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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蘭州市中鋪子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繼電保護綜合自動化設備繼電保護綜合自動化設備合同編號: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繼電保護綜合自動化設備設備買賣合同買方:xxxxx賣方:xxxxx簽訂時間:2015年8月31日簽訂地點:北京市海淀區

目錄TOC\o"1-2"\h\z\u第1條定義 2第2條供貨范圍 5第3條合同價格 5第4條付款 6第5條交貨和運輸 6第6條包裝與標記 10第7條技術服務和聯絡 12第8條質量監造與檢驗 14第9條安裝、調試、試運和驗收 16第10條質量保證責任與保證 19第11條違約責任 20第12條保險 21第13條履約保證金 22第14條稅費 22第15條分包與外購 22第16條合同的變更、修改、中止和終止 23第17條不可抗力 24第18條合同爭議的解決 25第19條合同生效 25第20條其它 25附件1:技術協議 28附件2:分項價格表 29附件3:供貨范圍 34附件4:交貨進度表 35附件5:資質證明文件 36附件6:質量控制計劃 57蘭州市中鋪子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繼電保護綜合自動化設備本買賣合同由下列雙方于2015年08月31日在北京市海淀區簽訂。(買方):xxxxx(賣方):xxxxx為履行蘭州市中鋪子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由賣方承擔本合同所述設備和技術資料的供應及提供相關技術服務工作,買方向賣方支付相應的價款與報酬。為明確雙方在設備供應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根據中國現行法律法規之規定,雙方訂立本合同如下:第1條定義1.1定義1.1.1“買方”是指xxxxx,包括該法人、法人的繼任方和法人的受讓方。1.1.2“賣方”是指xxxxx,包括該法人、法人的繼任方和法人的受讓方。1.1.3“合同”指由合同條款、附件、中標通知書、投標文件所組成的整體,包括雙方根據合同規定不時所進行的修改和補充。1.1.4“合同價格”是指在本合同第3條中規定的本合同總價。1.1.5“生效日期”是指本合同第19條中所規定的合同的生效時間。1.1.6“技術資料”是指合同設備及其相關的設計、制造、監造、檢驗、指導安裝、調試、驗收、性能驗收試驗和技術指導、本合同附件4規定的用于正確運行和維護等所需的文件(包括圖紙、各種文字說明、標準、說明書和手冊、各種電子文檔等)。1.1.7“技術服務1.1.8“合同設備”是指賣方根據合同所要供應的機器、裝置、材料、專用工具、備品備件、消耗品和所有各種物品,如本合同附件3所列示和規定。1.1.9“監造”是指在合同設備的制造過程中,由買方自行委派(或委托有資質的監造單位派出)代表對賣方提供的合同設備的關鍵部位進行質量監督,實行文件見證和現場見證。此種質量監造不解除賣方對合同設備質量所負的責任。1.1.10“監造代表1.1.11“性能驗收試驗”是指為檢驗本合同附件一規定的性能保證值按本合同附件一規定所進行的試驗。1.1.12“初步驗收”是指當性能驗收試驗的結果表明設備己達到了合同附件1規定的保證值后,買方對每臺機組合同設備的驗收,本項目指72+24小時試運行合格。1.1.13“最終驗收”是指是指買方在質保期滿后對合同設備的驗收。1.1.14“電廠”是指蘭州市中鋪子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1.1.15“現場”是指位于蘭州市中鋪子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工程建設現場內,為買方指導安裝合同設備所在地。1.1.16“備品備件”是指根據本合同提供設備的備用部件,如本合同附件3所列示和規定,包括隨機備品備件和足夠四年運行使用的備品備件(如有)。1.1.17“試運行”、“試運”和“調試”是指電廠按前電力工業部頒發的《火力發電廠基本建設工程啟動及竣工驗收規程(1996)年版》及其修改進行的分部試運、整套啟動試運和試生產。1.1.18“機組”是指汽輪發電機和附屬設備組成的一套完整的設備。1.1.19“分包商”或“分供貨商”是指由賣方將合同供貨范圍內任何部分的供貨分包給其他的法人及該法人的繼任方。1.1.20“最后一批交貨”是指該批貨物交付后,使得合同設備的已交付的貨物總價值達到合同設備價格98%以上,并且余下未交的設備不影響機組的安裝、調試和性能驗收試驗。1.1.21“設備缺陷”是指合同設備(包括部件、原材料、鑄鍛件、原器件等)達不到本合同規定的性能、質量標準和/或無法滿足電廠穩定、可靠、安全、經濟運營要求的情形。1.1.22“現場開箱檢驗”是指在項目現場對賣方所提供的設備材料進行數量和外觀質量的檢驗,該檢驗一般由賣方、項目部、施工單位以及監理單位共同參與進行見證,作為設備到貨驗收合格與否的重要檢驗方式。1.1.23“原產地”:指合同設備制造的地方,或提供服務的地方。1.1.24“法律1.1.25“書面形式1.1.26“元1.2解釋1.2.1本合同用中文擬定,并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約束。有關技術規范、標準、圖紙等允許使用其他語言。1.2.2合同中提及的“包括”一詞不具有限制性含義。1.2.3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合同所指的日(天)、月、年均為公歷日、月、年。“天”是指24小時;“周”是指7天;“年”是指365天。1.3文件優先順序組成合同的文件的優先順序如下:(1)雙方簽訂的補充協議;(2)本合同條款;(3)本合同附件;(4)中標通知書;(5)招標文件(6) 投標文件。上述文件應互為補充和解釋,如不同文件之間有矛盾時,以所列順序在前的為準。某一合同組成文件本身存在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的情形時,雙方應從合同目的實現的角度協商解決,但不應對工程進度造成不利影響。經協商后雙方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可按第18條的規定提交爭議解決。1.4通知一方根據本合同發給另一方的任何通知,包括批準、證明、同意、確定和請求均應采用書面形式。通知應由專人送交或通過快遞、傳真、電子郵件方式發送。由專人送交時,以對方簽收之日為通知的收到日期;通過快遞方式遞送的,以該通知交給快遞服務公司后的第【5】天視為通知的收到日期;通過傳真方式發送的,以該通知發出后的第2天為通知的收到日期;以電子郵件方式發送的,以郵件發出后的第2天為通知的收到日期。所有通知應按合同所述的地址發給對方,任何一方不得無理扣押或拖延。如果一方通知了另外地址,則隨后的通知應按新址發送。第2條供貨范圍2.1設備名稱:設備規格(型號):繼電保護綜合自動化設備(具體供貨范圍詳見技術規范書)2.2賣方保證其供應的合同設備是全新的,安全的、技術水平先進的、成熟的、采用一流的工藝和材料、質量優良的,設備的選型符合安全可靠、經濟運行和易于維護的要求。合同設備的技術規范、技術經濟指標和性能符合本合同附件1的規定,完整統一和內容正確、準確的并能滿足合同設備的設計、安裝、調試、運行和維修的要求。2.3合同供貨范圍包括了所有合同設備、技術資料、專用工具、備品備件和技術服務,詳見附件2。但在執行合同過程中如發現有任何漏項和短缺,在發貨清單中并未列入而且確實是賣方供貨范圍中應該有的,或是滿足合同附件1對合同設備的性能保證值要求所必須的,均應由賣方負責按買方要求時間將所缺的設備、技術資料、專用工具、備品備件等補上,且不使買方因此而發生費用問題。2.4賣方根據買方的要求負責完成蘭州市中鋪子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項目配置的本次招標設備基本設計、詳細設計、制造供貨和相關的工地技術服務。賣方提供的該合同設備應是技術先進、結構合理、質量上乘、性能可靠,是全新的設備,并且具有國家有關部門頒發的許可證。第3條合同價格3.1本合同總價為人民幣119.9萬元,大寫:人民幣:壹佰壹拾玖萬元整。本合同價格包括合同設備(含備品備件、專用工具、技術資料)價格、技術服務費以及合同設備的稅費、運保費等本合同中賣方應承擔的所有義務和工作的費用。3.2除非雙方另有約定,合同價格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固定不變。3.3合同總價的分項價格見附件2第4條付款4.1本合同下所有款項均應使用人民幣支付。電匯或承兌匯票4.2合同設備價格的支付:4.2.1合同生效后,賣方提交金額為設備合同總價格【10】%的正式財務收據給買方后10天內,買方按設備合同總價格的【10】%給予支付預付4.2.2賣方在規定的時間內具備發貨條件(買方可到賣方公司驗收設備),并賣方提交金額為設備合同總價格【30】%的正式財務收據給買方后10天內,買方按設備合同總價格的【30】4.2.3賣方設備全部貨到現場后15天內,憑雙方簽字確認的到貨單,將金額為合同總價100%的稅率為17%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正本一份)、買方驗明無誤后15天內,支付合同總價的【30】%4.2.4賣方設備調試運行合格驗收,憑雙方簽字確認的通過設備調試運行合格驗收單,質量檢驗合格證明及【20】%的正式財務收據提供給買方,買方驗明無誤后15天內,支付合同總價的【20】%給予支付驗收款。4.2.5合同總價的【10】%作為設備質保1年的質量保證金,買方將在相應合同設備通過最終驗收,收到賣方提交的該套合同設備最終驗收證書的復印件一式【五】份并審核無誤后收到賣方合同總價格的【10】%的正式財務收據1個月內向賣方支付合同總價的【104.3支付日期雙方同意,本合同下的付款日期以買方在銀行辦理電匯或匯票的日期為準。若此日期晚于規定的付款日期,買方應從規定的日期開始按本合同11.8條支付違約金。第5條交貨和運輸5.1本合同設備的交貨期及交貨順序應滿足工程建設設備安裝進度和順序,應保證交貨及時和部套的完整性。5.2交貨期、交貨地點、收貨單位:5.2.1交貨期:設備全部部件于2016年1月30日前,最遲不超過收到預付款后(180)日歷日交完。但是,如買方要求推遲,則應在買方要求的推遲的日期交付。5.2.2賣方應在合同簽訂后7個工作日內按照附件1《技術協議》的要求提供與合同設備相關的電廠工程設計的所有基礎資料,保證該資料完備、準確,并滿足設計院的基礎設計,確保電廠項目建設工程的按時開工。5.2.3交貨地點:(1)海運:(2)整車:(3)零擔:(4)汽運:(5)大型部件:合同設備所有權自合同設備交付時起由賣方轉移給買方。合同設備毀損、滅失的風險,在合同設備交付之前由賣方承擔,交付之后由買方承擔。5.2.4賣方應安排發運設備所需要的運輸工具計劃,負責合同設備從賣方制造廠到交貨地點的運輸。5.2.5收貨單位:合同設備指定收貨單位:蘭通訊地址:聯系電話:聯系人:傳真:郵編:技術資料指定接收單位:聯系人:聯系電話:地址:郵編:5.3合同生效后15天內賣方應按照本合同附件2和附件4的規定向買方和電廠提供每批貨物名稱、總重量、總體積和交貨日期的初步交貨計劃及本合同項下的貨物總清單和裝箱總清單。在每批貨物預計啟運15天前,賣方應以電報或傳真將第5.6條中的各項內容通知買方。5.4每批合同設備交貨日期以設備到達交貨地點時的接收記錄為準。此日期即本合同第11.2款計算遲交貨物違約金的根據。但是,如果開箱檢驗后發現設備有任何損壞、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中規定的質量標準和規范時,該批合同設備的交貨日期以賣方糾正該等違約行為之日為準。5.5賣方須向承運部門辦理申請發運設備所需要的運輸工具計劃,負責合同設備從賣方到現場交貨地點的運輸、保險等事宜,并承擔一切與此有關各種費用。5.6在每批貨物備妥及裝運車輛/船發出24小時內,賣方應以電報或傳真將該批貨物的如下內容通知買方和電廠。合同號;機組號;貨物備妥發運日;貨物名稱及編號和價格;貨物總毛重;貨物總體積;總包裝件數;交運車站/碼頭名稱、車號/船號和運單號;重量超過二十噸或尺寸超過9×3×3米的每件貨物的名稱、重量、體積和件數。對每件該類設備/對于特殊物品(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及其它危險品和運輸過程中對溫度等環境因素和震動有特殊要求的設備或物品)必須特別標明其品名、性質、特殊保護措施、保存方法以及處理意外情況的方法;本批貨物的裝箱清單。5.7附件2和附件4中沒有列明的貨物,賣方應配合買方電廠安裝進度進行交貨。5.8在每批設備到貨后,買方將通知賣方共同進行現場開箱檢驗。在確定所交貨物完整無誤后,買方的授權代表將與賣方的現場代表簽署該批設備的“驗貨證明”一式四份,雙方各持兩份。直接運到現場的進口配套設備開箱檢驗時,賣方的現場代表應向買方提供進口配套設備的商檢局商檢證明復印件兩份。如果發生運輸過程中的包裝破損,買方的授權代表將會同賣方的現場代表對包裝破損的設備/部件進行核查。如果確信該設備/部件完好無損,可簽署“驗貨證明”。一旦發現該設備/部件發生丟失或損壞的現象,賣方應及時通知保險公司和承運部門,并應盡快補齊所缺貨物。如果發現所交貨物與實際交貨清單不符,雙方應視情節輕重協商解決。在上述問題解決前,買方有權拒簽“驗貨證明”。5.9在質保期內由于賣方原因造成或存在的設備(或部件)的損壞或潛在缺陷,而動用了電廠庫存中的備品備件以調換損壞的設備或部件,則賣方應負責免費將動用的備品備件補齊,最遲不得超過30天內運到指定目的車站/碼頭,并且通知買方驗貨。5.10賣方應按附件4規定,向買方分批提供滿足電廠設計、監造、施工、調試、試驗、檢驗、培訓、運行和維修所需的技術資料。除非本合同另有約定,賣方應分別列出上述技術資料的清單,并在在本合同生效后7日內將上述清單交付買方和電廠確認。賣方應就每臺設備按附件1《技術協議》的規定提供技術資料,并保證所交付的技術資料是完整統一的、內容正確的,能夠滿足合同設備的設計、安裝、調試、運行和維修的要求。5.11除非買方另有約定,技術資料以郵寄方式遞交,每批技術資料交郵后,賣方應在24小時內將技術資料的交郵日期、郵單號、技術資料的詳細清單、件數及頁數、重量、合同號等以傳真或電報通知買方和電廠。5.12技術資料以郵政部門提貨通知單時間戳記為技術資料的實際交付日期。此日期將作為按合同第11.3條對任何延期交付資料進行延期違約金計算的依據。如果技術資料經買方或買方代表檢查后發現有缺少、丟失或損壞,且非買方原因,賣方應在收到買方通知后7天內(對急用者應在3天內)免費向現場補充提供缺少、丟失或損壞的部分。如因買方原因發生缺少、丟失或損壞,賣方應在接到買方通知后10天內(對急用者應在7天內),向現場補充提供缺少、丟失或損壞部分,費用由買方承擔。5.13賣方應提前15天通知買方交運日期。買方可派遣代表到賣方工廠及裝貨車站檢查包裝質量和監督裝車情況。如果買方代表不能及時參加檢驗時,賣方有權發貨。上述買方代表的檢查與監督不能免除賣方應負的責任。5.14賣方應嚴格按合同交貨進度交貨。如果由于買方原因要求賣方提前交貨,賣方應盡力予以合作,但買方必須提前通知賣方,以便賣方有必要的生產和運輸時間來滿足實際交貨。但如果確實因為所需設備的實際生產周期和運輸原因無法滿足買方提前交貨的要求,買方應予以諒解,并應按實際到貨時間予以付款。5.15如果貨物在交付前遭受損壞或丟失時,無論任何原因,不論在何時何地發現,一經證實,賣方均應按本合同第10條和第11條的規定負責及時修理、更換或賠償。合同設備在運輸過程中如發生損壞或丟失時,賣方負責與承運人及保險公司交涉,同時賣方應盡快向買方免費修理或補供,以滿足工程進度要求。第6條包裝與標記6.1賣方交付的所有貨物要符合《GB191-2000包裝儲運指示標志的規定》及國家主管機關的規定具有適合長途運輸、多次搬運和裝卸的堅固包裝,以確保合同設備安全、無損地運抵現場。包裝應保證在運輸、裝卸過程中完好無損,并有減振、防沖擊的措施。若包裝無法防止運輸、裝卸過程中垂直、水平加速度引起的設備損壞,賣方要在設備的設計結構上予以解決。賣方應根據合同設備不同的形狀及特性進行包裝,并采取防潮、防雨、防霉、防銹、防腐蝕和防震等保護措施,對設備進行妥善的油漆,以適應遠途海上、陸上運輸條件和大量的吊裝、卸貨以及長期露天堆放的需要,從而防止雨雪、受潮、生銹、腐蝕、受震以及機械和化學引起的損壞,以保證貨物在沒有任何損壞和腐蝕的情況下安全運抵合同設備安裝現場。產品包裝前,賣方負責按部套進行檢查清理,不留異物,并保證零部件齊全。6.2賣方對包裝箱內和捆內的各散裝部件在裝配圖中的部件號、零件號應標記清楚。6.3賣方應在每件包裝箱的四個側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顯易見的中文字樣印刷以下標記:合同號;目的站/碼頭;供貨、收貨單位名稱、收貨單位代碼;設備名稱、機組號、組裝圖上的部件位置號;箱號/件號;毛重/凈重(公斤);體積(長×寬×高,以毫米表示)。嘜頭;生產日期;生產工廠。凡重量為二噸或超過二噸的貨物,應在包裝箱的側面以運輸常用的標記和圖案標明重心位置及起吊點,以便于裝卸搬運。賣方應按照設備特性和不同的運輸及裝卸要求,在箱上明顯位置標上“小心”“向上”、“防潮”、“勿倒”、“怕熱”、“遠離放射源及熱源”、“由此起吊”、“重心點”、“堆碼重量極限”、“堆碼層數極限”、“溫度極限”等通用標志,并應符合GB191和GB6388的規定。6.4對裸裝貨物應以金屬標簽或直接在設備本身上注明上述有關內容。大件貨物應帶有足夠的貨物支架或包裝墊木。6.5除按附件4規定的方式遞交技術資料外,每件包裝箱內,應附有包括分件名稱、數量、價格、機組號、圖號的詳細裝箱清單、質量合格證明書、操作手冊和/或技術資料一份;外購件包裝箱內應有產品出廠質量合格證明書、技術說明各一份。另在貨物發運前15天快遞郵寄裝箱清單各兩份。6.6附件3中列明的備品備件、專用工具應按每套設備分別包裝,并在包裝箱外按6.2和6.3條注明上述內容,并標明“備品備件”或“專用工具”的字樣,一次性發貨。6.7各種材料及設備的松散零星部件應采用好的包裝方式,裝入尺寸適當的箱內,并盡可能整車發運以減少運輸費用。6.8柵格式箱子和/或類似的包裝,應能用于盛裝不至于被偷竊或被其他物品或雨水造成損壞的設備及零部件。6.9所有管道、管件、閥門及其它設備的端口必須用保護蓋或其它方式妥善防護。對需要充氮氣(N2)保護運輸的設備則應充氮氣保護,并配備帶有指示儀表的氮氣瓶。6.10賣方和/或其分包商不得用同一箱號標明任何兩個箱件,包裝箱應連續編號,而且在全部裝運的過程中,裝箱編號的順序始終是連貫的。6.11對于需要精確裝配的明亮潔凈加工面的貨物,加工面應采用優良、耐久的保護層(不得用油漆),以防止在安裝前發生銹蝕和損壞。6.12賣方交付的技術資料應使用適合于長途運輸、多次搬運、防雨和防潮的包裝。每包技術資料的封面上應注明下述內容:合同號;供貨、收貨單位名稱;目的站/碼頭;毛重;箱號/件號。每一包資料內應附有技術資料的詳細清單一式二份,標明技術資料的序號、文件項號、名稱和頁數。6.13買方應對多次使用的專用鐵路包裝箱、包裝架等做出專門標記。在該部件到貨清點之后2個月內返賣方,該費用由賣方承擔。6.14賣方應避免發生為節省運輸費用而過多裝載,使設備發生擠壓、碰撞導致包裝破損的現象。如發生類似情況,賣方應承擔相應責任。第7條技術服務和聯絡7.1賣方應負責對買方從事電廠運行和維護的人員進行培訓,使被培訓人員熟練掌握設備性能,系統運行、操作和維護。賣方應為培訓提供足夠的培訓資料和必要的設備,為被培訓人員必要的辦公、學習條件,并承擔相關費用。7.2賣方應按本合同規定負責本合同設備有關的工程設計、配合設備監造、檢驗、指導安裝、調試、驗收、性能驗收試驗等,提供土建施工、運行、檢修等相應的技術指導、技術配合、技術培訓等全過程的服務。7.3賣方應按第7.4條確認的組織計劃派代表到現場進行技術服務,指導買方按賣方的技術資料進行安裝、分部試運、調試和啟動,并負責解決合同設備在安裝調試、試運行中發現的制造質量及性能等有關問題,費用應由其自行負擔。7.4賣方應在合同生效后30天內以郵寄方式向買方提交執行第7.2條中規定的服務工作的組織計劃一式兩份供買方確認。7.5賣方有義務在必要時邀請買方參與賣方的技術設計,并向買方解釋技術設計。7.6如遇有重大問題需要雙方立即研究協商時,任何一方均可建議召開會議,在一般情況下,另一方應同意參加。7.7各次會議及其他聯絡方式雙方均應簽訂會議或聯絡紀要,所簽紀要雙方均應執行。如涉及合同條款有修改時,須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批準方可生效。7.8賣方提出并經雙方在會議上確定的安裝、調試和運行技術服務方案,賣方如有修改,須以書面形式通知買方,經買方確認后方可進行。為適應現場條件的要求,買方有權提出變更或修改意見,并書面通知賣方,賣方應給予充分考慮,應盡量滿足買方要求。7.9買方為更好的執行本合同,有權將對方所提供的一切與本合同設備有關的資料分發給與本工程有關的各方,并確保接收資料的各方不會將資料提供給任何第三方或使用于合同目的以外的其他事項,買方不因此構成任何侵權。但不得向任何與本工程無關的第三方提供或用于合同以外的其他事項。7.10對蓋有“密件”印章的供買方的資料,雙方都有為其保密的義務。7.11賣方的分包商需要提供合同設備的部分技術服務或去現場工作,應由賣方統一組織并征得買方同意,費用應由賣方自行負擔。7.12賣方須對一切與本合同有關的供貨,包括分包與外購部分、設備及技術接口、技術服務和技術資料等問題負全部責任。7.13凡與本合同設備相連接的其它設備裝置,賣方有提供接口和技術配合的義務,并不由此而使買方發生合同價格以外的任何費用。7.14賣方派到現場服務的技術人員應是有實踐經驗、可勝任此項工作的人員。賣方應將派到現場服務的技術人員名單在本合同生效后2個月內提交買方予以確認。買方有權提出更換不符合要求的賣方現場服務人員,賣方應根據現場需要,重新選派買方認可的服務人員,如果賣方未在收到買方要求后7天內執行該要求,賣方應按第11.4條承擔違約責任。7.15由于賣方技術服務人員對指導安裝、調試、試運的技術疏忽和錯誤以及賣方未按買方要求派人而造成的損失應由賣方負責。7.16賣方應在合同生效30日內向買方提供培訓計劃(包括培訓內容、課時安排、授課人簡歷等)供買方確認。買方有權提出建議或要求更換不適合的授課人員。7.17合同設備投入運行及質保期屆滿后,賣方應對合同設備實行終身的跟蹤服務。對于需要賣方協調解決的問題,賣方應十二小時內有明確的答復;需要賣方派人到現場解決的,賣方應派遣具備相應技術的人員于四十八小時內到達。另外,對于賣方檢修急需的備件,賣方應及時供應,收取成本費。第8條質量監造與檢驗8.1監造8.1.1賣方應在本合同生效日期起14天內,向買方提供本合同設備的設計、制造和檢驗標準的目錄。設計、制造和檢驗標準應符合合同規定。8.1.2買方可委托有監造資質的監造單位或自行進行監造和出廠前的檢驗,了解設備組裝、檢驗、試驗和設備包裝質量情況并簽字。監造檢驗的標準遵照國家相應標準執行。賣方有配合監造的義務,在監造中及時提供相應資料和標準,并不由此而使買方發生任何費用。8.1.3監造檢驗/見證(一般為現場見證)一般不得影響工廠的正常生產進度(不包括發現重大問題時的停工檢驗),應盡量結合賣方工廠實際生產過程。若監造代表不能按賣方通知時間及時到場,賣方廠的試驗工作可正常進行,試驗結果有效,但是監造代表有權事后了解、查閱、復制檢查試驗報告和試驗結果(轉為文件見證)。若賣方未及時通知監造代表而單獨檢驗,買方將不承認該檢驗結果,賣方應在買方代表在場的情況下進行該項試驗。8.1.4賣方必須為買方委托的駐廠代表和監造代表的監造檢驗提供:在本合同設備投料時,提供整套設備的生產計劃及每一個月度實際生產進度和月度檢驗計劃。提前7天提供設備的監造內容和檢驗時間。提供或提供查閱與本合同設備監造有關的標準(包括工廠標準)、圖紙、資料、工藝及實際工藝過程和檢驗記錄(包括中間檢驗記錄和/或不一致性報告)及附件5規定的有關文件以及復印件。提供工作、生活方便。8.1.5監造代表在監造中如發現設備和材料存在質量問題或不符合本規定的標準或包裝要求時,有權提出意見并暫不予以簽字,賣方須采取相應改進措施,以保證交貨質量。無論監造代表是否要求和是否知道,賣方均有義務主動及時地向其提供合同設備制造過程中出現的較大的質量缺陷和問題,不得隱瞞,在監造單位不知道的情況下賣方不得擅自處理。8.1.6不論監造代表是否參與監造與檢驗或者監造代表參加了監造與檢驗并且簽署了監造與檢驗報告,均不能被視為賣方按合同第10條規定應承擔的質量保證責任的解除,也不能免除賣方對設備質量應負的責任8.2工廠檢驗與現場開箱檢驗8.2.1賣方供應的所有合同設備/部件(包括分包與外購),在生產過程中都須進行嚴格的檢驗和試驗,出廠前須進行部套和/或整機總裝和試驗。所有檢驗、試驗和總裝(裝配)必須有正式的記錄文件。以上工作完成之后,合格者才能出廠發運。賣方對這些正式的記錄文件的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所有這些正式的記錄文件及合格證作為技術資料的一部分賣方要以快遞方式郵寄給買方存檔。此外,賣方還應在隨機文件中提供合格證和質量證明文件。8.2.2貨物到達現場后,賣方與買方一起根據運單或發運清單對貨物的包裝、外觀及件數進行清點。如發現有任何不符之處經雙方代表確認屬賣方責任后,由賣方處理解決。當貨物運到現場后,買方應盡快開箱檢驗,檢驗貨物的數量,規格和質量。買方應在開箱檢查前14天通知賣方到貨檢驗日期,賣方應派遣檢驗人員參加現場檢驗工作,買方應為賣方檢驗人員提供工作和生活方便。在現場開箱檢驗時,如果賣方人員未按時赴現場,買方有權自行開箱檢驗,檢驗結果和記錄對雙方同樣有效,并可作為買方向賣方提出索賠的有效證據。8.2.3現場檢驗時,如發現設備由于賣方原因(包括運輸)有任何損壞、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中規定的質量標準和規范時,雙方應共同記錄并簽字,該記錄將作為買方向賣方提出修理和/或更換和/或索賠的依據;如果賣方委托買方修理損壞的設備,所有修理設備的費用由賣方承擔;由于買方原因,發現損壞或短缺,賣方在接到買方通知后,應盡快提供或替換相應的部件,但費用由買方自負。8.2.4賣方如對上述買方提出修理、更換、索賠的要求有異議,應在接到買方書面通知后7天內提出,否則上述要求即告成立。如有異議,賣方在接到通知后14天內,自費派代表赴現場同買方代表共同復驗。8.2.5如雙方代表在會同檢驗中對檢驗記錄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時,可由雙方委托權威的第三方檢驗機構進行檢驗。檢驗結果對雙方都有約束力,檢驗費用由責任方負擔。8.2.6賣方在接到買方按本合同8.2.2至8.2.5款規定提出的索賠后,應按8.2.7款的規定盡快修理,更換或補發短缺部分,由此產生的制造、修理和運費及保險費均應由責任方負擔。如賣方為責任方,對于上述索賠,買方有權直接從履約保證金、質量保證金或下次付款中扣除。8.2.7上述第8.2.2至第8.2.6條所述的各項檢驗僅是現場的到貨檢驗,盡管沒發現問題或賣方已按索賠要求予以更換或修理均不能被視為賣方按合同規定應承擔的質量保證責任的解除。第9條安裝、調試、試運和驗收9.1本合同設備由買方根據賣方提供的技術資料、檢驗標準、圖紙及說明書進行安裝、調試、運行和維修。賣方現場技術服務人員應對整個安裝、調試過程進行指導。重要工序(見附件6)須經賣方現場技術服務人員簽字確認。在合同設備安裝、調試及質保期內,如果因賣方提供的合同設備有缺陷和技術資料有錯誤,或者賣方技術人員指導錯誤和疏忽,造成工程返工、報廢,賣方應無償進行更換或修理并負擔由此產生的到現場更換和修理的一切費用。更換或修理期限應在證實屬賣方責任之日起的【7】天內完成,否則,應按第11.2和11.3條處理。在合同設備安裝、調試及質保期內,由于買方未按賣方所提供的技術資料、圖紙、說明書和賣方現場技術服務人員的指導而進行施工、安裝、調試造成的設備損壞,由買方負責修理,更換,但賣方有義務盡快提供所需更換的部件,所有費用均由買方負擔。9.2在合同設備安裝之前,賣方技術人員應講解安裝方法和要求。在安裝過程中,賣方技術人員應對安裝工作給予技術指導和監督服務,并參加為滿足保證指標和安全穩定運行所需的合同設備的安裝質量的檢驗和測試。在單套合同設備安裝完畢后,供需雙方代表將進一步核實、確認安裝工作,并共同簽署安裝完畢證書一式二份,供需雙方各執一份。但此證書不能解除賣方在試運行、性能驗收試驗和質保期內的責任,以及技術性能和保證與合同規定不相符的責任。本合同設備安裝完畢后的驗收工作按照附件1技術協議的要求進行。在電廠的環評驗收時,賣方有責任無償配合,完成合同設備的環評驗收。9.3合同設備的安裝完畢后,賣方負責安排技術人員現場指導調試,并應盡快解決調試中出現的設備問題,在發現影響調試的設備問題后7天內,賣方應提出解決問題所需的方案,若因以上原因影響工期的,按11.2條承擔違約責任。9.4性能驗收試驗應在每套機組全部設備運轉穩定,通過整套啟動試運后120天內(此120天不包括停機時間)進行,如果此性能驗收試驗由于賣方原因沒有按計劃進行,此試驗時間應相應順延。性能驗收試驗的目的是為驗證合同設備是否能達到各項技術性能和保證指標。驗收試驗由買方負責,賣方參加。性能驗收試驗完畢,合同設備達到本合同附件1所規定的各項性能保證值指標后,買方應在7天內簽署由賣方會簽的本合同設備初步驗收證書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除合同中另有規定外,性能驗收試驗過程中各方發生的所有人員費用均自行負擔。9.5在不影響本合同設備安全、可靠運行的條件下,如有個別微小缺陷,賣方同意在買方要求的時間內免費修理上述的缺陷,買方可同意簽署初步驗收證書。9.6如果第一次性能驗收試驗達不到本合同附件1所規定的一項或多項性能保證值,則雙方應共同分析原因,澄清責任,由責任一方采取措施,并在第一次驗收試驗結束后1個月內進行第二次驗收試驗。如合同設備在第一次性能驗收試驗中未能達到合同規定的一項或多項性能保證值系賣方責任所致,賣方需自費采取有效措施以使第二次性能驗收試驗能達到技術性能和/或保證指標,并負擔由此而發生的所有直接費用,包括但不限于:(1)替換和/或修理的設備和材料的費用;(2)參與第二次性能驗收試驗的賣方技術人員的費用;(3)參加修理的買方人員的費用;(4)第二次性能驗收試驗所使用的工具和設備的費用;(5)第二次性能驗收試驗所使用的材料和除燃料外的消耗品的費用;(6)所更換和/或修理的設備和材料運離/運抵電廠現場的所有運輸和保險費用。9.7在第二次性能驗收試驗后,如仍有一項或多項指標未能達到本合同附件1所規定的性能保證值,雙方應共同研究,分析原因,澄清責任:如屬于賣方原因導致,則應按本合同第11.1條執行。如全部屬買方原因導致,本合同設備應被認為初步驗收通過,此后10天內由買方代表簽署并由賣方代表會簽的本合同設備初步驗收證書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此后賣方仍有義務與買方一起采取措施,使合同設備性能達到保證值。9.8買方按第9.4條及第9.7條出具的初步驗收證書只是證明賣方所提供的合同設備性能和參數截至出具初步驗收證明時可以按合同要求予以接受,但不能視為賣方對合同設備中存在的可能引起合同設備損壞的潛在缺陷所應負的責任解除的證據,同樣,最終驗收證書也不能被視為賣方對合同設備中存在可能引起合同設備損壞的潛在缺陷應負責任的解除的證據。潛在缺陷指設備的隱患在正常情況下不能在制造、試運行和性能驗收試驗過程中被發現。當發現這類潛在缺陷時(經雙方確認),賣方應按照本合同第5.9條及第9.3條的規定進行修理或調換。9.9在合同執行過程中的任何時候,對由于賣方責任需要進行的檢查、試驗、再試驗、修理或調換,在賣方提出請求時,買方應作好安排進行配合以便進行上述工作。賣方應負擔修理或調換及其人員的費用。如果賣方委托買方施工人員進行加工和/或修理,更換設備,或由于賣方設計圖紙錯誤或賣方技術服務人員的指導錯誤造成返工,賣方應按下列公式向買方支付費用(所有費用按發生時的費率水平計費):P=ah+M+cm其中:P──總費用(元)a──人工費(元/小時·人)h──人時(小時·人)M──材料費(元)c──臺班數(臺·班)m──每臺設備的臺班費(元/臺·班)9.10無論在什么情況下,在合同設備的損失或損壞的責任澄清之前,賣方均應首先盡快交付更換或補充此損失或損壞的設備,費用由最終澄清后的責任方承擔。第10條質量保證責任與保證10.1本合同中合同設備的質保期為從合同設備初步驗收證書簽發之日起一年。該質保期的具體內容按第7條和第8條有關條款執行。某幾臺合同設備的公用設備(如有)的質保期應與其中質保期最后屆滿的合同設備的質保期屆滿時間相同。10.2在質保期內,如發現合同設備有缺陷,不符合本合同規定,賣方應在接到買方書面通知后,立即修理、更換,屬賣方責任時,由此產生的設備費用、到安裝現場的更換費用、運輸費及保險費等由賣方承擔,否則上述費用由買方承擔。經更換和/或修理后的設備或部件的質量質保期應重新計算。如賣方對缺陷責任有異議時按8.2.4款辦理。否則賣方在接到買方索賠文件后,應立即無償修理、更換、委托買方安排大型修理并賠償買方全部損失。10.3如由于賣方責任需要更換、修理有缺陷的設備,而使合同設備停運,則整套合同設備的質保期應按實際修理或更換所延誤的時間做相應的延長。10.4買方將在合同規定的質保期滿且其在質保期滿前提出的索賠和賠償全部得以滿足后【15】天內,向賣方簽發合同設備最終驗收證書。10.5在合同設備壽命期內,賣方欲停止或不能制造某些備品備件,應提前通知買方,及時向買方推薦此類備品備件的升級和替代產品。但如果無升級和替代產品,賣方有義務提前通知買方以便買方有足夠時間從賣方處對所需的備品備件做最后一批訂貨,并且賣方有義務免費提供制造這些備品備件的圖紙、樣板、工具、模具及技術說明等,使買方能夠為合同設備制造所需的備品備件,且買方制造這些備品備件不構成對專利及工業設計權的侵權,但是,買方僅能在合同范圍內使用上述資料或工具。10.6賣方保證在本合同生效后十年內,根據以下條件向買方提供附件3中的備品備件,以及為使用合同設備所需要的所有備品備件:根據附件2規定的價格提供該備品備件;如果附件2中沒有規定,則根據本合同生效時該同等或類似備品備件的市場價格。該備品備件應于買方提交訂單后三個月內運輸至項目現場;買方應于根據本合同相應的條款接收該備品備件檢驗無誤后三日內付款;其他未約定事項參照本合同相應條款進行。10.7自本合同生效日起15年內,賣方有義務免費提供與本合同設備有關的所有新的或經改進的運行經驗、技術和安全方面的改進資料。買方為電廠使用的上述技術和資料不構成任何侵權,賣方披露的這些文件不構成任何專利、許可證、技術等的轉讓。第11條違約責任11.1在經第二次性能驗收試驗后,合同設備仍不能達到本合同附件1所規定的一項或多項保證指標時,賣方應按每套合同設備按照以上各項累積計算的最大違約金總金額不得超過每套合同設備價格的10%。賣方支付全部違約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替換件被買方接受之日,視為買方承認設備可以初步驗收并出具初步驗收證書之日。11.2如果因賣方原因,賣方未能按本合同附件4規定的交貨期交貨時(不可抗力除外),買方有權按下列比例向賣方收取遲交貨物違約金:遲交1-4周,每周違約金金額為遲交貨物金額的0.5%;遲交5-8周,每周違約金金額為遲交貨物金額的1%;遲交9周以上,每周違約金金額為遲交貨物金額的1.5%;不滿一周按一周計算。11.3如果賣方因自身原因,未能按本合同附件4的規定按時交付技術資料導致合同設備安裝受到延誤時,每遲交一周,賣方應就每種或每個圖號向買方支付1萬元人民幣的違約金。技術資料遲交的違約金總額不得超過該套合同設備價格的5%。11.4如果由于賣方技術服務的延誤、疏忽和/或錯誤,造成合同設備安裝進度延誤,每延誤工期一周賣方將向買方支付每套合同設備價格0.5%的違約金,每套合同設備此部分違約金最多不應超過該套合同設備價格的5%。同時賣方須支付因此給買方造成的損失。 11.5除本合同另有規定外,賣方根據本11.2、11.3和11.4條承擔的每套合同設備的違約金總額累計不應超過該套合同設備價格的20%。賣方支付上述遲交違約金并不解除按合同規定應承擔的其他義務。11.6每套合同設備最后一批貨物交付完畢后的剩余部件,應按合理進度交付,但在任何情況下應在該機組初步驗收證書簽發之前。11.7如果賣方無正當理由拒絕供貨或延遲交貨達10周以上,買方有權解除或部分解除合同,向其他方采購相關合同設備,由此產生的一切額外費用由賣方承擔。11.8如果由于買方原因遲付貨款,買方須按下列方式支付違約金:(1)遲付1-6個月,每月違約金金額為遲付金額的0.1%;(2)遲付6個月以上,每月違約金金額為遲付金額的0.15%;不足一月按半月計算。每套合同設備遲付款違約金總額不應超過遲付款總額的10%。11.9買方無正當理由要求中途退貨,除買方承擔賣方已經發生的損失外,還應向賣方賠償損失,賠償的金額應不高于退貨部分設備價格的5%。第12條保險12.1賣方須對合同設備,根據水運、陸運和空運等運輸方式,向保險公司以賣方或買方為受益人投保發運合同設備價格110%的運輸一切險,保險責任期為從賣方倉庫到交貨地點交貨(包括卸貨)后90天止。12.2賣方應將保險合同的副本于第一批設備交貨前20天提供給買方。由于賣方原因未能提供以上保險合同副本時,買方有權拒付運保費直到收到相關保險合同副本為止。12.3如條件允許,賣方應對每套合同設備的關鍵部件的加工制造過程向保險公司投保該套合同設備關鍵部件價格110%,以賣方為受益人的設備制造質量險,投保范圍為制造過程中該套合同設備發生制造質量問題和/或車間內搬運等損壞。12.4如果賣方未對合同設備進行投保,買方有權將這部分保險費從該套合同設備的運保費中扣除。由此引起的責任全部由賣方承擔。12.5如果賣方根據合同應交付的合同設備和/或文件在運輸途中發生丟失或損壞,賣方應與保險公司聯系進行索賠。同時應及時補供或對買方進行賠償。第13條履約保證金13.1合同生效后,賣方的投標保證金轉為履約保證金,如投標時為未設投標保證金,不執行相關條款。13.2履約保函在合同條款規定的有效期滿后30天內退還,如果履約保函到期但設備未全部到貨,賣方立即開具新的保函替換原保函。此時存在尚未解決的合同爭端,則履約保函的有效期應延長到上述爭端最終解決且所有理賠完畢。13.3如果賣方未能履行合同義務給買方造成損失的,買方有權從履約保函中扣除相應的金額。第14條稅費14.1根據國家有關稅務的法律、法規和規定,賣方應該交納的與本合同有關的稅費,由賣方承擔。14.2本合同價格為含稅價。賣方提供的設備、技術資料、服務、運輸、保險、進口設備/部件等所有稅費已全部包含在合同價格內,由賣方承擔。第15條分包與外購15.1賣方擅自向未經買方確認的廠商分包設備或部件的,買方有權拒付分包部分設備或服務的價款。15.2賣方可在投標文件中所列各家擬分包單位中自主挑選分包單位,如在該范圍外選擇須書面報業主同意。15.3分包(外購)設備/部件的技術服務、技術配合按第7.10、第7.11、第7.12條的規定辦理。15.4賣方對所有分包設備、部件承擔本合同項下的全部責任。買方對分包商的確認與否并不免除賣方本應承擔的任何責任,也不增加買方的責任。第16條合同的變更、修改、中止和終止16.1本合同生效后,合同雙方均不得擅自對本合同的內容(包括附件)作任何單方的修改。但任何一方均可以對合同內容以書面形式提出變更、修改、取消或補充的建議,該項建議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并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定補充協議確認后方可生效。16.2如果賣方有違反或拒絕執行本合同規定的行為,買方將用書面通知賣方,賣方應在接到通知后14天內對違反或拒絕做出修正,如果認為在14天內來不及糾正時,應提出修正計劃。如果賣方未糾正其違約行為亦未提出修正計劃,買方有權中止部分或全部合同。對于這種中止,買方將不出具變更通知書,由此而發生的一切費用、損失和索賠將由賣方負擔。如果賣方的違約行為在本合同其它條款中有明確規定,則按有關條款處理。16.3如果買方行使中止權利,買方有權停付到期應向賣方支付中止部分的款項,并有權將在執行合同中預付給賣方的中止部分款項索回。16.4在合同執行過程中,若因國家計劃調整而引起本合同無法正常執行時,賣方和/或買方可以向對方提出中止執行合同或修改合同有關條款的建議,協商辦理與之有關的事宜。16.5在發生下述事件時,買方或賣方有權終止本合同:由于賣方的原因設備在上述第9.7條所述的第二次性能驗收試驗后仍不能達到本合同附件2所規定的一項或多項保證指標;對于賣方或買方的其他違約行為,賣方或買方未在收到買方或賣方發出的糾正通知之日起十五(15)日內按買方要求糾正該等違約行為;賣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義務的行為違反了其對第三方的合同義務或侵犯了第三方的權利(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專有技術,商業秘密或其它知識產權),且賣方未在收到買方發出的通知之日起三(3)日內按買方要求糾正該等違約行為;賣方投標文件的任何部分是不真實的或虛假的,或賣方的營業執照或生產本合同項下設備部件的許可證被吊銷。16.6如因上述第16.2條要求終止本合同的同時,違約方應根據本合同相應條款承擔違約責任。16.7如果賣方破產、產權變更(被兼并、合并、解體、注銷)或無償還能力,或為了債權人的利益在破產管理下經營其業務,買方有權立即書面通知賣方或破產清算管理人或合同歸屬人終止合同,或向該破產管理人、清算人或該合同歸屬人提供選擇,視其給出合理忠實履行合同的保證情況,執行經過買方同意的一部分合同。16.8若第16.7條考慮的情況確實發生,買方有權從賣方手中將與本合同設備有關的工作接管并收歸己有,并在合理期限內從賣方的現場房屋中遷出所有與本合同設備有關的設計、圖紙、說明和材料,賣方應給買方提供全權處理并提供一切合理的方便,使其能搬走上述這類設計、圖紙、說明和材料,上述材料僅能在本合同范圍內使用,買方對這種終止合同直接或間接引起的對賣方的任何索賠不承擔責任。此外,雙方應對賣方已經實際履行的合同部分評價達成協議,并處理合同提前結束的一切后果。第17條不可抗力17.1不可抗力是指指本合同任何一方在本合同簽訂時不能預見,對其發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嚴重的自然災害和災難(如臺風、洪水、地震、火災和爆炸等)、戰爭(不論是否宣戰)、叛亂、動亂等等。但一方的經濟困難或其雇員的罷工或勞資糾紛導致履行本合同項下義務的延誤或停止均不屬于不可抗力事件。17.2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應盡其一切合理努力減輕或避免不可抗力事件所造成的損失或損害。同時,該方應在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10】天內將此事件書面通知對方,詳細敘述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程度,對其履行合同能力的影響程度,并附有有關部門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發生的有效證明文件。并在15天內將有關當局出具的證明文件提交給另一方審閱確認,受影響的一方同時應盡量設法縮小這種影響和由此而引起的延誤,一旦不可抗力的影響消除后,應將此情況立即通知對方。17.3在遵守本第16條規定的前提下,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可中止履行本合同,條件是:中止履行的范圍和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合理范圍和時間及消除該影響所合理需要的時間;不得因導致中止履行的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而免除任何一方在不可抗力事件發生之前產生的任何責任,包括任何支付到期應付款項的義務;不得因不可抗力事件而提出調整合同價格;在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消除后,受影響的一方應書面通知另一方并應及時重新開始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17.4受制于本合同其他條款的規定,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已持續或雙方一致認為不可抗力事件將持續達【120】天或以上,則任何一方均有權提出終止本合同。第18條合同爭議的解決18.1凡與本合同有關而引起的一切爭議,雙方應首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經協商后仍不能達成協議時,雙方同意任何一方可以提交買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訴訟。18.2訴訟判決對雙方都有約束力。18.3在進行法院訴訟審理期間,除提交訴訟審理的事項外,合同仍應繼續履行。第19條合同生效19.1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須經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委托)簽字加蓋合同專用章后生效。19.2本合同有效期為:從合同生效之日起到簽發全部合同設備的“最終驗收證書”并理賠完畢貨款兩清之日止。第20條其它20.1本合同適用法律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20.2合同雙方承擔的合同義務都不得超過合同的規定,合同任何一方也不得對另一方作出有約束力的聲明、陳述、許諾或行動。20.3本合同列明了雙方的責任、義務、補償和補救條款。任何一方不承擔本合同規定以外的責任、義務、補償和補救。20.4雙方任何一方未取得另一方事先同意前,不得將本合同項下的部分或全部義務轉讓給第三方。但是,買方可在事先未征得賣方書面同意之前,將本合同項下的權益質押給項目融資銀行,或將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權利和義務轉讓給其法定承繼者執行。20.5本合同項下雙方相互提供的文件、資料,雙方除為履行合同的目的外,均不得提供給與合同設備和相關工程無關的第三方。20.6賣方保障買方為本合同或其任何部分規定用途而使用合同設備、服務和文件,不受第三方關于專利、商標或其他工業產權的侵權指控。如果發生任何第三方的侵權指控,買方將于上述指控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通知賣方,賣方應負責與第三方交涉并使買方免受由于第三方索賠而在法律及經濟責任上所遭受的損害。20.7合同雙方應指定二名授權代表,分別負責直接處理本合同設備的技術和商務問題。雙方授權代表的名稱和通訊地址在合同生效的同時通知對方。20.8任何一方向對方提出的函電通知或要求,如系正式書寫并按對方下述地址派員遞送或掛號、航空郵寄、電報、傳真或電傳發送的,在取得對方人員和/或通訊設施接收確認后,即被認為已經被對方正式接收。20.9本合同一式正本8份,買方執正本6份,賣方執正本2份。20.10任何一方在本合同項下向另一方發出的通知均應以書面形式通過專人送交、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發至以下地址:簽署頁買方:xxxxx賣方:xxxxx買方法定代表人/代表(簽章):賣方法定代表人/代表(簽章)電話:電話:傳真:傳真:地址:蘭州市皋蘭縣忠和鎮崖川村119號地址:北京市海淀區上地四街9號聯系人:聯系人:郵編:100142郵編:開戶銀行: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蘭州市西固支行開戶銀行:建行北京上地支行(行號:453)帳號:1帳號:116037295納稅人登記號:1175附件1:技術協議詳見《蘭州市中鋪子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繼電保護綜合自動化設備技術協議》附件2:分項價格表序號名稱規格型號單位數量單價(含稅價)總價(含稅價)制造廠家備注1操作員工作站(主機)DellT1700臺20.81.6戴爾2顯示器22/23寸臺20.150.3戴爾3監控系統軟件CSC2000(V2)套12.72.7北京四方4工程師工作站(主機)DellT1700臺10.80.8戴爾5顯示器22/23寸臺10.150.15戴爾6工程師站軟件CSC2000(V2)套100北京四方7A3彩色噴墨打印機HPOfficejet7110臺10.30.3惠普8音響報警裝置DellAX210臺10.050.05戴爾9嵌入式遠動設備CSC-1321臺133北京四方10交換機2光24電臺20.250.5博維亞訊11防火墻HRwall—85M—II臺12.22.2鴻瑞12縱向加密裝置SJW07—A臺15.25.2鴻瑞隔離裝置HRFW-3000臺12.92.90鴻瑞13防雷器ST-XE—04個40.050.2四方供貨14GPS通訊裝置CSC-196(含天線)臺11.81.8北京四方15通訊線屏蔽網線套10.40.4四方供貨16屏體及附件標準柜面111北京四方17主變壓器差動保護裝置CSC-326GD臺21.53北京四方18主變壓器高后備保護裝置CSC-326GH臺21.53北京四方19主變壓器低后備保護裝置CSC-326GL臺21.53北京四方20非電量保護裝置CSC-336C3臺212北京四方21油面溫度顯示儀主變廠家提供臺422繞組溫度顯示儀主變廠家提供臺223主變測控裝置CSI-200E臺21.42.8北京四方25屏體及附件標準柜面212北京四方26發電機差動保護裝置CSC-306GD臺22.254.5北京四方27發電機后備保護裝置CSC-306E臺22.755.5北京四方28測控裝置CSI-200E臺21.53北京四方29操作箱JFZ-11S臺20.51北京四方30功率變送器PS6804P臺40.120.48浙江函普31電壓變送器WBV334U05只20.060.12綿陽維博電子32電流變送器WBV334U05只20.060.12綿陽維博電子33屏體及附件標準柜面212北京四方34110kV母差保護裝置CSC-150臺18.88.8北京四方35屏體及附件標準柜面111北京四方36110kV線路保護裝置CSC-163臺11212北京四方37110kV線路測控裝置CSC-200E臺122北京四方38屏體及附件面111北京四方39廠變保護測控裝置CSC-241G臺41.35.2北京四方CSC-241C臺10.80.8北京四方40電機保護測控裝置CSC-283臺110.66.6北京四方41分段保護測控裝置CSC-281臺30.61.8北京四方42電抗器保護測控裝置CSC-231臺40.93.6北京四方43PT保護測控裝置CSC-298臺40.83.2北京四方44交換機2光24電臺20.250.5博維亞訊45備自投CSC-286臺313北京四方46同期自動選線器SID-2X-A-4臺133深圳智能47微機同期裝置SID-2AF臺15.55.5深圳智能48微機多功能同步表SID-2SL-A臺11.11.1深圳智能49同期裝置屏SID-2P面111深圳智能50備用電源快速切換裝置SID-8BT-A臺33.29.6深圳智能51快切裝置屏SID-8P面111深圳智能52線路電能表DSSD341-9DS0.2級塊10.50.5威勝54電能量采集終端裝置wfet-2000d臺11.61.6威勝55屏體及附件標準柜面111北京四方56發電機電能表DSSD331-9DS0.5級塊20.150.3威勝57主變電能表DSSD341-9DS0.5級塊20.150.3威勝58屏體及附件標準柜面111北京四方59低頻低壓解列裝置CSS-100BE/FV臺133北京四方60屏體及附件標準柜面111北京四方61故障錄波屏FH—3000S面15.85.8成都府河62公用測控裝置CSI-200E臺11.61.6北京四方63通訊管理裝置CSC-1316臺11.51.5北京四方64交換機2光24電臺20.250.5博維亞訊65屏體及附件標準柜面111四方供貨66五防主機、打印機DLT1700、A4打印機套111.2四方供貨67五防軟件、鑰匙、鎖具等套115.5四方供貨合計:153.62(萬元)優惠后報價:119.9(萬元)附件3:供貨范圍詳見技術協議附件4:交貨進度表關于交貨進度,我方承諾如下:1、設備的交貨進度滿足招標文件規定的要求。2、我方投標產品設計制造周期和交貨進度如下:時間項目第一周第二周第三周第四周第五周第六周認可圖設備制造最終圖設備裝配調試工廠驗收培訓裝運附件5:資質證明文件營業執照正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開戶行許可證質量環境認證證書等BSI公司認證證書1、ISO9001:2008質量體系證書2、ISO14001:2004環境管理體系證書3、OHSAS18001:2007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證書附件6:質量控制計劃質量保證體系及其質量認證證明四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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