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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主講:藍斌主講:藍斌E-mail:麗水學院文學院麗水學院文學院l一、學習法學的目的和意義一、學習法學的目的和意義 l1.是實現“依法治國進而實現法治國家”這一戰略目標的需要 l2.是推進依法治校、依法施教的需要 l3.是完善自身綜合素質的需要 l4.是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需要 l1.必須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為指導。l 2.必須堅持理論與實際相結合,活學活用。l3.必須要有勤奮好學的精神。l 4.要具備研究性學習的習慣。l1.定義:法學是在社會發展到一定歷史階段產生的以法律作為研究對象并力求揭示其發展規律的一門科學。l 2.研究范圍:法律條文,法的產生和發展規律,法的本質、
2、特征、形式和作用,法的制定和實施,法與其它社會現象(政治、道德、宗教等)的關系,等等 l3.分類:根據法學的研究范圍,一般可以將法學分為五大門類,理論法學 應用法學 法律史學 比較法學 邊緣法學 l(一)法的定義l1.對法的定義的幾種不同觀點l(1)法是一種命令。(2)法是正義的化身。(3)法是由國家制定、認可或授權其它社會主體制定的以權利、義務、責任為內容,由專門機構和人員實施并具有強制力,應該具有至上權威的概念、原則、規則、標準的總和。l 2.近年來對法的定義的一些新思路,如立法的本質是不同利益主體相互斗爭、相互妥協和合作的產物,立法的直接動力是不同利益主體的趨得性(根本動力當然是生產力)
3、,立法的任務是對不同利益主體意志要求的協調與整合。 l法是由一定的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以權利和義務為基本內容并以人們的行為或社會關系為調整對象的具有普遍效力和嚴格程序的行為規范體系。 l1.法是一種特殊的社會行為規范。l 2.法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具有國家意志性。l 3.法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并具有普遍約束力。l4.法具有嚴格的程序性。l 5.法規定了人們的權利和義務(法以權利義務為基本內容)。l 6.法的內容是由一定的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 l1.法的價值是指作為客體的法對于作為主體的人和社會的有用性。l2.法的價值體系l法是一個多元的價值體系,它包含
4、著一些最基本的價值內容:秩序,自由,正義,效率。l 法的作用是指法對人的行為和社會生活發生的影響,是國家權力運行過程的體現。法的作用是法的本質的外在表現,是法的觀念的、意識的社會關系轉變為現實的社會關系的客觀化過程。法的作用可以從法的規范作用和法和社會作用兩個角度進行分析。 l1.法的產生過程l 法產生的自然根源:社會是以共同的物質生產活動為基礎而相互聯系的人們的整體。為了保證這個整體有組織、有秩序地生產和生活,必須有一定的行為規則來確認、調整人們之間存在的各種社會關系。社會調整主要可以分為兩大類,即個別調整和規范調整。l 法產生的經濟和階級根源:原始社會有規范調整,原始社會的規范是各種氏族習
5、慣,但沒有法律規范調整。到了原始社會后期,生產力水平的提高,出現了三次社會大分工,出現了剩余產品,從而出現了私有制以及奴隸主和奴隸兩大階級,他們之間的斗爭是不可調和的,原有的氏族習慣已經無能為力,奴隸主階級為了維護自己的統治地位,于是就產生了國家和法律。 l 法的歷史類型是指按照法的階級本質和它賴以建立的經濟基礎加以劃分的。奴隸制法 l封建制法 l資本主義法l社會主義法 l1.法與政治的關系l 法與政治都是一定經濟基礎之上的上層建筑,都由經濟基礎決定并反作用于經濟基礎。法與政治都服務于統治階級的利益。 l2.法與道德的關系l 法與道德都是社會規范,在階級社會里,法與統治階級的道德都是為統治階級
6、的利益服務的,這是它們的共同點。 l3.法與經濟的關系l 法是建立在一定的經濟基礎之上的上層建筑的重要組成部分,經濟基礎的性質決定了法的性質、內容、產生和發展變化。 l 法律意識是指人們關于法律現象的思想與觀點、知識和心理的總和,它包括人們對法律的本質和作用的看法、對法律的評價和解釋、對行為是否合法的理解、以及在法律方面的愿望和要求等。它屬于思想上層建筑范疇。法律意識包括法律心理(又稱為法律感)和法律思想體系(又稱為法律觀)兩個層次,前者是人們關于地的自發、零散的、不系統的、有時甚至是自相矛盾的感覺和情緒;后者人們關于法的自覺的、系統的、理論化了的學說和思想。 l1.法的淵源是指法的各種具體表
7、現形式。法具有十分豐富的內容,涉及到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生活的各個方面,但這些內容總要通過一定的形式表現出來,這些表現法的內容的形式就是法的淵源。法的淵源基本上可以分為兩類,即成文法(制定法)和習慣法(不成文法,如英美的判例法)。 l 根據不同的標準,可以對法作不同的分類。根據法的創制方式和表現形式: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根據法的效力、內容和制定程序不同:根本法和普通法;根據法的創制和適用的主體不同:國內法和國際法;根據法的適用范圍不同:一般法和特別法;根據法律規定的內容不同:實體法和程序法;根據法律保護的對象不同:公法(以保護國家公益為目的)和私法(以保護私人利益為目的)。 l刑法(crimin
8、al law)是指掌握政權的階級以國家的名義,規定什么行為是犯罪,并對犯罪者適用何種刑罰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統治階級之所以制定刑法,目的就是為了維護自己在政治上的統治和經濟上的利益,當然,同時也是為了維護社會穩定及保障公民的權利。l根據刑法第2條的規定,刑法的任務或功能可以作這樣的歸結:確定犯罪,懲罰犯罪。刑法的首要任務是確定犯罪、懲罰犯罪,即刑法通過規定一定的行為構成犯罪并加以刑罰的制裁,為人們提供了衡量、判斷某一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以及如何懲罰犯罪的標準。刑法是一個社會罪刑關系的一覽表。保衛社會,維護穩定。具體表現為保衛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保衛社會主義的經濟基礎和經濟秩序;保護公民
9、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維護社會穩定。規制司法,保障人權。通過刑法對國家的刑罰權進行控制,以防止國家刑罰權的擴大給公民的基本人權遭受損害,刑法也是公民手中的盾牌,即具有人權保障的功能,改變傳統觀念中“只重視權力而輕視權利,注重社會而輕視個人。表現在刑法上,就是強調刑法的社會保護功能,而輕視刑法的人權保障機能。 l1罪刑法定原則(也稱罪刑法定主義),是刑法中最重要的原則,其基本精神是: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刑。刑法第3條: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的,不得定罪處刑。 l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則,刑法第4條: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
10、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這一原則是憲法中“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的具體化。追求平等一直是人類的理想和愿望,但在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是不可能真正實現的,那時雖然也有“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之說,這只不過是人們的一種企盼,實際上是“刑不上大夫,禮不下庶人”,法律明文規定少數統治者享有刑事特權。現代刑法中的平等原則,應當包括:定罪的標準平等,即任何人犯罪,都應無一例外地受到刑事追究;刑罰適用的平等,即不能因身份、地位而導致同罪異罰;刑罰執行的平等,即在行刑階段,不因身份、地位的特殊,在執行階段有不同的待遇。 l罪刑相適應原則,刑法第5條: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
11、相適應。罪刑相適應原則的基本含義是:犯多大的罪,就應處多重的刑,重罪重罰,輕罪輕罰,無罪不罰,罪刑相稱,罰當其罪;罪重罪輕,應當考慮行為人的犯罪行為本身和其他各種影響刑事責任大小的因素。l案例:1997年9月10日,韓國公民金某乘坐一架中國客機從北京飛往英國,飛機在土耳其上空時,金某與同機的朝鮮公民元某發生爭執,結果被元某打成重傷,飛機在機英國倫敦著陸后,及時把金某送往醫院搶救。請問,對元某的行為應該適用哪一國家的法律加以制裁?如果適用我國法律,是適用1979年通過的刑法還是適用1997年通過的刑法?l刑法的適用范圍,亦稱刑法的效力范圍,即刑法在什么時間、什么空間以及對什么人具有效力。我國刑法
12、從第6條到第12條對刑法的適用范圍作了明確的規定。刑法的適用范圍,關系到一個國家的主權問題,涉及到國會關系、民族關系問題,還涉及到新舊法律的關系問題。l刑法的空間效力: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對什么人具有法律效力。它解決的是國家刑事管轄權的范圍問題。l在這方面,綜合各國的具體情況,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做法:屬地管轄原則(屬地主義);屬人管轄原則(屬人主義);保護原則(保護主義);普遍管轄原則(世界性原則)。這些原則都有其正確性,也有一定的局限性,現在,單獨采用某一個原則的國家已經極少,大多采用屬地管轄原則為主,兼采其他原則。 l刑法的時間效力:是指刑法在時間上的適用范圍,是指刑法的生效時間和失效時
13、間以及刑法是否具有溯及力的問題。從生效的時間來年,有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的,也有公布之后經過一段時間再生效的;從失效時間看,一是宣布終止,二是自然終止。刑法的溯及力是新刑法生效后,對其生效以前未經審判或者判決尚未確定的行為是否適用的問題。如果適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適用就是沒有溯及力。對于這個問題,各國在刑法規定上堅持著不同的原則,學者們也有不同的觀點,概括起來有從新原則、從舊原則、從舊兼從輕原則、從新兼從輕原則等四種,當前絕大多數的國家采用從舊兼從輕的原則。 l1、犯罪是指以法律形式規定的,嚴重危害統治階級利益和社會秩序從而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行為。l關于犯罪的定義,歷來為刑法所關注,在不同的社會
14、制度和不同的時期都是不一樣的,要想下一個一般性的犯罪定義確實很難。從以上的定義中可以看出,犯罪不是從來就有的;犯罪的本質就在于危害了一定社會的社會秩序;犯罪是統治階級以國家意志的形式在刑法規定上的行為;犯罪是統治階級規定應當受到處罰的行為 l根據犯罪的定義,犯罪具有以下三個方面的特征:犯罪是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是指行為對合法權益的侵犯性,這是任何違法行為都具有的共同特征,但犯罪與其它違法行為的區別在于這種違法行為必須達到嚴重的程度才構成犯罪(決定社會危害程度的因素包括行為侵害的社會關系的性質;行為的手段方法和后果;行為人主觀方面的情況等等。),行為具有社
15、會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質的特征。行為對社會的危害性的表現形式是多種多樣的,同時,這種危害行為即包括對合法權益實際造成的損害,也包括對合法權益可能造成的損害。 l犯罪是觸犯刑法的行為,具有刑法違法性。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表現在法律上就是違反刑法的規定,為刑法所禁止。嚴重的危害社會性是刑事違法的前提和基礎,刑事違法性是嚴重社會危害性的法律表現。 l犯罪是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行為,具有應受刑法懲罰性。這一特征是第一第二特征的派生特征,應受刑法處罰性是嚴重危害社會性和刑事違法性的法律后果。l1.什么是犯罪構成?l犯罪構成又稱犯罪構成要件,它是指刑法所規定的構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觀客觀要件的總和。它實際上指的就
16、是刑法規定的犯罪成立條件。犯罪構成理論是刑法學理論的核心。l任何一個犯罪都必須具備四個方面的基本要素,在刑法理論上,就稱之為犯罪構成的四要素,這四個要素就是犯罪客體,犯罪客觀方面,犯罪主體,犯罪主觀方面,它們是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的統一。 l犯罪客體是指刑法所保護的而為犯罪行為所侵犯的社會關系。這種社會關系旨在說明犯罪侵害了什么樣的社會利益。任何犯罪都危害了這樣或那樣的社會利益,如果沒有犯罪客體也就意味著沒有侵害到社會利益,刑法也就不會將其規定為犯罪。西方學者常將犯罪客體界定為犯罪行為侵害的法益,即法律所承認和保護的利益和價值。我國學者習慣于稱為社會關系。如婚姻家庭關系、財產所有權關系、人身權關
17、系、政治關系等等。 l按照犯罪行為所侵犯的社會關系范圍的不同,犯罪客體可分為一般客體、同類客體和直接客體。一般客體是指一切犯罪行為所共同具有的客體,它反映一切犯罪的共同本質。同類客體是指某一類的犯罪行為所共同具有的客體,它反映該類犯罪共同本質。刑法分則把犯罪分為十類,就是根據同類客體劃分的。直接客體是各個具體的犯罪行為所特有的客體,它反映該具體犯罪的特殊本質,是區分此罪與彼罪的主要根據之一。一個犯罪行為只有一個直接客體的叫簡單客體,有兩個以上直接客體的叫復雜客體。l案例村民覃淑珍(女,54歲)與同村村民王素香積怨甚深。覃為解心頭之恨一心想致王于死地。一天,她用白面捏了一個面人,在面人的胸前寫上
18、王素香三個字,放在蒸鍋里蒸一段時間后將面人取出來放在屋內的一個墻角處。此后,每到夜里十二點鐘,覃都用針扎面人臉部和胸部各七針,合目念七次“王素香,你該死”。她認為這樣連續做一百天,王就會死。到了一百天,王素香真的突然死了。覃自感如愿以償,便把此事告知了鄰居,說自己是如何“治死”王的。此事被王的女兒知道后,即向村長張某某告發。張立即帶了兩個村民將覃押來村民委員會辦公室。進行審問。覃“供述”了自己如何“整死”王的經過,張某很氣憤,馬上把覃關進了一個黑屋子。令其反省,到了第三天,張向縣公安局報案,要求縣公安局把覃抓起來。l犯罪的客觀方面是指犯罪活動的客觀外在表現。任何犯罪都必須有外在的行為表現,這種
19、外在表現包括:危害行為,危害結果,犯罪的時間、地點、方法等。其中犯罪行為或者危害行為是一切犯罪構成必須具備的條件,無行為就無犯罪。 l犯罪主體是指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并且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人或單位。l主體包括自然人主體和單位主體。自然人主體是指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并且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自然人。l刑事責任年齡:是指法律所規定的自然人對自己實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會行為負刑事責任所必須達到的年齡。根據刑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刑事責任年齡分為: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了階段(未滿14周歲);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14周歲以上未滿16周歲的人,只對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
20、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八大罪承擔刑事責任);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16周歲以上)這樣三個年齡階段。l刑事責任能力(capacity for criminal responsibility):是指行為人所必須具備的刑法意義上的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即刑事責任能力就是辨認或控制自己實施危害社會行為的能力。所以刑事責任能力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辨認能力,二是控制能力。辨認能力是基礎,控制能力是關鍵。例如,一個人認識到殺人是違法的,這就說明它具有辨認能力,能否選擇自己實施或不實施殺人行為,有這樣的選擇自由,就具備了控制能力。辨認能力與控制能力與個人的智力發育情況
21、和生理功能是否正常有密切的聯系。一般的刑事立法對責任能力的規定,將年齡和精神狀態作為刑事責任能力判斷的基本標準。并根據能力強弱進行了區分,分為完全刑事責任能力、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和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三種類型。l案例某工人師傅與其女學徒姘頭為達結婚目的而通過投毒方法謀殺自己的妻子和兒子所持的不同心理態度案。l犯罪的主觀方面是指犯罪主體對自己行為及其危害后果所持的心理態度。它包括故意、過失及犯罪的目的和動機等。 l案例:1997年9月10日,韓國公民金某乘坐一架中國客機從北京飛往英國,飛機在土耳其上空時,金某與同機的朝鮮公民元某發生爭執,結果被元某打成重傷,飛機在機英國倫敦著陸后,及時把金某送往醫院
22、搶救。請問,對元某的行為應該適用哪一國家的法律加以制裁?如果適用我國法律,是適用1979年通過的刑法還是適用1997年通過的刑法?l刑法的適用范圍,亦稱刑法的效力范圍,即刑法在什么時間、什么空間以及對什么人具有效力。我國刑法從第6條到第12條對刑法的適用范圍作了明確的規定。刑法的適用范圍,關系到一個國家的主權問題,涉及到國會關系、民族關系問題,還涉及到新舊法律的關系問題。l刑法的空間效力: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對什么人具有法律效力。它解決的是國家刑事管轄權的范圍問題。l在這方面,綜合各國的具體情況,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做法:屬地管轄原則(屬地主義);屬人管轄原則(屬人主義);保護原則(保護主義)
23、;普遍管轄原則(世界性原則)。這些原則都有其正確性,也有一定的局限性,現在,單獨采用某一個原則的國家已經極少,大多采用屬地管轄原則為主,兼采其他原則。 l刑法的時間效力:是指刑法在時間上的適用范圍,是指刑法的生效時間和失效時間以及刑法是否具有溯及力的問題。從生效的時間來年,有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的,也有公布之后經過一段時間再生效的;從失效時間看,一是宣布終止,二是自然終止。刑法的溯及力是新刑法生效后,對其生效以前未經審判或者判決尚未確定的行為是否適用的問題。如果適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適用就是沒有溯及力。對于這個問題,各國在刑法規定上堅持著不同的原則,學者們也有不同的觀點,概括起來有從新原則、從舊
24、原則、從舊兼從輕原則、從新兼從輕原則等四種,當前絕大多數的國家采用從舊兼從輕的原則。 l1、犯罪是指以法律形式規定的,嚴重危害統治階級利益和社會秩序從而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行為。l關于犯罪的定義,歷來為刑法所關注,在不同的社會制度和不同的時期都是不一樣的,要想下一個一般性的犯罪定義確實很難。從以上的定義中可以看出,犯罪不是從來就有的;犯罪的本質就在于危害了一定社會的社會秩序;犯罪是統治階級以國家意志的形式在刑法規定上的行為;犯罪是統治階級規定應當受到處罰的行為 l根據犯罪的定義,犯罪具有以下三個方面的特征:犯罪是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是指行為對合法權益的侵犯
25、性,這是任何違法行為都具有的共同特征,但犯罪與其它違法行為的區別在于這種違法行為必須達到嚴重的程度才構成犯罪(決定社會危害程度的因素包括行為侵害的社會關系的性質;行為的手段方法和后果;行為人主觀方面的情況等等。),行為具有社會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質的特征。行為對社會的危害性的表現形式是多種多樣的,同時,這種危害行為即包括對合法權益實際造成的損害,也包括對合法權益可能造成的損害。 l犯罪是觸犯刑法的行為,具有刑法違法性。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表現在法律上就是違反刑法的規定,為刑法所禁止。嚴重的危害社會性是刑事違法的前提和基礎,刑事違法性是嚴重社會危害性的法律表現。 l犯罪是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行為,具有應
26、受刑法懲罰性。這一特征是第一第二特征的派生特征,應受刑法處罰性是嚴重危害社會性和刑事違法性的法律后果。l1.什么是犯罪構成?l犯罪構成又稱犯罪構成要件,它是指刑法所規定的構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觀客觀要件的總和。它實際上指的就是刑法規定的犯罪成立條件。犯罪構成理論是刑法學理論的核心。l任何一個犯罪都必須具備四個方面的基本要素,在刑法理論上,就稱之為犯罪構成的四要素,這四個要素就是犯罪客體,犯罪客觀方面,犯罪主體,犯罪主觀方面,它們是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的統一。 l犯罪客體是指刑法所保護的而為犯罪行為所侵犯的社會關系。這種社會關系旨在說明犯罪侵害了什么樣的社會利益。任何犯罪都危害了這樣或那樣的社會利
27、益,如果沒有犯罪客體也就意味著沒有侵害到社會利益,刑法也就不會將其規定為犯罪。西方學者常將犯罪客體界定為犯罪行為侵害的法益,即法律所承認和保護的利益和價值。我國學者習慣于稱為社會關系。如婚姻家庭關系、財產所有權關系、人身權關系、政治關系等等。 l按照犯罪行為所侵犯的社會關系范圍的不同,犯罪客體可分為一般客體、同類客體和直接客體。一般客體是指一切犯罪行為所共同具有的客體,它反映一切犯罪的共同本質。同類客體是指某一類的犯罪行為所共同具有的客體,它反映該類犯罪共同本質。刑法分則把犯罪分為十類,就是根據同類客體劃分的。直接客體是各個具體的犯罪行為所特有的客體,它反映該具體犯罪的特殊本質,是區分此罪與彼
28、罪的主要根據之一。一個犯罪行為只有一個直接客體的叫簡單客體,有兩個以上直接客體的叫復雜客體。l案例村民覃淑珍(女,54歲)與同村村民王素香積怨甚深。覃為解心頭之恨一心想致王于死地。一天,她用白面捏了一個面人,在面人的胸前寫上王素香三個字,放在蒸鍋里蒸一段時間后將面人取出來放在屋內的一個墻角處。此后,每到夜里十二點鐘,覃都用針扎面人臉部和胸部各七針,合目念七次“王素香,你該死”。她認為這樣連續做一百天,王就會死。到了一百天,王素香真的突然死了。覃自感如愿以償,便把此事告知了鄰居,說自己是如何“治死”王的。此事被王的女兒知道后,即向村長張某某告發。張立即帶了兩個村民將覃押來村民委員會辦公室。進行審
29、問。覃“供述”了自己如何“整死”王的經過,張某很氣憤,馬上把覃關進了一個黑屋子。令其反省,到了第三天,張向縣公安局報案,要求縣公安局把覃抓起來。l犯罪的客觀方面是指犯罪活動的客觀外在表現。任何犯罪都必須有外在的行為表現,這種外在表現包括:危害行為,危害結果,犯罪的時間、地點、方法等。其中犯罪行為或者危害行為是一切犯罪構成必須具備的條件,無行為就無犯罪。 l犯罪主體是指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并且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人或單位。l主體包括自然人主體和單位主體。自然人主體是指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并且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自然人。l刑事責任年齡:是指法律所規定的自然人對自
30、己實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會行為負刑事責任所必須達到的年齡。根據刑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刑事責任年齡分為: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了階段(未滿14周歲);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14周歲以上未滿16周歲的人,只對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八大罪承擔刑事責任);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16周歲以上)這樣三個年齡階段。l刑事責任能力(capacity for criminal responsibility):是指行為人所必須具備的刑法意義上的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即刑事責任能力就是辨認或控制自己實施危害社會行為的能力。所以刑事責任能力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
31、一是辨認能力,二是控制能力。辨認能力是基礎,控制能力是關鍵。例如,一個人認識到殺人是違法的,這就說明它具有辨認能力,能否選擇自己實施或不實施殺人行為,有這樣的選擇自由,就具備了控制能力。辨認能力與控制能力與個人的智力發育情況和生理功能是否正常有密切的聯系。一般的刑事立法對責任能力的規定,將年齡和精神狀態作為刑事責任能力判斷的基本標準。并根據能力強弱進行了區分,分為完全刑事責任能力、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和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三種類型。l案例某工人師傅與其女學徒姘頭為達結婚目的而通過投毒方法謀殺自己的妻子和兒子所持的不同心理態度案。l犯罪的主觀方面是指犯罪主體對自己行為及其危害后果所持的心理態度。它包括
32、故意、過失及犯罪的目的和動機等。 (一)、教學目的和要求: 掌握刑法的概念、罪刑法定原則、適用刑法平等原則和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含義及立法體現,以及刑法的適用范圍。領會罪刑法定原則的理論基礎及價值。(二)、教學重點和難點: 刑法的基本原則和效力范圍(三)、基本內容: 一、刑法的概念、性質和任務 1、刑法的概念 廣義的刑法是指一切規定犯罪和刑罰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它包括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單行刑法以及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責任條款。 2、刑法的性質 3、刑法的任務 懲罰犯罪與保護人民的統一;保障機能與保護機能的統一 二、刑法的基本原則 1、罪刑法定原則 2、適用法律平等的原則 3、罪、責、刑相適用的原則
33、 三、刑法的效力范圍 1、刑法的空間效力 2、刑法的時間效力教學目的和要求教學目的和要求: 掌握犯罪和犯罪構成的概念、特征及,了解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等排除犯罪性的行為和犯罪停止形態的概念、特征,類型及處罰原則;并理解犯罪的本質。教學重點和難點教學重點和難點: 犯罪的本質;犯罪構成;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態基本內容基本內容: (一)犯罪的概念與犯罪構成(一)犯罪的概念與犯罪構成 1、犯罪的概念、特征和分類 2、犯罪構成的一般要件: 犯罪主體 、犯罪客體 犯罪主觀方面、犯罪客觀方面 (二)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態與共同犯罪(二)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態與共同犯罪 1、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態: 犯罪既遂、犯罪預備 犯罪
34、未遂、犯罪中止 2、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的構成要件 (三)排除犯罪性行為(三)排除犯罪性行為 正當防衛、緊急避險、其他排除犯罪性行為l1.犯罪既遂:是指行為人所實施的行為已經具備了刑法所規定的某種犯罪構成的全部要件。l2.犯罪預備是指行為人為了犯罪,而事先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行為。刑法第22條規定: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l3.犯罪未遂是指行為人已經著手實施犯罪,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一種犯罪未完成形態。l4.犯罪中止是指在故意犯罪過程中,犯罪分子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從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種犯罪未完成形態。 l1.共同犯罪的概念和
35、構成 l共同犯罪是相對于單獨犯罪而言的,單獨犯罪是指個人未受他人的教唆和幫助,獨立實施某一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l共同犯罪的構成要件:主體要件(刑事責任年齡和能力問題、特殊身份問題);客觀要件(實施了共同犯罪的行為,即都是圍繞著同一的、特定的犯罪。從共同犯罪行為的方式看有實行行為、組織行為、教唆行為和幫助行為);主觀要件(都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即都知道自己是和他人配合實施犯罪,認識到他們的共同犯罪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這種結果的發生)。 l2.共同犯罪的形式l任意的共同犯罪和必要的共同犯罪(是否必須二人以上才能實施);事前有通謀的共同犯罪和事前無通謀的共
36、同犯罪(犯罪前有無預謀);簡單的共同犯罪和復雜的共同犯罪(有無明確分工);一般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團(結合的緊密程度)l3.共同犯罪人的種類及刑事責任 l主犯: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l從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犯罪分子。l脅從犯:指被迫參加犯罪的犯罪分子。被脅迫者必須是身體沒有完全喪失意志自由,否則就不構成脅從犯,不構成犯罪。l 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實施犯罪的犯罪分子。 l4.單位犯罪:是指為單位牟取利益,以單位名義實施的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單位犯罪在刑法理論上又稱為“法人犯罪”這兩者沒有實質性區別,只不過單位比法人范圍更為廣一些。它
37、規定在刑法第30、31條,對于單位犯罪,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 l(一)刑罰概述一)刑罰概述l犯罪和刑罰是刑法的兩大基本內容,無論是刑法總則內還是分則里的規定都包括犯罪和刑罰兩大塊。犯罪和刑罰是對立統一的一對概念,犯罪是危害社會的行為,而刑罰是對危害社會行為的一種懲罰;犯罪是對社會秩序的一種跛壞,刑罰是為了對社會秩序的一種維護;犯罪是刑罰的前提,沒有犯罪就沒有刑罰;刑罰是犯罪的必然后果,沒有刑罰,規定犯罪就沒有任何意義。 l刑罰是指國家審判機關對犯罪人實行懲罰的嚴歷制裁方法,它表現為對犯罪人某種權益受到一定的限制或者剝奪。l刑罰的特征:刑罰是一種最
38、嚴歷的強制方法;刑罰只能對犯罪分子適用;刑罰只能由人民法院代表國家依法判處。l刑罰的目的是指人民法院代表國家對犯罪分子適用刑罰所希望收到的效果。我國刑罰的目的有“預防論”、“改造論”和“懲罰論”之說。我認為,刑罰的目的可以分為直接目的和根本目的,刑罰的最直接的目的就是懲罰犯罪分子,這一目的可以說自刑法生產的時候就已經具備,產生刑法(不僅僅是刑罰)的最直接原因也就是為了懲罰犯罪。刑罰的根本目的是為了預防犯罪, l對犯罪分子的功能:懲罰,改造,感化,教育。對社會上不穩定分子的功能:威懾(包括立法威懾和司法威懾)。對被害人的功能:安撫。對其他守法者的功能:教育,鼓勵(不怕犯罪分子,增強對犯罪分子作斗
39、爭的決心和信心),保障(保護效應和安全效應)。 l刑罰體系分為主刑和附加刑兩大類,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等五個刑種,附加刑分為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三個刑種,另外,對于外國人犯罪,還有一種附加刑為驅逐出境。l管制:規定在刑法第38至41條,它是指對犯罪分子不實行監禁,但在一定期限內限制其人身自由,并剝奪一定政治權利,公安機關管束并由人民群眾監督的一種刑罰方法。l 拘役:規定在刑法第42條至44條之間,它是指對犯罪人在短時間內剝奪其人身自由,就近予以監禁的一種刑罰種類(短期自由刑)。l有期徒刑:是在一定期限內剝奪犯罪人的人身自由,強制其從事勞動生產并進行矯正教育的刑罰
40、措施。l無期徒刑:指終身剝奪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并強制其參加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 l死刑:是指剝奪犯罪分子生命的一種刑罰方法,也稱“生命刑”。死刑是最重的主刑,因此又被稱為“極刑”。l罰金:是指強制犯罪分子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金錢的刑罰方法。l 剝奪政治權利:是指剝奪犯罪分子參加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權利的刑罰方法。l 沒收財產:是指將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或全部,強制無償收歸國有的刑罰方法。主意沒收財產與罰金的區別。l驅逐出境:是指強迫犯罪的外國人離開中國國(邊)境的刑罰方法。它屬于資格刑的范疇。它既可獨立適用,也可附加適用。l1.定義:量刑是指審判機關對犯罪分子決定依法判處刑罰的一種刑事審判活動
41、。它的內容包括對犯罪分子是否判處刑罰;決定對犯罪分子判處怎樣的刑罰(什么刑種、什么刑期);決定對犯罪分子判處的刑罰是否立即執行(是否適用緩刑)。量刑的主體是人民法院,量刑的對象是犯罪分子,量刑的內容是確定刑罰。 l一是以犯罪事實為依據。主要包括:查明犯罪事實(犯罪構成事實);明確犯罪性質(定性,即什么罪);弄清犯罪情節(指犯罪事實構成以外的其它情節,如犯罪人的危險性大小等);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二是以刑事法規定為準繩。包括以刑法分則規定的罪狀和法定刑量刑;及依照刑法總則規定的有關原則和制度量刑。 l法定情節(法律明文規定在量刑時必須予以考慮的情節,包括從重、從輕、減輕和免除處罰等情節)和酌定情節
42、(指人民法院在量刑時根據不同的案情斟酌予以考慮的情節,它表現為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常見的酌定情節:犯罪的動機、目的、手段、時間、地點、損害結果、侵害的對象、犯罪分子的一貫表現、是否初犯偶犯、犯罪后的表現等等)。從寬情節(包括從輕處罰、減輕處罰、免除處罰)和從嚴情節(只有從重處罰一種,以前刑法中有加重處罰)。l累犯(從重情節)l累犯是指因犯罪受過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的法定期限內又犯需要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罪犯。它分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危害國家安全罪累犯)兩種。l自首和立功(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情節)l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犯罪行為的情節。 l立功是指犯
43、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行為。 l數罪并罰是指一人犯有數罪,人民法院對其所犯各罪 分別定罪量刑之后,依照法定原則,決定應當執行的刑罰的一種量刑制度。它屬于一人犯數罪合并處罰的量刑制度。 l一是一人犯數罪。l數罪是指基于數個獨立的犯意,實施數個獨立的犯罪行為,具備數個獨立的犯罪構成的情況,即實質的數罪或者獨立的數罪。 l二是數罪必須發生在法定期限內 。l三是依照法定的程序和原則并罰。 l對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采用限制加重原則;對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采用吸收原則;對判處附加刑的,采用并科原則。 l判決宣告前一人犯數罪的并罰,
44、規定在刑法第69條當中,即應當在總和刑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管制最高不得超過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20年;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漏罪的并罰,規定在刑法第70條當中,采用“先加后減”方法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又犯新罪的并罰,規定在刑法第71條當中,采用“先減后加”方法。l1.緩刑:是指對于符合法定條件的犯罪分子,附條件地不執行原判刑罰的制度。l 2.減刑:是指對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在執行期間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重大立功表現,而依法適當減輕其原判刑罰的行刑制度。l3.假釋:是指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
45、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在執行一定刑期后,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而附條件地予以提前釋放的一種行刑制度。又稱附條件地釋放。l刑法典的體系是由總則、分則和附則三個部分組成的。刑法總則是對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作出的一般規定,具有普遍性、概括性特點。刑法分則是對各類具體犯罪與刑罰作出的個別規定,具有特殊性、直接性特點。總則與分則之間是一般與個別、共性與個性的關系,二者的有機結合構成刑法體系的完整內容。l刑法分則體系是指立法者將各類犯罪及其所包括的具體犯罪按照一定的標準和規則,在刑法分則中作出的分類排序,由此形成的體系。其實就是犯罪的排序問題。l我國現行刑法將各種各樣的犯罪分為十大類犯罪:危害國家安
46、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侵犯財產罪;妨礙社會管理秩序罪;危害國防利益罪;貪污賄賂罪;瀆職罪;軍人違反職責罪。其中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又分為八小類,妨礙社會管理秩序罪又分為九小類。刑法典對十類犯罪的分類排列,形成了我國現行刑法分則規范的體系。l我國刑法分則總共有351條,大多數的條文都規定了一個或者幾個具體犯罪,這些條文基本上都是由兩大部分構成的,這兩大部分分別稱為罪狀和法定刑。比如,刑法第102條規定:勾結外國,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處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l1.危害國家安全罪l危害國家安全罪是指故意
47、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的行為。也就是以公開或隱蔽的手段,實施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政權、社會主義制度、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國家統一、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 l(1)定義:是指故意或者過失地實施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安全的行為。它規定在刑法分則第二章第114條至139條之間,共26條42個罪名。l(2)犯罪構成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 l本類犯罪的42個罪名可以把它們分為六小類,即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如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毒罪,以及這些罪的過失犯罪等等);危害交通運輸安全的犯罪(如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
48、交通設施罪,交通肇事罪等等);破壞重要公共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如破壞電力設備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等等);有關槍支彈藥爆炸物及核材料的犯罪(如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等等);重大責任事故的犯罪(如重大責任事故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等等,全部是過失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包括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劫持航空器罪等等)。l定義:它是指違反交通運輸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l犯罪構成要件:A、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交通運輸安全。這里的交通運輸是指公路和水上運輸,不包括空中和鐵路運輸,同時,它也僅指公共交通運輸,不包
49、括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圍之外的其他事故。B、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如果沒有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事故的,行為人不承擔刑事法律責任;其二是行為人的違章行為導致重大交通事故的發生。 lC、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從事交通運輸人員或者非交通運輸人員都可以構成本罪。D、本罪在主觀方面是過失,如果行為人出于追求或者放任車毀人亡的目的而故意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則屬于故意殺人罪、故意毀壞財物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l罪與非罪的界限:應從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存在過失、重大事故發生與行為人違章行為直接的關系、及分析事故的嚴重程度等方面來認定。l本罪與故意殺人罪的界限:
50、主要是從主觀方面分析,而對于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行為如何認定,有爭議,但刑法已作了規定,但如果將傷者帶離現場丟棄則以故意殺人或者故意傷害罪認定。l本罪與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這種區別是比較明顯的,但主要是對本罪向后罪轉化(第一次肇事后逃逸過程中的橫沖直撞)問題存在認識上的一些爭議。 l1999年5月5日“55”常山特大交通事故案。這天早上,常 山縣芙蓉鄉初三(一)班學生與教師共45人,乘坐駕駛員曾某某(男,23歲)駕駛的浙HC0321友誼牌個體營運中巴車,去參加升學體育測試。該車法定核載為19人,而實際乘坐的有49人,其中四人是司乘人員。在行至長廳嶺路段時,因車況嚴重不良,車輛嚴重超
51、員,加上曾某某駕駛操作不當,致使車輛失控,翻入落差為5108米(水深為930米)的長廳嶺水庫中,造成32人死亡(其中1517歲的學生29人,教師2人,售票員1人)、17人受傷(其中學生14人)以及車輛報廢的特大惡性交通事故,釀成了慘案。l1999年8月26日,常山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這起震驚全省乃至全國的常山“55”特大交通事故一案,并當庭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曾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7年;被告人王某某(車主)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被告人黃某某(初中校長)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6個月。l東北某司機交通肇事后將傷者置于一個水泥管內,致使被害人死亡的交通肇案
52、,對于被告人而言,這行為應該認定為故意殺人罪。lD、八十年代北京某女司機以出租車沖撞方式的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件。l(1)定義:是指違反國家經濟管理法規,破壞國家經濟管理活動,使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遭受嚴重損害的行為。本罪侵害的客體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市場經濟秩序是指一定時期國家依法管理經濟而形成的一種相對穩定、有序的經濟狀態。市場經濟秩序是由貨幣、票據、稅收、證券、公司企業、知道產權等不同方面的管理制度組成的。l本類犯罪共八節92條有96個罪名,分為八類: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走私罪;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破壞金融秩序罪;金融詐騙罪;危害稅收征管罪;侵犯知識產權罪;擾亂市場秩序罪。 l背
53、景:近幾年來,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發展,一些人為了牟取暴利,乘經濟體制轉換之機,視制售偽劣商品為發財致富之捷徑,大量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投入少、產出多、易制作、出手快、時間短、獲利大,至使犯罪活動很快蔓延滋長,泛濫成災,雖經多次打擊,仍未從根本上得到扭轉。而且品種上越來越多,從規模上越來越大。近幾年來,犯罪分子摻雜使假已經到了令人發指的程度。因注射、服用假藥耐直接致人死亡案件,因劣質電器致人死亡、傷害致殘的惡性案件,用工業酒精勾兌假酒致人死亡的案件在國內屢有發生。 l定義:所謂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是指商品產生者、銷售者,違反產品質量管理法規和工商管理法規,生產、銷售偽劣產品,銷
54、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行為。l犯罪構成: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包括國家有關產品質量、工商行政的管理制度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本罪客觀方面的表現有: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而且銷售金額必須在5萬元以上。主體是生產者、銷售者,單位也可以成為主體。主觀方面要件是直接故意,而且多以營利或者獲取非法利潤為目的。l(1)定義:是指故意或者過失地侵犯他人人身權利和其他與人身直接有關的權利,以及非法剝奪或者妨害公民自由行使依法管理國家事務和參加政治活動權利的行為。 l(2)本類罪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犯罪:侵犯公民生命權利的犯罪;侵犯公民健康權利的犯罪;侵犯婦女、兒童身心健康的犯罪;
55、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犯罪;侵犯公民人格、名譽的犯罪;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司法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的犯罪;破壞民族平等、宗教信仰的犯罪;侵犯公民婚姻家庭的犯罪。l第一、定義:故意殺人罪是指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是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犯罪中最嚴重的犯罪。歷來為刑事打擊的重點。l第二、犯罪構成: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利。人的生命始于出生,終于死亡。人的出生應以胎兒脫離母體能獨立呼吸為標志。傳統的死亡標志心臟停止跳動或呼吸停止,但隨著現代科學的發展,這一標準已受到挑戰。腦死亡已經逐漸被認同。如果不是以有生命的自然人作為侵害 對象,而是殺死沒有脫離母體的胎兒(墮胎)或者故意毀壞自然人死亡后的尸體,
56、均不能以故意殺人罪論處。但如果行為人由于對事實認識錯誤,誤把尸體作活人而加以“殺害”,應以故意殺人罪(未遂)論處。 l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實施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即或者有采用不同方法積極實施的殺人行為,或者不履行法定義務而使其死亡的不作為殺人(如母親故意不給嬰兒哺乳而將其餓斃)。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必須是非法的(執行槍決、正當防衛、經受害人同意而剝奪其生命的行為如安樂死)。危害行為與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年滿14周歲的人,即達到本罪的刑事責任年齡。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l被告人某甲的同事王某因失戀而產生悲觀厭世情緒,覺得活著沒有什么意思。某甲遂對王某說,死了算了。王某說
57、沒有勇氣。某甲說這有何難,吃一瓶安眠藥,舒舒服服地睡過去,沒有任何痛苦。王某認為有道理,讓某甲幫助找一瓶安眠藥。被告人答應后,為王某找了一瓶安眠藥。兩天后,王某用被告人某甲提供按眠藥自殺身亡。 l定義:是指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和非法侵害公民身體的行為。l犯罪構成:客體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權和身體權。這是本罪的本質特征,是同其他侵犯人身權利罪和一般毆打行為的主要區別。 l強奸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系的行為。l犯罪構成:客體是婦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權利(貞操權),即婦女按照自己的意志決定正當性行為的權利。它是人身權的一部分。犯罪對象是已滿14周歲的少女和成年
58、婦女??陀^方面一是必須具有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婦女處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者不知反抗狀態或者利用婦女處于不知、無法反抗狀態而乘機實施奸淫行為,二是違背婦女意志(本質特征)(不能以婦女作風來定)。主體是特殊主體(年滿14周歲的男子),婦女也可能成為共犯,如教唆、幫助。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 l定義:是指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l犯罪構成: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自由權,對象包括任何自然人(如嬰兒、癱瘓者等)。l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非法剝奪他人身體自由的行為,包括對有錯的人和嫌疑人等;主體是一般主體,多數為有一定職權的國家工作人員(包括司法工作人員)和基層農村
59、干部;主觀方面為故意,并以剝奪他人身體自由為目的。l宋某是小學教員,經常體罰學生。為此,學生班長郭某寫信向上級有關部門作了反映。宋某得知后,伙同教導主任吳某以造謠誣蔑的罪名,強把郭某鎖在一間又暗又潮的學校倉庫里。郭的父母來??嗫喟蟀褍鹤臃懦鰜恚文尺€是不答應。一連關了3天之后才放出來,由于郭某精神受到很大刺激,放出時,兩眼發直,少言寡語,明顯呆傻,經兩個月的醫治才有所康復。法院認定,宋某的行為構成非法拘禁罪,并予以法律制裁。吳某的行為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但受到了行政處分。 l定義: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l誹謗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虛構
60、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l兩罪構成要件:侵犯的客體都是他人的人格權(包括姓名權公民依法決定、使用、改變自己姓名和保護自己姓名的權利與肖像權公民對自己的肖像加以認可、利用和保護權利)和名譽權(指公民在社會生活中所獲得的名望和聲譽,是一個公民的品德、才干、信譽等在社會生活中所獲得的社會評價);客觀方面一個主要是為侮辱(表現為行為人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貶低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主體是一般主體;主觀方面是故意。 l 定義: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以及對證人使用暴力逼取口供的行為。 l犯罪構成: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人身權利和司法機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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