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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PAGEPAGE10德州學院無形資產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學校無形資產管理,維護學校權益,防止無形資產流失,提高無形資產的使用效益,根據《高等學校知識產權保護管理規定》、《山東省高等學校無形資產管理辦法》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學校無形資產是指學校所擁有的、不具有實物形態而能為學校創造價值的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專有技術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特許經營權、商譽以及其它財產權利等。學校冠名權視同商譽納入無形資產管理范疇。第三條無形資產作為學校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管理體制,堅持所有權和使用權相分離、資產管理和財務管理相結合的原則。第四條學校無形資產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完善管理體制,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明晰無形資產產權關系,實施產權管理;保障無形資產的安全完整;促進無形資產的開發和利用,規范無形資產處置行為,提高無形資產的經濟效益;對經營性無形資產監督其保值增值。第五條本辦法適用于學校所屬各單位、冠有學校名稱以及未冠有學校名稱但在實際經營中使用學校無形資產的各企、事業單位。第二章無形資產管理機構及職責第六條建立由學校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資產管理處、歸口管理部門、使用部門(使用人)組成的無形資產管理體系,建立健全無形資產管理崗位責任制度。第七條資產管理處在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代表學校對無形資產實行統一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1.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制定學校無形資產管理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2.會同歸口管理部門組織無形資產技術鑒定,辦理無形資產的產權確認手續;3.登記無形資產總分類賬、分戶明細賬;4.組織對無形資產的清查、登記、統計匯總及日常監督檢查工作;5.參與學校利用無形資產進行投資的可行性論證和投資決策;6.審核辦理無形資產的增加、調劑和處置;7.其他相關工作。第八條無形資產實行歸口管理,根據無形資產的類別分別歸口以下部門管理:1.校名、校訓、校徽及圖形、校旗、校歌等代表物使用權及校譽權由學校辦公室歸口管理;2.專利權、著作權、版權、非專利技術、科研成果等知識產權由科技處、社科處歸口管理;3.對冠有學校名稱的計劃外辦學、辦班、培訓等由教務處、成教學院歸口管理;4.商標權、特許經營權、土地使用權、設備使用權和其他財產權利由資產管理處歸口管理;5.后勤管理處和產業辦公室負責其所屬單位的無形資產管理。第九條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具體的無形資產業務管理,主要職責是:1.根據學校無形資產管理規章制度,制訂具體的業務管理規范、標準及有關實施辦法;2.根據使用部門提出的鑒定申請,組織無形資產技術鑒定;3.登記歸口管理的無形資產明細臺賬(備查賬);4.組織歸口管理的無形資產清查、統計等工作;5.辦理無形資產增加、調劑、處置等報批手續;6.檢查、指導具體使用部門的無形資產管理工作;7.組織學校利用歸口管理的無形資產進行投資的可行性論證;8.其他相關工作。第十條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無形資產使用部門負責對其占有使用的無形資產實施日常管理。主要職責是:1.根據學校無形資產管理制度和辦法,負責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并組織實施;2.建立并登記無形資產使用臺賬;3.提報無形資產處置申請;4.檢查并報告無形資產的日常使用情況。第十一條無形資產的認定由資產管理處會同審計處、財務處和歸口管理部門組織有關專業人員進行。第十二條學校各無形資產產出單位有義務、有責任及時將無形資產形成信息及時上報歸口管理部門和資產管理處。第三章無形資產的范圍、內容和計價第十三條無形資產應滿足下列條件:(一)該資產具有使學校獲取效益的功能,并且發揮其功能的能力能夠被證實;(二)取得該資產的成本能夠可靠計量。第十四條

學校外購和自創的無形資產,通過接收捐贈、調撥等形式取得的無形資產,以及依據國家法律、法規或者依法由合同約定應界定為學校所有的無形資產,其所有權均屬學校。第十五條

學校無形資產主要包括:1.學校的校名、校訓、校徽及圖形;校旗、校歌等代表物(本辦法所指校名包括德州學院、德州大學、德州高等專科學校、德州高等師范專科學校、德州教育學院、德州紡織工業學校、德州工業學校、德州第一職業中等專業學校、德州農校、德州衛生學校等名稱及其簡稱);2.學校的校譽、注冊商標及所屬各單位所擁有的注冊商標;3.學校主要標志物的名稱和圖形、有聲望的重點單位和人物的名稱及代表物;4.各類冠有校名的企業、事業等單位的名稱以及學校直接的、間接的各種服務標記;5.國家及各部門、單位或個人授予、賦予、贈予學校的各種名譽及各種特許權;6.利用學校條件完成或落實學校任務而取得的職務成果,如專利、專有技術、著作權(含計算機軟件)、商標權、發現權、發明權等知識產權;7.土地使用權;8.購買、協作、合作和外部贈送獲得的專項權利或技術;9.依據國家法律、法規或國際、國內慣例承認的學校其它的無形資產。第十六條

無形資產在未產生經濟價值時,采用統計方法進行調查和登記。當無形資產發生因自行開發、購置、受讓、轉讓、對外投資等行為產生費用和效益時,應與財務處業務對接,進行無形資產的財務核算。學校無形資產按下列規定計價:(一)外購的無形資產按取得時所發生的總支出計價。總支出包括所付的價款、聘請的律師費及其他有關支出;(二)以出讓方式單獨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的計價,應根據土地出讓合同約定支付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和相關支出確定;(三)作為整批資產中的一部分取得且獨立發揮作用的無形資產的計價,應根據所取得各項無形資產的公允價值,將總支出按比例分配確定;(四)學校自創并依法取得的專利權、商標權等無形資產的計價,應根據依法取得時發生的注冊費、律師費以及開發過程中實際發生的支出確定。(五)接受捐贈的無形資產的計價應根據其公允價值確定。(六)盤盈的無形資產,按現行價值計價。(七)其他形式形成的無形資產按有關規定計價。無形資產一般在發生自行開發、購置、受讓、轉讓、對外投資等行為并經過法定機構評估后,才能計價。第十七條學校無形資產的后續支出,不增加無形資產的賬面值。第四章無形資產的增加、使用和處置第十八條

無形資產的增加主要是自創、購置、受贈、受讓、調撥和劃轉等活動所引起的無形資產數量和價值量的增加。第十九條

外購無形資產要符合學校事業發展規劃,考慮經費可能并進行充分論證,嚴格審批程序和權限,避免重復、盲目引進。第二十條

自行開發或研制的項目應依法及時申請并辦理注冊登記手續,明晰產權關系,依法確定學校的所有者地位。第二十一條以無形資產對校辦產業投資或對外投資,要嚴格辦理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的審批手續,明晰產權關系,實施產權管理。任何未經評估、核準的無形資產不允許與外界交易。第二十二條擬使用學校無形資產的單位或個人需向無形資產管理歸口部門提交申請。申請應注明使用單位或個人的名稱、地址以及使用的資產、期限等。第二十三條無形資產管理歸口部門對使用申請進行查證,提出審核意見,報分管校長審批。必要時提交國有資產管理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審批。第二十四條申請單位或個人持審批后的申請書與無形資產管理相關部門簽訂使用協議,雙方就使用的具體事宜進行協商并簽訂合同,并報資產管理處備案。第二十五條學校占有、使用的無形資產發生產權糾紛,應按規定程序予以調解,或請求有關部門予以仲裁。第二十六條建立無形資產使用考核制度。對長期閑置的無形資產及時合理調配,充分提高利用率,盤活存量,發揮其最大效益。第二十七條無形資產處置是學校對無形資產進行產權(含所有權、使用權)轉移或者成果的開發利用等行為,包括轉讓、開發利用、出售、投資、報廢等。學校處置無形資產應按照以下程序進行:1.使用單位根據論證和考察情況,向歸口管理部門提出處置申請;2.歸口管理部門組織技術鑒定,提出處置意見報資產管理處;3.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審批,校領導簽署意見;4.報上級部門審批;5.根據批復處置無形資產。第二十八條無形資產的處置收益應納入學校財務處統一管理,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分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第五章無形資產的清查和報告制度第二十九條歸口管理部門每年年終進行一次無形資產清查,并根據需要不定期地進行全面或局部清查。對盤虧的無形資產應及時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并按規定做出處理。第三十條每年對已產生效益的無形資產賬面值進行檢查,如發現以下情況,應對無形資產的可收回金額進行估計并登記無形資產的備查賬簿,在無形資產的清查報告中予以披露:1.該項無形資產已被其他新技術等替代,使其為高校創造利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響;2.有充足的理由確信該無形資產的價值大幅下跌,在以后的年限內不會恢復;3.其他足以表明該無形資產的賬面值已超過可收回金額的情形。第三十一條根據充分論證分析,認為無形資產預期不能為學校帶來利益時,學校應按規定程序將無形資產的賬面值予以注銷。無形資產預期不能為學校帶來利益的情形主要包括:1.該項無形資產已被其他新技術等替代,且已不能為學校帶來利益;2.該項無形資產不再受法律的保護,且不能給學校帶來利益。第三十二條學校建立逐級、定期報告制度,及時掌握無形資產的使用和運營情況。嚴格按照規定的格式和期限對其占有使用的無形資產的存量、狀態等做出報告。對造成無形資產損失的重大事件應及時上報上級主管部門。第六章

無形資產的賬務處理第三十三條

無形資產各管理部門按照會計核算要求設置賬簿體系。(一)財務處設置無形資產總賬;(二)資產管理處設置無形資產總分類、分戶明細賬;(三)歸口管理部門設置無形資產明細臺賬。第三十四條

無形資產的各級賬務管理人員應定期對賬,確保賬賬、賬實相符。第三十五條

無形資產有關業務的賬務處理按照《高等學校會計制度》有關規定辦理。第七章

監督與獎懲第三十六條任何單位及個人都有權監督學校無形資產的管理、使用和處置情況,有權勸阻、制止和舉報侵害學校權益的人員和行為。學校對舉報侵害學校權益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對檢舉人不愿公開的個人信息予以保密。第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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