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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汽車運用與維修專業校企合作制度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提高學校辦學實力,加快校企合作建設,促進教學、科研水平全面提升,帶動招生、就業良性循環,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學校汽車運用與維修專業與國內的企業在招生、就業、人才培養、實踐教學、科研、技術服務、培訓、文化建設等環節或領域開展的合作(以下簡稱校企合作)。第三條 學校成立校企合作領導小組,其主要職責是:(一)協調校企合作單位與企業的合作關系;(二)負責重大校企合作項目的運作及管理;(三)負責校企合作項目的合同管理及統計、總結等工作;(四)負責對校企合作單位工作的考核、評價,檢查合同實施情況;(五)負責校企合作工作經費的管

2、理;(六)負責校企合作中的其它事項。第二章 校企合作的目的與原則第四條 校企合作的目的是適應地方產業結構調整需要,實施多元化辦學模式;優化學校專業設置;提高學生崗位適應能力和就業能力;實施企業在崗人員培訓,提高學校開展社會培訓的服務能力;建立適應企業需要的招生就業渠道。第五條 校企合作原則:(一)服務企業原則。企業的需求就是學校的追求。學校要主動深入企業調研,了解企業人才需要狀況、用人標準、技術需求,積極為企業開展培訓,急企業之所急。(二)校企互惠原則。校企合作雙方互惠是校企合作的基礎。企業有權優先選拔留用學生,有權根據學生能力對學生就業進行部分淘汰。(三)統一管理原則。校企合作是雙項活動,校

3、企雙方的利益與責任必須高度統一,必須統一領導、統一管理、統一規劃、統一實施、統一檢查考評。(四)校企互動原則。“開拓、創新、合作、共贏”,以服務換服務,共建共享、共贏共進。第三章 校企合作的條件和要求第六條 合作企業的基本條件是:校企合作的企業一般應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具有可持續發展的能力和較好的業績,具有較高的合作誠信度。第七條 合作項目的基本條件是:能促進教學、科研水平提升,帶動招生、就業良性循環,適應社會需求和學校發展需要。第八條 校企合作能與“產、學”一體化相結合。能滿足我校汽車運用與維修專業學生完成實訓教學任務的要求,具備先進的生產手段、技術裝備和科學的經營管理方式,擁有一支素質較高

4、的技術人員和職工隊伍。第九條 不宜引進的校企合作項目范圍:(一)擬引進的校企合作項目中含有國家或行業協會明令禁止的設備、材料、工藝、技術;(二)單純進行商業性生產經營;(三)有關法律、法規禁止的其它情形。第四章 校企合作的模式和內容第十條 工學交替模式。其方式為學生在學校上理論課,在合作企業接受工作技能訓練,按雙方共同制訂的教學計劃實施交替。第十一條 “訂單”合作模式。校企雙方共同制訂教學計劃、課程設置、實訓標準;具體設有定向委培班、企業冠名班、企業訂單班等。第十二條 教學見習模式。學生通過一定的在校專業理論學習后,為了解合作單位的產品、生產工藝和經營理念及管理制度,提前接受企業文化、職業道德

5、和勞動紀律教育。第十三條 頂崗實踐模式。學生前二年在校完成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后,采用學校推薦與學生自薦的形式,到用人單位進行為期一年的頂崗實習。第十四條 產學研模式。走“利用專業優勢辦產業,辦好產業促專業”道路,使專業建設與產業發展緊密結合,幫助中小型企業走健康發展之路。第十五條 共建校外實習基地。基地也可以從實習生中優先選拔人才,滿足企業日益增長的用工需求,達到“雙贏”的效果。企業可以利用學校實訓設備、場地和實習學生,減少生產成本,獲得更大利潤;學校可以借助企業生產投入和技術指導,減少教育成本。第五章 校企合作的管理和評估第十六條 日常管理。校企合作項目由校企合作處統籌協調,實施歸口管理

6、。每學期末要向校企合作處上報校企合作工作總結,及時反映校企合作取得的成績和存在問題。在校企合作工作中簽訂的合同應及時交校企合作處備案登記。第十七條 立項管理:(一)立項。承接校企合作項目的系部按校企合作立項申請表逐項填寫,報校企合作處辦理申請立項手續。(二)審查。由校企合作處對校企合作項目進行初審,校企合作領導小組根據項目建設內容、檔次、內涵、培養目標、可操作性等各方面進行審查。校企合作項目占用學校資源量范圍廣、數量大,或學校一次性投入大于50萬人民幣(含),應由校企合作辦負責組織業內專家評審。(三)批準。根據合作項目的內涵,校企合作領導小組組織專家組評定該項目的等級,分別給予項目建設運營經費

7、、扶持經費等后,報校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后正式行文下達項目批復文件。第十八條 合同管理。凡批準立項的校企合作項目,應簽定合同書以及項目方案,承擔校企合作項目的部門應按合同規定加強日常管理工作。(一)校企合作項目合同應具有以下基本內容:合作項目名稱和合作范圍;合作目的、合作方式和合作具體內容;合作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合作企業投入方式和投入裝備、技術的明細清單;合作項目占有學校資源的明細清單;基本設施配套和運行成本承擔方和承擔責任;合作項目開放服務收入的分配方案和財務管理;合同終止條件、違約責任及合同期限。(二)校企合作項目合同由校企合作處組織審核,初審后報主管副校長審定。最后由校長或校長委托的分管校

8、長簽字確認后生效。 第十九條 經費及資產管理。校企合作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的費用支出,均應建立臺帳,單獨收支和核算。屬合作企業承諾或書面約定贈予學校的儀器設備,應辦理入帳手續。第二十條 知識產權管理。科技處是學校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凡校企合作項目在合作過程中獲得的產學研成果(包括論文、專著),均納入科技處管理。第二十一條 年度效益評價和周期評估工作校企合作項目應堅持年度效益評價和周期性評估工作制度。(一)校企合作項目的年度效益評價校內合作單位應對合作項目的利弊考量、人才培養、服務收入、功能利用等情況進行年度效益評價,并按照方案以及合同)規定檢查方案及合同履行情況,于當年12月30前報校企合作辦。(

9、二)校企合作項目的周期性評估制度合同期限在3年(含3年)以上的合作項目,合作中期應由校內合作單位申請,校企合作辦組織周期評估工作,全面審查合同履行情況。第六章 校企合作的獎勵及懲罰第二十二條 獎勵 (一)為鼓勵師生積極參與到學校校企合作中,對成功引進合作項目的教職員工以及本校學生,視項目具體情況予以2002000元的獎勵。(二)學校每年召開校企合作工作總結會,對當年的校企合作工作進行總結,對做出突出成績的部門和個人進行表彰,并與年終處室目標考核、個人職稱評定及評優掛鉤。第二十三條 懲罰(一)未經校企合作處立項,個人擅自以學校名義私下與企業進行合作,造成學生投訴等惡劣影響者,學校將予以行政記過、經濟處罰,情節嚴重者交學校紀委處理。(二)項目實施過程中,未按協議履行職責或合作內容發生重大變化,并未通知校企合作處,造成的后果由項目責任人承擔。(三)合作項目直接責任人,在項目實施過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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