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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正本-工程建設移交(BT)項目投融資建設合同回 購 人: 投 資 人: 簽訂日期:2012年1月 日第一部分 合同協議書回 購 人(全稱): 投 資 人(全稱): 根據-縣人民政府專題會議紀要2011102號精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它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BT投融資建設項目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一、工程概況1.項目名稱:-縣-工程建設移交(BT)項目。2.工程地點:-縣平橋村。3.項目范圍和內容:-縣-工程,工程發包價*元。項目采用BT模式進行投融資建設,由投資人負責本項目的投融資、施工,并承擔施工期風險。4.資金來源:施工項目采用“BT(

2、建設移交)”建設模式,由投資人自行融資。二、建設期建設總工期為300天;其中各關鍵節點的工期要求為:2012年5月1日進入橋面工程施工 ;三、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標準:符合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合格標準。四、回購價款回購價款為經審計部門審定后的本工程竣工結算價和投資回報費用的總和。1、工程竣工結算價:工程竣工結算價采用固定單價法,竣工結算依據招標人提供預算造價文件的規定及本招標文件合同條款第17.2條規定等。2、投資回報:本工程的投資回報是指回購人支付投資人的項目建設期的利息(不計復息),利息按月息1%結算,投資回報費用按工程量月報進度價款的80%金額為基數計算,建設期利息均按月結算。計息時間為項

3、目第一次進度付款的第二天起至項目整體驗收合格并經審計部門結算審核定案之日止。項目整體驗收合格并經審計部門結算審核定案之日的第二天進入回購期。回購期到期后,回購人不能按期回購工程,投資人按審計部門審計確認的工程結算造價的95%為基數,利息按月息2.5%結算,計息時間從審計報告出來后第16天開始計算。項目回購后,回購人向投資人支付部分工程結算價款的,投資人以剩余部分工程款(不含5%的質量保修金)作為計息基數,利息按月息2.5%結算,計息時間從支付部分工程結算價款的第二天開始結算。3、回購人在支付項目回購款余款時,可扣除相當于項目竣工結算總造價5%的質量保證金(不計利息),待質保期滿后無息返還給投資

4、人。五、項目回購期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包括提供完整的竣工資料)并經審計部門結算審核定案后15天內回購。六、保證金投標報名時投資人必須向回購人提供80萬元人民幣的保證金,保證金返還時間:經回購人、監理單位及投資人三方確認已完工程量達到100萬元及以上時,保證金給予退還。七、項目建設要求(1)必須按回購人提供的設計圖紙施工,并在約定的期限內完工。(2)投資人必須承擔施工期及質保期安全、質量等責任。 回 購 人(全稱): 投 資 人(全稱):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2012年1月 日 2012年1月 日第二部分 合同條款第1條 定義和解釋1.1 定義在本協議中,下列詞匯和語句具有本

5、款所賦予的含義:“BT模式”:BT是英文BUILD-TRANSFER的縮寫,在本合同中的中文意思即:建設-移交。本合同雙方認可的BT模式是指:投資人按本合同約定負責籌措投入本項目建設所需資金和承包范圍內所有工程的施工,并承擔施工期間的風險;回購人負責本項目開發建設的應管理職責(包括辦理相關建設審批手續,勘察、設計和監理單位的委托等);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由回購人按本合同約定進行回購并向中標人支付回購價款。“協議”: 指回購人與投資人簽訂的本投資建設-回購協議,包括附件以及各工程的建設協議,上述每一文件均應視為本協議的組成部分。“適用法律”:指所有現行有效及不時修改、增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

6、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司法解釋及其它有法律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項目”或“本項目”:指采用投資建設-回購模式選定投資人,并允許投資人投融資建設本項目,并在建設期結束后回購人將以協議回購價回購的整個工程項目。“工程”:指本協議項下的各個獨立的建設項目。“回購人”:指-縣國有資產投資經營有限公司 。“投資人”:指中標單位。“貸款人”:指融資文件項下的貸款人或其它資金提供人。“融資文件”:指投資人為完成工程項目而與金融機構簽訂的或由金融機構出具的任何貸款協議、擔保協議、票據、保函及其它文書。“生效日期”:指按照本協議的規定,回購人和投資人正式簽署本協議并發生法律效力的日期。“

7、移交日期”:指回購人接受投資人移交全部或部分本工程項目之日,從此日起,本工程項目的全部或部分資產歸回購人所有,并自此時起即作為全部工程或部分工程的竣工日期。“建設期”:指自開工日期(含)起至竣工驗收合格完工日(不含)的期間。“工程的建設合同”:指投資人與回購人簽訂的本協議項下的各工程的協議,這些協議為本協議的組成部分。“預定完工日”:指根據設計部門提供的預定工期完成本項目期限的最后一日,可根據第2.6條延期。“完工日”:指根據第15條本協議的最后一項工程交工驗收報告備案或視為備案之日。“質保期”:指根據第16.2.2條所規定的本項目工程或各分項分部工程或設備的質保期。“竣工驗收”:指本協議第1

8、3條所規定的過程。“移交證書”:指按照本協議第14.7款頒發的證書。“臨時工程”:指為實施和完成工程及修補任何缺陷,在現場所需的所有各類臨時性工程。“材料”:指由投資人通過招標采購或直接采購(用于工程中系統設備的除外)并用于工程的各類物品。“現場”:指用于建設本工程的場所,以及在協議中可能明確指定作為現場組成部分的任何場所。“一般設計變更”:指在本協議項下的某工程在實際施工過程中出現了與簽訂該工程合同時的預計條件不一致的情況,而需要改變原定施工范圍內的某些工作內容。如工程量、合同價款、工期、質量要求、位置、標高尺寸及施工方法等方面的變化,且此變化控制在一定的變量范圍(見具體施工合同條款)之內。

9、“重大設計變更”:指由回購人提出的或由投資人提出并由回購人確認的關于引起工程項目內容、工程量、質量、工期要求、工程價款、施工方法等重大變動且變動超出某控制范圍(見具體施工合同)的變更。“回購承諾函”: 指回購人向投資人作出的對本工程進行回購的承諾。“建設”:指工程的規劃、設計與工程技術服務、建造、供貨、試驗與竣工,包括場地勘查和調查、設計、監理、施工、采購、維護、交付、安裝、完成、驗收、質量監督以及與建設過程有關的其它活動。“項目建設用地”:指第6條所述的項目建設用地,不包括施工臨時用地。“環境污染”:指項目之上、下、或周圍的空氣、土地或水或其任何部分的沾污或污染,且該等沾污或污染違背或不符合

10、任何有權部門的環保法律、法規或規定。“不可抗力”:具有第23.1條所規定的含義。“項目文件”:指本協議及與本項目有關的一切合同、協議。“進度計劃”:本項目在施工前制定的施工組織設計中所列的工程進度計劃。“監理合同”:指回購人和施工監理人為項目的監理訂立的協議。“違約”:指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協議項下的任何義務,而且這種違約不能歸咎于另一方違反任何協議的作為或不作為、或不可抗力、或由另一方承擔風險的事件。“投資咨詢人”:指為投資人在法律、財務等事物方面提供咨詢服務的機構。“技術咨詢人”:指為投資人在工程技術方面等提供咨詢服務的機構。1.2 釋義在本協議中:(1)“中文”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規范漢字

11、;(2)“人民幣”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貨幣;(3)除本協議上下文另有規定外,參照的條款和附件均為本協議的條款和附件;(4)除非本協議另有規定外,“一方”或“各方”應為本協議的一方或各方;本協議或融資文件的各方均包括其各自的繼任者和獲準的受讓人;(5)除非本協議另有規定,一方無論何時要求另一方給予同意或批準時,另一方不得無理拒絕或拖延給予該同意或批準;前提是該同意或批準符合本協議條款精神或法律法規。(6)任何所指的一定天數的時間期間指公歷日;(7)所指的日、星期、月份和年均指公歷的日、星期、月份和年;(8)若要求回購款支付之日為非營業日,則應視要求支付日為此非營業日之后的第一個營業日;(9)除上

12、下文另有規定,“包括”一詞在任何時候應被視為與“但不限于”連用;(10)所指的協議是指列舉的和作為附件的協議,并且在任何情況下均指對該協議不時所作的補充或修改。第2條 雙方義務2.1 特許權的授予依照本協議的規定,回購人授予投資人以下獨家的權利:(1)對本建設項目進行投資、融資和施工建設;(2)按第6條規定使用項目建設用地。2.2 擔保權在建設期內,投資人有權為第4.4條允許的本項目融資之目的以回購人的回購承諾書作為擔保。2.3 投資人的主要義務 在遵循本協議規定之前提下,投資人應(1)在建設期內自行承擔費用和風險,負責進行項目的投融資、施工和移交;(2)根據第14條將項目的所有權利、所有權和

13、權益移交給回購人。2.4 回購人的主要義務 在遵循本協議規定之前提下,回購人應:(1) 按時完成立項、可研、征地拆遷工作;(2) 依法委托勘察、設計、監理單位,完成勘探、設計、施工圖審查備案等前期工作程序;(3)保證投資人能夠獲得建設用地的相關權利及在建設期間有權進入該土地;(4)向投資人提供“水、電、施工道路”三通工程。(5)根據第14條及時接收項目的所有權利、所有權和權益的移交;(6)及時、足額地撥付回購資金。2.5 建設期除非依據本協議第2.6條延長建設期或第12條終止協議,建設期自開工日期(含)起至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前一日(含)止,建設總工期為300天;其中各關鍵節點的工期要求為:20

14、12年5月1日進入橋面工程施工。2.6 建設期的延長 如果發生以下情況:(1)第21.3條所述的情況致使建設工程延誤;(2)由于回購人的違約行為致使建設工期延誤;(3)因回購人的原因導致第三方干擾造成的工期延誤;(4)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第23條項下的工期延誤;(5)國家法律變更導致工期延誤;由此引起的投資人的支出、損失、損害或費用應由回購人進行補償,同時建設期應予以相應延長,以使投資人保持在未發生該事件之前同等的經濟地位。第3條 合作前提條件3.1 投資人條件投資人應具有簽署和履行本協議和融資文件的法人資格和權力,并在本合同生效后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建立滿足本工程建設需要的項目管理機構,3.2

15、 回購人條件完全有權簽署本協議,并有權力和能力履行其義務或責成協議的其它當事方分別履行其在本協議項下的義務。3.3 回購承諾函回購人應在生效日期向投資人出具回購擔保承諾函。第4條 項目融資4.1 投資人的投融資義務投資人負責本項目工程的建設及移交的全部資金(包括項目資本金和貸款)的籌措。4.2 項目資本金建設期內,投資人應確保項目資本金比例符合適用法律和政府批準文件的要求。4.4 擔保權益根據本協議的規定并經回購人同意,投資人可以為本項目融資之目的,憑本協議和回購人出具的回購承諾函向貸款人質押貸款。貸款人可以根據適用法律、本協議及融資文件行使質押擔保權益。4.5 融資文件4.5.1投資人應在本

16、協議簽訂后_30_日內簽訂形式和內容均符合的融資合同,并將副本送交回購人備案。4.5.2投資人不得重復使用前述回購承諾函進行質押融資。4.5.3除第4.4款規定的質押外,投資人不得在本工程的任何資產上設立或允許設立任何形式的擔保及處置本工程的任何資產,除非得到回購人的書面同意。4.6 資金使用投資人根據第4.4款獲得的融資,只能用于本項目本身需要,不得用于本項目以外的用途。第5條 項目監管5.1 回購人的監管權5.1.1回購人有權對項目的投融資、施工進度、現場等進行抽查、檢驗、檢查、了解、監督等活動,投資人應積極配合回購人的前述活動。5.1.2回購人有對涉及工程投資、標準等重大問題變更事項的審

17、批權。5.1.3回購人有權要求投資人提交融資計劃、投資控制計劃、工期、質量控制措施等工作范圍內的專項報告。5.1.4投資人若更換本項目主要負責人、主要技術負責人,須事先通知并經回購人同意。5.2 財務監管5.2.1財務報表。投資人應在項目工程投資期間,對項目工程進行獨立核算,每季依照中國現行會計制度和準則編制工程財務報表,財務報表至少應包括獨立核算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5.2.2編制資產目錄。投資人應自簽訂本協議之日起,將各工程的資產(即依本協議建設的、采購或其它有償、無償方式取得的動產、不動產、權利或利益等)逐項詳細登記制作成資產目錄,并應注明取得該資產和權益的名稱、種類、取得時

18、間等。5.2.3回購人為執行檢查,應通知投資人限期提出帳簿、表冊、財務報表及其它相關文件供回購人查核。回購人對于財務報表內容及相關財務問題的查詢,投資人應予以配合不得拒絕。5.3 施工監理由回購人選擇具有相應專業資質和能力的施工監理單位對工程的質量、安全、進度、投資、費用控制等實施監督工作。第6條 土地使用6.1 征地、拆遷和補償6.1.1建設用地的征地、拆遷和補償、土地報批等工作由回購人負責。 6.2 建設用地的權利投資人將獲得建設用地的相關權利,建設用地的范圍和面積見相關工程設計圖紙標明的紅線圖。回購人應在工程的建設期內:(1)使該工程建設用地保持不設置任何留置權和債務保證,從而使投資人為

19、該工程建設之目的在建設期內對該土地享有獨家使用權;投資人有權為該工程建設之目的根據土地使用權合同自由地、獨占性地使用建設用地;(2)協助投資人根據工程建設計劃辦理相關手續、進入項目建設用地。6.3 對建設用地的限制無回購人事先書面同意,投資人不得將第6.2條所述的任何土地用于該工程建設之外的任何目的。6.4 臨時用地回購人應協助投資人根據適用法律和工程建設進度的需要獲得建設用地以外的臨時用地。6.5 公用設施使用建設用地投資人應按照適用法律的規定允許與項目沒有直接關系的公用設施通過項目建設用地,但應事先征得投資人的同意,投資人不得無故拒絕同意。這類工程的建設費用不應由投資人承擔。回購人或承擔建

20、設的單位完成公用設施工程建設后應將項目用地恢復原狀或清理至符合適用法律的要求。如果這類工程的建設導致本協議項下的工程損害和由此造成的損失,則應給予投資人相應的補償。如果由于此公用設施的施工導致本協議項下的工程延誤,回購人應相應的順延此工程工期,并給予投資人相應的補償。第7條 前期工作7.1回購人負責本項目的工程設計、勘察、施工圖審查備案、施工許可證辦理等施工前所需的各項工作,確保投資人可以直接施工。7.2對回購人簽定協議前已經完成的部分工作,包括這些工程的資料、臨時設施、前期融資款、前期施工費用等完成有關該項目的前期費用都將移交給投資人。該部分已完成工作產生的費用由回購款人負責,投資人不對該部

21、分工作的缺陷和引發的問題承擔責任。第8條 設計修改和設計變更8.1回購人可以對本項目工程的設計進行修改,如果這些修改:(1)將加快建設速度;(2)降低建設、運營和維護成本;(3)提高本項目的質量;(4)公共利益需要;(5)發現設計錯誤;如果上述款項的修改使投資人獲益,回購人不承擔相關費用;否則,回購人應承擔可能增加的費用(包括工程費用)。8.2除非回購人提出設計變更要求,投資人不應對已批準的工程施工圖、招標圖設計、技術標準等進行任何更改和/或修改。但是當投資人在遵守關于變更設計規定的前提下,在各工程建設期內的任何時候,投資人發現某些變更可以:(1)在不降低原設計的質量要求的前提下,將加快建設速

22、度;(2)在不降低原設計的質量要求的前提下,能降低該工程的建設、維護成本;(3)提高該工程的質量。那么投資人可在各工程建設期內的任何時候向回購人提交設計變更的建議書。如果投資人的此類建議書獲得回購人批準并實施,因此節省或增加工程成本,則相應調整回購款,涉及需要回購人批準的變更節省的投資,雙方各按50分成。但因投資人私自變更設計產生的任何費用(包括工程費用)應由投資人承擔。8.3變更程序應按國家和福建省的有關規定進行,任何涉及工程范圍、規模及標準的變更必須報回購人同意,并取得原審批機構批準后方可實施,此規模和標準的設計變更引起的總投資的變化,在不改變原回購款計價原則條件下,經過一定的審查程序,可

23、以調整回購款、移交日及回購款支付時間。8.4除工程范圍、規模和標準之外的其它重大設計變更,必須符合批準的初步設計要求,不損害工程的使用功能、壽命,并應得到設計單位的同意,報回購人批準后方可實施。8.5設計單位應對設計圖紙和文件的完整性、準確性負責。若由于設計文件的缺陷,導致不能完全涵蓋和反映本工程的全部工作而引起的變更,投資人應向回購人提交書面變更說明,說明中應對工程量和造價作詳細增減分析,經回購人同意并由設計單位提供完整的施工圖和說明后,由投資人組織實施。8.6一般設計變更由投資人或施工監理人提出,由回購人和設計單位批準。第9條 施工9.1 投資人的主要義務投資人應根據本項目協議規定負責本協

24、議范圍內的全部工程的施工,并承擔建筑安裝工程費用和施工期間的風險。在不限于前一句一般原則的情況下,以本協議的條款為前提,投資人的主要義務包括:(1)投資人應在本協議項下工程建設合同簽訂之日起 15 日內將該工程的項目籌劃、施工組織計劃和工程進度計劃提交回購人審核。并在工程建設協議規定的進度日期或之前開始施工。(2)投資人應根據項目建設進度按回購人的要求向回購人提供除建筑安裝工程費外與本項目有關的其他費用。(3)從工程開工日期起至該工程建成頒發移交證書的日期為止,投資人對該工程的質量、安全、進度負責,并對工程資產的完整負責。(4)投資人應針對項目建設要求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等要求,設置滿足本項目

25、需要的機構,機構人員配備必須具有合理的專業結構、合理的技術職務、職稱結構和專業資質證書,主要人員的資格應在本協議簽訂之日起 15 日內報回購人及相關部門備案。主要工作人員不得隨意更換。(5)投資人應保證完成的工程完全符合協議規定并適合于工程的預期目的。工程應包括為滿足回購人要求的、經審查批準的投資人的建議書及資料表所必須的、或協議隱含或由投資人的任何義務而產生的任何工作,以及協議中雖未提及但推論對工程的穩定、完整或安全所必須的全部工作。(6)投資人應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管理規定,嚴格按安全標準組織施工,并隨時接受有權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由于投資人安

26、全措施不得力造成的事故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由投資人承擔并不計入回購價款。(7)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根據國家和省相關法律法規及其它相關規定,減少施工期間給公眾、地區居民以及商業造成的混亂和其它不便。(8)及時申請并獲得需要在建設期內獲得的對本項目的批準,并使其在此之后保持有效,并支付獲得上述批準所需的所有費用和支出。(9)對于主體結構工程外的專業工程,如有分包,須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有關法律法規定規定,同時分包前必須征得回購人的書面同意。(10)工程實施過程中的重大問題應及時向回購人及有權部門匯報。(11)投資人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1個月內,將該工程竣工驗收報備資料完整提供給回購人,逾期一切責任由

27、投資人承擔。9.2 回購人的主要義務(1)回購人應及時取得工程所需的并只能由回購人取得的核準;(2)積極協助投資人取得各種工程建設所需的執照、許可和核準;(3)確保本協議項下投資人權利的實現;(4)為投資人的融資出具相關支持性文件;(5)確定工程的規模、范圍和標準及回購價款;(6)協調與政府有關方面的關系及項目所在地與工程有關的有權部門的關系并從有權部門獲得批準;(7)提供竣工文件所需的有關建設程序的法律文件及各種政府批文;(8)完成投資人進場前應由回購人完成的各項工作,并向投資人完整移交所完成工作的資料;(9)對投資人進場前由回購人與相關第三方簽定的影響本協議執行的各種協議負責。(10)所有

28、現場鑒證、設計變更及材料設備品牌確定等涉及價格及驗收因素的資料均應由投資人提交給回購人確認。(11)負責項目實施中其它配套設施如給水、排水、燃氣、熱力、電力、電信、廣電等項目的立項、投資、規劃、設計等施工前各項工作,協調好與相關單位的關系,確保投資人順利施工。9.3 建設工程質量投資人應確保依照已核準的設計并按已簽訂并生效的工程合同所列標準和規格實施工程。9.4 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方案9.4.1在工程開工前,投資人應制定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方案,并報回購人備案。9.4.2投資人應按月向回購人提供關于已完成或正在進行的建設工程的質量控制結果的完整文件。9.4.3回購人有權定期檢查投資人質量控制情況

29、,以證實本工程的質量控制是否符合要求。投資人應協助進行此種定期檢查,但回購人的上述檢查不免除投資人在本協議項下的任何義務。第10條 進度計劃及控制10.1 進度計劃10.1.1工程的進度計劃都包括但不限于融資計劃、設備及大宗材料招標、采購計劃、工程施工等計劃。10.1.2在工程開工之前,投資人應向回購人和施工監理提交一份進度計劃。進度計劃應包括下列內容:(1)投資人計劃實施該工程的次序(包括資金、采購、施工、檢驗等各個階段);(2)該工程施工文件編制中包含的所有的主要事件與活動;(3)施工前審查的期限以及在回購人的要求中規定的各項期限;(4)該協議中規定的所有檢驗的次序。10.1.3投資人應以

30、書面形式提供為實施工程計劃采用的工期安排和方法的總體說明并給回購人備案。在未通知回購人的情況下,進度計劃或這類安排與方法都不應有重大更改。若工程進度與進度計劃不符,回購人可通知投資人修改進度計劃,指出為在竣工時間內完成工程須作的必要更改。10.2 進度報告投資人應負責編制和上報工程的進度月報告,并將 2 份副本提交給回購人。第一份報告所包含的期間應從該工程開工日期起至完工日期所在月的最后一天止,此后每月均應在該月最后一天之后的14日內提交月度進度報告。報告應持續至投資人完成了該工程移交證書上注明的、完工日期時尚未完成的所有工作為止。每一份報告應包括:(1)投融資、施工、檢驗的每一階段進展情況的

31、說明;(2)表明施工文件、采購訂單和施工狀況的圖表;(3)(與每一項主要材料的)生產商名稱、生產地點、進度百分比,以及開始生產的檢查、檢驗與運達的實際日期或期望日期;(4)在現場的人員的設備記錄;(5)若干份質量保證文件、材料的檢驗結果及證書;(6)安全統計,包括涉及環境和公共關系方面的任何危險事件與活動的詳情;(7)實際進度與計劃進度的對比,包括可能影響按照合同完工的任何因素的詳情,以及為消除這些因素正在采取(或準備采取)的措施;(8)回購人需要的其它文件。10.3 建設中的預期延誤10.3.1如果投資人在任何時候合理地預計無法按進度計劃規定的某一重大日期完成建設工程,投資人應立即通知回購人

32、,對下述方面作出比較詳細的說明:(1)預計不能如期達到的某一重大日期;(2)延誤或預計延誤的原因,包括說明任何據稱的不可抗力情況;(3)預計的延誤天數以及任何其它可適當預見到的對建設工程產生的不利影響;(4)投資人為克服或減少延誤及其影響而已經采取或建議采取的措施。10.3.2上述通知的發出如是投資人原因造成的延誤不應解除投資人根據本協議承擔的義務。如非投資人原因造成的延誤,工期應順延,造成成本增加的費用計入回購價款。如果投資人提議采取或已執行的措施不足以克服預期的延誤問題,回購人可要求投資人為遵守進度計劃而采取回購人認為必要的額外措施。因采取此額外措施增加的成本費用計入回購價款。10.4 建

33、設過程中的監測、檢驗及異議10.4.1回購人應有權隨時監測建設工程的實施并在不干擾工程進展的情況下進行適當的檢驗。此種監測和檢驗的一切費用均應由回購人承擔。回購人擬進行的任何檢驗應提前通知投資人。投資人配合回購人進入現場,以使回購人得以對建設工程進行監測和檢驗。10.4.2回購人有權在工程完工日之前的任何時候以書面形式對任何不符合本協議規定的工程、材料或設備提出書面異議,并要求投資人對此進行適當解釋或糾正。10.4.3回購人未能監測、檢驗,不應解釋為回購人放棄本協議規定的任何權利,也不應免除投資人根據本協議所承擔的任何義務。10.5 工程停建或緩建10.5.1由于政策變化,不可抗力以及回購人、

34、投資人雙方之外原因導致本工程項目停建或緩建,使協議不能繼續履行,投資人應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購材料、設備的保護和移交工作,按回購人要求將自有的機械設備和人員撤出施工現場。回購人應為投資人的撤出提供必要條件,承擔經濟支出,并按協議規定支付已完工工程的回購價款。10.5.2已經訂貨的材料、設備由訂方負責組織退貨,不能退貨的價款和退貨發生的費用,由回購人承擔。第11條 完工延誤11.1 逾期賠償金11.1.1非因第2.6條款的原因,投資人未能在目標完工日后的 30 天內交付工程,投資人應自該日起直至該工程(視情況而定)的完工日止逐日向回購人支付該工程總造價 萬分之零點五 逾期賠償金。11.1.2非因

35、第2.6條款的原因,投資人未能在目標完工日后的 30 天至60天內交付工程,投資人應自該日起直至該工程(視情況而定)的完工日止逐日向回購人支付該工程總造價 萬分之一 逾期賠償金。11.1.3非因第2.6條款的原因,投資人未能在目標完工日后的 60 天內交付工程,投資人有權終止合同,投資人向回購人支付20萬元人民幣的賠償金,該賠償金納入終止合同時的估價。第12條 合同終止12.1 終止合同12.1.1在下列情況下,回購人可終止合同:(1)因投資人原因,項目未在合同規定的完工日以后 60 天內完工;(2)投資人以書面形式通知回購人,投資人已終止建設工程而且不打算重新開始建設;(3)投資人在完工日之

36、前停止建設工程或檢驗或直接地或通過總承包人的行動從現場撤出所有或大部分人員;(4)投資人未經回購人許可擅自轉讓本協議工程。12.1.2在下列情況下,投資人可終止協議:(1)回購人不能按協議約定的期限和金額支付回購款,投資人有權以書面形式提出終止協議;(2)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資人無法實施;(3)因回購人或第三方的原因影響工程的建設,使投資人無法正常履行本協議。12.2 終止合同時的估價在根據第12.1款終止合同后,回購人和投資人應在合同終止之日起 60 天內共同確定投資文件、財務文件、施工文件、工程設備、材料、投資人的設備和工程的價值,以及到終止合同日期為止投資人應得到的所有款項。如回購人違約

37、終止協議,除應考慮投資人的成本、利潤等因素外,還應包括由于投資人提前終止采購、施工和勞動合同等增加的費用。12.3 終止后的支付12.3.1在回購人根據第12.1款的規定終止協議之后,回購人在確定投融資、施工、竣工和任何工程缺陷修復的費用、延誤賠償金(如有時),以及回購人應支付的所有其它費用之前,沒有義務向投資人支付進一步的款項。12.3.2回購人應在12.2款規定的_60天內向投資人支付任何結余金額。第13條 工程驗收13.1 驗收標準:應按照國家和省市頒布的有關相應的工程驗收規范分別進行驗收。13.2 驗收13.2.1具備驗收條件投資人應提前 28 天將某一確定日期書面通知回購人代表,說明

38、在該日期將進行驗收,回購人應派代表參加驗收組進行檢驗。13.2.2投資人要確保完成該工程項目中各項內容,有關部門要求整改的質量問題全部整改完畢。13.3 重新驗收如果工程或某系統未能通過驗收,投資人應負責修復;在修復缺陷后,重復進行此類未通過的檢驗以及對任何相關工程的驗收。13.4 檢驗爭端如果回購人與投資人之間對本條規定的檢驗的結果產生爭議,應本著友好協商的原則依照國家頒布的統一標準或福建省的有關規定解決此種爭議。當工程實際標準因客觀現實存在的困難而難以達標,必要時,可以適當降低驗收標準,但應以不影響正常使用功能為前提。第14條 工程移交14.1 移交的范圍和時間14.1.1本協議中的移交是

39、指對本項目的分項工程分別驗收合格后,對該工程向回購人的移交。按照驗收一項移交一項的原則進行移交。包括:(1)該工程的建筑物和構筑物;(2)與該工程相關使用的所有器材、機械、設備和設施;(3)材料、庫存和全部改擴建設施;(4)投資人擁有的與該工程相關的有形資產;上述所有各項應是得到良好維護和處于良好運行狀態的;以及(5)投資人擁有的與該項目相關的資產使用權及相關的權利等所有無形資產。所有約定的該工程實體及設施;資料(含工程竣工資料、缺陷責任期內全部的養護資料和檢測、評定資料);移交一個月內,投資人應向回購人提交由其出具的保證函,保證投資人完全履行在移交期內所有義務,并保證在缺陷責任期內的義務。1

40、4.1.2移交時間按照項目中每項工程所標定的進度計劃中所確定的時間范圍內驗收合格后進行移交并投入使用。工期順延的要相應的調整移交時間。14.2 移交文件投資人應向回購人移交完整的項目所有工程檔案、投融資資料、設備、儀器、儀表,資產清冊,維修操作手冊、質量保修書等有關資料。按照移交一項工程移交一份文件的原則移交相應的工程文件資料。14.2.1資產清冊移交開始之前,投資人應按照回購人的要求提交所有資產清冊,資產清冊應包括該工程項目所有資產應列明項目。具體內容按相關規定辦理。在此類資產清冊提交回購人之前,不得認為此資產清冊對應的工程的移交目的業已完成。14.2.2操作及維修手冊移交開始之前,投資人應

41、按照回購人的要求編制針對此項工程的操作及維修手冊。操作及維修手冊應足夠詳細地使回購人能對此項移交的工程進行操作、維護、拆卸、重新安裝、調整及修理。在此類操作及維修手冊提交回購人之前,不得認為此項工程移交工作業已完成。14.3 技術移交在移交之日,投資人應在技術和專門知識可由投資人移交或轉讓的最充分范圍內向回購人或其委派人移交和轉讓或責成移交或轉讓一切與本項目有關的技術和專門知識。14.4 移交效力自該工程移交日期開始,投資人在本協議項下工程建設合同項下有關該工程的權利和義務即應終止,但在移交日期前累積及未付的債務除外。回購人或其指定機構應接管該工程的運營使用及本協議明示或默示的、因協議產生的、

42、協議終止后仍然有效的任何其它權利和義務。14.5 合同的取消和轉讓如果回購人提出要求,投資人訂立的而且在移交時仍然有效的任何設備采購合同、供貨合同及所有其它合同應由投資人予以解除,回購人對因此而產生的任何解除費用負賠償責任。14.6 所有權及風險的轉移14.6.1工程所有權移交應滿足以下條件:(1)工程通過驗收;(2)投資人移交全部項目文件。14.6.2在工程滿足所有權移交條件后,回購人向投資人頒發移交證書。從頒發移交證書之日起,回購人即享有該工程的所有權。14.6.3在頒發移交證書之前,投資人應承擔該工程的整體或部分受到損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在頒發移交證書之后,上述風險由回購人承擔。14.7

43、 移交證書當該工程通過驗收,并移交了協議規定的文件后,回購人應接收該工程,并頒發該工程的移交證書。14.8 投資人設備的移出投資人應在工程移交完畢 30 日內自費從現場與工程中清除并運走投資人的所有設備、剩余材料、殘物、垃圾和臨時工程,因工程后續建設或保修需要留下的除外。投資人應保持現場與工程處于相關規范規定的清潔和安全狀態。若投資人在上述時間內未能遷出前述物品,回購人有權將前述物品移至某一合適地點保存,運輸和保存所發生的費用和風險應由投資人承擔。第15條 項目整體移交在本項目最后一項工程移交完畢之日起 15 日內投資人應將擁有的與項目有關的且其費用列入回購款中的有形資產移交給回購人。當最后一

44、項工程通過驗收,并移交了協議規定的文件后,回購人應接收全部工程,并頒發項目的整體移交證書,至此,項目整體移交完畢。第16條 缺陷責任期16.1 完成收尾工作和修補缺陷為在工程驗收之時或之后盡快使施工文件或工程符合協議要求的條件(合理的磨損除外),則應:(1)投資人應切實盡快完成尚未完成的任何工作;(2)投資人應在該工程合同的維修期內進行修正、重建和補救缺陷或損害的所有工作;(3)若該缺陷或損害致使回購人基本上無法享用該工程或部分工程所帶來的全部利益,對不能按期投入使用的那部分工程,經雙方商定期限完成履約合同,并按事件發生的原因確定費用承擔方;(4)若此類缺陷或損害不能在現場迅速修復時,在回購人

45、的同意下,投資人可將有缺陷或損害的工程的任何部分移出現場進行修復;(5)如果在缺陷責任期內任何缺陷或損害的修復可能影響到工程使用時,回購人可要求重復必要的檢驗。該要求應在修復缺陷或損害后 28 日內通知投資人;(6)如果回購人要求的話,投資人應在其指導下調查產生任何缺陷的原因。除非此類缺陷應由投資人負責,否則,調查引起的費用可加入回購款中。16.2 保修期16.2.1投資人應按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家關于工程質量保修的有關規定,對交付回購人的項目工程在保修期內承擔保修責任。16.2.2質保期執行國家頒布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從驗收合格起始日起算。16.2.3投資人應在工程驗收之前,與回購人簽

46、訂質量保修書。第17條 回購價款計算調整17.1 回購價款的計算回購價款由審計部門審定的建筑安裝工程費和投資回報兩部分費用的總和。(1)建筑安裝工程費本工程建筑安裝工程費是指經審計部門審定的工程竣工結算價款。工程竣工結算價款按以下程序和原則確定:工程竣工驗收后,投資人應根據相關計價依據和規定編制工程竣工結算,由回購人將結算書報-縣審計局審計并以審計確認的金額作為最終結算價; 工程竣工結算的相關計價依據和規定:工程竣工結算價采用固定單價法,竣工結算依據招標人提供預算造價文件的規定及本招標文件合同條款第17.2條規定等。 (2)投資回報本工程的投資回報是指回購人支付投資施工方的項目建設期的利息(不

47、計復息),利息按月息1%結算,投資回報費用按工程量月報進度價款的80%金額為基數計算,建設期利息均按月結算。計息時間為項目第一次進度付款的第二天起至項目整體驗收合格并經審計部門結算審核定案之日止。項目整體驗收合格并經審計部門結算審核定案之日的第二天進入回購期。回購期到期后,回購人不能按期回購工程,投資人按審計部門審計確認的工程結算造價的95%為基數,利息按月息2.5%結算,計息時間從審計報告出來后第16天開始計算。項目回購后,回購人向投資人支付部分工程結算價款的,投資人以剩余部分工程款(不含5%的質量保修金)作為計息基數,利息按月息2.5%結算,計息時間從支付部分工程結算價款的第二天開始結算。

48、17.2回購價款的調整除下列情況外,回購價款不予調整。回購價款的調整應于驗收完成日至回購完成前進行。17.2.1價格調整因素和調整方法(1)若施工期間內市場價格波動超出一定幅度時,合同約定的價格調整辦法:在合同實施期間,本合同工程除鋼筋和水泥材料價格按下述辦法調整外,其余合同價格包干不變,中標后不作調整。鋼筋和水泥材料價格調整辦法為:根據寧德市建設主管部門發布當期信息價,鋼筋(不包含型鋼)價格變化在正負5%以內的,不予調整,超出正負5%以外部分按實調整(增減)。水泥價格變化在正負10%以內的,不予調整,超出正負10%以外部分按實調整(增減)。其單價調整辦法為:工程施工期間當月完成工程中所使用的

49、鋼筋和水泥的當月信息價與投標截止日當月的信息價進行比較,得出價格變化率q:q=(施工當月信息價-投標截止日當月的信息價)/投標截止日當月的信息價×100%。當q>+5%時,鋼筋單價調整值T(增)投標材料報價×(q-5%),業主補給承包人的工程款金額T(增)×當月鋼筋使用量;當q<-5%時,鋼筋單價調整值T(減)投標材料報價×(q+5%),業主扣減承包人的工程款金額T(減)×當月鋼筋使用量。當q>+10%時,水泥單價調整值T(增)投標材料報價×(q-10%),業主補給承包人的工程款金額T(增)×當月水泥使用量

50、;當q<-10%時,水泥單價調整值T(減)投標材料報價×(q+10%),業主扣減承包人的工程款金額T(減)×當月水泥使用量。發生的價差只計取價差和稅金,不計取其他費用。(2)非因投資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變化產生的合同價格調整辦法:本招標項目結算時工程數量根據設計圖紙、變更簽證、現場簽證按實計算,單價按中標單價以及約定的調整方式計算。 (3)其他價格調整因素和調整方法,工程設計變更價款按以下調整: 合同中有類似于增減工程量項目的價格,可以參照類似價格變更合同價款;合同中未包含的項目(有定額項目的),單價按編制預算價采用的定額及信息價套價;若無相應的定額子目或材料價格的,由

51、投資人重新提出綜合單價,經回購人確認并經有關部門審定后變更合同價款。以上價格調整及政府批準的政策性價格調整所發生的價格調整全部費用計入本項目協議回購價款內。17.2.2重大變更:重大變更在報回購人同意、并取得原審批機構批準后,且在此設計變更的規模和標準引起的總投資的變化不改變原回購款計價原則條件下,經過一定的審查程序,可以調整回購款;17.2.3如果在項目協議生效日期之后,由于我國的立法變更導致費用的增減,則回購款應作相應調整。此類立法指一切法律、指令、規章或具有法律效力的細則。如果投資人由于此類在協議生效后所作的立法變更而遭受延誤(或將遭受延誤)和(或)承擔(或將承擔)額外費用,投資人應通知

52、回購人;回購人在收到此通知后,應同意或決定:(a)投資人有權獲得的任何延長的工期;(b)有關額外費用的總額,并將之加入回購款,同時相應地通知投資人。17.2.4由于不可抗力或非投資人應承擔的風險和責任引起增加的費用。第18條 項目回購程序及回購款支付18.1回購款的支付18.1.1回購款在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并經審計部門結算審核后15天內付清。在支付回購款余額時,扣除相當于竣工結算總造價的5%的質量保修金(不計利息),質保期滿后返還給投資人。回購資金來源為縣財政收入。回購人保留提前支付回購款的權利。18.1.2回購人對投資人自行超出建設規模和設計標準要求及其自身原因造成的費用增加,不予支付。18.

53、1.3回購人可以用其他款項予以提前還款。18.2 項目回購程序項目完工后,回購人與投資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方法對回購條件逐項核查、認定。項目竣工驗收合格,符合回購條件的,回購人按合同約定進行回購,并支付回購款。項目不能達到回購條件的,由投資人組織整改,直至符合回購條件。18.3 審計投資人應保存能清楚證明有關可變費用的所有記錄,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回購人提供工程審計所需資料。投資人向審計部門提供完整的審計資料后28天內完成工程結算報告。第19條 回購人的一般義務19.1 遵守法律和合同回購人任何時候均應遵守有權部門發布的一切有關法律、條例和法令的規定以及為本項目簽訂的所有合同和有關協議。19.2 支付

54、回購款回購人應按照協議規定向投資人支付回購款。回購款以銀行轉賬方式支付,投資人在支取回購款時,應提交同等金額的稅務發票。19.3 協助批準19.3.1在投資人提出適當和及時的要求時回購人應盡最大努力協助投資人從有權部門獲得、保持和延續所需的一切批準。回購人應在現行規定制度要求的可行范圍內,盡最大努力幫助協調有關保持和延續這些批準的審批過程,減少投資人為獲得保持或延長這些批準的各級有權部門審批環節。19.3.2回購人還應確保使投資人為施工、移交項目所需的所有公用設施及服務,包括電、水和通訊,能獲得同等條件下的公平價格。19.4 協調和配合回購人應積極配合投資人協調與工程相關各方以及當地群眾的關系

55、,為工程建設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19.5 法律和條例變動19.5.1如果在項目協議生效日以后,適用于本項目的法律、法規、規章發生了對投資人有重大不良影響的變動,投資人可書面申請調整回購款或者調整本協議的其它條件,投資人應在根據本條規定提出的任何通知中詳細地表明這類變動所造成費用增長情況及投資人建議如何應對這類變動的意見。回購人應當采取相應措施,以使投資人處于與其變動前所處的經濟地位和合同權益相當的地位。19.5.2從項目協議簽訂之日到回購期屆滿前,如果國家稅收政策在此期間發生變化,回購人應調整回購款。所做的調整僅限于由投資人支付的稅款的變化,而且這種變化未曾包含在合同價款中。19.6 征地和拆

56、遷回購人應負責建設用地的征地、拆遷和補償工作及辦理相關的審批手續等相關工作。第20條 投資人的一般義務20.1 遵守法律20.1.1在履行協議過程中,投資人應始終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發布的一切有關法律、條例和法令,投資人應經常取得與適用于本項目已公布的法律、條例和法令有關的一切必要的資料。并始終被視為對這些資料有充分的了解。20.1.2投資人為本工程簽訂的工程文件、融資文件等所有法律文件必須符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20.1.3在工程建設期及回購人回購期應依法經營、依法納稅。20.2 全面管理20.2.1投資人全面負責本項目下所有工程的建設組織、協調和管理工作,包括與工程范圍內各有關單位的協調等,回購人應全力支持與幫助,保證工程順利實施。20.2.2投資人應根據協議規定的期限統一安排工程總體進度計劃,并根據工期節點合理協調、管理。20.3 法律和條例的變動20.3.1如果在本項目的工程協議生效日之后,中國法律、條例和法令發生了有利于投資人的重大變動,回購人可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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