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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97/197曲靖市吉發礦業開發有限公司馬龍縣竹園錳礦安全治理制度(匯編)版次:第一版起草:標準化領導小組審核:×××批準:×××時間:2012年7月曲靖市吉發礦業開發有限公司馬龍縣竹園錳礦編制目錄TOC\o"1-2"\h\z\u安全生產方針與目標治理制度(Q/GFGS·安全部·ZD·01) 3安全生產費用投入治理制度(Q/GFGS·安全部·ZD·02) 6安全生產責任制治理制度(Q/GFGS·安全部·ZD·03) 9安全會議制度(Q/GFGS·安全部·ZD·04) 11安全檢查制度(Q/GFGS·安全部·ZD·05) 12安全教育培訓制度(Q/GFGS·安全部·ZD·06) 15安全生產記錄檔案治理制度(Q/GFGS·安全部·ZD·07) 19安全生產獎懲治理制度(Q/GFGS·安全部·ZD·08) 24邊坡治理制度(Q/GFGS·安全部·ZD·09) 26設計治理制度(Q/GFGS·安全部·ZD·10) 30采礦工藝治理制度(Q/GFGS·安全部·ZD·11) 31供配電系統與照明安全治理制度(Q/GFGS·安全部·ZD·12) 32排土作業安全治理制度(Q/GFGS·安全部·ZD·13) 36防滅火系統安全治理制度(Q/GFGS·安全部·ZD·14) 40防排水系統安全治理制度(Q/GFGS·安全部·ZD·15) 42設備設施治理制度(Q/GFGS·安全部·ZD·16) 44設備設施維護保養制度(Q/GFGS·安全部·ZD·17) 49交接班治理制度(Q/GFGS·安全部·ZD·18) 52事故治理制度(Q/GFGS·安全部·ZD·19) 53職業危害預防治理制度(Q/GFGS·安全部·ZD·20) 59職業衛生治理制度(Q/GFGS·安全部·ZD·21) 61風險評價治理制度(Q/GFGS·安全部·ZD·22) 65隱患整改制度(Q/GFGS·安全部·ZD·23) 69專門工種治理制度(Q/GFGS·安全部·ZD·24) 71勞動防護用品治理制度(Q/GFGS·安全部·ZD·25) 72工傷保險治理制度(Q/GFGS·安全部·ZD·26) 74績效監測與內部評價制度(Q/GFGS·安全部·ZD·27) 75爆破作業與爆破器材安全治理制度(Q/GFGS·安全部·ZD·28) 79職員合理化建議征集治理制度(Q/GFGS·安全部·ZD·29) 84承包商治理制度(Q/GFGS·安全部·ZD·30) 87供應商治理制度(Q/GFGS·安全部·ZD·31) 92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治理制度(Q/GFGS·安全部·ZD·32) 96重大危險源治理制度(Q/GFGS·安全部·ZD·33) 99識不和獵取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制度(Q/GFGS·安全部·ZD·15) 103事故應急救援治理制度(Q/GFGS·安全部·ZD·34) 107《關鍵裝置、重點部位安全治理制度》《安全標準化績效考核制度》《安全標準化自評治理制度》《應急預案治理制度》崗位作業指導書《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安全治理績效考核制度》安全生產方針與目標治理制度(Q/GFGS·安全部·ZD·01)1目的為了對礦山安全標準化治理體系的方針、目標的有效性、可行性和適應性進行監督治理,制定本制度。2安全生產方針、目標2.1本礦的安全生產方針安全第一,采剝并舉,塵毒防護,環境愛護,持續改進,科學進展。2.2本礦的安全生產目標2.2.1生產性傷亡零死亡,減少重傷、降低輕傷事故;2.2.2生產性負傷率<3‰或低于當年確定比率;2.2.3幸免重大火災、爆炸、多人中毒事故,減少和降低一般性污染事故及事故損失;事故起數降低率小于或等于當年確定比率;2.2.4隱患治理完成率大于或等于當年確定比率;2.2.5有毒有害場所檢測合格率大于或等于當年確定比率。2.3安全生產方針、目標釋義2.3.1“安全第一,采剝并舉”確實是嚴格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方針,當生產與安全發生沖突時,堅持先安全后生產,不安全不生產;堅決執行“采剝并舉,剝離先行”的原則,分臺階或分層有序開采。2.3.2“塵毒防控,環境愛護”確實是在礦山采、選過程中,認真做好粉塵、毒害氣體的檢測、預防和診治工作,保證從業人員不受塵毒損害;不斷提高礦產資源開發與環境和諧進展的意識,堅持“在愛護中開發,在開發中愛護,邊開發邊治理”的環保理念,合理利用資源,使環境不受到污染、生態不受到破壞。2.3.3“持續改進,科學進展”確實是在標準化系統運行過程中,依照礦山的生產經營以及人員變化的實情,在認真評估系統的適應性、符合性的基礎上,對標準化系統進行不斷改進和完善,達到科學進展的要求。2.3.4“安全生產目標”確實是群策群力,營造全員參與安全治理的企業安全文化氛圍,走創新、質量、效益可持續進展之路,不斷改進和完善安全標準化體系,實現年度內責任內死亡事故為零、責任內重傷事故為零和職業病人為零,促進礦山持續、健康和安全進展。3方針、目標的建立原則3.1方針、目標的建立依據國家、地點有關法律、法規,持續改進和污染預防、事故預防、資源條件以及礦山的相關規定和礦山的經營活動、產品、服務的特點,企業進展遠景及全體職工的共同意愿。3.2方針、目標要體現礦山長期的標準化治理體系治理思想,提出的標準化治理體系目標要有時期性、漸進性和可操作性。3.3方針、目標和承諾的實現要有下列可靠的資源支持:1)人力資源;2)財務資源;3)物力資源;4)技術資源。3.4制定標準化治理體系方針、目標時要滿足顧客、相關方的期望。4方針、目標的制定與審批4.1礦山安全員提出方針、目標的建議草案;4.2礦山安全員將方針、目標的建議草案下發到各部門,由其收集不同意見,并形成書面意見。4.3礦山安全員對意見進行整理、匯總,報礦山安全辦公室討論、審核,報礦山經理審批、公布。5方針的貫徹、目標的分解實施安全員負責對安全、健康與環境目標的分解,納入礦山年度工作打算,確保各職能和層次建立相應的目標和指標。各部門應理解方針、目標和承諾并負責組織實施。6方針、目標的考核與評審方針、目標的考核:各部門每年12月31日前將本部門目標、指標完成情況報安全員,安全員在下年1月20日前,審核匯總后,向分管領導、總經理匯報。7方針、目標的修訂及更新7.1當內外部條件變化時,應及時對安全生產方針進行修訂。7.2依照國家法律法規情況,每年對安全生產的目標和指標進行及時的修訂或更新。安全生產費用投入治理制度(Q/GFGS·安全部·ZD·02)1目的為了建立本企業安全生產投入長效機制,加強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財務治理,維護企業、職工以及社會公共利益,依照《安全生產法》、《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標準化規范》等有關法律和法規,結合我企業具體情況,對安全生產費用的提取、到位監測和使用做出明確規定,特制定本制度。2定義安全生產費用是指企業按照規定標準提取,在成本中列支,專門用于完善和改進企業安全生產條件的資金。3職責3.1礦長是安全生產費用的主管領導,負責審、批安全措施打算,確保安全生產費用的足額提取和專款專用。3.2會計對安全生產費用的提取、到位和監督使用負責。依照年度安全措施打算,做好資金的投入落實工作,確保安全投入及時有效。3.3安全員應依據風險評價的結果,編制安全措施打算;1)每年11月底,安全員應編制下一年度的安全措施打算,安全措施打算包括以下費用支出:(1)安全工程;(2)安全治理;(3)安全設備設施;(4)勞動防護用品;(5)安全標志;(6)安全獎勵;(7)安全教育培訓;(8)工傷保險;(9)應急設備設施;(10)事故預防。2)安全措施打算編制完成以后,報安全生產治理者代表審核,同時提交財務部審核。安全員依照安全生產治理者代表和財務部的修訂意見對打算進行修訂和完善。3)安全措施打算修改完成后,提交要緊負責人召開專題會議進行討論,并形成文件下發執行。4安全生產費用的提取程序4.1安全生產投入及安全生產費用在當年度經費預算中,列入重點編制項目,并不得少于國家規定的比例。4.2依照《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治理方法》(財企[2012]16號)規定,第六條非煤礦山開采企業依據開采的原礦產量按月提取。(三)金屬礦山,其中露天礦山每噸5元。5安全生產費用的具體使用范圍5.1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備、設施支出,企業的安全生產費用在硬件設施上必須確保:1)安全工程;2)安全設備設施;3)勞動防護用品;4)安全標志;5)應急設備設施;6)事故預防。5.2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物品支出。5.3安全生產檢查與評價支出。5.4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的評估、整改、監控支出。5.5安全技能培訓及進行應急救援演練支出。培訓及演練效果必須確保相關人員能力得到提升。5.6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6治理要求6.1在本制度規定的使用范圍內,安全費用優先用于滿足安全生產監督治理部門對企業安全生產提出的整改措施或達到安全生產標準所需支出。6.2本企業提取安全費用設專戶核算,按規定范圍安排使用。年度結余下年度使用,當年計提安全費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費用渠道列支。6.3本企業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治理,依法同意安全生產監督治理部門和財政部門的監督。6.4本企業利用安全費用形成的資產,納入相關資產進行治理。6.5本企業的安全生產費用按月提計。安全生產責任制治理制度(Q/GFGS·安全部·ZD·03)1目的為了確保公司部門機構及人員安全生產職責明確,滿足安全健康與環境愛護治理的需要,保證公司各項目標、任務的實現,制定本制度。2職責2.1總經理是礦山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礦長協助總經理工作,承擔分管事務。并對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制定、評審負責。2.2安全員負責初擬安全生產責任制,經公司主管安全領導審核,安委會評審后,并提交總經理批準實施。2.3各單位、職員實施規定的職責、權限。2.4辦公室負責監督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培訓治理,并保存相關培訓記錄。3內容3.1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包含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3.1.1安全要求,提出安全要求要緊是為了有效地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3.1.2安全治理制度,即為了安全生產,要進行的常規檢查和防范工作;3.1.3安全治理人員,即哪個崗位由哪個人來負責,安全責任要落實到人;3.1.4明確、具體的安全責任,即對安全生產方面存在的問題,具體由誰負責,負什么樣的責任等。3.2礦山應建立所有崗位(包括分包方)的安全生產責任制。3.3應以文件形式并雙方簽字明確以下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3.3.1礦山總經理的安全生產職責;3.3.2礦山副總經理的安全生產職責;3.3.3車間主任、副主任的安全生產職責;3.3.4班組長的安全生產職責;3.3.5班組安全員的職責;3.3.6礦山各職能部門安全職責3.3.7職員的安全職責。4責任制的培訓責任制確定后應進行相應的培訓,由安全員對責任制進行逐級講明,對各部門主任進行責任制的學習培訓,而后由各部門主任負責組織本部門職員的責任制學習,確保各崗位人員對本崗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充分理解,并以實際行動對安全生產的承諾。5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考核與評審、更新5.1礦山對各部門負責人、職員的履行情況的考核為年度考核,詳見《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成績表》。5.2依照礦山生產經營及安全生產的情況,安全生產責任制每年由礦山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組織評審一次,并予以更新。安全會議制度(Q/GFGS·安全部·ZD·04)1目的為加強安全、環保治理工作交流和信息溝通,全面、及時了解安全、環保工作的進展情況和工作動態,切實加強工作的相互協調與配合,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治理水平,預防安全、環保事故的發生,確保人民群眾生命財產的安全,掌握國家和上級有關部門有關安全、環保法律法規、信息,促進公司安全、環保工作的順利開展,進一步完善公司安全、環保工作運行機制,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2會議要素2.1會議時刻每季度召開一次安全、環保工作會。遇有專門情況,應及時召開安全環保緊急會議或臨時會議研究處理,或依照領導要求或工作需要隨時召開會議。2.2會議議題傳達貫徹國家和上級有關部門各種安全、環保文件精神;通報分析安全、環保形勢;各部門總結本月安全、環保工作情況,協調解決安全、環保工作存在的問題;布置下月安全、環保工作。2.3會議主持由礦長主持。2.4參會人員生產負責人,生產系統各車間、職能部室負責人,相關職能部室負責人,專職安全員,職員代表,車間兼職安全員。會前由安全員通知。安全檢查制度(Q/GFGS·安全部·ZD·05)1目的對安全治理活動進行監督、檢查與測量,并實施考核,保證安全生產方針和目標的實現,保證安全生產標準化的有效實施。2安全檢查的內容安全檢查的內容,要緊是查思想、查治理、查制度、查現場、查隱患、查事故處理。具體為:2.1《安全目標治理責任書》的落實情況。2.2安全生產責任制及安全治理制度貫徹落實情況,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執行情況。2.3安全生產會議、安全教育開展情況。2.4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使用情況。2.5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2.6危險源、危險場所安全監控措施落實情況。2.7生產場所各類設備及安全防護設施的完好情況。2.8現場的文明生產情況和作業環境條件。2.9消防、用電、倉庫治理、車輛安全、食品衛生等工作情況。2.10事故隱患整改情況。2.11事故處理情況。2.12各種安全基礎檔案。2.13其它有關安全生產的情況。3安全檢查的形式安全檢查是落實各項安全制度,崗位規章,揭露一切不安全因素,預防各種事故的有效方法。安全檢查形式如下:3.1月度安全大檢查露天采場進行月度安全大檢查,每月1次,由副總經理組織,召集安全員等組成檢查小組,對全礦范圍內的各種安全制度執行情況、安全消防、生產設備、標準化作業、房屋建筑等設施的完好情況及存在問題進行檢查,并做出結論,由安全員下發整改通知書,并限期責令責任人整改。3.2專項安全檢查由安全員組織,依照季節的變化,組織有關人員進行檢查。比如爆破物品、雨季四防等。檢查出的問題由安全員下發整改指令通知相關責任人員限期整改。3.3經常性的安全檢查(日巡檢)不定時地進行安全隱患排查檢查,安全員每天現場巡視檢查不得少于1次。班組每班對所屬區域的安全進行崗位檢查,每班對本崗位的安全設施進行檢查。每班不得少于2次(接班前和下班前)。每一次檢查,事前必須有預備、有目的、有打算,事后有整改、有總結。班組無法整改的問題和整改的情況應盡快在1天之內逐級上報。3.4專門檢查專門檢查是指對新設備的安裝、新工藝的采納、新建或改建工程項目的使用可能會帶來新的危險因素的檢查。此外,還包括對有專門安全要求的手持電動工具、照明設備等進行的檢查。這種檢查在通常情況下僅靠人的直感是不夠的,還需應用一定的儀器設備來檢測。一般是配合相關部門的安全檢查。安全檢查是搞好安全治理、促進安全生產的一種手段,目的是消除隱患,達到安全生產的要求。消除事故隱患的關鍵是及時整改。由于某些緣故不能立即整改的隱患,應逐項分析研究,做到“三定四不推”。即定具體負責人、定措施方法、定整改時刻。凡檢查和發覺的問題均需做好詳細記錄,并組織整改。4考核與獎懲4.1安全檢查作為安全治理工作重要內容列入年度《安全目標責任書》,逐級進行考核。4.2不認真執行本制度,對檢查發覺的事故隱患不積極進行整改的責任人員,依照安全生產獎懲制度的規定給予經濟處罰。4.3在安全檢查中做出突出貢獻,多次排查出事故隱患或排查出重大事故隱患的,或者挽回經濟損失數額較大的職員,由安全員提出獎勵意見,報礦長批復執行。4.4每次檢查必須有參加人員簽字、安全檢查表、整改通知書,不按以上要求執行安全檢查的,每查出記錄缺少一次對責任人員處扣100元。

安全教育培訓制度(Q/GFGS·安全部·ZD·06)1總則1.1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落實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集團公司有關規定,規范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提高各級領導和全體職工安全素養和安全技能,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操縱職業危害,增強預防事故和應急處理的能力,特制定本制度。1.2要緊負責人、安全生產治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和其它從業人員必須定期同意安全教育與培訓,堅持“先培訓、再上崗”的制度。1.3本制度適用于本礦所有人員。1.4各級人員必須深入開展安全培訓教育工作,扎實有效推進,普及安全生產知識,使該項工作全員化、全面化、有序化、科學化。2安全培訓教育對象2.1生要緊負責人及分管安全的負責人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要求,參加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2.2專職安全治理人員必須同意由安全生產監督治理部門組織的培訓,安全生產知識和治理能力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2.3特種作業人員除要同意三級安全教育以外,還必須按國家有關要求進行專門的安全技術和操作技能的培訓教育,經考試合格,取得專門作業操作證后方可上崗,并定期參加復審。2.4凡新入廠的職員必須通過廠(礦)、車間(工段、隊)、班組三級安全教育,并經考試合格后,由治理人員和安全員帶領方可進入生產崗位工作或學習。三級安全教育中,各級的教育內容必須符合實際,不得走過場。2.5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投入使用前,安全員應組織編制新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并進行專業培訓。相關人員應考核合格方可上崗操作。2.6脫離崗位(如產假、病假、學習、外借)六個月以上重返崗位的操作人員需進行崗位復工安全教育。3安全教育培訓時刻3.1要緊負責人和安全生產治理人員安全資格培訓時刻不得少于48學時;每年再培訓時刻不得少于16學時。3.2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時刻不得少于72學時,每年同意再培訓的時刻不得少于20學時。3.3特種作業培訓時刻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4安全教育培訓內容4.1要緊負責人安全培訓應當包括下列內容:4.1.1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標準;4.1.2安全生產治理差不多知識、安全生產技術、安全生產專業知識;4.1.3重大危險源治理、重大事故防范、應急治理和救援組織以及事故調查處理的有關規定;4.1.4職業危害及其預防措施;4.1.5國內外先進的安全生產治理經驗;4.1.6典型事故和應急救援案例分析;4.1.7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4.2安全生產治理人員安全培訓應當包括下列內容:4.2.1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標準;4.2.2安全生產治理、安全生產技術、職業衛生等知識;4.2.3傷亡事故統計、報告及職業危害的調查處理方法;4.2.4應急治理、應急預案編制以及應急處置的內容和要求;4.2.5國內外先進的安全生產治理經驗;4.2.6典型事故和應急救援案例分析;4.2.7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4.3廠(礦)級崗前安全培訓內容應當包括:4.3.1本單位安全生產情況及安全生產差不多知識;4.3.2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4.3.3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權利和義務;4.3.4有關事故案例等。4.3.5事故應急救援、事故應急預案演練及防范措施。4.4車間(工段、區、隊)級崗前安全培訓內容應當包括:4.4.1工作環境及危險因素;4.4.2所從事工種可能遭受的職業損害和傷亡事故;4.4.3所從事工種的安全職責、操作技能及強制性標準;4.4.4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現場緊急情況的處理;4.4.5安全設備設施、個人防護用品的使用和維護;4.4.6本車間(工段、區、隊)安全生產狀況及規章制度;4.4.7預防事故和職業危害的措施及應注意的安全事項;4.4.8有關事故案例;4.4.9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4.5班組級崗前安全培訓內容應當包括:4.5.1崗位安全操作規程;4.5.2崗位之間工作銜接配合的安全與職業衛生事項;4.5.3有關事故案例;4.5.4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4.6日常安全教育要求:4.6.1各班組必須開展經常性的安全活動,安全活動每月一次,每次活動時刻許多于1小時,并做好活動記錄。4.6.2安全活動情況要認真記錄,做到真實、齊全、清晰、有用。記錄內容包括參加人數、參加領導、活動內容、發言情況等。要防止搞形式主義、走過場和弄虛作假。4.7日常安全活動內容:4.7.1學習安全生產法規、文件、通報、安全生產制度;4.7.2一周生產工作,討論、制定、落實各項安全生產措施,保證安全生產;4.7.3討論分析典型事故案例,總結和吸取事故教訓,提高反事故能力;4.7.4開展應急預案演練和崗位練兵,結合崗位生產工作特點開展崗位安全技能訓練;4.7.5檢查安全規章制度執行情況和消除事故隱患情況;4.7.6開展安全技術座談、攻關和安全環保健康部研活動;4.7.7總結安全生產情況,檢查和討論裝置、班組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和不安全行為,提出整改措施組織實施整改等。安全生產記錄檔案治理制度(Q/GFGS·安全部·ZD·07)1總則1.1目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方法》有關規定,為加強安全檔案治理工作,逐步實現檔案治理工作規范化、標準化,提高科學治理水平,更好地積存安全治理史料,保障企業安全生產治理工作的順利進行,結合本礦山的安全生產實際狀況,制定本制度。1.2定義安全生產檔案是指在安全生產治理活動中直接形成的,對國家、社會及本礦山安全生產具有保存與利用價值的各種文字、圖表聲像等不同形式的歷史記錄。1.3范圍安全生產檔案工作是安全治理的基礎性工作,是維護安全生產、經濟利益、合法權益的重要依據,是信息資源的重要組成部分。相關職員對安全生產檔案具有依法治理、愛護、使用的義務和權利,任何個人不得將安全生產檔案據為己有或拒絕歸檔。2安全員安全生產檔案治理職責2.1凡是在企業生產及業務活動中形成的有保存價值的、與安全關聯性文件、材料都應按規定收集齊全,整理歸檔。2.2安全員負責收集要緊負責人在安全治理和參加重大安全生產活動中形成的材料。2.3負責本企業安全生產檔案治理工作。2.4必須認真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對收集的安全關聯歸檔材料的完整程度、準確性以及保存價值進行審核。3安全生產檔案內容3.1安全治理組織方面1)企業要緊負責人的安全資格證書;2)企業安全治理人員的安全培訓證書;3)分管安全工作負責人的任命文件及其資格證書;4)企業安全治理機構及其負責人任命文件;5)企業安全治理網絡體系;6)其他與安全組織方面有關的內容。3.2安全治理制度及相關文件、打算、總結方面1)企業要緊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制;2)企業各級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3)安全治理制度;4)各工種、崗位或設備安全操作規程;5)各類安全責任制、安全治理制度及操作規程實施、修訂及作廢的文件;6)上級部門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文件、通知及執行情況匯報、記錄;7)企業上報的各種安全生產方面的打算、總結、報告等材料;8)其他與安全相關的安全治理制度。3.3當地安全生產監督治理部門執法檢查方面1)各級政府及行業主管部門監督檢查所發的安全監察指令書、停產整頓通知書等各類執法文書;2)企業落實執行各類文書所采取的措施及落實情況及其上報上級主管部門的報告及記錄;3)安全監督執法方面的其他文件、文書和記錄。3.4安全檢查方面的內容1)安全檢查記錄及處理情況記錄;2)安全檢查存在問題整改通知書及整改情況記錄;3)各項檢查的總結匯報材料;4)其他與安全檢查相關的材料。3.5安全教育培訓方面1)安全培訓打算;2)要緊負責人、安全治理人員及班組長安全培訓的記錄;3)職員三級安全教育記錄;4)專門作業人員和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證書及教育培訓記錄;5)調換工種教育培訓記錄;6)日常安全、宣傳、教育培訓記錄及總結;7)應急救援預案、演練記錄及總結。3.6安全投入方面1)全年安全投入的打算及專項安全投入打算;2)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投入的情況記錄;3)隱患整改方面的投入記錄;4)防護用品方面的投入記錄;5)安全防護設備、設施方面的投入記錄;6)安全評價、職業安全健康治理體系建設、安全代理方面的投入;7)其他與安全有關的投入。3.7工傷保險方面1)參加工傷保險職員的名單;2)企業為職員繳納保險費的憑證或單據;3)發生工傷的職員獲得工傷保險理賠的憑證或單據;4)其他與工傷保險相關的文件、憑證或單據。3.8職業病防治方面1)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崗位情況及可能產生的職業病種類;2)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崗位的預防措施情況;3)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崗位定期檢測檢驗報告;4)接觸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崗位的職員及其軀體檢查情況;5)確診為職業病的職員情況及其軀體檢查、治療記錄;6)其他與職業病防治相關的文件、材料。3.9勞動防護用品方面1)勞動防護用品治理制度及其落實執行情況的記錄;2)各類勞動防護用品發放記錄;3)職員使用和佩戴勞動防護用品的記錄;4)其他與勞動防護用品有關的文件、材料。3.10“三同時”治理方面1)有關安全設施和勞動衛生方面“三同時”項目的文件、材料;2)“三同時”項目的設計圖紙及相關資料;3)“三同時”項目的竣工驗收報告及相關資料;4)其他與“三同時”項目相關的文件、資料。3.11安全防護設備(含勞動衛生設備)方面1)各類安全防護設備的種類及型號等差不多情況資料;2)各類安全防護設備治理部門及設備運行情況記錄;3)各類安全防護設備運行維護保養情況記錄;4)應急救援設備的種類、數量和型號及治理部門、狀況等記錄;5)其他與安全防護設備相關的文件、資料和記錄。3.12事故調查處理方面1)發生事故情況通過介紹;2)事故調查組成人員名單及事故調查的相關會議記錄;3)事故調查收集各類證據;4)事故分析會議記錄;5)關于事故的緣故分析、責任認定和防護措施的相關決定文件;6)按“四不放過”原則對事故進行處理的文件;7)其他與事故相關的文件、材料。4收集與移交的差不多要求4.1歸檔材料必須是在生產過程中形成的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各種文件、規章制度、技術資料、原始記錄、圖片、圖紙等資料。4.2歸檔材料應確保完整、準確真實、系統規范,反映安全生產各項活動的真實內容和歷史過程。4.3歸檔材料應按照上級有關部門的規定、標準和要求,進行整理、編目造冊。4.4用紙、用筆標準(不用鉛筆、圓珠筆),字跡清晰。4.5具有重要保存價值的電子文件,應與內容相同的紙質文件同時歸檔。5歸檔時刻5.1基礎建設、物料購置與處理、產品生產等活動中形成的與安全相關聯材料,在項目結束后整理歸檔。5.2企業及企業各部門在企業安全治理過程中形成的材料能夠按每月、每季或年歸檔,也可按項目或活動內容歸檔。6檔案治理措施6.1安全員負責有關歸檔材料的審核。6.2安全生產檔案保管期限分為永久、長期(1—5)年、短期(1年以下)三種。6.3建立安全生產檔案統計工作制度,并按規定向上級有關部門報送安全生產檔案工作差不多情況。6.4安全員調動工作時,必須辦理完安全生產檔案移交手續后方可離崗。6.5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檔案的借閱制度。借閱、復制有密級的安全生產檔案,必須按照國家有關保密的法律和法規辦理。6.6安全生產檔案利用中,要處理好安全生產檔案保密和利用的關系,既要愛護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商業秘密,保障企業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又要充分發揮安全生產檔案的指導、借鑒等積極作用。6.7在提供、利用、公布安全生產檔案時,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6.8積極主動地同意當地安全生產監督治理部門對企業安全生產檔案治理工作的監督指導,開展企業安全生產檔案信息服務工作。安全生產獎懲治理制度(Q/GFGS·安全部·ZD·08)1目的為了提高職員參與安全生產的工作積極性和主動性,獎優罰劣,依照《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礦山安全法實施細則》的要求,結合本礦山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2獎懲規定2.1因玩忽職守治理混亂,造成重大傷亡事故的按規定對責任人、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行政領導給予黨紀或政紀處分;2.2安全治理檔案沒有或不全,罰款100元;2.3特種作業人員的治理制度或治理檔案未建成或未健全,罰款500元;2.4各崗位、各工種操作規程未健全,罰款100元;2.5職工或外用職工年內安全教育培訓不落實或新職員未受培訓上崗的,發覺一次罰款50元;2.6作業現場跟班安全員不到位或擅自離崗、脫崗、睡崗的給予罰款100元;2.7對相關部門下發的安全隱患整改通知要限時、及時整改,若整改不了的要及時填報反饋意見上報,無故不整改或拖延的,按情節輕重對部門罰款50~100元,造成嚴峻后果的追究當事人責任;2.8設備設施未按規定進行使用、維護、保養而造成安全事故,按情節輕重,對責任人罰款50~500元;2.9自然災難的預測、預警、預報機制未建立或健全,對責任人員罰款100元;2.10職工死亡一人,屬于責任事故的,對要緊責任人罰款500元,事故相關責任人分不給予100~200元罰款;屬于意外事故的視情節給予相應的經濟處罰;2.11職工重傷一人屬于責任事故的對要緊責任人罰款500元,相關責任人分不罰款50—100元;屬于意外事故的視情節酌情處理;2.12無防護措施或防護措施未健全而造成一般傷亡事故的按2.10、2.11條進行罰款,造成特、重大事故的交由司法機關處理;2.13違章操作或冒險作業而造成一般傷亡事故的按2.10、2.11條進行罰款,未造成事故的,對責任人罰款100元,相關責任人罰款20~50元;2.14發生安全事故隱瞞不報的,視情節輕重罰款500~2000元,由此而引起一切后果均由責任人承擔;2.15工作人員在進行工作時必須穿戴好勞保用品,發覺不穿戴一次對當事人罰款50元,且當天不得上崗;2.16生產區域,杜絕適應性違章,發覺一次將對當事人罰款50元;2.17組織安全大檢查時,通知參加檢查人員必須按時到位,且全程參與檢查,缺勤一次罰款100元,中途早退罰款50元;2.18召開安全專題會議時,通知參加會議人員必須到會,缺席一次罰款100元,中途早退一次罰款50元;2.19對安全生產表現良好的職員,由安全員提出獎勵申請,由礦長批準后給予相應的安全獎勵。邊坡治理制度(Q/GFGS·安全部·ZD·09)1目的為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切實加強采場邊坡的安全治理,有效地操縱采場邊坡的坍塌、滑坡,防止生產事故的發生,依照《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結合本礦山生產特點和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2邊坡安全治理2.1露天采場邊坡角度和工作臺階坡面角度的設計,一定要依照巖石性質、地質構造、水文地質條件、開采深度、邊坡存在期限等來確定,滿足露天采礦技術規范的設計要求;2.2定時檢查和詳細記錄邊坡的裂隙發育和巖體的節理發育情況,以及層理面的滑動位移量,并做出科學的推斷,計算出可能發生的邊坡坍塌量和邊坡滑坡量及面積,以重大險情隱患的性質上報給單位第一責任人和上級直屬機關,便于提早做出正確決策;2.3要及時對邊坡上部和邊坡面存在的大塊浮石、傘巖和可能存在坍塌隱患的區域進行處理,確需人工處理時,必須采取安全措施,配戴安全帶。處理完畢后,消除事故隱患,方可進入現場作業;2.3關于露天采場掘溝、剝離、采礦三者在時刻和空間上必須保持一定的超前和滯后關系,杜絕上、下工作平臺在垂直方向上同時作業;必須遵循“采剝并舉,剝離先行”的原則,才能保證露天礦山的生產持續,穩定安全地運行;2.5在露天采場中,進行穿孔爆破生產設計的同時,必須同時考慮對邊坡角度的形成,以及爆破對邊坡穩定性的阻礙;待爆破結束后,除檢查爆破質量外,必須同時檢查邊坡有無受到爆破及爆破地震波的破壞;2.6在露天采場中,作為要緊運輸干線的臺階外緣,必須設立大于1高度的土檔,防止生產運輸設備的跌落;2.7露天采場坑內要求無積水,同時對邊坡存在的涌水、滲水要認真觀看,弄清地質構造和成因情況做好觀看記錄和資料收集分析工作,做到能及時處理的必須處理,不能處理的要及時上報;2.8露天采場的邊坡角和臺階坡面角一經確定,不得隨意更改,若確實需要調整,必須報請上級主管部門或會同有關專家論證后,方可變更;2.9未經技術論證、安全評價、安全生產監督治理部門的批準,任何責任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變更和任意確定露天采場邊坡參數;2.10露天采場最終邊坡不得任意改變與破壞;2.11操作人員必須嚴格按照露天采礦設計手冊和相關的技術規范,以及設計單位確定的露天邊坡參數進行施工;并做好相應的邊坡安全檢查監測和安全治理工作。3露天采場邊坡的技術要求3.1露天采場的最終邊坡角、工作臺階坡面角、臺階高度、工作平盤寬度、工作高度、清掃平臺寬度、安全平臺寬度、運輸平臺寬度、開采深度等,應由具體相應資質條件的技術報務機構進行確定和設計。3.2露天采場的構成參數一經設計確定后,必須嚴格按照設計要求進行嚴格施工和組織生產,確因采礦和地質條件復雜,需要改變設計參數的,必須通過申報和論證,方可變動,但變動范圍沿礦體走向長度不得超過50m。3.3露天采場邊坡角和工作臺階坡面角的確定,要求設計的角度一定要小于邊坡巖層(巖層結構面或天然層面)的層面角;否則,其邊坡極易造成大面積滑坡和坍塌。3.4露天采場和作業臺階高度,要求不大于采裝設備最大挖掘高度的1.2~1.5倍。3.5露天采場邊坡和工作臺階坡面角的確定依據巖石的物理機械性質、地質構造、水文地質條件、開采深度、邊坡存在(服務)期限等。由設計單位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更改設計參數,確因地質狀況發生變化,需要更改設計參數,必須報設計單位的同意,并進行穩定性參數驗算,才能進行參數的更改。3.6露天采場必須執行“采剝并舉,剝離先行”的方針,超前剝離表土和風化層,使掘溝、剝離、采礦三者在時刻和空間上必須保持一定的超前和滯后關系。3.7嚴格按照《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的要求確定露天采場構成參數,確定合適的邊坡形式、合理的開采順序和推進方向自上而下逐層開采,禁止一面坡的開采方式,嚴禁“掏采”。3.8在臨近邊坡處必須采納操縱爆破的方法如微差、預裂、緩沖爆破等,以減少爆破震動對邊坡的阻礙。3.9在露天開采境地范圍內,邊坡巖體存在含水層并阻礙邊坡穩定時,先疏干地下水和坑內積水,處理好邊坡涌水、滲水,并在露天采場四周挖掘排水溝和截洪溝,防止地表水滲入邊坡巖體的軟弱結構面或直接沖刷邊坡。3.10關于節理、裂隙發育、有垮塌隱患的邊坡,應及時停止作業,撤離人員,禁止人員和車輛通行,并及時治理,采納削坡、減載、錨桿(錨索)加固、擋土墻加固、注漿法加固等人工加固等措施。3.11定期對邊坡巖體檢查、平坦、刷幫、降低邊坡角度,改變邊坡輪廓和形狀、利于提高邊坡的穩定性。3.12嚴禁超挖坡腳,嚴禁邊坡上部堆置廢石和停放設備、嚴禁在邊坡周圍進行建筑施工等。3.13關于露天采場的邊坡,一定要設立專門的觀測點,對邊坡的變化情況進行定期觀測、定期上報。4邊坡安全檢查4.1邊坡安全檢查的內容包括:露天采場構成參數、圍巖的物理力學性質、邊坡的地質構造、整個采場的水文地質狀況、開采的技術條件、爆破、地震等對邊坡的阻礙等;4.2檢查采場的邊坡角和工作臺階坡面角是否符合設計要求;4.3檢查采場臺階高度、安全平臺寬度、運輸平臺寬度外緣土擋高度是否滿足設計要求;4.4采場邊坡圍巖是否有裂隙擴大、邊坡位移、變形、坍塌、滑動面位移增加等;4.5邊坡是否有涌水、滲水現象,是否有坑內積水、露天采場境地周圍是否有排水溝、截洪溝,是否保持其暢通;4.6作業前是否清理了邊坡處的危巖和其他危險物體;4.7作業中,要求檢查邊坡是否有裂隙進展,是否有傘巖懸浮,掌子面是否有大塊浮石。4.8檢查開采順序,采剝時、空安排是否合理;4.9關于存在坍塌和滑坡隱患的邊坡是否建立了專門的觀測點,觀測記錄是否完整,上報是否及時;4.10對爆破和地震后的邊坡進行穩定性檢查、評價;4.11檢查對邊坡事故隱患和重大險情隱患的應急預案及預案演練的情況記錄;4.12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有關安全規定,露天采場邊坡在生產過程中依照安全生產的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對邊坡進行安全評價。對達不到安全生產要求的邊坡,必須進行整改或者停產整頓。5采場的關閉5.1露天采場結束后,必須整理邊坡相關資料、編制邊坡崩落打算,關閉進入采場通道;5.2邊坡資料包括:露天采場邊坡設計資料,露天采場終了現狀平面圖、露天采場水文地質資料、露天采場邊坡安全穩定性評價資料、采場邊坡崩落打算資料、采空區回填復土植被資料;5.3不符合邊坡長久安全穩定條件的,由安全評估單位提出治理措施,按照治理措施進行,并報安全監督治理部門備案;5.4對閉坑后的露天采場邊坡,必須進行年度性的安全監控工作,若露天采場重新啟用或改作他用時,必須通過可行性設計論證和邊坡穩定性安全評價。設計治理制度(Q/GFGS·安全部·ZD·10)1目的為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切實加強設計安全治理,結合本礦山生產特點和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2治理規定2.1設計單位必須具有采石場(露天礦山)設計資質;嚴禁采納無礦山設計資質的單位編制的設計方案;2.2安全評價必須有具有評價資質的單位編制,不得采納無相關資質的單位提供的安全評價報告;2.3設計文件和圖紙必須滿足云南省安全生產監督治理局對有關開采設計指導意見的要求;同時通過專家審查;2.4開采設計交付時,設計單位應與本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進行設計交底,就施工圖設計文件向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做出詳細的講明。使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正確貫徹設計意圖,加深對設計文件特點、難點、疑點的理解,掌握關鍵工程部位的質量要求,確保工程質量。2.5礦山安全員負責設計方案文件的治理、保存、外借,防止損壞、丟失、被盜,外借后應要求借方及時歸還。2.6當礦山生產工藝發生重大改變時,應重新托付設計單位編制設計并組織評審。采礦工藝治理制度(Q/GFGS·安全部·ZD·11)1目的為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切實加強采礦工藝安全治理,結合本礦山生產特點和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2治理規定2.1采礦工藝的選擇,應力爭為當前最先進的工藝流程,由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禁止采納國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藝。2.2工藝設計完成后應充分考慮風險評價結果,并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進行審批。2.3妥善保存設計文件和圖紙,包括地質圖(水文地質圖和工程地質圖)、礦山總平面布置圖、基建終了平面圖、開采終了平面圖、防排水系統及排水設備布置圖等圖紙等。2.4采納的采礦方法及結構參數適合揭露的礦體地質條件。2.5設備設施之間、各工序之間要相互匹配,滿足企業生產的要求。2.6按照設計的要求進行回采、布置臺階高度、最終邊坡角、工作平臺,對邊坡進行有效檢測,并及時處理不穩定邊坡。2.7在規定的范圍內開采。供配電系統與照明安全治理制度(Q/GFGS·安全部·ZD·12)1目的為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切實加強供配電系統與照明安全治理,結合本礦山生產特點和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2一般要求2.1礦山電力裝置,應符合《礦山電力設計規范》(GB50070)和《電業安全工作規程》(DL408)的要求。2.2電氣工作人員應按規定考核合格方準上崗,上崗穿戴和使用防護用品、用具進行操作。維修電氣設備和線路,由電氣工作人員進行。2.3電氣工作人員,應熟練掌握觸電急救方法。2.4在輸電線路上帶電作業,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經礦長或安全員批準。2.5電氣設備可能被人觸及的裸露帶電部分,應設置愛護罩或遮攔及警示標志。2.6供電設備和線路的停電和送電,應嚴格執行工作票制度。2.7在電源線路上斷電作業時,該線路的電源開關把手,應加鎖或設專人看護,并懸掛“有人作業,不準送電”的警示牌。2.8在帶電的導線、設備、變壓器、油開關附近,不應有任何易燃易爆物品。2.9兩個以上單位共同使用和檢修輸電網絡時,應共同制定安全措施,指定專人負責,統一指揮。2.10在帶電設備周圍,不應使用鋼卷和帶金屬絲的線尺。2.11熔斷器、熔絲、熔片、熱繼電器等保險裝置,使用前應進行核對,不應任意更換或代用。2.12生產所需的每臺設備、應設有專用的受電開關;停電或送電應有工作牌。2.13礦山電氣設備、線路,應設有可靠的防雷、接地裝置,并定期進行全面檢查和檢測,不合格的應及時更換或修復。3線路3.1移動式電氣設備,應使用礦用橡套電纜。3.2絕緣損壞的橡套電纜,應經修理、實驗合格,方準使用。在長度150m范圍內,橡套電纜接頭應不超過10個,否則應予以報廢。3.3在停電線路上工作時,應先采取驗電和掛接地線等安全措施。工作完畢,應及時將地線拆除后再通電。3.4在同桿共架的多回路線中,只有部分線路停電檢修時,操作人員及其所攜帶的工具、材料與帶電體之間的安全距離:10kV及以下,不應小于1.0m;35(20~44)kV,不應小于2.5m。3.5從變電所至采場邊界以及采場內爆破安全地帶的供電線路,應使用固定線路。3.6礦山的架空線路設計、敷設應符合《66KV及以下架空電力線路設計規范》(GB50061)的規定。4照明4.1夜間作業時,所有作業點及危險點,均應有足夠的照明。4.2夜間作業的采場、排土場,應在作業點和運輸道路設置照明裝置。4.3挖掘機、潛孔鉆機和推土機等設備工作地點的照明,宜使用設備附設的燈具。4.4礦山照明使用電壓應為220V;行燈或移動式電燈的電壓,應不高于36V;在金屬容器和潮濕地點作業,安全電壓應不超過12V。4.512V、36V、120V和220V的插座,應有區不標志。4.6380/220V的照明網路,熔斷器或開關應安裝在火線上,不應裝在中性線上。4.7礦山的照度標準,應符合《建筑照明設計標準》(GB50034)的規定。5接地5.1電氣設備和裝置的金屬框架或外殼、電纜和金屬包皮、互感器的二次繞組,應按有關規定進行愛護接地。5.2接地線應采納并聯方式,不應將各電氣設備的接地線串聯接地。5.31kV以下的中性線接地電網,應采納接零系統。架空線的終端,宜重復接地,無分支的線路,每隔1~2km接地一次。5.4直流線路零線的重復接地,應有人工接地體,不應與地下管網有金屬連接。6礦山供配電安全6.1礦山采場和排土場的高壓電力網配電電壓,應采取6kV或10kV。當有大型采礦設備或采納連續開采工藝并經技術經濟比較合理時,可采納其他等級的電壓。6.2連續開采工藝和非連續開采工藝的配電線路,宜分不架設。6.3采場的供電線路不宜少于兩回路。排土場可采納一回路。6.4采場內的高壓電力設備和移動式變電站,宜采納橫跨線或縱架線(統稱分支線)供電。6.5在采場和排土場的架空供電線路上設置開關設備室,應符合以下條件:1)在環形或半環形線路的出口和需聯絡處,應設置分段開關,且宜采納隔離開關;2)在分支線與環形線、半環形線或其他地面固定干線連接處,應設置開關,且宜采納戶外高壓真空斷路器或其他斷路器;3)高壓電力設備或移動式變電站與分支線連接處,宜設置帶短路愛護的開關設備;4)移動式高壓電力設備的供電線路,應設置具有單相接地愛護的開關設備。6.6采場內的架空線路宜采納鋼芯鋁絞線,其截面積不應小于35mm2。排土場的架空線路宜采納鋁絞線。移動式電力設備的拖曳電纜長度應符合下表規定。設備名稱架線方式(單位:m)橫跨線縱架線挖掘機200~250150~200移動變電站10050低壓設備1501506.7固定式架空照明線路采納鋁絞線;移動式架空照明線路宜采納絕緣導線;移動式非架空照明線路應采納橡套軟電纜。6.8采場和排土場低壓電力網的配電電壓,宜采納380V或380/220V。手持式電氣設備的電壓,應不高于220V。6.9高土壤電阻率的礦山,可采納長效化學接地電阻降阻劑,使接地電阻值符合有關規定。6.10接地線和設備金屬外殼的接觸電壓,應不高于50V。6.11采場的架空供電線路,在下列地點應裝設防雷裝置:1)采場配電線路與分支線的連接處;2)多雷區的礦山、高壓電力設備與分支線的連接處;3)排土場高壓電力設備與架空線的連接處。6.12接地裝置應符合下列規定:1)架空接地線應采納截面積不小于35mm2的鋼絞線或鋼芯鋁絞線,并應架設在配電線路最下層導線下方,與導線任一點的垂直距離應不小于0.5m;2)移動式電力設備,應采納礦用橡套軟電纜的專用接地芯線接地或接零。6.13電力牽引供電,應遵守《礦山電力設計規范》(GB50070)之規定。排土作業安全治理制度(Q/GFGS·安全部·ZD·13)1目的為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切實加強排土場安全治理,結合本礦山生產特點和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2排土場的設計2.1排土場位置的選擇,應保證排棄土巖時不致因大塊滾石、滑坡、塌方等威脅采礦場、工業場地形廠區)、居民點、鐵路、道路、輸電及通訊干線、耕種區、水域、隧洞等設施的安全;2.2排土場不宜設在工程地質或水文地質條件不良的地帶;如因地地基不良而阻礙安全,必須采取有效措施;2.3排土場選址時應幸免成為礦山泥石流重在危險源,無法避開時要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防止泥石流災難的發生;2.4排土場址不應設在居民區或工業建筑的主導風向的上風向和生活水原的上游,廢石中的污染物要按照《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操縱標準》(GB18599)堆放、處置。2.5內部排土場不得阻礙礦山正常開采和邊坡穩定,排土場坡腳與礦體開采點和其他構筑物之間應有一定的安全距離,必要時應建設滾石或泥石流攔擋設施。2.6在礦山建設過程中,修建公路和工業場地的廢石應選擇地點集中排放,不能就近排棄在公路邊和工業場地邊,以幸免形成泥石流。3排土場排洪與防震3.1山坡排土場周圍應修建可靠的截洪和排水設施攔截山坡匯水。3.2排土場內平臺應實施2%~5%的反坡,并在排土場平臺修建排水溝攔截平臺表面山坡匯水。3.3當排土場范圍內有出水點時,必須在排土之前必須采取措施將水疏出。排土場底層應排棄大塊巖石,并形成滲透通道。3.4汛期前應采取下列措施做好防汛工作:1)明確防汛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緊急預案;2)疏浚排土場內外截洪溝;詳細檢查排洪系統的安全情況;3)備足抗洪搶險所需物資,落實應急求援措施;4)及時了解和掌握汛期水情和氣象預報情況,確保排土場和下游泥石流攔擋壩道路、通訊、供電及照明線路可靠和暢通。3.5汛期應對排土場和下游泥石流攔擋壩進行巡視,發覺問題應及時修復,防止連續暴雨后發生泥石流和垮壩事故;3.6洪水過后應對壩體和排洪構筑物進行全面認確實檢查與清理。發覺問題應及時修復。3.7處于地震烈度高于6度地區的排土場,應制訂相應的防震和抗震的應急預案,內容包括:1)搶險組織與職責;2)排土場防震和抗震措施;3)防震和抗震的物資保障;4)排土場下游居民的防震應急避險預案;5)震前值班、巡查制度等。3.8排土場泥石流攔擋壩原設計抗震標準低于現行標準時,必須進行加固處理。3.9地震后,必須對排土場、排土場下游的堆石壩進行巡查和檢測,及時修復和加固破壞部分,確保排土場及其設施的運行安全。4排土場的運行4.1運輸車輛排土作業時,應有堆場室指揮人員指揮,非作業人員一律不得進入排土作業區,凡進入作業區內工作人員、車輛、工程機械必須服從指揮人員的指揮。4.2排土場平臺必須平坦,排土線應整體均衡推進,坡頂線應呈直線形或弧形,排土工作面向坡頂線方向應有3%~5%的反坡。4.3排土卸載平臺邊緣要設置安全車擋,其高度不小于輪胎直徑的0.44m,車擋頂部和底部寬度應分不不小于輪胎直徑的1倍和1.3陪;設置移動車擋設施的,要按移動車擋要求作業。4.4應按規定順序排棄土巖,在同一地段進行卸車和推土作業時,設備之間必須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4.5卸土時,汽車應垂直于排土工作線;嚴禁高速倒車、沖撞安全車擋。4.6推土時,在排土場邊緣嚴禁推土機沿平等坡頂線方向推土。4.7排土安全車擋或反坡不符合規定、坡頂線內側30m范圍內有大面積裂縫或不均勻下沉時,禁止汽車進入該危險區,排土場作業人員需對排土場作出及時處理。4.8排土場作業區內因霧、粉塵、照明等因素使駕駛員視距小于30m或遇暴雨、大雪、大風等惡劣天氣時,應停止排土作業。4.9汽車進入排土場內應限帶行駛,距排土工作面50~200m限速16km/h,小于50m限速8km/h;排土作業區內應設置一定數量的限速牌等安全標志牌。4.10排土場作業區照明必須完好,燈塔與排土擋墻蹁15~25m,照明角度必須符合要求,夜間無照明禁止排土。4.11排土作業區必須配備足夠數量且質量合格、適應汽車突發事故應急的鋼絲繩(許多于四根)、大卸扣(許多于四個)、滅火器等應急工具。5排土場安全治理5.1企業必須嚴格按照設計文件的要求和有關技術規范,做好排土場安全檢查檢查和監測工作。5.2未經技術論證和安全生產監督治理部門的批準,不得隨意變更排土場設計或設計推舉的有關參數。5.3排土場滾石區應設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標志。5.4嚴禁在排土場作業區或排土場邊坡面撿礦石和其他石材。5.5排土場最終境地應排棄大塊巖石以確保排土場結束后的安全穩定,防止發生泥石流災難。6排土場安全檢查6.1檢查排土參數。6.1.1測量各類型排土場段高、排土線長度,測量精度按生產測量精度要求。實測的排土參數應不超過設計的參數,專門地段應檢查是否有相應的措施。6.1.2測量各類型排土場的反坡坡度,每100m許多于2條剖面,測量精度按生產測量精度要求。實測的反坡坡度應在各類型排土場范圍內。6.1.3汽車排土場測量安全擋墻的底寬、頂寬和高度,實測的安全擋墻的參數應符合不同型號汽車的安全擋墻要求。6.1.4鐵路排土場測量線路坡度和曲率半徑,測量精度按生產測量精度要示;挖掘機排土測量挖掘機至站立臺階坡頂線的距離,測量誤差不大于10㎜;各參數應滿足本規劃5.2的要求。6.1.5排土機排土測量外側履帶與臺階坡頂線之間的距離,測量誤差不大于10㎜;安全距離應大于設計要求。6.1.6檢查排土場變形、裂縫情況。排土場出現不均勻沉降、裂縫時,應查明沉降量,裂縫的長度、寬度,推斷危害程度。6.1.7檢查排土場地基是否隆起。排土場地面出現隆起、裂縫時,應查明范圍和隆起高度等,推斷危害程度。6.2檢查排土場滑坡。排土場滑坡時應檢查滑坡位置、范圍、形態和滑坡的動態趨勢以及成因。6.3檢查排土場坡腳外圍滾石安全距離范圍內是否有建構物,是否有耕種地,不得在該范圍內從事任何活動。6.4排土場排水溝筑物與防洪安全檢查6.4.1排水構筑物安全檢查要緊內容:構筑物有無變形、移位、損毀、淤堵,排水能力是否滿足要求等。6.4.2截洪溝斷面檢查內容:截洪溝斷面尺寸,沿線山坡滑坡、塌方,護砌變形、破損、斷裂和磨蝕,溝內物淤堵等。6.4.3排土場下游設有泥石流攔擋設施的,檢查攔擋壩是否完好,攔擋壩的斷面尺寸及淤積庫容。防滅火系統安全治理制度(Q/GFGS·安全部·ZD·14)1目的為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切實加強防滅火系統安全治理,結合本礦山生產特點和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2治理要求2.1礦山的建筑物和大型設備,必須按照國家分布的有關防火規定和當地消防部門的要求設置消防設備和器材。2.2采裝設備,應配備電器滅火器材,設備加注然油時,嚴禁煙火和明火照明。2.3在使用和運輸可燃易燃品的地點禁止吸煙和明火照明;在存儲和處理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禁止吸煙和明火照明。2.4在存在火災或爆炸危險的地點,必須張貼容易看清的禁止吸煙和使用明火的標志。2.5溢出或泄露的可燃或易燃液體應及時清除或制止,以防止火災危險。2.6禁止在采掘設備上存放汽油和其它易燃易爆材料,禁止用汽油擦洗設備。2.7使用過的油紗等易燃材料,應集中收集,妥善處理。2.8各廠房和建筑物之間應建立消防通道。消防通道上不得堆積各種物料,以利于消防車輛通行。礦山地面必須結合生活供水管道設計地面消防水管系統。2.9要預防焊接作業和爆破作業引起的火災。2.10要預防電氣引起的火災,正確的選擇、裝配和使用電氣設備及電纜,以防止發生短路和過負荷;注意電路中接觸不良,電阻增加發生熱現象,正確進行線路聯接,插頭聯接,燈頭聯接等。2.11每年編制防火打算,該打算的內容包括防火措施、撲滅火災的措施、撤出人員和搶救遇難人員的路線、各級人員的職責等。2.12要學會撲滅火災。對待一般性的火災,能夠用水來進行撲滅;關于汽油性火災應用泡沫滅火器進行滅火;關于電氣火災應用干粉滅火器進行滅火,以防止觸電。2.13下列場所必須配備消防器材:1)要緊建構筑物。2)要緊采掘和機電設備。3)要緊供配電設備。4)防護用品和應急器材倉庫。5)爆破器材庫。6)油庫。防排水系統安全治理制度(Q/GFGS·安全部·ZD·15)1目的為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切實加強防排水系統安全治理,結合本礦山生產特點和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2建立防排水系統前的預備建立礦山防排水系統前應查明以下情況:1)礦區及其附近地表水流系統和匯水面積。2)溝流溝渠匯水情況。3)疏水能力。4)各水區和水利工程情況。5)當地降雨量。6)歷年最高洪水位。3治理要求3.1設置防、排水機構。托付專職水文地質人員,建立水文地質資料檔案。每年制定防排水措施,并定期檢查措施執行情況。3.2在采場、排土場、各礦堆的出入口采取妥善的防洪措施。3.3在生活、生產區域上方設截洪溝;有滑坡可能的區域,應加強防、排水措施;防止地表、地下水滲漏到采場。3.4按設計要求設置排水泵站。遇超過設計防洪頻率的洪水時,同意最低一個臺階臨時淹沒,淹沒前應撤出一切人員和重要設備。3.5臺階疏干過程中出現陷坑、裂縫以及可能出現的地表陷落范圍,應及時圈定、設立標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3.6有關部門應保持各排水設備良好的工作狀態。3.7在臨近采場境地外堆卸廢石,要幸免排土場蓄水軟化邊坡巖體。3.8采取措施防止地表水滲入邊坡巖體的軟弱結構面或直接沖刷邊坡。邊坡巖體存在含水層并阻礙邊坡穩定時,應采取疏干降水措施。3.9所有礦山排水設施及其機電設備的愛護裝置,未經公司批準,不得任意拆除。3.10采場轉為地下開采的防、排水設計,應考慮地下最大涌水量和因集中降雨引起的短歷時最大徑流量。3.11排土場底部排放易透水的大塊巖石,操縱排土場正常滲流。3.12水力排土場應有足夠的調、蓄洪能力,并設置防汛設施,備足防汛器材,并設值班室,配置通訊設施和必要的水位觀測、壩體沉降與位移觀測、壩體浸潤線觀測等設施,并有專人負責,按要求整理。設備設施治理制度(Q/GFGS·安全部·ZD·16)1目的為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切實加強設備設施的安全治理,結合本礦山生產特點和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2設備設施的規劃2.1依照礦山的生產經營指標,提出礦山的固定資產更新、改造打算報公司生產技術部。2.2礦山技術員負責組織調研、平衡、匯總后,編制礦山設備更新改造打算,報礦長審批。2.3固定資產更新改造打算經礦長批準后方可實施。3設備設施的采購3.1采購審批程序3.3.1經礦長批準的設備設施更新、改造打算實行單項報批制度。3.3.2技術員依照礦山下達的生產經營任務,結合本單位生產經營任務完成情況,綜合考慮更新和租賃的經濟性,以文件的形式向礦山提出固定資產購置或改造申請。申請中需講明緣故(生產任務總量,現有固定資產生產能力,缺口量;改造的技術、經濟性)。3.3.3在接到礦長同意購置或改造的批復后,才可進入實施時期。3.3.4除非生產經營、安全、環保等急需,否則,打算外的設備更新改造項目不予批準。3.2采購實施3.2.1設備設施采購由技術員負責實施。技術員在接到礦長同意購置的批復后,應先確定合格的供應廠商,與廠商進行商務談判(以下簡稱乙方),并擬訂初始合同。初始合同中要明確:1)標的物價格。標的物價格的確定包括比價、邀標和內部議標等方式。2)貨款支付方式。3)供貨周期。4)售貨后服務及人員培訓。5)違約責任及解決方式。3.2.2初始合同應送法律顧問進行審核。并就礦長對合同條款、標的物價格等提出的意見、建議與對方協商,協商結果反饋到礦長處。3.2.3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并經礦長批準后,按規定的權限及時簽訂正式合同。正式合同應送一份到財務部門,作為付款依據。己簽訂的合同,應按合同規定履行我方義務,并與對方保持聯系,關注對方合同的履行情況,依照具體情況敦促對方交貨。發覺或預測到合同己經或可能不能履行時,應及時采取措施,盡量減少損失。應將對方的違約行為,及時報告礦長,并協助礦長處理由此引起的合同糾紛。3.2.4例外情況1)金額較小的設備設施采購項目,經授權后也能夠由技術員實施。2)采購項目符合招標規定的,應按規定公開招標。3.3安裝、調試與驗收3.3.1設備設施到貨后,應及時驗收。技術員按合同進行檢驗、驗收,設備驗收過程中,其他人員應積極配合,提交相關資料,共同做好驗收工作。3.3.2設備設施需進行安裝、調試的,技術員要與生產廠家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安裝、調試及試車工作。4供應商治理為提高設備、設施的采購質量,保證所需設備、設施的及時供應,滿足生產經營需求,實現供需雙方的強強聯合,降低采購成本,提高公司的經濟效益,應加強供應商的治理工作。4.1供應商的選擇原則1)交貨質量好。2)交貨及時。3)交貨數量正確。4)價格合理或優惠。5)供應商所在地理位置優越性。4.2供應商應具備的條件1)資質齊全。2)有健全的質量治理制度和質量治理人員。3)有符合生產要求的機器設備和制造能力。4.3供應商治理4.3.1供應商調查1)供應商概況、業績和信譽。2)設備的類型、特點和生產歷史。3)設備設計、制造的能力、水平和可靠性。4)生產、試驗、檢驗等設備能力、精度。5)企業質量治理體系。6)人員素養。7)資金狀況。8)供應商的相關經驗。9)供應商顧客中意程度。4.3.2供應商評價1)供應商提供的設備、配件、材料的質量、價格、交貨情況及對問題的處理情況。2)供應商的質量治理體系。3)供應商治理者的態度及人事治理。4)售后服務體系。5)供應商所在地。6)聯系人,包括職責和權限,聯系方式。7)重要程度。4.3.3供應商檔案經評價合格的供應商,應建立供應商治理檔案。并定期對供應商的表現進行回憶與評價。5設備使用、維護保養和修理治理5.1設備的使用、維護保養和修理治理由設備使用或所在單位負責。技術員應依照工作需要,配置高效、精干的設備治理與維修機構和人員。設備操作者和維修人員應經培訓合格,大型、成套設備的操作者和維修人員應持證上崗。公司倡導優先利用設備資源市場和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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