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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勞動合同法》主要內容2007年11月29日?《勞動合同法》主要內容2007年11月29日?1《勞動合同法》是在對我國勞動關系現狀以及發展趨勢作出準確判斷的基礎上,科學制定的一部全面調整勞動關系的重要法律,為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提供了法律保障,必將對我國經濟社會生活產生深遠影響。?《勞動合同法》是在對我國勞動關系現狀以及發展趨勢作出2——主要介紹四個方面的內容一、勞動合同法的立法過程二、勞動合同法的立法背景三、勞動合同法的立法原則四、勞動合同法的主要內容
?——主要介紹四個方面的內容一、勞動合同法的立法過程?3一、勞動合同法的立法過程第一階段:勞動保障部起草(2004年初至2005年1月)
第二階段:國務院法制辦修改完善(2005年1月至10月)——2005年10月28日國務院第110次常務會議審議并原則通過。——2005年11月26日國務院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議案。第三階段: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2005年12月至2007年6月29日)——四次審議——2006年3月20日至4月20日向全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共收到191849條意見。——2007年6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8次會議以145票贊成,1票未按表決器通過。?一、勞動合同法的立法過程第一階段:勞動保障部起草(4二、勞動合同法的立法背景(一)政治形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需要。(1)勞動關系是現代社會最基本的社會關系;(2)勞動關系和諧與否,直接關系勞動者的切身利益,是衡量社會是否和諧的重要標準。(二)社會經濟形勢——經濟體制改革對勞動關系產生重大影響,勞動關系發生深刻變化經濟體制轉軌、社會結構轉型、企業機制轉換、思想觀念轉變;工業化、城鎮化、全球化和市場化進程加快。國有企業改革、非公有制經濟突飛猛進發展、多種用工形式出現。
?二、勞動合同法的立法背景(一)政治形勢?5二、勞動合同法的立法背景(三)社會保障工作形勢——就業形勢嚴峻,城鄉勞動力供大于求態勢將長期存在。——社會保險制度有待進一步完善。?!\信體系不建全。?二、勞動合同法的立法背景?6三、勞動合同法的立法原則1.堅持以社會公平為價值追求,注重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立法宗旨)2.堅持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與促進用人單位健康發展的統一。3.堅持增強勞動者就業的穩定性與保護勞動力市場活力的統一。4.堅持勞動關系主體雙方自主協商與政府適當干預的統一。5.堅持從中國國情出發與借鑒市場經濟國家立法經驗的統一。6.堅持統籌兼顧與突出重點的統一。?三、勞動合同法的立法原則1.堅持以社會公平為價值追求,注重7四、勞動合同法的主要內容?四、勞動合同法的主要內容?8(一)總則
1.適用范圍第2條增加了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明確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招用勞動者適用本法;明確多重勞動關系的合法性;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等不適用本法。2.規章制度第4條內容合法、程序民主、修改完善、公示告知
?(一)總則?9(二)勞動合同的訂立1.建立勞動關系的具體規定(1)自用工之日建立勞動關系,改變了《勞動法》以書面勞動合同為標準的規定。(2)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非全日制用工除外。(3)訂立勞動合同的時間段:用工之前;用工之時;用工后一個月內;(4)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二)勞動合同的訂立1.建立勞動關系的具體10(二)勞動合同的訂立
2.訂立勞動合同的附隨義務(1)如實告知義務;(2)禁止扣押證件、擔?;蚴杖∝斘?;(3)勞動合同文本雙方各執一份,保存兩年備查;(4)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二)勞動合同的訂立?11(二)勞動合同的訂立
3.加強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制(1)勞動合同的期限: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2)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性質:不是終身合同,可以法定解除、終止。(3)規定四種應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目的。(4)明確用人單位應訂未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二)勞動合同的訂立?12(二)勞動合同的訂立4.完善勞動合同的內容(1)增加6項內容: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有關情況、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社會保險、職業危害防護、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納入事項。(2)取消3項內容: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條件、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3)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勞動條件約定不明的處理。?(二)勞動合同的訂立4.完善勞動合同的內容?13(二)勞動合同的訂立
勞動法規定的必備條款(一)勞動合同期限;(二)工作內容;(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四)勞動報酬;(五)勞動紀律;(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必備條款(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三)勞動合同期限;(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六)勞動報酬;(七)社會保險;(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二)勞動合同的訂立(一)勞動合同期14(二)勞動合同的訂立5.細化試用期的具體規范(1)試用期期限限制: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不超過一個月;一年以上不滿三年,不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和無固定期限,不超過六個月。(2)試用次數的限制:只能約定一次。(3)不得約定試用期的規定:三個月以下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4)對試用期工資的規定;(5)對試用期解除條件和程序的規定;(6)違法約定試用期的責任。
?(二)勞動合同的訂立5.細化試用期的具體規范?15(二)勞動合同的訂立6.規范約定勞動者違約金的行為(1)服務期及違約責任。(2)競業限制及違約責任。(3)除上述兩種情形外,禁止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7.進一步明確勞動合同無效的規定(1)無效的三種情形。(2)確認的機構。(3)勞動合同無效情況下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二)勞動合同的訂立6.規范約定勞動者違約金的行為?16(三)勞動合同的履行——全面履行: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全面履行義務?!戏男校罕Wo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權、身體健康權和休息休假權?!^續履行:用人單位事項變化或合并、分立時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三)勞動合同的履行——全面履行:按照勞動合同17(四)勞動合同的變更1.勞動合同變更的情形(三種情形)——協商一致變更,協商不成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協商變更,協商不成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勞動者不勝任工作和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可以變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
2.勞動合同變更的形式——書面變更
?(四)勞動合同的變更1.勞動合同變更的情形(三種情形18(五)勞動合同的解除勞動合同解除的含義勞動合同解除的分類按解除的依據分:協商解除和法定解除按解除的行為分:合法解除和違法解除?(五)勞動合同的解除勞動合同解除的含義?19(五)勞動合同的解除
(一)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p>
?(五)勞動合同的解除?20(五)勞動合同的解除(二)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1.試用期內提前3天通知。2.勞動合同期內提前30天書面通知。3.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勞動合同的解除(二)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21(五)勞動合同的解除(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4.不需事先告知,勞動者可立即解除勞動合同。(1)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2)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五)勞動合同的解除(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22(五)勞動合同的解除(三)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1.《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無須提前通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6種情形,與《勞動法》相比,增加了2種可以解除的情形。(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五)勞動合同的解除(三)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23(五)勞動合同的解除2.《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30天書面通知或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五)勞動合同的解除2.《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24(五)勞動合同的解除3.《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了四種情形可以裁減人員,但達到一定規模須經過程序。(放寬了裁員條件,同時強調了企業的社會責任)(1)規模和程序: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五)勞動合同的解除3.《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25(五)勞動合同的解除(2)可以裁減人員的4種情形:——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五)勞動合同的解除(2)可以裁減人員的4種情形:?26(五)勞動合同的解除(3)優先留用的人員——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五)勞動合同的解除(3)優先留用的人員?27(五)勞動合同的解除(四)對解除勞動合同的限制——《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了6種情形,增加了2種情形。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五)勞動合同的解除(四)對解除勞動合同的限制?28(六)勞動合同的終止(一)勞動合同終止的情形——《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1.勞動合同期滿的;2.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3.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4.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5.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其中,增加了5種情形,取消了1種情形(約定終止條件)?(六)勞動合同的終止(一)勞動合同終止的情形?29(六)勞動合同的終止
(二)對終止勞動合同的限制——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42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42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六)勞動合同的終止?30(七)經濟補償金(一)經濟補償金的含義(二)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條件7種情形——《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1.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七)經濟補償金(一)經濟補償金的含義?31(七)經濟補償金3.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4.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5.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七)經濟補償金3.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32(七)經濟補償金6.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其中,增加了第38條規定的用人單位違法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增加了勞動合同到期終止的情形。
?(七)經濟補償金6.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33(七)經濟補償金(三)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改變了工作年限的計算方法,不滿半年的按半個月計發,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個月計發?!黾右幎讼蚋呤杖雱趧诱咧Ц督洕a償的限額?!秳趧雍贤ā返谒氖邨l第二款“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七)經濟補償金(三)經濟補償金的標準?34(七)經濟補償金——對支付經濟補償金作出了過渡性規定。本法第九十七條第三款“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保ㄋ模┲Ц督洕a償金的時間在勞動者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七)經濟補償金——對支付經濟補償金作出了過渡性規定。35(八)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的義務用人單位:1.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要求。第43條2.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15日內辦理檔案和社保關系轉移。3.勞動合同保存2年備查。勞動者:辦理工作交接。
?(八)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的義務用人單位:?36(九)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責任《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九)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責任《勞動37(十)集體合同1.集體合同協商訂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訂立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訂立;尚未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由上級工會指導勞動者推舉的代表與用人單位訂立?!?.集體合同的生效《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集體合同訂立后,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十)集體合同1.集體合同協商訂立?38(十)集體合同3.集體合同的形式《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二條、五十三條規定——綜合集體合同——專項集體合同: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權益保護、工資調整機制等——區域性、行業性集體合同?(十)集體合同3.集體合同的形式?39(十)集體合同3.集體合同的約束力《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行業性、區域性集體合同對當地本行業、本區域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4.集體合同爭議處理《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集體合同,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工會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責任;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經協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十)集體合同3.集體合同的約束力?40(十一)勞務派遣1.產生的過程2.出現的問題——責任不清——工資低、保險低——用完就完——在主營崗位使用3.規范的思路——健康發展4.國外的情況?(十一)勞務派遣1.產生的過程?41(十一)勞務派遣5.具體規定:——勞務派遣單位的義務(1)設立:注冊資本不少于50萬(2)勞動合同:必備內容、期限、勞動報酬(3)告知義務、不得克扣勞動報酬,不得想被派遣勞動者收費——用工單位的義務(1)連帶賠償責任(2)同工同酬(3)崗位限制(4)不得自設勞務派遣機構——勞動者權利(1)參加工會的權利;(2)跨地區派遣享受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保護。?(十一)勞務派遣5.具體規定:?42(十二)非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全日制工作時間4小時/日,24小時/周8小時/日,40小時/周勞動關系一個或多個一個或多個訂立形式可以訂立口頭協議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工終止隨時終止法定解除或終止經濟補償無有計發工資不低于當地小時最低工資標準不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試用期無約定結算周期15天30天?(十二)非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全日制工作時間4小時/日,24小43謝謝!?謝謝!?44謝謝12月-2202:50:3302:5002:5012月-2212月-2202:5002:5002:50:3312月-2212月-2202:50:332022/12/102:50:33謝謝12月-2215:17:4515:1715:1712《勞動合同法》主要內容2007年11月29日?《勞動合同法》主要內容2007年11月29日?46《勞動合同法》是在對我國勞動關系現狀以及發展趨勢作出準確判斷的基礎上,科學制定的一部全面調整勞動關系的重要法律,為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提供了法律保障,必將對我國經濟社會生活產生深遠影響。?《勞動合同法》是在對我國勞動關系現狀以及發展趨勢作出47——主要介紹四個方面的內容一、勞動合同法的立法過程二、勞動合同法的立法背景三、勞動合同法的立法原則四、勞動合同法的主要內容
?——主要介紹四個方面的內容一、勞動合同法的立法過程?48一、勞動合同法的立法過程第一階段:勞動保障部起草(2004年初至2005年1月)
第二階段:國務院法制辦修改完善(2005年1月至10月)——2005年10月28日國務院第110次常務會議審議并原則通過?!?005年11月26日國務院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議案。第三階段: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2005年12月至2007年6月29日)——四次審議——2006年3月20日至4月20日向全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共收到191849條意見?!?007年6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8次會議以145票贊成,1票未按表決器通過。?一、勞動合同法的立法過程第一階段:勞動保障部起草(49二、勞動合同法的立法背景(一)政治形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需要。(1)勞動關系是現代社會最基本的社會關系;(2)勞動關系和諧與否,直接關系勞動者的切身利益,是衡量社會是否和諧的重要標準。(二)社會經濟形勢——經濟體制改革對勞動關系產生重大影響,勞動關系發生深刻變化經濟體制轉軌、社會結構轉型、企業機制轉換、思想觀念轉變;工業化、城鎮化、全球化和市場化進程加快。國有企業改革、非公有制經濟突飛猛進發展、多種用工形式出現。
?二、勞動合同法的立法背景(一)政治形勢?50二、勞動合同法的立法背景(三)社會保障工作形勢——就業形勢嚴峻,城鄉勞動力供大于求態勢將長期存在。——社會保險制度有待進一步完善。。——誠信體系不建全。?二、勞動合同法的立法背景?51三、勞動合同法的立法原則1.堅持以社會公平為價值追求,注重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立法宗旨)2.堅持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與促進用人單位健康發展的統一。3.堅持增強勞動者就業的穩定性與保護勞動力市場活力的統一。4.堅持勞動關系主體雙方自主協商與政府適當干預的統一。5.堅持從中國國情出發與借鑒市場經濟國家立法經驗的統一。6.堅持統籌兼顧與突出重點的統一。?三、勞動合同法的立法原則1.堅持以社會公平為價值追求,注重52四、勞動合同法的主要內容?四、勞動合同法的主要內容?53(一)總則
1.適用范圍第2條增加了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明確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招用勞動者適用本法;明確多重勞動關系的合法性;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等不適用本法。2.規章制度第4條內容合法、程序民主、修改完善、公示告知
?(一)總則?54(二)勞動合同的訂立1.建立勞動關系的具體規定(1)自用工之日建立勞動關系,改變了《勞動法》以書面勞動合同為標準的規定。(2)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非全日制用工除外。(3)訂立勞動合同的時間段:用工之前;用工之時;用工后一個月內;(4)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二)勞動合同的訂立1.建立勞動關系的具體55(二)勞動合同的訂立
2.訂立勞動合同的附隨義務(1)如實告知義務;(2)禁止扣押證件、擔?;蚴杖∝斘?;(3)勞動合同文本雙方各執一份,保存兩年備查;(4)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二)勞動合同的訂立?56(二)勞動合同的訂立
3.加強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制(1)勞動合同的期限: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2)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性質:不是終身合同,可以法定解除、終止。(3)規定四種應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目的。(4)明確用人單位應訂未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二)勞動合同的訂立?57(二)勞動合同的訂立4.完善勞動合同的內容(1)增加6項內容: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有關情況、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社會保險、職業危害防護、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納入事項。(2)取消3項內容: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條件、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3)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勞動條件約定不明的處理。?(二)勞動合同的訂立4.完善勞動合同的內容?58(二)勞動合同的訂立
勞動法規定的必備條款(一)勞動合同期限;(二)工作內容;(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四)勞動報酬;(五)勞動紀律;(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必備條款(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三)勞動合同期限;(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六)勞動報酬;(七)社會保險;(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二)勞動合同的訂立(一)勞動合同期59(二)勞動合同的訂立5.細化試用期的具體規范(1)試用期期限限制: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不超過一個月;一年以上不滿三年,不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和無固定期限,不超過六個月。(2)試用次數的限制:只能約定一次。(3)不得約定試用期的規定:三個月以下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4)對試用期工資的規定;(5)對試用期解除條件和程序的規定;(6)違法約定試用期的責任。
?(二)勞動合同的訂立5.細化試用期的具體規范?60(二)勞動合同的訂立6.規范約定勞動者違約金的行為(1)服務期及違約責任。(2)競業限制及違約責任。(3)除上述兩種情形外,禁止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7.進一步明確勞動合同無效的規定(1)無效的三種情形。(2)確認的機構。(3)勞動合同無效情況下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二)勞動合同的訂立6.規范約定勞動者違約金的行為?61(三)勞動合同的履行——全面履行: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全面履行義務。——合法履行:保護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權、身體健康權和休息休假權。——繼續履行:用人單位事項變化或合并、分立時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三)勞動合同的履行——全面履行:按照勞動合同62(四)勞動合同的變更1.勞動合同變更的情形(三種情形)——協商一致變更,協商不成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協商變更,協商不成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勞動者不勝任工作和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可以變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
2.勞動合同變更的形式——書面變更
?(四)勞動合同的變更1.勞動合同變更的情形(三種情形63(五)勞動合同的解除勞動合同解除的含義勞動合同解除的分類按解除的依據分:協商解除和法定解除按解除的行為分:合法解除和違法解除?(五)勞動合同的解除勞動合同解除的含義?64(五)勞動合同的解除
(一)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五)勞動合同的解除?65(五)勞動合同的解除(二)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1.試用期內提前3天通知。2.勞動合同期內提前30天書面通知。3.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勞動合同的解除(二)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66(五)勞動合同的解除(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4.不需事先告知,勞動者可立即解除勞動合同。(1)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2)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五)勞動合同的解除(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67(五)勞動合同的解除(三)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1.《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無須提前通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6種情形,與《勞動法》相比,增加了2種可以解除的情形。(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五)勞動合同的解除(三)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68(五)勞動合同的解除2.《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30天書面通知或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五)勞動合同的解除2.《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69(五)勞動合同的解除3.《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了四種情形可以裁減人員,但達到一定規模須經過程序。(放寬了裁員條件,同時強調了企業的社會責任)(1)規模和程序: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五)勞動合同的解除3.《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70(五)勞動合同的解除(2)可以裁減人員的4種情形:——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五)勞動合同的解除(2)可以裁減人員的4種情形:?71(五)勞動合同的解除(3)優先留用的人員——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五)勞動合同的解除(3)優先留用的人員?72(五)勞動合同的解除(四)對解除勞動合同的限制——《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了6種情形,增加了2種情形。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五)勞動合同的解除(四)對解除勞動合同的限制?73(六)勞動合同的終止(一)勞動合同終止的情形——《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1.勞動合同期滿的;2.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3.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4.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5.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其中,增加了5種情形,取消了1種情形(約定終止條件)?(六)勞動合同的終止(一)勞動合同終止的情形?74(六)勞動合同的終止
(二)對終止勞動合同的限制——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42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42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六)勞動合同的終止?75(七)經濟補償金(一)經濟補償金的含義(二)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條件7種情形——《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1.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七)經濟補償金(一)經濟補償金的含義?76(七)經濟補償金3.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4.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5.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七)經濟補償金3.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77(七)經濟補償金6.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其中,增加了第38條規定的用人單位違法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增加了勞動合同到期終止的情形。
?(七)經濟補償金6.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78(七)經濟補償金(三)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改變了工作年限的計算方法,不滿半年的按半個月計發,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個月計發。——增加規定了向高收入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限額?!秳趧雍贤ā返谒氖邨l第二款“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七)經濟補償金(三)經濟補償金的標準?79(七)經濟補償金——對支付經濟補償金作出了過渡性規定。本法第九十七條第三款“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保ㄋ模┲Ц督洕a償金的時間在勞動者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七)經濟補償金——對支付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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