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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順德區龍江鎮新華西村華西股份合作經濟社章程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適應農村經濟和社會的發展,完善本社組織管理,規范集體經濟收益分配,保障集體和股東的合法權益,依據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規定、廣東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章程。第二條 本社的全稱: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龍江鎮華西股份合作經濟社。本社名稱的縮寫:佛山市順德區龍江鎮華西股份合作經濟社。本社地址:順德區龍江鎮新華西村華連路18號。第三條 本社在鎮黨委、村黨組織的領導下,自覺接受鎮政府、村委會的指導、監督和服務。第四條 本社自覺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政策,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
2、監督;依法享有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實行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按股分紅。第五條 本社履行下列職責:(一)經營管理屬于本社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資產;(二)經營管理依法確定由本社使用的國家所有的資源性資產及其他資產;(三)管理各級政府撥給的補助資金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捐贈的資產和資金;(四)辦理集體土地承包、流轉及其他集體資產經營管理事項;(五)為家庭承包經營提供服務;(六)為本社股東提供公共設施和公共服務;(七)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第二章 資產產權及配置第六條 本社所有的資產包括:(土地幾魚塘的出租收入)(一)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土地
3、和森林、山嶺、草地、荒地、灘涂、水域等自然資源;(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所有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設備、庫存物品等資產;(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于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水利、交通、福利等公益事業的資產;(四)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投資興辦或者購買、兼并的企業的資產,以及與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合資、合作所形成的資產中占有的份額、股權;(五)農村集體資產的經營收益,以及屬于集體所得部分的土地補償費和生態補償費;(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接受政府撥款、補貼補助和減免稅費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資助、捐贈等形成的資產;(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擁有的現金、存款、有價證券、債權以及所產生的利息、衍生收入等資產;
4、(八)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擁有的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專有技術等無形資產;(九)屬于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行使使用權、享有收益權的資產;(十)依法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所有的其他資產。第七條 本社的資產按集體股占20%、個人股占80%的比例進行配置。集體股部分的資產經營收益或處置收益,原則上用于本社的公共管理、公益服務以及發展壯大集體經濟的開支;個人股部分的資產經營收益或處置收益,全部用于個人的量化分配。具體的股份分紅、資產量化、收益分配方案按上級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三章 股東及股份流轉第八條 股東資格界定遵循“依據法律、尊重歷史、照顧現實、實事求是”的原則。股份合作社股東設
5、村居股東和社會股東兩種類型。村居股東按所持股份享有相應的資產產權和收益分配權,同時享有本社的表決權、選舉權與被選舉權。凡2001年9月30日24時止在冊的農業人口已一次性獲配置本社股權,承認本社章程并承擔相應義務的,均為本社村居股東。放棄中國國籍的村居股東,自放棄中國國籍之日起自動轉為社會股東。社會股東按所持股份享有相應的資產產權和收益分配權,但不享有本社的表決權、選舉權與被選舉權。第九條 股東的股份可以通過繼承、轉讓及贈與等方式進行流轉,但根據本村實際情況,暫時不辦理股份流轉,股份不能質押。第十條 股東死亡后,可領取股份社人壽金,人壽金發放十六至六十五周歲補貼叁仟貳佰元,六十六周歲以上補貼叁
6、仟柒佰元,公安機關鑒定為自殺、群斗違法死亡者,不補貼。死亡股東的股份的處置應在股東死亡之日起3個月內辦理完畢。股份的繼承,要根據被繼承人訂立的遺囑、遺贈扶養協議或法定的繼承順序進行繼承,如無訂立遺囑、遺贈扶養協議和法定繼承人的,則被繼承人的股份劃歸本社集體所有。如果對被繼承人的股份分紅有爭議的,該股份分紅涉及的各項資產處置分配和收益分配由股份社無息暫時代管,待被解決爭議后,再決定股份分紅歸屬。第十一條 本村滿60周歲以上有股份分紅的老年人視股份社收入情況每人每月發放生果金,具體發放金額由股東代表表決。第十二條 本社向所有股東發放股東證,作為股東享有本社股權的憑證。第四章 股東權利與義務第十三條
7、 股東享有下列權利:(一)年滿18周歲的村居股東依法依本章程享有選舉和當選本社股東代表、理事會和財務監督小組成員的權利;(二)按照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本章程規定行使表決權;(三)依法監督集體資產經營管理活動,提出意見和建議,按規定查閱財務會計報告、理事會、財務監督小組或者股東大會、股東代表會議的會議記錄等;(四)依照本章程按股份享受分紅、集體資產處置分配和優先配股的權利;(五)享有本社集體土地和其他資產的承包經營權;(六)對本社公開競投的項目,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權;(七)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第十四條 股東履行下列義務:(一)遵守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本章程規定,
8、執行股東大會、股東代表會議和理事會的決定;(二)維護本社的合法權益;(三)依法開展生產經營并履行合同;(四)按所持股份份額為限承擔經營風險;(五)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第五章 組織機構及其職責第十五條 本社設股東大會、股東代表會議、理事會、財務監督小組。第十六條 股東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股東大會由年滿18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全體村居股東組成。凡涉及股東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必須提交股東大會討論決定。第十七條 股東大會行使下列職責:(一)制定、修改股份社章程;(二)決定土地承包方案(含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方案)、集體資產產權量化折股及股權配置方案;(三)決定
9、集體土地征收征用補償費等費用的分配方案;(四)決定股份社的合并、分立、解散;(五)選舉、罷免理事會和財務監督小組成員;(六)決定重大的集體資產產權變更;(七)決定較大數額的舉債或者擔保;(八)其他應當由股東大會決定的事項。第十八條 股東大會應當由本社具有選舉權的村居股東的半數以上參加,或者由本社2/3以上的股東戶的代表參加,所作決定經到會人員的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對征地留用地處置方案及其收益分配方案、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方案的表決,須經股東大會2/3以上股東或股東代表會議2/3以上股東代表表決通過,相關流轉方案及表決結果應當公示7日。股東大會實行“一人一票制”或“一戶一票制”的表決方式。
10、第十九條 股東大會由理事會召集,一般每年不少于一次。經1/10以上有選舉權的村居股東提議,可以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第二十條 股東代表會議由年滿18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63名股東代表組成,股東代表以各自然村村居股東人數合理分配代表名額的方式選舉產生,任期5年,可連選連任。各自然村民小組股東代表的名額分配如下:(一)西華坊小組股東代表5名;(二)大林小組股東代表4名;(三)保良小組股東代表4名;(四)良槎小組股東代表4名;(五)西河小組股東代表4名;(六)蓮塘小組股東代表4名;(七)連李小組股東代表4名;(八)李家莊小組股東代表4名;(九)穗北小組股東代表4名;(十)鳳塘小組股東代表5名;(
11、十一)華樓小組股東代表5名;(十二)大街小組股東代表4名;(十三)馮學基小組股東代表3名;(十四)梅基小組股東代表5名;(十五)陳基小組股東代表4名;第二十一條 股東代表會議行使下列職責:(一)決定年度財務收支預決算方案以及計劃外較大的財務開支;(二)決定集體資產經營目標、經營方式和經營方案;(三)決定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四)決定經濟項目投資、公益項目投資;(五)決定年度集體資產收益分配方案以及預留公益金、公積金;(六)選舉、罷免理事會和財務監督小組成員;(七)決定理事會和財務監督小組成員的報酬方案;(八)股東大會授權決定的事項;(九)其他重要經營管理事項。第二十二條 股東代表會議由本社2
12、/3以上的股東代表參加,所作決定經到會代表2/3以上通過。股東代表會議表決通過的事項應當公示5日;涉及建設用地使用權(含征地留用地)的流轉及其收益分配方案,應當公示15日。公示期內,1/10以上有選舉權的村居股東提出異議的,必須提交股東大會重新表決;無提出異議或提出異議人數不足1/10以上的,決議生效。股東代表會議實行“一人一票制”的表決方式,不得委托投票。不是股東代表的村“兩委”成員、理事會成員、財務監督小組成員,可以主持、列席股東代表會議,但不得參與具體事項的投票表決。第二十三條 股東代表會議由理事會召集,一般每季召開一次,全年不少于兩次。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召開臨時股東代表
13、會議:(一)1/3以上股東代表提議;(二)財務監督小組提議;(三)理事會認為有必要的。理事會無正當理由不主持召開臨時股東代表會議的,財務監督小組可以經本村黨組織同意,負責主持召開臨時股東代表會議。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由3人組成,設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1名。理事會成員由股東代表會議以等額方式選舉產生,并選出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理事會任期為5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成員年齡一般在18周歲以上、60周歲以下,具有一定的文化知識且政治素質好,有相應的資產經營管理能力。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責:(一)組織召開股東大會、股東代表會議并報告工作,執行股東大會、股東代表會議決議;(二)擬定集體資產經營目
14、標、經營方式和經營方案,提交股東代表會議審議;(三)擬定年度財務收支預算以及計劃外較大的財務開支、年度集體資產收益分配方案以及預留公益金、公積金或虧損彌補方案等,提交股東代表會議審議;(四)擬定土地承包(含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集體資產產權量化折股及股權配置、集體土地征收征用補償費等費用分配、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及收益分配、重大的集體資產產權變更、較大數額的舉債或擔保、經濟項目投資、公益項目投資、物業租賃、建設工程項目招標等的方案,按本社章程規定提交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會議審議,并根據會議決定組織實施;(五)擬定本社章程制定、修改草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六)擬定股份社合并、分立、解散草案,提
15、交股東大會審議;(七)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規范管理集體資產,落實財務收支制度,保障集體財產安全;(八)受理、答復、處置財務監督小組成員或股東代表提出的有關質詢和建議;(九)履行股東大會、股東代表會議賦予的其他職責。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會議實行每周例會制度,會議由理事長主持,應有2/3以上成員參加。理事會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和“實名制”,不得委托投票,所作決定應經理事會全體成員過半數以上通過。理事會會議討論的事項,贊成票與反對票相同的,理事長在聽取各人意見后有權作出最終處理決定。理事會實行會議記錄制度,由專人負責記錄會議情況,有關記錄應完整準確,并由與會者簽名確認,存檔備查。理事會的決策
16、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本章程規定,或違反股東大會、股東代表會議決定,致使本社集體受到重大經濟損失的,由贊成決策的成員承擔相應責任。第二十八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責:(一)召集并主持理事會會議;(二)組織實施股東大會、股東代表會議和理事會的決定,并檢查執行落實情況;(三)代表理事會定期向股東大會、股東代表會議報告工作;(四)代表本社簽訂協議、合同;(五)本章程規定或者理事會決定的其他職責。第二十九條 理事長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職責,或因特殊情況不能履行職責的,經村“兩委”會同意,由副理事長負責代履職責;沒有副理事長的,指定一名理事代履職責。有關代履理事長職責的情況,在本社股東代表會議進行通告,在
17、本社公布欄張榜公告,并報鎮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三十條 因理事會成員缺額,導致理事會不能正常履行職責的,可由1/10以上有選舉權的村居股東或者1/3以上的股東代表聯名,向村“兩委”會提出申請,由村黨組織負責組織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會議重新補選缺額成員;或由鎮(街道)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指導村“兩委”會組織召開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會議,重新補選缺額成員。補選的缺額成員,其任職時間至該屆理事會任期結束。第三十一條 財務監督小組由3人組成,設組長1名,組員2名。財務監督小組成員由新一屆股東代表會議選舉產生,其任期與理事會相同,可連選連任。財務監督小組成員年齡一般在18周歲以上、65周歲以下,奉公守法、公道
18、正派、熱心公益,有一定財務知識和參政議政能力。第三十二條 財務監督小組行使下列職責:(一)制定監督規程,對理事會執行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會議的決議以及集體資產管理規章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二)檢查監督集體資產的經營管理、財務管理、執行公開制度等情況;(三)列席理事會會議,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四)向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會議提出監督工作報告和建議;(五)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鎮人民政府報告理事會及其成員的違法行為;(六)按本社章程規定提議召開臨時股東代表會議,提出罷免動議;(七)接受股東的委托,查閱本社的財務檔案資料并就股東提出的事項進行答復;(八)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和本社章程規定的其他職
19、責。第三十三條 財務監督小組會議由財務監督小組長主持,應有2/3以上成員參加;會議表決時實行“一人一票制”和“實名制”,不得委托投票,所作決定應經財務監督小組全體成員過半數以上通過。財務監督小組實行會議記錄制度,會議記錄應當完整準確,并由與會者簽名確認,存檔備查。第三十四條 財務監督小組應每月5號前(如遇節假日,可順延)召開會議,對本社上月的財務收支情況進行審查,并填寫民主理財報告書,由各成員親筆簽名予以確認。對本社的財務收支情況有疑問的,應即時現場提出,由理事會成員或財務人員負責解釋說明。第三十五條 財務監督小組必須依照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本社章程規定行使職責,不得超越職責權限干預決策機
20、構、執行機構行使職責。第三十六條 財務監督小組長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職責,或因特殊情況不能履行職責,可以書面委托或指定財務監督小組其他成員代為履行職責;沒有書面委托或指定的,經村“兩委”會同意,由副組長負責代履職責;沒有副組長的,指定一名組員代履職責。有關代履財務監督小組組長職責的情況,在本社股東代表會議進行通告,在本社公布欄張榜公告,并報鎮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三十七條 理事會、財務監督小組成員及其他經營管理人員,應遵守下列準則:(一)遵守本社章程,奉公守法,辦事公道,盡職盡責,維護本社及股東的合法權益;(二)依法保守本社商業秘密;(三)不侵占、挪用本社及股東的資產;(四)不擅自將本社的資金借
21、給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五)不擅自將本社的資產為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提供債務擔保;(六)不將本社的資金以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七)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本社章程規定的應當遵守的其他準則。第三十八條 股東大會、股東代表會議和理事會的決議決定違反了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本社章程規定,侵害了股東合法權益的,股東有權依法向所在鎮政府或以上有關部門舉報。任何人不得阻擾和打擊報復。理事會、財務監督小組的履職行為不符合股東大會或者股東代表會議決定的,作出該決定的股東大會、股東代表會議有權予以糾正或者否決。第六章 換屆選舉第三十九條 本社的換屆選舉工作,按照鎮政府的統一部署,在鎮、村黨組織的直接領
22、導下,規范有序地推進。第四十條 實施換屆選舉前,成立換屆選舉工作組,由9人組成,負責組織開展換屆選舉工作。選舉工作組成員由村“兩委”會議討論確定,其職責至上一屆和新一屆理事會工作交接完畢止。第四十一條 換屆選舉工作組應根據區、鎮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印發的有關換屆選舉工作指導意見或實施細則,結合實際,制定本社的換屆選舉工作實施方案。第四十二條 換屆選舉工作實施方案經村“兩委”會議審議,提交股東代表會議表決通過后,并報鎮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四十三條 村黨組織可以向股東代表會議差額1人推薦理事會、財務監督小組成員候選人建議名單。年滿18周歲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村居股東自愿報名的;或者獲20名
23、或以上具有選舉權的村居股東聯名推薦,且本人愿意的,可參選理事會或財務監督小組成員候選人。第四十四條 根據本社的換屆選舉工作實施方案,按程序投票選舉新一屆股東代表、理事會和財務監督小組成員。投票情況、選舉結果及報告,統一由換屆選舉工作組負責張榜公布,并報鎮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四十五條 股東代表應具備下列條件:(一)屬本社的村居股東;(二)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本社章程,公道正派,熱心公益;(三)有一定文化水平和議事、決策能力;(四)能密切聯系群眾,在股東中有一定威信。(五)無拖欠村委會、資產辦及股份社相關的各項款項。(六)無違反計劃生育及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政策。理事會成員候選人應符合以下
24、條件: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熱心公益,有文化、有威信、能經營、會管理、真心實意為群眾辦事,年齡一般不超過55周歲。財務監督小組成員候選人應符合以下條件: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熱心公益、有責任心,且具備一定財會知識和文化素養、有一定參政議政能力,年齡一般不超過60周歲。第四十六條 新一屆理事會產生后,換屆選舉工作組在10日內負責召集和主持召開上一屆和新一屆理事會工作交接會議。工作交接完畢后,換屆選舉工作組自行解散。第四十七條 理事會成員與財務監督小組成員不得交叉任職;理事會成員之間、財務監督小組成員之間實行回避制度;理事會成員的近親屬、本社財會人員及其近親屬不得擔任財務監督小組成
25、員。具體按照區、鎮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印發的有關指導意見或實施細則執行。第四十八條 如因特殊情況,本社未能如期推進換屆選舉工作的,可延遲換屆,但需向所在鎮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情況。延遲換屆的時間一般不超過6個月(180天)。延遲換屆期間,理事會、財務監督小組、股東代表可繼續按各自職責開展工作,履行職務,至本社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會、財務監督小組、股東代表止。第四十九條 延遲換屆期滿,仍未能順利推進換屆選舉工作,且現屆理事會或股東代表會議無法正常開展工作,履行職責的,可在鎮政府的指導下,經村“兩委”會同意,由村黨組織負責主持推進換屆選舉工作。如因本社急需正常運作,村“兩委”會可依照程序確定一名人員,暫
26、時代為履行理事長的職責,直至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會成員為止。 第七章 罷免、辭職、職務自行終止與補選第五十條 理事會和財務監督小組成員在任期內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鎮人民政府可以提出罷免建議:(一)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不適合繼續擔任理事會和財務監督小組成員的;(二)失職瀆職造成本社集體利益重大損失的;(三)連續兩個月以上無正當理由不參與理事會或財務監督小組工作的。第五十一條 本社有選舉權的村居股東的1/5以上或者1/3以上的股東戶的代表聯名,可以要求罷免不稱職的理事會、財務監督小組成員;理事會應當在收到罷免議案60天內召開股東代表會議進行表決。理事會逾期不召開的,財務監督小組可以代為召開
27、。理事會和財務監督小組均不召開的,可由村黨組織召集和主持召開。第五十二條 理事會、財務監督小組成員在任期內因身體健康狀況或個人能力等原因,可以書面提出辭職申請,提交股東代表會議討論決定。股東代表在任期內因身體健康狀況或個人能力等原因,可以書面向理事會提出辭去代表身份的申請。理事會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日內將有關情況張榜公布。第五十三條 理事會、財務監督小組成員任期內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其職務自行終止,并由理事會將有關情況張榜公布:(一)死亡的;(二)轉讓或贈與其所持的全部股權;(三)被判管制及以上刑罰的;(四)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超計劃生育的。第五十四條 理事會、財務監督小組成員因被罷免、辭職或
28、職務自行終止而出現缺額,導致理事會或財務監督小組不能正常履行職責的,可由1/10以上有選舉權的村居股東或者1/3以上的股東代表聯名,向村“兩委”會提出申請,由村黨組織負責組織會議重新補選缺額成員;或由鎮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指導村“兩委”會組織召開會議,重新補選缺額成員。補選的缺額成員,其任職時間至該屆理事會或財務監督小組的任期結束。第八章 資產經營和管理第五十五條 理事會應以效益為中心,以促進集體資產規范管理、保值增值為目標,加強對本社集體資產的經營管理。第五十六條 理事會可以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以及本社章程規定的有關職權和程序,采取獨資經營、股份合作、租賃、拍賣、轉讓、置換、兼并等
29、辦法,進行資產的經營活動。第五十七條 本社所有的集體資產交易(流轉)應當遵循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按照區、鎮印發的相關交易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統一通過順德區農村集體資產公開交易管理平臺進行。本社所有的集體資產實行承包、租賃經營的,應當依法采取公開招標、公開競投、公開協商等方式確定經營者;并應當依法依規簽訂協議、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按照協議、合同的約定自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第五十八條 未經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會議討論并表決通過,不得將集體資產出讓或出租給任何單位和個人。嚴禁為其他單位、組織和個人提供經濟擔保。本社有權拒絕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平調、挪用、侵占、截留本社的資產。第五十九
30、條 理事會及相關工作人員不按區、鎮關于農村集體資產公開交易管理辦法和本社章程規定經營管理集體資產,并給本社集體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由作出決定和操作的理事會成員及相關工作人員依法承擔經濟賠償責任。第六十條 本社以集體資產投資或者參股企業經營,投資數額較大的(達到5萬元以上的),應當進行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可以委托具備法定資質的第三方進行。 第六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集體資產價值進行評估: (一)數額較大的資產實行參股、聯營、股份合作、合資、合作經營的; (二)數額較大的資產進行拍賣、轉讓、置換等產權變更的; (三)數額較大的資產抵押及其他擔保的; (四)涉及本社的合并、分立、改制、改
31、組及本社設立或者占有份額的企業兼并、分立、破產清算的;(五)其他依法需要進行資產價值評估的。第六十二條 理事會應當就本社集體資產價值評估事項制定方案,經村“兩委”會研究同意,提交股東大會或者股東代表會議表決決定,并委托具備法定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結果向本社全體股東張榜公布,并報鎮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六十三條 本社建立集體資產登記備案制度,依照區、鎮有關農村集體資產公開交易管理的要求,做好各類資產的登記造冊和歸檔工作,完善集體資產電子臺賬,并實行動態管理。原則上,每年12月份對固定資產進行一次清查盤點。第九章 財務管理和收益分配第六十四條 本社實行獨立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執行財政部
32、村合作經濟組織財務制度、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遵照和貫徹上級主管部門制定的有關財務管理規定,建立健全財務預決算、開支審批、收益分配、財務公開等管理制度。依照區、鎮的有關規定,本社的財務委托第三方代理核算。本社設出納1名、報賬員1名,主要負責本社的日常現金收支及報賬事宜。代理財務核算的機構必須使用順德區農村財務網上監控系統以及全區統一的會計科目體系進行財務核算。第六十五條 本社在銀行開立基本賬戶,辦理現金收付和日常轉賬等結算業務,并按區、鎮關于現金管理相關制度和農村財務網上監控系統的相關規定執行。本社500元以下的財務開支為小額開支,由理事長和相關分管理事簽名審批;500元至50000元的開支
33、為大額開支(不包括工程建設項目投資),由理事會集體討論同意,并經村委會的主要領導審核同意后方可開支;超過50000元的開支(不包括工程建設項目投資),原則上要納入年初預算開支計劃,并經股東代表會議表決通過后方可開支。第六十六條 本社每月的財務收支單據必須經財務監督小組審核,并由財務監督小組填寫民主理財報告書,連同每月的財務收支情況張榜公布。第六十七條 本社實行財務公開制度,按照廣東省農村集體財務公開制度及區、鎮有關要求進行財務公開,在方便群眾閱覽的地方設置公開欄和意見箱。第六十八條 原則上,本社每月20日前公布上月的財務收支情況,主要包括下列內容:(一)財務收支計劃;(二)資產負債情況(包括應
34、收、應付明細);(三)各項收支明細(包括管理人員報酬);(四)土地征收征用補償費分配及使用情況;(五)公益捐贈情況;(六)建房用地審批;(七)固定資產投資情況;(八)集體投資建設項目開支情況;(九)農業承包款收繳情況;(十)物業(廠房、商鋪、市場等)出租情況;(十一)年度收益分配情況;(十二)1/10以上村居股東或1/3以上股東代表要求公開的其他財務事項。第六十九條 股東對公布賬目的真實性、合法性、合理性存有疑問的,可要求財務監督小組或理事會作出合理的解釋;經解釋后仍有懷疑,要求查閱相關賬目的,可由 10名或以上股東聯名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并委托財務監督小組就有關賬目進行查閱,或提請鎮農業行
35、政主管部門進行查閱審核。查閱審核結果應張榜公布。第七十條 本社集體投資建設的工程項目,按照區、鎮的相關招標管理規定執行:工程造價達到500萬元以上的項目,必須到區建設工程交易中心交易;工程造價達到15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項目,由鎮統一組織招標投標;工程造價5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項目,本社可自行組織招標,并報鎮招投標領導小組備案。本社自行組織招標的項目,由理事會提出招標方案,經新華西村兩委、村務監督小組、股份社財務監督小組表決同意后,由理事會以公告形式向社會公布,并按規定時間開標。開標會應有競投者、理事會成員、財務監督小組成員以及部分股東代表參加,競投結果當場宣布,并應及時張榜公布,公
36、布時間不少于7天。第七十一條 理事會、財務監督小組成員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員的報酬,由理事會根據鎮的有關規定提出具體方案,提交兩委擴大會議討論決定。第七十二條 本社實行集體資產和財務年度審計制度和理事會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制度。審計工作依照鎮的統一組織和部署有序推進。審計結果必須及時張榜公布,并報鎮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本社理事會任期屆滿,實行換屆選舉前應當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理事長屆中離任的,離任前應當參照有關要求進行審計。第七十三條 審計主要包括下列內容:(一)財務管理及各項制度執行情況;(二)年度收支的預決算情況;(三)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合理性;(四)資產、負債、損益、分配情況;(五)集體
37、投資建設工程項目的招投標情況;(六)土地征收征用補償費的管理、使用、分配情況;(七)政府撥付和接受捐贈物資的管理和使用情況;(八)會計資料(報表、憑證、賬冊、合同、會議記錄等)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九)其他需要審計的事項。第七十四條 本社實行預決算管理制度,根據集體經濟發展狀況和日常事務運作經費情況,按照“量入為出、增收節支”的原則,制定年度財務預算方案。第七十五條 本社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經股東代表會議表決通過后執行,報鎮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由財務監督小組負責監督實施。在執行過程中,如需對已表決通過的預算方案進行調整時,由理事會提出調整要求和作出合理解釋;并就調整內容提交股東代表會議
38、重新表決,報鎮(街道)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七十六條 本社實行按股分紅、量入為出、保障公平的分配原則,正確處理國家、集體與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本社按當年盈余收益的5%提取公積公益金,用于發展生產、轉增資本、彌補虧損,或者用于集體福利等公益設施建設。年度收益分配方案由理事會擬定,提交股東代表會議表決通過后執行。第七十七條 本社按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要求設立會計檔案專用室,實行統一管理,專人負責。建立健全會計檔案立卷、歸檔、保管、查閱和銷毀等制度。第七十八條 股份分紅扣發、停發規定對超生人員,超生一個子女的,夫妻雙方十年內不得享受農村股份分紅及其他集體福利;超生二個子女或以上及有配偶又與他人生育的
39、,十五年內不得享受農村股份分紅及其他集體福利;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二個子女應繳納社會撫養費而未繳納的,暫扣股紅分配,待處理完畢后發還。本村嚴禁房屋出租給收購廢品或存儲危化品的單位或個人,違反相關規定或嚴重影響本村環境衛生的,責令出租屋主自行清理、恢復原貌及承擔清理費用。如果檢查發現違規出租的屋主,從當天起扣除出租屋屋主全戶股份分紅,直至收購廢品人員全部搬遷或危廢品全部搬走,并恢復原貌后才能繼續享受股份分紅,股份分紅為每月扣除。凡欠集體經濟組織款項的股民,股份社從欠費次年起暫扣該股民全戶的股份分紅,待歸還所有欠款后無息發還;在欠款期間,村委會、股份社不協助該股民全戶辦理任何手續。第十章 合同管理第七十九條 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區、鎮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嚴格按照民主議事程序簽訂合同,確保合同簽訂的公平、公正、公開。第八十條 本社設立合同專管員,負責對本社全部的合同進行造冊登記,及時掌握合同的履行情況;對逾期應收未收的合同款,要及時向理事會反映,確保合同款的收繳。第八十一條落實合同信用值及違約條款的規定,股份社與承租方雙方以信用值規范繳納地租行為,約定承租方初始信用值為100分,土地使用費按季度繳交,承租方應于每季首月10號前向股份社一次性繳清當季的地租款。如果延遲超過一個月的,每月扣3分;地租拖欠超過一年的,按月收取所欠繳地租款的2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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