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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附件1:政府會計制度一一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與行政單位會計制度有關銜接問題的處理規定我部于2017年10月24日印發了政府會計制度一一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財會201725號,以下簡稱新制度)。目前執行行政單位會計制度(財庫2013218號,以下簡稱原制度)的單位,自2019年1月1日起執行新制度,不再執行原制度。為了確保新舊會計制度順利過渡,現對單位執行新制度的有關銜接問題規定如下:一、新舊制度銜接總要求(一)自2019年1月1日起,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新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報表和預算會計報表。(二)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做好新舊制度銜接的相關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

2、.根據原賬編制2018年12月31日的科目余額表,并按照本規定要求,編制原賬的部分科目余額明細表(見附表1、附表2)o2 .按照新制度設立2019年1月1日的新賬。3 .按照本規定要求,登記新賬的財務會計科目余額和預算結余科目余額,包括將原賬科目余額轉入新賬財務會計科目、按照原賬科目余額登記新賬預算結余科目(行政單位新舊會計1制度轉賬、登記新賬科目對照表見附表3),將未入賬事項登記新賬科目,并對相關新賬科目余額進行調整。原賬科目是指按照原制度規定設置的會計科目。4 .按照登記及調整后新賬的各會計科目余額,編制2019年1月1日的科目余額表,作為新賬各會計科目的期初余額。5 .根據新賬各會計科目

3、期初余額,按照新制度編制2019年1月1日資產負債表。(三)及時調整會計信息系統。單位應當按照新制度要求對原有會計信息系統進行及時更新和調試,實現數據正確轉換,確保新舊賬套的有序銜接。二、財務會計科目的新舊銜接(一)將2018年12月31日原賬會計科目余額轉入新賬財務會計科目1 .資產類(1) “庫存現金”、“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財政應返還額度”、“應收賬款”、“預付賬款”、“無形資產”、“公共基礎設施”、“政府儲備物資”、“受托代理資產”、“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新制度設置了“庫存現金”、“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財政應返還額度”、“應收賬款”、“預付賬款”、“無形資產”、“公共基礎設施”

4、、“政府儲備物資”、“受托代理資產”、“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其核算內容與原賬的上述相應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單位應當將原賬的上述科目余額直接轉入新賬的相應科目。其中,還應當將原賬的“庫存現金”科目余額中屬于新制度規定受托代理資產的金額,轉入新賬“庫存現金”科目下的“受托代理資產”明細科目。(2) “銀行存款”科目新制度設置了“銀行存款”和“其他貨幣資金”科目,原制度設置了“銀行存款”科目。轉賬時,單位應當將原賬“銀行存款”科目中核算的屬于新制度規定的其他貨幣資金的金額,轉入新賬的“其他貨幣資金”科目;將原賬“銀行存款”科目余額減去其中屬于其他貨幣資金金額后的差額,轉入新賬的“銀行存

5、款”科目。其中,還應當將原賬“銀行存款”科目余額中屬于新制度規定受托代理資產的金額,轉入新賬“銀行存款”科目下的“受托代理資產”明細科目。(3) “其他應收款”科目新制度設置了“其他應收款”科目,該科目的核算內容與原賬“其他應收款”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單位應當將原賬的“其他應收款”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其他應收款”科目。新制度設置了“在途物品”科目,單位在原賬的“其他應收款”科目中核算了已經付款、尚未收到物資的,應當將原賬的“其他應收款”科目余額中已經付款、尚未收到物資的金額,轉入新賬的“在途物品”科目。(4) “存貨”科目新制度設置了“庫存物品”和“加工物品”科目,原制度設置了“存

6、貨”科目。轉賬時,單位應當將原賬的“存貨一一委托加工存貨成本”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加工物品”科目;將原賬的“存貨”科目余額減去屬于委托加工存貨成本余額后的差額,轉入新賬的“庫存物品”科目。單位在原賬的“存貨”科目中核算了按照新制度規定的政府儲備物資的,應當將原賬的“存貨”科目余額中屬于政府儲備物資的金額,轉入新賬的“政府儲備物資”科目。(5) “固定資產”科目新制度設置了“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政府儲備物資”、“文物文化資產”、“保障性住房”科目。單位在原賬“固定資產”科目中只核算了按照新制度規定的固定資產內容的,轉賬時,應當將原賬的“固定資產”科目余額全部轉入新賬的“固定資產”科目

7、。單位在原賬的“固定資產”科目中核算了按照新制度規定應當記入“公共基礎設施”、“政府儲備物資”、“文物文化資產”、“保障性住房”科目內容的,轉賬時,應當將原賬的“固定資產”科目余額中相應資產的賬面余額,分別轉入新賬的“公共基礎設施”、“政府儲備物資”、“文物文化資產”、“保障性住房”科目,并將原賬的“固定資產”科目余額減去上述金額后的差額,轉入新賬的“固定資產”科目。(6) “累計折舊”科目新制度設置了“固定資產累計折舊”科目,該科目的核算內容與原賬“累計折舊一一固定資產累計折舊”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單位已經計提了固定資產折舊并記入“累計折舊固定資產累計折舊”科目的,轉賬時,應當將原賬的“

8、累計折舊一一固定資產累計折舊”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固定資產累計折舊”科目。新制度設置了“公共基礎設施累計折舊(攤銷)”科目,該科目的核算內容與原賬“累計折舊一一公共基礎設施累計折舊”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單位已經計提了公共基礎設施折舊并記入“累計折舊一一公共基礎設施累計折舊”科目的,轉賬時,應當將原賬的“累計折舊一一公共基礎設施累計折舊”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公共基礎設施累計折舊(攤銷)”科目。單位在原賬的“固定資產”科目中核算了按照新制度規定應當記入“公共基礎設施”、“保障性住房”科目的內容,且已經計提了固定資產折舊并記入“累計折舊一一固定資產累計折舊”科目的,轉賬時,應當將原賬的“累計

9、折舊一一固定資產累計折舊”科目余額中屬于公共基礎設施累計折舊(攤銷)、保障性住房累計折舊的金額,分別轉入新賬的“公共基礎設施累計折舊(攤銷)”、“保障性住房累計折舊”科目。(7) “在建工程”科目新制度設置了“在建工程”、“工程物資”和“預付賬款預付備料款、預付工程款”科目,原制度設置了“在建工程”科目。轉賬時,單位應當將原賬的“在建工程”科目余額(基建“并賬”后的金額,下同)中屬于工程物資的金額,轉入新賬的“工程物資”科目;將原賬“在建工程”科目余額中屬于預付備料款、預付工程款的金額,轉入新賬“預付賬款”相關明細科目;將原賬的“在建工程”科目余額減去工程物資和預付備料款、預付工程款金額后的差

10、額,轉入新賬的“在建工程”科目。(8) “累計攤銷”科目新制度設置了“無形資產累計攤銷”科目,該科目的核算內容與原賬“累計攤銷”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單位已經計提了無形資產攤銷的,轉賬時,應當將原賬的“累計攤銷”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無形資產累計攤銷”科目。2 .負債類(1)“應繳財政款”、“應付職工薪酬”、“應付政府補貼款”“其他應付款”、“長期應付款”、“受托代理負債”科目新制度設置了“應繳財政款”、“應付職工薪酬”、“應付政府補貼款”、“其他應付款”、“長期應付款”、“受托代理負債”科目,其核算內容與原賬的上述相應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單位應當將原賬的上述科目余額直接轉入新賬

11、的相應科目。(2) “應繳稅費”科目新制度設置了“應交增值稅”、“其他應交稅費”科目,原制度設置了“應繳稅費”科目。轉賬時,單位應當將原賬的“應繳稅費一一應繳增值稅”科目余額轉入新賬“應交增值稅”科目中的相關明細科目;將原賬的“應繳稅費”科目余額減去屬于應交增值稅余額后的差額,轉入新賬的“其他應交稅費”科目。(3) “應付賬款”科目新制度設置了“應付賬款”科目,該科目的核算內容與原賬“應付賬款”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但是不再核算應付質量保證金,應付質量保證金改在新賬的“其他應付款”科目核算。轉賬時,單位應當將原賬的“應付賬款”科目余額中屬于尚未支付質量保證金的余額,轉入新賬的“其他應付款”科

12、目;將原賬的“應付賬款”科目余額減去其中屬于尚未支付質量保證金的余額后的差額,轉入新賬的“應付賬款”科目。3 .凈資產類(1) “財政撥款結轉”、“財政撥款結余”、“其他資金結轉結余”科目新制度設置了“累計盈余”科目,該科目的余額包含了原賬的“財政撥款結轉”、“財政撥款結余”、“其他資金結轉結余”科目的余額內容。轉賬時,單位應當將原賬的“財政撥款結轉”“財政撥款結余”、“其他資金結轉結余”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累計盈余”科目(2) “資產基金”、“待償債凈資產”科目依據新制度,單位無需對原制度中“資產基金”、“待償債凈資產”科目對應的內容進行核算。轉賬時,單位應當將原賬“資產基金”科目貸方余額

13、轉入新賬的“累計盈余”科目貸方,將原賬的“待償債凈資產”科目借方余額轉入新賬的“累計盈余”科目借方。4 .收入類、支由類由于原賬中收入類、支由類科目年末無余額,單位無需進行轉賬處理。自2019年1月1日起,單位應當按照新制度設置收入類、費用類科目并進行賬務處理。單位存在其他本規定未列舉的原賬科目余額的,應當比照本規定轉入新賬的相應科目。新賬科目設有明細科目的,應當對原賬中對應科目的余額加以分析,分別轉入新賬中相應科目的相關明細科目。單位在進行新舊銜接的轉賬時,應當編制轉賬的工作分錄,作為轉賬的工作底稿,并將轉入新賬的對應原賬戶余額及分拆原賬戶余額的依據作為原始憑證。(二)將原未入賬事項登記新賬

14、財務會計科目1 .在途物品、政府儲備物資、公共基礎設施、文物文化資產、保障性住房單位在新舊制度轉換時,應當將2018年12月31日前未8入賬的在途物品、政府儲備物資、公共基礎設施、文物文化資產、保障性住房按照新制度規定記入新賬。登記新賬時,按照確定的在途物品、政府儲備物資、公共基礎設施、文物文化資產、保障性住房初始入賬成本,分別借記“在途物品”、“政府儲備物資”、“公共基礎設施”、“文物文化資產”、“保障性住房”科目,貸記“累計盈余”科目。單位對于登記新賬時首次確認的公共基礎設施、保障性住房,應當于2019年1月1日以后,按照其在登記新賬時確定的成本和尚可使用年限計提折舊(攤銷)。2 .受托代

15、理資產單位在新舊制度轉換時,應當將2018年12月31日前未入賬的受托代理物資按照新制度規定記入新賬。登記新賬時,按照確定的受托代理物資成本,借記“受托代理資產”科目,貸記“受托代理負債”科目。3 .盤盈資產單位在新舊制度轉換時,應當將2018年12月31日前未入賬的盤盈資產按照新制度規定記入新賬。登記新賬時,按照確定的盤盈資產及其成本,分別借記有關資產科目,按照盤盈資產成本的合計金額,貸記“累計盈余”科目。4 .預計負債單位在新舊制度轉換時,應當將2018年12月31日按照新制度規定確認的預計負債記入新賬。登記新賬時,按照確定的預計負債金額,借記“累計盈余”科目,貸記“預計負債”科目。單位存

16、在2018年12月31日前未入賬的其他事項的,應當比照本規定登記新賬的相應科目。單位對新賬的財務會計科目補記未入賬事項時,應當編制記賬憑證,并將補充登記事項的確認依據作為原始憑證。(三)對新賬的相關財務會計科目余額按照新制度規定的核算基礎進行調整1 .補提折舊單位在原賬中尚未計提固定資產折舊、公共基礎設施折舊(攤銷)的,應當全面核查截至2018年12月31日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的預計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等,并按照新制度規定于2019年1月1日對尚未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補提折舊,按照應計提的折舊金額,借記“累計盈余”科目,貸記“固定資產累計折舊”、“公共基礎設施累計折

17、舊(攤銷)”科目。單位在原賬的“固定資產”科目中核算了按照新制度規定應當記入“公共基礎設施”、“保障性住房”科目內容的,應當比照前款規定補提公共基礎設施折舊(攤銷)、保障性住房折舊,按照應計提的折舊(攤銷)金額,借記“累計盈余”科目,貸記“公共基礎設施累計折舊(攤銷)”、“保障性住房累計折舊”科目。2 .補提攤銷10單位在原賬中尚未計提無形資產攤銷的,應當全面核查截至2018年12月31日無形資產的預計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等,并按照新制度規定于2019年1月1日對尚未攤銷的無形資產補提攤銷,按照應計提的攤銷金額,借記“累計盈余”科目,貸記“無形資產累計攤銷”科目。單位對新賬的財務

18、會計科目期初余額進行調整時,應當編制記賬憑證,并將調整事項的確認依據作為原始憑證。三、預算會計科目的新舊銜接(一)“財政撥款結轉”和“財政撥款結余”科目及對應的“資金結存”科目余額新制度設置了“財政撥款結轉”、“財政撥款結余”科目及對應的“資金結存”科目。在新舊制度轉換時,單位按照新制度規定將原賬其他應收款中的預付款項計入預算支由的,應當對原賬的“財政撥款結轉”科目余額進行逐項分析,按照減去已經支付財政資金尚未計入預算支由(如其他應收款中的預付款項等)的金額后的差額,登記新賬的“財政撥款結轉”科目及其明細科目貸方;按照原賬的“財政撥款結余”科目余額,登記新賬的“財政撥款結余”科目及其明細科目貸

19、方。單位應當按照原賬的“財政應返還額度”科目余額登記新賬的“資金結存一一財政應返還額度”科目借方;按照新賬的“財政撥款結轉”和“財政撥款結余”科目貸方余額合計數,減去新賬的“資金結存一一財政應返還額度”科目借方余額后11的差額,登記新賬的“資金結存一一貨幣資金”科目的借方。(二)“非財政撥款結轉”科目及對應的“資金結存”科目余額新制度設置了“非財政撥款結轉”科目及對應的“資金結存”科目。在新舊制度轉換時,單位按照新制度規定將原賬其他應收款中的預付款項計入預算支由的,應當對原賬的“其他資金結轉結余一一項目結轉”科目余額進行逐項分析,按照減去已經支付非財政撥款專項資金尚未計入預算支由(如其他應收款

20、中的預付款項等)的金額后的差額,登記新賬的“非財政撥款結轉”科目及其明細科目貸方;同時,按照相同的金額登記新賬的“資金結存一一貨幣資金”科目借方。(三)“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及對應的“資金結存”科目余額1 .登記“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余額新制度設置了“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及對應的“資金結存”科目。在新舊制度轉換時,單位應當按照原賬的“其他資金結轉結余一一非項目結余”科目余額,借記新賬的“資金結存一一貨幣資金”科目,貸記新賬的“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2 .對新賬“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及“資金結存”科目余額進行調整單位按照新制度規定將原賬其他應收款中的預付款項計入預算支由的,應當對原賬的“其他應收

21、款”科目余額進行分12析,區分其中預付款項的金額(將來很可能列支)和非預付款項的金額,并對預付款項的金額劃分為財政撥款資金預付的金額、非財政撥款專項資金預付的金額和非財政撥款非專項資金預付的金額,按照非財政撥款非專項資金預付的金額,借記新賬的“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貸記新賬的“資金結存一一貨幣資金”科目。(四)預算收入類、預算支由類會計科目由于預算收入類、預算支由類會計科目年初無余額,在新舊制度轉換時,單位無需對預算收入類、預算支由類會計科目進行新賬年初余額登記。單位應當自2019年1月1日起,按照新制度設置預算收入類、預算支由類科目并進行賬務處理。單位存在2018年12月31日前需要按照新制

22、度預算會計核算基礎調整預算會計科目期初余額的其他事項的,應當比照本規定調整新賬的相應預算會計科目期初余額。單位對預算會計科目的期初余額登記和調整,應當編制記賬憑證,并將期初余額登記和調整的依據作為原始憑證。四、財務報表和預算會計報表的新舊銜接(一)編制2019年1月1日資產負債表單位應當根據2019年1月1日新賬的財務會計科目余額,按照新制度編制2019年1月1日資產負債表(僅要求填列各項目“年初余額”)。13(二)2019年度財務報表和預算會計報表的編制單位應當按照新制度規定編制2019年財務報表和預算會計報表。在編制2019年度收入費用表、凈資產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和預算收入支由表、預算結轉

23、結余變動表時,不要求填列上年比較數。單位應當根據2019年1月1日新賬財務會計科目余額,填列2019年凈資產變動表各項目的“上年年末余額”;根據2019年1月1日新賬預算會計科目余額,填列2019年預算結轉結余變動表的“年初預算結轉結余”項目和財政撥款預算收入支由表的“年初財政撥款結轉結余”項目。五、其他事項(一)截至2018年12月31日尚未進行基建“并賬”的單位,應當首先參照新舊行政單位會計制度有關銜接問題的處理規定(財庫2013219號),將基建賬套相關數據并入2018年12月31日原賬中的相關科目余額,再按照本規定將2018年12月31日原賬相關會計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相應科目。(二)20

24、19年1月1日前執行新制度的單位,應當參照本規定做好新舊制度銜接工作。14附表1:行政單位原會計科目余額明細表總賬科目明細分類金額備注庫存現金庫存現金其中:受托代理現金銀行存款銀行存款其中:受托代理銀行存款其他貨幣資金其他應收款在途物資已經付款,尚未收到物資其他存貨在加工存貨非在加工存貨政府儲備物資固定資產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政府儲備物資文物文化資產保障性住房累計折舊固定資產累計折舊公共基礎設施累計折舊保障性住房累計折舊在建工程在建工程工程物資預付工程款、預付備料款應繳稅費應交增值稅其他應交稅費應付賬款應付質量保證金購置固定資產、完成在建工程等扣留的質量保證金其他15附表2:行政單位原會計科目余額明細表二總賬科目明細分類金額備注其他應收款預付款項如職工預借的差旅費等其中:財政撥款資金預付非財政撥款專項資金預付非財政撥款非專項資金預付需要收回及其他如支付的押金、應收為職工墊付的款項等16附表3:行政單位新舊會計制度轉賬、登記新賬科目對照表序號新制度科目原制度科目編號名稱編號名稱一、資產類11001庫存現金1001庫存現金21002銀行存款1002銀行存款31021其他貨幣資金41011零余額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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