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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國際稅收協定一、國際重復征稅問題的產生二、國際重復征稅消除的主要方法三、國際避稅與反避稅四、國際稅收協定第十四章國際稅收協定一、國際重復征稅問題的產生1國際稅收協定,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主權國家為了協調相互間在處理跨國納稅人征稅事務和其他有關方面的稅收關系,本著對等原則,經由政府談判所簽訂的一種書面協議或條約,也稱國際稅收條約。國際稅收關系的一系列矛盾的產生都與稅收管轄權有關。國際稅收協定,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主權國家為了協調相互間在處2稅收管轄權是一國政府在征稅方面的主權,它表現在一國政府有權決定對哪些人征稅、征哪些稅以及征多少稅等方面。稅收管轄權是一國政府在征稅方面的主權,它表現在一國政府有權決3屬地原則和屬人原則屬地原則:即一國政府可以在本國區域內的領土和空間行使政治權力屬人原則:即一國可以對本國的全部公民和居民行使政治權力具體到所得稅的征收,根據屬地原則,一國有權對來源于本國境內的一切所得征稅,而不論取得這筆所得的是本國人還是外國人屬地原則和屬人原則4屬地原則和屬人原則兩大原則,可以把所得稅的管轄權分為:(1)地域管轄權,又稱來源地管轄權,即一國要對來源于本國境內的所得行使征稅權;(2)居民管轄權,即一國要對本國稅法中規定的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取得的所得行使征稅權;(3)公民管轄權,即一國要對擁有本國國籍的公民所取得的所得行使征稅權。屬地原則和屬人原則兩大原則,可以把所得稅的管轄權分為:5所得稅管轄權的實施主要有:1.同時實行地域管轄權和居民管轄權2.僅實行地域管轄權3.同時實行地域管轄權、居民管轄權和公民管轄權所得稅管轄權的實施主要有:6稅收居民的判定標準判定自然人居民身份的標準主要有:1.住所標準住所是一個民法上的概念,一般是指一個人固定的或永久性的居住地。2.居所標準居所一般是指一個人連續居住了較長時期但又不準備永久居住的居住地。3.停留時間標準許多國家規定,一個人在本國盡管沒有住所或居所,但在一個所得年度中他在本國實際停留的時間較長,超過了規定的天數,則也要被視為本國的居民。稅收居民的判定標準判定自然人居民身份的標準主要有:7關于“住所標準”的案例:

20世紀70年代在英國就有這方面的一個判例。有一位先生1910年在加拿大出生,1932年他參加了英國空軍,并于1959年退役,隨后一直在英國一家私人研究機構工作,直到1961年正式退休,而且退休后他與英國妻子繼續在英國生活。在此期間這位先生一直保留了他的加拿大國籍和護照,并經常與加拿大有一些金融方面的往來;而且他也希望與妻子一同回加拿大安度晚年,并表示如果妻子先他去世,自己也要回加拿大度過余生。法院判定這位先生盡管在英國居住了44年,但他在英國僅有居所而沒有住所。關于“住所標準”的案例:8我國停留時間標準我國稅法規定,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我國住滿1年的個人為我國的稅收居民(我國的納稅年度為日歷年度,所以一個在我國無住所的人只有在我國從某一年度的1月1日住到12月31日才可能成為我國的稅收居民,跨年度住滿365天并不會成為我國的稅收居民)我國停留時間標準9部分國家稅收居民身份的判定標準國別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標準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標準新加坡(1)在新加坡定居或有定居意向;(2)在納稅年度中在新加坡停留滿183天。管理和控制機構在新加坡。西班牙(1)在西班牙有經濟或職業活動的基地;(2)在西班牙有家庭(配偶、子女);(3)在一個日歷年度中在西班牙停留183天以上。(1)在西班牙注冊成立;(2)法人的總部在西班牙;(3)法人的有效管理中心在西班牙。瑞士(1)在瑞士有合法住宅并打算定居;(2)因從事有收益的活動而在瑞士停留3個月以上;因從事非收益性活動而停留6個月以上。(1)在瑞士注冊成立;(2)管理中心設在瑞士。英國(1)在訪問英國的年度中在英國有可供其使用的住房;(2)在納稅年度中在英國停留183天以上(不一定連續停留);(3)在連續4年中到英國訪問平均每年達到91天或以上。(1)在英國注冊成立;(2)中心管理和控制機構設在英國。美國(1)有美國的長期居住證(綠卡);(2)當年(日歷年度)在美國停留滿31天,并且近3年在美國停留天數的加權平均值等于或大于183天。在美國依法注冊成立。部分國家稅收居民身份的判定標準國別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標準法10判定非自然人居民身份的標準主要有:1.注冊地標準(又稱法律標準)。2.管理和控制地標準3.總機構所在地標準4.選舉權控制標準判定非自然人居民身份的標準主要有:11我國法律規定:在我國境內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如果其總機構設在我國境內,要就來源于我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所得稅。這表明我國判定法人居民身份是把法律標準和總機構所在地標準結合起來使用,二者必須同時滿足,缺一不可。我國法律規定:12所得來源地的判定標準經營所得經營所得即指營業利潤,它是個人或公司法人從事各項生產性或非生產性經營活動所取得的純收益。一筆所得是否為納稅人的經營所得,主要看取得這項收入的經營活動是否為納稅人的主要經濟活動。所得來源地的判定標準經營所得13各國判定經營所得的來源地,主要標準有:1.常設機構標準大陸法系的國家多采用常設機構標準來判定納稅人的經營所得是否來自本國。2.交易地點標準英美法系的國家一般并不采用常設機構標準來確定經營所得的來源地,而是比較側重用交易或經營地點來判定經營所得的來源地。各國判定經營所得的來源地,主要標準有:14勞務所得1.勞務提供地標準即跨國納稅人在哪個國家提供勞務、在哪個國家工作,其獲得的勞務報酬即為來源于哪個國家的所得2.勞務所得支付地標準即以支付勞務所得的居民或固定基地、常設機構的所在國為勞務所得的來源國。勞務所得15投資所得投資所得是指因擁有一定的產權而取得的收益,主要包括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等。投資所得16財產所得財產所得是指納稅人因擁有、使用、轉讓手中的財產而取得的所得或收益(資本利得)。對于不動產所得,各國一般均以不動產的實際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得的來源地。但對于動產的所得,各國判定其來源地的標準并不完全一致。財產所得17居民與非居民的納稅義務

居民的納稅義務一個實行居民管轄權的國家要對本國居民的國內外一切所得征稅(無限納稅義務)。在一個實行居民管轄權的國家,無論是自然人居民還是法人居民,都要對居住國政府承擔無限納稅義務。居民與非居民的納稅義務

居民的納稅義務18非居民的納稅義務在一個實行居民管轄權和地域管轄權的國家,非居民一般只須就該國境內來源的所得向該國政府納稅(有限納稅義務)。無論是自然人還是法人,其在非居住國(所得來源國或東道國)一般都負有有限納稅義務。非居民的納稅義務19一、國際重復征稅及其產生(一)國際重復征稅的概念法律性重復征稅:兩個或兩個以上擁有稅收管轄權的征稅主體對同一納稅人的同一課稅對象同時行使征稅權產生的重復征稅經濟性重復征稅:兩個或兩個以上征稅主體對不同納稅人的同一課稅對象同時行使征稅權產生的重復征稅稅制性重復征稅: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在同一時期內,對同一納稅人或不同納稅人的同一課稅對象征收相同或類似的稅收。一、國際重復征稅及其產生20(二)國際重復征稅產生的原因1.兩國同種稅收管轄權交叉重疊2.兩國不同種稅收管轄權交叉重疊

(1)居民管轄權與地域管轄權的重疊(2)公民管轄權與地域管轄權的重疊(3)公民管轄權與居民管轄權的重疊

(二)國際重復征稅產生的原因21二、國際重復征稅的消除方法扣除法減免法免稅法抵免法二、國際重復征稅的消除方法22扣除法

一國政府在對本國居民的國外所得征稅時,允許其將該所得負擔的外國稅款作為費用從應稅國外所得中扣除,只對扣除后的余額征稅的方法??鄢?3舉例:

假定甲國一居民公司在某納稅年度取得總所得100萬元,其中來自于甲國(居住國)的所得70萬元,來自于乙國(非居住國)的所得30萬元;甲國公司所得稅稅率為40%,乙國公司所得稅稅率為30%。如甲國實行扣除法,分析該公司的納稅情況。舉例:24甲國公司繳納的乙國稅款(30×30%)9萬元甲國公司來源于乙國的應稅所得(30-9)21萬元甲國公司來源于本國的應稅所得70萬元甲國公司境內境外應稅總所得(70十21)91萬元甲國公司在本國應納稅款(91×40%)36.4萬元甲國公司實際共繳納稅款(9+36.4)45.4萬元結論:緩解但不能免除重復征稅(30萬元先交了9萬,剩余21萬作為本國應稅所得繼續納稅)甲國公司繳納的乙國稅款(30×30%)9萬元25減免法

又稱低稅法,即一國政府對本國居民的國外所得在標準稅率的基礎上減免一定比例,按較低的稅率征稅;對其國內所得則按正常的標準稅率征稅。只能減輕而不能免除國際重復征稅。減免法26免稅法免稅法是指一國政府對本國居民的國外所得全部或部分免予征稅。全部免稅法:一國政府對本國居民的國外所得不予征稅,并且在確定對其國內所得征稅的稅率時也不考慮這筆免于征稅的國外所得。累進免稅法:一國政府對本國居民的國外所得不予征稅,但在確定對其國內所得征稅的稅率時,要將這筆免于征稅的國外所得與國內所得匯總一并考慮。免稅法27舉例:假定甲國一居民公司在某納稅年度中總所得100萬元,其中來自居住國甲國的所得70萬元,來自來源國乙國的所得為30萬元。為簡化起見,假定甲國實行全額累進稅率,其中,應稅所得0萬元—80萬元的適用稅率為35%,81萬元—100萬元的適用稅率為40%;來源國乙國實行30%的比例稅率?,F計算該公司應向甲國繳納多少稅款。舉例:28全部免稅法:甲國對來自乙國的30萬元所得不予征稅,只對國內所得70萬元按適用稅率征稅。

甲國應征所得稅額=70×35%=24.5(萬元)

累進免稅法:甲國根據該公司的總所得100萬元,找出其適用稅率是,然后套用公式,求得該公司應繳居住國稅額。甲國應征所得稅額=[80×35%+20×40%]×70/100=25.2(萬元)

第十四章國際稅收協定課件29抵免法

全稱為外國稅收抵免法,即一國政府在對本國居民的國外所得征稅時,允許其用國外已納的稅款沖抵在本國應繳納的稅款,從而實際征收的稅款只為該居民應納本國稅款與已納外國稅款的差額。抵免法可以有效地免除國際重復征稅。抵免法30抵免法包括:抵免限額直接抵免與間接抵免費用分攤稅收饒讓抵免抵免法包括:311.抵免限額在實踐中,各國為了保證本國的稅收利益,都實行限額抵免。即規定本國應納稅款的抵免額不能超過國外所得按照居住國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抵免限額)。抵免限額是允許納稅人抵免本國稅款的最高數額,它并不一定等于納稅人的實際抵免額。1.抵免限額32抵免限額計算公式分國抵免限額=境內、境外總所得按居住國稅法計算的應納稅總額×來源于某外國的所得額/境內、境外所得總額綜合抵免限額=境內、境外總所得按居住國稅法計算的應納稅總額×來源于境外的所得總額/境內、境外所得總額綜合抵免限額(或分國抵免限額)=全部境外所得(或某外國所得)×居住國稅率抵免限額計算公式33抵免限額舉例:在甲國的總公司A和其設在乙國和丙國的分公司B、C都為盈利,納稅情況如下,用兩種方法計算抵免限額及總公司應向甲國繳納的稅額:國家企業應稅所得(萬元)所在國稅率(%)已納外國所得稅額(萬元)甲國總公司A100050乙國分公司B1006060丙國分公司C1004040抵免限額舉例:國家企業應稅所得(萬元)所在國稅率(%)已納外34(1)按綜合限額法計算抵免限額綜合抵免限額(1200×50%)×(100+100)/1200100萬元B公司與C公司已納外國稅額(60十40)100萬元實際抵免額100萬元A公司抵免后應納居住國稅額(600-100)500萬元

第十四章國際稅收協定課件35(2)按分國限額法計算抵免限額乙國抵免限額(1100×50%×100/1100)50萬元丙國抵免限額(1100×50%×100/1100)50萬元允許乙國實際抵免額50萬元允許丙國實際抵免額40萬元抵免后A公司應納居住國稅額(600-50-40)510萬元

第十四章國際稅收協定課件36假定C公司虧損50萬元,其他情況相同。(1)按綜合限額法計算綜合抵免限額〔525×(100-50)/1050〕25萬元實際抵免額25萬元A公司抵免后應納居住國稅額(525—25)500萬元假定C公司虧損50萬元,其他情況相同。37(2)按分國限額法計算乙國抵免限額(550×100/1100)50萬元由于C公司在丙國的經營虧損,所以不存在抵免問題。A公司抵免后應納居住國稅額525-50=475萬元第十四章國際稅收協定課件382.直接抵免與間接抵免直接抵免所謂直接抵免,是指居住國的納稅人用其直接繳納的外國稅款沖抵在本國應繳納的稅額。用直接抵免法計算應納居住國稅額的公式為:應納居住國稅額=(居住國所得+來源國所得)×居住國稅率-實際抵免額=納稅人全部所得×居住國稅率-實際抵免額2.直接抵免與間接抵免39直接抵免法舉例假定甲國一居民公司在某納稅年度獲得總所得10000萬元。其中,來自本國所得8000萬元,來自乙國(來源國)分公司所得2000萬元?,F計算該公司在采用抵免法時應向甲國繳納多少稅款。

直接抵免法舉例401)當甲國適用稅率為30%、乙國為30%,兩國稅率相等時,甲國政府允許該公司用已納全部乙國所得稅沖抵甲國總公司的應納稅額??偹冒醇讎惵视嬎愕膽{稅額=(10000×30%)=3000萬元分公司已納乙國稅額(2000×30%)=600萬元實際抵免額600萬元總公司得到抵免后應向甲國繳納的稅額=(3000-600)=2400萬元1)當甲國適用稅率為30%、乙國為30%,兩國稅率相等時,甲412)當甲國稅率為30%、乙國稅率為20%時,該總公司僅能按實納外國稅款進行抵免,在實行稅收抵免后,還要就乙國所得按照兩國稅率差額,向甲國補交其稅收差額。總所得按甲國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10000×30%)3000萬元分公司已納乙國稅額(2000×20%)400萬元乙國稅收抵免限額(2000×30%)600萬元實際抵免額400萬元總公司抵免后應向甲國繳納稅額(3000-400)2600萬元

2)當甲國稅率為30%、乙國稅率為20%時,該總公司僅能按實423)當甲國稅率為30%、乙國稅率為40%時,該居民公司在乙國已納稅額在甲國得不到全部抵免,其可以用于抵免的數額僅為其乙國所得按照甲國稅率計算的稅額??偹冒醇讎惵视嬎愕膽{稅額(10000×30%)3000萬元分公司已納乙國稅額(2000×40%)800萬元乙國稅收抵免限額(2000×30%)600萬元實際抵免額600萬元總公司抵免后應向甲國繳納稅額(3000-600)2400萬元該居民公司繳納的稅收總額(800十2400)3200萬元3)當甲國稅率為30%、乙國稅率為40%時,該居民公司在乙國43間接抵免所謂間接抵免,是指居住國的納稅人用其間接繳納的國外稅款沖抵在本國應繳納的稅額。其主要適用于跨國母子公司的稅收抵免。一層間接抵免:第一步:將母公司所得股息還原為子公司所得。母公司來自子公司的所得=母公司股息+子公司所得稅×母公司股息/子公司稅后所得第二步:母公司股息應承擔的子公司所得稅=子公司所得稅×母公司股息/子公司稅后所得母公司承擔的外國子公司所得稅如果沒有超過本國的抵免限額,即是母公司可以享受的間接抵免額。第十四章國際稅收協定課件44-多層間接抵免法(略)第十四章國際稅收協定課件45

3.費用分攤

費用分攤的方法有兩種:一是據實分攤法,即要根據費用與外國所得之間的實際聯系對費用進行分攤;二是公式分攤法,即要根據納稅人在國外資產占其總資產的比重或國外毛收入占全部毛收入的比重來分攤費用。3.費用分攤464.稅收饒讓抵免

稅收饒讓抵免簡稱稅收饒讓,它是指一國政府對本國居民在國外得到減免的那部分所得稅,視同已經繳納,并允許其用這部分被減免的外國稅款抵免在本國應繳納的稅款。稅收饒讓不是一種消除國際重復征稅的方法,而是居住國對從事國際經濟活動的本國居民采取的一種稅收優惠措施。4.稅收饒讓抵免47稅收饒讓舉例假定居住國甲國的某公司A有一分公司B,B公司在乙國投資,獲利100萬元。甲國所得稅率為40%,乙國所得稅率為30%,乙國給予外國投資者稅收優惠,把所得稅率減到10%。在甲國實行稅收抵免的情況下,B公司在乙國繳納10萬元所得稅,把稅后利潤匯回甲國A公司,按照甲國稅法規定,A公司應把其國內外所得(包括B公司的全部所得)匯總計算繳稅。稅收饒讓舉例48假如A公司除了B公司的100萬元利潤,別無其他收入,那么按甲國稅率計算,A公司應在甲國繳納40萬元所得稅。由于B公司已在乙國繳納了10萬元稅額,甲國政府給予稅收直接抵免,扣除其10萬元稅款后,A公司應在甲國補繳30萬元稅款。但如果甲國采取稅收饒讓的辦法,則把B公司在乙國被減征的20萬元稅款視同已在乙國繳納。即B公司雖然在乙國僅繳納了10萬元所得稅,但甲國視它為已按乙國正常稅率繳納了30萬元,則只要求A公司按10萬元補繳甲國稅額。假如A公司除了B公司的100萬元利潤,別無其他收入,那么按甲49三、國際避稅與反避稅(一)國際避稅和國際避稅地的產生國際避稅,是指跨國納稅人利用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的稅法和國家間的稅收協定的漏洞、特例和缺陷,規避或減輕其全球總納稅義務的行為。國際避稅的主要方法:采取人員流動避稅、通過資金或貨物流動避稅、選擇有利的企業組織形式避稅、利用轉讓定價避稅、不合理保留利潤避稅、不正常借款避稅、利用稅境差異避稅、運用國際重復征稅的免除方法避稅、利用避稅地避稅、利用稅收優惠避稅。三、國際避稅與反避稅50(二)國際反避稅措施1、一般方法。包括在稅法中制定反避稅條款、以法律形式規定納稅人的特殊義務與責任、加強稅收征管工作、開展國際反避稅合作。2、完善轉讓定價的稅制立法3、應對避稅地避稅的對策4、國際稅收協定濫用的防范措施5、限制資本弱化法規6、限制避稅性移居7、限制利用改變公司組織形式避稅8、加強防范國際避稅的行政管理(二)國際反避稅措施51四、國際稅收協定四、國際稅收協定52第十四章國際稅收協定課件53第十四章國際稅收協定一、國際重復征稅問題的產生二、國際重復征稅消除的主要方法三、國際避稅與反避稅四、國際稅收協定第十四章國際稅收協定一、國際重復征稅問題的產生54國際稅收協定,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主權國家為了協調相互間在處理跨國納稅人征稅事務和其他有關方面的稅收關系,本著對等原則,經由政府談判所簽訂的一種書面協議或條約,也稱國際稅收條約。國際稅收關系的一系列矛盾的產生都與稅收管轄權有關。國際稅收協定,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主權國家為了協調相互間在處55稅收管轄權是一國政府在征稅方面的主權,它表現在一國政府有權決定對哪些人征稅、征哪些稅以及征多少稅等方面。稅收管轄權是一國政府在征稅方面的主權,它表現在一國政府有權決56屬地原則和屬人原則屬地原則:即一國政府可以在本國區域內的領土和空間行使政治權力屬人原則:即一國可以對本國的全部公民和居民行使政治權力具體到所得稅的征收,根據屬地原則,一國有權對來源于本國境內的一切所得征稅,而不論取得這筆所得的是本國人還是外國人屬地原則和屬人原則57屬地原則和屬人原則兩大原則,可以把所得稅的管轄權分為:(1)地域管轄權,又稱來源地管轄權,即一國要對來源于本國境內的所得行使征稅權;(2)居民管轄權,即一國要對本國稅法中規定的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取得的所得行使征稅權;(3)公民管轄權,即一國要對擁有本國國籍的公民所取得的所得行使征稅權。屬地原則和屬人原則兩大原則,可以把所得稅的管轄權分為:58所得稅管轄權的實施主要有:1.同時實行地域管轄權和居民管轄權2.僅實行地域管轄權3.同時實行地域管轄權、居民管轄權和公民管轄權所得稅管轄權的實施主要有:59稅收居民的判定標準判定自然人居民身份的標準主要有:1.住所標準住所是一個民法上的概念,一般是指一個人固定的或永久性的居住地。2.居所標準居所一般是指一個人連續居住了較長時期但又不準備永久居住的居住地。3.停留時間標準許多國家規定,一個人在本國盡管沒有住所或居所,但在一個所得年度中他在本國實際停留的時間較長,超過了規定的天數,則也要被視為本國的居民。稅收居民的判定標準判定自然人居民身份的標準主要有:60關于“住所標準”的案例:

20世紀70年代在英國就有這方面的一個判例。有一位先生1910年在加拿大出生,1932年他參加了英國空軍,并于1959年退役,隨后一直在英國一家私人研究機構工作,直到1961年正式退休,而且退休后他與英國妻子繼續在英國生活。在此期間這位先生一直保留了他的加拿大國籍和護照,并經常與加拿大有一些金融方面的往來;而且他也希望與妻子一同回加拿大安度晚年,并表示如果妻子先他去世,自己也要回加拿大度過余生。法院判定這位先生盡管在英國居住了44年,但他在英國僅有居所而沒有住所。關于“住所標準”的案例:61我國停留時間標準我國稅法規定,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我國住滿1年的個人為我國的稅收居民(我國的納稅年度為日歷年度,所以一個在我國無住所的人只有在我國從某一年度的1月1日住到12月31日才可能成為我國的稅收居民,跨年度住滿365天并不會成為我國的稅收居民)我國停留時間標準62部分國家稅收居民身份的判定標準國別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標準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標準新加坡(1)在新加坡定居或有定居意向;(2)在納稅年度中在新加坡停留滿183天。管理和控制機構在新加坡。西班牙(1)在西班牙有經濟或職業活動的基地;(2)在西班牙有家庭(配偶、子女);(3)在一個日歷年度中在西班牙停留183天以上。(1)在西班牙注冊成立;(2)法人的總部在西班牙;(3)法人的有效管理中心在西班牙。瑞士(1)在瑞士有合法住宅并打算定居;(2)因從事有收益的活動而在瑞士停留3個月以上;因從事非收益性活動而停留6個月以上。(1)在瑞士注冊成立;(2)管理中心設在瑞士。英國(1)在訪問英國的年度中在英國有可供其使用的住房;(2)在納稅年度中在英國停留183天以上(不一定連續停留);(3)在連續4年中到英國訪問平均每年達到91天或以上。(1)在英國注冊成立;(2)中心管理和控制機構設在英國。美國(1)有美國的長期居住證(綠卡);(2)當年(日歷年度)在美國停留滿31天,并且近3年在美國停留天數的加權平均值等于或大于183天。在美國依法注冊成立。部分國家稅收居民身份的判定標準國別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標準法63判定非自然人居民身份的標準主要有:1.注冊地標準(又稱法律標準)。2.管理和控制地標準3.總機構所在地標準4.選舉權控制標準判定非自然人居民身份的標準主要有:64我國法律規定:在我國境內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如果其總機構設在我國境內,要就來源于我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所得稅。這表明我國判定法人居民身份是把法律標準和總機構所在地標準結合起來使用,二者必須同時滿足,缺一不可。我國法律規定:65所得來源地的判定標準經營所得經營所得即指營業利潤,它是個人或公司法人從事各項生產性或非生產性經營活動所取得的純收益。一筆所得是否為納稅人的經營所得,主要看取得這項收入的經營活動是否為納稅人的主要經濟活動。所得來源地的判定標準經營所得66各國判定經營所得的來源地,主要標準有:1.常設機構標準大陸法系的國家多采用常設機構標準來判定納稅人的經營所得是否來自本國。2.交易地點標準英美法系的國家一般并不采用常設機構標準來確定經營所得的來源地,而是比較側重用交易或經營地點來判定經營所得的來源地。各國判定經營所得的來源地,主要標準有:67勞務所得1.勞務提供地標準即跨國納稅人在哪個國家提供勞務、在哪個國家工作,其獲得的勞務報酬即為來源于哪個國家的所得2.勞務所得支付地標準即以支付勞務所得的居民或固定基地、常設機構的所在國為勞務所得的來源國。勞務所得68投資所得投資所得是指因擁有一定的產權而取得的收益,主要包括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等。投資所得69財產所得財產所得是指納稅人因擁有、使用、轉讓手中的財產而取得的所得或收益(資本利得)。對于不動產所得,各國一般均以不動產的實際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得的來源地。但對于動產的所得,各國判定其來源地的標準并不完全一致。財產所得70居民與非居民的納稅義務

居民的納稅義務一個實行居民管轄權的國家要對本國居民的國內外一切所得征稅(無限納稅義務)。在一個實行居民管轄權的國家,無論是自然人居民還是法人居民,都要對居住國政府承擔無限納稅義務。居民與非居民的納稅義務

居民的納稅義務71非居民的納稅義務在一個實行居民管轄權和地域管轄權的國家,非居民一般只須就該國境內來源的所得向該國政府納稅(有限納稅義務)。無論是自然人還是法人,其在非居住國(所得來源國或東道國)一般都負有有限納稅義務。非居民的納稅義務72一、國際重復征稅及其產生(一)國際重復征稅的概念法律性重復征稅:兩個或兩個以上擁有稅收管轄權的征稅主體對同一納稅人的同一課稅對象同時行使征稅權產生的重復征稅經濟性重復征稅:兩個或兩個以上征稅主體對不同納稅人的同一課稅對象同時行使征稅權產生的重復征稅稅制性重復征稅: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在同一時期內,對同一納稅人或不同納稅人的同一課稅對象征收相同或類似的稅收。一、國際重復征稅及其產生73(二)國際重復征稅產生的原因1.兩國同種稅收管轄權交叉重疊2.兩國不同種稅收管轄權交叉重疊

(1)居民管轄權與地域管轄權的重疊(2)公民管轄權與地域管轄權的重疊(3)公民管轄權與居民管轄權的重疊

(二)國際重復征稅產生的原因74二、國際重復征稅的消除方法扣除法減免法免稅法抵免法二、國際重復征稅的消除方法75扣除法

一國政府在對本國居民的國外所得征稅時,允許其將該所得負擔的外國稅款作為費用從應稅國外所得中扣除,只對扣除后的余額征稅的方法。扣除法76舉例:

假定甲國一居民公司在某納稅年度取得總所得100萬元,其中來自于甲國(居住國)的所得70萬元,來自于乙國(非居住國)的所得30萬元;甲國公司所得稅稅率為40%,乙國公司所得稅稅率為30%。如甲國實行扣除法,分析該公司的納稅情況。舉例:77甲國公司繳納的乙國稅款(30×30%)9萬元甲國公司來源于乙國的應稅所得(30-9)21萬元甲國公司來源于本國的應稅所得70萬元甲國公司境內境外應稅總所得(70十21)91萬元甲國公司在本國應納稅款(91×40%)36.4萬元甲國公司實際共繳納稅款(9+36.4)45.4萬元結論:緩解但不能免除重復征稅(30萬元先交了9萬,剩余21萬作為本國應稅所得繼續納稅)甲國公司繳納的乙國稅款(30×30%)9萬元78減免法

又稱低稅法,即一國政府對本國居民的國外所得在標準稅率的基礎上減免一定比例,按較低的稅率征稅;對其國內所得則按正常的標準稅率征稅。只能減輕而不能免除國際重復征稅。減免法79免稅法免稅法是指一國政府對本國居民的國外所得全部或部分免予征稅。全部免稅法:一國政府對本國居民的國外所得不予征稅,并且在確定對其國內所得征稅的稅率時也不考慮這筆免于征稅的國外所得。累進免稅法:一國政府對本國居民的國外所得不予征稅,但在確定對其國內所得征稅的稅率時,要將這筆免于征稅的國外所得與國內所得匯總一并考慮。免稅法80舉例:假定甲國一居民公司在某納稅年度中總所得100萬元,其中來自居住國甲國的所得70萬元,來自來源國乙國的所得為30萬元。為簡化起見,假定甲國實行全額累進稅率,其中,應稅所得0萬元—80萬元的適用稅率為35%,81萬元—100萬元的適用稅率為40%;來源國乙國實行30%的比例稅率。現計算該公司應向甲國繳納多少稅款。舉例:81全部免稅法:甲國對來自乙國的30萬元所得不予征稅,只對國內所得70萬元按適用稅率征稅。

甲國應征所得稅額=70×35%=24.5(萬元)

累進免稅法:甲國根據該公司的總所得100萬元,找出其適用稅率是,然后套用公式,求得該公司應繳居住國稅額。甲國應征所得稅額=[80×35%+20×40%]×70/100=25.2(萬元)

第十四章國際稅收協定課件82抵免法

全稱為外國稅收抵免法,即一國政府在對本國居民的國外所得征稅時,允許其用國外已納的稅款沖抵在本國應繳納的稅款,從而實際征收的稅款只為該居民應納本國稅款與已納外國稅款的差額。抵免法可以有效地免除國際重復征稅。抵免法83抵免法包括:抵免限額直接抵免與間接抵免費用分攤稅收饒讓抵免抵免法包括:841.抵免限額在實踐中,各國為了保證本國的稅收利益,都實行限額抵免。即規定本國應納稅款的抵免額不能超過國外所得按照居住國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抵免限額)。抵免限額是允許納稅人抵免本國稅款的最高數額,它并不一定等于納稅人的實際抵免額。1.抵免限額85抵免限額計算公式分國抵免限額=境內、境外總所得按居住國稅法計算的應納稅總額×來源于某外國的所得額/境內、境外所得總額綜合抵免限額=境內、境外總所得按居住國稅法計算的應納稅總額×來源于境外的所得總額/境內、境外所得總額綜合抵免限額(或分國抵免限額)=全部境外所得(或某外國所得)×居住國稅率抵免限額計算公式86抵免限額舉例:在甲國的總公司A和其設在乙國和丙國的分公司B、C都為盈利,納稅情況如下,用兩種方法計算抵免限額及總公司應向甲國繳納的稅額:國家企業應稅所得(萬元)所在國稅率(%)已納外國所得稅額(萬元)甲國總公司A100050乙國分公司B1006060丙國分公司C1004040抵免限額舉例:國家企業應稅所得(萬元)所在國稅率(%)已納外87(1)按綜合限額法計算抵免限額綜合抵免限額(1200×50%)×(100+100)/1200100萬元B公司與C公司已納外國稅額(60十40)100萬元實際抵免額100萬元A公司抵免后應納居住國稅額(600-100)500萬元

第十四章國際稅收協定課件88(2)按分國限額法計算抵免限額乙國抵免限額(1100×50%×100/1100)50萬元丙國抵免限額(1100×50%×100/1100)50萬元允許乙國實際抵免額50萬元允許丙國實際抵免額40萬元抵免后A公司應納居住國稅額(600-50-40)510萬元

第十四章國際稅收協定課件89假定C公司虧損50萬元,其他情況相同。(1)按綜合限額法計算綜合抵免限額〔525×(100-50)/1050〕25萬元實際抵免額25萬元A公司抵免后應納居住國稅額(525—25)500萬元假定C公司虧損50萬元,其他情況相同。90(2)按分國限額法計算乙國抵免限額(550×100/1100)50萬元由于C公司在丙國的經營虧損,所以不存在抵免問題。A公司抵免后應納居住國稅額525-50=475萬元第十四章國際稅收協定課件912.直接抵免與間接抵免直接抵免所謂直接抵免,是指居住國的納稅人用其直接繳納的外國稅款沖抵在本國應繳納的稅額。用直接抵免法計算應納居住國稅額的公式為:應納居住國稅額=(居住國所得+來源國所得)×居住國稅率-實際抵免額=納稅人全部所得×居住國稅率-實際抵免額2.直接抵免與間接抵免92直接抵免法舉例假定甲國一居民公司在某納稅年度獲得總所得10000萬元。其中,來自本國所得8000萬元,來自乙國(來源國)分公司所得2000萬元?,F計算該公司在采用抵免法時應向甲國繳納多少稅款。

直接抵免法舉例931)當甲國適用稅率為30%、乙國為30%,兩國稅率相等時,甲國政府允許該公司用已納全部乙國所得稅沖抵甲國總公司的應納稅額。總所得按甲國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10000×30%)=3000萬元分公司已納乙國稅額(2000×30%)=600萬元實際抵免額600萬元總公司得到抵免后應向甲國繳納的稅額=(3000-600)=2400萬元1)當甲國適用稅率為30%、乙國為30%,兩國稅率相等時,甲942)當甲國稅率為30%、乙國稅率為20%時,該總公司僅能按實納外國稅款進行抵免,在實行稅收抵免后,還要就乙國所得按照兩國稅率差額,向甲國補交其稅收差額??偹冒醇讎惵视嬎愕膽{稅額(10000×30%)3000萬元分公司已納乙國稅額(2000×20%)400萬元乙國稅收抵免限額(2000×30%)600萬元實際抵免額400萬元總公司抵免后應向甲國繳納稅額(3000-400)2600萬元

2)當甲國稅率為30%、乙國稅率為20%時,該總公司僅能按實953)當甲國稅率為30%、乙國稅率為40%時,該居民公司在乙國已納稅額在甲國得不到全部抵免,其可以用于抵免的數額僅為其乙國所得按照甲國稅率計算的稅額??偹冒醇讎惵视嬎愕膽{稅額(10000×3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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