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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TOC\o"1-3"\h\u7937摘要 微博著作權保護問題初探[摘要]微博作為一種新興的網絡傳播媒介以有限的文本形式,在促進信息傳播與共享的同時,也引發了著作權問題的法律思考。微博著作權問題與傳統著作權問相比雖無本質上的區別,但微博所具有的簡短性、開放性、裂變性等特性,使微博著作權保護問題面臨了新的挑戰。微博內容能否構成作品,以及微博作品的認定標準都需要進一步的討論研究。本文在肯定微博內容享有著作權的前提下,闡述了微博著作權的認定及權利要素分析、微博作品的認定標準、微博著作權保護存在的難點及法律障礙、完善微博著作權保護的對策及建議。希望本文能為推動微博著作權的保護提供有價值的參考,也為微博的健康發展貢獻一份力量。[關鍵詞]微博著作權侵權保護TheCopyrightProtectionofMicro-blog[Abstract]Micro-bloggingasanetworkmedia,140-wordlimittext,aswellaspromotetheinformationcommunicationandsharingtriggeredacopyrightlawthinkingoftheproblem.Comparedwithtraditionalcopyrightaskthecopyrightofmicro-bloghasnoessentialdifference,butTwitterhastheshort,opening,fissileandothercharacteristicsmakeTwittercopyrightprotectionwasfacedwithanewchallenge.Twittercontentcouldconstituteworksaswellasmicro-bloggingworkscriterianeedtobefurtherdiscussed.Basedonthemicro-blogcontentenjoyscopyrightunderthecopyrightofTwitterfoundandrightsanalysisstandard,Twitter,micro-blogworkscopyrightprotectionexistsdifficultiesandlegalbarriers,improvingmicro-blogcopyrightprotectioncountermeasuresandsuggestions.HopethisarticlewillhelptopromoteTwittercopyrightprotectionprovidesavaluablereferenceforthehealthydevelopmentofthemicro-blogtocontributeaforce.[Keywords]Micro-bloggingCopyrightInfringementProtection引言微博自2009年正式進入中文網主流人群視野以來,發展至2015年3月,我國微博月活躍用戶數(MAU)為1.98億(較上年同期增長38%)。可見,微博已成為網絡時代熱點。而在伴隨著微博熱的同時,與微博相關的法律問題亦應運而生。隨著一批名人微博維權案件的出現,微博作品著作權侵權問題似乎為了一個新的焦點。因此,對如何保護微博作品著作權的研究也就顯得極為重要。不可否認,微博作為自媒體時代的象征,其在在數字媒體領域已占有不可替代的地位。但與此同時,由微博著作權引發的侵權問題也屢見不鮮。為確保我國數字媒體產業的良性發展,加強著作權保護勢在必行。迄今為止,越來越多的國內外學者聚焦微博著作權保護問題。RebeccaHaas在《Twitter:NewChallengestoCopyrightLawintheInternetAge》一文中提到:雖然

Twitter中

發送的許多消息都是關于日常生活瑣事的,但一些具有創造性的語句應當受到版權保護。當前的侵權政策和程序并沒有有效地處理在互聯網上發生的版權侵權行為。互聯網侵權行為是普遍存在的,且不容易被監測或管制。因此就需要建立一個監管機構,協助版權持有人參與侵權訴訟,并幫助服務提供商制定防止版權侵權的政策,促進版權保護范圍內的互聯網和通信技術的發展。EmeritusThomas在《IPBasics:CopyrightontheInternet》一文中提到:版權所有者有權排除他人使用其作品。合理使用是限制版權侵權行為最重要的方式之一。在法定的合理使用情況下,使用者可以不經版權所有者的許可,而直接使用其作品。對于合理使用來說,法無禁止即自由。JonathanRuff在《AreTweetsCopyrighted?》一文中提到:JonathanBailey在《CopyrightandTwitter》一文中提到:微博雖然文字簡短,且它的字數的限制很難達到目前法律規定的著作權保護的標準,但是卻不能因此而否定作者具有著作權,微博的內容也當然應受到著作權的保護。姜穎、穆穎在《涉微博著作權問題研究》一文中提出:微博作為一種新興的網絡傳播媒體和交流方式在促進信息傳播和共享的同時,也引發了關于著作權法律問題的討論。在微博內容構成作品的前提下,一方面,抄襲發布的行為侵犯了微博作者的著作權,但原文轉發的行為并不侵權;另一方面,微博用戶對微博以外作品的使用也可能導致侵權;除此之外,微博原創作品在微博平臺外被隨意使用是目前最為嚴重的微博著作權侵權行為。馮曉青、王瑞在《微博作品轉發中的著作權問題研究》一文中指出:研究微博作品轉發所涉及的著作權問題,旨在對網絡環境下這一新型傳播行為提供規范指引,既促進在網絡環境下著作權之充分保護,又有利于作品的有效傳播與利用。并從微博轉發的法律性質入手,將著作權法的理論與原理相結合,并借助于實證分析和規范研究,著重就“默示授權”和“合理使用”制度在微博轉發中的適用及其條件予以剖析。杜明強在《論微博著作權及其保護》一文中提到:在微博這一新型的網絡信息交流平臺上,微博著作權等法律問題的發生不可避免。受限于微博自身的特點,致使微博著作權侵權案件頻發,法律救濟亟待完善。為了給微博用戶提供更好的使用環境,可通過明確微博著作權侵權的認定標準、推行微博實名制注冊、完善相關法律制度等來加強對微博著作權的保護,維護微博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從以上內容可以看出,國內外學者對于微博著作權的保護問題均有一定研究,但研究內容仍不夠系統、深入,需要進一步細化、明確的內容還有很多。因此,本文將從微博的概念、本質及特點,微博著作權侵權行為的表現及歸責原則,微博著作權保護的難點及法律障礙,完善微博著作權保護的對策及建議等四個方面展開研究討論。希望本文能為推動微博著作權的保護提供有價值的參考,也為微博的健康發展貢獻一份力量。微博概述微博的概念微博,即微型博客(micro-blogging),是基于互聯網終端發布精短信息供其他用戶共享的即時信息網絡,用戶每次所更新的內容一般被限定在140字左右,故以“微”得名。由其定義可以看出,微博是在博客的基礎上發展而來的簡化版本,是一種基于微博用戶關系而展開的獲取、分享及傳播信息的交流平臺。(二)微博的本質及特點1.微博的本質從法律的角度看,微博的內容均由微博用戶所發布,而微博僅提供了發布空間及分享功能。據此有學者認定,微博在本質上屬于信息存儲空間。因此,微博應受《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的調整;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的微博運營商,應受《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著作權法》、《侵權責任法》等調整。2.微博的特點微博在本質上屬于現有法律早已規定的信息存儲空間,但與以往的信息存儲空間(博客、論壇等)相比其又具有自身的特點。(1)內容的簡短性在微博平臺,用戶每次更新的內容一般限定在140字內,這使得微博用戶無需過于注重文本結構的層次性,也無需過多追求語言修辭的豐富性,只需用簡短的文字進行即時、隨性的分享即可。這一特性,使微博成為了一種低門檻的表達工具,能夠最大程度、最大范圍的滿足用戶的需求,微博用戶的數量也呈現井噴式增長。(2)平臺的開放性微博作為一個公共交流平臺,分享是它的一大核心功能。用戶不僅可以隨時隨地的發布自己的微博信息,還可以瀏覽、評價、轉發他人的微博,同時還能通過私聊的方式進行即時互動。這種高效、開放的互動交流模式,為微博信息的資源共享創造了條件。(3)信息的裂變性微博的發布和接收不受時間、地域的限制,當發布與轉發并用、分享和搜索同步時,微博信息的傳播會呈現出裂變的放大效果。從微觀上看,微博使用戶進行即時信息發布和交換的需求得到滿足;從宏觀上看,一種即時裂變、全面分享的交流傳播方式也隨之產生。這種傳播方式具有病毒裂變的特點,換而言之,一個擁有200萬粉絲的用戶所發布的信息會在瞬間傳播給200萬人,并通過粉絲用同樣的方式傳遞給更多的人。(4)原創性微博內容的字數限制,極大程度的鼓舞了用戶創作的真實性和原創性,為一些喜愛寫作和分享的用戶提供了一個展示自己的平臺,大量的原創微博段子也應運而生。由于微博固有的開放性、互動性,一些內容新穎的原創微博被他人隨意轉載、使用,引發的諸多侵權問題已不容忽視。(三)微博著作權的認定1.微博內容能否構成作品微博內容能否構成作品,其實與微博這種形式無關。微博在本質上屬于信息存儲空間,其本身只是為信息提供發布空間和分享功能。相同的內容,到底是否構成作品,并不取決于它是通過微博發布的,還是通過報紙刊登。因此,判斷微博內容能否構成作品,實質上與判斷其他形式發表的作品并無區別,都需具體分析其是否符合作品的認定標準。2.微博作品的認定標準(1)獨創性微博內容是否具備獨創性,是判斷微博能否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依據之一。微博內容包涵著創作者的情感表達,用具有個人特色的語言行文描述,或通過照片、視頻的形式進行表達。微博內容原則上屬于創作者獨立創作、單獨編輯所完成。獨創性并不要求主題一定新穎別致,只要微博內容的表達形式具有創新性就可認定其具有獨創性。(2)可復制性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是能以物質復制的形式加以表現的智力成果。復制形式包括印刷、錄制、攝影、繪畫、表演等。這就要求微博內容能以某種形式進行復制,具備可復制性。微博用戶、各大互聯網媒體、紙質媒介出版商均可通過復制粘貼的形式對微博內容進行再現。同時微博內容可被大量轉發這一事實,也證明了微博可復制性的存在。微博著作權侵權行為的表現及歸責原則微博著作權侵權行為的表現直接復制而不轉發直接復制而不轉發,也即抄襲發布行為,是指將其他博主的作品內容當作自己的微博內容予以發布。在“童話大王”鄭淵潔微博被抄襲事件中,“方雨007”未經鄭淵潔本人的同意,也未向其支付報酬,就擅自一字不漏、不注明出處地將鄭淵潔的一條微博直接發布了自己的微博上,其行為直接侵犯了鄭淵潔的微博署名權、復制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等。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其微博作品,該行為既不符合合理使用的要件,也并非默示許可的范圍。合理使用必須注明作者身份,署名權也并不在默示許可的權利范圍內。因此,直接復制而不轉發這種不但不表明原作者身份,還以自己的名義發表微博的行為,是一種典型的著作權侵權行為。跨平臺抄襲各微博平臺間競爭激烈,為了提升各自網站的知名度,其相互抄襲的行為屢見不鮮,導致大量的微博著作權侵權行為發生。“這種行為是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擅自模仿、復制或克隆他人微博的侵權行為。該行為將他人網站的數據庫內容復制至自己的網站供人閱讀、搜尋或使用,往往造成微博真假難辨的混亂局面,嚴重侵害了原微博用戶的著作權。”薛希希:“強化網絡著作權保護及對策”,載《南京郵電學院學報》2005年第3期。未經同意直接轉載轉載可理解為“轉換載體”,主要指非網絡媒體,如電視臺、廣播電臺、期刊、報紙或者雜志等傳統媒體未經微博創作者許可、同意,在不標注出處,也并未支付報酬的情況下,擅自將微博作品轉載到自己的媒體上,由此直接構成對微博著作權的侵權,侵犯了微博著作權人的署名權、復制權等。出版發行圖書出版商將大量微博作品編輯成書出版,不經微博用戶許可,亦不支付報酬。由于這種行為大多不是針對某一個博主的作品進行匯編的,因此并未侵犯作者的匯編權。但這種行為已經嚴重侵犯了作者的其他著作權權項,包括復制權和發行權等權利,屬于侵權行為。收費表演郭德綱相聲事件,就是藝人“收費表演”涉及微博作品的侵權行為的典型代表。如果藝人在未取得微博作者的同意,也未支付任何報酬的情況下使用微博段子,這種行為顯然侵犯了微博作者的表演權,行為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如果免費表演微博作品的行為滿足《著作權法》第22條第1款第9項“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則應當認為是一種合理使用,不承擔侵權責任。微博著作權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著作權侵權損害賠償制度即是一種具體的著作權民事法律制度,正確處理著作權損害賠償案件,首先和最為關鍵的問題之一就是要掌握著作權侵權損害賠償的歸責原則。《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規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的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這一民事法律規定確認了過錯責任原則的法律地位,將其以法律形式規定下來。在絕大多數著作權侵權案件中,行為人主觀上均具有過錯。上述規定當然的適用于微博著作權侵權案件。《著作權法》第47條、第48條規定的著作權侵權行為,均屬于侵權人基于過錯而實施的行為,如實施歪曲、篡改他人作品;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剽竊、抄襲;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營利為目的,復制發行其作品等。通常情況下,若當事人實施了上述行為,均不能否認其主觀上具有故意或過失的過錯。根據民法通則和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過錯責任原則應作為著作權侵權案件的歸責原則,并且也是最基本、最主要的歸責原則。其中,過錯推定原則作為過錯責任原則的特殊表現。1.過錯責任原則過錯責任原則,是民事侵權責任最基本的歸責原則,它以行為人的過錯作為歸責的依據。在著作權侵權案件中,損害賠償責任一般由主觀上具有過錯的一方承擔。主觀上具有過錯是損害賠償責任的要件之一,若缺少這一要件,即使發生了損害結果,且行為人的行為與損害結果間存在因果關系,行為人也不承民事擔賠償責任。在著作權侵權案件中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應當把握以下要點:(1)過錯責任的構成要件有四個,即行為的違法性、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間存在因果關系以及行為人的主觀過錯,這四個要件缺一不可;(2)應當把過錯作為認定民事賠償責任的依據,而不是確定賠償范圍的根據;(3)當過錯出現在幾個不同的當事人之間時,侵權行為人一般只對自己的過錯行為承擔賠償責任。共同過錯的共同侵權行為人,對外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對內按各自的過錯按比例分擔責任;(4)由受害人承擔舉證責任。2.過錯推定原則過錯推定原則,隸屬于過錯責任原則,是過錯責任的特別規則方式。過錯推定原則的特殊性體現在舉證責任的倒置,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承擔侵權責任。過錯推定原則較多的適用在著作權侵權損害賠償案件中。它的構成要件與過錯責任的四個構成要件基本相同。只是在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時,若出現受害人因難以舉證侵權人過錯而無法獲得賠償的情況,顯然是不公正的。因此,在適用過錯責任的一些特定情況下,應當適用過錯推定原則。適用過錯推定原則,使受害人因免除舉證責任而處于有利地位,能夠真正的保護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并有效的制裁著作權侵權行為。微博著作權保護的難點及法律障礙微博作品權利主體與微博侵權主體的認定存在困難目前,微博運營商對微博賬號的注冊,并未采取實名認證的強制性規定,這導致用戶注冊的隨意性,使得微博用戶的真實身份難以查驗。侵權行為一旦發生,不僅侵權主體的身份難以確認,甚至連微博著作權的權利主體也難以識別。就侵權主體而言,最常見的3種微博著作權侵權行為分別是:直接復制而不轉發、未經同意而直接轉載以及微博平臺之間的批量抄襲行為。期刊、雜志、報紙等未經微博著作權人許可而隨意轉載的行為具有明確的侵權主體,但對于一般的微博著作權侵權人的身份確認是具有很大難度的。隨著互聯網的不斷發展,“僵尸粉”的大量出現,使侵權人的身份確認更加困難,難以辨別侵權者到底是軟件程序直接生成的虛假用戶,還是惡意注冊的普通用戶。因為微博平臺并未采取實名認證的強制性規定,即便出現侵權行為,也很難核實侵權人的真實身份。侵權主體的真實身份不可識別,直接造成被侵權人在提起訴訟時認定被告困難較大。即使能夠認定侵權人身份,也可能面臨侵權人刪除微博,致使取證無果的困境。就微博作品權利主體而言,依照我國《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如無相反證明,在發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即認定為作者。同樣因為微博平臺并未采取實名認證的強制性規定,使得微博的著作權人,即被侵權人要證明自己的網絡虛擬身份與真實身份的具有一致性有一定難度。即使身份得到驗證,也可能需要面對侵權方提出的關于微博發布時間先后、微博著作權歸屬的一系列抗辯。侵權損害賠償小或難以估量一方面,若完全按照法律法規執行,微博140字的篇幅限制,會導致微博著作權的侵權損害賠償較小。依照我國《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未經他人許可、同意而使用其作品構成侵權的,可以參照國務院版權行政管理部門所制定的付酬標準來計算被侵權人的損失。在綜合考慮了被侵權人及其作品的創作成本、創作難度和知名度等因素后,可按照該付酬標準的2-5倍進行侵權損害賠償認定。而上述的“付酬標準”指的是國家版權局在1999年所制定的《出版文字作品報酬規定》,距今已超過十三年不止。根據該規定,向作者支付基本稿酬,不足千字部分按千字計算,每1000字稿酬為30到100元。對于某些知名度較高的名人微博用戶,即使按照按照付酬標準的上限,即依5倍來計算,僅有140個字的微博作品其最高的侵權損害賠償也僅為500元。面對維權成本遠高于侵權損害賠償的現實狀況,絕大部分被侵權人會出于利益平衡的考慮而主動放棄維權。另一方面,因網絡影響力存在不確定性,大部分的侵權損害賠償是難以估量的。微博信息具有裂變性,侵權行為一經發生,將會迅速且廣泛的擴散。微博侵權行為不受時間、地域的限制,同時受網絡全球性的影響,將導致侵權結果難以控制、侵權賠償難以估量“這種裂變式的蔓延,直接導致的就是大部分侵權損害后果難以控制。”薛希希:“強化網絡著作權保護及對策”,載《南京郵電學院學報》2005年第3期。侵權舉證存在困難在侵犯微博著作權的案件中,證明微博侵權行為的存在與侵權行為所帶來的損害是關鍵之所在。微博平臺上具有極強的虛擬性,都是以數字化的形式表現出來的,如果侵權人刪除存在侵權的內容,很可能會導致被侵權人陷入取證無果的困境。微博著作權人若要取得證據,需要先采取網頁保全來證明侵權事實的存在,但這一措施的施行并非易事。針對微博侵權行為對微博著作權人所造成的實際損失,目前我國《著作權法》規定了兩種損害賠償的計算標準:第一,按權利人因侵權人的侵權行為所遭受的實際損失來計算;第二,按侵權人因侵權行為而獲得的違法所得來計算。計算標準的概括性,會給微博著作權人的舉證帶來困難。要確認微博著作權人的實際損失,確切的證明數據(如微博作品被轉載、瀏覽的次數)必不可少。在現實狀況中,微博著作權侵權往往會存在載體轉換(如由數字化轉向紙質媒介),這使得證明數據的計算存在巨大的難度。(四)侵權相關立法滯后,保護制度不成體系網絡科技的發展日新月異,與之相比,用來規制傳統侵權行為的相關法律法規則相對穩定。微博平臺各種千奇百怪的著作權侵權行為也屢出不窮。相關立法的滯后甚至空白,導致對這些新的侵權行為無法準確、及時的定性,難以從法律角度加以規制。目前,我國尚未出臺過專門規制微博著作權侵權行為的法律法規或司法解釋,對微博著作權法律保護的依據也并不明晰,僅能以《著作權法》、《侵權責任法》、《互聯網著作權行政保護辦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法規與微博著作權存在共性或交集的法條、條款來作為依據。微博著作權保護難以周全,其關鍵難點在于與網絡著作權相關的各類單行法律法規之間不成體系,保護制度缺乏系統化。每部單行法律法規具有單向性,這導致著作權保護體系的形成存在很大困難。若要解決這一問題,“除了需要維持各類單行法所授權利的穩定性和權威性,還得要協調其本身與其他種類的知識產權可能產生的沖突。”龔周杰:“手機短信著作權保護初探”,載《貴州警官職業學院學報》2007年第3期。完善微博著作權保護的對策及建議(一)完善著作權保護的相關法律制度1.優化現行立法,加強微博著作權保護立法保護是對微博著作權最直接有效的保護方式。從我國現行網絡著作權立法的實際來看,可以采取兩步走的方式來實現法律法規的完善工作:一是要充分利用好現有的法律資源來解決微博著作權侵權問題,對實踐中遇到的亟需解決的問題可以出臺相應的司法解釋;二是對于長遠的微博著作權法律保護,建議在《著作權法》中增加微博著作權等新型網絡著作權的內容,這既能進一步確定微博著作權受保護的法律依據,同時又能增強微博著作權侵權案件勝訴后的執行力。完善證據制度微博著作權侵權行為的證據保全成本高、難度大,完善微博著作權侵權相關的證據制度,有利于著作權人有效的獲得法律救濟。一方面,可以通過建立網絡電子證據保全及公證部門等方式來完善證據保全制度。被侵權人應通過截圖等方式保存證據,并且可以到相關部門對保存的網絡電子證據進行公證,以加強證據的效力。相關費用的收取應該合理、合法,并兼顧考量維權者的維權成本。另一方面,在微博著作權侵權證據提供問題上,可采用“舉證責任倒置”的方式。由于微博侵權證據可能以各種形式在任何時間段存在于不同地域之中,如果按照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原則——“誰主張誰舉證”,微博著作權人進行主動舉證會面臨巨大的困難。相反,由侵權人提供是否侵權的證據會比著作權人容易的多。同時微博著作權侵權訴訟,也符合“舉證責任倒置”方式適用的情形——“難以收集證據,難以舉證的訴訟”。“如果著作權人長期由于舉證不能、舉證困難而放棄法律途徑維權的話,也是有悖于《著作權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立法初衷的。”王海栗、鄭磊:“民法視野中的網絡轉載直接侵權之歸責”,載《河南公安高等專科學校學報》2007年第6期。明確損害賠償標準依照傳統的稿酬計算方法,微博140字的篇幅限制,會使微博著作權人僅能獲得數額很小的損害賠償。針對微博信息傳播裂變性的特點,并結合現有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依據微博作品的點擊量、瀏覽量來計算微博著作權損害的賠償標準。其一,確定微博點擊率的賠償金額。可以對不同的點擊率設定不同的賠償標準,比如以一萬次點擊率為一個等級,逐級設定不同的賠償金額。其二,確定網站瀏覽量的賠償系數。可以對不同的瀏覽量設定不同的賠償標準,比如以五萬次點擊率為一個等級,逐級設定不同的賠償系數。這樣當微博侵權行為發生時,根據每個網站的等級系數,通過點擊率和賠償系數就能計算出損害賠償金額。(二)加強行政處罰力度行政保護較之司法保護有主動、高效、低成本的優點,能夠更及時有效的防止因微博信息傳播的裂變性而導致的擴大損失。作為直接監管微博運營商的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相應的規章制度,加強行政處罰力度,有效規制微博運營商的行為。侵犯微博著作權,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復制品,并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36條:“有著作權法第48條所列侵權行為,同時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非法經營額5萬元以上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處非法經營額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非法經營額或者非法經營額5萬元以下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情節輕重,可處25萬元以下的罰款。”通過修改罰款數額,從提高針對違法經營額的罰款倍數(統一調整為1倍以上5倍以下)和入門罰款的最高限額(由原來的5萬或10萬元調整為20萬或25萬元)兩個方面來加大行政處罰力度,對防止微博侵權行為的發生具有較好的警示作用。(三)解決微博著作權問題的CC協議CC(CreativeCommons)協議,即知識共享許可協議,是一種著作權的許可方式,它的出現順應網絡技術的發展、作品傳播方式的變革。它被定義為網絡數字作品(文學、美術、音樂等)的許可授權機制,致力于使創造性的作品被更多的人分享和再創造,最大限度地實現其生命周期價值。金潞、王芬:“基于CC協議的微博著作權問題解決之道”,載于《新世紀圖書館》2013年第2期。在作品上使用知識共享許可協議,并不意味著放棄著作權,而是在特定的條件下將著作權人的部分權利授予公共領域內的使用者。2006年中國大陸版2.5版CC協議正式發布。迄今為止,用CC協議發布的中國在線作品已有上百萬件。國家圖書館、國家科學圖書館等數字圖書館,網易、騰訊、新浪等網站上的開放性教育資源平臺,奇跡文庫、科技論文在線等開放存取系統,以及一些音樂、攝影、百科等網站都已經使用了CC協議。CC協議涵蓋了四個常見的授權選項:署名、禁止演繹、相同方式共享、非商業性使用。署名,必須以作者或許可人要求的方式進行署名。禁止演繹,只能原文復制原作品,不能對原作品進行改編或更改。相同方式共享,用戶只有在選擇的共享協議相同的情況下,才能對作品進行演繹創作。非商業性使用,對微博作品的使用不得以營利為目的。署名+非商業性使用+相同方式共享、署名+非商業性使用+禁止演繹,是兩種常見的綜合運用的授權模式。CC協議對于微博著作權問題的解決大有裨益。微博用戶只需在CC協議的使用方式頁面中,根據自身的需求選擇授權選項。當用戶達成了一份知識共享許可協議,系統將會針對其提供相關的解釋說明。同時,微博運營商也需要為CC協議提供一個免費的存放空間。CC協議包含了50多種語言版本,這種用簡單易懂的圖像來進行介紹許可協議,已在全球范圍內被大量使用。CC協議以知識共享為核心,遵從現有的法律框架,符合微博價值理念。不同于傳統的著作權保護方式,它在保護著作者權益的同時,也讓作品在著作者授權的條件下被更多的分享和再創造,促進了微博等網絡文化的發展。這種獨特的共享機制,將網絡數字技術發展與網絡著作權保護有機的結合在一起,不僅維護了微博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及社會公共利益,也有利于微博使用的良性發展。(四)構建ODR模式的網絡著作權爭端解決機制ODR(OnlineDisputeResolution),即在線網絡爭端解決機制,國際組織與歐盟給它所下的定義是:“針對網絡平臺上出現的各種糾紛,由法庭以外中立的第三方擔任解決爭議的主體,解決由消費者與網商,企業與個人、企業與企業之間因相應的契約合同所發生的爭議以及由侵權行為所引發的一切爭端。”轉引自王辛:轉引自王辛:“在線糾紛解決機制ODR的構建一以B2C電子商務模式下的糾紛解決為視角”,廈門大學碩士學位論文,第10頁。ODR有兩種操作模式:自動式處理模式、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ADR在線模式)。自動式處理模式,是由網絡軟件程序自動完成處理,無需進行公開報價,也無需仲裁員和調解員的參與。ADR在線模式,是與現代網絡科技相結合,并通過建立一個虛擬網絡仲裁和調解場所來解決爭議的模式,它的表現方式主要包括調解、仲裁、微型聽審、聘請一名法官(或稱專家裁定)、在法院協助下的在線爭端解決模式。我國對ODR網絡爭端解決機制還相對陌生,自動式處理模式和ADR在線模式都需要微博運營商的技術支持和國家的資金投入來共同營造。在技術尚不純熟時,可先在微博平臺上嘗試自動式處理模式,待收到比較好的效果反饋時再推廣ADR在線解決模式。ADR在線模式的實現,需要微博運營商建立一個由專業的網絡技術人員、調解員和仲裁員構成的糾紛調解平臺,并且通過收取合理的費用來維持該模式的運作。當微博著作權侵權行為發生時,被侵權人首先應向微博運營商證明其遭受侵權的事實,微博服務提供商應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隨后被侵權人可以選擇通過ODR的自動式處理模式或者ADR在線模式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可以起訴。若當事人的糾紛涉及微博運營商,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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