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版權說明:本文檔由用戶提供并上傳,收益歸屬內容提供方,若內容存在侵權,請進行舉報或認領
文檔簡介
北京市海淀區國家稅務局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指南第一部分轉發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關于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人須知尊敬的納稅人:為有助于您做好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年度納稅申報工作,我們將您在匯算清繳過程中應了解的一些要緊涉稅事項告知如下:一、企業年度納稅申報應注意的事項企業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治理方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7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8〕1081號)和其他相關規定,結合主管稅務機關對年度納稅申報所做的具體要求,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額,如實、正確填寫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及其附表,完整、及時報送相關資料,并對納稅申報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法律責任,于2010年5月31日前完成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工作。二、享受稅收優惠企業應注意的事項(一)關于列入審批或事先備案的稅收優惠項目,企業應按照《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所得稅減免稅治理工作的通知》(京國稅發〔2009〕47號)的規定在匯算清繳期內辦理減免稅手續。未按規定辦理減免稅手續的不得享受稅收優惠。(二)符合小型微利條件的企業、國債利息收入、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其他免稅收入等列入事后報送相關資料的稅收優惠項目,企業應按照《北京市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治理問題的補充通知〉的通知》(京國稅函〔2009〕307號)的規定,在年度申報時附送相關資料,做到資料報送齊全。(三)2009年度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的企業,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03號)的規定附報有關資料。(四)企業在享受下崗再就業減免稅政策期間,應按照《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北京市地點稅務局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下崗再就業減免稅審批治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國稅函〔2009〕194號)的規定,在年度納稅申報時須附送《再就業優惠證》、《企業實體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本年度在企業預定()實際()工作時刻表》和《再就業信息交換資料表》。三、企業發生資產損失應注意的事項(一)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分為自行計算扣除的資產損失和須經稅務機關審批后才能扣除的資產損失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治理方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88號,以下簡稱國稅發〔2009〕88號)第五條的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資產損失按稅務治理方式可分為自行計算扣除的資產損失和須經稅務機關審批后才能扣除的資產損失。1.自行計算扣除資產損失包括的范圍下列資產損失,屬于由企業自行計算扣除的資產損失:(1)企業在正常經營治理活動中因銷售、轉讓、變賣固定資產、生產性生物資產、存貨發生的資產損失;(2)企業各項存貨發生的正常損耗;(3)企業固定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報廢清理的損失;(4)企業生產性生物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發生的資產損失;(5)企業按照有關規定通過證券交易場所、銀行間市場買賣債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產品等發生的損失;(6)其他經國家稅務總局確認不需經稅務機關審批的其他資產損失。2.須經稅務機關審批后才能扣除的資產損失(1)除上述自行計算扣除資產損失以外的資產損失,屬于需經稅務機關審批后才能扣除的資產損失。(2)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凡無法準確辨不是否屬于自行計算扣除的資產損失,可向稅務機關提出審批申請。(二)企業自行計算扣除資產損失應注意的事項1.企業自行計算扣除的資產損失在申報表中的填報要求按照《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填報要求,附表三《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第42行“財產損失”項對企業除長期股權投資損失之外的資產損失均進行了反映。因此,企業自行計算扣除的資產損失除長期股權投資損失填報在《長期股權投資所得(損失)明細表》(附表十一)外,其他損失均應填報在《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附表三)第42行“財產損失”項中。2.企業應保存與損失相關的各類材料企業自行計算扣除的資產損失,應依照國稅發〔2009〕88號第十條的規定,按照企業內部治理操縱的要求,做好資產損失的確認工作,并保留好有關資產會計核算資料和原始憑證及內部審批證明等證據,以備稅務機關日常檢查和實地核查。(三)需報批資產損失應注意的事項1.了解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的審批權限按照國稅發〔2009〕88號和《北京市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治理方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國稅發〔2009〕117號,以下簡稱京國稅發〔2009〕117號)的規定,我市國稅機關的審批權限如下:(1)企業因國務院決定事項所形成的資產損失,由國家稅務總局規定資產損失的具體審批事項后,報北京市國家稅務局負責審批。(2)除上述規定外的其他資產損失由各區、縣(地區)國家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負責審批。關于單筆審批金額在5億元以上的資產損失報市局備案。(3)企業捆綁資產所發生的損失,由企業總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審批。(4)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治理暫行方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28號)的規定實行匯總納稅的分支機構,其發生的須經稅務機關審批后才能扣除的資產損失應由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并出具證明后,再由總機構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扣除。2.按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的報送時限提出申請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申請的截止日為本年度終了后第45日,企業因專門緣故不能按時報批的,經負責審批的稅務機關同意后可適當延期申請。3.按政策規定報送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材料企業申請稅前扣除資產損失應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國稅發〔2009〕88號和京國稅發〔2009〕117號的規定報送加蓋本單位公章的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申請書、《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申請表》及相關證據材料。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申請應做到政策適用合規、證據要件齊全。四、核定征收企業應注意的事項(一)實行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方式(以下簡稱定率征收)的企業在進行年度納稅時應附報《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方式企業年度收入總額申報表》(表樣能夠從北京市國家稅務局網站的“下載中心”中下載)。(二)定率征收企業實際主營項目所屬行業適用的應稅所得率與稅務機關核定的應稅所得率不同時,應按有關規定在匯算清繳申報前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調整申請,調整當年應稅所得率后再進行年度申報。(三)定率征收企業的利息收入應計入企業的收入總額,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方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77號)和其他相關規定計征企業所得稅。五、實行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應注意的事項(一)實行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時,應如實填寫和報送下列有關資料:1.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及其附表;2.財務報表;3.備案事項相關資料;4.總機構及分支機構差不多情況、分支機構征稅方式、分支機構的預繳稅情況;5.托付中介機構代理納稅申報的,應出具雙方簽訂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機構出具的包括納稅調整的項目、緣故、依據、計算過程、調整金額等內容的報告;6.涉及關聯方業務往來的,同時報送《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7.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二)實行跨地區經營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由統一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額的總機構,按照上述規定,在匯算清繳期內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進行匯算清繳。分支機構不進行匯算清繳,但應將分支機構的營業收支等情況在報總機構統一匯算清繳前報送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總機構應將分支機構及其所屬機構的營業收支納入總機構匯算清繳等情況報送各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第二部分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注意事項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治理方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79號),并結合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關于做好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治理工作的通知》的相關規定,圍繞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后出臺的相關業務政策,制定了我局基層稅務機關受理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工作要求。結合我局工作要求,提請轄區內納稅人關注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注意事項。一、年度申報受理時限納稅人自納稅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提供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有關資料,并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二、年度申報應提交的相關資料(一)查賬征收納稅人應提交的相關資料納稅人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時,應如實填寫和報送下列有關資料(所附送資料均應加蓋企業公章):1.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及其附表;2.財務報表;3.企業所得稅減免稅備案登記書復印件、企業所得稅減免稅批復復印件,其中:(1)享受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含過渡優惠政策)的納稅人,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03號)的相關規定,已辦理減免稅手續的企業還須向主管治理所備案以下資料:a.產品(服務)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的講明;b.企業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結構明細表;c.企業當年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的比例講明;d.企業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講明、研發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講明。以上資料的計算、填報口徑參照《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治理工作指引》的有關規定執行。(2)企業經認定取得“軟件企業證書”,即為軟件生產企業,可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文件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享受稅收優惠。已辦理減免稅備案的軟件企業還需向主管治理所備案匯算清繳年度“軟件企業證書”年審的證明材料。(3)享受下崗再就業減免稅政策的納稅人,按照《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北京市地點稅務局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下崗再就業減免稅審批治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國稅函〔2009〕194號)規定,年度申報時還須附送以下資料:a.《再就業優惠證》復印件b.《企業實體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復印件c.《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本年度在企業預定()實際()工作時刻表》d.北京市地點稅務局開具的《再就業信息交換資料表》(享受下崗再就業減免稅政策并有剩余額度扣減企業所得稅的企業)。4.稅務事項通知書復印件(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審批事項);5.總機構及分支機構差不多情況、分支機構征稅方式、分支機構的預繳稅情況;6.托付中介機構代理納稅申報的,應出具雙方簽訂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機構出具的包括納稅調整的項目、緣故、依據、計算過程、調整金額等內容的報告;7.實行查賬征收的居民企業,均須報送《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8.下列納稅人應附送中介機構涉稅鑒證報告:(1)當年虧損超過10萬元(含)的納稅人附送年度虧損額的鑒證報告;(2)當年彌補虧損的納稅人附送虧損年度虧損額的鑒證報告;(3)銷售(營業)收入在3000萬元(含)以上的納稅人,附送當年所得稅匯算清繳的鑒證報告。9.享受列入事后報送相關資料的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項目的納稅人,按照《北京市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治理問題的補充通知>的通知(京國稅函〔2009〕307號)須附送以下資料:(1)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附送企業當年從業人員人數聲明(法人或要緊負責人簽章、財務負責人簽字,加蓋企業公章);(2)納稅人取得持有國務院財政部門發行的國債取得的利息收入,附送國債利息收入證明復印件;(3)納稅人取得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附送投資合同、協議和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有關證明的復印件;(4)其他免稅收入項目,包括證券投資基金從證券市場中取得的收入,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證券投資基金治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期貨保障基金公司取得的免稅收入,中國證券投資者愛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取得的免稅收入,中央電視臺的廣告費和有線電視收入等。提供相關證明復印件。10.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產品完工后,在完工年度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時,應按照《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北京市地點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方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國稅發〔2009〕92號)及《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北京市地點稅務局關于2008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涉稅事項附送中介機構鑒證報告的通知》(京國稅發〔2008〕339號)要求,報送以下資料:(1)《開發產品(成本對象)完工情況表(一)(二)》;(2)中介機構對該項開發產品實際銷售收入毛利額與預售收入毛利額之間差異情況的鑒證報告。11.有作為“不征稅收入”申報的納稅人,附送以下資料查驗:(1)納入預算治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按照核定的預算和經費報領關系取得的不征稅收入,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財政性資料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附送以下資料:①財政部門或上級單位核定的預算文件復印件;②經費報領關系相關證明資料復印件。(2)非事業單位類企業取得的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87號)相關條件的不征稅收入,即:企業2009年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符合條件的財政性資金,附送以下資料:①資金撥付文件復印件;②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治理方法或具體治理要求的復印件;③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的聲明(法人或要緊負責人簽章、財務負責人簽字,加蓋企業公章)。(3)關于軟件生產企業取得的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所退還且用于研究開發軟件產品和擴大再生產的稅款,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企業應附送《軟件企業證書》復印件。12.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1)《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主表第1行到第23行均為零的納稅人應附送相關情況講明;(2)可自行計算扣除的資產損失,企業應附送包含損失類型、損失金額、損失年度等內容的聲明(法人或要緊負責人簽章、財務負責人簽字,加蓋企業公章);(3)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附表三《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調整項目”中的“其他”(19行、40行、50行、54行)項目有調減金額的,應附送包括調減項目、金額等內容的情況講明;(4)納稅人發生的可稅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贈支出,附送公益性捐贈票據復印件查驗;(5)納稅人實際發生的可稅前列支的工會經費支出,附送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復印件查驗。(二)核定征收納稅人應提交的相關資料1.《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B類)》。2.《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方式企業年度收入總額申報表》(以下簡稱《年度收入總額申報表》)。二、以下企業應先到主管治理所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預審和登記,憑治理所出具的《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涉稅事項征前審核登記確認單》,到主管征收所進行年度申報。(一)重點稅源企業;(二)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三)房地產開發企業(2009年度有房地產項目經營業務的);(四)有作為“不征稅收入”申報的納稅人;(五)享受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含過渡優惠政策)的企業。(六)享受軟件生產企業所得稅優惠的企業。三、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年度申報注意事項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在進行年度納稅申報時,除應按要求報送相關資料之外,還應注意以下事項:(一)總機構年度申報時,應附送總機構開具的分配表復印件、分支機構預繳申報表、納稅憑證復印件。(二)彌補虧損。總機構合并分支機構的虧損額,企業應提供分支機構虧損年度的經當地稅務機關確認并簽字蓋章的年度申報表或中介機構出具的關于虧損額專項鑒證報告或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確認虧損的證明,并同時附送企業對虧損年度虧損額的確認聲明(法人或要緊負責人簽章、財務負責人簽字,加蓋企業公章),辦理相關彌虧事宜。(三)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分支機構稅前扣除的資產損失應提交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涉稅審批事項批準文件的復印件。(四)我局管轄的分支機構不進行匯算清繳,但應將分支機構的營業收支等情況在報總機構統一匯算清繳前報送主管征收所,同時分支機構應督促其總機構將分支機構及其所屬機構的營業收支納入總機構匯算清繳等情況報送各分支機構主管征收所。四、實行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方式企業繳納企業所得稅申報注意事項實行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除應按要求報送相關資料之外,還應注意以下事項:(一)實行紙質申報的定率征收企業能夠通過北京市國家稅務局網站“下載中心”下載《年度收入總額申報表》。(二)《年度收入總額申報表》的“應稅收入”與《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B類)》“收入總額”不一致的須附送情況講明。(三)《年度收入總額申報表》的“收入總額”超過300萬元的,應去主管治理所辦理取消核定征收方式的手續之后,按實行查賬征收方式進行2009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四)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方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0號)第九條的規定,定率征收企業實際主營項目所屬行業適用的應稅所得率與稅務機關核定的應稅所得率不同時,應向主管治理所提出調整申請,調整當年應稅所得率后再進行年度申報(建議提早提出調整申請,以便在匯算清繳期內順利完成年度納稅申報)。五、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填寫要求(一)納稅人申報年度所得稅時要成套報送年度申報表,且要全面填寫納稅申報表各欄次內容,對沒有發生相關業務的,要填寫“0”,不能空項或空表。(二)關于非事業單位類納稅人取得不征稅收入的填報問題1.將不征稅收入金額填報在《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附表三)的第19行“收入類調整項目”下的“其他”的“調減金額”;2.將與不征稅收入對應的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金額或者財產的折舊(或攤銷)金額填報在《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附表三)的第40行“扣除類調整項目”下的“其他”的“調增金額”。六、納稅人在匯算清繳期內發覺當年企業所得稅申報有誤的,可在匯算清繳期內重新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不管納稅人采取何種申報方式,只要發生申報錯誤,必須到主管征收所進行辦理。七、關于已過匯算清繳期需修改年度申報的,因納稅人自身緣故申報有誤而需補充申報的,應附送企業對修改申報事項真實性的聲明(企業法人、財務負責人簽章,并加蓋企業公章)。假如屬于京國稅發〔2008〕339號文件規定需附送中介機構報告情形的企業,還須附送中介機構關于修改申報事項的鑒證報告。八、納稅人采納自助申報、網上申報方式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的,應及時向主管征收所報送紙質納稅申報資料(一般在申報之日起10日內)。匯算清繳期內未報送上述所列資料的,按照稅收征管法及事實上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處理。九、納稅人在年度匯算清繳申報后產生多繳稅金的,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期結束后到主管治理所辦理相關退稅手續。第三部分企業所得稅稅前彌補虧損輔導材料一、文件依據(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第十八條(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條(三)《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北京市地點稅務局關于2008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涉稅事項附送中介機構鑒證報告的通知》(京國稅發〔2008〕339號)(四)《北京市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填報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京國稅函〔2008〕428號國稅函〔2008〕635號)二、虧損額的彌補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八條)納稅人可在季度或月度申報時按會計制度核算的利潤總額減除往常年度待彌補的虧損。三、虧損額的確認(一)納稅人可在稅前彌補的虧損數額,是指按照稅法和條例的規定將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和各項扣除后小于零的數額(年度申報表A類第23行納稅調整后所得)。(二)納稅人彌補往常年度虧損時,必須附送中介機構對虧損年度虧損額進行確認的鑒證報告。四、彌補虧損的年度申報需注意的問題(一)核對虧損當年的虧損額是否與已申報的虧損額、虧損年度鑒證報告確認的虧損額一致,不一致應填報《北京市海淀區國家稅務局企業虧損修改信息表》(以下簡稱:《虧損修改信息表》(見附件),進行虧損額的修改。(二)虧損信息的修改1.需提供的資料:(1)填報《虧損修改信息表》一式兩份;(2)虧損年度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3)虧損年度的中介機構的鑒定報告復印件一份;2.注意事項:若鑒證報告確認的虧損額大于往常年度已實際申報的虧損數額,需提供增加虧損額的緣故及相關書面證明資料。(三)關于總機構彌補分支機構往常年度虧損額的處理在匯算期間,分支機構有往常年度可彌補的虧損,須總機構所在地主管治理所進行審核確認。總機構當年彌補分支機構往常年度的虧損額時,須提供分支機構虧損年度的經當地稅務機關確認并簽字蓋章的年度申報表或提供中介機構出具的虧損額專項鑒證報告或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確認的虧損證明,并同時附送總機構對虧損年度虧損額的確認聲明(法人或要緊負責人和財務人簽字蓋章確認)。經審核確認后,主管治理所開具《××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涉稅事項征前審核登記確認單》(以下簡稱:《確認單》)。總機構須到主管征收所領取《虧損修改信息表》。填好后,持《虧損修改信息表》(一式兩份)、《確認單》到主管征收所修改虧損數據。北京市海淀區國家稅務局企業虧損修改信息表企業名稱:納稅人識不碼:填表日期:年月日單位:元至角分年度年年年年年年經確認的虧損額已申請彌補的虧損額尚未彌補的虧損額備注:(須講明的情況)以上提供的情況及附送的材料真實可靠,本納稅單位及法定代表人負承擔提供責任納稅單位蓋章企業代表人簽字簽字經辦人簽字附送資料聯系電話聯系電話聯系電話以下由主管稅務機關填寫:稅務所受理人:主管所長:所章:企業需附送資料:虧損年度所得稅申報表和虧損額審計報告;或稅務檢查報告以及已申請彌補虧損有關批復復印件一份并加蓋公章。本表一式二份:一份征收所留存、一份企業自留。
第四部分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輔導材料一、目前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依據(一)《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二)《北京市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治理方法>的通知》(京國稅發〔2009〕117號)(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治理方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88號)(四)《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北京市地點稅務局關于2008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涉稅事項附送中介機構的鑒證報告的通知》(京國稅發〔2008〕339號)二、資產損失審批范圍(一)資產和資產損失的概念介紹1.資產的概念按照國稅發〔2009〕88號第二條的規定,資產是指企業擁有或者操縱的、用于經營治理活動且與取得應稅收入有關的資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應收及預付款項(包括應收票據)等貨幣資產,存貨、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生產性生物資產等非貨幣資產,以及債權性投資和股權(權益)性投資。2.資產損失的概念按照財稅〔2009〕57號第一條的規定,資產損失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應稅收入有關的資產損失,包括現金損失,存款損失,壞賬損失,貸款損失,股權投資損失,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被盜損失,自然災難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二)資產損失的總體要求1.企業發生的上述資產損失,應在按稅收規定實際確認或者實際發生的當年申報扣除,不得提早或延后扣除。因各類緣故導致資產損失未能在發生當年準確計算并按期扣除的,經稅務機關批準后,可追補確認在損失發生的年度稅前扣除,并相應調整該資產損失發生年度的應納所得稅額。調整后計算的多繳稅額,應按照有關規定予以退稅。2.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須經有關稅務機關審批的,應在規定時刻內按程序及時申報和審批。(三)資產損失類型按照財稅〔2009〕57號和國稅發〔2009〕88號規定,資產損失類型可分為以下五大類,下設損失類型明細。即:1.貨幣資產損失:現金損失、銀行存款損失和應收(預付)賬款損失;2.非貨幣資產損失:存貨損失、固定資產損失、在建工程損失和生物資產損失;3.債權投資損失:貸款損失、托付貸款損失、銀行卡透支款項以及相關損失、助學貸款損失和其他債權性投資損失;4.股權投資損失:股權投資損失(股權轉讓損失)5.其他損失:托付理財損失、擔保損失和其他損失等。注:納稅人在申請資產損失時,必須按上述五大類及其類型明細填寫《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申請表》。(四)資產損失審批類型企業實際發生的資產損失按稅務治理方式可分為自行計算扣除的資產損失和須經稅務機關審批后才能扣除的資產損失。1.企業自行計算扣除資產損失范圍包括:(1)企業在正常經營治理活動中因銷售、轉讓、變賣固定資產、生產性生物資產、存貨發生的資產損失。(2)企業各項存貨發生的正常損耗。(3)企業固定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報廢清理的損失。(4)企業生產性生物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發生的資產損失。(5)企業按照有關規定通過證券交易場所、銀行間市場買賣債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產品等發生的損失。(6)其他經國家稅務總局確認不需經稅務機關審批的其他資產損失。2.須經稅務機關審批后才能扣除的資產損失范圍包括:(1)除上述自行計算扣除資產損失以外的資產損失,屬于需經稅務機關審批后才能扣除的資產損失。(2)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凡無法準確辨不是否屬于自行計算扣除的資產損失,可向稅務機關提出審批申請。三、資產損失審批權限(一)企業因國務院決定事項所形成的資產損失,由國家稅務總局規定資產損失的具體審批事項后,直接報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審批。(二)除上述規定外的其他資產損失,一律由各區、縣(地區)國家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負責審批。1.資產損失在2000萬元(含)以上,納稅人直接報所得稅科審批。2.資產損失在2000萬元(不含)以下的,由納稅人向所在主管治理所提出申請,由主管治理所初審后,再上報所得稅科審批。(三)企業捆綁資產所發生的損失,由企業總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審批。(四)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治理暫行方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28號)的規定實行匯總納稅的分支機構,其發生的須經稅務機關審批后才能扣除的資產損失應由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并出具證明后,再由總機構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扣除。四、資產損失報送時限及附送資料納稅人應于本年度終了后4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審批,因專門緣故不能按時申請審批的,經負責審批的稅務機關同意后可適當延期申請。同時應附送以下資料:要緊基礎資料:(一)申報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書面申請一份,內容應包括:企業差不多情況,納稅識不碼、主管治理所、損失類型、損失形成的緣故、過程、損失時刻、損失金額、申請損失扣除年度,形成損失的相關證據、聯系電話和聯系人等。(二)《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申請表》一份(見附件);(三)中介機構出具的涉稅鑒證報告(稅務師事務所出具的涉稅鑒證報告)一份;(四)法定代表人或要緊負責人、財務負責人對申報資產損失事項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的聲明書一份,聲明內容應包括:要具體陳述所申報的資產損失事項內容及資料是真實的、準確的、合法的、與實際情況相符,并為此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等內容,要求法定代表人或要緊負責人、財務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五)有關會計核算憑證復印件一份;(六)附送資料清單一份;(七)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專項基礎資料:(八)除報送以上資料外,企業還應按照申請資產損失類型并依據國稅發〔2009〕88號規定報送相關證據材料復印件一份;企業報送以上資料一律用A4紙打印或復印,在復印件上注明“與原件相符”的字樣,加蓋企業公章。五、資產損失的確認證據類型(一)自行計算扣除資產損失的證據企業發生屬于由企業自行計算扣除的資產損失,應按照企業內部治理操縱的要求,做好資產損失的確認工作,并保留好有關資產會計核算資料和原始憑證及內部審批證明等證據,以備稅務機關日常檢查。(文件依據:摘自國稅發〔2009〕88號第十條)(二)須經稅務機關審批后才能扣除的資產損失的證據企業按規定向稅務機關報送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申請時,均應提供能夠證明資產損失確屬已實際發生的合法證據,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和特定事項的企業內部證據。(文件依據:摘自國稅發〔2009〕88號第十條)1.外部證據的概念及包括的內容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是指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專業技術鑒定部門等依法出具的與本企業資產損失相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文件,要緊包括:(1)司法機關的判決或者裁定;(2)公安機關的立案結案證明、回復;(3)工商部門出具的注銷、吊銷及停業證明;(4)企業的破產清算公告或清償文件;(5)行政機關的公文;(6)國家及授權專業技術鑒定部門的鑒定報告;(7)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的經濟鑒定證明;(8)經濟仲裁機構的仲裁文書;(9)保險公司對投保資產出具的出險調查單、理賠計算單等;(10)符合法律條件的其他證據。(文件依據:摘自國稅發〔2009〕88號第十一條)2.企業內部證據的概念及包括的內容特定事項的企業內部證據,是指會計核算制度健全,內部操縱制度完善的企業,對各項資產發生毀損、報廢、盤虧、死亡、變質等內部證明或承擔責任的聲明,要緊包括:(1)有關會計核算資料和原始憑證;(2)資產盤點表;(3)相關經濟行為的業務合同;(4)企業內部技術鑒定部門的鑒定文件或資料(數額較大、阻礙較大的資產損失項目,應聘請行業內的專家參加鑒定和論證);(5)企業內部核批文件及有關情況講明;(6)對責任人由于經營治理責任造成損失的責任認定及賠償情況講明;(7)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和企業財務負責人對特定事項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的聲明。(文件依據:摘自國稅發〔2009〕88號第十二條)六、資產損失的認定(一)貨幣資產損失的認定企業貨幣資產損失包括現金損失、銀行存款損失和應收(預付)賬款損失等。1.現金損失的認定企業清查出的現金短缺扣除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確認為現金損失。現金損失確認應提供以下證據:(1)現金保管人確認的現金盤點表(包括倒推至基準日的記錄);(2)現金保管人關于短款的講明及相關核準文件;(3)對責任人由于治理責任造成損失的責任認定及賠償情況的講明;(4)涉及刑事犯罪的,應提供司法機關的涉案材料。(文件依據:摘自國稅發〔2009〕88號第十四條)2.銀行存款損失的認定企業將貨幣性資金存入法定具有汲取存款職能的機構,因該機構依法破產、清算,或者政府責令停業、關閉等緣故,確實不能收回的部分,確認為存款損失。存款損失應提供以下相關證據:(1)企業存款的原始憑據;(2)法定具有汲取存款職能的機構破產、清算的法律文件;(3)政府責令停業、關閉文件等外部證據;(4)清算后剩余資產分配的文件。(文件依據:摘自國稅發〔2009〕88號第十五條)3.應收(預付)賬款損失的認定(1)壞賬損失的認定條件企業除貸款類債權外的應收、預付賬款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減除可收回金額后確認的無法收回的應收、預付款項,能夠作為壞賬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①債務人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被撤銷,或者被依法注銷、吊銷營業執照,其清算財產不足清償的;②債務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蹤、死亡,其財產或者遺產不足清償的;③債務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償,且有確鑿證據證明已無力清償債務的;④與債務人達成債務重組協議或法院批準破產重整打算后,無法追償的;⑤因自然災難、戰爭等不可抗力導致無法收回的;⑥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文件依據:摘自財稅〔2009〕57號第四條)(2)壞賬損失應提供的證據①企業應收、預付賬款發生符合壞賬損失條件(財稅〔2009〕57號第四條)的,申請壞賬損失稅前扣除,應提供下列相關依據:A.法院的破產公告和破產清算的清償文件;B.法院的敗訴判決書、裁決書,或者勝訴但被法院裁定終(中)止執行的法律文書;C.工商部門的注銷、吊銷證明;D.政府部門有關撤銷、責令關閉的行政決定文件;E.公安等有關部門的死亡、失蹤證明;F.逾期三年以上及已無力清償債務的確鑿證明;G.與債務人的債務重組協議及其相關證明;H.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依據:摘自國稅發〔2009〕88號第十六條)②逾期不能收回的應收款項中,單筆數額較小、不足以彌補清收成本的,由企業作出專項講明,對確實不能收回的部分,認定為損失。(文件依據:國稅發〔2009〕88號第十七條)③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款項,企業有依法催收磋商記錄,確認債務人已資不抵債、連續三年虧損或連續停止經營三年以上的,并能認定三年內沒有任何業務往來,能夠認定為損失。(文件依據:摘自國稅發〔2009〕88號第十八條)(二)非貨幣資產損失的認定企業非貨幣資產損失包括存貨損失、固定資產損失、在建工程損失、生物資產損失等。1.存貨損失的認定存貨損失包括存貨因盤虧、報廢、毀損、變質和被盜而發生的損失,具體如下:(1)存貨盤虧損失存貨盤虧損失,其盤虧金額扣除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部分,依據下列證據認定損失:①存貨盤點表;②存貨保管人關于盤虧的情況講明;③盤虧存貨的價值確定依據(包括相關入庫手續、相同相近存貨采購發票價格或其他確定依據);④企業內部有關責任認定、責任人賠償講明和內部核批文件。(文件依據:摘自國稅發〔2009〕88號第二十條)(2)存貨報廢、毀損和變質損失存貨報廢、毀損和變質損失,其賬面價值扣除殘值及保險賠償或責任賠償后的余額部分,依據下列相關證據認定損失:①單項或批量金額較小(占企業同類存貨10%以下、或減少當年應納稅所得、增加虧損10%以下、或10萬元以下。下同)的存貨,由企業內部有關技術部門出具技術鑒定證明;②單項或批量金額超過上述規定標準的較大存貨,應取得專業技術鑒定部門的鑒定報告或者具有法定資質中介機構出具的經濟鑒定證明;③涉及保險索賠的,應當有保險公司理賠情況講明;④企業內部關于存貨報廢、毀損、變質情況講明及審批文件;⑤殘值情況講明;⑥企業內部有關責任認定、責任賠償講明和內部核批文件。(文件依據:摘自國稅發〔2009〕88號第二十一條)(3)存貨被盜損失存貨被盜損失,其賬面價值扣除保險理賠以及責任賠償后的余額部分,依據下列證據認定損失:①向公安機關的報案記錄,公安機關立案、破案和結案的證明材料;②涉及責任人的責任認定及賠償情況講明;③涉及保險索賠的,應當有保險公司理賠情況講明。(文件依據:摘自國稅發〔2009〕88號第二十二條)2.固定資產損失的認定(1)固定資產盤虧、丟失損失固定資產盤虧、丟失損失,其賬面凈值扣除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部分,依據下列證據確認損失:①固定資產盤點表;②盤虧、丟失情況講明,單項或批量金額較大的固定資產盤虧、丟失,企業應逐項作出專項講明,并出具具有法定資質中介機構出具的經濟鑒定證明;③企業內部有關責任認定和內部核準文件等。(文件依據:摘自國稅發〔2009〕88號第二十三條)(2)固定資產報廢、毀損損失固定資產報廢、毀損損失,其賬面凈值扣除殘值、保險賠償和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部分,依據下列相關證據認定損失:①企業內部有關部門出具的鑒定證明;②單項或批量金額較小的固定資產報廢、毀損,可由企業逐項作出講明,并出具內部有關技術部門的技術鑒定證明;單項或批量金額較大的固定資產報廢、毀損,企業應逐項作出專項講明,并出具專業技術鑒定機構的鑒定報告,也能夠同時附送中介機構的經濟鑒定證明。③自然災難等不可抗力緣故造成固定資產毀損、報廢的,應當有相關職能部門出具的鑒定報告,如消防部門出具受災證明,公安部門出具的事故現場處理報告、車輛報損證明,房管部門的房屋拆除證明,鍋爐、電梯等安檢部門的檢驗報告等;④企業固定資產報廢、毀損情況講明及內部核批文件;⑤涉及保險索賠的,應當有保險公司理賠情況講明。(文件依據:摘自國稅發〔2009〕88號第二十四條)(3)固定資產被盜損失固定資產被盜損失,其賬面凈值扣除保險理賠以及責任賠償后的余額部分,依據下列證據認定損失:①向公安機關的報案記錄,公安機關立案、破案和結案的證明材料;②涉及責任人的責任認定及賠償情況講明;③涉及保險索賠的,應當有保險公司理賠情況講明。(文件依據:摘自國稅發〔2009〕88號第二十五條)3.在建工程損失的認定(1)在建工程停建、廢棄和報廢、拆除損失在建工程停建、廢棄和報廢、拆除損失,其賬面價值扣除殘值后的余額部分,依據下列證據認定損失:①國家明令停建項目的文件;②有關政府部門出具的工程停建、拆除文件;③企業對報廢、廢棄的在建工程項目出具的鑒定意見和緣故講明及核批文件,單項數額較大的在建工程項目報廢,應當有專業技術鑒定部門的鑒定報告;④工程項目實際投資額的確定依據。(文件依據:摘自國稅發〔2009〕88號第二十六條)(2)在建工程自然災難和意外事故毀損損失在建工程自然災難和意外事故毀損損失,其賬面價值扣除殘值、保險賠償及責任賠償后的余額部分,依據下列證據認定損失:①有關自然災難或者意外事故證明;②涉及保險索賠的,應當有保險理賠講明;③企業內部有關責任認定、責任人賠償講明和核準文件。(文件依據:摘自國稅發〔2009〕88號第二十七條)(3)工程物資發生損失:工程物資發生損失比照本方法存貨損失的規定進行認定。(文件依據:摘自國稅發〔2009〕88號第二十八條)4.生物資產損失的認定(1)生產性生物資產盤虧損失生產性生物資產盤虧損失,其賬面凈值扣除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部分,依據下列證據確認損失:①生產性生物資產盤點表;②盤虧情況講明,單項或批量金額較大的生產性生物資產,企業應逐項作出專項講明;③企業內部有關責任認定和內部核準文件等。(文件依據:摘自國稅發〔2009〕88號第二十九條)(2)因森林病蟲害、疫情、死亡而產生的生產性生物資產損失因森林病蟲害、疫情、死亡而產生的生產性生物資產損失,其賬面凈值扣除殘值、保險賠償和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部分,依據下列相關證據認定損失:①企業內部有關部門出具的鑒定證明;②單項或批量金額較大的生產性生物資產森林病蟲害、疫情、死亡,企業應逐項作出專項講明,并出具專業技術鑒定部門的鑒定報告;③因不可抗力緣故造成生產性生物資產森林病蟲害、疫情、死亡,應當有相關職能部門出具的鑒定報告,如林業部門出具的森林病蟲害證明、衛生防疫部門出具的疫情證明、消防部門出具的受災證明,公安部門出具的事故現場處理報告等;④企業生產性生物資產森林病蟲害、疫情、死亡情況講明及內部核批文件;⑤涉及保險索賠的,應當有保險公司理賠情況講明。(文件依據:摘自國稅發〔2009〕88號第三十條)(3)被盜伐、被盜、丟失而產生的生產性生物資產損失對被盜伐、被盜、丟失而產生的生產性生物資產損失,其賬面凈值扣除保險理賠以及責任賠償后的余額部分,依據下列證據認定損失:①生產性生物資產被盜后,向公安機關的報案記錄或公安機關立案、破案和結案的證明材料;②涉及責任人的責任認定及賠償情況講明;③涉及保險索賠的,應當有保險公司理賠情況講明。(文件依據:摘自國稅發〔2009〕88號第三十一條)5.抵押資產損失的認定企業由于未能按期贖回抵押資產,使抵押資產被拍賣或變賣,其賬面凈值大于變賣價值的差額部分,依據拍賣或變賣證明,認定為資產損失。(文件依據:摘自國稅發〔2009〕88號第三十二條)(三)債權投資損失的認定債權性投資損失包括貸款損失、托付貸款損失、銀行卡透支款項以及相關的已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的其他應收款項損失、助學貸款損失等損失。1.貸款損失的認定(1)貸款損失(符合壞賬損失)的認定條件企業經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實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貸款類債權,能夠作為貸款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①借款人和擔保人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被撤銷,并終止法人資格,或者已完全停止經營活動,被依法注銷、吊銷營業執照,對借款人和擔保人進行追償后,未能收回的債權;②借款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蹤、死亡,依法對其財產或者遺產進行清償,并對擔保人進行追償后,未能收回的債權;③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災難或者意外事故,損失巨大且不能獲得保險補償,或者以保險賠償后,確實無力償還部分或者全部債務,對借款人財產進行清償和對擔保人進行追償后,未能收回的債權;④借款人觸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財產不足歸還所借債務,又無其他債務承擔者,經追償后確實無法收回的債權;⑤由于借款人和擔保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企業訴諸法律,經法院對借款人和擔保人強制執行,借款人和擔保人均無財產可執行,法院裁定執行程序終結或終止(中止)后,仍無法收回的債權;⑥由于借款人和擔保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企業訴諸法律后,經法院調解或經債權人會議通過,與借款人和擔保人達成和解協議或重整協議,在借款人和擔保人履行完還款義務后,無法追償的剩余債權;⑦由于上述(一)至(六)項緣故借款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企業依法取得抵債資產,抵債金額小于貸款本息的差額,經追償后仍無法收回的債權;⑧開立信用證、辦理承兌匯票、開具保函等發生墊款時,凡開證申請人和保證人由于上述(一)至(七)項緣故,無法償還墊款,金融企業經追償后仍無法收回的墊款;⑨銀行卡持卡人和擔保人由于上述(一)至(七)項緣故,未能還清透支款項,金融企業經追償后仍無法收回的透支款項;⑩助學貸款逾期后,在金融企業確定的有效追索期限內,依法處置助學貸款抵押物(質押物),并向擔保人追索連帶責任后,仍無法收回的貸款;?經國務院專案批準核銷的貸款類債權;?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文件依據:摘自財稅〔2009〕57號第五條)(2)貸款損失的認定證據國家規定能夠從事貸款業務的企業符合壞賬損失條件(財稅〔2009〕57號第五條)的債權投資,依據下列相關證據認定為貸款損失:①債務人和擔保人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或撤銷,并終止法人資格,企業對債務人和擔保人進行追償后,未能收回的債權,應提交債務人和擔保人破產、關閉、解散證明、撤銷文件、縣級及縣級以上工商行政治理部門注銷證明和資產清償證明。②債務人死亡,或者依法宣告失蹤或者死亡,企業依法對其資產或者遺產進行清償,并對擔保人進行追償后,未能收回的債權,應提交債務人和擔保人債務人死亡失蹤證明,資產或者遺產清償證明。③債務人遭受重大自然災難或意外事故,損失巨大且不能獲得保險補償,確實無力償還的債務;或者保險賠償清償后,確實無力償還的債務,企業對其資產進行清償和對擔保人進行追償后,未能收回的債權,應提交債務人遭受重大自然災難或意外事故證明,保險賠償證明、資產清償證明。④債務人和擔保人雖未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或撤銷,但已完全停止經營活動,被縣及縣以上工商行政治理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企業對債務人和擔保人進行追償后,未收回的債權,應提交債務人和擔保人被縣及縣以上工商行政治理部門注銷或吊銷證明和資產清償證明。⑤債務人和擔保人雖未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或撤銷,但已完全停止經營活動或下落不明,連續兩年以上未參加工商年檢,企業對債務人和擔保人進行追償后,未收回的債權,應提交縣及縣以上工商行政治理部門查詢證明和資產清償證明。⑥債務人觸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資產不足歸還所借債務,又無其他債務承擔者,經追償后確實無法收回的債權,應提交法院裁定證明和資產清償證明。⑦債務人和擔保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企業訴諸法律,經法院對債務人和擔保人強制執行,債務人和擔保人均無資產可執行,法院裁定終結或終止(中止)執行后,企業仍無法收回的債權。應提交法院強制執行證明和資產清償證明,其中終止(中止)執行的,還應按市場公允價估算債務人和擔保人的資產,假如其價值不足以清償屬于《破產法》規定的優先清償項目,由企業出具專項講明,可將應收債權全額確定為債權損失;假如清償《破產法》規定的優先清償項目后仍有結余但不足以清償所欠債務的,按所欠債務的比例確定企業應收債權的損失金額。對同一債務人有多項債權的,能夠按類推的原則確認債權損失金額。⑧企業對債務人和擔保人訴諸法律后,因債務人和擔保人主體資格不符或消亡,同時又無其他債務承擔人,被法院駁回起訴或裁定免除(或免除部分)債務人責任,或因借款合同、擔保合同等權利憑證遺失或法律追溯失效,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經追償后確實無法收回的債權,應提交法院駁回起訴的證明,或裁定免除債務人責任的判決書、裁定書或民事調解書,或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證明。⑨債務人由于上述一至八項緣故不能償還到期債務,企業依法取得抵債資產,但仍不足以抵償相關的債權,經追償后仍無法收回的金額,應提交抵債資產接收、抵債金額確定證明和上述一至八項相關的證明。⑩債務人由于上述一至九項緣故不能償還到期債務,企業依法進行債務重組而發生的損失,應提交損失緣故證明材料、具有法律效力的債務重組方案。?企業經批準采取打包出售、公開拍賣、招標等市場方式出售、轉讓股權、債權的,其出售轉讓價格低于賬面價值的差額,應提交資產處置方案、出售轉讓合同(或協議)、成交及入賬證明、資產賬面價值清單。?企業因內部操縱制度不健全、操作程序不規范或因業務創新但政策不明確、不配套等緣故而形成的損失,應由企業承擔的金額,應提交損失緣故證明材料或業務監管部門定性證明、損失專項講明。?企業因刑事案件緣故形成的損失,應由企業承擔的金額或經公安機關立案偵察2年以上仍無法追回的金額,應提交損失緣故證明材料,公、檢、法部門的立案偵察情況或判決書。?金融企業關于余額在500萬元以下(含500萬元)的抵押(質押)貸款,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為50萬元以下(含50萬元)的抵押(質押)貸款,經追索1年以上,仍無法收回的金額,應提交損失緣故證明材料、追索記錄(包括電話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門追索等原始記錄,并由經辦人員和負責人簽章確認)等。?經國務院專案批準核銷的債權,應提交國務院批準文件或經國務院同意后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文件。(文件依據:摘自國稅發〔2009〕88號第三十四條)2.托付貸款損失的認定企業托付金融機構向其他單位貸款,同意貸款單位不能按期償還的,比照上述(國稅發〔2009〕88號第三十四條)方法進行處理。(文件依據:摘自國稅發〔2009〕88號第三十九條)3.銀行卡透支款項以及相關損失的認定金融企業符合壞賬條件(財稅〔2009〕57號第五條規定)的銀行卡透支款項以及相關的已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的其他應收款項,依據下列相關證據認定損失:(1)持卡人和擔保人依法宣告破產,資產經法定清償后,未能還清的款項,應提交法院破產證明和資產清償證明。(2)持卡人和擔保人死亡或依法宣告失蹤或者死亡,以其資產或遺產清償后,未能還清的款項,應提交死亡或失蹤證明和資產或遺產清償證明。(3)經訴訟或仲裁并經強制執行程序后,仍無法收回的款項,應提交訴訟判決書或仲裁書和強制執行證明。(4)持卡人和擔保人因經營治理不善、資不抵債,經有關部門批準關閉,被縣及縣級以上工商行政治理部門注銷、吊銷營業執照,以其資產清償后,仍未能還清的款項,應提交有關治理部門批準持卡人關閉的文件和工商行政治理部門注銷持卡人營業執照的證明。(5)余額在2萬元以下(含2萬元),經追索2年以上,仍無法收回的款項,應提交追索記錄,包括電話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門追索等原始記錄,并由經辦人員和負責人簽章確認。(文件依據:摘自國稅發〔2009〕88號第三十五條)4.助學貸款損失的認定金融企業符合壞賬條件(財稅〔2009〕57號第五條規定)的助學貸款,依據下列相關證據認定損失:(1)債務人死亡,或者依法宣告失蹤或者死亡,或喪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或勞動能力,無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在依法處置其助學貸款抵押物(質押物)及債務人的私有資產,并向擔保人追索連帶責任后,仍未能歸還的貸款,應提交債務人死亡或者失蹤的宣告,或公安部門、醫院出具的債務人死亡證明;司法部門出具的債務人喪失完全民事能力的證明,或經縣以上醫院出具的債務人喪失勞動能力的證明,以及對助學貸款抵押物(質押物)處理和對擔保人的追索情況。(2)經訴訟并經強制執行程序后,在依法處置其助學貸款抵押物(質押物)及債務人的私有資產,并向擔保人追索連帶責任后,仍未能歸還的貸款,應提交法院判決書或法院在案件無法接著執行時作出的終結裁定書,以及對助學貸款抵押物(質押物)處理和對擔保人的追索情況。(3)貸款逾期后,在企業確定的有效追索期限內,依法處置其助學貸款抵押物(質押物)及債務人的私有資產,同時向擔保人追索連帶責任后,仍未能歸還的貸款,應提交對助學貸款抵押物(質押物)和對擔保人的追索情況。(文件依據:摘自國稅發〔2009〕88號第三十六條)(四)股權投資損失的認定1.股權(權益)性投資損失的認定條件企業的股權投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減除可收回金額后確認的無法收回的股權投資,能夠作為股權投資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1)被投資方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被撤銷,或者被依法注銷、吊銷營業執照的;(2)被投資方財務狀況嚴峻惡化,累計發生巨額虧損,已連續停止經營3年以上,且無重新恢復經營改組打算的;(3)對被投資方不具有操縱權,投資期限屆滿或者投資期限已超過10年,且被投資單位因連續3年經營虧損導致資不抵債的;(4)被投資方財務狀況嚴峻惡化,累計發生巨額虧損,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過3年以上的;(5)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文件依據:摘自財稅〔2009〕57號第六條)2.股權(權益)性投資損失應提供的證據企業符合條件的股權(權益)性投資損失,應依據下列相關證據認定損失:(1)企業法定代表人、要緊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簽章證實有關投資損失的書面聲明;(2)有關被投資方破產公告、破產清償文件;工商部門注銷、吊銷文件;政府有關部門的行政決定文件;終止經營、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證明文件;(3)有關資產的成本和價值回收情況講明;(4)被投資方清算剩余資產分配情況的證明。(文件依據:摘自國稅發〔2009〕88號第三十七條)3.股權(權益)投資損失額的認定企業的股權(權益)投資當有確鑿證據表明已形成資產損失時,應扣除責任人和保險賠款、變價收入或可收回金額后,再確認發生的資產損失。可收回金額一律暫定為賬面余額的5%。【賬面余額為:股權(權益)投資的計稅基礎】(文件依據:摘自國稅發〔2009〕88號第三十八條)4.股權投資轉讓損失的認定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治理方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88號)的規定,除企業自行計算扣除以外的資產損失需經稅務機關審批后才能稅前扣除。國稅發〔2009〕88號未將股權轉讓損失作為企業自行計算扣除的資產損失,因此股權轉讓損失應屬于需經稅務機關審批后才能稅前扣除的資產損失。目前在文件未明確之前,企業報批時暫提供以下資料:(1)能證明股權轉讓損失的轉讓協議或合同;(2)原始投資協議或合同;(3)相應的收款和付款憑證、成交及入賬證明;(4)企業法定代表人、要緊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簽章證實損失的書面聲明;(5)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材料。(五)其他損失的認定其他損失:包括托付理財損失、擔保損失和其他損失。1.托付理財損失的認定企業托付符合法定資格要求的機構進行理財,應按業務實質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的規定區分為債權性投資和股權(權益)性投資,并按相關投資確認損失的條件和證據要求申報托付理財損失。(文件依據:摘自國稅發〔2009〕88號第四十條)2.擔保損失企業對外提供與本企業應納稅收入有關的擔保,因被擔保人不能按期償還債務而承擔連帶還款責任,經清查和追索,被擔保人無償還能力,對無法追回的,比照本方法應收賬款損失進行處理。與本企業應納稅收入有關的擔保是指企業對外提供的與本企業投資、融資、材料采購、產品銷售等要緊生產經營活動緊密相關的擔保。企業為其他獨立納稅人提供的與本企業應納稅收入無關的貸款擔保等,因被擔保方還不清貸款而由該擔保人承擔的本息等,不得申報扣除。(文件依據:摘自國稅發〔2009〕88號第四十一條)七、申報損失中應注意的問題(一)政策問題1.不得確認稅前扣除的損失下列股權和債權不得確認為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損失(1)債務人或者擔保人有經濟償還能力,不論何種緣故,未按期償還的企業債權;(2)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各種形式、借口逃廢或者懸空的企業債權;(3)行政干預逃廢或者懸空的企業債權;(4)企業未向債務人和擔保人追償的債權;(5)企業發生非經營活動的債權;(6)國家規定能夠從事貸款業務以外的企業因資金直接拆借而發生的損失;(7)其他不應當核銷的企業債權和股權。(文件依據:摘自國稅發〔2009〕88號第四十二條)2.企業因存貨盤虧、毀損、報廢、被盜等緣故不得從增值稅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能夠與存貨損失一起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文件依據:摘自財稅〔2009〕57號第十條)3.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差不多扣除的資產損失,在以后納稅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時,其收回部分應當作為收入計入收回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文件依據:摘自財稅〔2009〕57號第十一條)4.企業境內、境外營業機構發生的資產損失應分開核算,對境外營業機構由于發生資產損失而產生的虧損,不得在計算境內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文件依據:摘自財稅〔2009〕57號第十二條)5.跨地區經營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其分支機構稅前扣除的資產損失應由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批。(文件依據:摘自國稅發〔2009〕28號第三十七條)6.國稅發〔2009〕88號第十七條中“單筆數額較小”,依照京國稅發〔2009〕117號文件規定,是指單筆數額在2萬元(含)以下的應收款項。(二)注意事項1.申報資產損失條件的確認(1)企業所申報的資產損失首先必須符合財稅〔2009〕57號文件規定的資產損失稅前扣除范圍;(2)申請的資產損失應嚴格按照申請資產損失類型并依據國稅發〔2009〕88號規定報送相關證據材料,否則不予審批。2.納稅人申報資產損失扣除年度的確認問題:納稅人發生的資產損失,應在按稅收規定實際確認或者實際發生的當年申報扣除,不得提早或延后扣除。3.正確劃分審批與不需審批事項問題納稅人申報資產損失時要分清哪些是需要審批的事項,哪些是不需要審批的事項。4.國稅發〔2009〕88號第四十一條中關于擔保問題,納稅人為其他獨立納稅人提供與本身應納稅收入無關的貸款擔保等,因被擔保方還不清貸款而由該擔保納稅人承擔的本息等,不得在擔保企業稅前扣除。5.納稅人申請資產損失時,必須附送由稅務師事務所出具的《資產損失鑒證報告》。《資產損失鑒證報告》中,所引用文件依據必須正確。6.國稅發〔2009〕88號第三十九條中關于托付貸款問題,托付貸款造成的資產損失,應由托付方報損,受托方不能報損。7.出版企業發生的圖書存貨損失計算成本問題假如企業報廢圖書成本是按碼洋乘以實際成本率確定的,不能準確核算其報廢圖書實際發生的成本時,應按下列方法計算其報廢圖書實際成本:按企業損失發生年度前三年的平均實際成本率計算報廢資產損失的實際成本,轉出的進項稅額也按前三年平均含稅成本率比例計算。8.關于投資損失金額的確認問題:是以初始投資成本為計算依據的,不能將已確認的投資收益調整后的賬面投資成本為計算依據。八、政策執行期限上述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附件: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申請表資產損失申請單位:金額單位:元序號損失類型損失類型明細損失金額損失時刻損失緣故備注
謹聲明:此申請表是依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治理方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88號)和國家有關稅收規定填報的,是真實的、可靠的、完整的。申請單位公章年月日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申請表填報講明1.“資產損失申請單位”:填寫實際確認或者實際發生資產損失的企業或分支機構名稱(以下統稱納稅人)。2.“資產損失類型”:按以下五大類及明細填寫(1)貨幣資產損失:現金損失、銀行存款損失和應收(預付)賬款損失;(2)非貨幣資產損失:存貨損失、固定資產損失、在建工程損失和生物資產損失;(3)債權投資損失:貸款損失、托付貸款損失、銀行卡透支款項以及相關損失、助學貸款損失和其他債權性投資損失;(4)股權投資損失;(5)其他損失:托付理財損失、擔保損失和其他損失等4.“損失金額”:填寫納稅人申請稅前扣除的資產損失金額。5.“損失時刻”:填寫納稅人資產損失實際確認或者實際發生的時刻。6.“損失緣故”:填寫納稅人發生的資產損失是由于何種緣故造成的。7.“備注”:填寫納稅人申請稅前扣除的資產損失中需講明的其他情況第五部分企業所得稅減免稅治理輔導材料備案類減免稅的治理一、事先備案類企業所得稅減免稅條件及報送資料(一)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文件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四、八十五條3.《關于非營利組織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2號)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治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3號)5.《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所得稅減免稅治理工作的通知》(京國稅發〔2009〕47號)減免稅內容及條件: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為免稅收入:2.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財稅〔2009〕123號)(1)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設立或登記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宗教活動場因此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認定的其他組織;(2)從事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活動,且活動范圍要緊在中國境內;(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與該組織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的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事業;(4)財產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5)按照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該組織注銷后的剩余財產用于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記治理機關轉贈給與該組織性質、宗旨相同的組織,并向社會公告;(6)投入人對投入該組織的財產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財產權利,本款所稱投入人是指除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組織:(7)工作人職員資福利開支操縱在規定的比例內,不變相分配該組織的財產,其中:工作人員平均工資薪金水平不得超過上年度稅務登記所在地人均工資水平的兩倍,工作人員福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8)除當年新設立或登記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及民辦非企業單位外,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申請前年度的檢查結論為“合格”;(9)對取得的應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應與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分不核算。3.自2008年1月1日起,非營利組織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1)同意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捐贈的收入;(2)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規定的財政撥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補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購買服務取得的收入;(3)按照省級以上民政、財政部門規定收取的會費;(4)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孳生的銀行存款利息收入;(5)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收入。非營利組織的認定治理方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不包括非營利組織從事營利性活動取得的收入,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報送資料:1.《企業所得稅減稅、免稅申請書》一份(見附件3)。內容包含減免稅申請報告,列明減免稅理由、依據、范圍、期限、數量、金額等;2.非營利組織的認定機構的證書或文件;3.設立非營利性組織章程、協議;4.相關事項聲明(要緊針對非營利組織的七個條件進行專項講明);5.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二)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文件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三條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九條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綜合企業所得稅優惠治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185號)4.《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所得稅減免稅治理工作的通知》(京國稅發〔2009〕47號)減免稅內容及條件: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三條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能夠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九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三條所稱減計收入,是指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要緊原材料,生產國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前款所稱原材料占生產產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標準。3.企業自2008年1月1日起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要緊原材料,且原材料占生產產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目錄》規定的標準,生產國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報送資料:1.《企業所得稅減稅、免稅申請書》一份(見附件3)。內容包含減免稅申請報告,列明減免稅理由、依據、范圍、期限、數量、金額等;2.有效的《資源綜合利用認定證書》及北京市進展和改革委員會公布資源綜合利用企業認定結果的文件;3.企業實際資源綜合利用情況(包括綜合利用的資源、技術標準、產品名稱等)、分不核算資源綜合利用收入的聲明;4.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三)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文件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一)項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五條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治理方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4.《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所得稅減免稅治理工作的通知》(京國稅發〔2009〕47號)減免稅內容及條件: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支出,能夠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五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一)項所稱研究開發費用的加計扣除,是指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3.(國稅發〔2008〕116號)第四條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和國家進展改革委員會等部門公布的《當前優先進展的高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2007年度)》規定項目的研究開發活動,其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實際發生的下列費用支出,同意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規定實行加計扣除。(1)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以及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2)從事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3)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4)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或租賃費;(5)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攤銷費用;(6)專門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制造費;(7)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8)研發成果的論證、評審、驗收費用。4.(國稅發〔2008〕116號)第七條企業依照財務會計核算和研發項目的實際情況,對發生的研發費用進行收益化或資本化處理的,可按下述規定計算加計扣除:(1)研發費用計入當期損益未形成無形資產的,同意再按其當年研發費用實際發生額的50%,直接抵扣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2)研發費用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該無形資產成本的150%在稅前攤銷。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攤銷年限不得低于10年。5.(國稅發〔2008〕116號)第十二條企業實際發生的研究開發費,在年度中間預繳所得稅時,同意據實計算扣除,在年度終了進行所得稅年度申報和匯算清繳時,再依照本方法的規定計算加計扣除。報送資料:1.《企業所得稅減稅、免稅申請書》一份(見附件3)。內容包含減免稅申請報告,列明減免稅理由、依據、范圍、期限、數量、金額等;2.自主、托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打算書和研究開發費預算;3.
溫馨提示
- 1. 本站所有資源如無特殊說明,都需要本地電腦安裝OFFICE2007和PDF閱讀器。圖紙軟件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壓縮文件請下載最新的WinRAR軟件解壓。
- 2. 本站的文檔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圖紙等,如果需要附件,請聯系上傳者。文件的所有權益歸上傳用戶所有。
- 3. 本站RAR壓縮包中若帶圖紙,網頁內容里面會有圖紙預覽,若沒有圖紙預覽就沒有圖紙。
- 4. 未經權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將文件中的內容挪作商業或盈利用途。
- 5. 人人文庫網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僅對用戶上傳內容的表現方式做保護處理,對用戶上傳分享的文檔內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編輯,并不能對任何下載內容負責。
- 6. 下載文件中如有侵權或不適當內容,請與我們聯系,我們立即糾正。
- 7. 本站不保證下載資源的準確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時也不承擔用戶因使用這些下載資源對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傷害或損失。
最新文檔
- 設備維修人員管理制度
- 設備設施大修管理制度
- 設計公司存貨管理制度
- 設計施工項目管理制度
- 訴訟非訴事項管理制度
- 診所安全制度管理制度
- 調度督辦事項管理制度
- 財政專項項目管理制度
- 財政評審人員管理制度
- 貨物倉儲出口管理制度
- 直播間貨盤管理制度
- 杭州市拱墅區部分校教科版六年級下冊期末考試科學試卷(原卷版)
- 2025年甘肅農墾集團招聘筆試參考題庫含答案解析
- 租房合同范本下載(可直接打印)
- 2024年河北省中考地理試題(含答案解析)
- DB1309T 298-2024 園林綠地喬木修剪技術規程
- MOOC 模擬電子技術基礎-華中科技大學 中國大學慕課答案
- 駕照體檢表完整版本
- 色彩構成大學課件必看.ppt
- 公司“師帶徒”實施方案
- 兒童福利機構心理慰藉服務登記表、周檢查記錄
評論
0/150
提交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