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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再保險合同第二章再保險合同目錄再保險合同概述再保險合同適用的基本原則再保險合同的權利和義務再保險合同的基本內容1234目錄再保險合同概述再保險合同適用的基本原則再保險合同的權利和再保險合同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為實現一定經濟目的而訂立的一種在法律上具有約束力的協議。多由分出公司擬定,但也可由接受公司編制任何一方不遵守最大誠信或違反合同的約定,另一方就可宣布合同無效或合同違約終止。再保險合同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為實現一定經濟目的而訂立的一種在從以下幾個方面的理解:(1)再保險合同是保險合同的形式的一種,也屬經濟合同,無標準格式,雙方簽署后生效。(2)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分出公司分出業務、交納保費;分入公司承諾給予應份的經濟補償。(3)合同約定的雙方權利和義務,雙方必須遵守并相互約束。(4)以最大誠信原則為基礎。從以下幾個方面的理解:(二)再保險合同與原保險合同的關系
1.是以原保險合同為基礎的合同,即以原保險合同存在為前提。(1)再保險合同的責任、保險金額和有效期均以原保險合同的范圍和有效期為限。(2)原保險合同解除、失效或終止,再保險公司也隨之解除、失效或終止。
2.再保險合同在法律地位上是獨立的合同。即不從屬于保險公司。(1)不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發生任何關系:再保險人不得向原保險的投保人索要保費;投保人亦不能向再保險人索賠。(2)再保險分出人不得以再保險人未履行合同為由,拒絕或延遲履行其原保險責任。(二)再保險合同與原保險合同的關系3.再保險合同的性質合伙合同說委托合同說原保險合同說責任保險合同說雙務合同說3.再保險合同的性質合伙合同說合伙合同說雙方當事人簽訂合同的目的相同:分擔危險。這一觀點被德國、日本和法國等國早期判例所采用再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共享收益,共擔風險”與合伙形式相一致。(1)經濟上,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對于危險分擔的結果,在利害關系上具有共同性,同時在危險的分擔、利益的取得方面也都有其共同目的。(2)從險種看,都以原保險人對原被保險人承擔給付責任為前提,這同債權人對合伙人請求履行合同的責任一樣。(3)從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責任的分攤來看,也類似于合伙合同中規定出資額多少決定合伙人責任的大小合伙合同說雙方當事人簽訂合同的目的相同:分擔危險。這一觀點被反對者我國《民法通則》第30條規定:個人合伙是指兩個以上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伙經營,共同勞動。所以,合伙人必須有合伙財產(共同的出資),經營共同事業而訂立合同。但是再保險合同與合伙合同存在不同之處,可見,再保險合同不是合伙合同、反對者我國《民法通則》第30條規定:個人合伙是指兩個以上公民區別合同當事人:兩個相互獨立的法人,沒有形成團體,合伙合同則是同一合伙的團體成員財產:沒有共同出資形成相對獨立財產,合伙合同有共同出資形成獨立的合伙財產業務經營:沒有經營共同的事業,合伙合同經營共同事業連帶責任:無,合伙合同有。區別合同當事人:兩個相互獨立的法人,沒有形成團體,合伙合同則(二)委托合同說認為再保險人受原保險人的委托,處理原保險人承擔的危險等事務。因為,原保險人的許多權利義務轉移到了再保險人身上、反對者認為:再保險合同訂立后,保險事務如理賠等工作仍然由原保險人承擔,而再保險人實際負擔的義務并不直接向原被保險人履行。所以委托合同說也存在重大缺陷。(二)委托合同說認為再保險人受原保險人的委托,處理原保險人承3.原保險合同說(繼承說)贊成者:再保險合同首先是一個保險合同再保險合同性質、種類與原保險合同性質種類一致。再保險合同的性質源于原保險合同的性質。原保險合同是人身保險合同,再保險合同亦是人身保險合同。即均屬給付性合同,財產保險合同均屬補償性。3.原保險合同說(繼承說)贊成者:原保險合同說反對者:認為上述觀點過分強調了再保險合同與原保險合同的聯系,而忽視了二者之間的區別。在再保險合同當事人間所負有的主要給付義務方面,再保險合同的保險利益不同于原保險合同的保險利益,所以,再保險合同是保險合同的一種,但再保險合同與原保險合同并不是同一種保險在保險利益和保險標的方面是不一致的。原保險合同說反對者:4.責任保險合同說與原保險合同說一樣,也認為再保險合同在性質上屬于保險合同。責任保險合同說認為再保險合同只是責任保險合同,即再保險是基于原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的經濟賠償或給付責任的轉嫁,以經濟賠償或給付責任為目的的一種責任保險。所以說,不管原保險是財產保險還是人身保險,再保險都是責任保險4.責任保險合同說與原保險合同說一樣,也認為再保險合同在性質性質特殊的責任保險確切的說,再保險合同是一種性質特殊的責任保險合同,再保險合同的責任性與原保險合同標的密切相關。再保險合同標的是基于原保險合同標的的風險轉嫁。沒有原保險合同的成立,則再保險合同沒有成立的基礎再保險合同不能離開原保險合同獨立存在。再保險合同的責任性是依附于原保險合同可能產生的經濟賠償或給付責任。性質特殊的責任保險確切的說,再保險合同是一種性質特殊的責任保4.再保險合同的標的保險標的是指保險對象的財產及其有關利益或者人的壽命或身體。再保險合同的標的是指再保險合同的客體,即指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即分出人承擔的損失補償責任或給付責任。正是由于再保險合同的標的是原保險人的損失補償責任,決定了再保險具有責任保險的性質。4.再保險合同的標的保險標的是指保險對象的財產及其有關利益或5.再保險合同的保險事故(一)定義再保險合同的保險事故是指原保險人對原被保險人損失補償責任的發生。原保險的保險事故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的責任事故,即指原被保險人損失的發生。(二)原保險與再保險事故的區別再保險的保險事故強調原保險人損失補償責任的發生;原保險事故強調約定事故發生損失的事件。如果原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后未履行保險責任,則再保險事故未發生,再保險人不必支付應攤的再保險賠償。(未履行義務,再保險事故未發生)
5.再保險合同的保險事故(一)定義6.再保險合同的主體與客體
1.再保險合同的主體包括再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和關系人(1)再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有再保險的分出公司和接受公司,即保險人與再保險人。(2)再保險合同的關系人為再保險經紀人再保險經紀人有兩種,一種是分出公司的代理人,受分出公司委托,代表分出公司的利益與再保險接受公司協商,將分出公司承保業務的部分或全部分給接受公司,以收取一定的再保險經紀人手續費。另一種是接受公司的代理人,受接受公司委托,代表接受公司的利益與分出公司協商,承保分出公司部分或全部的保險責任。6.再保險合同的主體與客體再保險經紀人目前在中國做再保經紀的公司有三家半,三家指Aon-Benfield,GuyCarpenter和Willis,那半家是指中再下屬的華泰經紀,可以辦理一些再保業務,但份額極少。
再保險經紀人目前在中國做再保經紀的公司有三家半,三家指Aon簡要介紹AonBenfield,怡安奔福:Aon總部在芝加哥,在兼并Benfield后成為世界上最大的保險經紀公司。Benfield原本是以技術和模型見長的,但貌似Aon并沒有消化好,不過總歸拿著市場最大的份額。
GuyCarpenter,佳達:是美國March(達信)的子公司。典型的美式公司,經營策略更為靈活,聽說比較辛苦,加班多,薪水好,貌聽說高管還有績效提成(估計是員工加班的原因)。
Willis,韋萊:Wlilis是最早獲得外企保險經紀牌照的公司,成立于1828年,歷史悠久。WillisRe是韋萊集團的再保公司,老牌英式企業,略顯保守,受FSA監管,據稱風險管控嚴格,但貌似相對更加輕松一些。
簡要介紹AonBenfield,怡安奔福:Aon總部在芝加6.再保險合同的特點(1)再保險合同是射性合同(2)再保險合同是雙務合同(3)再保險合同是補償性合同(4)再保險合同是誠信合同6.再保險合同的特點(1)再保險合同是射性合同(1)再保險合同是射性合同這是由原保險合同的射性性決定的在合同有效期內,倘若再保險標的發生損失,原保險人可從再保險人處得到再保險責任賠償金額,其金額會遠遠超過其所付出的再保險費;若無損失發生,則原保險人只付出再保險費而沒有得到再保險賠償。(1)再保險合同是射性合同這是由原保險合同的射性性決定的(2)再保險合同是雙務合同再保險合同的雙務性源于原保險合同的雙務性。因此,在原則上不適用雙務合同中“同時履行”原則。原保險人支付再保險費是一定的,再保險人承擔的賠償是以偶然的保險事故發生為條件的。體現為:原保險人的債務是確定的,再保險人的債務是不確定的。(2)再保險合同是雙務合同再保險合同的雙務性源于原保險合同的(3)再保險合同是補償性合同無論原保險合同是財產保險還是人身保險,一旦他們構成再保險合同,都是以補償責任為目的(3)再保險合同是補償性合同無論原保險合同是財產保險還是人身(4)再保險合同是誠信合同再保險合同較原保險合同要求更高的誠信因為再保險合同的當事人通常不在一地,保險業務在原保險人方進行,再保險人無法加以控制。合同訂立前,再保險人完全依據原保險人告知的事實。合同履行中,能否采取安全措施也取決于原保險人,尤其是雙方均為保險同業,因此更應遵守誠信二字。(4)再保險合同是誠信合同再保險合同較原保險合同要求更高的誠六,再保險合同的內容(一)再保險合同的內容是指再保險合同當事人權利和義務關系的總和,以再保險合同條款的形式予以載明,由法律確認并保證其實施。在法律關系中,權利與義務一般都具有對應性。(二)原保險人的權利
1.原保險人全權負責處理再保險事務。
2.原保險人有權依照再保險合同,在約定的保險賠償責任產生時,向再保險人領取保險賠款。
3.原保險人有權向再保險人收取再保險手續費。
4.對于比例再保險,原保險人有權要求再保險人提存保險費準備金和賠款準備金。
5.在遇到巨額賠款,賠償責任超過約定數據時,原保險人可以要求再保險人以現金攤賠。六,再保險合同的內容(一)再保險合同的內容(三)原保險人的義務
1.原保險人對再保險人負有告知、通知義務。告知義務屬合同簽訂前的義務,旨在使再保險人能正確認識其所承擔的風險,以便決定承保條件與是否承保。通知義務屬合同簽訂后的義務,旨在使再保險人對風險變化采取必要的措施,切實保護其利益。(三)原保險人的義務而原保險人對再保險人負有告知、通知義務,旨在使再保險人能正確評估其所承擔的風險責任。體現在將原被保險人所有的陳述以及與危險有關的通知轉告再保險人。一般分兩種情況:(1)保險內容的告知與通知義務
重要事項:標的物的內容、性質、地點、種類、保險金額、費率等。訂立時承報“初步業務報告表、締結后承報確定業務報告表”。如合同內容變動承報“變動業務報告表”。(2)危險變更或增加的通知義務如發生變更或增加,原保險人違反告知或通知義務,再保險人可據此解除再保險合同,若造成再保險人的損害,原保險人負賠償責任。
2.原保險人應按約定的期限,交付再保險費。
3.在達成再保險協議后,分出公司應向再保險人發送正式分保,并定期編送業務賬單、業務更改報表、賠款通知書、已決賠款報表。再保險合同概述課件4.原保險人應對保險標的安全情況進行檢查,及時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的建議。在保險事故發生時,有責任提供合理的施救、整理措施、避免損失擴大。
5.原保險人在歸還保險費準備金或賠款準備金,應同時支付給再保險人議定的利息。
6.如有損余收回或向第三者責任方追回款項時,原保險人應按再保險人的分保比例予以退回。
7.根據再保險人工作的需要,原保險人應向再保險人提供有關賬冊、單據和文件。
8.原保險人在安排再保險時,必須先作自留。原因:(1)不作自留,無法實現對風險的平衡分散;(2)可避免再保險成為賭博或投機性的交易;(3)有利于督促原保險人慎重進行風險選擇,使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之間真正形成風雨同舟,利害與共的關系。
9.原保險人不得以被保險人的理由為理由,拒絕或延遲履行其對再保險人的義務;同樣亦不得以再保險人的理由為理由,拒絕或延遲履行對被保險人的義務。4.原保險人應對保險標的安全情況進行檢查,及時提出消除不安全(四)再保險人的權利1.再保險人有權向原保險人收取再保險合同中為其規定的再保險費。2.再保險人有權要求原保險人履行保險合同中為其規定的義務。3.當原保險人不履行法定或約定義務時,再保險人有權根據具體情況提出解除或終止再保險合同。4.如有損余收回或向第三者責任方追回款項時,再保險人可以向分出公司要求按分保比例攤回有關款項。5.在工作需要時,再保險人可向原保險人要求行使檢查權。6.指示權利。再保險人在認為有必要時,可指示原保險人采取防止損失擴大與減輕的措施。(四)再保險人的權利1.再保險人有權向原保險人收取再保險合同(二)再保險人的義務
1.再保險人應按合同規定接受分擔額的義務。2.在約定的保險責任產生時,再保險人應按合同規定履行損失補償義務。3.再保險人應按合同規定對再保險傭金與盈余傭金履行支付義務。4.再保險人按合同規定對保費準備金和賠款準備金提存與管理的履行承認義務。5.原保險人為維護合同雙方共同利益而支出的切實合理費用,再保險人有按比例承擔的義務。如支付的合理的施救、整理費用。6.當原保險人的賠償責任超過約定數額時,再保險人應按照再保險合同規定進行現金攤賠。7.再保險人應分擔原保險因列入合同的業務發生的稅款。(二)再保險人的義務再保險合同的種類成數再保險合同溢額再保險合同成數和溢額混合再保險合同比例再保險合同險位超賠再保險合同事故超賠再保險合同積累超賠再保險合同賠付率超賠再保險合同非比例再保險合同再保險合同的種類成數再保險合同比例再保險合同險位超賠再保險合按分保對象分類1.財產險再保險合同2.貨物運輸險再保險合同3.責任險再保險合同4.人身險再保險合同按分保對象分類1.財產險再保險合同4.2再保險合同適用的基本原則保險利益原則最大誠信原則損失補償原則DescriptionofthecontentsDescriptionofthecontentsDescriptionofthecontents4.2再保險合同適用的基本原則保險利益原則最大誠信原則損失1.保險利益原則Theprincipleofinsurableinterest再保險合同的保險利益是指原保險人對再保險標的具有經濟利益,并以此作為再保險合同有效的必要條件。再保險合同的保險利益范圍以原保險人在原保險合同中的責任范圍為限,而該責任范圍取決于原保險合同的保險金額、承保的標的和承保的危險事故。假設原保險人承保某財產的火災保險,而該財產由于盜竊導致損失,原保險人對此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不具有保險利益,不能安排再保險。因為對于所發生的盜竊損失,原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當原保險人不在具有保險利益時,再保險合同也失去效力。1.保險利益原則Theprincipleofinsur再保險保險利益的限度原保險是用保險金額來確定的,再保險是用責任金額來確定的。在比例再保險中,根據再保險金額來確定再保險的保險利益,在非比例再保險中,則根據損失的數額確定再保險的保險利益。再保險保險利益的限度原保險是用保險金額來確定的,再保險是用責案例出發假設有一船東甲將其船舶委付給保險人乙,船舶的保險金額為2000萬元人民幣。乙保險人向再保險人丙安排再保險。甲為救助船舶而支出了50萬元人民幣,但救助沒有成功而發生全損。乙保險人除了向被保險人支付全損賠償之外,還應支付50萬元人民幣的損害防止費用。乙保險人不僅可以從丙再保險人獲得全損賠償,而且還可以獲得損害防止費用的賠償。但是,如果丙再保險人再向轉分保接受人丁安排轉分保,而且再保險合同和轉分保合同均有“按照原保險合同規定的損害防止條款”,丁轉分保接受人無需向丙再保險人支付50萬元人民幣的損害防止費用,因為丙再保險人如果要從丁轉分保接受人獲得損害防止費用的補償,那么,丙再保險人或者其代理人必須為該船舶的安全支付這項費用,而支付損害防止費用的是乙保險人而不是丙再保險人,丙再保險人因履行再保險合同的債務而向乙保險人支付了全損賠償和損害防止費用,因而只能從丁轉分保接受人獲得全損賠償,損害防止費用不能獲得補償案例出發假設有一船東甲將其船舶委付給保險人乙,船舶的保險金額轉分保比較特殊再保險的保險利益在轉分保中較為特殊,轉分保雖然是再保險的再保險,轉分保合同仍然規定,按照原保險合同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AsPerriginal)但是轉分保接受人對于保險標的的利益,有時與轉分保分出人并不完全一致。換言之,轉分保分出人所支付的再保險賠款,有時不能根據轉分保合同的規定從轉分保接受人獲得補償。總之,再保險的保險利益,雖然其范圍與原保險的保險利益相同,但其限度卻因再保險方式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在轉分保方面,因所涉及的經濟利益,應根據具體案件的情況來確定。轉分保比較特殊再保險的保險利益在轉分保中較為特殊,轉分保雖然二、最大誠信原則最大誠信原則是一切法律行為的準則和法律關系的道德規律。有“帝王條項”之稱,“無信則不立”亦為此意。(一)基本含義(基主要內容是告知、保證)保險雙方在簽訂和履行保險合同時,必須以最大的誠意,履行自己應盡的義務,互不欺騙和隱瞞,恪守合同的認定與承諾,否則保險合同無效。其貫穿于合同的定約之前的鑒定時期及整個有效期。(二)最大誠信原則在再保險中的適用
1.為什么最大誠信原則是再保險的最基本要求(1)再保險合同是以保險合同為基礎的,而保險合同本身就建立在最大誠信基礎上的。(2)再保險合同訂約雙方都是保險同業,雙方更理解最大誠信原則的內涵及其在再保險方面的特殊要求。(3)再保險交易多為跨地區、世界性交易。二、最大誠信原則最大誠信原則是一切法律行為的準則和法律關系的2.再保險合同的告知義務(1)告知義務是再保險合同誠信原則的具體實施。倘若原保險人違反告知義務,再保險合同就失效或解除。(2)原保險人履行告知義務是再保險合同成立的基本條件。
告知內容:分出人的承保條件,經營方法,自留額,保險費和以往賠款記錄等有關影響接受人決定是否接受和接受額度的重要情況。(3)從合同的法理觀點分析,原保險人履行告知義務是保持再保險合同當事人之間平衡地位的要求。2.再保險合同的告知義務(三)最大誠信原則是再保險習慣的基礎由于法律對再保險的規定尚不健全,因而再保險業務的交易規則更重視其商業習慣,以補充和充實法律或再保險合同內未作規定或未作充分規定的事項,即所謂約定俗成。稱之為“不成文再保險合同法”。再保險習慣做法具體表現:優惠賠款、仲裁、跟隨原保險訴訟、代位求償以及共命運原則等。再保險習慣的基礎是最大誠信原則,是建立在遵守公共道德,維護商務良好秩序的前提基礎上。
(三)最大誠信原則是再保險習慣的基礎(四)再保險合同當事人避免告知不實是遠遠不夠的,他們有義務完全披露全部重要事實,這種義務對再保險合同方當事人均適用。全部的重要事實,法律上認為應當知道的事實,而這些事實再保險人是不知道的或者再保險人被認為是不知道的,這些事實與所承保的風險密切相關,即一個謹慎的保險人在決定是否承保以及承保的條件時應當考慮的因素
。
最大誠信原則要求雙方當事人均有披露信息的義務,但是披露信息的主要義務方是保險業務的分出公司,而并非保險業務的分入公司。原因在于:
再保險合同概述課件分出公司了解分出業務的一切情況,而分入公司則對所分入的業務一無所知。
從合同法理論看,再保險分出公司具有如實告知義務。是因為再保險合同的射幸特征,為了平衡原保險人、再保險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法律和慣例對其作出的特別要求。
所謂“射幸”,即“僥幸”,它的本意是碰運氣的意思。是指當事人一方是否履行義務有賴于偶然事件的出現的一種合同。這種合同的效果在于訂約時帶有不確定性。保險合同是射幸合同的一種,在合同的有效期間,如發生保險標的的損失,則被保險人從保險人那里得到的賠償金額可能遠遠超出其所支出的保險費,反之,如果無損失發生,則被保險人只能付出保費而無任何收入。
分出公司了解分出業務的一切情況,而分入公司則對所分入的業務一損失補償原則首先,因為再保險合同為責任合同,因此適用于損失補償原則內容:以原保險人實際損失為限,原保險人不能獲得超過實際損失的賠償。進一步規定:不論原保險人已盡或未盡賠償被保險人的義務,再保險人都應向原保險人履行賠償義務。損失補償原則首先,因為再保險合同為責任合同,因此適用于損失補★說明:A.原保險合同與再保險合同是兩個獨立的合同,兩個合同的當事人不同。原保險合同的保險責任與再保險合同的保險責任應屬不同的責任,不能混淆。如中國《保險法》第29條第2款規定:“原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向再保險接受人提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B.原保險人未盡賠償義務的原因如下:a.原保險人破產。再保險人仍需賠償。b.原保險人發生巨額賠款時,依據再保險合同可作為現金攤賠。c.原保險人與原被保險人對于賠償金額產生爭議,需要仲裁時,原保險合同仲裁的內容是賠償金額的多少,而賠償責任是已經確定的。此時,再保險人要繼續履行補償義務。另一方面當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發生仲裁時,原保險人亦應繼續履行對原被保險人的賠償責任。★說明:2.再保險合同損失補償原則中的補償范圍確定,是以再保險標的的范圍為準,即以再保險的可保利益為準。(1)優惠賠款,仍以再保險合同的約定為限。(2)再保險人對原保險合同約定范圍以外的損失無需負責。如除外責任,這種情況下,即使再保險合同印有“依約照付”的約定,再保險人也不必攤付。(3)在再保險人履行賠償義務時,原保險人負舉證責任。原保險人如不舉證,再保險人可拒絕履行賠償義務。2.再保險合同損失補償原則中的補償范圍確定,是以再保險標的的
(4)即使原保險合同所規定的保險事故發生,而且屬于再保險合同承保的責任范圍,但是,再保險人的補償責任并不當然發生,應根據再保險方式而定,再保險方式不同,再保險人的補償責任也大不相同。
例如,在超額賠款再保險合同等非比例再保險合同中,如果原保險人的賠償金額沒有超過起賠額,那么,再保險人無需承擔填補損失的義務。(4)即使原保險合同所規定的保險事故發生,而且第三節再保險合同的訂立一、要約與承諾
1,要約:當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提出訂約的意思表示,希望另一方接受;
2,承諾:當事人一方對他方提出的要約表示接受。
3,再保險合同的訂立也要經過這兩個步驟,分出公司提出分保建議是要約的過程,接受公司提出修改和改善的條件是反要約。要約與反要約的過程就是分出公司和接受公司討價還價的過程,直到達成協議,再保險合同即告成立。
4,再保險合同的訂立應采取書面形式。第三節再保險合同的訂立一、要約與承諾二、信息提供與告知1,分出人的信息提供:一般應盡量將接受人希望了解的情況詳細地提供給接受人,特別是合同的承保范圍和地區范圍,此外還包括分出人的經營方法、合同的自留額、保費和以往的賠款記錄等實質性事實。
2,分出人告知義務履行的時間:不僅在再保險合同訂立之前,分出人應向接受人告知實質性情況,而且在整個合同有效期間,分出人都要履行該項義務。二、信息提供與告知1,分出人的信息提供:三、合同文件分保合同一般由合同文本、分保條及附約組成,它們都是再保險活動中的具有法律性的文件。雙方對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一致后,合同就宣告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必須全面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無權單獨變更或解除合同。
1,合同文本分出業務的合同文本是分出公司與接受公司之間簽訂的正式合同文件。一般包括的內容:見書P24頁。
2,分保條在合同再保險中,分保條也稱分保建議,是分出公司編制并提供給其擬定的可供選擇的分人公司的要約性質的文件。
3,附約是合同簽訂后對合同內容進行修改的文件。合同簽訂后,合同雙方當事人必須遵守合同的規定,不得單方面修改和變動合同內容。如果一方當事人要修改合同內容,必須征得對方的同意,并以附約的形式進行修改。該附約須經雙方當事人簽字后才能生效。三、合同文件分保合同一般由合同文本、分保條及附約組成,它們都四、再保險合同的解釋原則1,《保險法》第三十一(30)條規定:“對于保險合同的條款,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有爭議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應當作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根據這一原則,在保險合同條款發生爭議時應作出有利于非起草人的解釋。2,再保險合同中解釋原則的應用:再保險合同如果存在疑義,應當作不利于合同起草人及合同關系中相對強者的解釋。因此,解釋再保險合同應按照有利保險人和再保險人以外的第三者的理解。四、再保險合同的解釋原則1,《保險法》第三十一(30)條規定第四節再保險合同的法律調整一、再保險合同與本國法律當今世界各國都沒有關于再保險的專門法規,大多數國家都是在保險法中對再保險作出規定:1,一國的民法、經濟合同法、商法會涉及相關的內容。例如,《保險法》中專門對再保險作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等法律中有關保險的條文,也都適用于保險合同和再保險合同。2,英國法律明確規定,有關再保險合同的法規依據合同法和應用保險合同的特別規定。3,美國對再保險的立法基礎的規定也與此相似。英美等國的判例法也適用于保險合同和再保險合同第四節再保險合同的法律調整一、再保險合同與本國法律二、再保險合同與國際法1,在締約當事人之間遇有爭議或糾紛時,在國際再保險業務中,往往存在選用哪一個國家的法律作為基準法的問題,這屬于國際私法和國際公法調整法律沖突的范疇。2,目前較為通行由保險人和再保險人雙方當事人法律的意圖決定,但必須合乎履行地國家或地區的法律。國際私法規定,再保險締約雙方在訂約時必須商定,發生爭議時應使用何種法律來解決。關于再保險法律或原則,迄今尚無公認的國際法,多數國家或地區對再保險合同準據法的選擇都采用分出公司所在地的法律。中國的再保險合同即按分出公司所在地法律辦理。二、再保險合同與國際法1,在締約當事人之間遇有爭議或糾紛時
三、再保險合同爭議的解決(一)再保險合同的爭議的解決方式
1,解決爭議的方式主要有三種:協商、仲裁和司法訴訟。2,對于再保險業務的爭議,國際上通常采用仲裁的方式加以解決。這是由再保險業務爭議的特點和仲裁方式的特點來決定的。三、再保險合同爭議的解決(一)再保險合同的爭議的解決方(二)仲裁的相關問題1,仲裁協議的形成
(1)發生爭議前,作為再保險合同的一項條款,稱作仲裁條款。再保險的仲裁協議一般采用這種形式。(2)爭議后,提交仲裁的協議。2,再保險合同仲裁條款的內容:(1)仲裁地點;(2)仲裁機構;(3)仲裁程序;(4)裁決效力(二)仲裁的相關問題1,仲裁協議的形成
(1)發生爭議前,作3,仲裁的范圍:再保險合同條文的釋義與運用,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以及其他合同訂立時預先未規定的事項。4,仲裁的程序:(1)提出仲裁申請:任何一方在仲裁開始前一個月內,提出申請及各種資料,另一方在一個月內提出答辯書。(2)指定仲裁人:為防備仲裁雙方意見不一致,不能順利地進行仲裁,往往在仲裁前由雙方被指定的仲裁人共同再推選一名裁判人,亦叫公斷人。3,仲裁的范圍:(3)進行仲裁審理:仲裁人進行仲裁審理,達成協議,即告結束。否則,由公斷人繼續仲裁,公斷人所做的結論為最終裁決。(4)做出仲裁裁決。5,仲裁裁決的法律效力再保險合同的仲裁條款一般都明確規定:仲裁裁決是終局的裁決。中國的民事訴訟法規定:經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涉外仲裁機構裁決的案件,當事人不得向法院提起上訴。(3)進行仲裁審理:仲裁人進行仲裁審理,達成協議,即告結束。第五節再保險合同的條款一,再保險合同的條款再保險合同的內容(即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是通過再保險合同的條款體現出來的。再保險合同的條款可以分為共同條款與非共同條款。二、共同條款(一)什么共同條款?再保險合同中,有些條款在國際再保險業務中是通用的,這些條款為保險界所熟知,所以不用事先約定,只需在合同中列明。這些條款可以稱為再保險合同的共同條款。第五節再保險合同的條款一,再保險合同的條款(二)共命運條款(Follow-the-Fortunes)1,共命運條款通常表述為:“茲特約定凡屬于本合同約定之任何事宜,再保險人在其利害關系范圍內,與原保險人同一命運。”根據該條款,再保險人與原保險人在利益與義務方面共命運。
保費收取賠款結付對受損標的的施救損余收回向第三者追償避免訴訟提起訴訟等(二)共命運條款(Follow-the-Fortunes)118世紀的法國,國力強盛,是世界再保險業的中心。18世紀的法國,國力強盛,是世界再保險業的中心。共命運原則的來源匈牙利的保險人承保某工廠的火險及火災引起的利益損失保險,并將之向勞合社再保險。1914年8月,英匈戰爭,次月,該工廠因火燒失。1920年,英匈息戰,和戰協議中有關兩國國民的商業契約保留仍為有效的約定。原保險人原先對于該廠的損失拒絕理賠,后經協商給付了損失的65%。原保險人依再保險契約向再保險人請求攤賠,法官裁示原保險人之賠償系依保險契約之規定理賠,若原保險人沒有虛假并采取合理及業務上應有的各種方法,審慎而公平的決定賠償金額,則再保險人應予以攤付。共命運原則的來源匈牙利的保險人承保某工廠的火險及火災引起的利2,哪些情況無須共命運?
(1)由原保險人單方面利益而產生的費用。(2)原保險人財務上的問題引起的其自身的商業命運。如原保險人出現經營困難甚至破產、倒閉、分入公司對分出公司的債務。2,哪些情況無須共命運?
(1)由原保險人單方面利益而產生的懲罰性賠款適用于同一命運嗎?懲罰性賠償是嚴厲性程度最高的一種民事責任形式。懲罰性賠償是在承擔補償性民事責任基礎上承擔的增加賠償責任,其用意在于涉及責任人的精神痛苦,即國家通過強制性手段對責任人財產施加損失以達到懲罰之功效。懲罰性賠款適用于同一命運嗎?懲罰性賠償是嚴厲性程度最高的一種
1981年,美國一位父親駕駛福特公司生產的Pinto汽車,途中汽車爆炸,導致車上小孩嚴重燒傷,最終法院判決被告福特公司賠償受害人懲罰性賠償金1.25億美元。
法庭之所以判決如此高的懲罰性賠償金,是因為法庭調查發現:福特汽車公司在知悉該型汽車有瑕疵的情況下,進行評估,認為全部召回該款汽車加以修復的成本高達1億美元,而車著火致人死亡每件賠償20萬美元,按照發生事故的概率推測出賠償金額遠遠低于召回成本,據此,福特公司決定不采取召回措施。
法庭由此認為:被告福特公司是基于成本效益分析,視被害人為一種價格,而非人的尊嚴,其不法行為刻意漠不關心他人安全,嚴重蔑視被害人的價值,這就是著名的詹姆斯訴福特汽車公司案。1981年,美國一位父親駕駛福特公司生產的Pin79歲的老太太到麥當勞里面去吃飯,由于服務生把咖啡的溫度沒調好,高了幾度,標準應當是華氏155度,而供應的咖啡是在華氏180-190度之間。老太太不小心燙到了自己的腿,燙起了幾個泡泡,診斷為三度燙傷。老太太起訴要求賠償,法院判決麥當勞賠償270萬美元。法官解釋說不是因為老太太需要這么多賠償,而是懲罰性賠償,面對麥當勞這樣一個跨國大公司,如果不賠償這么多錢,對他沒有懲罰的意義。因此案,美國律法界還以她命名的獎,每年頒給全美最荒涎、最成功的訴案的原告律師和陪審團。79歲的老太太到麥當勞里面去吃飯,由于服務生把咖啡的溫度沒調2000年,63歲的佛蒙特州吉他手戴安娜·萊文接受惠氏公司藥物“非那根”注射時,醫生并未采取藥品標簽建議的肌肉注射,而是采取了靜脈注射,理由是靜脈注射對改善她嚴重的偏頭痛效果較佳。然而,醫生注射不當造成部分藥劑注入動脈,導致她的右手和右前臂壞死被迫截肢。萊文為此起訴惠氏公司,其律師認為“非那根”藥品標簽上的有關說明和警告應該更清楚。佛蒙特州陪審團支持這一起訴并裁決惠氏公司賠償670萬美元。2009年3月4日電美國最高法院4日以6比3的投票結果通過了裁定,要求美國惠氏制藥公司遵從佛蒙特州陪審團的裁決,患者賠償670萬美元。2000年,63歲的佛蒙特州吉他手戴安娜·萊文接受惠氏公司藥(三)錯誤與遺漏條款(errors&omissionsclause)1,內容:本條文規定,在合同執行過程中,一方可能會發生一些錯誤,延遲,疏忽或遺漏,但只要是非故意的,另一方不應因此而拒絕履行此后相關的義務。再保險合同中普遍訂有錯誤與遺漏條款,規定保險人和再保險人締約雙方不能因為另一方在工作中發生了錯誤、遺漏或延遲而推卸其對另一方原應承擔的責任。換句話講,雙方應繼續履行有關權利義務,一如這些錯誤等未曾發生。但一旦發現這些錯誤或疏忽等,就應立即加以糾正。(三)錯誤與遺漏條款(errors&omissions錯誤與遺漏條款起源于比例再保險。該條款試圖為維持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之間的再保險合同關系,提供一個“緩和的機會”。然而,該條款通常是在匆忙的情形下制定的,并未充分考慮到該條款的目的與意圖。一旦要執行該條款的時候,人們往往發現該條款,要么過寬,要么過窄,無法有效地解決他們所面臨的問題。
為了確保再保險當事人基本目的的實現,錯誤與遺漏條款必須保證書寫上的錯誤(ClericalErrors)不會影響再保險責任的范圍,而且不會由于錯誤的發生同時免除了再保險人更大的責任范圍錯誤與遺漏條款起源于比例再保險。該條款試圖為維持原保險人與再2,常見的情形1)就納入分保合同的業務而未辦理分出;2)應予登記而未登記的業務或登記錯誤;3)賠款發生后應通知而未通知或未及時通知。3,在運用本條款時,一般應注意三點:1)這種錯誤、延遲或疏漏是非故意的;2)錯誤、遺漏等的發生至被發現應當有個合理期限,而不是無限制的延長,實踐中通常控制在30天內;3)任何錯誤、遺漏等的修改不能進一步擴大原保險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重要事實的告知呢?2,常見的情形1)就納入分保合同的業務而未辦理分出;重要事實(四)保護締約雙方權利條款1,內容:“一切有關本合同的賬冊、登記本、記錄單證和文件,在任何時候均可由接受公司所授權的代表進行檢查。”2,意義:該條款的目的在于保護再保險人的利益。在接受公司對合同的經營發生懷疑或產生爭執需要進行查賬時,接受公司應先通知分出公司,并承擔查賬的所有費用。除非在接受公司和分出公司之間因存在分歧,發生爭執而提交仲裁,接受公司僅可指派非公司雇傭人員作為代表進行查賬。(四)保護締約雙方權利條款1,內容:“一切有關本合同的賬再保險合同的基本條款(1)再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名稱。原保險人和再保險人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
(2)再保險合同的期限。非比例再保險合同通常以一年為期限,而比例再保險合同通常是不定期的。
(3)再保險業務條款。該條款包括再保險方式(成數再保險、溢額再保險或者超賠再保險)、再保險業務的種類(水險、火險、貨物運輸險等)、區域范圍(全球、本國或者本地區)。
(4)除外責任條款。該條款明確規定了再保險人不接受的危險和責任。
(5)共命運條款。該條款規定有關保險費的收取、賠款賠付、對受損標的物的施救、損余的收回、向第三人追償、避免訴訟、提起訴訟等事項,授權由原保險人為維護共同利益作出決定,或者出面簽訂協(6)錯誤與遺漏條款。該條款規定原保險人因過失造成錯誤、遺漏或者延遲,應立即通知再保險人,并及時糾正錯誤。
再保險合同的基本條款(1)再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名稱。原保險(7)再保險費條款。該條款詳細規定了再保險費的計算方式和基礎,再保險人需要支付給保險人的稅款和其他費用。
(8)再保險手續費條款。該條款規定了再保險人向原保險人支付手續費以及計算手續費的方法。
(9)再保險賠付條款。該條款規定原保險人處理直接保險中被保險人的保險賠償之后,應及時通知再保險人;如果發生巨額賠款,規定原保險人可以要求再保險人進行現金攤付。
(10)帳務條款。該條款規定分保帳務的編制、寄送以及帳務結算事項。
(11)仲裁條款。該條款規定提交仲裁的范圍、仲裁的地點、仲裁機構、仲裁程序和仲裁的效力等事項。
(12)再保險合同終止條款。該條款規定了終止再保險合同程序和方法。
(7)再保險費條款。該條款詳細規定了再保險費的計算方式和基礎第二章再保險合同第二章再保險合同目錄再保險合同概述再保險合同適用的基本原則再保險合同的權利和義務再保險合同的基本內容1234目錄再保險合同概述再保險合同適用的基本原則再保險合同的權利和再保險合同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為實現一定經濟目的而訂立的一種在法律上具有約束力的協議。多由分出公司擬定,但也可由接受公司編制任何一方不遵守最大誠信或違反合同的約定,另一方就可宣布合同無效或合同違約終止。再保險合同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為實現一定經濟目的而訂立的一種在從以下幾個方面的理解:(1)再保險合同是保險合同的形式的一種,也屬經濟合同,無標準格式,雙方簽署后生效。(2)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分出公司分出業務、交納保費;分入公司承諾給予應份的經濟補償。(3)合同約定的雙方權利和義務,雙方必須遵守并相互約束。(4)以最大誠信原則為基礎。從以下幾個方面的理解:(二)再保險合同與原保險合同的關系
1.是以原保險合同為基礎的合同,即以原保險合同存在為前提。(1)再保險合同的責任、保險金額和有效期均以原保險合同的范圍和有效期為限。(2)原保險合同解除、失效或終止,再保險公司也隨之解除、失效或終止。
2.再保險合同在法律地位上是獨立的合同。即不從屬于保險公司。(1)不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發生任何關系:再保險人不得向原保險的投保人索要保費;投保人亦不能向再保險人索賠。(2)再保險分出人不得以再保險人未履行合同為由,拒絕或延遲履行其原保險責任。(二)再保險合同與原保險合同的關系3.再保險合同的性質合伙合同說委托合同說原保險合同說責任保險合同說雙務合同說3.再保險合同的性質合伙合同說合伙合同說雙方當事人簽訂合同的目的相同:分擔危險。這一觀點被德國、日本和法國等國早期判例所采用再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共享收益,共擔風險”與合伙形式相一致。(1)經濟上,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對于危險分擔的結果,在利害關系上具有共同性,同時在危險的分擔、利益的取得方面也都有其共同目的。(2)從險種看,都以原保險人對原被保險人承擔給付責任為前提,這同債權人對合伙人請求履行合同的責任一樣。(3)從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責任的分攤來看,也類似于合伙合同中規定出資額多少決定合伙人責任的大小合伙合同說雙方當事人簽訂合同的目的相同:分擔危險。這一觀點被反對者我國《民法通則》第30條規定:個人合伙是指兩個以上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伙經營,共同勞動。所以,合伙人必須有合伙財產(共同的出資),經營共同事業而訂立合同。但是再保險合同與合伙合同存在不同之處,可見,再保險合同不是合伙合同、反對者我國《民法通則》第30條規定:個人合伙是指兩個以上公民區別合同當事人:兩個相互獨立的法人,沒有形成團體,合伙合同則是同一合伙的團體成員財產:沒有共同出資形成相對獨立財產,合伙合同有共同出資形成獨立的合伙財產業務經營:沒有經營共同的事業,合伙合同經營共同事業連帶責任:無,合伙合同有。區別合同當事人:兩個相互獨立的法人,沒有形成團體,合伙合同則(二)委托合同說認為再保險人受原保險人的委托,處理原保險人承擔的危險等事務。因為,原保險人的許多權利義務轉移到了再保險人身上、反對者認為:再保險合同訂立后,保險事務如理賠等工作仍然由原保險人承擔,而再保險人實際負擔的義務并不直接向原被保險人履行。所以委托合同說也存在重大缺陷。(二)委托合同說認為再保險人受原保險人的委托,處理原保險人承3.原保險合同說(繼承說)贊成者:再保險合同首先是一個保險合同再保險合同性質、種類與原保險合同性質種類一致。再保險合同的性質源于原保險合同的性質。原保險合同是人身保險合同,再保險合同亦是人身保險合同。即均屬給付性合同,財產保險合同均屬補償性。3.原保險合同說(繼承說)贊成者:原保險合同說反對者:認為上述觀點過分強調了再保險合同與原保險合同的聯系,而忽視了二者之間的區別。在再保險合同當事人間所負有的主要給付義務方面,再保險合同的保險利益不同于原保險合同的保險利益,所以,再保險合同是保險合同的一種,但再保險合同與原保險合同并不是同一種保險在保險利益和保險標的方面是不一致的。原保險合同說反對者:4.責任保險合同說與原保險合同說一樣,也認為再保險合同在性質上屬于保險合同。責任保險合同說認為再保險合同只是責任保險合同,即再保險是基于原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的經濟賠償或給付責任的轉嫁,以經濟賠償或給付責任為目的的一種責任保險。所以說,不管原保險是財產保險還是人身保險,再保險都是責任保險4.責任保險合同說與原保險合同說一樣,也認為再保險合同在性質性質特殊的責任保險確切的說,再保險合同是一種性質特殊的責任保險合同,再保險合同的責任性與原保險合同標的密切相關。再保險合同標的是基于原保險合同標的的風險轉嫁。沒有原保險合同的成立,則再保險合同沒有成立的基礎再保險合同不能離開原保險合同獨立存在。再保險合同的責任性是依附于原保險合同可能產生的經濟賠償或給付責任。性質特殊的責任保險確切的說,再保險合同是一種性質特殊的責任保4.再保險合同的標的保險標的是指保險對象的財產及其有關利益或者人的壽命或身體。再保險合同的標的是指再保險合同的客體,即指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即分出人承擔的損失補償責任或給付責任。正是由于再保險合同的標的是原保險人的損失補償責任,決定了再保險具有責任保險的性質。4.再保險合同的標的保險標的是指保險對象的財產及其有關利益或5.再保險合同的保險事故(一)定義再保險合同的保險事故是指原保險人對原被保險人損失補償責任的發生。原保險的保險事故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的責任事故,即指原被保險人損失的發生。(二)原保險與再保險事故的區別再保險的保險事故強調原保險人損失補償責任的發生;原保險事故強調約定事故發生損失的事件。如果原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后未履行保險責任,則再保險事故未發生,再保險人不必支付應攤的再保險賠償。(未履行義務,再保險事故未發生)
5.再保險合同的保險事故(一)定義6.再保險合同的主體與客體
1.再保險合同的主體包括再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和關系人(1)再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有再保險的分出公司和接受公司,即保險人與再保險人。(2)再保險合同的關系人為再保險經紀人再保險經紀人有兩種,一種是分出公司的代理人,受分出公司委托,代表分出公司的利益與再保險接受公司協商,將分出公司承保業務的部分或全部分給接受公司,以收取一定的再保險經紀人手續費。另一種是接受公司的代理人,受接受公司委托,代表接受公司的利益與分出公司協商,承保分出公司部分或全部的保險責任。6.再保險合同的主體與客體再保險經紀人目前在中國做再保經紀的公司有三家半,三家指Aon-Benfield,GuyCarpenter和Willis,那半家是指中再下屬的華泰經紀,可以辦理一些再保業務,但份額極少。
再保險經紀人目前在中國做再保經紀的公司有三家半,三家指Aon簡要介紹AonBenfield,怡安奔福:Aon總部在芝加哥,在兼并Benfield后成為世界上最大的保險經紀公司。Benfield原本是以技術和模型見長的,但貌似Aon并沒有消化好,不過總歸拿著市場最大的份額。
GuyCarpenter,佳達:是美國March(達信)的子公司。典型的美式公司,經營策略更為靈活,聽說比較辛苦,加班多,薪水好,貌聽說高管還有績效提成(估計是員工加班的原因)。
Willis,韋萊:Wlilis是最早獲得外企保險經紀牌照的公司,成立于1828年,歷史悠久。WillisRe是韋萊集團的再保公司,老牌英式企業,略顯保守,受FSA監管,據稱風險管控嚴格,但貌似相對更加輕松一些。
簡要介紹AonBenfield,怡安奔福:Aon總部在芝加6.再保險合同的特點(1)再保險合同是射性合同(2)再保險合同是雙務合同(3)再保險合同是補償性合同(4)再保險合同是誠信合同6.再保險合同的特點(1)再保險合同是射性合同(1)再保險合同是射性合同這是由原保險合同的射性性決定的在合同有效期內,倘若再保險標的發生損失,原保險人可從再保險人處得到再保險責任賠償金額,其金額會遠遠超過其所付出的再保險費;若無損失發生,則原保險人只付出再保險費而沒有得到再保險賠償。(1)再保險合同是射性合同這是由原保險合同的射性性決定的(2)再保險合同是雙務合同再保險合同的雙務性源于原保險合同的雙務性。因此,在原則上不適用雙務合同中“同時履行”原則。原保險人支付再保險費是一定的,再保險人承擔的賠償是以偶然的保險事故發生為條件的。體現為:原保險人的債務是確定的,再保險人的債務是不確定的。(2)再保險合同是雙務合同再保險合同的雙務性源于原保險合同的(3)再保險合同是補償性合同無論原保險合同是財產保險還是人身保險,一旦他們構成再保險合同,都是以補償責任為目的(3)再保險合同是補償性合同無論原保險合同是財產保險還是人身(4)再保險合同是誠信合同再保險合同較原保險合同要求更高的誠信因為再保險合同的當事人通常不在一地,保險業務在原保險人方進行,再保險人無法加以控制。合同訂立前,再保險人完全依據原保險人告知的事實。合同履行中,能否采取安全措施也取決于原保險人,尤其是雙方均為保險同業,因此更應遵守誠信二字。(4)再保險合同是誠信合同再保險合同較原保險合同要求更高的誠六,再保險合同的內容(一)再保險合同的內容是指再保險合同當事人權利和義務關系的總和,以再保險合同條款的形式予以載明,由法律確認并保證其實施。在法律關系中,權利與義務一般都具有對應性。(二)原保險人的權利
1.原保險人全權負責處理再保險事務。
2.原保險人有權依照再保險合同,在約定的保險賠償責任產生時,向再保險人領取保險賠款。
3.原保險人有權向再保險人收取再保險手續費。
4.對于比例再保險,原保險人有權要求再保險人提存保險費準備金和賠款準備金。
5.在遇到巨額賠款,賠償責任超過約定數據時,原保險人可以要求再保險人以現金攤賠。六,再保險合同的內容(一)再保險合同的內容(三)原保險人的義務
1.原保險人對再保險人負有告知、通知義務。告知義務屬合同簽訂前的義務,旨在使再保險人能正確認識其所承擔的風險,以便決定承保條件與是否承保。通知義務屬合同簽訂后的義務,旨在使再保險人對風險變化采取必要的措施,切實保護其利益。(三)原保險人的義務而原保險人對再保險人負有告知、通知義務,旨在使再保險人能正確評估其所承擔的風險責任。體現在將原被保險人所有的陳述以及與危險有關的通知轉告再保險人。一般分兩種情況:(1)保險內容的告知與通知義務
重要事項:標的物的內容、性質、地點、種類、保險金額、費率等。訂立時承報“初步業務報告表、締結后承報確定業務報告表”。如合同內容變動承報“變動業務報告表”。(2)危險變更或增加的通知義務如發生變更或增加,原保險人違反告知或通知義務,再保險人可據此解除再保險合同,若造成再保險人的損害,原保險人負賠償責任。
2.原保險人應按約定的期限,交付再保險費。
3.在達成再保險協議后,分出公司應向再保險人發送正式分保,并定期編送業務賬單、業務更改報表、賠款通知書、已決賠款報表。再保險合同概述課件4.原保險人應對保險標的安全情況進行檢查,及時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的建議。在保險事故發生時,有責任提供合理的施救、整理措施、避免損失擴大。
5.原保險人在歸還保險費準備金或賠款準備金,應同時支付給再保險人議定的利息。
6.如有損余收回或向第三者責任方追回款項時,原保險人應按再保險人的分保比例予以退回。
7.根據再保險人工作的需要,原保險人應向再保險人提供有關賬冊、單據和文件。
8.原保險人在安排再保險時,必須先作自留。原因:(1)不作自留,無法實現對風險的平衡分散;(2)可避免再保險成為賭博或投機性的交易;(3)有利于督促原保險人慎重進行風險選擇,使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之間真正形成風雨同舟,利害與共的關系。
9.原保險人不得以被保險人的理由為理由,拒絕或延遲履行其對再保險人的義務;同樣亦不得以再保險人的理由為理由,拒絕或延遲履行對被保險人的義務。4.原保險人應對保險標的安全情況進行檢查,及時提出消除不安全(四)再保險人的權利1.再保險人有權向原保險人收取再保險合同中為其規定的再保險費。2.再保險人有權要求原保險人履行保險合同中為其規定的義務。3.當原保險人不履行法定或約定義務時,再保險人有權根據具體情況提出解除或終止再保險合同。4.如有損余收回或向第三者責任方追回款項時,再保險人可以向分出公司要求按分保比例攤回有關款項。5.在工作需要時,再保險人可向原保險人要求行使檢查權。6.指示權利。再保險人在認為有必要時,可指示原保險人采取防止損失擴大與減輕的措施。(四)再保險人的權利1.再保險人有權向原保險人收取再保險合同(二)再保險人的義務
1.再保險人應按合同規定接受分擔額的義務。2.在約定的保險責任產生時,再保險人應按合同規定履行損失補償義務。3.再保險人應按合同規定對再保險傭金與盈余傭金履行支付義務。4.再保險人按合同規定對保費準備金和賠款準備金提存與管理的履行承認義務。5.原保險人為維護合同雙方共同利益而支出的切實合理費用,再保險人有按比例承擔的義務。如支付的合理的施救、整理費用。6.當原保險人的賠償責任超過約定數額時,再保險人應按照再保險合同規定進行現金攤賠。7.再保險人應分擔原保險因列入合同的業務發生的稅款。(二)再保險人的義務再保險合同的種類成數再保險合同溢額再保險合同成數和溢額混合再保險合同比例再保險合同險位超賠再保險合同事故超賠再保險合同積累超賠再保險合同賠付率超賠再保險合同非比例再保險合同再保險合同的種類成數再保險合同比例再保險合同險位超賠再保險合按分保對象分類1.財產險再保險合同2.貨物運輸險再保險合同3.責任險再保險合同4.人身險再保險合同按分保對象分類1.財產險再保險合同4.2再保險合同適用的基本原則保險利益原則最大誠信原則損失補償原則DescriptionofthecontentsDescriptionofthecontentsDescriptionofthecontents4.2再保險合同適用的基本原則保險利益原則最大誠信原則損失1.保險利益原則Theprincipleofinsurableinterest再保險合同的保險利益是指原保險人對再保險標的具有經濟利益,并以此作為再保險合同有效的必要條件。再保險合同的保險利益范圍以原保險人在原保險合同中的責任范圍為限,而該責任范圍取決于原保險合同的保險金額、承保的標的和承保的危險事故。假設原保險人承保某財產的火災保險,而該財產由于盜竊導致損失,原保險人對此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不具有保險利益,不能安排再保險。因為對于所發生的盜竊損失,原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當原保險人不在具有保險利益時,再保險合同也失去效力。1.保險利益原則Theprincipleofinsur再保險保險利益的限度原保險是用保險金額來確定的,再保險是用責任金額來確定的。在比例再保險中,根據再保險金額來確定再保險的保險利益,在非比例再保險中,則根據損失的數額確定再保險的保險利益。再保險保險利益的限度原保險是用保險金額來確定的,再保險是用責案例出發假設有一船東甲將其船舶委付給保險人乙,船舶的保險金額為2000萬元人民幣。乙保險人向再保險人丙安排再保險。甲為救助船舶而支出了50萬元人民幣,但救助沒有成功而發生全損。乙保險人除了向被保險人支付全損賠償之外,還應支付50萬元人民幣的損害防止費用。乙保險人不僅可以從丙再保險人獲得全損賠償,而且還可以獲得損害防止費用的賠償。但是,如果丙再保險人再向轉分保接受人丁安排轉分保,而且再保險合同和轉分保合同均有“按照原保險合同規定的損害防止條款”,丁轉分保接受人無需向丙再保險人支付50萬元人民幣的損害防止費用,因為丙再保險人如果要從丁轉分保接受人獲得損害防止費用的補償,那么,丙再保險人或者其代理人必須為該船舶的安全支付這項費用,而支付損害防止費用的是乙保險人而不是丙再保險人,丙再保險人因履行再保險合同的債務而向乙保險人支付了全損賠償和損害防止費用,因而只能從丁轉分保接受人獲得全損賠償,損害防止費用不能獲得補償案例出發假設有一船東甲將其船舶委付給保險人乙,船舶的保險金額轉分保比較特殊再保險的保險利益在轉分保中較為特殊,轉分保雖然是再保險的再保險,轉分保合同仍然規定,按照原保險合同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AsPerriginal)但是轉分保接受人對于保險標的的利益,有時與轉分保分出人并不完全一致。換言之,轉分保分出人所支付的再保險賠款,有時不能根據轉分保合同的規定從轉分保接受人獲得補償。總之,再保險的保險利益,雖然其范圍與原保險的保險利益相同,但其限度卻因再保險方式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在轉分保方面,因所涉及的經濟利益,應根據具體案件的情況來確定。轉分保比較特殊再保險的保險利益在轉分保中較為特殊,轉分保雖然二、最大誠信原則最大誠信原則是一切法律行為的準則和法律關系的道德規律。有“帝王條項”之稱,“無信則不立”亦為此意。(一)基本含義(基主要內容是告知、保證)保險雙方在簽訂和履行保險合同時,必須以最大的誠意,履行自己應盡的義務,互不欺騙和隱瞞,恪守合同的認定與承諾,否則保險合同無效。其貫穿于合同的定約之前的鑒定時期及整個有效期。(二)最大誠信原則在再保險中的適用
1.為什么最大誠信原則是再保險的最基本要求(1)再保險合同是以保險合同為基礎的,而保險合同本身就建立在最大誠信基礎上的。(2)再保險合同訂約雙方都是保險同業,雙方更理解最大誠信原則的內涵及其在再保險方面的特殊要求。(3)再保險交易多為跨地區、世界性交易。二、最大誠信原則最大誠信原則是一切法律行為的準則和法律關系的2.再保險合同的告知義務(1)告知義務是再保險合同誠信原則的具體實施。倘若原保險人違反告知義務,再保險合同就失效或解除。(2)原保險人履行告知義務是再保險合同成立的基本條件。
告知內容:分出人的承保條件,經營方法,自留額,保險費和以往賠款記錄等有關影響接受人決定是否接受和接受額度的重要情況。(3)從合同的法理觀點分析,原保險人履行告知義務是保持再保險合同當事人之間平衡地位的要求。2.再保險合同的告知義務(三)最大誠信原則是再保險習慣的基礎由于法律對再保險的規定尚不健全,因而再保險業務的交易規則更重視其商業習慣,以補充和充實法律或再保險合同內未作規定或未作充分規定的事項,即所謂約定俗成。稱之為“不成文再保險合同法”。再保險習慣做法具體表現:優惠賠款、仲裁、跟隨原保險訴訟、代位求償以及共命運原則等。再保險習慣的基礎是最大誠信原則,是建立在遵守公共道德,維護商務良好秩序的前提基礎上。
(三)最大誠信原則是再保險習慣的基礎(四)再保險合同當事人避免告知不實是遠遠不夠的,他們有義務完全披露全部重要事實,這種義務對再保險合同方當事人均適用。全部的重要事實,法律上認為應當知道的事實,而這些事實再保險人是不知道的或者再保險人被認為是不知道的,這些事實與所承保的風險密切相關,即一個謹慎的保險人在決定是否承保以及承保的條件時應當考慮的因素
。
最大誠信原則要求雙方當事人均有披露信息的義務,但是披露信息的主要義務方是保險業務的分出公司,而并非保險業務的分入公司。原因在于:
再保險合同概述課件分出公司了解分出業務的一切情況,而分入公司則對所分入的業務一無所知。
從合同法理論看,再保險分出公司具有如實告知義務。是因為再保險合同的射幸特征,為了平衡原保險人、再保險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法律和慣例對其作出的特別要求。
所謂“射幸”,即“僥幸”,它的本意是碰運氣的意思。是指當事人一方是否履行義務有賴于偶然事件的出現的一種合同。這種合同的效果在于訂約時帶有不確定性。保險合同是射幸合同的一種,在合同的有效期間,如發生保險標的的損失,則被保險人從保險人那里得到的賠償金額可能遠遠超出其所支出的保險費,反之,如果無損失發生,則被保險人只能付出保費而無任何收入。
分出公司了解分出業務的一切情況,而分入公司則對所分入的業務一損失補償原則首先,因為再保險合同為責任合同,因此適用于損失補償原則內容:以原保險人實際損失為限,原保險人不能獲得超過實際損失的賠償。進一步規定:不論原保險人已盡或未盡賠償被保險人的義務,再保險人都應向原保險人履行賠償義務。損失補償原則首先,因為再保險合同為責任合同,因此適用于損失補★說明:A.原保險合同與再保險合同是兩個獨立的合同,兩個合同的當事人不同。原保險合同的保險責任與再保險合同的保險責任應屬不同的責任,不能混淆。如中國《保險法》第29條第2款規定:“原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向再保險接受人提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B.原保險人未盡賠償義務的原因如下:a.原保險人破產。再保險人仍需賠償。b.原保險人發生巨額賠款時,依據再保險合同可作為現金攤賠。c.原保險人與原被保險人對于賠償金額產生爭議,需要仲裁時,原保險合同仲裁的內容是賠償金額的多少,而賠償責任是已經確定的。此時,再保險人要繼續履行補償義務。另一方面當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發生仲裁時,原保險人亦應繼續履行對原被保險人的賠償責任。★說明:2.再保險合同損失補償原則中的補償范圍確定,是以再保險標的的范圍為準,即以再保險的可保利益為準。(1)優惠賠款,仍以再保險合同的約定為限。(2)再保險人對原保險合同約定范圍以外的損失無需負責。如除外責任,這種情況下,即使再保險合同印有“依約照付”的約定,再保險人也不必攤付。(3)在再保險人履行賠償義務時,原保險人負舉證責任。原保險人如不舉證,再保險人可拒絕履行賠償義務。2.再保險合同損失補償原則中的補償范圍確定,是以再保險標的的
(4)即使原保險合同所規定的保險事故發生,而且屬于再保險合同承保的責任范圍,但是,再保險人的補償責任并不當然發生,應根據再保險方式而定,再保險方式不同,再保險人的補償責任也大不相同。
例如,在超額賠款再保險合同等非比例再保險合同中,如果原保險人的賠償金額沒有超過起賠額,那么,再保險人無需承擔填補損失的義務。(4)即使原保險合同所規定的保險事故發生,而且第三節再保險合同的訂立一、要約與承諾
1,要約:當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提出訂約的意思表示,希望另一方接受;
2,承諾:當事人一方對他方提出的要約表示接受。
3,再保險合同的訂立也要經過這兩個步驟,分出公司提出分保建議是要約的過程,接受公司提出修改和改善的條件是反要約。要約與反要約的過程就是分出公司和接受公司討價還價的過程,直到達成協議,再保險合同即告成立。
4,再保險合同的訂立應采取書面形式。第三節再保險合同的訂立一、要約與承諾二、信息提供與告知1,分出人的信息提供:一般應盡量將接受人希望了解的情況詳細地提供給接受人,特別是合同的承保范圍和地區范圍,此外還包括分出人的經營方法、合同的自留額、保費和以往的賠款記錄等實質性事實。
2,分出人告知義務履行的時間:不僅在再保險合同訂立之前,分出人應向接受人告知實質性情況,而且在整個合同有效期間,分出人都要履行該項義務。二、信息提供與告知1,分出人的信息提供:三、合同文件分保合同一般由合同文本、分保條及附約組成,它們都是再保險活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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