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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職業病知識匯總職業病知識匯總1“什么是職業病”

本法所稱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統稱為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構成法定“職業病”的必備條件:①患病主體必須是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②必須是在從事職業活動過程中產生的;③必須是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職業病危害因素而引起的;④必須是國家公布的職業病分類和目錄所列的職業病。“什么是職業病”2職業病診斷的主要法律依據

職業病診斷與鑒定是一項技術性、政策性很強的工作,直接關系到用人單位、勞動者的切身利益和職業病防治監督執法工作。《職業病防治法》、《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工傷保險條例》《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衛生部24號令)《職業病目錄》《職業病診斷標準》民事法律原則和其他有關規定職業病診斷的主要法律依據職業病診斷與鑒定是一項技術性、政3職業病診斷的主要原則

職業病診斷活動遵循的基本原則:科學的原則;合法的原則;公開的原則;公正的原則;客觀的原則;真實的原則;及時的原則;便民的原則。

職業病診斷的主要原則職業病診斷活動遵循的基本原則:4職業病診斷程序

勞動者可以選擇用人單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職業病診斷機構申請診斷。用人單位所在地:是指工作場所所在地,工作場所已不存在的,則為用人單位工商注冊登記地。本人居住地:勞動者的經常居住地。根據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的通知》第9條規定,“公民離開住所地最后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為經常居住地。”因此,勞動者在打工地居住時間超過一年的,只能在用人單位所在地申請診斷。用人單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如有多家職業病診斷機構的,勞動者有權選擇其中任何一家機構進行職業病診斷。勞動者無行為能力或死亡的,可由其法定繼承人或監護人提起職業病診斷申請。

職業病診斷程序勞動者可以選擇用人單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5職業病診斷程序

職業病診斷申請申請職業病診斷需要下列資料:職業病診斷申請書;健康損害證明;勞動關系證明:是指勞動合同或用人單位證明。勞動關系有爭議的,應當提供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確認勞動關系的證明。勞動者的職業史和既往病史;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資料。

職業病診斷程序職業病診斷申請6職業病診斷程序

職業病診斷資料審核和受理診斷機構應當對當事人所提供的資料進行審核,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發給受理通知書;對資料不齊全的應一次性告知當事人補充有關資料,資料補充完整后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條件的發給不予受理通知書。診斷機構受理申請后,用人單位應當如實提供有關職業衛生和健康監護等資料;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醫療衛生機構等有關機構也應當提供與診斷有關的資料。

職業病診斷程序職業病診斷資料審核和受理7職業病診斷程序

職業病診斷資料審核和受理診斷機構不予受理申請: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勞動關系不明確或者存在爭議、不能提交有效勞動關系證明的;2、沒有明確職業病危害接觸史或者沒有發現與所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相對應的健康損害的;3、其他診斷機構按規定已經做出診斷結論,勞動者沒有新的職業病危害接觸史或者新的健康損害的;4、不屬于本診斷機構診斷范圍的。

職業病診斷程序職業病診斷資料審核和受理8職業病診斷程序

職業病診斷資料審核和受理用人單位在規定時限內不提供或者不如實提供診斷所需資料的,診斷機構應當根據當事人提供的材料,相關人員證明材料,監督管理機構、職業衛生技術機構或其他醫療衛生機構提供的有關材料,對勞動者的健康損害情況、病情變化是否符合相應職業病的臨床表現特點和變化規律進行綜合分析。

職業病診斷程序職業病診斷資料審核和受理9職業病診斷程序

現場調查取證診斷機構根據需要,可以進行必要的現場調查,可以到用人單位調查核實;可以調取當地衛生監督機構監督檢查中制作的現場檢查筆錄、詢問筆錄等監督文書作為診斷依據。

職業病診斷程序現場調查取證10職業病診斷程序

診斷診斷原則:綜合分析原則:職業病診斷應當依據《職業病防治法》和《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有關規定,依據職業病診斷標準,結合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與評價、臨床表現和醫學檢查結果等資料,綜合分析其疾病的特征和發展變化是否符合相應的職業病特征、發生、發展規律和流行病學規律,做出診斷結論。在提供的資料難以確診時,對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醫學檢查、住院觀察或診斷性治療后,再做出診斷。

職業病診斷程序診斷11職業病診斷程序

診斷診斷原則:歸因(責任推定)原則:沒有證據否定勞動者的職業危害接觸史、接觸劑量、職業病危害因素與病人臨床表現之間的必然聯系的,且沒有證據證明非職業因素與病人健康損害的必然關系的,應當診斷為職業病。集體診斷原則:應當組織3名以上單數職業病診斷醫師集體診斷,以多數人意見為準;對難以診斷的,可以有相關專家參與診斷過程,提出鑒別診斷意見,但不能參與診斷結論表決和在診斷書上簽字。(除本診斷機構外聘的職業病診斷醫師)

職業病診斷程序診斷12職業病診斷程序

診斷終止診斷和撤銷診斷結論:

診斷機構在診斷過程中,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終止診斷;已做出診斷結論的,可以撤銷診斷結論和《職業病診斷證明書》。同時,書面通知當事人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1、提供虛假材料的;2、不接受醫學檢查、觀察,或者醫學檢查過程中有弄虛作假行為的;3、對診斷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利誘或脅迫行為的;4、其他影響診斷公正性的行為。

職業病診斷程序診斷13職業病診斷程序《職業病診斷證明書》出具診斷機構應當及時做出診斷結論,并出具職業病診斷證明書。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應當明確勞動者是否患有職業病,對患有職業病的,應當載明所患職業病的名稱、程度(期別)、處理意見,需要復查的應當載明復查時間。職業病診斷證明書還應當載明當事人申請職業病診斷鑒定權利、申請期限和職業病鑒定辦事機構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應當由參加診斷的職業病診斷醫師共同簽署,并經診斷機構審核蓋章。職業病診斷相關表格(樣式).doc職業病診斷程序《職業病診斷證明書》出具14職業病診斷程序

送達

《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應當一式三份,勞動者、用人單位各執一份,診斷機構存檔一份。《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應當在做出診斷之日起20日內發送當事人。明確《職業病診斷證明書》送達方式、送達時間。保留送達憑證。注意:1、要明確告知當事人相關的救濟途徑:職業病診斷首次鑒定、在鑒定的途徑和法定的期限等。2、為利于送達,在申請診斷時要求提供、確認準確的送達地址。拒絕提供的,要有文字記錄,對勞動者以身份證登記或戶籍登記或經常居住地送達;對法人或其他組織以其工商登記或其他依法登記、備案的住所地送達。職業病診斷程序送達15職業病診斷程序職業病報告急性職業病報告:急性職業病均應在24小時內向當地的衛生行政機關、衛生監督機構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或職業病防治機構報告;凡有死亡或同時發生10名以上急性職業中毒以及發生1名職業性炭疽,初診醫療機構應當2小時內報告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衛生監督機構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職業病防治機構。在患者確診后由確診的職業病診斷機構24小時內負責向患者所在地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職業病防治機構網絡直報同時填報《職業中毒和職業病報告卡》。職業病診斷程序職業病報告16職業病診斷程序職業病報告

非急性職業病報告:對確診的非急性職業病患者如塵肺病、慢性職業中毒和其他慢性職業病,職業病診斷機構應在確診后15日內進行網絡直報和填《塵肺病例報告卡》、《職業中毒和職業病報告卡》向患者所在地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職業病防治機構報告。職業病診斷程序職業病報告17職業病診斷程序職業病診斷檔案管理診斷機構應當建立職業病診斷檔案并長期保存,檔案內容應當包括:職業病診斷證明書;職業病診斷過程記錄:包括參加診斷的人員、時間、地點、討論內容及診斷結論;用人單位、勞動者和其他機構提交的有關資料;與診斷有關的其他資料:臨床檢查與實驗室檢驗結果、現場調查筆錄及分析評價報告等。

職業病診斷程序職業病診斷檔案管理18職業病診斷鑒定職業病診斷爭議的提出當事人對職業病診斷有異議的,在接到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可以向做出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鑒定。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的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負責職業病診斷爭議的首次鑒定。當事人對設區的市級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在接到職業病診斷鑒定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原鑒定機構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再鑒定。省級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為最終鑒定。鑒定申請的時效是按日計算,參照民法通則司法解釋198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的期間不是以月、年第一天起算的,一個月為三十日,一年為三百六十五日。期間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而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有變通的,以實際休假日的次日為期間的最后一天。超過時效規定視為放棄申請鑒定權利。職業病診斷鑒定職業病診斷爭議的提出19職業病診斷鑒定職業病診斷鑒定的申請與受理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委托辦事機構承擔職業診斷鑒定的組織和日常性工作。職業病診斷鑒定辦事機構的職責是:接受當事人申請;組織當事人或者接受當事人委托抽取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專家;管理鑒定檔案;承辦與鑒定有關的事務性工作;承擔衛生行政部門委托的有關鑒定的其他工作。當事人在規定時效內向辦事機構提出鑒定申請,并提供以下資料:職業病診斷鑒定申請書,包括對職業病診斷爭議的書面陳述、申辯;職業病診斷證明書;職業病診斷需提供的所有材料;其他有關資料。職業病診斷鑒定職業病診斷鑒定的申請與受理20職業病診斷鑒定職業病診斷鑒定的申請與受理職業病診斷鑒定辦事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資料之日起10日內完成材料審核,對材料齊全的發給受理通知書;材料不全的,一次性通知當事人補充。職業病診斷鑒定辦事機構應當在受理鑒定之日起60日內組織鑒定。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的產生參加職業病診斷鑒定的專家,由申請鑒定的當事人在職業病診斷鑒定辦事機構的主持下,從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設立的職業病診斷鑒定專家庫中以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當事人也可以委托職業病診斷鑒定辦事機構抽取專家。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組成人數為5人以上單數,鑒定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由鑒定委員會推舉產生。在特殊情況下,職業病診斷鑒定專業機構根據鑒定工作的需要,可以組織在本地區以外的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相關專業的專家參加鑒定或者函件咨詢。職業病診斷鑒定職業病診斷鑒定的申請與受理21職業病診斷鑒定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專家回避原則是職業病診斷鑒定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近親屬的;與職業病診斷鑒定有利害關系的;如參加過診斷的或初次鑒定的人員或本單位人員。與職業病診斷鑒定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鑒定的。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職能鑒定委員會認真審查當事人提供的材料,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對被鑒定人進行醫學檢查,對被鑒定人的工作場所進行現場調查取證。鑒定委員會根據需要可以向原職業病診斷機構、首次鑒定機構調閱有關的診斷、鑒定資料。鑒定委員會根據需要可以向用人單位索取與鑒定有關的資料。用人單位應當如實提供。對被鑒定人進行醫學檢查,對被鑒定人的工作場所進行現場調查取證等工作由職業病診斷鑒定辦事機構安排、組織。職業病診斷鑒定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專家回避原則22職業病診斷鑒定職業病診斷鑒定結論的做出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應當認真審閱有關資料,對診斷機構的資格、診斷醫師資格、診斷程序、診斷結論的科學性等進行審核。在事實清楚、依據、證據充分的基礎上,依照有關規定和職業病診斷標準,運用科學原理和專業知識,進行綜合分析,獨立進行鑒定,做出鑒定結論,并制作鑒定書鑒定結論以鑒定委員會成員的過半數通過。鑒定過程應當如實記載。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可以根據需要邀請其他專家參加職業病診斷鑒定。邀請的專家可以提出技術意見、提供有關資料,但不參與鑒定結論的表決。職業病診斷鑒定職業病診斷鑒定結論的做出23職業病診斷鑒定職業病診斷鑒定結論的做出職業病診斷鑒定過程記錄:鑒定專家的情況;鑒定所用資料的名稱和數目;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鑒定專家的意見;表決的情況;鑒定結論;對鑒定結論的不同意見;鑒定專家簽名;鑒定時間。鑒定結束后,鑒定記錄應當隨同職業病診斷鑒定書一并由職業病診斷鑒定辦事機構存檔。職業病診斷鑒定職業病診斷鑒定結論的做出24職業病診斷鑒定制作職業病診斷鑒定書《職業病診斷鑒定書》內容勞動者、用人單位的基本情況;申請鑒定的理由;鑒定對象的職業接觸史、相關的臨床表現、實驗室檢查結果;綜合分析情況。載錄分析的要點和依據(重點部分,體現公開、公正性);鑒定意見。如果為職業病,應當注明職業病名稱,程度(期別);鑒定專家簽名與鑒定時間。參加鑒定的專家應當在鑒定書上簽字,鑒定書加蓋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印章。職業病診斷鑒定書應當于鑒定結束之日起20日內由職業病診斷鑒定辦事機構發送當事人或領取。職業病診斷鑒定制作職業病診斷鑒定書25職業病診斷的難點四、追溯診斷問題

“追溯診斷”問題處理的建議:1、嚴把診斷受理關;2、做好解釋說明工作;3、對現行法規進行修訂,對診斷時限做出明確規定。在法規規定沒有修訂以前,宜謹慎處理。職業病診斷的難點四、追溯診斷問題26當前職業病診斷鑒定問題分析一、外部問題:勞動合同制度不健全,用工管理混亂,勞動關系不清。二、內部問題:1、職業病診斷機構不嚴格依法依標準開展診斷工作,診斷工作程序不規范。病歷、診斷證明書等法律文書書寫不嚴謹,造成雙方當事人以及當事人與職業病診斷機構對診斷結論的不同理解。2、有的單位害怕承擔責任,回避矛盾,對應當受理的診斷申請不予受理,使一些本應當進入診斷程序的申請者得不到及時診斷,對于勞動者的合理訴求久拖不辦,使矛盾激化。也有不具備職業病診斷資格的單位擅自進行診斷,有極個別單位把職業病診斷作為創收的手段,不惜違反國家職業病診斷鑒定規定,造成了極其不良的后果。當前職業病診斷鑒定問題分析一、外部問題:勞動合同制度不健全,27當前職業病診斷鑒定問題分析3、現行職業病診斷與鑒定規定還不夠完善,如職業病診斷證明書、診斷鑒定書等法律文書還有待進一步規范;有的職業病診斷標準操作性不強,條文表述容易引起歧義,診斷分級不夠科學,界定不夠明確,致使存在不同理解,并成為爭議的焦點和解決問題的難點。4、職業健康監護與職業病診斷鑒定工作脫節,職業健康體檢工作不規范,體檢機構和診斷機構各自的職責應進一步明確,工作機制也有待進一步理順。5、職業病診斷機構的技術能力有待提高。當前職業病診斷鑒定問題分析3、現行職業病診斷與鑒定規定還不夠28當前職業病診斷鑒定問題分析6、信訪問題:數量增加幅度快;重訪比率高;處理難度大;群體性上訪事件突出;反映問題涉及多個層面:⑴法規政策層面:職業病目錄覆蓋不全。⑵專業技術層面:質疑診斷標準;質疑診斷與鑒定人員是否按診斷標準進行診斷與鑒定;質疑鑒定程序;質疑診斷證明的有效性。⑶管理操作層面:無資質的機構和組織進行職業健康體檢;質疑診斷機構的公平和公正性;質疑專業人員的能力與水平。當前職業病診斷鑒定問題分析6、信訪問題:29當前職業病診斷鑒定問題分析⑷在投訴對象方面:對衛生監督部門,主要是工作場所職業危害與健康損害情況認定。質疑診斷結論是焦點和難點目前主要的問題反映在職業病診斷標準存在表述容易引起歧義、界定不夠準確等問題。當前職業病診斷鑒定問題分析⑷在投訴對象方面:對衛生監督部門,30職業健康監護結果的報告與評價

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根據《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和與用人單位簽訂的職業健康檢查委托協議書,應按時向用人單位提交職業健康檢查報告。必要時可根據用人單位的要求進行健康監護評價。健康監護評價是根據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和工作場所監測資料,對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危害程度、防護措施效果等進行綜合評價,并提出改進建議。職業健康檢查報告和評價應遵循法律嚴肅性、科學嚴謹性和客觀公正性。職業健康檢查報告包括總結報告和體檢結果報告:總結報告:受檢單位、應檢人數、受檢人數、檢查時間和地點,發現的疑似職業病、職業禁忌證和其他疾病的人數和匯總名單、處理建議等。體檢結果報告:對每個受檢對象的體檢表,應由主檢醫師審閱后填寫體檢結論并簽名。體檢發現有可疑職業病、職業禁忌證、需要復查者和有其它疾病的勞動者要出具體檢結果報告,包括受檢者姓名、性別、接觸有害因素名稱、檢查異常所見、結論、建議等。職業健康監護結果的報告與評價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根據《職業健康31職業健康監護結果的報告與評價

個體體檢結論:根據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對勞動者個體的健康狀況結論可分為5種:a.目前未見異常--本次職業健康檢查各項檢查指標均在正常范圍內。b.復查--檢查時發現單項或多項異常,需要復查確定者,應明確復查的內容和時間。c.疑似職業病--檢查發現疑似職業病或可能患有職業病,需要提交職業病診斷機構進一步明確診斷者。d.職業禁忌證--檢查發現有職業禁忌證的患者,需寫明具體疾病名稱。e.其他疾病或異常--除目標疾病之外的其他疾病或某些檢查指標的異常。

職業健康監護結果的報告與評價個體體檢結論:根據職業健康檢查32職業健康監護結果的報告與評價

職業健康檢查群體評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國家職業病診斷標準》職業健康監護結果的報告與評價職業健康檢查群體評價依據33謝謝觀看謝謝觀看34職業病知識匯總職業病知識匯總35“什么是職業病”

本法所稱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統稱為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構成法定“職業病”的必備條件:①患病主體必須是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②必須是在從事職業活動過程中產生的;③必須是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職業病危害因素而引起的;④必須是國家公布的職業病分類和目錄所列的職業病。“什么是職業病”36職業病診斷的主要法律依據

職業病診斷與鑒定是一項技術性、政策性很強的工作,直接關系到用人單位、勞動者的切身利益和職業病防治監督執法工作。《職業病防治法》、《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工傷保險條例》《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衛生部24號令)《職業病目錄》《職業病診斷標準》民事法律原則和其他有關規定職業病診斷的主要法律依據職業病診斷與鑒定是一項技術性、政37職業病診斷的主要原則

職業病診斷活動遵循的基本原則:科學的原則;合法的原則;公開的原則;公正的原則;客觀的原則;真實的原則;及時的原則;便民的原則。

職業病診斷的主要原則職業病診斷活動遵循的基本原則:38職業病診斷程序

勞動者可以選擇用人單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職業病診斷機構申請診斷。用人單位所在地:是指工作場所所在地,工作場所已不存在的,則為用人單位工商注冊登記地。本人居住地:勞動者的經常居住地。根據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的通知》第9條規定,“公民離開住所地最后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為經常居住地。”因此,勞動者在打工地居住時間超過一年的,只能在用人單位所在地申請診斷。用人單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如有多家職業病診斷機構的,勞動者有權選擇其中任何一家機構進行職業病診斷。勞動者無行為能力或死亡的,可由其法定繼承人或監護人提起職業病診斷申請。

職業病診斷程序勞動者可以選擇用人單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39職業病診斷程序

職業病診斷申請申請職業病診斷需要下列資料:職業病診斷申請書;健康損害證明;勞動關系證明:是指勞動合同或用人單位證明。勞動關系有爭議的,應當提供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確認勞動關系的證明。勞動者的職業史和既往病史;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資料。

職業病診斷程序職業病診斷申請40職業病診斷程序

職業病診斷資料審核和受理診斷機構應當對當事人所提供的資料進行審核,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發給受理通知書;對資料不齊全的應一次性告知當事人補充有關資料,資料補充完整后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條件的發給不予受理通知書。診斷機構受理申請后,用人單位應當如實提供有關職業衛生和健康監護等資料;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醫療衛生機構等有關機構也應當提供與診斷有關的資料。

職業病診斷程序職業病診斷資料審核和受理41職業病診斷程序

職業病診斷資料審核和受理診斷機構不予受理申請: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勞動關系不明確或者存在爭議、不能提交有效勞動關系證明的;2、沒有明確職業病危害接觸史或者沒有發現與所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相對應的健康損害的;3、其他診斷機構按規定已經做出診斷結論,勞動者沒有新的職業病危害接觸史或者新的健康損害的;4、不屬于本診斷機構診斷范圍的。

職業病診斷程序職業病診斷資料審核和受理42職業病診斷程序

職業病診斷資料審核和受理用人單位在規定時限內不提供或者不如實提供診斷所需資料的,診斷機構應當根據當事人提供的材料,相關人員證明材料,監督管理機構、職業衛生技術機構或其他醫療衛生機構提供的有關材料,對勞動者的健康損害情況、病情變化是否符合相應職業病的臨床表現特點和變化規律進行綜合分析。

職業病診斷程序職業病診斷資料審核和受理43職業病診斷程序

現場調查取證診斷機構根據需要,可以進行必要的現場調查,可以到用人單位調查核實;可以調取當地衛生監督機構監督檢查中制作的現場檢查筆錄、詢問筆錄等監督文書作為診斷依據。

職業病診斷程序現場調查取證44職業病診斷程序

診斷診斷原則:綜合分析原則:職業病診斷應當依據《職業病防治法》和《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有關規定,依據職業病診斷標準,結合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與評價、臨床表現和醫學檢查結果等資料,綜合分析其疾病的特征和發展變化是否符合相應的職業病特征、發生、發展規律和流行病學規律,做出診斷結論。在提供的資料難以確診時,對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醫學檢查、住院觀察或診斷性治療后,再做出診斷。

職業病診斷程序診斷45職業病診斷程序

診斷診斷原則:歸因(責任推定)原則:沒有證據否定勞動者的職業危害接觸史、接觸劑量、職業病危害因素與病人臨床表現之間的必然聯系的,且沒有證據證明非職業因素與病人健康損害的必然關系的,應當診斷為職業病。集體診斷原則:應當組織3名以上單數職業病診斷醫師集體診斷,以多數人意見為準;對難以診斷的,可以有相關專家參與診斷過程,提出鑒別診斷意見,但不能參與診斷結論表決和在診斷書上簽字。(除本診斷機構外聘的職業病診斷醫師)

職業病診斷程序診斷46職業病診斷程序

診斷終止診斷和撤銷診斷結論:

診斷機構在診斷過程中,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終止診斷;已做出診斷結論的,可以撤銷診斷結論和《職業病診斷證明書》。同時,書面通知當事人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1、提供虛假材料的;2、不接受醫學檢查、觀察,或者醫學檢查過程中有弄虛作假行為的;3、對診斷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利誘或脅迫行為的;4、其他影響診斷公正性的行為。

職業病診斷程序診斷47職業病診斷程序《職業病診斷證明書》出具診斷機構應當及時做出診斷結論,并出具職業病診斷證明書。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應當明確勞動者是否患有職業病,對患有職業病的,應當載明所患職業病的名稱、程度(期別)、處理意見,需要復查的應當載明復查時間。職業病診斷證明書還應當載明當事人申請職業病診斷鑒定權利、申請期限和職業病鑒定辦事機構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應當由參加診斷的職業病診斷醫師共同簽署,并經診斷機構審核蓋章。職業病診斷相關表格(樣式).doc職業病診斷程序《職業病診斷證明書》出具48職業病診斷程序

送達

《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應當一式三份,勞動者、用人單位各執一份,診斷機構存檔一份。《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應當在做出診斷之日起20日內發送當事人。明確《職業病診斷證明書》送達方式、送達時間。保留送達憑證。注意:1、要明確告知當事人相關的救濟途徑:職業病診斷首次鑒定、在鑒定的途徑和法定的期限等。2、為利于送達,在申請診斷時要求提供、確認準確的送達地址。拒絕提供的,要有文字記錄,對勞動者以身份證登記或戶籍登記或經常居住地送達;對法人或其他組織以其工商登記或其他依法登記、備案的住所地送達。職業病診斷程序送達49職業病診斷程序職業病報告急性職業病報告:急性職業病均應在24小時內向當地的衛生行政機關、衛生監督機構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或職業病防治機構報告;凡有死亡或同時發生10名以上急性職業中毒以及發生1名職業性炭疽,初診醫療機構應當2小時內報告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衛生監督機構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職業病防治機構。在患者確診后由確診的職業病診斷機構24小時內負責向患者所在地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職業病防治機構網絡直報同時填報《職業中毒和職業病報告卡》。職業病診斷程序職業病報告50職業病診斷程序職業病報告

非急性職業病報告:對確診的非急性職業病患者如塵肺病、慢性職業中毒和其他慢性職業病,職業病診斷機構應在確診后15日內進行網絡直報和填《塵肺病例報告卡》、《職業中毒和職業病報告卡》向患者所在地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職業病防治機構報告。職業病診斷程序職業病報告51職業病診斷程序職業病診斷檔案管理診斷機構應當建立職業病診斷檔案并長期保存,檔案內容應當包括:職業病診斷證明書;職業病診斷過程記錄:包括參加診斷的人員、時間、地點、討論內容及診斷結論;用人單位、勞動者和其他機構提交的有關資料;與診斷有關的其他資料:臨床檢查與實驗室檢驗結果、現場調查筆錄及分析評價報告等。

職業病診斷程序職業病診斷檔案管理52職業病診斷鑒定職業病診斷爭議的提出當事人對職業病診斷有異議的,在接到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可以向做出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鑒定。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的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負責職業病診斷爭議的首次鑒定。當事人對設區的市級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在接到職業病診斷鑒定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原鑒定機構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再鑒定。省級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為最終鑒定。鑒定申請的時效是按日計算,參照民法通則司法解釋198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的期間不是以月、年第一天起算的,一個月為三十日,一年為三百六十五日。期間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而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有變通的,以實際休假日的次日為期間的最后一天。超過時效規定視為放棄申請鑒定權利。職業病診斷鑒定職業病診斷爭議的提出53職業病診斷鑒定職業病診斷鑒定的申請與受理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委托辦事機構承擔職業診斷鑒定的組織和日常性工作。職業病診斷鑒定辦事機構的職責是:接受當事人申請;組織當事人或者接受當事人委托抽取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專家;管理鑒定檔案;承辦與鑒定有關的事務性工作;承擔衛生行政部門委托的有關鑒定的其他工作。當事人在規定時效內向辦事機構提出鑒定申請,并提供以下資料:職業病診斷鑒定申請書,包括對職業病診斷爭議的書面陳述、申辯;職業病診斷證明書;職業病診斷需提供的所有材料;其他有關資料。職業病診斷鑒定職業病診斷鑒定的申請與受理54職業病診斷鑒定職業病診斷鑒定的申請與受理職業病診斷鑒定辦事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資料之日起10日內完成材料審核,對材料齊全的發給受理通知書;材料不全的,一次性通知當事人補充。職業病診斷鑒定辦事機構應當在受理鑒定之日起60日內組織鑒定。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的產生參加職業病診斷鑒定的專家,由申請鑒定的當事人在職業病診斷鑒定辦事機構的主持下,從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設立的職業病診斷鑒定專家庫中以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當事人也可以委托職業病診斷鑒定辦事機構抽取專家。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組成人數為5人以上單數,鑒定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由鑒定委員會推舉產生。在特殊情況下,職業病診斷鑒定專業機構根據鑒定工作的需要,可以組織在本地區以外的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相關專業的專家參加鑒定或者函件咨詢。職業病診斷鑒定職業病診斷鑒定的申請與受理55職業病診斷鑒定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專家回避原則是職業病診斷鑒定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近親屬的;與職業病診斷鑒定有利害關系的;如參加過診斷的或初次鑒定的人員或本單位人員。與職業病診斷鑒定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鑒定的。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職能鑒定委員會認真審查當事人提供的材料,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對被鑒定人進行醫學檢查,對被鑒定人的工作場所進行現場調查取證。鑒定委員會根據需要可以向原職業病診斷機構、首次鑒定機構調閱有關的診斷、鑒定資料。鑒定委員會根據需要可以向用人單位索取與鑒定有關的資料。用人單位應當如實提供。對被鑒定人進行醫學檢查,對被鑒定人的工作場所進行現場調查取證等工作由職業病診斷鑒定辦事機構安排、組織。職業病診斷鑒定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專家回避原則56職業病診斷鑒定職業病診斷鑒定結論的做出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應當認真審閱有關資料,對診斷機構的資格、診斷醫師資格、診斷程序、診斷結論的科學性等進行審核。在事實清楚、依據、證據充分的基礎上,依照有關規定和職業病診斷標準,運用科學原理和專業知識,進行綜合分析,獨立進行鑒定,做出鑒定結論,并制作鑒定書鑒定結論以鑒定委員會成員的過半數通過。鑒定過程應當如實記載。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可以根據需要邀請其他專家參加職業病診斷鑒定。邀請的專家可以提出技術意見、提供有關資料,但不參與鑒定結論的表決。職業病診斷鑒定職業病診斷鑒定結論的做出57職業病診斷鑒定職業病診斷鑒定結論的做出職業病診斷鑒定過程記錄:鑒定專家的情況;鑒定所用資料的名稱和數目;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鑒定專家的意見;表決的情況;鑒定結論;對鑒定結論的不同意見;鑒定專家簽名;鑒定時間。鑒定結束后,鑒定記錄應當隨同職業病診斷鑒定書一并由職業病診斷鑒定辦事機構存檔。職業病診斷鑒定職業病診斷鑒定結論的做出58職業病診斷鑒定制作職業病診斷鑒定書《職業病診斷鑒定書》內容勞動者、用人單位的基本情況;申請鑒定的理由;鑒定對象的職業接觸史、相關的臨床表現、實驗室檢查結果;綜合分析情況。載錄分析的要點和依據(重點部分,體現公開、公正性);鑒定意見。如果為職業病,應當注明職業病名稱,程度(期別);鑒定專家簽名與鑒定時間。參加鑒定的專家應當在鑒定書上簽字,鑒定書加蓋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印章。職業病診斷鑒定書應當于鑒定結束之日起20日內由職業病診斷鑒定辦事機構發送當事人或領取。職業病診斷鑒定制作職業病診斷鑒定書59職業病診斷的難點四、追溯診斷問題

“追溯診斷”問題處理的建議:1、嚴把診斷受理關;2、做好解釋說明工作;3、對現行法規進行修訂,對診斷時限做出明確規定。在法規規定沒有修訂以前,宜謹慎處理。職業病診斷的難點四、追溯診斷問題60當前職業病診斷鑒定問題分析一、外部問題:勞動合同制度不健全,用工管理混亂,勞動關系不清。二、內部問題:1、職業病診斷機構不嚴格依法依標準開展診斷工作,診斷工作程序不規范。病歷、診斷證明書等法律文書書寫不嚴謹,造成雙方當事人以及當事人與職業病診斷機構對診斷結論的不同理解。2、有的單位害怕承擔責任,回避矛盾,對應當受理的診斷申請不予受理,使一些本應當進入診斷程序的申請者得不到及時診斷,對于勞動者的合理訴求久拖不辦,使矛盾激化。也有不具備職業病診斷資格的單位擅自進行診斷,有極個別單位把職業病診斷作為創收的手段,不惜違反國家職業病診斷鑒定規定,造成了極其不良的后果。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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