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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9注稅復習精讀:稅收相關法律(三篇全)2009注稅復習精讀:稅收相關法律(三篇全)1第一篇1第一章行政法基本理念概述1第二章 行政主體3第三章 行政行為4第四章行政許可法律制度8第六章行政復議法律制度10第七章行政訴訟法律制度10第二篇11第一章 民法基礎11第二章 物權法律制度12第三章 債權法律制度14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15第五章 擔保法律制度16第六章 民事責任18第七章 個人獨資企業及合伙企業法律制度19第八章 公司法律制度20第九章 破產法律制度22第十章 民事訴訟法22第三篇24第一章 刑法24第二章 刑事訴訟法25第一篇第一章行政法基本理念概述第一節行政法概述一、行政、行

2、政權1.行政:是指公共行政,即指國家行政機關或依法享有行政權的組織對國家與公共事務的決策、組織、管理和控制。(1)行政活動的主體,國家行政機關或依法享有行政權的組織;(2)行政活動的范圍,既包括管理國家事務,也包括管理公共事務。(3)行政活動的目的是為了實現對國家和公共事務的組織管理。(4)行政活動的方法和手段是決策、組織、管理和調控。公共行政是代表國家意志并以國家名義實施的,具有權力強制性和國家意志性。2.行政權行政權是由國家憲法、法律賦予的,是國家政權的組成部分。二、行政法是關于行政權力的授予、行使以及對行政權力進行監督和對其后果予以補救的法律規范的總稱。行政法的特征:(多選題)1.行政法

3、是設定行政權力的法律規范2.行政法是規范行政權力如何行使和運用的法3.行政法是監督行政權力的法4.行政法是對行政權力產生的后果進行補救的法三、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和淵源1.行政法的基本原則2.行政法的淵源(形式)(1)行政法淵源的立法機關(2)效力范圍(1)憲法: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2)法律:由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包括全國人大和常委會)制定,是最重要的淵源。(3)行政法規:由國務院制定,效力上次于憲法和法律,高于行政規章和地方法規。(4)行政規章:部門規章,由國務院各部委、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制定。地方規章,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

4、地的市和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以及經濟特區市的人民政府制定。(5)地方性法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以及經濟特區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6)民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后生效;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省或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批準后生效,并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7)行政法的其他淵源:國際條例和協定中涉及的部分,對行政活動具有約束力的法律解釋以及行政機關與執政黨、社會組織聯合發布的規范性文件。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增值稅暫行條例、行政處罰法、注

5、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問哪些是法律、哪些是行政法規和哪些是行政規章。屬于法律的一般以法的形式出現,屬于行政法規的一般以條例的形式出現,屬于行政規章的一般以辦法的形式出現。行政法淵源中效力沖突的解決方式:1.法律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裁決。2.行政法規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由國務院裁決。3.授權制定的法規與法律規定不一致,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裁決。4.國務院部門規章與地方性法規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主性法規的,應當決定在該地方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請全國人

6、大常委會裁決。5.各部門規章之間、各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具有同等效力,它們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時,由國務院裁決。第二章 行政主體1、自然人能不能成為行政主體。2、行政主體有哪些職權。3、行政機關是不是一定就是行政主體。4、行政機關的委托組織和法律法規的授權組織有哪些不同。第一節 行政主體概述一、行政主體1.行政主體,是指享有行政權利,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權力,作出影響行政相對人權利和義務的行政行為,并能獨立承擔由此產生的相應法律責任的社會組織。2.行政主體的特征(1)行政主體是社會組織任何個人,包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都不能成為行政主體。(2)行政主體是享有行政權力的組織(3)行政主體

7、是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權的組織(4)行政主體是能夠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組織確定行政主體的意義是:主體不明確,就會造成權限不清,職責不明,也就沒法承擔法律責任。通常國家公務員與國家之間存在著行政職務關系,他履行職務的法律后果由國家承擔。二、行政主體的行政職權(一)行政職權的概念和特征1.行政職權是國家行政權的轉化形式,是行政主體實施國家行政管理活動的資格及權能。一般分為固有職權和授予職權兩大類。2.行政職權的特征(1)公益性:(2)優益性:包括職務上的優先權和物質上的受益權。優先權包括先行處置權、獲得社會協助權等。(3)支配性:行政職權一經行使,在沒有被國家有權機關撤銷之前,相對人是必須遵守執行

8、的。(4)不可自由處分性:不得隨意轉移、不得隨意放棄或拋棄。例:下列各項屬于行政特征的有()。A、公益性B、無償性C、優益性D、支配性E、不可自由處分性答案:ACDE(二)行政職權的內容1.行政立法權:國務院及其所屬各部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才擁有立法權。2.行政決定權:行政確認權、行政獎勵權、行政處分權、行政物質幫助權、行政指導權等。3.行政檢查權:稅務機關依法對納稅人的納稅情況進行檢查等。4.行政處罰權:訓誡罰、財產罰、行為罰和人身罰等。其它職權內容略例:下列各項中,不屬于行政職權的是()。A、行政立法權B、行政決策權C、

9、行政優益權D、行政許可權答案:C例: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行政立法主體包括()。A、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B、國務院及其部委、直屬機構C、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D、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E、省轄市的人民政府答案:BC第三章 行政行為第一節 行政行為概述一、行政行為的概念和特征1.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實施行政管理活動、行使行政職權過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行政行為的內涵:(新增)(1)行政行為的主體是行政主體,即國家行政機關及授權性組織(2)行政行為的目的是為了履行行政管理職責,實現行政管理的目標(3)行政行為的表現形式是行使行政權力,是國家行政權的直接體現(4)行政行為

10、是產生行政法律效力的行為2.特征(1)從屬法律性(2)裁量性(3)單方意志性指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行為必須在法律法規的授權范圍內,即可自行決定和直接實施,而無需與相對方協商或征得其同意。(4)效力先定性行政行為一經作出,就事先假定其符合法律規定,在未被國家有權機關依法宣布違法無效之前,對行政機關本身和行政相對方以及其他國家機關具有約束力,任何個人或團體都必須遵守和服從。(5)強制性以國家強制力作為實施的保障。例:下列各項中,不屬于行政行為特征的有( )。A、從屬法律性B、裁量性C、單方意志性D、效力一定性答案:D例:行政主體所作出的行政行為具有那些一般特征( )。A、合法性B、強制性C、單方意志性

11、D、要式性E、諾成性答案:BC二、行政行為的內容與效力(一)行政行為的內容1.賦予權益或義務2.剝奪權益或義務3.變更法律地位4.確認法律事實與法律地位(二)行政行為的效力1.行政行為具有確定力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為,具有不可變更性。但行政行為具有不可變更性并不意味著行政行為不能變更,基于法定事由,經過法定程序,行政行為可以依法變更。2.行政行為具有拘束力表現為對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方的拘束力。3.行政行為具有公定力不論合法還是違法,都推定為合法有效。4.行政行為具有執行力行政行為生效后,行政主體依法有權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為的內容得以實現。例如,強制受罰人繳納罰款。例:行政主體作出的行政行為不

12、論合法還是違法,都推定為合法有效,相關當事人都應當預先予以遵守和服從,這體現了行政行為效力的()。A、拘束力B、公定力C、不可變更力D、執行力答案:B例:行政行為的確定力是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為具有( )效力。A、公定力B、拘束力C、不可變更力D、執行力答案:C三、行政行為的分類例:羈束行政行為與自由裁量行政行為劃分的標準是( )。A、對象是否特定B、受法律規范約束的程度C、行政權作用的表現方式D、是否應當具備法定形式答案:B例:稅務機關的征稅行為屬于( )。A、依申請B、依職權C、既可以依申請也可以依職權D、以剝奪相對人受益權為內容答案:B四、行政行為的合法要件行政行為合法有效必須具備四個基本

13、條件:1、行政行為的主體應當合法。2、行政行為應當符合行政主體的權限范圍內實施。行政職權的限制表現在:事項管轄權的限制、地域管轄權的限制、時間管轄權的限制、手段上的限制、程度上的限制、條件上的限制以及委托權限的限制。3、行政行為的內容應當合法、適當。4、行政行為應當符合法定程序五、行政行為的無效、撤銷和廢止1.有下例情形之一的,行政相對方可以申請有權國家機關宣布或有權國家機關依職權宣布行為無效:(1)行政行為具有特別重大的違法情形或具有明顯的違法情形;(2)行政主體不明確或明顯超越相應行政主體職權的行政行為;(3)行政主體受脅迫做出的行政行為;(4)行政行為的實施將導致犯罪;(5)行政行為嚴重

14、違反法定程序。行政行為被宣布無效后,(1)行政主體通過該行為從行政相對方獲得的一切均應返還相對方,(2)給相對方所造成的實際損失,應予賠償。2.行政行為撤銷的條件(1)行政行為合法要件有瑕疵。(2)行政行為不適當。行政行為自被撤銷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撤銷的效力可追溯到行政行為作出之日。3.只有在下列情形下,才可依法定程序予以廢止:(1)行政行為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等經有權機關依法修改、廢止或撤銷,依此作出的相應行政行為如繼續實施,則與新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相抵觸,或因失去其作出依據而自動廢止。(2)行政行為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原行政行為的繼續存在將有損公共利益,同時可能

15、會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3)行政行為已完成原定的目標、任務,實現了國家的行政管理目的,從而沒有繼續存在的必要。行政行為廢止后,其效力從行為廢止之日起失效。行政主體在行為被廢止之前通過相應行為已給予相對方的權益不再收回,也不再給予;相對方依原行政行為已履行的義務不能要求給予補償,但可不再履行義務。因行政行為的廢止給相對方利益造成損失的,行政主體應當依法給予補償。例:不適當的行政行為屬于( )。A、有效行政行為B、無效行政行為C、可撤銷行政行為D、應當廢止的行政行為答案:C例:自始不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為是( )。A、可撤銷的行政行為B、無效的行政行為C、不作為的行政行為D、廢止

16、的行政行為答案:B例:行政行為被撤銷的法律后果是( )。A、被撤銷的行政行為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就無效B、被撤銷的行政行為自被撤銷之日起無效C、被撤銷的行政行為被認為自始不存在D、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被撤銷的行政行為可以繼續發生法律效力答案:A第四章行政許可法律制度第一節行政許可概述一、行政許可概述(一)行政許可特征1.行政許可是依申請的行政行為2.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依照法定職權對社會實施的外部管理行為。3.行政許可是一種經依法審查的行為。4.行政許可是準予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二)行政許可與相關概念的區別1.行政許可與行政審批的區別:行政審批的形式多種多樣,行政審批可以依職權也可以依申請

17、進行,可以是內部行為也可以是外部行為。2.行政許可與行政確認的區別:行政確認是針對特定的法律事實來進行鑒別,行政確認可以依職權也可以依申請進行,行政相對人的權力形成于行政機關作出決定之前為行政確認,行政相對人的權力形成于行政機關作出決定之時為行政許可。3.行政許可與行政登記的區別:在進行行政登記時,沒有裁量權;在進行行政許可時擁有裁量權。行政登記的目的和作用對象:由行政機關以書面進行記載的事實。行政登記的結果:相對人要履行一定的義務。(三)行政許可的功能主要功能是向社會提供一種資信證明二、行政許可的分類從行政許可的性質、功能角度分類,行政許可分為:1.普通許可2.特許3.認可4.核準5.登記三

18、、行政許可法的基本原則(一)法定原則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依照法定的權限、范圍、條件和程序。(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有關行政許可的規定應當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實施行政許可的依據。行政許可的實施和結果,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外,應當公開。(三)便民和效率原則規定了公示制度、一次申請制度、當場更正制度、一次告知補正制度、相對集中行政許可制度、期限時效制度等。(四)救濟原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辦理行政許可過程中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若合法權益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五)信賴保護原則行政管理相對人對行政機關

19、的正當合理信賴應當予以保護,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行為,確需改變的,由此給相對人造成的損失應當予以補償。(六)行政許可不得轉讓原則除了被許可人按規定,在單行法律、法規沒有規定可以轉讓的情況下,是不得轉讓行政許可權力的,如果擅自轉讓,被許可人應受行政處罰,構成罪犯的,還要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責任。(七)監督原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監督制度。監督的方式有書面監督、舉報監督、實地監督等。例:屬于我國行政法領域首次作出規定的原則是行政許可法的()。A、救濟原則B、公開原則C、權利保障原則D、信賴保護原則答案:D例:以下行為屬于行政許可的有()A、上級稅務機關基于

20、行政隸屬關系對下級稅務機關有關業務的請示、報告事項的審批。B、下級稅務機關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按照權力權限經本級稅務機關審查提出意見報上級稅務機關審批。C、稅務機關對下級稅務機關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審批D、稅務機關批準稅收強制執行措施答案:B例:下列不屬于行政許可功能的有()A、控制危險B、配置自然資源和公共資源C、管理經濟活動D、證明和提供一種信息,向社會提供資信證明答案:C例:我國行政法規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該享有()權力。A、陳述權、申辯權;B、要求聽證的權力C、民事賠償權、抗辯權D、復議權、訴訟權答案:ABD第五章行政處罰法律制度第一節行政處罰概述一、行政處罰的概

21、念和特征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律設定的行政處罰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范的相對方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特征:(1)實施行政處罰行為的只能是依法享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或其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2)行政處罰的對象是實施了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行為、應當給予處罰的行政相對人,不同于行政處分(3)行政處罰的目的是教育相對人并糾正行政違法行為二、行政處罰的基本原則1、行政處罰法定原則處罰法定原則是最基本的行政處罰原則。處罰法定原則包括四個方面的內容:處罰設定權法定行政處罰依據法定: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受處罰行為是法定的。行政處罰主體及其職權法定:法定主體行使處罰權時必須遵守法定的職

22、權范圍,不得越權或者濫用權力。行政處罰程序法定2、處罰公開、公正、過罰相當原則行政處罰應當和行政違法的社會危害程度相適應。對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必須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3、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處罰只是手段不是目的,處罰與教育相結合。4、保障相對人權益原則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有權依法提出賠償要求。5、監督制約、職能分離原則6、一事不二罰(款)原則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對于一事不二罰款原則,在實踐中需要具體情況區別處理:(1)當事人的同一違法行為已經受到罰款處罰的,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次給

23、予罰款的處罰;(2)當事人的同一違法行為可以依法給予兩種以上的行政處罰;(3)同一個行政機關對當事人有兩個以上違法行為的,可以對其實施兩個以上處罰;(4)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違反國家數個法律,且由不同國家行政機關管轄處理的,不同的國家行政機關可以給予不同的處罰,罰款處罰不得重復進行。第六章行政復議法律制度第一節行政復議概述一、行政復議的概念和特征行政復議在性質上是一種行政權利救濟和監督的手段,行政復議的目的是為了糾正行政主體作出的違法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復議的特征:(1)行政復議以行政相對方的申請為前提。(2)行政復議權只能由法定機關行使。(3)行政復議的審查對象是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

24、行政行為,同時附帶審查部分抽象行政行為。二、行政復議的基本原則1.合法原則(1)履行行政復議職責的主體應當合法;(2)審理復議案件的依據應當合法;(3)審理行政案件的程序應當合法。2.公正原則(1)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從合法性和合理性兩方面審查被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對不合法的具體行政行為應當予以撤銷或者確認違法;對明顯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依法變更,必要時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2)行政復議機關應當查明所有與案件有關的事實,并做出準確的定性。(3)行政復議機關應當正當、合理地行使復議自由裁量權。3.公開原則(1)行政復議過程公開;(2)行政復議依據公開;(3)復議的結果和作出決定的理

25、由公開。4.及時原則(1)受理復議申請應當及時;(2)復議案件的審理要嚴格遵守審理期限的規定;(3)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應當及時;(4)對復議當事人不履行復議決定的情況,復議機關應當及時處理。5.便民原則復議機關應當盡可能為行政復議申請人提供便利條件。比如可允許以口頭方式提出復議申請。禁止不利變更原則:行政復議機關在申請人的行政復議請求范圍內,不得作出對申請人更為不利的行政復議決定。第七章行政訴訟法律制度第一節行政訴訟概述一、行政訴訟的特征1.行政訴訟的被告是行政主體2.行政訴訟的原告是行政相對人3.行政訴訟所解決的是具體行政行為爭議4.行政訴訟在證據規則上采用被告負舉證責任原則5.行政訴訟不適用

26、調解原則二、行政訴訟的基本原則1、對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進行審查原則人民法院只審查具體行政行為,不審查抽象行政行為、內部行政行為和國家行為;只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不審查它的合理性。行政復議同時審查合法性和合理性。2、被告負舉證責任原則在行政訴訟中,作為被告的行政機關負有提供據以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的責任。被告對其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0日內,提供據以作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全部證據和依據的規范性文件。3、行政訴訟期間行政決定不停止執行原則例外情況包括:一是被告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二是根據原告的申請,人民法院裁定停止執行;三是法律、法

27、規規定可以停止執行的。4、司法變更有限原則在通常情況下,人民法院不得變更原行政決定,只有在特殊條件和情形下才能變更。三、行政訴訟與行政復議的關系(一)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聯系1.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之間自由選擇,既可以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提起行政訴訟。2.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由選擇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但選擇了行政復議后則不能再提起行政訴訟。3.行政復議具有前置性,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必須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如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起訴。4.復議終局型,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只能申請復議,不能提起行政訴訟,且行政復

28、議決定產生最終的法律效力。(二)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區別1.審查范圍不同。人民法院只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行政訴訟采用不告不理的原則,行政復議機關則是有錯必糾。2.受案范圍不同。法院受理的行政訴訟案件都是法人、公民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案件;而行政復議機關受理的案件既有行政違法的案件,也有行政不當的案件。凡是能夠提起行政訴訟的,都可以申請行政復議;而可以提出行政復議的未必能夠提起行政訴訟。第二篇第一章 民法基礎民法調整的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之間、法人之間、以及自然人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商法是調整有關商事行為和商業組織之間的法律關系。第一節 民法基礎一、

29、民法的概念民法的調整范圍: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1. 民法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2. 民法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1)主體地位平等(2)與人身不可分離(3)權利人的權利和義務人的義務都不直接體現財產利益民法中的人身權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二、民法的特征1、民法是權利法。我國民法所確認的民事主體享有的人身權、物權、債權、知識產權、繼承權等都是民事主體的基本權利。2、民法是私法3、民法是實體法4、民法主要是任意性規范三、民法的淵源民法的淵源:(1)憲法中的民法規范(2)民事法律(3)國務院制定發布的民事法規(4)地方性法規、自治法規和經濟特區法規中的民事規范(5)特別行政區的民事

30、規范(6)國家機關對民法規范的解釋(7)國際條約中的民法規范。對于判例和法理等形式不承認其具有民法淵源的地位。四、民法的基本原則1.平等原則這一原則的具體內容為:民事主體資格平等;任何民事主體在民事關系中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平等地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民事主體所享有的民事權益平等地受到法律保護。2.自愿原則注意:不要把自愿原則寫成自由原則,自愿是有一定的限制的,不是絕對的自由。3.公平原則公平原則實際上是社會主義道德規范的法律化。在我國的法律法規中違約金、賠償金的確定標準就表現的很公平,是公平原則的體現。如果遇到不可抗力還可以免責。4.誠實信用原則最明顯的體現是民法中

31、的締約過失責任的規定。誠實信用原則要求民事主體在實施民事行為中,應誠實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義務,不得濫用權利及規避法律或合同規定的義務。5.公序良俗原則指民事主體的行為應當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風俗,不違反國家的公共秩序和社會的一般道德。6.禁止權利濫用原則要求行使權利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進行。例:民事活動中的誠實信用原則主要體現在民事主體應當( )A、遵循國家的公序良俗B、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義務C、兼顧各方利益D、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行使民事權利答案:B第二章 物權法律制度第一節 物權概述一、物的概念和分類物的法律特征:客觀物質性;可支配性;可使用性;特定性;獨立性。物的分類:二、物權的概念

32、和特征物權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物權的特征:1.物權是對物的支配權。2.物權是排他性財產權。3.物權是對世權。4.物權是絕對權。三、物權法的基本原則1.一物一權原則2.物權法定原則3.公示、公信原則公示指將物權的存在與變動狀態以法定方式公開向社會公眾顯示,以使公眾知曉。公信指公示所產生的物權存在與變動的效力的可信賴性。四、物權的分類及形式物權主要分為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三大類。根據不同種類物權內在本質特征還可以劃分為若干情形的物權。1.自物權與他物權2.動產物權與不動產物權區別:(1)動產物權的享有和變動的公示方法是占有和交付;不動產物權的享有和變動的公示方法為登記。(2)動產

33、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是交付;不動產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是登記。(3)法律對動產物權一般都沒有特別的限制;而對于不動產物權都有種種限制。3.主物權與從物權主物權能夠獨立存在。而從物權的存在須以它所從屬的權利的存在為前提,主權利消滅時,從物權也隨之消滅。4.登記物權與非登記物權一般來說,不動產物權都屬于登記物權;動產物權通常屬于非登記物權。5.普通物權與準物權準物權是指由礦業法、漁業法等特別法所規定的,具有物權性質的財產權。它是由特別法所規定,且其取得與行使受行政限制。五、物權的效力1.物權的支配力2.物權的優先力3.物權的妨害排除力4.物權的追及效力物權的優先力:在同一標的物上,物權與一般債權同時存

34、在時,物權的效力強于債權,原則上物權優先于一般債權而行使。物權優先的表現:(1)物權破除債權(2)優先受償權(3)優先購買權。例:物權的優先效力表現為()A、以其他權利沖突時,物權均優先B、物權對債權有優先的效力C、同一物上存在相同種類物時,先產生的物權優先于后產生的物權D、物權對身份權有優先的效力E、物權對人格權有優先的效力答案:BC第三章 債權法律制度債權與物權的區別:1.物權反映財產的歸屬和支配,債權反映的是財產的流轉關系。2.物權是排他的物的支配權,債權是對特定人的請求權。3.物權的義務主體是權利人以外的一切人,債權的義務主體是特定的。4.物權所有人享有權利,不需要借助其他人的行為;債

35、權人必須借助債務人履行債務才能實現自己的權利。注意與物權法、合同法的聯系和區別。第一節 債概述一、債的法律關系包括主體、內容、客體三個要素。1. 債的主體是指參與債的關系的當事人。2. 債的內容指債權和債務。3. 債的客體所表現的是給付,給付是債權債務的共同指向。在債的內容中,債權的權能包括:給付請求權;給付受領權;債權保護請求權;處分權能。二、債的分類1.按債的發生原因分類(1)合同(2)締約上的過失(3)單獨行為(4)侵權行為(5)無因管理(6)不當得利(7)其他。2.其他分類(1)意定之債與法定之債(2)特定物之債與種類物之債(3)單一人之債與多人之債(4)按份之債與連帶之債(5)簡單之

36、債與選擇之債(6)主債與從債。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第一節 合同概述1.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不適用合同法。2.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包括:(1)合同自由原則(2)公平原則(3)誠實信用原則(4)合法原則第二節 合同的分類1.根據合同當事人的雙方權利、義務分擔的不同,可分為雙務合同與單務合同。區分雙務合同與單務合同的意義在于:(1)雙務合同適用同時履行抗辯規則,單務合同則否;(2)雙務合同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原因而不能履行時,發生風險負擔問題,而單務合同中,出現此種情況時,一律由債務人負擔;(3)雙務

37、合同中,一方違約,相對方履約,履約可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而單務合同不發生這種后果。2.根據當事人取得權益是否付出相應代價,可分為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3.根據合同是否以交付標的物為生效要件,可分為諾成性合同與實踐性合同。若必須交付標的物合同才生效則屬于實踐性合同,否則屬于諾成合同。比如借款合同、定金合同、保管合同等都是實踐合同。4.根據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法律形式,可分為要式合同與非要式合同。兩者最大的差異就是:成立的方式是否屬于法律規定的特定方式。5.根據法律是否明確規定和內容名稱,可分為有名合同與無名合同。有名合同是指法律上有明確規定,且有特定名稱的合同;無名合同是指法律上沒有明確規

38、定,也沒有特定名稱的合同。區分有名合同與無名合同的意義在于:有名合同可以直接適用合同法的規定;而無名合同先適用相關法律的規定,相關法律沒有規定的,適用合同法總則的規定。第五章 擔保法律制度五種擔保方式: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注意:1.對財產有什么要求保證可以有財產也可以沒有財產;但是抵押就必須有財產只是不轉移占有;質押不但要有財產還要轉移、占有;留置一定是事先合法依合同占有留置物。2.每一類擔保方式合同生效的時間3.每一種方式下擔保的責任是什么樣的第一節 保證可以人保也可以物保。一、保證人的資格一般有代償能力的人就可以作為保證人。不能做保證人的有:二、保證的特征1.從屬性(保證的成立和

39、有效,以主債的成立和有效為前提,它從屬于主債務。)2.補充性3.獨立性三、保證的形式法律規定保證合同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的保證是不發生效力的。四、保證的分類凡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先訴抗辯權: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擔保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先訴抗辯權的。例:在一般保證中,債權人沒有要求債務人清償債權債務,直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可以拒決支付。這種權利法律上稱為什么?答:先訴抗辯權。共同保證:是保證人為兩人以上的保證。最高額保證:指保證人與債權人協議在最高額限度內,就一定期間連續發生的借貸合同或某項商

40、品交易合同訂立的保證合同。五、保證責任1. 保證人不承擔責任的情形:債權人欺詐保證人的債權人、債務人串通欺詐保證人的當債務人欺詐保證人而債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的,保證人也可以免責。2.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內容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同意的,如減輕債務人的債務,保證人仍應對變更后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加重債務人債務,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比如:甲(債權人)乙(債務人)之間有100萬元的債權債務關系,丙為保證人。(1)債權人轉讓主債權給他人,保證人在原保證范圍內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2)債務人轉讓主債務給他人,必須經過債權人的同意,也必須經過保證人的同意。(3)債權人和債務人協議變更合

41、同內容的,必須經過保證人的書面同意。六、保證的期間和訴訟時效1.保證期間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履行屆滿之日起6個月。約定不明的,保證期為主債履行期屆滿之日起2年。例:關于保證期間下列表述正確的有()A、當事人有約定按照約定B、沒有約定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履行屆滿之日起6個月C、約定不明的,保證期為主債履行期屆滿之日起2年2.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一般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不中斷。一般保證和連帶責

42、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止的,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同時中止。注意:保證人對已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或者提供保證的,又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六章 民事責任第一節 民事責任概述一、民事責任的概念和特征民事責任具有強制性、財產性和補償性的特點。特征:1.民事責任是一種法律責任法律責任一般包括民事責任、刑事責任、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刑事責任、行政責任的區別:(1)強制程度不同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通常由國家有關權力機構追究,直接體現了國家的強制力,不存在當事人的調解或者和解。民事責任主要體現的是當事人之間承擔責任的方式,可以是協商、調解和和解來解決問題。(2)責任性質不

43、同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體現了國家對某種行為的否定性評價,屬于懲罰性責任。民事責任以彌補受害人所受損失為目標,屬于補償性責任。(3)承擔責任的方式不同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為刑罰,如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罰金、剝奪政治權利等。行政責任的承擔方式主要表現為行政拘留、罰款等。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為停止損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修理、重作、更換;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2.民事責任是一種以財產為主要內容的法律責任3.民事責任主要是違反民事法律規范的人對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人承擔責任二、民事責任的種類1.合同責任與非合同責任。合同責任主要是違反合同的約定而產生的

44、違約責任;非合同責任,包括締約過失責任、侵權民事責任、不當得利返還民事責任等。2.雙方責任與單方責任。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分別承擔各自應負的民事責任;如果是單方違反了法律規定,違約方應向對方承擔責任。民法通則規定:受害人對于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3.共同責任與單獨責任。共同責任是指責任人為兩人或者兩人以上的民事責任。共同責任又可以分為按份責任和連帶責任:(1)按份責任,是指依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共同責任人按照特定的份額各自承擔責任;(2)連帶責任,是指按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共同責任人不分份額地共同向權利人或者受害人承擔民事責任。4.財產責任與非財產

45、責任。5.有限責任與無限責任。第七章 個人獨資企業及合伙企業法律制度個人獨資企業及合伙企業是兩個承擔無限責任的組織形式。第一節 個人獨資企業一、個人獨資企業概述1.個人獨資企業是指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2.個人獨資企業與個體工商戶的區別(1)出資人不同:個人獨資企業的出資人只能是一個自然人;個體工商戶既可以由一個自然人出資設立,也可以由家庭共同出資設立。(2)承擔責任的財產范圍不同: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如果在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出資方式的,以家庭共有財產承擔無限責任,否則只以個人財產承擔無限責

46、任。個體工商戶的債務,如果是個人經營的,就以個人財產承擔;如果是家庭經營的,就以家庭財產經營。(3)適用的法律不同:(4)法律地位不同:個人獨資企業是一種企業組織形態;個體工商戶則不采用企業形式。3.特征:個人獨資企業的出資人是一個自然人。該自然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并且只能是中國公民。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不能是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人(包括國家公務員、黨政機關干部、公檢法機關的工作人員、商業銀行的工作人員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歸投資人個人所有。個人獨資企業不具法人資格。二、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變更和終止(一)設立1.個人獨資企業的

47、設立條件: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有合法的企業名稱。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必要的從業人員。2.個人獨資企業可以設立分支機構設立分支機構應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的登記機關申請登記。分支機構的民事責任由設立該分支機構的個人獨資企業承擔。(二)變更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在作出變更決定之日起的15日內依法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三)終止1.個人獨資企業應當解散的情形:(1)投資人決定解散;(2)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繼承;(3)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2.個人獨資企業可以由投資人自行清算

48、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60日內,向投資人申報其債權。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5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3.個人獨資企業解散的,財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清償: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所欠稅款;其他債務。三、個人獨資企業管理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可以自行管理企業事務,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負債企業的事務管理。投資人委托或聘用他人管理個人獨資企業事務,應當與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簽訂書面合同,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員應當履行誠

49、信、勤勉義務。投資人對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員職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投資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個人獨資企業事務的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1)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借貸給他人(2)利用職務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業財產(3)挪用企業的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4)擅自將企業資金以個人名義或者以他人名義開立賬戶儲存(5)擅自以企業財產提供擔保(6)未經投資人同意,從事與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7)未經投資人同意,同本企業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8)未經投資人同意,擅自將企業商標或者其他知識產權轉讓給他人使用(9)泄露本企業的商業秘密(10)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第八章 公司法律制度第一節

50、 概述一、公司及公司法的概念和特征1.公司的特征:(1)公司具有法人資格。(2)公司具有營利性。(3)公司具有社團性。2.公司法的調整對象指在公司設立、組織、運營或解散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1)公司內部財產關系(2)公司外部財產關系(3)公司內部組織管理與協作關系(4)公司外部組織管理關系二、公司的種類1.以公司股東的責任范圍為標準,可將公司分為無限公司、兩合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我國公司法規定的公司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2.以一個公司對另一個公司的控制和依附關系為標準,可將公司分為母公司和子公司3.按照公司內部組織機構的地位,可將公司分為總公司和分公司。分公司不具

51、有法人資格,而母公司、子公司、總公司都具有法人資格。4.以公司的信用基礎為標準,可將公司分為人合公司與資合公司以及人合兼資合公司5.按照國籍的不同,可將公司分為本國公司、外國公司、跨國公司。三、公司的能力公司是企業法人,具有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一)公司的權利能力1.公司的權利能力始于成立即營業執照簽發,終于終止即注銷登記。2.公司權利能力的限制(1)性質上的限制。凡與自然人自身性質相關的權利義務,公司均不能享有,如專屬于自然人的生命權、健康權、婚姻權、繼承權、隱私權、名譽權等。(2)目的范圍的限制。從事經營活動的業務范圍,它登記于公司營業執照上。注意:如果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圍訂立合同,人民法院

52、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但是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的除外。(3)投資能力和擔保能力的限制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接受擔保的股東或者受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二)公司的行為能力它與公司的權利能力

53、同時產生,同時終止,范圍和內容也和權利能力一致。公司行為能力的實現分為兩個階段:第一,公司的意思能力通過公司的法人機關來形成和表示,公司的法人機關由股東會(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監事會組成。第二,公司的行為能力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實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并依法登記。四、公司章程章程具有法定性、真實性、自治性和公開性。公司章程訂立有兩種方式:一是共同訂立;二是部分訂立。公司章程必須采用書面形式,經全體股東或發起人同意并在章程上簽名蓋章,才能生效。有限責任公司章程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載明的事項。見教材P217。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

54、員具有約束力。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公司章程的變更程序:一是由董事會提出修改公司章程的提議;二是將該提議通知其他股東;三是由股東會(股東大會)表決通過。第九章 破產法律制度第一節 概述一、破產的特征1.破產是一種法定償債手段2.破產以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為前提。3.破產以公平清償債權為宗旨4.破產是一種法定程序企業破產法適用于所有類型的企業法人。二、破產程序的域外效力1.指破產案件依照我國破產法

55、的規定進入破產程序以后,對于債務人在國外的財產是否發生效力。2.在破產程序的域外效力問題上,企業破產法采取有限度的普及主義,即本國開始的破產程序,效力及于債務人在國外的財產;在國外開始的破產程序,經人民法院裁定,對債務人在國內的財產發生效力。3.對債務人在國外的財產發生效力,其含義:一是破產財產的范圍,不只限于債務人在國內的財產,也包括債務人在國外的財產;二是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包括債務人在境外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應當向管理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三是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財產在國外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行程序應當中止;在國外已經開始而尚未終結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或者仲裁應當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后,訴訟或者仲裁應當繼續進行;四是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以其境外的財產對個別債權人實施的債務清償無效。4.對外國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破產案件的判決、裁定,涉及債務人在國內的財產的,申請或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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