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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一民事法律關系1、民事法律關系的概念。民事法律關系是由民法規范調整的以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社會關系,包括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應注意區分民事法律關系與其他社會關系的區別。2、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民事法律關系中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參與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合伙組織、其他組織。國家在特殊情況下也可以成為民事主體。3 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民事法律關系主體享有的民事權利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包括各種物質利益和非物質利益。具體包括物、行為、智力成果或知識產品、人格利益,在法律有規定的情況下,還包括權利本身。【例題】關于民事法律關系,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2008/三/1)A民事

2、法律關系只能由當事人自主設立 B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即自然人和法人 C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包括不作為 D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均由法律規定 4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即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難點辨析第一,應特別注意民事法律關系與其他社會關系的區別。民事法律關系是體現民事權利義務內容,并由法律規范加以調整的關系。其他社會關系,如道義關系、禮儀關系等,不體現民事權利義務內容,不由法律規范加以調整。【例題】(1).甲、乙在火車上相識,甲怕自己到站時未醒,請求乙在A站喚醒自己下車,乙欣然同意。火車到達A站時,甲沉睡,乙也未醒。甲未能在A站及時下車,為此支出了額外費用。甲要求乙賠償損失。對此,應如何處理?(2005/

3、三/22) A由乙承擔違約責任B由乙承擔侵權責任C由乙承擔締約過失責任D由甲自己承擔損失(2).下列哪種情形成立民事法律關系?(2005/三/1) A甲與乙約定某日商談合作開發房地產事宜 B甲對乙說: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給你 C甲不知乙不勝酒力而極力勸酒,致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療 D甲應同事乙之邀前往某水庫游泳,因抽筋溺水身亡 第二,應當注意民事法律關系與行政法律關系的區別。(3).某縣政府為鼓勵縣屬酒廠多創稅利,縣長與酒廠廠長簽訂合同約定: 酒廠如果完成年度稅收100萬元的指標,第二年廠長和全廠職工都可以加兩級工資。該合同屬于什么性質的行為?(2002/三/14)A 雙方民事法律行為B 無效

4、民事行為C 附條件民事法律行為D 不屬于民事法律行為第三,應特別注意各種具體的民事法律關系,對于各種具體民事法律關系的掌握,應注意其細微之處,如不當得利關系與無因管理關系、各種具體的合同關系、侵權關系等。(4)甲、乙、丙三村分別按20、30、50的比例共同投資興建一座水庫,儲水量10萬立方米,約定用水量按投資比例分配。某年夏天,丙村與丁村約定當年7月中旬丙從自己的用水量中向丁供應灌溉用水1萬立方米,丁支付價款1萬元,供水時,水渠流經戊村,戊村將水全部截留,灌溉本村農田。丁村因未及時得到供水,致使秧苗損失5000元。丁村以丙村故意不給供水,遂派村民將水庫堤壩挖一缺口以放水,堤壩因此受損,需花2萬

5、元方可修復。因缺口大水下瀉,造成甲村魚塘中魚苗損失2000元。由于發生上述情形,乙村欲將其30份額轉讓給庚村。問:本案涉及哪些民事法律關系?本題涉及對民事法律關系的識別問題。甲乙丙三村對水庫形成共有關系,因為甲乙丙三村按比例共同投資興建水庫,而且按投資比例分配用水,形成按份共有關系。丙村與丁村形成供水合同關系。本案中,丙村根據協議享有10萬立方米儲水量中的50,即5萬立方米的用水量。其向丁村轉讓1萬立方米用水量是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形成供水合同關系。戊村對丁村構成侵權關系。丙村的水一經流出,就形成水的所有權的轉移,該水由丁村享有所有權。戊村私自截留,給丁村造成損失,對丁村構成侵權法律關系。

6、丁村對甲、乙、丙三村構成侵權關系。本案中,水庫的所有權屬于甲乙丙三村共有,丁村挖壞堤壩的行為構成了對甲乙丙三村所有權的侵害。丁村對甲村魚苗損失的侵權關系。丁村破壞堤壩,導致甲村魚苗損失,構成侵權關系。乙村向庚村轉讓水庫份額的合同關系。乙村向庚村轉讓其享有的水庫份額,構成財產轉讓的合同關系。二支配權、請求權、形成權、抗辯權。支配權是指權利主體進行直接的排他性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權利,人身權、物權、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等屬于支配權。請求權是指權利人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和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債權是典型的請求權。形成權是指權利人以自己單方的意思表示就能使權利發生變更、消滅的權利,撤銷權、解除權、追認權、抵

7、銷權等屬于形成權。抗辯權是指阻止請求權效力的權利,如先訴抗辯權、不安抗辯權等。【例題】 (1)關于民事權利,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2008/三/51)A甲公司與乙銀行簽訂借款合同,乙對甲享有的要求其還款的權利不具有排他性 B丙公司與丁公司協議,丙不在丁建筑的某樓前建造高于該樓的建筑,丁對丙享有的此項權利具有支配性 C債權人要求保證人履行,保證人以債權人未對主債務人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為由拒絕履行,保證人的此項權利是抗辯權 D債權人撤銷債務人與第三人的贈與合同的權利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難點辨析第一,形成權與請求權。形成權包括財產法上的形成權和身份法上的形成權。財產法上的形成權又分為兩類:一是債

8、權性形成權,此種形成權依附于債權而產生,并與債權不可分離,主要包括撤銷權、撤回權、追認權、解除權、終止權、選擇權、抵銷權、免除權、買回權、減價請求權、租金減少請求權等;二是物權性形成權,此種形成權是依附于物權而產生,并與物權不可分離的,主要包括撤銷權、所有權的拋棄、其他物權的拋棄、共有物分割請求權、典物回贖權等。身份法上的形成權主要是基于身份關系而產生的,主要包括婚約撤銷權、解除婚約權、婚姻撤銷權、離婚請求權、子女認領權、撤銷收養、監護資格辭去權、遺囑撤回權、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對繼承權或受遺贈權的拋棄、遺產分割權。第二,形成權的行使方式。(1)、明示方式與默使方式。形成權一般采用明示的方式行使,

9、在法律有規定的情況下也可以采用默示的方式行使。【例題】(2)在行為人進行的下列行為中,哪些屬于行使形成權的行為?(2003/三/34)A被代理人對越權代理進行追認 B監護人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純獲利益的合同進行追認C受遺贈人于知道受贈的期限內未作受贈的意思表示 D承租人擅自轉租,出租人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2)、自主行使方式和訴訟行使方式。形成權應如何行使,一般而言,以當事人單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發生效力。如法定代理人的追認權、選擇之債中的選擇權、抵銷權、合同解除權等。但是,有些形成權必須通過向法院提起訴訟,經過法院的判決,才能發生變動的法律效果,如合同法第74條規定的債權人撤銷權、撤銷婚姻、

10、撤銷收養。至于可撤銷民事行為的撤銷權通常認為不當然采用訴訟方式。第三,抗辯權。抗辯權是針對請求權而言的,沒有請求權就沒有抗辯權。抗辯權分為永久性抗辯權和延期性抗辯權,永久性抗辯權包括訴訟時效已過的抗辯權,至于除斥期間已過,不屬于抗辯權的理由,因為除斥期間是針對形成權而言的,不是針對請求權而言的。延期性抗辯權包括先訴抗辯權、不安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和同時履行抗辯權。抗辯權的效力為阻卻請求權的效力,不發生消滅請求權的效力。抗辯權的功能是預防損失的發生,而不是彌補損失,因此抗辯權可能與違約責任請求權或者侵權責任請求權同時適用,因為違約責任請求權或者侵權責任請求權是解決彌補損失的問題。至于抗辯權能否與

11、解除權并用,應無疑義,因為抗辯權的功效是預防損失,解除權的功效是終止民事法律關系,兩者不存在選用的問題。【例題】(3)某熱電廠從某煤礦購煤200噸,約定交貨期限為2007年9月30日,付款期限為2007年10月31日。9月底,煤礦交付200噸煤,熱電廠經檢驗發現煤的含硫量遠遠超過約定標準,根據政府規定不能在該廠區燃燒。基于上述情況,熱電廠的哪些主張有法律依據? (2008/三/57)A行使順序履行抗辯權 B要求煤礦承擔違約責任 C行使不安抗辯權 D解除合同 三自衛行為自衛行為,是指當民事權利受到侵害或有受到侵害的現實危險時,權利人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損害的發生或擴大。自衛行為有正當防衛和緊急

12、避險兩種形式。(2) 自助行為,是指民事主體為保護自己的權利,對他人的人身自由予以拘束或對他人的財產予以扣押或毀損的行為。對此我國法律尚無明文規定,但實踐中存在。自助行為的條件是十分嚴格的,通說認為需要四個要件:第一,為保護自己的權利;第二,情勢緊迫來不及請求公力救濟;第三,采取的手段適當;第四,事后及時請求有關國家機關處理。難點辨析自助行為、侵權行為與抗辯權。自助行為是指民事主體為保護自己的權利,對他人的人身自由予以拘束或對他人的財產予以扣押或毀損的行為。本問題的難點在于我國法律對此無明文規定。通說認為,自助行為應具備以下四個要件:(1)為保護自己的權利;(2)形勢緊迫來不及請求公力救濟;(

13、3)采取的手段適當;(4)事后及時請求有關國家機關處理。自助行為與侵權行為的區別在于:自助行為是針對自身權利受到侵害時進行的自力救濟;侵權行為是對他人權利的侵害。侵權行為與抗辯權的區別在于:抗辯權是針對請求權而言的,沒有請求權就沒有抗辯權;而侵權行為是違反了自身的法定義務,侵害他人的權利。【例題】(1)甲在乙經營的酒店進餐時飲酒過度,離去時拒付餐費,乙不知甲的身份和去向。甲酒醒后回酒店欲取回遺忘的外衣,乙以甲未付餐費為由拒絕交還。對乙的行為應如何定性?(2005/三/6) A是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B是行使不安抗辯權C是自助行為D是侵權行為四按份責任、連帶責任和補充責任 這是根據各責任人之間的關系

14、進行的分類。按份責任是指多數當事人按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各自承擔一定份額的民事責任。至于按份責任中各個責任人之間責任份額的大小與多少,應由法律規定或者通過當事人自行約定。法律沒有規定或當事人沒有約定的,推定各責任人承擔相同的份額。連帶責任是因違反連帶債務或者共同實施侵權行為而產生的責任,各個責任人之間具有連帶關系。所謂連帶關系是指各個責任人對外都不分份額、不分先后次序地根據權利人的請求承擔責任。補充責任,是指在責任人的財產不足以承擔其應負的民事責任時,由有關的人對不足部分依法予以補充的責任。難點解析第一、在民法理論上,連帶責任必須要有法律的明文規定,不能采用推定之方式,因為現代責任法的基

15、礎是自己責任,即行為人自己對自己的行為負責。連帶責任包括并行的連帶責任和補充的連帶責任。在法條表述中,如果A和負連帶責任,則表示其為并行的連帶責任;如果A承擔民事責任,B承擔連帶責任,則為補充連帶責任。在并行連帶責任中,就當事人而言,既可以要求A承擔全部民事責任,也可以要求B承擔全部民事責任,還可以要求A和B一起承擔全部民事責任,在訴訟中,可以告A,也可以告B,還可以將A和B作為共同被告。就法院而言,如果當事人只告A,不告B,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追加為被告。在補充的連帶責任中,如果當事人不要求承擔民事責任,而先要求承擔民事責任,則享有先訴抗辯權。在我國連帶責任主要包括:1、普通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

16、擔連帶無限責任,有限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有限責任。普通合伙人承擔連帶無限責任的基礎是利益連帶。2、代理關系中的連帶責任。具體包括(1)、被代理人授權不明時的連帶責任;(2)、代理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代理人與第三人對被代理人的連帶責任;(3)、第三人明知代理人沒有代理權仍然與其進行民事行為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代理人與第三人對被代理人承擔連帶責任;(4)、在復代理中,因代理人和復代理人的共同過錯造成被代理人損失的,代理人和復代理人對被代理人承擔連帶責任;(5)、在代理行為中,被代理人不反對代理人的違法行為或代理人根據被代理人的指示進行違法行為造成第三人損害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擔

17、連帶責任。3、監護關系中的連帶責任。在委托監護中,被監護人致人損害,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委托監護人有過錯的,承擔連帶責任。4、在侵權中的連帶責任。(1)、侵權人之間存在共同意思聯絡的,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2)、由于損害的不可分性,雖然行為人不存在意思聯絡,但行為對損害結果的發生是直接結合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3)、共同危險行為,行為人負連帶責任;(4)、對于道路、橋梁、涵洞等建筑物的倒塌,造成人身傷害的,其設計人、施工人、所有人、管理人,除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外,承擔連帶責任。5、在雇傭關系中的連帶責任。雇工致人損害,雇工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由雇主和雇工對受害人承擔連帶責任。6、在幫

18、工合同中的連帶責任。幫工人致人損害,幫工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由幫工人和被幫工人對受害人承擔連帶責任。 【例題】(1)甲搬家公司指派員工郭某為徐某搬家,郭某擔心人手不夠,請同鄉蒙某幫忙。搬家途中,因郭某忘記拴上車廂擋板,蒙某從車上墜地受傷。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2007/三/20) A應由郭某承擔賠償責任 B應由甲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C應由甲公司與郭某承擔連帶責任 D應由甲公司與徐某承擔連帶責任第二、補充責任。補充責任既非并行連帶責任也非補充連帶責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身傷害賠償有關問題的解釋,補充責任僅存在于安全保障義務和學校責任之中。如果侵權人有能力清償,則經營者和學校不承擔責任。只是

19、在侵權人無力清償的情況下,則由經營者和學校依據其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這種責任不是補充連帶責任,而是按份責任。【例題】(2)小學生小杰和小濤在學校發生打斗,在場老師陳某未予制止。小杰踢中小濤腹部,致其脾臟破裂。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2007/三/24) A陳某未盡職責義務,應由陳某承擔賠償責任 B小杰父母的監護責任已轉移到學校,應由學校承擔賠償責任 C學校和小杰父母均有過錯,應由學校和小杰父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D學校存在過錯,應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五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的開始與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的終止1.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于出生。因出生這一自然事實的完成,自然人當然取得民事

20、權利能力,而無需履行任何法定手續。(1) 出生時間的認定。自然人出生的時間以戶籍證明為準。沒有戶籍證明的,以醫院出具的出生證明為準。沒有醫院證明的,參照其他有關證明認定。(2) 胎兒利益的保護。我國民法在不承認胎兒權利能力的前提下,考慮到胎兒將成為嬰兒而具有的利益,給予特殊的保護。這種保護表現為兩個方面:一是對胎兒應繼份額的保護。二是對胎兒健康利益的保護,胎兒在母體內受害而流產或成為死體的只能由母親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存在對胎兒利益的獨立保護問題;胎兒在母體內受害,出生后身體或健康存在問題的,除母親主張損害賠償請求權外,出生后的嬰兒可作為獨立的民事主體向加害人主張損害賠償請求權。(3) 民事

21、權利能力的開始與年齡的關系。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于出生,與自然人的年齡沒有關系。這是民事權利能力的一條基本原則。但是作為例外,自然人的某些特殊的民事權利能力不是始于出生,而是要達到一定年齡以后才能享有。例如,自然人結婚的權利能力、勞動的權利能力,就必須達到法定的年齡才能享有。2.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終于死亡。死亡是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消滅的惟一原因。民法上講的死亡包括:(1) 生理死亡,又稱自然死亡,它是指自然人生命的終結。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自然人在醫院死亡的,以死亡證上記載的死亡時間為準。(2) 宣告死亡,是指通過法定程序確定失蹤人死亡。宣告死亡的時間以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日期為準。但有民事

22、行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對死者名譽的保護,不是基于死者是民事主體、享有民事權利能力,而是基于死者遺族利益的考慮。因此,不法侵害死者人格或遺骨的行為,死者的近親屬可以主張損害賠償請求權。難點辨析如何理解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于出生,終于死亡。本問題的難點在于:(1)繼承法所規定的應為胎兒保留必要的繼承份額是否意味著胎兒具有權利能力?胎兒是否為民事主體?根據民法通則第9條規定,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于出生。胎兒尚未出生,故不為民事主體。非民事主體,故不享有民事權利能力,不享有民事權利。繼承法規定保留必要的繼承份額給胎兒是基于胎兒即將成為嬰兒的利益考慮,

23、而不是基于胎兒是民事主體的權利安排。如果認為胎兒是民事主體、胎兒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則胎兒出生后是死體的,其保留的繼承份額應由胎兒的繼承人繼承,而非被繼承人的繼承人繼承,而我國繼承法的規定正好與此相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其保留的繼承份額為被繼承人的繼承人繼承,而非胎兒的繼承人繼承,這一規定正好印證了胎兒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并非民事主體的觀點。(2)胎兒健康生存利益受到侵害時的侵權責任問題。對此,應區分兩種情況:其一,胎兒在母體中因侵權行為而流產,或者成為死體,只能由母親以自身受到損害提出侵權損害賠償;其二,胎兒受到侵害后出生,身體或器官受到損害的,除母親可因損害提出損害賠償外,胎兒還可作為獨立

24、的訴訟主體提出損害賠償。此外,在母體受到傷害以后,經過很長時間才發現胎兒受到傷害的,可適用訴訟時效中止的規定,以保護胎兒利益。(3)自然人死亡后是否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問題。對此,在學理上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自然人死亡后,法律有規定的,仍然具有權利能力,如自然人的人格權、著作人格權的權利能力;另一種觀點認為,自然人死亡后不具有權利能力。法律允許自然人的近親屬對侵害死者的尸體、肖像、名譽、隱私提起訴訟的,與其說是對死者權利的維護,不如說是對死者近親屬利益的維護。依據民法通則第9條規定,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終于死亡。故應以否定說為宜。例題:作家岳某是岳飛的后裔,其著有大賣國賊秦檜一書。秦某是秦檜

25、的后裔,他通過研究認為,秦檜在歷史上屬于很有才氣的宰相,并未做有損國家之事。秦某向法院起訴,請求判決岳某侵犯秦檜的名譽權,并要求精神損害賠償,應否支持?死者的人格利益受保護,不是指歷史上的死者,同時,只有近親屬才有權向人民法院主張保護死者的人格利益。秦某非為近親屬,其向法院起訴,主張恢復秦檜的名譽,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六監護人的設立依照民法通則第16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的設立分為以下幾種情況:(1) 父母為未成年人的當然法定監護人。未成年人一經出生,具有監護能力的父母便成為未成年人的當然監護人。這種監護是一種法定監護。(2) 未成年子女的父母雙亡或喪失監護能力或被取消監護人資格的,由未成年人

26、的有監護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或成年兄、姐擔任監護人。他們擔任監護人是法定義務。在這些法定監護人中有兩人以上又均具有監護能力的,可以通過協議確定由其中一人擔任監護人或由數人擔任監護人。(3) 在沒有上述近親屬時,由未成年人的其他親屬、朋友,如叔、伯、姨、姑、舅等擔任監護人。這些其他親屬、朋友擔任監護人,還應具備兩個條件,一是他們愿意擔任監護人,二是應得到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的同意。(4) 指定未成年人的監護人。這在兩種情況下發生,一是爭當監護人,二是都不愿擔任監護人。有權指定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的有關組織是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如果未成年人父母沒有所在單位或

27、者該單位拒絕指定或不適宜由其指定時,由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指定。當事人不服上述組織指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未經有關組織指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5) 未成年人沒有上述法定監護人,也沒有其他親屬、朋友擔任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依照民法通則第17條的規定,為精神病人設立監護人分為以下幾種情況:(1) 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為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這些親屬擔任精神病人的監護人是其法定義務。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

28、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也可以擔任監護人。(2) 精神病人沒有上述監護人,或者上述監護人均喪失了監護能力,則由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者精神病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3) 當擔任精神病人的監護人有爭議時,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從近親屬中指定監護人。對上述組織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指定監護人。為精神病人指定監護人時,應依其法定監護人的順序為之,即只有前一順序的有監護資格的人無監護能力,或者由其擔任監護人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時,才可從后一順序有監護能力的人中擇優確定。指定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擔任監護人時,必須得到他們

29、的同意。難點辨析第一,應特別掌握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的設立,理解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當然監護人,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是具有法定義務的監護人,其他親朋為自愿監護人,村委會、居委會、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以及民政部門可作為未成年人的單位監護人。所說當然監護人,其內容包括:(1)父母離婚以后,父母雙方均為監護人,不是指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為監護人。因為監護人是一種身份,這種身份不因離婚而改變。(2)未成年子女在學校期間,其監護人仍為父母。學校只是負有教育管理義務的人,不為監護人。(3)未成年子女委托給親戚朋友照管期間,監護人仍然是父母,親戚朋友為受托監護人。(4)父母雙方監護人的身份不因他們之間的

30、協議而改變,但對未成年人成長不利的,可依法剝奪父母雙方或一方的監護人資格。【例題】(1)甲與乙離婚并達成協議:婚生男孩丙(3歲)由乙(女方)撫養,如雙方中一方再婚,丙則由另一方撫養。后乙在丙6歲時再婚,甲去乙家接丙回去撫養,乙不允。甲即從幼兒園將丙接回,并電話告知乙。為此,雙方發生爭執,訴至法院。下列有關論述正確的有哪些? (2002/三/33) A 甲、乙均為丙的監護人B乙的行為是違約行為,受合同法調整C甲欲行使對丙的撫養權,應通過訴訟程序解決D甲、乙的協議違反了法律【例題】(2)甲、乙為同胞兄弟,其父母雙亡。乙為未成年人,甲在縣城工作。他們有一叔丙,住在鄉下。甲、丙均不愿為乙的監護人,乙的

31、監護人為:A.甲 B.丙C.甲和丙 D.甲或丙七監護人的職責 根據民法通則第18條的規定,監護人的職責主要有:(1) 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和人身安全,防止被監護人受到不法侵害;(2) 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3) 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4) 妥善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對于被監護人財產的經營和處分,應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5) 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6) 代理被監護人進行訴訟,以維護其合法權益;(7)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因監護人管教不嚴,被監護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盡了監護職責的

32、,可以適當減輕其民事責任。監護人將部分或全部監護職責委托給他人期間,被監護人有侵權行為的,應當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但是,被委托人未盡力履行監護職責確有過錯的,被委托人負連帶責任。如果監護人與被委托人就民事責任的承擔有約定的,則應當按約定處理。難點辨析監護人的職責。特別注意監護人對被監護人的財產享有管理權,除非是為了被監護人的利益,否則不能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處分被監護人財產的行為在效力上為無效行為,在性質上為侵權行為。對于被監護人致人損害,監護人應承擔無過錯責任。在訴訟中,監護人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出現,而不是以訴訟當事人的身份出現。【例題】董紅系兒童影星,年滿9周歲,片酬頗豐。其父董軍的親弟

33、董強,家居山區,生活較為困難。董軍征得董紅口頭同意后,將董紅的片酬3000元以董紅的名義贈與董強。對董軍這一民事行為的效力的下列表述,哪一個是正確的? A.有效。理由是董軍為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處理其財產 B.有效。理由是董軍已征得董紅的同意C.無效。理由是董軍未征得董紅母親的同意 D.無效。理由是董軍處分董紅的財產不是為了董紅的利益 八宣告死亡1.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達到法定期限,經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宣告死亡是為了解決因失蹤人生死不明而引起的民事法律關系的不確定問題,重在保護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關系人的利益。2、宣告死亡的條件宣告死亡應具備以下的條件:(1) 自

34、然人失蹤的事實。指受宣告人離開住所或居所沒有任何音訊,處于生死不明狀態。(2) 失蹤達到法定期間。即失蹤人下落不明狀態持續存在達到了法律規定的期間。普通期間為4年,從自然人音訊消失之次日起計算,因戰爭而下落不明的,則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特殊期間為2年,該期間僅適用于因意外事故造成的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情況,如飛機失事等,如能證明失蹤人不可能生還的,不受兩年的期限限制。(3) 經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死亡的利害關系人范圍與宣告失蹤的范圍完全相同。(4) 法院的受理與宣告。法院受理宣告死亡申請后,先要發出尋找失蹤人的公告,公告期為1年,因意外事故失蹤的人的尋找公告,公告期為3個月。公告期間屆滿,生死不

35、明的事實得到確認后,由法院以判決方式宣告失蹤人死亡。判決宣告之日為被宣告人死亡的日期。宣告失蹤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經程序。如果自然人下落不明滿4年,但利害關系人只申請宣告失蹤的,人民法院仍然只能作出失蹤宣告,而不能作出死亡宣告。3、宣告死亡的效力自然人被宣告死亡應發生與自然死亡相同的效力,即宣告死亡人喪失民事主體資格,其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終止,原先參加的民事法律關系歸于消滅,婚姻關系自然解除,個人合法財產變為遺產開始繼承。宣告死亡確定的死亡日期和自然死亡日期不同時,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其中自然死亡前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與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觸的,則以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

36、為準。當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或者有人確知他沒有死亡時,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對他的死亡宣告。死亡宣告的撤銷產生如下效力:(1) 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未再婚的,夫妻關系從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但是,如果配偶已再婚的,應保護現行婚姻關系。如果配偶再婚后又離婚或再婚后配偶他方又死亡的,不能自行恢復婚姻關系。(2) 被宣告死亡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養的,撤銷死亡宣告后,僅以未經本人同意而主張收養關系無效的,一般不應準許,但收養人和被收養人同意的除外。(3) 撤銷死亡宣告后,本人可以請求返還財產,但原物已經由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退還。因繼承法而取得財產

37、的自然人或組織,應當返還原物或者給予適當補償。(4) 利害關系人隱瞞真實情況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財產的,除應返還原物和孳息以外,還應對給他人造成的損失予以賠償。難點辨析第一,宣告死亡的申請是否存在順序問題。一種觀點認為,宣告死亡存在順序,其依據在于對民通意見第25條的推論;另一種觀點認為,宣告死亡不受順序限制。其理論依據在于,宣告死亡制度是維護利害關系人的利益,其核心是財產繼承權問題,故不存在順序限制。通說認為,宣告死亡的申請人有順序先后的限制,即順序在前的申請人之申請權,有排他效力。第二,宣告死亡的效力。宣告死亡的效力表現為,被宣告死亡人喪失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其個人財產為遺產依

38、法繼承,其婚姻關系自然消滅。但被宣告死亡的效力是受限制的,即只在被宣告死亡地發生效力,如果被宣告死亡人未真正死亡,在其生存地不發生死亡的效力。第三,宣告死亡的撤銷。死亡宣告被撤銷以后,如果配偶未再婚的,其婚姻關系自行恢復,如果配偶已再婚的,應維護新的婚姻關系,配偶再婚又離婚,或再婚后配偶他方又死亡的,不能自行恢復婚姻關系。已經成立的收養關系不得解除。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可以請求返還被繼承的財產,如果利害關系人惡意宣告死亡的,除可請求返還財產外,還可賠償損失。第四,如何理解民通意見第36條的規定:"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時間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所實施

39、的民事行為與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觸的,則以其實施的民事行為為準。"這里涉及兩個問題,一是被宣告死亡人在宣告死亡前于外地所生子女對被宣告死亡地被宣告死亡人的遺產,是否享有繼承權的回復請求權;二是被宣告死亡人在自然死亡前所實施的民事行為與宣告是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相抵觸,該民事行為的效力范圍問題。對于第一個問題,存在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既然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有效,則被宣告死亡人在宣告死亡前于外地所生子女對被宣告死亡地被宣告死亡人的遺產排斥其繼承權,這一觀點的優點在于穩定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關系,其缺點在于過分干涉繼承人的繼承權的享有;另一種觀點認為,對于被宣告死亡人

40、在宣告死亡前所生子女對被宣告死亡地被宣告死亡人的遺產,享有繼承權的回復請求權,這一觀點的依據在于繼承法的規定,繼承開始后,未超過20年的繼承人可以主張其權利,繼承權是屬于自然人的基本權利,非經法律規定不得排除,民通意見屬于司法解釋,不能排除繼承人的繼承權。現多數學者采用第二種觀點。應予特別注意的是,被宣告死亡人在宣告死亡后于外地所生子女對被宣告死亡地被宣告死亡人的遺產,不享有繼承權,當然也就不享有繼承權的回復請求權,因為繼承是以繼承開始時即被宣告死亡時確定繼承人,既然所生子女是在被宣告死亡后出生的,其在宣告死亡時就不具有繼承人的資格。對于第二個問題,也存在兩種看法,一種看法認為,既然以民事行為

41、為準,則該行為的效力及于所有人,例如繼承人繼承了被宣告死亡人的遺產后又贈與給了第三人,而該民事行為確定該遺產贈與某學校,則某學校對第三人享有返還請求權;第二種觀點認為,該民事行為的效力僅僅針對繼承人,對第三人不發生效力。現多采第二種觀點。第五,死亡宣告被撤銷后,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的財產返還請求權的范圍問題。對此存在兩者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死亡宣告被撤銷后被撤銷宣告死亡人就成為該被繼承財產的所有人,因此對該財產享有返還請求權,該返還請求權只受善意取得制度的限制,不受其他限制,即該財產被繼承人贈與第三人后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對受贈人享有返還請求權。第二種觀點認為,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的財產返還請求權只能

42、針對繼承人,不能針對第三人,即撤銷不發生對第三人的效力,我國民通意見第40條采納了第二種觀點。九法人的概念與特征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的特征是:(1)法人是團體;(2)法人擁有獨立的財產;(3)法人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4)法人以自己的名義參加民事法律關系。難點辨析應理解法人是獨立的組織,享有獨立財產,并獨立承擔責任的含義。獨立組織是指法人具有獨立的法律人格,它能以自己的名義參與各種民事法律關系,在訴訟中以自己的名義作為當事人。獨立組織和非獨立組織的區別:在企業法人中,完全依據法人的成立條件予以判斷。特別注意:在公司法人中,分公司不

43、是法人,子公司和孫子公司是法人;企業集團不是法人,而是法人的聯合。在機關法人中判斷是否為獨立組織,應依是否具有獨立編織或獨立預算,如司法部為獨立法人,司法部律師公正指導司就不是獨立法人。獨立財產是指法人的財產為法人所有,它與出資者、法定代表人、工作人員的財產以及國庫的財產彼此分離。獨立責任是指法人以自己所有的全部財產承擔責任,而不要求其出資者、法定代表人、工作人員負連帶責任。法人責任既非有限責任,也非無限責任,而是獨立責任。【例題】德勝公司注冊地在薩摩國并在該國設有總部和分支機構,但主要營業機構位于中國深圳,是一家由臺灣地區凱旋集團公司全資設立的法人企業。由于決策失誤,德勝公司在中國欠下700萬元債務。對此,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2008/三/2)A該債務應以深圳主營機構的全部財產清償 B該債務應以深圳主營機構和薩摩國總部及分支機構的全部財產清償 C無論德勝公司的全部財產能否清償,凱旋公司都應承擔連帶責任 D當德勝公司的全部財產不足清償時,由凱旋公司承擔補充責任 十法人責任第一.、 法人人格否認。按照法人理論,法人以自己的名義和自己的獨立財產獨立承擔責任,但是,在實務中,一些不法行為人通過濫用法人的獨立人格和有限責任損害債權人利益,如:(1) 利用一個公司借款,然后將該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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