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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內蒙古自治區排污權交易流程圖總量處出具總量交易核定單,明確交易量、認定交易資格、確定交易方式交易中心組織實施交易成交確認價款結算保證金退還簽訂交易合同掛牌交易期限:3天協商交易方式購買方登記,交納交易保證金 期限:2天掛牌交易方式電子競價會廳網站公告交易標的期限:7天購買方登記,交納交易保證金期限:2天電子競價方式協商會購買方登記,交納交易保證金期限:2天通知開盤時間總量處出具總量審批文件 交易簽證內蒙古自治區排污權協商交易規則一、自治區環保廳總量處出具總量核定單,明確交易量、認定交易資格、確定協商交易方式。二、交易中心制作交易標的。三、購買方報名登記并于2天內交納交易保證金。四、交易中心通知

2、購買方協商交易會時間和地點。五、交易中心組織召開協商交易會,協商交易過程接受廳紀檢監督。六、協商交易意向成交后,購買方按照約定時間辦理合同簽訂等手續。內蒙古自治區排污權掛牌交易規則一、自治區環保廳總量處出具總量核定單,明確交易量、認定交易資格、確定掛牌交易方式。二、交易中心制作交易標的并在廳網站公告交易標的7天。三、購買方報名登記并于2天內交納交易保證金。四、交易中心通知購買方掛牌交易時間。 五、掛牌交易程序 (一)符合條件的競買人填寫報價單報價; (二)報價經確認后,更新顯示掛牌價格; (三)繼續接受新的報價; (四)在掛牌公告規定的掛牌截止時間確定競得人。 六、掛牌交易時間為3個工作日,在

3、掛牌時間內可根據競買人競價情況調整增價幅度。 七、掛牌期限屆滿,按照下列規定確定是否成交: (一)在掛牌期限內只有一個競買人報價,且報價高于底價,并符合其他條件的,確定掛牌成交; (二)在掛牌期限內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競買人報價的,出價最高者為競得人;報價相同的,先提交報價單者為競得人,但報價低于底價者除外; (三)在掛牌期限內無應價,或者競買人報價均低于底價或不符合其他條件的,確定掛牌不成交。內蒙古自治區主要污染物排污權電子競價交易規則(試行)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規范內蒙古自治區主要污染物排污權(以下簡稱排污權)電子競拍交易行為,維護交易雙方合法權益,根據內蒙古自治區主要污染物排污權交易

4、管理規則(試行),制定本規則。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競買人,是指符合排污權電子競價交易條件,經資格確認并已辦理相關手續的排污權的意向購買單位。第三條 內蒙古自治區排污權交易管理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是內蒙古自治區排污權交易電子競價的交易機構,負責組織實施排污權電子競價交易活動,為排污權電子競價交易提供場所及相關服務。第四條 排污權電子競價交易,是指兩個及兩個以上競買人參加排污權交易時,在價格成為唯一競爭要素的情況下,競買人通過交易中心電子競價交易系統進行輪番連續報價,確定報價最高者為成交購買方的交易方式。第五條 排污權電子競價交易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遵循自愿平等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第六

5、條 電子競價交易的競價操作人必須是競買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第七條 參加排污權電子競價交易活動的交易雙方,交易前須仔細閱讀交易中心電子競價系統操作指南,嚴格按照本規則規定參加排污權電子競價交易。第八條 內蒙古自治區環境保護廳(以下簡稱環保廳)對排污權電子競價交易活動進行監督。第二章 電子競價交易開盤時間和地點第九條 環保廳根據受理的購買量、出售量和交易主體資格審核情況,確定開盤交易日期。第十條 交易地點為內蒙古自治區排污權交易管理中心“排污權交易大廳”。 第三章 電子競價交易方式第十一條 電子競價交易采取輪番競價的方式,在限定的競價時間內,以當次交易基準價格為參照價格,對公布出售的排

6、污權進行競價,最高價格為成交價格。電子競價限定時間為六十秒,每產生最高報價后,開始倒計時競價時間。當競價時間內有新的報價時,自動接受新的報價,自動重置競價時間,直至在競價時間內沒有應價,當次競價過程結束。 第十二條 在電子競價交易活動前,交易中心公布競價交易的分包情況。在交易現場隨機選定排污權指標分包競價順序。交易中心根據每次競價可成交排污權指標數量大小,將指標分成大包、中包、小包,對應購買的標的指標數量限定分別為199噸、100999噸、1000噸以上,各分包數量比例為大包:中包:小包: =1:5:10。當大容量包少于二個競價單位參與競價時,可降一級分包競價。第十三條 電子競價交易報價開始后

7、,在自由競價的應價時間內沒有競買人應價的,本次電子競價交易結束。交易中心下調5%交易基準價格后開啟下一次競價交易,連續四次下調交易基準價格后仍無競買人應價,則取消該標的競價交易。第十四條 每次電子競價交易結束后,可售排污權指標尚未全部出售,且仍有二個或二個以上競買人的,由交易機構組織下次電子競價交易。上次競價未成交的購買方,直接參加下次競價。第十五條 每次電子競拍交易結束后,交易機構根據電子競拍交易系統確定的成交方、成交價格和成交數量,當場出具內蒙古自治區排污權交易電子競價成交確認單,并由成交購買方簽字確認。第十六條 當標的排污權指標全部售空時,該包電子競價交易結束。第十七條 上次電子競價交易

8、結束后還有未出售的排污權指標,但只剩下一個競買人的,競買人可按上次成交價格購買所需排污權指標或放棄該包交易。第十八條 電子競價系統即時顯示本期交易排污權指標總量和剩余量,當排污權指標全部售空或所有參與競價單位均已競價獲得購買,當期電子競價交易結束。第十九條 當期電子競價交易結束后,成交購買方應持內蒙古自治區排污權交易電子競價成交確認單,與交易中心簽訂內蒙古自治區主要污染物排污權交易合同。第四章 電子競價交易報價第二十條 電子競價交易報價采取連續報價方式,競買人在應價時間內通過電子競價系統報價,報價指令未提交前可撤回或更改,經確認后,不得撤銷或更改。第二十一條 電子競價交易加價方式為規定加價幅度

9、的整數倍。化學需氧量加價幅度為20元/噸;氨氮加價幅度為60元/噸;二氧化硫加價幅度為15元/噸;氮氧化物加價幅度為15元/噸。第二十二條 最高報價在電子競價交易顯示屏上即時顯示,并自動在電子競價交易系統中記錄。應價時間截止,最高報價即為成交價格,最高報價的競買人即為成交競買人。第5章 電子競價交易流程 第二十三條 排污權交易活動進入電子競價交易程序時,競買人交納的交易保證金自動轉為競價保證金。第二十四條 競買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在規定時間到交易中心指定的地點,辦理電子競價登記確認手續,領取電子競價系統登陸用戶代碼、口令等,并在指定席位就座。第二十五條 參加電子競價的競買人須妥善保管使用

10、競價器和IC卡,凡因遺失、盜用、錯用、損壞等原因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負。第二十六條 競價主持人提前進場,啟動電子競價交易系統。競價主持人由交易中心指派,負責主持電子競價現場交易活動。第二十七條 競買人在電子競價交易系統啟動后登錄電子競價交易報價系統。第二十八條 競價主持人宣布電子競價交易正式開始,競買人開始報價。第二十九條 交易中心根據電子競價結果出具內蒙古自治區排污權交易電子競價成交確認單。第三十條 當期電子競價交易結果,包括交易指標總量、成交總量、成交價格、成交排污單位等信息,將在自治區環境保護廳網站上公示3天。第三十一條 成交競買人與出售方簽訂內蒙古自治區主要污染物排污權交易合同。第六章 法

11、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競買人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視同該競買人違約,交易中心有權取消其競價資格,并全額扣除其競價保證金。1、意向購買方取得電子競價資格后,未辦理取消手續而未參加交易中心組織的電子競價交易的;2、競買人之間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其他競價單位合法權益的;3、競買人違反電子競價現場紀律,影響競價活動正常進行的;4、競買人提供虛假證明資料,引起競價交易無效的;5、競買人在每次電子競價交易結束后,已得到競價成交信息,但不按規定確認每次競價交易結果的;6、競買人在當期競價交易結束后,未按規定辦理電子競價交易成交確認手續的;7、競買人競價交易登記確認后,未按約定支付成交價款和簽訂交易合同的。

12、第三十三條 競買人未按本規則進行操作,導致其競價失敗的,后果由競買人自行承擔。第三十四條 因不可抗力導致競價交易無法進行,不能(或延緩)參與競價系統報價的,作為意外原因退出當次競價,參與下次競價。第三十五條 已取得購買權的競買人,即已確定為成交競買人后放棄購買權的,扣除其交易保證金,并處十萬元罰金;其對應的排污權指標,交易中心另行組織交易或進行其他處理。第三十六條 交易中心有義務為交易各方保守秘密,依法維護交易各方和交易中心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第七章 附 則第三十七條 本規則由內蒙古自治區環境保護廳負責解釋。第三十八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內蒙古自治區主要污染物排污權交易管理規則(試行)第

13、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規范內蒙古自治區主要污染物排污權(以下簡稱排污權)交易行為,維護交易雙方合法權益,保障排污權交易依法、有序進行,促進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根據內蒙古自治區主要污染物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管理辦法(試行)(內政發201156號),制定本規則。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于內蒙古自治區行政區域內排污權交易活動;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 內蒙古自治區排污權交易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遵循自愿平等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第四條 內蒙古自治區環境保護廳(以下簡稱環保廳)負責排污權交易雙方資格認定,對交易雙方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進行監督管理,辦理交

14、易雙方主要污染物排污權的確認手續以及監督交易合同的履行。第五條 內蒙古自治區排污權交易管理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負責建立交易市場運行跟蹤管理系統和自治區本級排污權儲備和交易的日常管理,為排污權交易工作提供場所、設施、信息等服務,按環保廳要求組織實施交易活動,辦理交易簽證。第六條 年度投放交易市場的排污權指標總量以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減排量為基數,在滿足環境質量和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可根據內蒙古自治區經濟增長實際和能源消耗情況以及環境政策要求,經環保廳審核確認后,適時對進入交易市場的排污權指標量實施調整。第七條 參與排污權交易的各方,必須按照自治區發改委、財政廳、環保廳

15、和稅務局規定標準交納交易服務費、稅費等。第二章 交易主體第八條 排污權交易主體為排污權出售方和購買方。第九條 出售方是指合法擁有可供交易的排污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并經環保廳審核認定的排污單位或排污權儲備管理機構。出售方和出售行為包括以下情形:(一)排污單位通過采取工藝改造、設備更新、清潔生產以及強化污染治理和環境管理等減排措施,使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減少,年度實際排放量少于排污許可證規定排放量的,其節余排污權指標經環保廳審核確認后可以儲備或出售。(二) 排污單位因轉產、破產或其他原因自行關閉,其騰出的排污權指標經環保廳審核確認后可以儲備或出售。(三) 排污單位因產業結構調整、淘汰落后產能

16、騰出的排污權指標經環保廳審核確認后可以儲備或出售。(四) 新改擴建項目新增排污量通過排污權交易購買獲得的排污權,在項目正式投產前,因建設規模、工藝等變化出現富余排污權指標并已履行變更審批手續的,經環保廳確認后,由交易中心按照交易基準價格回購其排污權指標。(五) 經環保廳確認后,在滿足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交易中心可以根據市場需求、購買方所在地環境質量、經濟發展狀況等因素出售儲備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權指標。(六)現有排污企業因生產量連續一年以上降低而出現的年度富余排污權指標,在達標排放和沒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前提下,可以向交易中心申請進行短期交易。(七)經環保廳確認的其他出售方和出售行

17、為。第十條 購買方是指因實施新、改、擴建項目或短期需求將增加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并需要取得相應主要污染物排污權的法人單位。購買方和購買行為包括以下情形:(一)因實施新、改、擴建項目將增加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并需要取得相應主要污染物排污權的法人單位。(二)排污單位超過排污許可證年度許可量排放污染物的,實行限期治理,其超出排污許可的排污量報環保廳批準后,在限期治理時限內以兩倍成交價格增購短期排污權指標;實行限期治理無望的,予以關停,關停騰出的排污權指標由交易中心以不高于其購買價格實施回購。(三)經環保廳確認的其他購買方和購買行為。 第三章 交易方式第十一條 排污權交易原則上采取平臺上交易的辦法,可采取

18、電子競價、掛牌、協商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交易方式。(一)電子競價交易是指有二個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購買方,在價格成為競爭唯一因素的情況下,通過交易中心電子競價交易系統進行分輪連續報價,確定報價最高者為購買方的交易方式。(二)掛牌交易是指發布掛牌公告,按公告規定的期限將擬出售的交易標的和條件掛牌公布,接受競買人的報價申請并更新掛牌價格,根據掛牌期限截止時的出價結果確定成交的交易方式。(三)協商方式交易是指只有一個符合條件的意向購買方,以協議成交的交易方式。(四)其它方式是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交易方式。第十二條 采取競價交易時,由交易中心按照排污權電子競價交易規則組織實

19、施;采取掛牌交易時,在環保廳網站上掛牌公告七日,在交易中心交易大廳掛牌交易三日;采取協商交易時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審核和監督;采取其他方式出售排污權時,按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第四章 交易程序 第十三條 排污權交易程序包括交易資格申請材料審核、交易資格認定、交易方式確定、實施交易、成交簽約、交易價款結算、保證金退還、交易鑒證。第十四條 排污權出售方和購買方按照有關要求提交交易資格申請文件材料,具體內容如下:1、排污權出售或購買委托書;2、排污權出售或購買資格申請;3、交易中心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第十五條 環保廳負責交易方申請文件的審核,通過審核的,形成排污權交易資格

20、通知書送交易中心和交易方;未通過審查的,形成未通過審查通知書送交易方。第十六條 交易方式確定環保廳根據交易主體資格認定情況和排污權指標供應量,確定交易方式。第十七條 購買方在接到排污權交易資格通知書后一日內,按當次交易競價基價計算購買排污權所需金額的30交納交易保證金。第十八條 組織交易實施交易中心接到環保廳交易通知后,按確定的交易方式組織實施交易活動。第十九條 在交易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暫停交易,按規定程序報審后再次進行。1、出售標的權屬在政策、法律上有爭議的;2、第三方對出售標的權屬提出爭議,且提供證明材料的。第二十條 成交簽約接到成交信息通知后,交易

21、雙方按規定時間內在交易中心組織下,簽訂內蒙古自治區主要污染物排污權交易合同。第二十一條 交易價款結算(一)交易雙方簽訂內蒙古自治區主要污染物排污權交易合同后一日內,購買方將交易價款一次性轉入交易中心指定賬戶;(二)交易價款實行統一結算;(三)交易價款統一以人民幣結算; (四)交易中心辦理交易簽證后三個工作日內,將扣除交易服務費后的交易價款余額(不計利息)轉入出售方指定賬戶。第二十二條 交易保證金退還(一)交易中心退還交易保證金時扣除交易服務費,均不計利息;(二)意向購買方參與交易但沒有成交的,其保證金在交易結束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由交易中心將后的交易價款余額(不計利息)全額退

22、還;(三)簽訂交易合同的購買方憑交易價款支付憑證辦理交易保證金退還手續,交易中心在三個工作日內將保證金全額退還;(四)意向購買方取得交易資格但未參加交易中心組織的交易活動的,其所交保證金不予退還;(五)已獲知成交交易信息的意向購買方,不按交易中心要求與出售方簽訂內蒙古自治區主要污染物排污權交易合同的,其所交保證金不予退還;(六)雖簽訂但不履行內蒙古自治區主要污染物排污權交易合同的,其所交保證金不予退還。第二十三條 交易鑒證(一)交易中心在收到購買方全部交易價款、并完成結算手續后,向交易雙方出具內蒙古自治區主要污染物排污權交易鑒證,同時抄報環保廳。 第五章 附 則第二十四條 有償獲得排污權的現有

23、排污單位出售由于采取減排措施而結余的排污權指標,收益期限為五年,可每年登記出售也可一次性出售,排污權交易的收益全部歸排污單位;無償使用排污權指標的現有排污單位出售由于采取減排措施而結余的排污權指標,排污權交易的收益中70%上繳財政,30%歸排污單位。第二十五條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工業廢(污)水集中處理(不包括企業內部的污水處理)、城鎮垃圾集中處理、危險廢物處置(不包括企業內部自建自用的危險廢物處理)、醫療廢物處置(不包括醫院自建自用的醫療廢物處置)等五類項目新增排污量的,可向排污權儲備管理機構按照交易基準價格直接購買排污權指標。第二十六條 在排污權交易過程中,交易雙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24、,環保廳有權終止排污權交易活動,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確認交易行為無效。(一)未按本規則規定進行交易的;(二)出售方不履行相應的批準程序或者超越權限、擅自轉讓排污權的;(三)競買人之間相互串通的。第二十七條 排污權交易的監督、管理和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本規則規定,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對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八條 本規則由環保廳負責解釋。第二十九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內蒙古自治區主要污染物排污權儲備管理規則(試行)第一條 為規范內蒙古自治區主要污染物排污權儲備管理,

25、根據內蒙古自治區主要污染物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管理辦法(試行)(內政發201156號),制定本規則。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內蒙古自治區境內主要污染物排污權儲備管理。第三條 經內蒙古自治區環境保護廳(以下簡稱:環保廳)授權,內蒙古自治區排污權交易管理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為內蒙古自治區排污權儲備管理機構,負責自治區統籌的排污權指標儲備管理。 第四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權指標,由交易中心統一儲備,其他由盟市排污權儲備機構儲備。(一)自治區超額完成國家下達的年度減排任務,超額完成部分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二)自治區調整產業結構、淘汰落后產能騰出的主要污染物的減排量。(三)通過污染集中

26、治理工程(不包括企業自建自用治理工程)削減的主要污染物減排量。(四)國家和自治區重點監控企業超額完成自治區下達的年度減排任務,超額完成部分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五)國家和自治區審批的建設項目“三同時”驗收排放量小于總量批復排放量的富余排放量。(六)用于支持自治區重點建設項目,自治區預留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七)經環保廳確認,其他來源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標。第五條 有償獲得排污權,取得排污許可證并已建成投運的企業,通過實施減排措施實現了污染物減排,可以申請將富余排污權指標進行市場交易,也可申請儲備用于以后企業擴能改造或新上項目。第六條 無償獲得排污權,取得排污許可證并已建成投運的排污企業,通過實施

27、減排措施實現了污染物減排,其富余指標只能在一年內申請進行市場交易,逾期由交易中心無償收回。第七條 排污單位因轉產、破產或其他原因自行關閉,其污染物排污權指標經環保廳審核確認后,可申請進行市場交易,或由交易中心按照交易基準價格回購其排污權指標。第八條 排污單位因產業結構調整、淘汰落后產能騰出的排污權指標經環保廳審核確認后,可申請進行市場交易,或由交易中心按照交易基準價格回購其排污權指標。第九條 新改擴建項目新增排污量通過排污權交易購買獲得的排污權,在項目正式投產前,因建設規模、工藝等變化出現富余排污權指標并已履行變更審批手續的,經環保廳確認后,由交易中心按照交易基準價格回購其排污權指標。第十條

28、排污企業不得自行儲備富余排污權指標,必須向交易中心申請儲備。儲備年限不超過3年,儲備管理機構不收取儲備管理費,也不支付儲備利息。第十一條 現有排污企業因生產量連續六個月以上降低而出現的年度富余排污權指標,在達標排放和沒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前提下,可以向交易中心申請儲備,經核實后可以沖抵后續年份購買排污權指標費用。第十二條 謊報排污權交易申請材料、違反儲備管理程序、騙取排污權儲備資格的排污單位,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建設項目主要污染物總量交易核定單序號:建設項目名稱核定污染物總量(噸/年)二氧化硫總量來源氮氧化物總量來源化學需氧量總量來源氨氮總量來源購買方

29、名稱允許交易量允許交易方式協商交易 掛牌交易 電子競價交易核定意見經辦人簽字: 處長簽字: (總量處公章) 年 月 日備注 內蒙古自治區主要污染物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順利推進內蒙古自治區主要污染物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工作開展,加強和規范排污權有償使用收入和交易資金管理,根據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自治區主要污染物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內政發201156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主要污染物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資金包括初始排污權有償使用費和政府儲備排污權出讓收入。初始排污權有償使用費,是指在區域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

30、制的前提下,排污單位依法取得初始排污權指標并按規定繳納的費用。政府儲備排污權出讓收入,是指政府儲備的排污權指標,以掛牌、競拍和協議等方式出讓給排污單位所取得的收入。第三條 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資金屬于政府非稅收入,嚴格按照非稅收入收繳管理制度納入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資金專戶管理,專款專用。第四條 自治區財政部門負責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資金征收、分配、下達和監督管理。自治區環保部門負責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資金的執收、資金使用計劃的制定和實施管理。第二章 征收對象和征收管理第五條 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資金由自治區財政部門負責征收,由自治區環保部門委托自治區排污權交易管理中心執收。第六

31、條 初始排污權有償使用費的征收對象,是指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實施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范圍內,按排污許可證要求實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的排污單位(以下簡稱排污單位)。其中自治區本級直接征收的排污單位有:(一)污染集中治理工程(不包括企業自建自用治理工程);(二)國家和自治區污染物排放重點監控企業;(三)國家和自治區審批的建設項目;(四)上市公司及所屬企業。第七條 自治區環保部門按照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合理核定和分配現有排污單位的初始排污權指標,開具初始排污權有償使用費繳款核定通知單。排污單位根據自治區發改委、財政廳制定的初始排污權有償使用費標準,在申領排污許可證前,將主要污染物排污權有償使用費通過銀行繳入財政部門設立的非稅收入專戶,并領取自治區財政廳統一監制的內蒙古自治區政府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第八條 自治區統籌的排污權指標由自治區環保部門委托自治區排污權交易管理中心儲備管理,通過掛牌、競拍和協議等方式出讓政府儲備的排污權指標后,應在排污權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足額繳入自治區財政部門設立的非稅收入專戶。第九條 排污權有效期為五年。五年期滿后需重新繳納排污權有償使用費,獲得排污權。第十條 排污單位繳納初始排污權有償使用費,不免除其繳納排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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