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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 PAGE 23立法指導思想西周的立法指導思想:明德慎罰戰國時期的立法指導思想:一斷于法、刑無等級、輕罪重罰、法布于眾秦朝的立法指導思想:緣法而治、法令由一統、嚴刑重罰漢朝的立法指導思想:漢武帝之前:黃老學說與約法省刑、漢武帝之后:德主刑輔唐朝的立法指導思想: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立法寬簡、穩定、劃一明朝的立法指導思想:刑亂國用重典、明刑弼教清朝的立法指導思想:詳譯明律,參以國制、尚德緩刑法律形式秦朝的法律形式:律、令、法律答問、封診式和廷行事漢朝的法律形式:律、令、科、比唐朝的法律形式:律、令、格、式、典宋朝的法律形式:律、令、格、式、編敕、編例、條法式類重要知識點贖刑最早出現于夏
2、朝,呂刑中有記載商朝晚期最早確立了嫡長子繼承制鄭國子產“鑄刑書”是中國歷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動李俚法經是我國第一部比較系統的封建成文法典 法經首創封建成文法典總則具法法經首創編纂封建成文法典的先河法經最早規定了對貪污犯罪進行懲處的封建成文法典秦律是我國第一部以“律”命名的封建成文法典曹魏律首次將“八議”入律,又稱魏新律曹魏律首次將類似于近現代封建成文法典總則具律置于律首曹魏政權首創死刑復奏制度晉律首次規定“準五服以治罪”制度,又稱泰始律張杜律晉律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法律儒家化的封建成文法典北魏律首次將“官當”正式入律北魏政權“以格代科”,首次創立“格”這一法律形式北魏政權首創杖刑西魏編纂的大
3、統式是中國歷史上最早的以“式”命名的封建成文法典西魏政權最早下詔廢除宮刑北齊律首次使得篇章體例定型化北齊律首次以“名例律”命名法典總則北齊律首次規定“重罪十條”北齊政權首次以大理寺作為中國古代中央最高審判機關開皇律首次使封建制五刑制度化開皇律首次區分公罪和私罪開皇律首次規定“十惡”科舉制度始創于隋朝永徽律疏(唐律疏儀)是中華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唐律疏儀是到目前為止保存下來的最早、最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唐六典是我國第一部經過系統編纂的封建行政法典大中刑律統類首創“刑統”的法典編纂方式凌遲刑首次出現于五代時期宋刑統是我國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成文法典宋朝首創刺配刑宋朝首創充軍刑宋朝宋慈編纂的洗冤集錄是我國
4、、也是世界上最早的法醫學專著元典章首創附載“五服圖”先例元朝首次明確規定“嫁娶禮書(婚書)”制度元朝首次以刑部作為中國古代的中央主審機關明朝大明律首次使凌遲刑正式入律明朝大明律首創六部分篇的法典編纂方式明朝大明律首創附“六臟圖”先例明朝大明律首創奸黨律明大誥是中國歷史上最為空前普及的法規大明律集解附例是第一部創立律例合編體例的封建成文法典明朝首次以“都察院”作為中央最高監察機關名稱大清律集解附例是清朝入關后第一部成文法典大清律例是我國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康熙會典是清朝入關后第一不封建行政法典欽定憲法大綱是我國歷史上第一部憲法文件十九信條是我國第一部憲法草案、第二部憲法文件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
5、綱是中國資產階級共和國的第一個憲法性文件中華民國臨時約法是中國近代第一部全面的資產階級憲法文件大清現行刑律是我國近代史上第一部專門意義的刑法典大清新刑律是我國近代史上第一部具有近代意義的專門刑法典大清民律草案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民法典大清刑事民事訴訟法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訴訟法欽定大清商律是我國歷史上第一部商法改訂大清現行商律草案是清末修律過程中制定的最完備的商法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資產階級共和國的憲法性文件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規定采取三權分立政府組織原則的憲法性文件臨時約法是我國第一部全面的資產階級民主共和國性質的憲法性文件中華民國憲法(賄選憲法)是我
6、國第一部正式頒行的憲法中華民國民法是我國第一部正式頒行的民法典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是第一部由勞動人民制定的,確保人民民主制度的根本大法井岡山土地法是革命根據地政權頒布的第一部土地法中國土地法大綱是革命根據地時期制定的最為完備的土地法規管制刑最早出現于解放戰爭時期婚姻家庭與繼承制度西周時期的婚姻與繼承制度婚姻原則:西周時期的婚姻遵循三條基本原則:一夫一妻制、同性不婚、父母之名,媒妁之言。六禮:“六禮”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條件。內容:(1)納采,男家請媒人向女家送禮品提親;(2)問名,男家在女家答應議婚后,請媒人問女方的生年月日時辰,并卜于祖廟以定吉兇;(3)納吉,男家卜得兇吉通知女家,決定訂婚;
7、(4)納征,男家送聘禮給女家;(5)請期,男家擇定吉日為婚期,商請女家擇定婚期;(6)親迎,男子赴女家迎女方,舉行結婚儀式。“六禮”之中,最基本的是“納彩”和“納征”。七出、三不去:“七出”、“三不去”是關于婚姻解除的制度,是夫權專制的典型放映。“七出”又稱“七去”,是指女子若有“不順父母、無子、淫、妒、有惡疾、多言、盜竊”七種行為之一,丈夫或公婆即可休棄之。“三不去”,是指若有“有所取無所歸、與更三年喪、前貧賤后富貴”三種情形之一,丈夫不得休棄妻子。嫡長子繼承制度:宗法制嚴格確定嫡長子的繼承權,這是西周宗法制度的一項基本原則。商朝晚期,嫡長子繼承制度牢牢地確立下來。西周時期繼續奉行嫡長子繼承
8、制度,一直沿用到明朝。唐朝的婚姻家庭制度婚姻的成立:第一,確認了尊長對卑幼的主婚權。規定“諸嫁娶違律,祖父母、父母為主婚者,獨坐主婚。”第二,婚書、聘禮為婚姻成立的必要條件。第三,對婚姻締結的限制。規定同姓不婚,嚴禁與逃亡女子為婚,監臨官不得娶監臨之女為妾,良賤之間不得為婚。婚姻的解除:唐律規定以“七出”、“三不去”和“義絕”為解除要件。義絕是唐律中強調離婚的條件。唐朝還有“和離”的規定,和離是雙方志愿離婚,法律不予懲處。家庭關系:唐律注重維護封建家長的統治地位和支配權力。繼承制度:實行諸子均分制。在宗?繼承上實行嫡長子繼承制;在財產繼承上,實行代位繼承和遺囑優先于法定法定繼承使用的原則。出嫁
9、女不享有繼承權,但戶絕財產可由在室女繼承未婚兄弟財產的一半。宋朝的財產繼承制度:1、財產繼承實行諸子均分制;2、在室女享有男子財產繼承權的一半;3、遺腹子和親生子享有同樣的財產繼承權;4、規定了絕戶財產的繼承辦法:立繼(夫亡妻在,立遺子從妻)和命繼(夫妻雙亡,立遺子從其尊長親屬)。繼子和戶絕之女都享有繼承權,但分額分配是不同。元朝的婚姻制度:1、元朝在中國歷史上首次明確規定,建立婚姻關系必須訂立婚書(又稱“嫁娶禮書”);2、元朝開始對媒妁進行規范化管理。只有經過基層官員等保舉推薦,并由官府登記在冊,才能充任媒妁;3、嚴禁寡婦帶產改嫁。明朝婚姻家庭制度的變化:家長的權利進一步明確和擴大,包括教令
10、權和主婚權。教令權包括懲戒權和送戒權。刑罰制度一、夏商西周的刑罰1.奴隸制五刑:墨、劓、剕、宮、大辟。墨刑又稱黥刑,是指在犯罪人面上或額上刺字,在染上墨;劓刑,即割去受刑人的鼻子;剕刑,也作刖刑或臏刑,砍手為剕,砍足為刖,去掉膝蓋為臏;宮刑,是破壞受刑人生殖器官的殘酷刑罰;大辟是死刑的總稱。奴隸制五刑始于夏朝,發達于西周,影響及于秦漢、三國兩晉南北朝。2.贖刑:呂刑中記載了贖刑,該刑罰最早起源于夏朝。二、秦朝的刑罰1.死刑:戮、腰斬、車裂、梟首、棄市、夷三族、具五刑、定殺等2.肉刑3.徒刑:(1)城旦舂,是徒刑中最重的刑罰。男子為城旦,罰役修筑長城或者戍邊;女子為舂刑,罰為舂米。(2)鬼薪白粲
11、。男子為鬼薪,罰給神廟砍柴;女子為白粲,罰給宗廟擇米。(3)隸臣妾。男子為隸臣,女子為隸妾,指罰為官府服役。(4)司寇。僅適用于男子,指罰為守備。4.貲刑:貲刑類似于罰金刑5.恥辱刑(1) 髡刑,剃去犯人的刑罰。(2)耐刑,剃去犯人胡須的刑罰。(3)完刑三、漢文帝和漢景帝的刑制改革漢文帝時期進行的刑制改革就是對以往的奴隸制五刑制度的改革,這次改革揭開了從肉刑到勞役刑過渡的序幕。其主要內容是:改(黥刑)為髡鉗城旦舂;改劓刑為笞三百;改剕刑中的斬左趾為笞五百,斬右趾改為棄市。這次改革有不可估量的積極意義,為最終廢除肉刑奠定了基礎。但是此次改革也有弊端,主要表現為三點:(1)斬右趾改為棄市,實際上是
12、由輕改重。(2)宮刑未改。(3)笞數過多,往往有犯人在行刑過程中被打死。漢景帝在文帝改制的基礎上又進行了笞刑改革。包括:(1)減少笞數,將笞五百于笞三百分別降為笞三百與笞二百,后又再度減為笞二百與一百。(2)明確規定了笞杖的材料、質量、長度、寬厚度等規格,而且嚴格限定了笞打的部位與行刑的程序,進一步減輕了法定的笞刑數。文、景帝的刑制改革,是奴隸制五刑向封建制五刑轉變的標志,在中國封建法制史上具有劃時代的意義。四、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封建制五刑的形成1.限制族刑,逐步縮小緣坐范圍。2.規定絞、斬等死刑制度。3.北魏創立了流刑,作為死刑的寬待刑,填補了死刑和徒刑之間的空白。北魏時期又對五刑制度加以改
13、革,增加了鞭刑和杖刑,形成了死、流、徒、杖、鞭五種刑罰。4.西魏和北齊政權下詔廢宮刑,宮刑退出歷史舞臺。5.北齊將流刑分為五等,為后世三等流刑的出現打下了基礎。自此,封建五刑制度初步形成。五、隋唐的五刑制度1.五刑制度的正式確立:隋朝把五刑定型為笞、杖、徒、流、死五種刑罰,封建制五刑正式確立。2.五刑制度的歷史沿革:夏商周時期,奴隸制五刑(墨、劓、剕、宮、大辟)已經相當完備,到了漢朝,奴隸制五刑開始變化,即通過漢武帝和漢景帝的刑制改革,使得奴隸制五刑中的墨刑演變為髡鉗城旦舂(屬于勞役刑,勞役刑相當于徒刑);劓刑改為笞三百(漢景帝又改為笞二百);斬左趾改為笞二百(漢景帝又改為笞一百);斬右趾改為
14、棄市(死刑)。到了南北朝時期,宮刑也開始發生變化,西魏、北齊詔令廢止宮刑,宮刑退出歷史舞臺。可見,在奴隸制五刑向封建制五刑轉變的過程中,經歷了由肉刑、死刑向笞(鞭)刑、徒刑和死刑轉變的過程。宮刑的廢除,使得在徒刑和死刑之間缺少中間刑,流刑作為徒刑和死刑的中間刑在南北朝出現。北魏時期又對五刑制度加以改革,增加了鞭刑和杖刑,形成了死、流、徒、杖、鞭五種刑罰。隋文帝開皇年間,制頒了開皇律,開皇律在南北朝五刑的基礎上,以笞刑代替鞭刑,把刑罰定型為笞、杖、徒、流、死五刑,封建制五刑自此正式確立。3.五刑的量刑標準:笞刑、杖刑和徒刑分為五等,在處刑加一等時,不在本刑種內相加,而是升格加等;流刑分為三等,唐
15、太宗在三等流刑之外增設了加役流加役流,以寬待死刑。死刑分為絞、斬兩等,斬重于絞。在流刑和死刑中,如果在處刑加一等時,在本刑種內相加。六、宋朝的刑罰1.折杖法五刑的變化。宋朝創立的折杖法作為重刑的代用刑,即把笞刑、杖刑折為臀杖;徒刑折為脊杖,杖后釋放;流刑折為脊杖,并于本地配役一年;加役流折為脊杖,就地配役三年。折杖法的實行,使得流刑免于遠徒,徒刑免于監禁,笞杖刑減少了笞杖數,從而緩和了社會矛盾。但是也有弊端,即良民偶有冒犯,也受以笞杖,而愚頑之徒,雖然一時傷痛,但終無羞愧。不是所有的刑種都以折杖法代替,對于賊盜等嚴重的犯罪,則不能折杖,所以封建制五刑不是在宋朝取消了,只不過在某些領域里發生了一
16、定的變化。2.刺配刑及其歷史沿革。刺配刑始于宋朝。宋朝初設此刑的目的,原為寬待死刑之意,但是后來成了濫刑之刑,即復活了肉刑,影響惡劣,被后人譏為“六刑”,此刑罰開了封建后期各朝復活肉刑的先河。元朝在刺配刑的基礎上,增加了刺臂刑和刺項刑,明朝和清朝仍然沿用刺配刑。刺配刑的出現完全是封建專制注意惡性發展的結果。清末變法修律,頒布了大清現行刑律,刺配刑才退出歷史舞臺。3.凌遲刑及其歷史變革。凌遲刑最早出現在五代時期,但那時還屬于法外刑。北宋仁宗時期在法定絞、斬死刑外,增施凌遲刑。至南宋時凌遲刑適用范圍越來越廣,寧宗頒布的慶元條法事類中,凌遲刑被定為法定刑,與絞、斬刑并用。不過,凌遲刑雖在宋朝成為法定
17、刑,但不曾規定在宋刑統中;而明朝將凌遲刑正式載入了大明律。凌遲刑在明朝的正式入律使這一最野蠻、最慘無人道的刑罰制度化。到了清朝,適用凌遲刑的罪名由明朝的13條增加至22條。凌遲刑適用范圍的擴大,表明封疆專制主義的惡性發展,清末刑制改革,沈家本奉命頒布大清現行刑律,正式廢除可凌遲刑,凌遲刑至此退出歷史舞臺。七、元朝刑罰制度的變化1.以七為尾數的十一等笞杖刑。元世祖對宋朝原有的刑罰體系中的折杖法進行了改革。根據“天饒他一下,地饒他一下,我饒他一下”的蒙古習慣,指令各個減三,遂把宋朝的折杖法演變成以七為尾數的從七到一百零七的十一等笞杖刑。2.肉刑復活。元朝保留的蒙古習慣中有刺臂刑和刺項刑。按照元朝法
18、律,一般犯盜竊罪,除了本罪外,“初犯刺左臂,再犯刺右臂,三犯刺項刑”;強盜初犯即可適用此項刑。八、明朝的刑罰制度1.充軍刑。充軍刑始創于宋朝,到了明朝被廣泛運用,該刑罰是死刑之下,流刑之上的重刑。明初為充實衛所的兵員,將死刑減等的囚犯發遣充軍,后來成為常刑。2.廷杖制度。廷杖是指由皇帝下令,司禮監監刑,錦衣衛施刑,在朝堂上杖責大臣的制度。該制度是杖刑的濫用,影響惡劣。九、清朝的刑罰清朝典型的刑罰有“發遣刑”。發遣刑類似于充軍刑,但重于充軍刑,是僅次于死刑的重刑。十、清末確立的刑罰1.大清現行刑律將主體刑罰確定為死刑(絞、斬)、遣刑、流刑、徒刑和罰金五種。大清現行刑律廢除了凌遲刑、梟首刑和刺字刑
19、,改笞杖刑為罰金和苦役。2.大清新刑律規定刑罰分為主刑和從刑兩種;主刑包括死刑(僅絞刑一種)、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和罰金,從刑包括剝奪公權和沒收兩種,廢除了斬刑、遣刑和流刑,采取了緩刑、假釋等制度和術語。十一、南京國民政府規定的主體刑1935年1月由南京國民政府公布的中華民國刑法把刑罰分為主刑、從刑,主刑分為死刑、無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從刑分為?奪公權和沒收,另有保安處分。 刑罰原則一、西周時期的刑罰原則1.老幼犯罪減免刑罰原則。“三赦之法”:一曰幼弱,二曰老?,三曰蠢愚。西周時期80歲、90歲以上的老人及7歲以下的年幼者犯罪都可減免刑罰。這一原則是西周時期“明德慎罰”思想以及“親親”、“尊
20、尊”的禮的原則在刑法中的具體體現。2.區分故意與過失、慣犯與偶犯原則。“三?之法”:對“過失”、“弗知”和“遺忘”三種犯罪情形可以寬?原諒。過失被稱為“?”,故意被稱為“非?”。慣犯被稱為“惟終”,偶犯被稱為“非終”3.罪疑從輕,罪疑從赦原則。疑難案件采取從輕處斷或加以赦免的辦法,即所謂“五刑之疑有赦,五罰之疑有赦”。這也是“明德慎罰”在定罪量刑上的體現。4.寬嚴適中原則5.因地因時制宜原則。西周確立了“刑新國用輕典;刑平國用中典;刑亂國用重典”的刑事立法原則,并進一步表達為“輕重諸罰有權”、“刑罰世輕世重”的刑事政策,即全國結合犯罪的主觀情況進行權衡量刑,不可一味地從輕或從重。6.上下比罪原
21、則。“罪無正律,則上下而比附其罪”相當于類推原則。7.同罪異罰原則二、秦朝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則1.刑事責任年齡,以身高確定2.區分故意與過失,把故意稱為“端”或“端為”,過失稱為“不端”3.盜竊按臟值定罪的原則4.共同犯罪和集團犯罪加重處罰的原則5.累犯加重原則6.教唆犯罪加重處罰的原則7.自首減刑的原則。秦律稱自首為“自告”8.誣告反坐原則三、漢朝的刑罰適用原則1.上請原則2.親親得相首匿原則。親親得相首匿原則,是指親屬之間可以相互首謀隱匿犯罪行為,不予告發和作證,而且對于此可以不負刑事責任的制度。此原則的理論基礎是孔子的“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也”的思想。四、三國兩晉南北朝的刑罰適用原
22、則1.準五服以治罪。西晉泰始律以儒家思想為指導,確立了“準五服以治罪”的定罪原則。根據服喪期限的長短和喪服質地的粗細,服制分為斬衰、齊衰、大功、小功、?麻五等。“準五服以治罪”,即對于親屬間的相互犯罪,根據五種喪服所表示的遠近親疏關系來定罪量刑。服制越近,對以尊犯卑者的處罰越輕,對以卑犯尊者的處罰越重;制服越遠,則與此相反。2.官當制度。“官當”是指封建社會允許官吏以官爵折抵徒罪的一種特權制度,正式規定于北魏律和陳律中。“官當”制度的形成,表明封建特權法的進一步發展。3.八議入律。“八議”入律是封建特權制度正式法律化表現之一,該制度源于周禮的“八辟”之法。“八議”是指封建官僚中八種人犯罪后,需
23、“議其所犯”,對他們所犯罪行實行減免刑罰的制度,這體現了封建法律特權思想。“八議”包括議親(皇親國戚)、議賢(有封建德行和影響的人)、議能(有大才能的人)、議功(有大功勛的人)、議貴(貴族官僚)、議勤(為封建國家勤勞服務的人)和議賓(前朝皇帝宗親)。曹魏時期,“八議”正式入律,以后遂成為封建法律的重要內容。“八議”制度一直沿用至清朝,清末沈家本頒布大清新刑律,該制度才被廢除。4.“重罪十條”。“重罪十條”首次規定于北齊律,是指危害地主階級根本利益的十種重大犯罪的總稱,把它作為嚴厲打擊的對象,并強調“犯此十者,不在八議論贖之限”。“重罪十條”具體是指:反逆(造反的行為)、大逆(毀壞皇帝宗廟、山陵
24、和宮殿的行為)、叛(叛變的行為)、降(投降敵國的行為)、惡逆(毆打、謀殺尊親屬的行為)、不道(兇殘殺人的行為)、不敬(盜用皇帝器物及對皇帝不之尊重的行為)、不孝(不伺奉父母、不按禮制服喪的行為)、不義(殺本府長官和授業老師的行為)、內亂(親屬間的亂倫行為)。五、唐朝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則1.區分公罪與私罪。公罪處刑從輕,私罪處刑從重。2.關于共同犯罪與合并論罪。唐律把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稱為“共犯罪”。對共犯罪區分首犯和從犯,即“以造意為首,隨從者減一等”,所謂“造意”是指“倡首先言”的行為。在家庭共同犯罪中,以家長為首犯;在職官共同犯罪中,以長官為首犯。首犯從重處刑,從犯減輕刑罰。唐律規定凡一人構
25、成兩個以上犯罪,實行“以重者論”的原則。也就是采用重罪吸收輕罪,刑不累加的原則。3.自首原則。“諸犯罪未發而自首者,原其罪”即“自首”者不追究其刑事責任,但要求贓物要如數償還。對于自首不盡或不實者,則按“不實”或“不盡”之罪處刑。同時規定謀反等重罪,以及諸如傷害、強奸、損壞官文書、官印等后果無法挽回的犯罪,都不能適用“自首原罪”原則。4.類推原則。“諸斷罪而無正條,其應出罪者,則舉重以明輕;其應入罪者,則舉輕以明重”。對法無明文規定的犯罪,凡應減輕處罰的,則列舉重罰處刑的規定,比照從輕處斷。凡應加重處刑的犯罪,則列舉輕罰處刑的規定,比照從重處罰。5.刑事責任年齡和老幼廢疾者減刑原則。(1)70
26、歲以上,15歲以下,以及廢疾者犯流罪以下,適用贖刑;(2)80歲以上,10歲以下,以及篤疾者,犯反逆、殺人罪應處死刑的上請;盜竊及傷人者,適用贖刑;其余犯罪皆不論;(3)90歲以下,7歲以上,雖犯死罪,不加刑。6.累犯加重原則。凡是前后三次犯罪斷絕后,仍然繼續犯罪的,不是以其中一個重罪處刑,而是處上一種刑罰。7.數罪并罰和合并論罪原則。一人犯兩人以上罪的,按照其中最重的一種罪處刑。8.特權原則。官僚貴族享有的特權包括議、減、請、贖、官當等。9.化外人處罰原則。同一國籍的外國僑民在中國的犯罪,按其本國法律處斷,實行屬人主義原則;不同國籍僑民在中國的犯罪,則按照唐律處刑,實行屬地主義原則。10.“
27、同居相為隱”原則:指同財共居者以及一定范圍內親屬有罪,相互之間可以容隱而不負刑事或者減輕刑事責任的原則六、元朝的刑罰適用原則元朝在定罪量刑方面實行蒙漢異法,在法律上把居民分為蒙古人、色目人、漢人、南人,在刑罰的適用上實行同罪異法。七、明朝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則明律在定罪量刑方面的特點是“輕其所輕,重其所重”。1.在加重處罰的方面,大大加重危害專制統治罪、侵犯皇權罪、侵害財產權利罪和官吏貪污受賄罪的處刑;2.在減輕處罰的方面,明律對一些觸犯禮教、典禮、戶婚、田土、錢債之類的罪行,比唐律處刑有所減輕。八、革命根據地的刑罰適用原則1.抗日民主政權時期的刑罰原則:(1)鎮壓與寬大相結合原則,區分首要與脅從
28、,懲辦主要適用于首要分子,寬大主要用于脅從分子。(2)貫徹保障民主原則,不放過一個奸細,不錯辦、不冤枉一個好人。(3)反對威嚇報復,實行感化教育原則。2.解放區人民民主政權的刑罰原則:首惡者必辦,脅從者不問,立功者受獎。各個時期的主要罪名一、西周時期的主要罪名“五過”是司法官瀆職犯罪的罪名。1.“惟官”指畏權勢而枉法;2.“惟反”指因私怨報復而枉法;3.“惟內”指為親屬裙帶而徇私;4.“惟貨”指因貪贓受賄而枉法;5.“惟來”指受私人請托而枉法。二、漢朝的主要罪名1.侵犯皇帝人身、權力及尊嚴方面的罪名:矯制矯詔罪、廢格詔令罪、大不敬罪、闌入闌出罪、祝?巫?罪等。2.危害專制集權與封建政權方面的犯
29、罪:(1)“左官”罪。漢朝尚右,在中央為官為右官,在諸侯國為官者為左官。該罪是指凡是官吏違反法令私自到諸侯國任官者,構成“左官”罪。設立此罪名的目的是為了防止官吏與諸侯王串通對抗朝廷。(2)“阿黨附益”罪。是指凡是諸侯官吏與諸侯王結成死黨,構成“阿黨”;官吏與諸侯王交好,圖謀不軌者,構成“附益”。設立此罪名的目的是為了打擊結黨營私,加強中央集權。(3)“出界”罪。是指凡是諸侯王擅自越出自己的封地疆界者,構成“出界”。設立此罪地目的是為了防止諸侯王越界串通。(4)“?金”罪。是指在諸侯王參與祭祀宗廟時,如果所供奉地黃金和美酒以次充好或者成色不合格地,構成“?金”罪。設立此罪地目的中央通過種種借口
30、來剝奪諸侯王位,以加強中央集權。3.官吏瀆職方面的罪名:“沈命”罪、“見知故縱”罪4.侵犯生命和財產安全方面的罪名:殺傷罪、盜竊罪三、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的罪名北齊首創的“重罪十條”指的是:反逆、大逆、叛、降、惡逆、不道、不敬、不孝、不義、內亂。凡犯有“重罪十條”之一者,不在“八議”、上請、贖免之列,一律予以嚴懲。隋朝的開皇律對“重罪十條”略加增刪修改,創立“十惡”,為后世各代封建法典所繼承。“重罪十條”的出現是法律儒家化的表現之一。四、唐朝的主要罪名1.“十惡”。開皇律在北齊“重罪十條”的基礎上,正式形成了“十惡”制度。具體內容是:(1)謀反,即圖謀反對皇帝,推翻封建君王政權的犯罪;(2)謀大
31、逆,即圖謀毀壞宗廟、陵寢以及宮?的犯罪;(3)謀叛,即圖謀背叛朝廷,投奔外國的犯罪;(4)惡逆,即毆打或謀殺祖父母、父母、伯叔父母等尊長的犯罪;(5)不道,即殺一家非死罪者三人以上和肢解人的犯罪;(6)大不敬,即盜竊神御之物,盜竊、偽造御寶,指斥乘輿,無人臣之禮等犯罪;(7)不孝,即告發或者咒罵祖父母、父母,祖父母、父母在世而別籍異財;(8)不睦,即謀殺以及賣?麻以上親,毆打或者告發丈夫以及大功以上尊長的犯罪;(9)不義,即殺本屬府主、刺史、縣令、現授業師等犯罪;(10)內亂,即奸小功以上親,或者奸父、祖妾的犯罪。2.“六臟”罪。唐律中把受財枉法、受財不枉法、受所監臨財物、強盜、竊盜和坐臟六種
32、犯罪稱為“六臟”罪。凡犯“六臟”罪者,處刑較重。3.保辜制度。所謂保辜制度,就是要求違法犯罪行為人,在法定的期限內積極救助被害人,在保證被害人不出現更為嚴重的社會后果的同時,違法犯罪行為人也可以承擔比較輕的犯罪責任。4.七殺罪。所謂“七殺”,是指唐律以行為人的主觀動機為根據,將殺人罪分為謀殺、劫殺、故殺、斗殺、戲殺、誤殺、和過失殺七種殺人的行為。這表明唐律已經注意行為人的主觀心理動機對量刑產生的影響,區分了故意和過失、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于自信的過失。五、明朝的主要罪名明朝典型的罪名就是首創“奸黨”罪。凡官吏有結黨營私、紊亂朝綱等行為的,一律以“奸黨”罪處死。“奸黨”罪的出現,體現了明朝專制主義
33、的惡性膨脹。南京國民政府時期的典型罪名南京國民政府時期典型的罪名是內亂罪。革命根據地的主要罪名1.工農民主政權時期的主要罪名是戰爭罪和浪費罪2.抗日民主政權的主要罪名有:漢奸罪、盜匪罪、破壞邊區罪、破壞堅壁財物罪3.解放區人民民主政權的主要罪名是反革命罪和戰爭罪各個時期主要的刑事立法活動一、宋朝的重法地法宋朝的“盜賊”問題相當嚴重,因此統治者決定重典治盜賊,特頒布了一系列的刑事特別法。宋仁宗時期創立了窩藏重法,嚴懲盜賊的窩藏犯。宋英宗另外制定了重法,強化對盜賊的打擊力度。宋神宗還頒布了盜賊重法,進一步擴大可重法的適用地區,它是窩藏重法的補充和惡性發展。這種嚴密而殘酷的法律,加劇了宋朝的政治危機
34、。二、清朝維護滿族特權的法律清朝法律體現滿族特權內容包括:1.確保滿族貴族在政權中的優越地位。2.保護旗人的司法特權。3.保護旗人旗產。三、清末對刑律的修訂1.清末修律的指導思想。清末修律在立法指導思想上,始終貫徹著仿效外國資本主義的法律形式,固守中國封建法制傳統的方針。一方面清政府迫于激變的時局,不得不改弦更張,參酌各國法律進行變法修律,同時又固守中國封建制度的內容,維護倫理綱常,這是清政府變法修律的基本宗旨。清末修律表現出了封建專制主義傳統與西方資本主義法學最新成果的奇怪混合,使得保守落后的封建內容與先進的近現代法律形式同時顯現在新的法律法規之中。清末修律是清朝統治者為維護其搖搖欲墜的反動
35、統治,在保持君主專制的前提下進行的,因此既不能反映人民群眾的要求和愿望,也沒有真正的民主形式。2.修訂法律館。清政府為了變法修律,設立了主持修律的專門機構:修訂法律館,并任命沈家本、伍廷芳為修訂法律大臣。3.大清現行刑律。大清現行刑律是清政府1910年頒行的一部過渡性法典,其變化主要有:(1)該律名為刑律;(2)取消了大清律例中按吏、戶、禮、兵、刑、工六部名稱而分的六律總目,將法典各條按其性質分隸三十門;(3)廢除了一些殘酷的刑罰手段,如刪除了凌遲、梟首、戮尸、刺字等刑罰和緣坐制度,改笞、杖刑為罰金、苦役,并停止刑訊。將主體刑罰確定為死刑(斬、絞)、遣刑、流刑、徒刑、罰金等五等;(4)增加了一
36、些新罪名,如妨害國交罪、妨害選舉罪等;(5)對純屬民事性質的條款不再判刑。4.大清新刑律。大清新刑律并未正式實施,但它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近代意義上的專門刑法典。大清新刑律的內容主要有:(1)大清新刑律分總則和分則兩部分,拋棄了以往舊律“諸法合體”的編纂形式,成為一步純粹的專門刑法典;(2)確立了新的刑罰制度,規定刑罰分為主刑合從刑兩種。主刑包括死刑(僅絞刑一種)、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和罰金;從刑包括剝奪公權和沒收財產兩種;(3)采用了一些近代西方資產階級的刑法原則和近代刑法學的通用術語,取消了“八議”,采取了緩刑、假釋等制度和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術語。從單純技術角度和形式上看,大清
37、新刑律屬于近現代意義上的新式刑法典,但它對于傳統舊律并沒有作實質性的修改,特別是附錄暫行章程依然存在于法典之中,依然保持著舊律維護專制制度和封建倫理的傳統。5.禮法之爭(1)“法理派”和“禮教派”。在沈家本修訂法律的過程中,引發可“禮教派”和“法理派”的論爭。所謂“禮法之爭”,是指以張之洞、勞乃宣為代表的“禮教派”和以沈家本為代表的“法理派”之間兩種不同立法指導思想的交鋒,這場爭論體現了在皇權專制之下保守派和革新派之間的認識差異。(2)爭論的焦點。法理派和禮教派爭論的焦點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1.關于“干名犯義”條款的存廢問題。“干名犯義”是指子孫控告父母的行為,在古代法制中屬于“十惡”罪之
38、一。法理派主張廢除該條,“禮教派”主張保留;2.關于“留存養親”制度。“留存養親”是對于獨子斗毆判處死刑時,是否可以處死。“法理派”主張廢除;“禮教派”認為這是發揮孝道的重要方式,主張保留;3.關于“無夫奸”和“親屬相奸”的問題。“法理派”認為“無夫奸”的處刑過重;“禮教派”認為這些行為嚴重違反禮教,應當適用重刑;4.關于“子孫違反教令”問題。“法理派”認為該行為應以教育為主;“禮教派”認為應當處刑;5.關于卑親屬是否可以對尊親屬進行正當防衛的問題。“法理派”主張適用;“禮教派”主張不適用。(3)爭論的結果暫行章程。爭論的結果是“法理派”予以妥協和退讓,即無夫奸、干名犯義、子孫違反教令、對尊親屬不適用正當防衛等內容寫入大清新刑律的附則中,被稱為暫行章程。(4)禮法之爭的意義及說明的問題。禮法之爭的焦點在于修訂法律是全盤肯定封建倫理綱常,還是較多地吸收西方法律原則和內容,對舊律進行大幅度地改造。雙方最后爭論的焦點集中于“無夫奸”和“子孫違反教令”是否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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