世貿組織成員方實施保障措施必須滿足三個條件:第一,某項產品的進口激增;第二,進口激增是由于不可預見的情況和成員方履行世界貿易組織義務的結果;第三,進口激增對國內生產同類產品或直接競爭產品的產業,造成了嚴重損害或嚴重損害威脅。12/12/202293二、實施保障措施的條件和程序(一)實施保障措施的條件12/1進口激增《保障措施協議》規定的進口激增,是指產品進口數量的急劇增長,包括絕對增長和相對增長兩種情況。絕對增長是產品實際進口數量的增長。相對增長是相對進口方國內生產而言,進口產品所占市場份額上升。進口產品出現相對增長的情況時,實際進口量并不一定發生改變。例如,某—產品的進口量始終保持在1000,而國內同類產品的產量由原來的4000下降為2000,進口所占市場份額則從20%上升至33.3%,這種情況屬于相對增長。進口激增的后果:進口激增對國內生產同類產品或直接競爭產品的產業,造成了嚴重損害或嚴重損害威脅。12/12/202294進口激增《保障措施協議》規定的進口激增,是指產品進口數量的急(二)實施保障措施的程序1.調查調查是采取保障措施的必經步驟。有關調查應根據成員方事先制定的程序進行,并且應按《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10條規定予以公開。世貿組織成員方主管機構在采取保障措施前,應向所有利害關系方作出適當的公告、舉行公開聽證會,或給進口商、出口商及其他利害關系方提供適當的機會,以陳述證據和看法,對其他相關方的陳述作出答復。調查結束后,主管機構應公布調查報告,列明對一切相關事實和法律問題的調查結果,以及作出的合理結論。2.通知世貿組織成員方應事項立即通知保障措施委員會3.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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