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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ITH/10/3.GA/CONF.201/決議 Page PAGE 36 ITH/10/3.GA/CONF.201/決議 Page PAGE 353 GAITH/10/3.GA/CONF.201/決議巴黎,2010年6月24日原件:英文/法文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締約國大會第三屆會議法國巴黎,教科文組織總部,第II號會議廳2010年6月22-24日決議第 3.GA 2號決議大會,1審議了ITH/10/3.GA/CONF.201/2號文件, 2憶及其議事規則第3條的規定,3選舉Toshiyuki Kono先生(日本)為大會主席;4選舉 Alida Matkovi女士(克羅地
2、亞)為大會報告員;5選舉克羅地亞、墨西哥、摩納哥、阿拉伯聯合酋長國和津巴布韋為大會副主席。第3.GA 3號決議大會,審議了 ITH/10/3.GA/CONF.201/3號文件;通過本決議所載其第三屆會議(巴黎,教科文組織總部,2010年6月22-24日)的議程。大會第三屆會議議程大會開幕選舉大會第三屆會議主席團通過大會第三屆會議議程政府間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和秘書處的工作報告 實施公約的補充業務指南修訂實施公約的業務指南認定向委員會提供咨詢協助的非政府組織非物質文化遺產基金資金的使用為加強公約秘書處籌集預算外資金教科文組織大會通過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十周年審議各選舉組在委員會席位最高限額的問題 選舉
3、政府間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委員會委員 其它事項屆會閉幕第3.GA 5號決議大會,1.審議了ITH/10/3.GA/CONF.201/5 與 ITH/10/3.GA/CONF.201/6號文件,2.還審議了ITH/10/3.GA/CONF.201/INF.5號文件,該文件總結了委員會工作組的成果并包括一套完整的業務指南建議,其中包括了委員會及其工作組提出的條款,3.憶及其2.GA 5號決議,4.批準經過修訂并附在本決議之后的業務指南;5請委員會落實這些指南并向大會第四屆會議報告實施情況;6還請委員會下屆會議開始思考修訂兩個非物質遺產名錄遴選標準的問題,并就此問題向大會下屆會議提交報告;7.聲明業務
4、指南中提及的關于申報、建議和申請的具體表格不是指指南所附的、2008年6月通過的表格,而是指將由秘書處根據委員會指示所經常性擬定的表格;8.還請總干事用教科文組織六種工作語言出版并散發基本文件卷,收集公約法定機構起草、通過和批準的文本以及公約文本,并請她為該卷作序。執行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的業務指南公約締約國大會第二屆常會通過(法國巴黎,2008年6月16日至19日),第三屆會議修正(法國巴黎,2010年6月22日至24日)段次第I章在國際一級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合作與國際援助1 65I.1列入急需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標準1I.2列入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的標準2I.3最能體現公
5、約原則和目標的計劃、項目和活動的遴選標準3 7I.4申請國際援助的資格和遴選標準8 12I.5多國文件13 16I.6提交文件17 24I.7審查文件25 32I.8特別急需處理的列入急需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申報33 34I.9委員會評估文件35 37I.10遺產從一個名錄轉入另一個名錄 38I.11將遺產從名錄中刪除39 40I.12修改列入遺產的名稱41I.13遴選最能體現公約原則和目標的計劃、項目和活動42 46I.14國際援助47 53I.15時間表程序概覽54 56I.16將宣布為“人類口頭和非物質遺產代表作”的遺產納入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57 65第II章非物質文化遺
6、產基金66 78II.1基金資源使用方針66 67II.2非物質文化遺產基金的增資辦法68 - 78II.2.1 捐助者68 71II.2.2 條件72 75II.2.3 捐助者的惠益76 78第III章參與執行公約79 99III.1社區、群體以及適當時個人、專家、專門知識中心和研究所的參與79 89III.2非政府組織與公約90 99II.2.1 非政府組織在國家一級的參與90II.2.2 經認證的非政府組織的參與91 99第IV章提高人們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認識與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徽標使用100 150IV.1提高人們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認識100 123IV.1.1 總則100 102
7、IV.1.2 地方和國家一級103 117IV.1.3 國際一級118 123IV.2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徽標的使用124 150IV.2.1 定義124 125IV.2.2 使用教科文組織標識和公約徽標分別適用的規則126 128IV.2.3 使用權129IV.2.4 授權130 136IV.2.5 贊助活動使用徽標的標準和條件137 139IV.2.6 商業使用與合同安排140 143IV.2.7 圖形標準144IV.2.8 保護145 150第V章向委員會報告151 169V.1締約國關于公約執行情況的報告151 159V.2締約國關于列入急需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遺產的報告160
8、164V.3接收和處理報告165 167V.4公約非締約國關于納入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名錄遺產的報告168 169第I章在國際一級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合作與國際援助I.1列入急需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標準1.要求申報締約國在申報文件中說明擬議列入急需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遺產符合以下所有標準:U.1該遺產屬于公約第2條定義的非物質文化遺產。U.2a.盡管社區、群體,或適當時有關個人和締約國做出了努力,但該遺產的生存能力仍然受到威脅,因此該遺產急需保護;或者b.該遺產面臨嚴重威脅,若不立即保護,將難以為繼,因此,該遺產特別急需保護。U.3制訂保護措施,使社區、群體,或適當時有關個人能夠
9、繼續演繹和傳承該遺產。U.4在社區、群體,或適當時有關個人盡可能最廣泛的參與下,在其自由事先知情同意下,該遺產得以申報。U.5該遺產已按公約第11條和第12條的規定,列入申報締約國境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清單。U.6在極為緊急的情況下,經與有關締約國正式協商,根據公約第17.3條,將該遺產列入名錄。I.2列入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的標準2.要求申報締約國在申報文件中說明擬議列入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的遺產符合以下所有標準:R.1該遺產屬于公約第2條定義的非物質文化遺產。R.2將該遺產列入名錄,有助于確保擴大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影響,提高對其重要意義的認識,促進對話,從而體現全世界的文化多
10、樣性,并有助于見證人類的創造力。R.3制訂的保護措施對該遺產可起到保護和宣傳作用。R.4在社區、群體,或適當時有關個人盡可能最廣泛的參與下,在其自由事先知情同意下,該遺產得以申報。R.5該遺產已按公約第11條和第12條的規定,列入申報締約國境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清單。I.3最能體現公約原則和目標的計劃、項目和活動的遴選標準3.鼓勵締約國向委員會申報最能體現公約原則和目標的國家、分地區或地區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計劃、項目和活動,供其遴選和宣傳。4.委員會在每屆會議上都可明確呼吁提交具有公約第19條所述的國際合作特色,和/或注重保護工作的特定優先方面的提案。5.在提交委員會遴選和宣傳時,這些計劃、項
11、目和活動既可以是完成的,也可以是進行之中的。6.委員會在遴選和宣傳保護計劃、項目和活動時,應特別關注發展中國家的需要和公平的地域分配原則,同時加強南南合作和北南南合作。7.委員會應從提案中選出最符合以下標準的計劃、項目和活動:P.1該計劃、項目和活動涉及公約第2.3條定義的保護措施。P.2該計劃、項目和活動促進了地區、分地區和/或國際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協調。P.3該計劃、項目和活動體現了公約的原則和目標。P.4該計劃、項目或活動證明有助于促進對相關非物質文化遺產生存能力的保護。P.5在社區、群體,或適當時有關個人的參與下,在其自由事先知情同意下,該計劃、項目或活動正在或已經實施。P.
12、6該計劃、項目或活動視情況可成為分地區、地區或國際保護活動的范例。P.7如果申報締約國、執行機構和社區、群體,或適當時有關個人的計劃、項目或活動被選中,他們就愿意合作傳播最佳做法。P.8該計劃、項目或活動的經驗與其效果評估密切相關。P.9該計劃、項目或活動主要用于滿足發展中國家的特定需要。I.4申請國際援助的資格和遴選標準 8.所有締約國都有資格申請國際援助。提供給締約國用來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國際援助,是對國家保護工作的補充。9.委員會可根據可用資金情況,接收、評估和批準公約第20條和第21條所述任何目的和任何形式的國際援助申請。優先考慮涉及以下方面的國際援助申請:(a) 保護列入急需保護的
13、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遺產;(b) 根據公約第11條和第12條編制清單;(c) 支持在國家、分地區和地區一級開展的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計劃、項目和活動;(d) 籌備性援助。10.委員會評估國際援助申請時,應考慮到公平的地域分配原則,并兼顧發展中國家的特殊需要。委員會還可考慮:(a) 申請是否涉及到雙邊、地區或國際一級的合作;和/或,(b) 援助是否會產生增值效應,是否會刺激其他來源的資金和技術投入。11.如公約第22條(緊急援助)所述,在緊急情況下可給予公約第20條和第21條所述的國際援助。12.委員會將根據以下標準決定是否給予援助:A.1社區、群體和/或相關個人均參與擬訂申請,并盡可能廣泛地參
14、與實施擬議活動及其評估和后續工作。A.2申請援助數額適當。A.3擬議活動構思精妙、切實可行。A.4項目可能產生持久效果。A.5受益締約國在力所能及的范圍內分擔國際援助的活動費用。A.6援助目的在于建設或加強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領域的能力。A.7如有,受益締約國以前應曾根據所適用的各項規章和所有條件開展受資助的活動。I.5多國文件13.如果遺產位于多個締約國境內,則鼓勵有關締約國聯合提交急需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和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的多國申報文件。14.一個或多個締約國經各有關締約國同意,可提議將已列入名錄的遺產以擴展遺產的名義列入。有關締約國應共同提出申報,表明有關擴展遺產達到了急需
15、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第1段和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第2段規定的所有標準。此類申請應依照既定的申報程序,在最后期限之前遞交。如果委員會決定根據新的申報文件將該遺產列入,該項新遺產應取代原有的遺產。如果委員會根據新的申報文件決定不將該遺產列入,原先列入的遺產保持不變。15.委員會鼓勵遞交分地區或地區計劃、項目和活動以及地理上非鄰近地區締約國共同開展的計劃、項目和活動。締約國可單獨或聯合遞交這些提案。16.締約國也可由兩個或數個國家共同向委員會遞交國際援助申請。I.6提交文件17.ICH-01表用于申報急需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ICH-02表用于申報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ICH
16、-03表用于申報最能體現公約原則和目標的計劃、項目和活動。18.締約國可為擬訂急需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申報文件、擬訂最能體現公約原則和目標的計劃、項目和活動的提案申請籌備性援助。19.就籌備性援助而言,ICH-05表用于申請擬訂列入急需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申報文件的籌備性援助,ICH-06表用于申請擬訂供委員會遴選和宣傳的計劃、項目和活動提案的籌備性援助。20.關于國際援助的任何其他申請,不論申請額是多少,均使用ICH-04表申請。21.所有表格均可從 HYPERLINK /culture/ich /culture/ich下載,或向秘書處索取。22.申報文件應僅包括表格所要求的信息。
17、23.申報締約國應動員社區、群體以及適當時有關個人參與申報文件編寫工作。24.締約國在委員會評估之前可隨時撤銷其已經提交的申報文件,而不會損害其按照公約享有的國際援助惠益。I.7審查文件25.審查包括評估申報、提案和國際援助申請是否符合所需標準。26.基于試驗,委員會根據公約第8.3條設立的咨詢機構對列入急需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申報文件、最能體現公約原則和目標的計劃、項目和活動提案以及2.5萬美元以上的國際援助申請進行審查。咨詢機構將向委員會提出建議,供其作出決定。委員會每屆會議應挑選6名獨立專家和6個經認證的非政府組織作為的咨詢機構成員,同時顧及公平地域代表性和各個領域的非物質文化遺產
18、。咨詢機構成員任期不得超過24個月。每年,委員會應改選一半咨詢機構成員。該機制將得到評估,在必要時,由委員會在2012年予以改進。27.關于急需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每次審查都應評估遺產的生存能力以及保護計劃的可行性和充分性。同時,還應評估遺產消失的風險,特別是由于缺乏保護手段,或全球化進程和社會或環境變革進程造成的消失。28.咨詢機構向委員會提交審查報告。該報告包括建議是否將申報的遺產列入急需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是否遴選計劃、項目或活動提案;是否批準國際援助申請。29.委員會根據其議事規則建立的附屬機構完成對列入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的申報文件的審查。30.委員會每年應通過其
19、附屬機構根據現有資源情況和他們的申報審查能力,對列入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的申報項目進行審查。鼓勵締約國在提交列入代表作名錄申報項目時牢記上述因素。31.附屬機構提交委員會的審查報告應包括以下建議:是否將申報的遺產列入代表作名錄,抑或是將申報文件退給申報國以提供更多資料。32.秘書處將向委員會轉交一份所有申報文件、計劃、項目和活動提案及國際援助申請的概覽,包括摘要和審查報告。申報文件和審查報告也將提供給締約國供其查閱。I.8特別急需處理的列入急需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申報33.在特別緊急情況下,按照U.6標準,委員會主席團可能要求有關締約國加速提交列入急需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申
20、報文件。在申報文件提交后,委員會將與有關締約國協商,根據委員會主席團制訂的個案程序,盡快評估申報文件。34.任何遺產所在締約國、任何其他締約國、有關社區或咨詢組織均可提請委員會主席團注意特別緊急的個案。有關締約國應得到及時通知。I.9委員會評估文件35.委員會在評估之后決定:是否將遺產列入急需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是否遴選計劃、項目或活動,以及是否批準2.5萬美元以上的國際援助申請。36.委員會在評估之后決定:是否將遺產列入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或者是否將申報文件退給申報國以提供更多資料。委員會決定退給申報國以提供更多資料的申報遺產,可重新提交委員會審議。37.如果委員會決定某項遺
21、產不應列入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則該遺產在四年之內不得再度向委員會申報列入該名錄。I.10遺產從一個名錄轉入另一個名錄38.一項遺產不可同時列入急需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和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但締約國可申請將一項遺產從一個名錄轉入另一個名錄。此等申請必須證明該遺產符合申請轉入名錄的所有標準,同時申請須按既定程序在申報時限內提交。I.11將遺產從名錄中刪除39.如果委員會在評估保護計劃的執行情況之后,認為某項遺產不再符合列入急需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一項或多項標準,則可將該遺產從該名錄中刪除。40.如果委員會認為某項遺產不再符合列入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的一項或多項
22、標準,則可將該遺產從該名錄中刪除。I.12修改列入遺產的名稱41.一個或多個締約國可申請修改已列入名錄的遺產名稱。此類申請應至遲在委員會屆會三個月前提交。I.13遴選最能體現公約原則和目標的計劃、項目和活動42.委員會應鼓勵研究、記錄、出版和傳播國際合作的良好做法和模式。國際合作包括制訂保護措施,為執行措施創造有利條件。這些措施應是締約國在憑借援助或獨立執行選定計劃、項目和活動過程中形成的。43.委員會應鼓勵各締約國為實施這些計劃、項目和活動創造有利條件。44.委員會除了登記選定的計劃、項目和活動,還應針對采用的措施和方法編制并提供相關信息和經驗(如果有)。45.委員會應鼓勵研究和評估其選定計
23、劃、項目和活動所涉及的保護措施的成效,應促進此種研究與評估方面的國際合作。46.根據從這些和其他保護計劃、項目和活動中吸取的經驗教訓,委員會應提供最佳做法方面的指導,并就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措施提出建議(公約第7(b)條)。I.14國際援助47.可以隨時提交2.5萬美元以下的國際援助申請(籌備性援助申請除外)和不限數額的緊急申請。48.秘書處應評估申請材料是否完整,可要求提供缺失信息,并應就申請的可能評估日期通知提出申請的締約國。49.包括籌備性援助在內的2.5萬美元以下的申請由委員會主席團評估和批準。50.2.5萬美元以上的緊急申請由委員會主席團評估和批準。51.2.5萬美元以上的申請應由委
24、員會咨詢機構根據上述第26段審查,然后由委員會評估和批準。52.秘書處應在做出決定后兩周內將給予援助情況通知提出申請的締約國。秘書處應與提出申請的締約國就援助細節達成協議。53.援助將受到適當監督、報告和評估。I.15時間表程序概覽54.第1階段:籌備和提交當年3月31日 編制列入急需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申報文件和最能體現公約目標的計劃、項目和活動(公約第18條)提案的籌備性援助申請的最后期限。第1年3月31日秘書處必須收到列入急需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和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的申報文件、計劃、項目和活動提案及2.5萬美元以上的國際援助申請的最后期限,該日期之后收到的申報將在下一周
25、期審查。第1年6月30日 秘書處處理申報文件的最后期限,包括登記并確認收訖。如果申報文件不完整,將建議締約國將申報文件補充完整。第1年9月30日締約國向秘書處提交將申報文件補充完整所需缺失材料(如有需要)的最后期限。如果申報材料仍不完整,將返還締約國,其可在今后周期補充完整。55.第2階段:審查第1年12月至第2年5月咨詢機構或附屬機構審查申報文件。第二年4月至6月咨詢機構或附屬機構召開最后審查會議。在委員會屆會前四周秘書處將有關審查報告轉交委員會委員。申報文件和審查報告將在線公布,供締約國查詢。56.第3階段評估第2年11月委員會評估申報、提案和申請,并作出決定。I.16將宣布為“人類口頭和
26、非物質遺產代表作”的遺產納入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57.根據公約第31.1條,在締約國大會通過本業務指南后,委員會應自動將公約生效前宣布為“人類口頭和非物質遺產代表作”的所有遺產納入公約第16條所述的名錄。58.本納入規定適用于境內存在一項或多項宣布為代表作的所有會員國,而不管其是否是公約締約國。至于宣布其代表作納入遺產名錄的非締約國會員國,在其書面同意的條件下,它們僅對其境內的此等遺產享有公約規定的所有權利并承擔所有義務,但不可斷章取義地單獨援引或適用這些權利和義務。59總干事將就通過本業務指南事宜通知所有宣布其境內的代表作納入遺產名錄的非締約國會員國。業務指南要求這些遺產應根據公約第
27、16.2條與將來列入名錄的遺產享有同等地位,同時按照本業務指南預設的方式,在監測、從一個名錄轉入另一名錄以及刪除方面,應受同一法律制度約束。60.通過上述通知,總干事將按照委員會的授權同時邀請非締約國會員國在一年內明確地書面同意按上文第58段和第59段預設的方式接受公約規定的各項權利并承擔各項義務。61.有關非締約國會員國接受權利和義務的書面通知應發給擔任公約保管人的總干事,而發出此等通知就意味著宣布為代表作的有關遺產將接受公約整套法律制度的管轄。62.如果非公約締約國會員國拒絕在一年內書面同意就其境內納入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的遺產接受公約規定的各項權利且拒絕承擔各項義務,委員會應有權
28、將這些遺產從名錄中刪除。63.如果非公約締約國會員國未對通知做出反應,或對其意圖保持沉默,或者在一年內未能明確表示同意,委員會將把其沉默或不反應視為拒絕,然后憑此適用上文第62段的規定,但超出其控制能力的情況使其不能通報其是接受還是拒絕的情況除外。64.如果宣布其代表作納入名錄的遺產既存在于締約國,也存在于非公約締約國會員國,應視為其享有公約規定的整套法律制度的所有利益,只要總干事按照委員會的授權請非締約國會員國同意公約規定的各項義務即可。在非締約國會員國沒有明確表示同意的情況下,委員會有權要求其不得采取任何可能損害宣布為代表作的有關遺產的行為。65.委員會應按照本業務指南預設的方式和格式向大
29、會報告在這方面采取的措施。第II章非物質文化遺產基金II.1基金資源使用方針66.根據財務條例第1.1條,基金資源由一個特別賬戶管理,主要用于提供公約第V章所述的國際援助。67.資金還可用于:補充財務條例第6條所述的準備金;支持公約第7條所述的委員會其他職能,其中包括公約第18條所述的提案;支付委員會發展中締約國代表參加委員會會議的費用,但只適用于非物質文化遺產方面的專家;如果預算允許,根據具體情況,支付作為公約締約國而非委員會成員國的發展中國家代表參加會議的費用,但只適用于非物質文化遺產方面的專家;支付非政府組織和非營利性組織、公營或私營機構以及私人應委員會要求提供咨詢服務的費用;支付應委員
30、會邀請參加會議的公營或私營機構以及私人,特別是社區和群體成員參加會議的費用,以便就具體問題向其咨詢。II.2非物質文化遺產基金的增資辦法II.2.1捐助者68.委員會歡迎向非物質文化遺產基金(“基金”)捐款,以增強委員會履行職能的能力。69.委員會歡迎聯合國及其專門機構和計(規)劃署,尤其是聯合國開發計劃署以及其他國際組織為基金捐款。委員會還鼓勵公約締約國及其他國家向基金提供自愿捐款。委員會也歡迎公營和私營機構及個人向基金捐款。70.委員會鼓勵建立國家、公立和私立基金會或協會以推動實現公約各項目標,并歡迎它們向非物質文化遺產基金捐款。71.委員會呼吁各締約國向教科文組織領導的、為該基金發起的國
31、際籌資運動提供支持。III.2.2條件72.對基金提供捐款不得附帶任何與本公約所追求之目標不相符的政治、經濟或其他條件。73.不接受其活動不符合公約的宗旨和原則、不符合現有的國際人權文書、不順應可持續發展要求或社區、群體和個人之間相互尊重的要求的機構提供的捐款。秘書處可決定是否將具體捐款案例提交委員會審議。74.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基金的自愿捐款按照基金的財務條例、大會制定的基金使用方針以及委員會定期制定的資源使用計劃來管理。以下規定尤其適用于基金的自愿捐款:捐助者不得對委員會如何使用其捐給基金的款項施加直接影響;不向捐助者提供任何個別說明或財務報告;僅通過秘書處與捐助者之間的信件往來達成有關協議
32、。75.可按照附件*中本業務指南所附的信件范本提供自愿捐款。關于提供自愿捐款應遵循程序的信息還可從 HYPERLINK /culture/ich /culture/ich獲取,或向 HYPERLINK mailto:fundich ich致函索取。II.2.3捐助者的惠益76.秘書處每年應向委員會通報向基金提供自愿捐款情況。如果捐助者愿意,委員會應將這些捐款公諸于眾。自愿捐款情況還將在公約網站上公布。77.應按以下規定對捐款人進行確認:締約國的自愿補充捐款:秘書處主要通過公約網站,按字母順序排列,公布向基金提供自愿補充捐款的締約國最新名單。借舉行大會屆會之際,每兩年公布一份印刷文件。其他國家、
33、聯合國及其專門機構和計(規)劃署、其他國際組織和公共機構的捐款:秘書處主要通過公約網站,按字母順序排列,公布向基金提供捐款的非締約國國家、聯合國及其專門機構和計(規)劃署、其他國際組織和公共機構的最新名單。借舉行大會屆會之際,每兩年公布一份印刷文件。私營機構和個人捐款:秘書處主要通過公約網站,根據捐款額從大到小按順序排列,公布向基金提供捐款的私營機構和個人最新名單。借舉行大會屆會之際,每兩年公布一份印刷文件。在繳款之后24個月里,私人捐助者可以通過包括宣傳冊和其他出版物在內的各種媒體形式宣傳與委員會的合作。相關資料應事先經過秘書處審查和批準,不得直接對捐助者的產品或服務進行廣告宣傳。78.鼓勵
34、締約國考慮能否同意私人對基金的捐款有資格享受鼓勵這種自愿捐款的財政機制,如國家法律規定的稅益或其他形式的公共政策手段。第III章參與執行公約III.1社區、群團體以及適當時個人、專家、專門知識中心和研究所的參與79.委員會憶及公約第11(b)條,并本著公約第15條的精神,鼓勵締約國在創造、延續和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社區 、群體及適當時個人以及專家、專門知識中心和研究所之間建立起實用、互補型合作。80.鼓勵締約國建立咨詢機構或協調機制,以促進各社區、群體和適當時個人以及專家、專門知識中心和研究所的參與, 特別是在以下幾個方面: 確定并界定其境內存在的各種非物質文化遺產;擬訂清單;擬訂和執行各項計
35、劃、項目和活動;根據本業務指南第1章有關段落的規定,起草列入名錄的申報文件;如本業務指南上文第38段至第40段所述,將非物質文化遺產從名錄上刪除或轉入另一名錄。81.締約國應采取必要措施,向社區、群體和適當時向個人宣傳其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重要性和價值,宣傳公約的重要性和價值,讓遺產傳承者從該準則性文件中充分受益。82.根據公約第11條至第15條的規定,締約國應采取適當措施,確保社區、群體和適當時個人的能力建設。83.鼓勵各締約國根據本國國情,建立并定期更新根據公約第13(c)條可開展研究的公約所涉領域的專家、專門知識中心、研究所和區域中心名錄。84.對于本業務指南上文第89段所述的公營和私營機構
36、,委員會應動員公約所涉領域的專家、專門知識中心、研究所和區域中心參與,以便就具體問題向他們請教。85.締約國應努力促使社區、群體和適當時個人利用其完成的研究成果,促使人們尊重根據公約第13(d)條享用非物質文化遺產特殊方面的習俗。86.鼓勵締約國在分地區和地區各級共同發展社區、專家、專門知識中心和研究所網絡,以便開發特別針對共同擁有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的聯合方法和跨學科方法。87.鼓勵擁有另一締約國境內非物質文化遺產文獻資料的締約國與前者分享此等資料,而獲得此等資料的其他國家則應將其提供給社區、群體和適當時有關個人以及專家、專門知識中心和研究所。88.鼓勵締約國參加有關區域合作的活動,包括在教
37、科文組織贊助下建立的或即將建立的第II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中心的活動。合作要以盡可能有效的方式進行,本著公約第19條的精神,并有社區、群體和適當時個人以及專家、專門知識中心和研究所參與。89.根據公約第8.4條,委員會在可用資金范圍內可請公營或私營機構(包括專門知識中心和研究所)以及在非物質文化遺產領域確有專長的私人(包括社區、群體和其他專家)參加會議,以保持互動對話,并就具體問題向其咨詢。III.2非政府組織與公約III.2.1非政府組織在國家一級的參與90.按照公約第11(b)條,締約國應動員相關的非政府組織參與執行公約,特別是認定和界定非物質文化遺產以及執行其他適當的保護措施,與參與執行公約
38、的其他行為者合作和協調。III.2.2經認證的非政府組織的參與非政府組織的認證標準91.非政府組織應:在保護(定義見公約第2.3條)一個或多個特定領域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方面,具有業經證明的能力、專業知識和經驗;屬于地方、全國、地區或國際性質(視情況而定)的組織;具有符合公約精神的目標,最好是符合這些目標的章程或規章制度;本著相互尊重的精神,與創造、延續和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社區、群體及適當時個人進行合作;具有業務能力,包括:固定的積極成員,因共同愿望組成了一個團體,追求組織成立時確定的目標;固定場所以及符合國家法律且得到認可的法人資格;在考慮認證時已存續或開展適當活動至少四年。認證方式與認證審查
39、92.委員會要求秘書處接收非政府組織的申請,并就對非政府組織的認證以及與其保持或終止關系問題提出建議。93.委員會根據公約第9條將其建議提交大會作出決定。在接收和審查此種申請時,委員會應根據秘書處提供的信息適當考慮公平地域代表性原則。經認證的非政府組織應遵守適用的國內和國際法律及道德標準。94.認證之后,委員會每四年一次審查咨詢組織的貢獻和承諾以及與委員會的關系,并考慮有關非政府組織的意見。95.只要委員會認為必要,審查時可決定終止關系。如果有必要,可暫時終止與有關組織的關系,直至做出終止關系的決定。咨詢職能96.根據公約第9.1條,經認證的非政府組織應具有向委員會提供咨詢意見的職能,可應委員
40、會的邀請特別向其提供審查報告,作為委員會審查以下方面的依據:列入急需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申報文件;公約第18條所述的計劃、項目和活動;國際援助申請;列入急需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遺產的保護計劃效果。認證程序97.申請認證以便能夠以咨詢者身份向委員會提供咨詢的非政府組織應向秘書處提交以下材料:組織說明,包括其正式全稱;主要目標;詳細地址;成立日期或大致的存續時間;所在國名稱;證明其具備業務能力的文件,包括證明:固定的積極成員,因共同愿望組成了一個團體,追求組織成立時確定的目標;固定場所以及符合國家法律且得到認可的法人資格;在考慮認證時已存續或開展適當活動至少四年。其在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領
41、域的活動;與社區、群體和非物質文化遺產領域的從業人員合作的經驗說明。98.認證申請應采用ICH-09表(可登陸 HYPERLINK /culture/ich /culture/ich獲取或向秘書處索取),并應包含所有要求提供的資料且只包含該資料。秘書處應在委員會常會前至少四個月收到申請。99.秘書處應登記提案,不斷更新經委員會認證的非政府組織名單。第IV章提高人們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認識與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徽標使用IV.1提高人們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認識IV.1.1總則100.為了切實有效地執行公約,締約國應竭力采取一切必要手段,確保社區、群體和有關個人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得到尊重,在地方、國家和
42、國際各級提高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重要性的認識,并確保他們相互欣賞。101.鼓勵所有各方在宣傳特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的重要性時,遵守以下原則:有關非物質文化遺產符合公約第2.1條中的定義;社區、群體以及適當時有關個人表示自由事先知情同意,同意宣傳其非物質文化遺產,并同意最大限度地參與宣傳活動;宣傳活動完全尊重享用這種遺產特定方面的風俗習慣,尤其是隱秘和神圣的風俗習慣; 社區、群體以及適當時有關個人應從宣傳其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活動中受益。102.鼓勵所有各方謹慎從事,確保提高認識行動:不使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有關表現或表達形式脫離其背景或自然環境;不給社區、群體或有關個人打上跟不上當代生活的烙印,也不以任何
43、方式損害其形象;不幫助證明任何形式的政治、社會、種族、宗教、語言或性別歧視是合理的; 不助長盜用或濫用社區、群體或有關個人知識和技能;不導致可能危及有關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過分商業化或不可持續的旅游開發。IV.1.2地方和國家一級103.鼓勵締約國制定并通過以公約規定和本業務指南為基礎的道德守則,確保以適當方式宣傳其各自境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104.締約國應特別通過適用知識產權、隱私權和其他適當形式的法律保護,努力確保在宣傳其非物質文化遺產和從事商業活動時創造、傳承這種遺產的社區、群體和個人的權利得到應有的保護。105.締約國應努力通過一切適當途徑,讓公眾了解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重要性及其面臨的危險,
44、同時讓公眾了解為執行公約開展的活動。為此,鼓勵締約國:支持媒體宣傳運動并通過各種媒體播放有關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節目;支持舉辦有關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專題討論會、講習班、公共論壇和研討會,舉辦展覽、文化節、非物質遺產日和知識競賽;支持個案研究和實地考察,并傳播相關信息;推動制定政策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和從業人員給予公開表彰;推動和支持建立業界協會,并促進各協會之間的信息交流;制定政策確認境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表現形式有助于本國文化多樣性和財富創造;支持制定和執行旨在宣傳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地方政策。106.締約國尤其應努力采取措施,支持委員會根據公約第18條選定的、最能體現公約原則和目標的計劃、項目和活動
45、的推廣和宣傳工作。正規和非正規教育措施107.締約國應通過一切必要手段,努力通過教育和宣傳計劃以及能力建設活動和非正規知識傳播手段,確保非物質文化遺產得到確認、尊重和弘揚(公約第14(a)條)。尤其鼓勵締約國執行具有以下目的的措施和政策:促進非物質文化遺產作為一體化與文化間對話手段的作用,推動包括本國語言在內的多語教育;在根據本地具體情況調整的學校課程中講授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編制書籍、光盤、錄像、文獻、手冊或宣傳冊等適宜的教育和培訓材料;提高教師講授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的能力,并為此編制指南和手冊;(d) 讓家長和家長協會為學校講授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的專題和單元出謀劃策;(e) 讓從業人員和傳
46、承人參與制訂教育計劃,并請他們到學校和教育機構講解其遺產;(f) 讓青年人參與收集和宣傳所在社區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信息;(g) 承認以非正規形式傳播非物質文化遺產內涵的知識和技能的價值;(h) 利用參與性教育方法以及游戲、家教和見習培訓等實用方法,讓人們體驗非物質文化遺產;(i) 設計夏令營、開放日、參觀、攝影和攝像競賽、文化遺產旅游線路,或學校組織的到展現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自然場所和紀念地點旅行等活動;(j) 酌情充分利用信息和傳播技術;(k) 在高等院校講授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促進跨學科的科學、技術和藝術研究活動,并制訂研究方法;(l) 通過宣傳非物質文化遺產對個人和職業發展的重要性,為青年人
47、提供職業指導;(m) 對社區、群體或個人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小型企業的管理培訓。社區中心和協會、博物館、檔案館及其他類似機構108.社區自己創建和管理的社區中心和協會在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播和幫助廣大公眾了解這些遺產對社區的重要性方面發揮了至關重要的作用。為了推動有關非物質文化遺產及其重要性的宣傳,鼓勵:社區將這種中心和協會當作通過非正規手段保護其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文化場所;將這種中心和協會當作傳播傳統知識和技能的場所,從而推動代際對話; 將這種中心和協會作為社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信息中心。109.研究所、專門知識中心、博物館、檔案館、圖書館、文獻中心和類似機構在收集、整理、歸檔和保存非物質文化遺產
48、數據,以及在提供信息和宣傳其重要性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為了增強其宣傳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職能,鼓勵這些實體:動員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從業人員和傳承人參與有關其遺產的展覽、講座、研討會、辯論會和培訓的組織工作;采用并發展參與性辦法,將非物質文化遺產視為不斷演變的鮮活遺產;注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知識和必要技能的不斷創新和傳播,而不是只注重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聯的物體;酌情利用信息和傳播技術,宣傳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意義和價值;讓從業人員和傳承人參與管理,出臺促進地方發展的參與性體系。傳播和媒體110.媒體可以有效地提高人們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重要性的認識。111.鼓勵媒體協助宣傳非物質文化遺產作為促進社會和諧、可
49、持續發展和預防沖突手段的重要性,而不是只注重其美學或娛樂方面。112.鼓勵媒體特別通過制作針對不同目標群體的專門節目和產品,幫助提高廣大公眾對非物質文化遺產表現和表達方式多樣性的認識。113.鼓勵音像媒體制作優質的廣播電視節目和紀錄片,擴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影響力,宣傳其在當代社會的作用。地方廣播網絡和社區電臺可在增進地方語言和文化知識以及傳播良好的遺產保護做法方面發揮重要作用。114.鼓勵媒體利用其現有網絡支持社區的遺產保護工作,或在地方和國家一級舉辦討論論壇,從而推動社區內部的信息共享。115.鼓勵信息技術機構特別通過制作針對青年人的互動節目和游戲,推動信息的相互交流,增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非
50、正規傳播手段。與非物質遺產有關的商業活動116.某些形式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所能產生的商業活動和與非物質文化遺產有關的文化產品和服務貿易,可提高人們對有關遺產重要性的認識,并為其從業人員帶來收益。它們有助于提高傳承和管理相關遺產的社區的生活水平,推動地方經濟發展,促進社會融合。然而,這些活動和貿易不應危及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生存能力,并且應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確保有關社區成為這些活動和貿易的主要受益者。應當特別重視這些活動可能會給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性質和生存能力,尤其是給各種儀式、社會實踐或有關大自然和宇宙的知識領域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造成的影響。117.應特別注意避免商業濫用,應以可持續方式進行旅游管理,尋
51、求商業方、公共管理和文化從業人員利益之間的適當平衡,確保商業使用不會歪曲有關社區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本質和宗旨。IV.1.3國際一級118.委員會每年更新和公布急需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名錄以及最能體現公約原則和目標的計劃、項目和活動登記冊。為了確保在地方、國家和國際各級擴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影響力并提高人們對其重要意義的認識,委員會鼓勵并支持通過正規和非正規途徑,特別是通過以下途徑,最大限度地宣傳上述名錄:學校,包括屬于教科文組織聯系學校網的學校;社區中心、博物館、檔案館、圖書館和類似機構;大學、專門知識中心和研究所;各種形式的媒體,包括教科文組織網站。119.委員會鼓
52、勵制作音像和數字材料,以及關于包括列入各名錄的遺產在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出版物以及地圖、郵票、海報或標簽等其他宣傳材料。120.出版和傳播列入各名錄的遺產信息時,應注意在其背景下闡述遺產,并強調遺產對于有關社區的價值和意義,而不是僅關注其美感和娛樂價值。121.委員會應利用一切途徑,包括本業務指南上文第118段提及的途徑,宣傳最佳做法,幫助執行其認為最能體現公約原則和目標的計劃、項目和活動。122.為了促進最大限度地擴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影響力和提高人們對它的認識,可根據本業務指南第126-150段為此確立的原則和條例使用公約徽標。123.為了協助委員會宣傳非物質文化遺產,教科文組織秘書處應:發
53、揮信息交流中心的作用,負責特別通過維護和更新數據庫、信息管理系統和網站,收集、交流和宣傳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信息;促進社區和群體、民間社會、非政府組織、專門知識中心、研究所和其他具有非物質文化遺產領域相關知識或興趣的機構之間的信息交流;編制針對不同公眾的培訓和宣傳材料,以支持遺產保護和宣傳活動;這種材料應易于在各地復制和翻譯;組織并參加講習班、研討會和國際會議,以提供有關公約的信息;與教科文組織其他準則性文書和計劃秘書處、聯合國其他機構和計(規)劃署以及其他政府間組織協力宣傳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重要性;在國際母語日或世界文化多樣性促進對話和發展日等國際慶祝活動中,宣傳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重要性,并發起旨在
54、宣傳非物質文化遺產和增加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基金自愿捐款的國際運動;將有關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培訓納入教科文組織的獎學金制度和培訓方案中。IV.2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徽標的使用IV.2.1定義124.公約徽標或標識作為正式標記,如下所示:125.公約徽標應與教科文組織的標識同時使用,不得單獨使用,但是兩者的管理各有一套不同的規則,并且其使用授權須遵循其各自的規則。IV.2.2使用教科文組織標識和公約徽標分別適用的規則126.本指南的各項規定僅適用于公約徽標的使用。127.教科文組織的徽標或標識在與公約徽標同時使用時,須遵守教科文組織大會通過的關于使用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名稱、簡稱、標識和因特網域名的指南
55、關于使用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名稱、簡稱、標識和因特網域名的指示的最新版本見大會第三十四屆會議第86號決議(第34 C/86號決議)附件或登陸 HYPERLINK /images/0015/001560/156046e.pdf /images/0015/001560/156046e.pdf查閱。 的規定。128.因此,公約徽標與教科文組織標識關聯使用時,必須遵循本指南(對公約徽標而言)以及關于使用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名稱、簡稱、標識和因特網域名的指南(對教科文組織標識而言)所規定的程序,分別得到各自指南規定的授權。IV.2.3使用權129.只有公約法定機構,即大會、委員會和秘書處有權不經事先授權使用公約
56、徽標,但是必須遵守本指南的各項規定。IV.2.4授權130.授權使用公約徽標,是公約法定機構,即大會和委員會的特權。在本指南規定的具體情況下,法定機構可以下放權力,授權總干事允許其他機構使用上述徽標。授權使用公約徽標的權力不能賦予其他機構。131.大會和委員會以決議和決定形式,主要授權正式伙伴開展的活動、全球或區域頒獎、締約國特別活動使用公約徽標。大會和委員會經有關締約國請求,可授權教科文組織全國委員會或其他正式指定的機構使用該徽標,并處理與在國家一級使用該徽標有關的問題。132.公約法定機構應確保其決議和決定根據本指南對授權條件做出明確規定。133.總干事有權允許在下列情況下使用公約徽標:贊
57、助、合同安排、伙伴關系以及具體的宣傳活動。134.授權使用公約徽標的一切決定應依據以下標準:(i)擬議的活動與公約宗旨和目標相關;(ii)符合公約的各項原則。135.法定機構可要求總干事將具體的授權問題提交其審議,并且/或者向它們提交關于具體使用和/或授權問題,特別是贊助、伙伴關系和商業用途方面的使用和(或)授權問題的定期或不定期報告。136.總干事可決定是否將特定授權問題提交公約法定機構處理。IV.2.5贊助活動使用徽標的標準和條件137.準許贊助以下各類活動時使用該徽標:演出、電影作品及其他音像制品、出版物、各類會議、頒獎及其他國內和國際活動,以及包含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作品。138.申請在贊
58、助活動中使用公約徽標的程序由秘書處根據以下標準和條件確定:(a)標準:影響:可授權那些對保護非物質遺產切實有影響和可以大幅度提升公約影響力的特殊活動使用公約徽標。可靠性:對有關負責人(專業經驗和聲譽、證明信和推薦書、法律和資金擔保書)和有關活動(政治、法律、資金和技術可行性)應取得適當保證。(b)條件:贊助活動如要使用公約徽標,應在計劃活動開始前至少三個月向秘書處提出申請;贊助活動使用公約徽標的申請只能由總干事書面批準。若是國家一級的贊助活動,是否允許其使用公約徽標,必須與活動舉辦地的締約國進行磋商后決定。贊助活動必須適當擴大公約的影響力,尤其是通過使用其徽標來擴大影響力。允許不定期或定期開展
59、的贊助活動使用公約徽標。如是后一種情況,應規定期限,并應定期續延許可權。139.鼓勵社區、群體以及適當時有關個人,按照本業務指南規定的條件,在保護和宣傳其列入急需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或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名錄的文化遺產的活動和特定場合中使用公約徽標。IV.2.6商業使用與合同安排140.秘書處與外部機構之間關于這些機構在商業上使用公約徽標的任何合同安排(例如,在與私營部門或民間社會的伙伴關系框架內、聯合出版或聯合擬訂協議、或與支持公約的專業人員和人士的合同),必須包括一項標準條款,規定使用公約徽標須事先申請并得到書面批準。141.此類合同安排下的授權必須限于指定的活動范圍。142.就本指
60、南而言,凡主要以營利為目的出售帶有公約徽標的物品或勞務,均被視為“商業使用”。凡以商業為目的使用公約徽標,必須得到總干事的明確授權,根據具體的合同安排進行。如果徽標的商業使用與列入名錄的具體遺產直接相關,總干事與有關締約國磋商后方可授權使用。143.在預計要如前段所述營利時,總干事應確保非物質文化遺產基金得到一份合理收入,并且應簽訂項目合同,包括向基金提供收入的安排。給基金的這種捐款應依照非物質文化遺產基金財務條例管理。IV.2.7圖形標準144.公約徽標應依照秘書處確定并在公約網站上公布的有關圖形標準復制,不得更改。IV.2.8保護145.鑒于公約徽標已根據1883年通過并于1967年在斯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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