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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株洲市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管理辦法(株政發20112 號)作者:來源: 發布時間: 2012 年 09 月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株洲市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的通知株政發 20112 號07 日 點擊數:988【字體:小大】 株洲各縣市區人民政府、云龍示范區管委會,市政府各局委辦和直屬機構,各企事業單位:株洲市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批復(湘政函 2010 325 號)同意,于 2011 年 2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現予印發,請認真執行。二一一年一月三十日株洲市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第一條 為加強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依法規范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以下簡稱房
2、屋拆遷補償安置)行為,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以下簡稱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征收集體土地,其房屋和其他地上附著物的拆遷補償安置以及青苗補償適用本辦法。國務院、省人民政府對公路、鐵路、水利水電工程等建設涉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全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縣(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市、縣(市)征地拆
3、遷所受同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具體實施征地拆遷補償工作。從事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的人員, 應當經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培訓合格, 持證上崗。第四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加強對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的領導,市、縣(市)人民政府發改、規劃、農業、計生、財政、物價、審計、勞動保障、民政、房產、建設、公安、司法、監察、政府法制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相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社區)應當配合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第五條 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應當在實施征地前足額撥付到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財政開設的征地拆遷
4、資金專戶,實行專款專用,統一管理。第六條市、縣(市)人民政府將擬征地項目依法報省人民政府或國務院審批前,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在擬征地的鄉鎮(街道)和村(社區) 、組發布擬征地公告 ,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申請聽證的權利等,告知被拆遷人,并對征地范圍內擬拆遷的房屋及附屬設施現狀進行調查,被拆遷人有配合調查的義務。被拆遷人對調查結果確認后簽字或蓋章。被拆遷人拒不簽字蓋章的,征地拆遷所可以采取照相、攝像等方式取證,并將取證結果予以公證,作為實施拆遷補償安置的依據。第七條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發布擬征地公告的同時,應當書面通知當地公安、工商、建設、規劃、房產、農業、林業、畜牧水
5、產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自公告之日起,在擬征土地范圍內暫停辦理下列手續:(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設用地;(二)審批改建、擴建房屋,辦理土地轉讓及土地登記發證;(三)辦理戶口的遷入,但因出生、婚嫁、軍人復退或大中專院校學生畢業等確需辦理戶口遷入的除外;(四)改變房屋與土地用途,或以擬被拆遷房屋為經營場所辦理工商、稅務注冊登記和發證手續;(五)辦理特種養殖證;(六)其他有礙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的手續。暫停辦理期限自擬征地公告發布之日起,一般不得超過 12 個月,但國家、省另有規定的除外。暫停辦理期限內,除市、縣(市)人民政府批準外,其他任何部門擅自辦理的有關手續,不得作為拆遷補償安置的依據。因擅自辦
6、理有關手續給他人造成損失的,由相關責任單位或責任人自行承擔。第八條 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和其他權利人應當在征地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明、房屋產權證、他項權利證或其他證明材料到指定地點辦理拆遷補償登記手續。第九條 征地拆遷所應當到現場調查核實。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組織公安、規劃、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按下列規定對被拆遷房屋進行合法性認定,并予以公示。(一)被拆遷房屋具有土地使用證、房屋產權證或其它合法有效證件的予以認定。(二)對無土地使用證、房屋產權證或其它合法有效證件的被拆遷房屋,符合下列規定的,經審查并補交建房手續稅費后,按應安置人口數人均70m2的標準予以認定。1、被拆遷人
7、具有村民建房資格;2、因政府規劃控制停辦建房審批手續;3、被拆遷房屋具有完備的生活設施,且被拆遷人一直居住。第十條 被拆遷房屋以合法性認定公示為依據,按不同結構、類型、用途進行補償(具體標準見附表 1)。經補償后,房屋由各縣(市)區政府組織拆除。違法違章建筑一律不予補償。第十一條拆遷非住宅房屋按下列規定進行補償。(一)對集體或集體股份制企業的合法房屋,按住宅房屋征購標準增加 50%補償,不再另行安排重建或給予其它安置。1、企業生產用房(不含辦公和生活用房) ,涉及生產設備搬遷需拆卸、安裝調試的,按生產用房總價的 5%給予搬遷補助;有重型設備的,另行增加 2%。2、造成企業停產停業的, 按擬征地
8、公告發布時企業實有職工人數每月工資總額的 4 倍發放停產停業補償。在擬征地公告發布前已停產停業的,不再支付。(二)村民將住宅房屋改為或部分改為營業、生產用房的,按下列規定執行。1、營業、生產用房應當辦有有效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且在擬征地公告發布前正常營業并依法納稅。2、營業、生產用房按同等結構住宅房屋標準增加 30%補償(包括核定的經營場所內設施轉運及處置)。(三)依法批準的畜禽養殖用房,按同等結構住宅房屋標準增加 20%補償,不另行支付裝修及設施補償,并不再安排重建或給予其它安置。第十二條 拆遷學校、醫院、寺廟、教堂等公益事業用房,參照第十一條第(一)款予以補償。第十三條 株洲市本級住宅房
9、屋拆遷安置,采取安置房安置和自購商品房安置;各縣(市)采取宅基地聯建安置。安置房安置是指按征購標準補償后,由符合住房安置條件的被拆遷人按住房安置人員每人45m2的標準購買安置房并按規定領取購房補助(具體標準見附表2)。自購商品房安置是指符合安置資格的被拆遷人,按征購標準補償后,政府給予自購商品房補助(具體標準見附表 2),由被拆遷人自行購買商品房。宅基地聯建安置是指按自拆重建標準補償后,由符合住房安置條件的被拆遷人在依法批準的宅基地上進行重建。第十四條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采用安置房安置或自購商品房安置;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一般采用宅基地聯建方式安置,但必須符合其他有關規
10、定。第十五條 采取宅基地聯建安置的,按下列規定辦理。(一)宅基地聯建由規劃、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審批,有關手續由各縣(市)區政府承辦。(二)聯建宅基地的平整,水、電、路三通及重建房屋的超深基礎,由各縣(市)區政府負責。(三)重建宅基地面積,按株洲市農村宅基地管理有關規定執行。拆遷一棟房屋有多戶需要安置的,重建用地超出被拆遷房屋占地面積部分的有關費用由拆遷戶自理。(四)同一拆遷戶有多處房屋被拆遷的,只安排一處重建地。拆遷房屋占地超出重建用地面積的部分另行給予適當補助,但補助面積最多不超過150 m2。宅基地聯建的用地標準及差額占地面積補助標準見附表三。第十六條 被拆遷人住房安置資格,由
11、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公安、規劃、國土資源及鄉(鎮)、辦事處、村或居委會等有關部門審定,并予以公示。住房安置人員按以下原則認定:(一)住房安置人員是指在征地范圍內實際居住,戶籍屬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并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家庭常住人員,包括父母、配偶、子女。(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一個住房安置人員指標:1、獨生子女;2、新婚夫婦持準生證的;3、符合晚婚條件的大齡青年(獨生子女除外);4、配偶一方戶籍在外地的。(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為住房安置人員:1、原屬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后取得藍印戶口或繳納城市增容費取得非農戶口,但仍實際居住、生活在原地(原籍)的人員;2
12、、原戶籍在所在村(居)委會的現役和退伍軍人(不含現役軍官) ,大中專院校在校學生或畢業后戶籍仍在就讀學校以及勞動教養和在監獄服刑的人員;3、計劃內生育未落常住戶籍的小孩;4、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應予安置的其他人員。(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計入住房安置人員:1、沒有承包地、不享受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利和承擔相關義務的空掛戶;2、通過繼承、贈送等形式取得被拆遷房屋權屬,但沒有承包地,不享受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利和承擔相關義務的人員;3、在以往征地拆遷中已進行安置的;4、按照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不應計入的其他人員。第十七條 一戶有多處房屋且不在同一宗征地范圍內,被拆遷人只能享受一次安置
13、,他處房屋在其后的征地拆遷時只進行補償,不再安置。被拆遷房屋部分在征地范圍內,征地范圍外的應當一并拆除。第十八條 符合安置條件的孤兒、 “五保戶”、殘疾人確實購(建)房不起的,經縣(市)區人民政府審核確定并予以公示后,給予每戶 3 5 萬元的購(建)房補貼。被拆遷房屋合法建筑面積人均不足70 m2 的,其差額部分按750 元/m2 補足。第十九條被拆遷人的搬家費和過渡費按應安置人員計算(具體標準見附表4)。安置房安置和宅基地聯建安置的拆遷戶,計算兩次搬家費,過渡時間不得超過 12 個月;自購商品房安置的拆遷戶計算一次搬家費。拆遷非住宅房屋不計算搬家費及過渡費。第二十條被拆遷人在規定期限內按期簽
14、定房屋拆遷協議的,按被拆房屋合法建筑面積給予 80 元/m2 的獎勵。在規定期限內搬家騰地的,按被拆房屋合法建筑面積再給予 70 元 /m2 的獎勵。逾期未簽協議和搬家騰地的,不予獎勵。第二十一條房屋裝修和其它生產、生活設施按附表5 的規定進行補償。第二十二條 對積極參與、協助拆遷補償安置工作, 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工作任務的村 (居委會)、組干部,適當給予誤工補助。對參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有突出貢獻的有關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第二十三條 征收土地時,地上的附著物及青苗補償直接支付給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其中,山林地等涉及多戶的青苗補償費,統一支付給集體經濟組織,由集體經濟組織負責分發到戶
15、。補償后,青苗所有者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予以處理;逾期未處理的,由征地單位處理。征地單位需要保留的,由征地單位與所有者協商。青苗補償的具體標準見附表 7-13 。第二十四條征收灌溉兼養水塘,應當支付造塘費。被征地范圍內的道路、渠壩等地面設施,按被征地類(分為耕地和非耕地)實行綜合補償。被征收范圍內的道路需要重新修筑的, 由征地單位按照原道路標準還建, 原道路不再補償。征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國土資源部門批準的專業菜地中的大棚設施,補償安裝、搬遷費用,棚架材料由用戶自行處理。在耕地中埋豎電桿、拉線,按標準給予一次性補償。架設鐵塔用地按征收補償。征收范圍內的墳墓,由業主(用地)單位發出通告,墳主
16、憑村級以上單位證明,經征地部門核實后予以補償。逾期未遷的,由業主(用地)單位處理。上述征收項目具體補償標準見附表 14。其他生產設施和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標準見附表6。電力、電信、廣播電視、給排水、燃氣等設施,由市物價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核定后給予補償,廢棄不用的不予補償。第二十五條 經依法補償后,被拆遷人應當辦理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拒不辦理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公告注銷。第二十六條 拆遷補償款全額支付后, 被拆遷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搬遷騰地。 拒不騰地的,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責令限期騰地。逾期不執行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二十七條 被拆遷
17、人對補償項目和數額有異議的, 應當在收到補償告知書之日起 15 日內向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逾期提出的,不予受理。第二十八條 被拆遷人弄虛作假,偽造、涂改土地、房屋權屬證明的,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拆遷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九條 征收市原郊區所轄的市園藝場轄區土地和城市工作處管轄的社會轉城居委會轄區土地,涉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按本辦法執行。拆遷持有集體土地使用證
18、的征地轉城居民的房屋,涉及房屋補償安置的,按本辦法執行。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用)事業建設經批準需使用集體土地,并拆遷集體土地上房屋的,參照本辦法執行。礦區安全區范圍內的房屋需要拆遷的,參照本辦法執行。第三十條縣(市)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立本轄區內被拆遷人員安置情況的電子檔案。第三十一條縣(市)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按附表3、附表 4、附表 5、附表 15 的標準計算,按第二十條的規定獎勵,不另行計算其它補償和補助。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 2011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此前施行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本辦法施行前,已發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的,房屋拆遷補償按公告確
19、定的標準執行,但本辦法實施后, 3 個月內未支付房屋補償款項的,按照本辦法執行;雖已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但尚未實施具體征地,未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房屋拆遷補償按照本辦法施行。附表 1(一)拆遷各類房屋計算說明1、各類房屋層高規定:磚混及磚木結構房屋標準高度為平房3.2 米,樓房 3 米;土木結構平房 3.2 米,樓房為 2.8 米;簡易結構房屋2.2-2.6米。房屋層高增加的,按增加因素處理。2 、各類房屋的劃等,主要以墻體、梁柱承重、屋面、樓面、天溝、地面等主要結構來確定,凡與結構內容不同者,按增減因素處理。3 、房屋一律以建筑面積計算補償。建筑面積的計算,一律以房屋外墻外圍水平面積計算,
20、不包括出檐出梢。有柱檐廊,按柱中心連線計算;無柱的挑廊、挑陽臺(未封閉) ,按其投影面積的 50%計算;層高在 2.2 米(不含 2.2 米)以下,不計算建筑面積。4 、房屋層高的測定方法:平房以室內地面至落水檐口高度為準;前后檐有高低者,取平均高度計算。樓房以室內地面至屋頂落水檐口高度除以層數計算。5、自拆重建補償標準已包括房屋拆除、材料運輸、排水明暗溝、散水、天溝、雨外墻、踏步、水、電及基礎等全部補償。征購標準已包括房屋基礎、主體、室內外上述必要設施等全部補償。6、磚混結構的房屋隔熱層按平均高度計算,0.5 米以下 ( 含 0.5 米) 的不計算補償。隔熱層高度超過 0.5 米的,每超過
21、0.1 米按隔熱層的面積每平方米補助20 元,補償高度最高不超過 2.2 米,超過 2.2 米的按 2.2 米計算。(二)磚混結構房屋補償標準單位:元 / 平方米等級房屋主要結構自拆重建補償標準征購補償標準增減因素一磚石基礎,內外24cm以上眠墻,墻梁柱共同承重,現澆或預制鋼筋混凝土樓面、屋面、天溝、踏步,油漆門窗或鋁合金門窗,混凝土地面,屋面有不少于 0.5m 高隔熱層,房屋四周磚砌排水明、暗溝。7809801 、無隔熱層減 3%;2、無水、電進戶各減4%;3、層高每增減 10cm增減 1%;4、有架空層增加2%。二磚石基礎,內外 24cm眠墻及部分 18cm墻,墻梁柱共同承重, 現澆或預制
22、鋼筋混凝土樓面、屋面、天溝、踏步,油漆門窗或鋁合金門窗,混凝土地面,屋面有不少于 0.5m 高隔熱層,房屋四周磚砌排水明、暗溝。7509501 、無隔熱層減 3%;2、無水、電進戶各減4%;3、層高每增減 10cm增減 1%;4、有架空層增加2%。三磚石基礎,內外 18cm磚墻,部分 24 cm磚墻,油漆門窗或鋁合金門窗,預制空心板樓面,現澆天溝、木架人字棟瓦屋面,混凝土地面,屋面四周磚砌排水明、暗溝。7209201 、無水、電進戶各減3%;2、前后無天溝各減4%;3、層高每增減 10cm增減 1%;4、有架空層增加2%。說明1 、框架結構要求:現澆鋼筋混凝土梁、柱承重,非承重墻,框架結構部分
23、增加20%。2、企業(生產)房屋單層層高加價標準:( 1)企業房屋單層層高在 3.2- 4.5 米的,層高加價為補償標準的 20%;( 2)企業房屋單層層高在 4.5- 5.5 米的,層高加價為補償標準的 30%;( 3)企業房屋單層層高在 5.5- 6.5 米的,層高加價為補償標準的 40%;( 4)企業房屋單層層高 6.5 米的,按層高加價的 50%補償后,另按每增加 0.1 米加 3%補償。(三)磚木結構房屋補償標準單位:元 / 平方米等級房屋主要結構自拆重建補償標準征購補償標準增減因素一磚石基礎,內外 18cm磚墻,部分 24cm磚墻,油漆玻璃門窗或鋁合金門窗,木板樓面,有平頂,木架人
24、字棟瓦屋面,混凝土地面,四周磚砌排水明、暗溝。6309001 、無水、電進戶各減4%;2、層高每增減 10cm增減 1%;3、有架空層增加2%。二磚石基礎,內外 18cm磚墻,部分 24cm磚墻,油漆玻璃門窗或鋁合金門窗,木架瓦屋面,混凝土地面,四周磚砌排水明、暗溝。6008501 、無水、電進戶各減4%;2、層高每增減 10cm增減 1%;3、有架空層增加2%。說明樓面達不到承重結構要求,不能在其內進行正常生產生活的樓層,不計建筑面積,按超高處理。(四)土木結構房屋補償標準單位:元 / 平方米等級房屋主要結構自拆重建補償標準征購補償標準增減因素一磚石基礎,外墻窗以下磚石基臺;土磚、土筑(含三
25、砂)墻,內外粉灰,油漆門窗,木板樓面,木架瓦屋面,有平頂,水泥地面,四周有排水明、暗溝。5206801 、無水電進戶各減4%;2、內外墻未粉各減2%;3、層高每增減 10cm增減 1%。二磚石基礎,內外土磚、土筑(含三砂)墻,內外粉灰,油漆門窗,木架瓦屋面,水泥或磚地面,四周有排水明、暗溝。500630說明1 、土木結構上升層的,一律按土木結構計算;2、樓面達不到承重結構要求,不能在其內進行正常生產生活的樓層,不計建筑面積,按超高處理。(五)簡易結構房屋補償標準單位:元 / 平方米等級房屋主要結構補償標準增減因素一磚石基礎,內外13cm磚墻、土體墻,木門窗,木架瓦屋面,水泥或三砂地面。3501
26、 、無水電各減 4%;2、無門窗各減 2%;3、層高每增減 10cm增減 1%。說明1 、簡易結構房屋系指高度在2.2-2.6米畜舍、廁所等房屋;2、有柱無墻的棚子不算簡易結構,一律按生產、生活設施作工料補償。附表 2購房補助標準名稱標準購安置房補助安置人口 45m2/人 500 元/m2自購商品房補助安置人口 45m2/人 1800 元 /m2附表 3拆遷戶重建宅基地建筑用地標準及差額面積補助標準重建宅基地用地面積標準(戶 / 平方米)被拆遷戶房屋占地差額面積三通一平補助金額(元/ 平方米)備注100-150180拆遷差額面積補助最高不超過150 平方米附表 4拆遷住宅搬家補助費、過渡費標準
27、常住人口搬家補助費(元 / 戶)過渡費(元 / 月)3 人以內(含 3 人)6006003 人以上每增加 1 人增加 100每增加 1 人增加 100附表 5房屋裝修及生產生活設施包干補償標準單位:元 / 平方米名稱磚混結構磚木結構土木結構裝修補償300280200生產、生活設施包干補償7000 元/ 人說明: 1、裝修補償依據房屋合法面積進行計算;2、簡易結構房屋不計裝修補償;3、生產用房及廠房不計裝修補償;4、生產、生活設施包干補償依據應安置人口數計算。附表 6征收土地上生產設施補償標準序號項目單 位補償金額(元)說明1磚粉生產水(糞)池立方米301 、容積一立方米以上, 13cm以上磚粉
28、水泥; 2、占地面積超過20 平方米的按水塘補償;3、深度超過 3 米一律按 3 米計。2三砂生產水(糞)池立方米121 、水泥抹面池按此標準的50%計算補償,四周及底部結構須一樣;2、占地面積超過20平方米的按水塘補償; 3、深度超過 3 米一律按 3 米計。3土 糞 池立方米104磚砌氨水池立方米70磚砌有瀝青防水層,磚拱頂粉水池。5磚砌溫床(花圍)平方米20按面積計算。6磚 砌 井米1501 、按井深計算; 2、包括井臺及周圍水泥地面; 3、廢棄的不予補償。7石 砌 井米160同上。8土井米201 、同上; 2、廢棄水井不予補償。9機鉆井(搖泵井)座8001 、同上; 2、每戶限補一座。
29、10泥結卵石路面平方米6表面平整。11三合土路面平方米12表面平整。12水泥坪平方米30磚石墊層,水泥抹面。貼地磚每平方米增加10 元。13三合土坪平方米12三砂搗制,表面拍光。14磚砌明溝米301 、按長度計算;2、屬房屋配套設施的不予補償。15磚砌暗溝米40按長度計算。16片石護坡立方米130按砌體體積計算。17磚砌護坡立方米150按砌體體積計算。18無筋混凝土立方米180按體積計算。19鋼筋混凝土立方米220按體積計算。20暗砼涵管米20200mm以下。21暗砼涵管米30200mm以上。22方水泥電桿根80含桿上部件及電線。23圓水泥電桿根100含桿上部件及電線。24木電桿根60含桿上部
30、件及電線。25砼板平方米15水塘設施。附表 7零星果樹補償標準單位:元 / 株規格金額種類掛果前掛果后說明一二三四一二三四1 、搶栽、搶種的不予補償;2、定植一年內的苗木一律按掛果前四進行補償。柑 桔 類252010280706050梨、桃、李、梅、柚302515280706050葡萄、其它果樹302515280706050油茶、油桐201510260504030其它樹木一律按泡桐、梧桐、苦楝、臭椿標準補償附表 8成片用材林青苗補償費標準單位:元 / 畝生長期補償標準種類苗高3 米以下胸徑 6-12 厘米以內胸徑 14厘米以上備注馬尾松、杉樹、國外松等800-10001100-13001600
31、-22001 、按面積計算補償;2、根據各種樹木的高度、胸徑大小、郁蔽度,按比例綜合計算;3、每畝 110 株以上;4、零星栽植的按附表9 的標準計算補償;5、已按成片樹木、楠竹計算補償的山地,不另計算補償;6、間種的其它苗木、花卉一律不予補償。梧桐及其他樹木700-9001000-11001300-1600楠竹胸徑 8-15 公分以上的每畝補償1200-2200 元柴、茅柴、蘆葦視生長狀況每畝補償400-500 元附表 9零星樹木補償標準單位:元 / 株規格金額種類苗高(幼樹)胸徑(成樹)說明1 米以下1-2 米2-3 米6-9 公分10-14 公分15 公分以上1 、各種樹木由數株組成一兜
32、的,只按一株補償;2、自然生長的各種樹苗 , 一律按茅柴補償;3、茅柴每百公斤補15 元;4、水竹、斑竹、叢竹、每百公斤補40 元;5、各種綠籬按 5 元/ 米補償;6、樹木歸被征收戶。馬尾松、杉、松柏、國外松246121825樟、梓、楠、桐杜英5810152535泡桐、梧桐、苦楝、臭椿245101218其它樹木一律按泡桐、梧桐、苦楝、臭椿標準補償棕樹產棕前按大小每株2-8 元, 產棕后按生長狀況每株 10-20 元楠竹( 按胸徑計 )8 公分以下9-14 公分15 公分以上81012附表 10成片果、茶園青苗補償費標準單位:元 / 畝生長期補償標準種類苗期及定植管理期始產期盛產期蜜桔、桃、李
33、、梅、橙、柚、板栗、葡萄等25003500-40005500-6500茶葉25003500-40004500-5500油茶22002400-34004500-5500花卉、苗木、藥材普通的按 3000-3500 補償,名貴的按3500-5000 補償。備注1 、按面積計算補償。2、蜜桔生產期的認定原則。苗 期:栽種后 1-2 年;定植管理期:栽種后 3-4 年;始產期:栽種 4 年以上,單株冠徑須達到 2m以上,最低畝產 600kg;盛產期:栽種 6 年以上,單株冠徑須達到 3m以上,最低畝產 1500kg。3、其他果樹生長期的認定參照蜜桔標準執行。合理栽植密度:柑、桔、橙、柚:60-80 株
34、/ 畝。4、蜜桔等果樹的栽種必須符合中國主要造林樹種的栽種要求,上述補償中已包括套種或混栽的其他作物的補償。5、間種的其它各類樹木、苗木、花卉一律不予補償,兩種或多種果樹及其他經濟作物混栽的,以栽種最多的一種計算補償,其余不另計算補償。6、油茶:合理栽植密度80-90 株/ 畝。7、零星栽植的按附表7 的標準計算補償。附表 11零星苗木、花卉補償標準單位:元 / 株品種規格單位補償金額 ( 元)說明高度 (m)胸徑 (cm)冠幅 (m)鐵樹0.20株41.5m 以上每增高 30cm,另補償 7.00 元。0.70株161.00株301.50株50銀杏2.00株4胸徑 4cm以上 , 每增大 1
35、cm,另補償 2.00 元。2株104株20玉蘭1-2株42.00株104-7株208-10株3011 以上株60桂花2-4株15株高 1 米以下, 1 元 / 株,胸徑 11 公分以上 80 元/ 株。5-7株508-10株80迎春1.0株4每增高 50cm,另補償 0.50 元。1.50株6女貞0.70以下株20.80株41.00株5茉莉木槿小株2中株3大株4山茶花二年生株5冠徑 2 米以上,每增大50 厘米,另補償 12.00 元。0.50株80.80株151.50株502.00株60品種規格單位補償金額 ( 元)說明高度 (m)胸徑 (cm)冠幅 (m)夾竹桃一年生叢2多年生 5-10 元/ 叢。二年生叢3黃楊0.25株2冠幅 70 厘米以上 , 每增大 10 厘米 , 另補償 1.00 元。0.60株30.70株4七里香0.40株2冠幅 1 米以上 , 每增大 10 厘米 , 另補償 1.00 元。0.70株31.00株5桅子花0.50株2冠幅 1 米以上 3-5 元/ 株。0.70株3杜鵑二年生株3冠幅 70 厘米以上 , 每增大 30 厘米 , 另補償 2.00 元。0.50株40.70株5芭蕉美人蕉大叢10中叢8小叢4月 季玫 瑰一年生株2四年以上 5-6 元/ 株。二年生株5三年生株6石榴1.00株3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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