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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目錄第一部分 基本事實1被告基本情況2 本案基本事實3第二部分 公訴請求4第三部分 公訴意見1鍵入章標題(第 2 級)2鍵入章標題(第 3 級)3第四部分 社會危害性4社會根源5 思想根源第五部分 結論1鍵入章標題(第 2 級)2鍵入章標題(第 3 級)3第六部分 部分證據目錄4鍵入章標題(第 2 級)5鍵入章標題(第 3 級)東江縣人民檢察院公訴意見書被告人:張陽案由:過失致人死亡罪起訴書號 東江檢刑宿201552號審判長、審判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百九十八條和第二百零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十五條規定,我們受本院檢察長的指派,代表

2、本院,以國家公訴人的身份出席今天的法庭,就本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張陽過失殺人一案出庭支持公訴,并依法對本案刑事訴訟活動就進法律監督。 筆錄、尸檢報告等訴訟活動,已經清楚的證明了本院指控被告人張陽過失殺人。為進一步揭露犯罪的社會危害,弘揚法治和公平正義,依據當庭出示并經質證的證據及法律規定,發表如下公訴意見: 第一部分 基本事實一、 被告人基本情況。被告人:張陽,男,1998年2月11日出生,身份證號碼(略),漢族,高中文化程度,戶籍地東江縣小何鎮石河小區1號樓101室。因涉嫌故意殺人罪于2015年3月13日被東江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東江縣人民檢察院以過失致人死亡罪批準逮捕。二、本案基

3、本事實。經本院充分調查取證,現將本案所涉及的基本事實陳述如下:經本院充分調查取證,現將本案所涉及的基本事實陳述如下: 1、2015年2月22日22時許,被害人程明在李佳媛家樓道強奸李佳媛未遂,李佳媛遂回家后將此事告知男友張陽(被告人),并告知張陽程明約其第二天晚上在南湖公園見面。 2、2月23日20時許,張陽和趙樂到南湖公園北門隱蔽處等待李佳媛和程明。 3、2月23日21時許,李佳媛和程明從南湖公園西北門走進公園,李佳媛借口去公園公廁,程明獨自沿著湖邊往木橋方向走,向南走過一段距離后,站立于岸邊的小路。 4、為防止程明逃跑,趙樂順著柏油馬路繞到木橋處,同時,張陽向程明走去,并在距離程明100米

4、左右時加速奔向程明。程明回頭看見來者是張陽,開始向前急跑。張陽邊追邊喊,“站住,別跑”,在這個過程中,程明摔了兩跤。張陽曾追上程明,并踢了幾腳。 5、在追逐過程中,程明向湖上冰面跑去,等張陽追至湖邊時,程明已經沿著冰面跑了一段距離。張陽踩了一下冰面,但因害怕冰面不結實,沒有繼續追趕程明,于是張陽在湖邊向程明喊話,“再跑淹死你”。 6、趙樂從木橋那邊跑至湖邊,告訴張陽讓他別再追趕程明,以免自己掉下去。此時張陽和趙樂一起順著木橋跑向南湖南岸以期找到程明的蹤跡,在此期間,張陽打電話給李佳媛讓她先回家。張陽、趙樂追至南湖南岸,沒有發現程明,并且發現南岸邊有的地方沒有結冰。張陽、趙樂等待一會之后依然沒有

5、發現程明,于是兩人順著木橋回到南湖公園西北門,同李佳媛會合。 7、李佳媛給程明打電話,電話無法接通。隨后張陽打電話給李佳媛前男友周唯,告訴周唯程明強奸李佳媛未遂并且自己找程明的事情,讓周唯小心程明。 8、2015年2月24日14時許,正在南湖公安上班的南湖公園管理處副處長沈六銓被一位女子告知,南湖公園南岸東江法院對面的湖里好像有一具尸體,沈六銓隨即過去現場查看,在確認確實有尸體漂在湖面上之后立即報警。 第二部分公訴請求1. 依法認定被告人張陽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2.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對被告人張陽判處兩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部分 公訴意見一、 被告人張陽的行為

6、構成過失殺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1.被告人張陽行為時已滿16周歲,已具備刑法意義上的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這就符合了犯罪的主體條件。2.從犯罪的客觀要件來看,張陽和趙樂的追逐圍堵行為造成了程明死亡的危害結果,即被害人溺水死亡的實際后果。這是本罪成立的前提??陀^上張陽的追逐行為與程陽的死存在因果關系。在本案中被告人在實施追逐行為過程中,雖然是介入了被害人自己的行為(跑上冰面)導致被害人死亡的結果發生,但二者依舊具有因果關系,理由如下1)被告人實施的行為,導致被害人不得不實行介入行為(跑上冰面)。本案中張陽與趙樂分頭追逐并圍堵程陽的行為,使程陽無路可逃,

7、但是被害人程明之前騷擾張陽的女朋友,深知張陽圍堵自己肯定是要教訓自己,于是慌不擇路的程明為了躲避張陽等人的圍堵走上了并不知道是否結實的冰面,釀成悲劇。故張陽等人的追趕行為是使得程明不得不走上冰面原因,程明選擇朝冰面逃跑固然錯誤,但從刑法上來說,只要行為對于危害結果的產生起了積極作用,都不能否認其原因的性質。張陽的行為不是構成程明溺亡的唯一原因,但是是重要原因,所以二者構成刑法上的因果關系。2)被告多次表示要教訓程明,其中途追趕上程明后還對其進行了毆打,被告的行為使得被害人心理恐懼,精神處于緊張狀態,失去理智的判斷潛在的危險,才會選擇不安全的冰面作為逃生的道路,客觀上造成了死亡結果的發生,因此被

8、告人確已實施過失致人死亡的行為。如果沒有張陽等人的追逐行為,程明就不會掉進湖里以致溺亡。因此張陽等人的追逐行為對于程陽的死具有因果聯系3)張陽沒有履行先行行為引起的義務,采用不作為的方式,使危險狀態沒有消除。不作為,是指行為人具有實施某種行為的特定義務,能夠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為。先行行為所引起的義務,是指在行為人的行為使得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處于危險狀態時,要求行為人實行特定的行為,以消除、減輕危害或危險。在本案中,張陽的追逐及毆打行為致使受害人跑向冰面,使被害人的生命健康權利處于危險狀態,這時張陽有義務實行特定的行為去消除、減輕這種危害。但他并沒有這么做,根據趙樂的證詞,他只是恐嚇性的說了

9、句“淹死你”,并沒有大聲呼叫趙樂回頭,告知其危險性。其次,張陽未盡救助的義務。程明不見蹤影后,雖然同伴趙樂也說道可能程明已經落水,并且李佳媛撥打電話給被害人,電話無法接通,但被告也不以為意,沒有采取任何救助,或確認其情況,導致程明失去了被救援的機會。3.從主觀方面要件來看,張陽在案件中犯有過于自信的過失?,F行刑法第15條規定,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1.首先,張陽在南湖公園附近長大,對其很熟悉,并且案發5,6天前才去過一次,自然對南湖公園冬天的冰面狀況十分了解。他明知道冰面不安全,自己幾次都提到

10、不敢下去,還用腳在程明經過的冰面上試驗,擔心冰面不結實,張陽顯然已經預見到程明可能落水的危險結果。但還是輕信他能夠避免落水,還是將程明追趕到了冰面上, 2.過于自信是已經預見了危害結果且反對危害結果的發生。過失與間接故意在主觀意志上的區別在于,已經預見危害結果之后對于被害人死亡結果的發生是放任還是反對并且張陽對于程明的死顯然是不希望的。從他的供詞中可以看見他的本意只是讓程明向賠禮道歉或者揍程明一頓,沒有帶任何兇器,并沒有想讓他死。 綜上,張陽對于程明的死亡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二、被告人張陽應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刑法第十七條第一款關于刑事責任奶年齡的規定: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該承擔刑事責任。

11、本案中的張陽在案件發生時已經17周歲,符合刑法規定的適用刑事責任的年齡,應當承擔過失殺人的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在本案中,本院認為,被告人張陽的犯罪動機是因為被害人對其女友意圖不軌,此為被害人犯錯在先,因此被告人屬事出有因,且被告人在被害人墜湖之前對其實施傷害的證據不足,故可認為此案中被告人屬情節較輕的從輕情節,故本院依法認定被告人張陽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但應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2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院組織法的相關規定,本院以國家

12、公訴人的身份參加并支持公訴,依法履行職責,查處違法犯罪。爭議的焦點鑒于對方是為了給犯罪嫌疑人洗脫罪名,因此對于過失致人死亡和間接故意殺人的區別就不贅述了。下面針對辯方可能提出來的反駁意見進行分析。1.對方認為被告人與被害人的死亡沒有直接因果關系或者因果關系因為被害人的舉動中斷。這個問題的突破點就在于被害人在被犯罪嫌疑人追趕的過程中所抱有的心理。正常人在能夠選擇一個較為安全的路時,過于緊張的人可能就會由于緊張,邁入險境。從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及趙樂的口供中,我們可以發現他們兩個人其中一個人在說謊。而再次結合,被害人選擇了有使自己身陷囹圄的可能的一條路,可以推知,被害人在墜湖之前確實受到過犯罪嫌疑人的

13、恐嚇或身體傷害。因此,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死亡有著因果關系。2.對方認為這是意外事件,不屬于過于自信的過失,因為沒有預見的可能性。對于這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主觀方面我們可以從兩個階段分析。在追趕被害人的過程中,的確根據當時的天氣推知湖面結冰情況可知,犯罪嫌疑人沒有預見到被害人孤獨一擲的跑向湖面后掉下去的可能性。但在第二個階段,他同趙樂的猜測中表現出自己料想到這種結果的可能,再加上之后,李佳媛打電話給被害人這一點,更是證明了被告人的心虛。同時在電話無人接聽之后,這種可能變得極大,這一點,我想犯罪嫌疑人意識到了。因此,從兩個階段的分析可以看出,犯罪嫌疑人在追趕階段料想到被害人墜入湖中的可能性并不大,

14、但在其墜湖之后,種種跡象表明,其已經認識到此種可能性的客觀存在,因此,依然屬于過于自信的過失。三.對于被告所造成的的社會危害性,我方認為生命權是公認的基本權利,是其他一切權利的基礎,生命權高于一切,在本案中從追趕被害人被害人的路線來看被告人與其同伙趙樂前后夾擊被害人,使得被害人陷入無路可逃的境地,本案中被告明知是結冰的湖面是不安全的,但是他過于自信,也許是自認為能追上死者,也許是主觀認為死者不會選擇冰面,因此即使是知道死者可能會選擇極具危險性的逃跑路線(冰面),卻仍舊窮追不舍,最終釀成悲劇,因此希望法官公正裁決,使公民樹立對于生命的尊重乃至敬畏的意識,保護公民尚明安全,維護社會穩定和諧。四、犯

15、罪案件背后的社會根源和思想根源。犯罪嫌疑人張陽因與被害人程明存在矛盾,于2005年2月23日將被害人騙至東江縣南湖公園,張陽與趙樂尾追程明時,程明跑入湖中冰面后墜湖溺亡。一個年輕人的生命就此終結。因為程明經常騷擾甚至差點強奸張陽的女友李佳媛,張陽很生氣決定要和程明當面解決這件事情,卻不料造成如此的后果。年輕人之間發生矛盾和沖突,應該用理性和正確的方法去解決,而不是一味的采用暴力的方法去回擊。張陽,一個17歲的失學青年。他還屬于未成年人,本應該在美麗的校園里享受著知識的熏陶,在知識中進步和成長。然而他在失學且無業的游蕩生活中,沒有正確的處理人與人之間的矛盾,最終導致悲劇的發生。現在他將面臨的是法

16、律的嚴懲,為自己的行為付出相應的代價。程明,正值青春年少,但法律意識淡薄,自身行為不檢點。多次騷擾張陽的女友李佳媛,甚至意圖強奸她,最終惹事上身,釀成悲劇。在偶然和過失的碰撞中,付出了生命的代價。法律是公正的,同時也是無奈的。他只能在懲處犯罪人的時候來宣揚正義,警告世人。只能用刑罰來彌補犯罪的代價,安慰被害人及其家屬。但法律卻永遠無法挽回犯罪帶來痛苦結果,比如人的生命。所以我們要遠離犯罪,用正確的方法處理人與人之間的矛盾沖突,同時注意檢點自身的行為,不惹是生非。做一名知法懂法的好公民。審判長、審判員,請法庭綜合全案事實和證據,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性質、情節公訴意見發表完畢。編號證據名稱形式份數證明內容頁碼1現場勘驗檢查筆錄復印件1案發現場環境細節82法醫學尸體檢驗鑒定意見書復印件1死者死于溺水12-133辨認筆錄(1)復印件1死者為程明144辨認筆錄(2)張陽指認現場平面示意圖(1)復印件2張陽案發時行走路線15-165張陽指認現場平面示意圖(2)復印件1案發時程明行動路線176辨認筆錄(3)趙樂指認現場平面示意圖復印件2案發時趙樂行動路線18-197辨認筆錄(4)李佳媛指認現場平面示意圖復印件2案發時李佳媛行動路線20-218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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