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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五講合同的履行第五講合同的履行1一、合同履行的概念

合同履行是債務人全面地適當地完成其合同義務,債權人的合同債權得到完全實現。如交付約定標的物,完成約定的工作交付工作成果,提供約定的服務等。一、合同履行的概念

合同履行是債務人全面地適當地完成其21、合同的履行是債務人完成合同債務的行為,即所謂債務人為給付行為。2、合同效力方面:合同的履行是依法成立的合同所必然發生的法律效果,并且的構成合同法律效力的主要內容。1、合同的履行是債務人完成合同債務的行為,即所謂債務人為給付3二、合同履行基本原則1、適當履行原則2、協作履行原則3、情勢變更原則二、合同履行基本原則4三、合同履行的具體規則(一)內容約定不明確時的履行規則可以補充協議,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合同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確定。仍未能確定的:

1、質量約定不明: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通常標準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2、價款或報酬約定不明: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有政府指導價的,按政府指導價。

三、合同履行的具體規則53、履行地點約定不明: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其他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4、履行期限約定不明: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5、履行方式約定不明:按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6、履行費用的負擔約定不明: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3、履行地點約定不明: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交付6(二)執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合同履行規則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政府價格調整時,按照交付時的價格計價。逾期交付標的物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原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新價格執行。逾期提取標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新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原價格執行。

(二)執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合同履行規則7(三)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規則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四)第三人代為履行

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三)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規則8思考:上述(三)、(四)兩項合同履行規則體現了合同什么特點?向第三人履行和第三人代為履行與債權讓與和債務轉移有什么區別?思考:9四、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一)同時履行抗辯權1、概念

同時履行抗辯權,指雙務合同的當事人一方在他方未為對待給付之前,有權拒絕自己的履行。

四、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102、構成要件(1)在同一雙務合同中互負對待給付義務。★須由同一雙務合同產生債務,即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債務是根據一個合同產生的。★雙方所負債務之間具有對價關系。該對價力求公平,但并不意味價值完全相等。當事人取得的財產與其履行的財產義務在價值上大體相等即為等價。2、構成要件11(2)互負的義務均以到清償期。(3)須對方未履行債務或未提出履行債務。原告向被告請求履行債務時,須自己已為履行或提出履行,否則,被告可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履行自己的債務。(4)須對方的對待給付是可能履行的。(2)互負的義務均以到清償期。12(二)先履行債務抗辯權1、概念

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先履行一言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債的本旨,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二)先履行債務抗辯權132、先履行抗辯權的成立要件★須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飪蓚€債務須有先后履行順序,如果兩個對立的債務無先后履行順序則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而不成立先履行抗辯權?!锵嚷男幸环轿绰男谢蚱渎男胁环虾贤s定。

2、先履行抗辯權的成立要件143、先履行抗辯權的效力先履行抗辯權的成立并行使,產生履行一方可一時地中止履行自己債務的效力,對抗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請求,以此保護自己的期限利益、順序利益。在先履行一方采取了補救措施,變違約為適當履行的情況下,先履行抗辯權消失,后履行一方須履行其債務。3、先履行抗辯權的效力15(三)不安抗辯權

1、概念先給付義務人在有證據證明后給付義務人有不能給付履行的風險時,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給付義務人接收到中止履行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內應當恢復履行能力或提供適當擔保的,否則先給付義務人可以解除合同。

(三)不安抗辯權

1、概念16★經營狀況嚴生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喪失商業信譽★其他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情況★經營狀況嚴生惡化172、成立條件★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后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锖蠼o付義務人未提供適當擔保2、成立條件183、不安抗辯權的行使通知的義務+舉證的義務4、不安抗辯權的效力★后給付義務人未為對待給付或提供適當擔保前先給付義務人有權拒絕自己的給付。★后給付義務人恢復履行能力或者提供了適當擔保時先給付義務人應當履行合同?!锖蠼o付義務人在約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不提供擔保的先給付義務人有權解除合同。

3、不安抗辯權的行使19A公司與B公司訂立了一份買賣合同,由A公司出售1000噸大米給B公司,先付款后發貨;B公司與C公司簽訂了一份買賣合同,由B公司出售1000噸大米給C公司,貨到后付款。為節約交易成本,B公司與A公司協商后達成對買賣合同的補充協議,即A公司直接將大米發往C公司所在地。在B公司已經將貨款給了A公司,A公司即將履行合同前夕,B公司得知C公司乃一專門從事詐騙活動的皮包公司,因此立即派員前往A公司請求該公司暫時不要將大米發往C公司。A公司不予理會,依舊將大米發往C公司,C公司得到大米后便逃之夭夭。下列哪些說法是正確的?

A公司與B公司訂立了一份買賣合同,由A公司出售20

A、A公司違反了合同履行中的協助保護義務,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B、A公司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C、A公司違反了合同履行中的協助保護義務,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D、B公司行使的是不安抗辯權;

A、A公司違反了合同履行中的協助保護義務,應當承擔違21五、合同履行中的保全制度(一)合同保全的概念和特征所謂合同保全,是指法律為防止因債務人財產不當減少而給債權人的債權帶來危害,允許債權人對債務人或第三人的行為行使撤銷權或代理權以保護其債權。五、合同履行中的保全制度22主要特點:1、合同的保全是合同對外效力的體現。因債務人與第三人實施一定的行為致使債務人用來承擔責任的財產減少或不增加,從而使債權人的債權難以實現。2、合同的保全的基本方法有兩種,即確認債權人享有代位權和撤銷權。這兩種權利在保全債權的功能上有所不同。3、合同的保全主要發生在合同有效成立期間。合同生效以后合同履行完畢之前,都可以采取合同保全措施主要特點:23(二)合同保全和相應概念的區分1.合同保全與合同擔保合同擔保:合同當事人依據法律規定或雙方約定,有債務人或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的以確保債權實現和債務履行為目的的措施。區別?2.合同保全與合同履行抗辯權:聯系與區別

(二)合同保全和相應概念的區分24合同保全與合同擔保區別:1、擔保沒超出合同對內效力的范疇;2、合同主要是因當事人的約定而產生的;保全則完全是由法律的規定產生的;4、合同擔保是債務人不履行債務;保全不一定以此為前提。3、擔保較之保全而言,對債權的保障作用更為重要。因債權人不象擔保權人那樣能夠實際掌握控制實現債權的財產,也不能對第三人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合同保全與合同擔保區別:1、擔保沒超出合同對內效力的范疇;25合同保全與合同履行抗辯權共同:都是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二者可以同時使用區別:功能、目的、程序不同★不安抗辯權:先履行方暫時繼續履行義務,直接向對方行使★合同保全:使對方的財產不減少,撤銷權應向法院提起申請由法院撤銷合同保全與合同履行抗辯權共同:都是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二26(三)代位權1、代位權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代位權也稱債權人代位權,是指當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第三人享有的權利而有害于債權人的債權時,債權人為保全自己的債權,可以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權利。(三)代位權27(1)代位權是債權人為自己目的居于他人之位代他人行使權利的權利?!锎粰嗍莻鶛嗳舜鎮鶆杖讼虼蝹鶆杖酥鲝垯嗬臋嗬?。★代位權是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的權利。(1)代位權是債權人為自己目的居于他人之位代他人行使權利的權28(2)代位權是一種法定權利。代位權的產生、行使條件和程序皆源于法律的規定。無論當事人有沒有約定,債權人都享有此種權能。債權一旦產生就當然包含代位權,它隨著債權的移轉和消滅而發生移轉和消滅。(2)代位權是一種法定權利。29(3)代位權具有保全功能。

在內容上,代位權并不是對于債務人和第三人的請求權,它是債權中包含的、除請求權以外的權能,即保全權能。(4)代位權針對的是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的消極行為。

(3)代位權具有保全功能。

在內容上,代位權并不是對于債302、代位權適用條件(1)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必須是合法有效的合同關系。(2)債務人的債權必須符合兩個條件。A、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B、可代位行使的債權必須非專屬于債務人的債權。專屬于債務人的財產權,是指須由債務人親自行使才產生法律效力的財產權。2、代位權適用條件31(3)債務人怠于行使其權利。所謂怠于行使,是指應當而且能夠行使權利卻不行使。(4)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的行為有害于債權人的債權。怠于行使權利必須影響到債務人的責任履行有害于債人的債權,否則債權不不能行使代位權。(3)債務人怠于行使其權利。323、代位權的行使★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請求行使★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所產生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承擔

3、代位權的行使334、代位權行使的效力★對債權人的效力:直接受償,產生的費用,法律規定由債務人負擔?!飳鶆杖说男Я?。1)債務人的債權受到限制,即債務人不得再對自己的債權行使處分權。2)債權人行使的是債務人的權利,但并不是以債務人的名義而行使,而是以自己的名義行使,故其判決的法律效力并不一定拘束債務人。4、代位權行使的效力343)對次債務人的效力。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時,次債務人對于債務人所享有的一切抗辯權可以用來對抗債權人。3)對次債務人的效力。35(四)撤銷權1、撤銷權的概念和性質

按《合同法》第74條規定,是指債權人對債務人濫用其財產處分權而損害債權的行為,請求人民法院予在撤銷的權利。債務人債權人人民法院受讓人×(四)撤銷權債務人債權人人民法院受讓人×36撤銷權具有請求權和形成權的性質:A、債權人行使撤銷權,可請求因債務人的行為而獲得利益的第三人返還財產,從而恢復債務人的責任財產的原狀;B、撤銷權的行使又以撤銷債務人與第三人的民事行為為內容。撤銷權具有請求權和形成權的性質:372、成立要件(1)客觀要件★須有債務人的行為:行使撤銷權須有債務人減少其財產或增加其財產負擔的行為?!镯殏鶛嗳说膫鶛嘁呀浻行С闪⒉⒗^續存在。★須債務人的行為危害債權:因為債務人的行為而使其作為共同擔保的責任財產減少,從而造成債務人資力欠缺,致使債權不能實現或不能獲得足額補償。2、成立要件38(2)主觀要件A、如果其行為為無償行為,那么只需要滿足有害于債之客觀要件,債權人即得請求法院撤銷,而不必有主觀要件之存在。B、如果債務人的行為為有償行為,則只有在行為時明知有損于債權人的權利和受益人在受益時也知道此種情況時,債權人才可請求法院撤銷。(2)主觀要件393、撤銷權的行使(1)撤銷權訴訟的主體:撤銷權應由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通過訴訟的方式來行使。(2)撤銷權的范圍根據《合同法》,撤銷權的行使范圍僅及于債權保全的范圍,對債務人不當處分財產的行為超出債權保全的必要的部分,不發生撤銷的效力,否則,勢必不正當地干涉債務人正當行為的自由。3、撤銷權的行使40(3)撤銷權的除斥期間★在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時,撤銷權的行使期間為一年,從債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計算。逾此期限,撤銷權消滅★不論債權人是否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不論債人何時知道撤銷權事由,只要債務人發生可被列為撤銷事由的行為,那么從發生該行為之日起,經過五年撤銷權就自動消滅。(3)撤銷權的除斥期間41(4)撤銷權行使的效力★對債務人的效力:債務人的行為一旦被撤銷,則該行為自始無效?!飳ο鄬θ撕褪芤嫒说男ЯΓ悍颠€、折價賠償義務★對其他債權人的效力:平等受償權利(4)撤銷權行使的效力42a、如果債務人已與他人達成買賣合同但尚未交付財產,則該合同將因被撤銷而自始失效。b、如果已經交付財產,則應根據有償或無償及第三人是善意還是惡意的因素綜合考慮,則應決定是否應撤銷并返還財產。c、如果債務人處分行為被撤銷,則債務人免除他人債務的行為視為沒有免除,承擔他人的債務的行為視為沒有承擔,為他人設定擔保的行為視為沒有設定,讓與財產的行為視為沒有讓與。a、如果債務人已與他人達成買賣合同但尚未交付財產,則該合同將43a.財產已經為相對人和受益人占有或受益的,應向撤銷權人返還其財產和收益,b.如果原物不能返還則應折價賠償。c.相對人或受益人在取得財產時出于善意且支付了一定的代價,不應撤銷債務人與相對人之間的民事行為,也不發生返還問題。a.財產已經為相對人和受益人占有或受益的,應向撤銷權人返還其44在撤銷債務人的行為以后,對某一債權人取回的財產或利益,其有義務將收取的財產或利益返還給債務人,作為全體債權人的共同擔保,無權就該財產或利益優先受償,全體債權人對這些財產應平等受償。在撤銷債務人的行為以后,對某一債權人取回的財產或利益,45李女與林男離婚后,雙方所生的孩子判給了李。李將孩子由姓林改為姓李,林一氣之下停止支付原定每半年給的3000元撫養費。李代理孩子訴請法院打贏官司時才發現林男早有準備,已將名下的房屋過戶送給了他弟弟,現既無職業又無收入,無財產可供執行。問:林將房屋贈與其弟的行為是否有效?(

A.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

B.是無效的民事行為

C.是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D.經李代理孩子行使撤銷權后,林的贈與行為才無效

李女與林男離婚后,雙方所生的孩子判給了李。李將孩子由姓林改為46甲公司欠乙公司30萬元,一直無力償付,現丙公司欠甲司20萬元,已到期,但甲公司明示放棄對丙的債權。對甲公司的這一行為,乙公司可以采取以下哪些措施?(

A.行使代位權,要求丙償還20萬元

B.請求人民法院撤銷甲放棄債權的行為

C.乙行使權利的必要費用可向甲方主張

D.乙應在知道或應當知道甲放棄債權2年內行使權利甲公司欠乙公司30萬元,一直無力償付,現丙公司欠甲司20萬元47債權人以對自己造成損害為由,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債務人的下列哪些行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A.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

B.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

C.債務人無償將財產贈與他人

D.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但受讓人不知道該情形

債權人以對自己造成損害為由,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債務人的下列48案例討論閱讀材料四:房屋買賣協議保全案案例討論49合同法第五講合同的履行課件50第五講合同的履行第五講合同的履行51一、合同履行的概念

合同履行是債務人全面地適當地完成其合同義務,債權人的合同債權得到完全實現。如交付約定標的物,完成約定的工作交付工作成果,提供約定的服務等。一、合同履行的概念

合同履行是債務人全面地適當地完成其521、合同的履行是債務人完成合同債務的行為,即所謂債務人為給付行為。2、合同效力方面:合同的履行是依法成立的合同所必然發生的法律效果,并且的構成合同法律效力的主要內容。1、合同的履行是債務人完成合同債務的行為,即所謂債務人為給付53二、合同履行基本原則1、適當履行原則2、協作履行原則3、情勢變更原則二、合同履行基本原則54三、合同履行的具體規則(一)內容約定不明確時的履行規則可以補充協議,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合同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確定。仍未能確定的:

1、質量約定不明: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通常標準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2、價款或報酬約定不明: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有政府指導價的,按政府指導價。

三、合同履行的具體規則553、履行地點約定不明: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其他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4、履行期限約定不明: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5、履行方式約定不明:按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6、履行費用的負擔約定不明: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3、履行地點約定不明: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交付56(二)執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合同履行規則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政府價格調整時,按照交付時的價格計價。逾期交付標的物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原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新價格執行。逾期提取標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新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原價格執行。

(二)執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合同履行規則57(三)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規則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四)第三人代為履行

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三)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規則58思考:上述(三)、(四)兩項合同履行規則體現了合同什么特點?向第三人履行和第三人代為履行與債權讓與和債務轉移有什么區別?思考:59四、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一)同時履行抗辯權1、概念

同時履行抗辯權,指雙務合同的當事人一方在他方未為對待給付之前,有權拒絕自己的履行。

四、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602、構成要件(1)在同一雙務合同中互負對待給付義務?!镯氂赏浑p務合同產生債務,即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債務是根據一個合同產生的?!镫p方所負債務之間具有對價關系。該對價力求公平,但并不意味價值完全相等。當事人取得的財產與其履行的財產義務在價值上大體相等即為等價。2、構成要件61(2)互負的義務均以到清償期。(3)須對方未履行債務或未提出履行債務。原告向被告請求履行債務時,須自己已為履行或提出履行,否則,被告可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履行自己的債務。(4)須對方的對待給付是可能履行的。(2)互負的義務均以到清償期。62(二)先履行債務抗辯權1、概念

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先履行一言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債的本旨,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二)先履行債務抗辯權632、先履行抗辯權的成立要件★須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兩個債務須有先后履行順序,如果兩個對立的債務無先后履行順序則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而不成立先履行抗辯權。★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約定。

2、先履行抗辯權的成立要件643、先履行抗辯權的效力先履行抗辯權的成立并行使,產生履行一方可一時地中止履行自己債務的效力,對抗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請求,以此保護自己的期限利益、順序利益。在先履行一方采取了補救措施,變違約為適當履行的情況下,先履行抗辯權消失,后履行一方須履行其債務。3、先履行抗辯權的效力65(三)不安抗辯權

1、概念先給付義務人在有證據證明后給付義務人有不能給付履行的風險時,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給付義務人接收到中止履行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內應當恢復履行能力或提供適當擔保的,否則先給付義務人可以解除合同。

(三)不安抗辯權

1、概念66★經營狀況嚴生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喪失商業信譽★其他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情況★經營狀況嚴生惡化672、成立條件★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后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后給付義務人未提供適當擔保2、成立條件683、不安抗辯權的行使通知的義務+舉證的義務4、不安抗辯權的效力★后給付義務人未為對待給付或提供適當擔保前先給付義務人有權拒絕自己的給付?!锖蠼o付義務人恢復履行能力或者提供了適當擔保時先給付義務人應當履行合同?!锖蠼o付義務人在約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不提供擔保的先給付義務人有權解除合同。

3、不安抗辯權的行使69A公司與B公司訂立了一份買賣合同,由A公司出售1000噸大米給B公司,先付款后發貨;B公司與C公司簽訂了一份買賣合同,由B公司出售1000噸大米給C公司,貨到后付款。為節約交易成本,B公司與A公司協商后達成對買賣合同的補充協議,即A公司直接將大米發往C公司所在地。在B公司已經將貨款給了A公司,A公司即將履行合同前夕,B公司得知C公司乃一專門從事詐騙活動的皮包公司,因此立即派員前往A公司請求該公司暫時不要將大米發往C公司。A公司不予理會,依舊將大米發往C公司,C公司得到大米后便逃之夭夭。下列哪些說法是正確的?

A公司與B公司訂立了一份買賣合同,由A公司出售70

A、A公司違反了合同履行中的協助保護義務,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B、A公司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C、A公司違反了合同履行中的協助保護義務,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D、B公司行使的是不安抗辯權;

A、A公司違反了合同履行中的協助保護義務,應當承擔違71五、合同履行中的保全制度(一)合同保全的概念和特征所謂合同保全,是指法律為防止因債務人財產不當減少而給債權人的債權帶來危害,允許債權人對債務人或第三人的行為行使撤銷權或代理權以保護其債權。五、合同履行中的保全制度72主要特點:1、合同的保全是合同對外效力的體現。因債務人與第三人實施一定的行為致使債務人用來承擔責任的財產減少或不增加,從而使債權人的債權難以實現。2、合同的保全的基本方法有兩種,即確認債權人享有代位權和撤銷權。這兩種權利在保全債權的功能上有所不同。3、合同的保全主要發生在合同有效成立期間。合同生效以后合同履行完畢之前,都可以采取合同保全措施主要特點:73(二)合同保全和相應概念的區分1.合同保全與合同擔保合同擔保:合同當事人依據法律規定或雙方約定,有債務人或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的以確保債權實現和債務履行為目的的措施。區別?2.合同保全與合同履行抗辯權:聯系與區別

(二)合同保全和相應概念的區分74合同保全與合同擔保區別:1、擔保沒超出合同對內效力的范疇;2、合同主要是因當事人的約定而產生的;保全則完全是由法律的規定產生的;4、合同擔保是債務人不履行債務;保全不一定以此為前提。3、擔保較之保全而言,對債權的保障作用更為重要。因債權人不象擔保權人那樣能夠實際掌握控制實現債權的財產,也不能對第三人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合同保全與合同擔保區別:1、擔保沒超出合同對內效力的范疇;75合同保全與合同履行抗辯權共同:都是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二者可以同時使用區別:功能、目的、程序不同★不安抗辯權:先履行方暫時繼續履行義務,直接向對方行使★合同保全:使對方的財產不減少,撤銷權應向法院提起申請由法院撤銷合同保全與合同履行抗辯權共同:都是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二76(三)代位權1、代位權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代位權也稱債權人代位權,是指當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第三人享有的權利而有害于債權人的債權時,債權人為保全自己的債權,可以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權利。(三)代位權77(1)代位權是債權人為自己目的居于他人之位代他人行使權利的權利?!锎粰嗍莻鶛嗳舜鎮鶆杖讼虼蝹鶆杖酥鲝垯嗬臋嗬!锎粰嗍莻鶛嗳艘宰约旱拿x行使債務人的權利。(1)代位權是債權人為自己目的居于他人之位代他人行使權利的權78(2)代位權是一種法定權利。代位權的產生、行使條件和程序皆源于法律的規定。無論當事人有沒有約定,債權人都享有此種權能。債權一旦產生就當然包含代位權,它隨著債權的移轉和消滅而發生移轉和消滅。(2)代位權是一種法定權利。79(3)代位權具有保全功能。

在內容上,代位權并不是對于債務人和第三人的請求權,它是債權中包含的、除請求權以外的權能,即保全權能。(4)代位權針對的是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的消極行為。

(3)代位權具有保全功能。

在內容上,代位權并不是對于債802、代位權適用條件(1)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必須是合法有效的合同關系。(2)債務人的債權必須符合兩個條件。A、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B、可代位行使的債權必須非專屬于債務人的債權。專屬于債務人的財產權,是指須由債務人親自行使才產生法律效力的財產權。2、代位權適用條件81(3)債務人怠于行使其權利。所謂怠于行使,是指應當而且能夠行使權利卻不行使。(4)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的行為有害于債權人的債權。怠于行使權利必須影響到債務人的責任履行有害于債人的債權,否則債權不不能行使代位權。(3)債務人怠于行使其權利。823、代位權的行使★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請求行使★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所產生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承擔

3、代位權的行使834、代位權行使的效力★對債權人的效力:直接受償,產生的費用,法律規定由債務人負擔?!飳鶆杖说男Я?。1)債務人的債權受到限制,即債務人不得再對自己的債權行使處分權。2)債權人行使的是債務人的權利,但并不是以債務人的名義而行使,而是以自己的名義行使,故其判決的法律效力并不一定拘束債務人。4、代位權行使的效力843)對次債務人的效力。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時,次債務人對于債務人所享有的一切抗辯權可以用來對抗債權人。3)對次債務人的效力。85(四)撤銷權1、撤銷權的概念和性質

按《合同法》第74條規定,是指債權人對債務人濫用其財產處分權而損害債權的行為,請求人民法院予在撤銷的權利。債務人債權人人民法院受讓人×(四)撤銷權債務人債權人人民法院受讓人×86撤銷權具有請求權和形成權的性質:A、債權人行使撤銷權,可請求因債務人的行為而獲得利益的第三人返還財產,從而恢復債務人的責任財產的原狀;B、撤銷權的行使又以撤銷債務人與第三人的民事行為為內容。撤銷權具有請求權和形成權的性質:872、成立要件(1)客觀要件★須有債務人的行為:行使撤銷權須有債務人減少其財產或增加其財產負擔的行為?!镯殏鶛嗳说膫鶛嘁呀浻行С闪⒉⒗^續存在?!镯殏鶆杖说男袨槲:鶛啵阂驗閭鶆杖说男袨槎蛊渥鳛楣餐瑩5呢熑呜敭a減少,從而造成債務人資力欠缺,致使債權不能實現或不能獲得足額補償。2、成立要件88(2)主觀要件A、如果其行為為無償行為,那么只需要滿足有害于債之客觀要件,債權人即得請求法院撤銷,而不必有主觀要件之存在。B、如果債務人的行為為有償行為,則只有在行為時明知有損于債權人的權利和受益人在受益時也知道此種情況時,債權人才可請求法院撤銷。(2)主觀要件893、撤銷權的行使(1)撤銷權訴訟的主體:撤銷權應由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通過訴訟的方式來行使。(2)撤銷權的范圍根據《合同法》,撤銷權的行使范圍僅及于債權保全的范圍,對債務人不當處分財產的行為超出債權保全的必要的部分,不發生撤銷的效力,否則,勢必不正當地干涉債務人正當行為的自由。3、撤銷權的行使90(3)撤銷權的除斥期間★在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時,撤銷權的行使期間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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