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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新生效公約修正案新生效公約修正案及相關通函及相關通函主要內容主要內容第一部分:新生效SOLAS 修正案第二部分:其它決議第三部分:相關通函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新生效新生效SOLASSOLAS修正案修正案一、MSC.380(94) 2014年11月21日通過 2016年7月1日生效二、MSC.386(94) 2014年11月21日通過 2017年1月1日生效一、一、MSC.380(94)MSC.380(94)修正內容: 1、SOLAS第II-2章第10條 2、SOLAS第VI章第2條 3、新增SOLAS 第XI-1章/第7條封閉處所氣體測試設備 4、SOLAS附錄證書修正一、一、MSC.380(9

2、4)MSC.380(94)1、SOLASII-2章第10條背景IACS提出的對提出的對SOALSII-2章第章第10.5.2條的澄清要求。條的澄清要求。主要內容SOLASII-2/10.5.2標題標題“設有內燃機的機器處所設有內燃機的機器處所”,修,修訂為訂為“設有內燃機的設有內燃機的A類機器處所類機器處所”。實施適用于所有公約船,適用于所有公約船,2016.7.1起強制實施。起強制實施。進一步明確第進一步明確第10.5.2條的適用范圍,具體技術要求無變條的適用范圍,具體技術要求無變化。化。一、一、MSC.380(94)MSC.380(94)2、SOLAS第VI章第2條 增加集裝箱裝船之前進行

3、重量驗證要求背景 由于集裝箱超重引發一系列碼頭操作、和船上積載事故。 集裝箱運輸過程中丟箱事故也在一定程度上與集裝箱超重有關。 IMO決定針對集裝箱實施稱重并向相關方提供確切的重量信息作為加強集裝箱運輸安全的措施之一。主要內容 (1)明確所有的載貨集裝箱(短程國際航行的由拖車或平板運輸車載運的集裝箱并通過滾裝船運輸的情況除外)應由托運人驗證集裝箱毛重,驗證方式用經過校驗和認證的設備對集裝箱進行稱重,或者用經過裝箱國家主管機關認可的稱重方法對集裝箱的所有包裝和貨物的重量進行稱重;一、一、MSC.380(94)MSC.380(94)2、SOLAS第VI章第2條 增加集裝箱裝船之前進行重量驗證要求主

4、要內容 (2)貨物托運人應該確保經驗證的總重量在運輸單證中聲明。運輸單證應由托運人授權簽字;并且提前交給船長或者其代理人和碼頭代理,以便于船長或其代理準備船舶裝載計劃。 (3)如果集裝箱的運輸單證不能提供經驗證的毛重,并且船長或其代理和碼頭代理沒能得到經確認的集裝箱毛重,貨物將不能裝船。實施 貨物托運人作為集裝箱稱重的責任方; 2016年7月1日起強制實施; 適用于GT500所有載運集裝箱的船舶。相關通函 MSC.1/Circ.1475-裝貨集裝箱毛重驗證導則3、新增SOLAS XI-1章/第7條主要內容第第7條條 圍蔽處所的氣體測試儀圍蔽處所的氣體測試儀 第第1章適用的每艘船舶應配備適當的便

5、攜式氣體測試儀。這些儀章適用的每艘船舶應配備適當的便攜式氣體測試儀。這些儀器應至少能在進入圍蔽處所前測量氧氣、易燃氣體或蒸氣、器應至少能在進入圍蔽處所前測量氧氣、易燃氣體或蒸氣、H2S(硫化氫)和(硫化氫)和CO(一氧化碳)的濃度。按其他要求攜有的(一氧化碳)的濃度。按其他要求攜有的測試儀可用來滿足本條要求。應為所有這些測試儀提供合適的測試儀可用來滿足本條要求。應為所有這些測試儀提供合適的校準設備。校準設備。同時,在腳注中指向同時,在腳注中指向A.1050(27)經修訂的進入船上圍蔽處經修訂的進入船上圍蔽處所建議案所建議案和和MSC.1/Circ.1477便利選擇便利選擇SOLAS第第XI-1

6、/7條要求的圍蔽處所便攜式氣體測試儀指南條要求的圍蔽處所便攜式氣體測試儀指南。一、一、MSC.380(94)MSC.380(94)3、新增SOLAS XI-1章/第7條實施適用于所有船,現有船應在適用于所有船,現有船應在20162016年年7 7月月1 1日之后第一次定期日之后第一次定期檢驗時滿足要求檢驗時滿足要求。相關通函MSC.1/Circ.1485-MSC.1/Circ.1485-提前實施關于圍蔽處所氣體測試儀的提前實施關于圍蔽處所氣體測試儀的SOLAS SOLAS 第第XI-1/7 XI-1/7 條條MSC.1/Circ.1477-MSC.1/Circ.1477-便利選擇便利選擇SOL

7、ASSOLAS第第XI-1/7XI-1/7條要求的圍蔽處條要求的圍蔽處所便攜式氣體測試儀指南所便攜式氣體測試儀指南一、一、MSC.380(94)MSC.380(94)4、 SOLAS附錄證書修正背景為使證書格式更加明晰。主要內容修訂貨船安全設備證書格式E及貨船安全證書格式C,將救生艇分為“吊架降落救生艇”與“自由降落救生艇”(原為“救生艇”與“自由降落救生艇”),并明確了自由降落艇的可載總人數(原混在一起)。實施2016.7.1實施。 一、一、MSC.380(94)MSC.380(94)4、 SOLAS附錄證書修正一、一、MSC.380(94)MSC.380(94)4、 SOLAS附錄證書修正

8、一、一、MSC.380(94)MSC.380(94)新增SOLAS公約第XIV章極地水域營運船舶的安全措施二、二、MSC.386(94)MSC.386(94)主要內容明確自2017年1月1日起強制實施極地水域營運船舶國際規則(MSC.385(94),適用于極地水域營運的所有客船和總噸500貨船。明確極地規則的適用范圍,應按下列時間追溯滿足極地規則的要求:對2017年1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不遲于2018年1月1日之后的首次中間檢驗或換證檢驗滿足極地規則相關要求;對2017年1月1日之后建造的船舶,滿足極地規則的所有設計和操作要求。明確適用本章的船舶要求。明確替代設計和布置的要求。第二部分第二部

9、分 其他決議其他決議一、MSC.385(94)極地水域營運船舶國際規則二、MSC.388(94)氣脹式救生筏服務站批準條件的建議(A.761(18)修正案)概述極地規則主要目的是保護極地地區脆弱的生態環境,盡最大可能免受日益增長的極地航運活動的影響,以降事故促環保為原則,采用風險方法,針對極地水域特殊風險,提供了覆蓋極地船舶構造、設備、操作、培訓、搜救、環保等所有方面的目標和功能要求,以補充現有IMO公約規則要求。所有停靠美國、加拿大和俄羅斯的北極地區港口的船舶,以及穿越北極航行的船舶將受極地規則約束。一、一、 MSC.385(94)極地水域營運船舶國際規則主要內容極地規則主要包括:強制性規定

10、:第I-A部分,關于船舶航行安全,第II-A部分,關于防止污染;以及第I-B和II-B部分對前兩部的建議性規定。規則每章都提出了實現目標和基本要求,涵蓋的內容有:船舶結構;船舶穩性;船舶的完整性;機械設備;操作安全;消防設施;救生設備和裝置;航行安全;通訊系統;杭城規劃;人員配備和培訓;防止油污;防止船上油污液體物質的污染;防止船舶污水污染;以及防止船上垃圾排放污染。依據規定,意圖在南北極水域從事營運的船舶必須申領一份極地船舶證書。該證書將船舶分類A、B、C三類實施:2017年1月1日生效一、一、 MSC.385(94)極地水域營運船舶國際規則主要內容主要內容 該修正案將A.761(18)附件

11、第5.11條替換為以下內容:應檢查并確保所有屬具備品處于良好狀態,對于在下次救生筏檢修日期之前將到期的屬具備品,應在本次檢修時進行更換。 原A.761(18)附件第5.11內容:應檢查所有屬具項目,以確保它們處于良好狀態,對于在主管機關批準的期滿日之前不足六個月就要過期的項目,則在檢修時就應更換。實施實施 2014.11.18通過后即實施。二、二、 MSC.388(94)氣脹式救生筏檢修站認可條件建議案(A.761(18)的修正案第三部分第三部分 相關通函相關通函1、MSC.1/Circ.1475裝貨集裝箱毛重驗證導則2、MSC.1/Circ.1485提前實施關于圍蔽處所氣體測試儀的SOLAS

12、 第XI-1/7 條3、MSC.1/Circ.1477便利選擇SOLAS第XI-1/7條要求的圍蔽處所便攜式氣體測試儀指南4、MSC.1/Circ.1487對FSS規則第5、9、10章的統一解釋5、MSC.1/Circ.1490對SOLAS公約第III章第31.1.4條統一解釋6、MSC.1/Circ.1492修訂SOLASII-2章、FSS和FTP規則的統一解釋(MSC.1/Circ.1456)7、MSC.1/Circ.1495對SOLAS 公約第V章第23.3.3條的統一解釋8、MSC.1/Circ.1496對SOLAS公約附錄中有關海圖與ECDIS設備記錄的統一解釋9、MSC.1/Cir

13、c.1499對FSS規則第3章統一解釋MSC.1/Circ.1475-裝貨集裝箱毛重驗證導則主要內容 確立一種通用的方式來實施和執行SOLAS 有關裝貨集裝箱毛重驗證的要求。 就如何解釋和應用SOLAS要求的規定提供了建議。 確定了可能由于實施這些要求而產生的問題并就如何解決這些問題提供了指導。遵循本導則將方便集裝箱貨運的托運人符合SOLAS 的要求,本導則還將有助于國際集裝箱化供應鏈的其他各方(包括航運公司和港口碼頭設施及其雇員)理解其各自在實現提高集裝箱的安全操作、堆裝和運輸方面的作用。實施 與SOLAS VI/2條修正案的實施日期一致為2016年7月1日。20MSC.1/Circ.148

14、5-提前實施關于圍蔽處所氣體測試儀的SOLAS 第XI-1/7 條背景 MSC.350(92)(2015年1月1日生效)修正的SOLAS第III章第19條要求每次圍蔽處所進入和救助演習包括:“檢查并使用測量圍蔽處所內空氣的儀器”。然而IMO并沒有強制要求配備便攜式氣體測試儀,直到以MSC.380(94) (2016年7月1日生效)決議通過新的SOLAS XI-1/7條。這樣就導致了這兩個條款生效日期的不一致,即設備配備要求的生效日期要比利用設備進行演習要求的生效日期晚,因此IMO在第94界海安會上通過通函MSC.1/Circ.1485鼓勵各船旗國提前實施氣體測試儀的配備要求。實施

15、 2015年1月14日批準 目前新加坡與瓦努阿圖(Vanuatu)已經明確要求提前實施SOLAS XI-1/7條,懸掛新加坡與瓦努阿圖旗的船舶應盡早且不遲于2015年7月1日配備便攜式圍蔽處所氣體測試儀。MSC.1/Circ.1477-便利選擇SOLAS第XI-1/7條要求的圍蔽處所便攜式氣體測試儀指南背景 考慮人員進入圍蔽處所之前的安全,針對SOLAS XI-1/7條要求的便攜式圍蔽處所氣體測試儀選擇提出了相關要求。主要內容 指南中所指儀器是用于在進入圍蔽處所前和其后按適當間隔時間檢測處所內空氣直至工作全部完成的儀器,而非供個人在圍蔽處所內攜帶的個人氣體探測儀。 該儀器應能對其設計所針對的所

16、有氣體進行遠程取樣和探測,不受中間處所的空氣或其他特征的干擾。 該儀器應能檢測并顯示氧氣、可燃氣體或蒸氣、一氧化碳和硫化氫氣體的濃度。 任何氣體測試都應該由受過培訓的人員進行。主要內容: 該儀器應為本質安全型,其電池至少能持續運行10小時,便于攜帶,顯示屏應能在所有照明條件下可讀,能夠防灰塵、防水和防止預期環境溫度的損害。 制造商的使用須知應有明確的校準要求。如該儀器設有在制造商設定的校準間隔超過后啟動的報警或關閉功能,該功能應不會使處于實際使用的儀器停止運作,并且該儀器不應在報警或關閉功能啟動后立刻重啟。實施 2014年6月9日通過MSC.1/Circ.1477-便利選擇SOLAS第XI-1

17、/7條要求的圍蔽處所便攜式氣體測試儀指南MSC.1/Circ.1487對FSS規則第5、9、10章的統一解釋對于對于FSS規則第規則第5章章的解釋:的解釋:1Conventional cargo spaces meanscargospacesotherthanro-rospacesorcontainerholdsequippedwithintegralreefercontainers,whichneednotbeprovidedwithmeansforautomaticallygivingaudibleandvisualwarningoftherelease.2Therequir

18、ementsofFSSCode,chapter5,paragraph2.2.2applytothespacesidentifiedinparagraphofchapter5oftheFSSCode.解讀:解讀:1、明確中對不必配備滅火劑釋放提前報警的普通貨物處所為滾裝處所、裝有集成式冷藏箱的集裝箱貨艙以外的貨物處所;2、明確所涉及的處所應配置二氧化碳釋放雙套控制裝置;MSC.1/Circ.1487對FSS規則第5、9、10章的統一解釋FSS規則規則/第第5章章/P2.1. 3.2對任何滾裝處所、裝有整體式冷藏集裝箱的集裝箱貨艙、由門或艙口進出的處所和通

19、常有人員工作或進出的其他處所,應設有釋放滅火劑的聽覺和視覺自動報警裝置。聽覺報警應位于在所有機器工作的狀態下在整個被保護處所內都能聽見的位置,且應通過調節聲壓或聲調使該報警與其他聽覺報警區分開來。預釋放報警應自動啟動,如通過打開釋放艙室的門啟動。報警所需的時間長短應為撤離該處所所需的時間,但是無論如何在滅火劑被釋放前應不少于20s。普通貨物處所及僅配有局部釋放裝置的小型處所(如壓縮機房、油漆間等)不必配備這種報警。MSC.1/Circ.1487對FSS規則第5、9、10章的統一解釋FSS規則規則/第第5章章/P2.2. 2 控制裝置控制裝置保護滾裝處所、裝有整體式冷藏集裝箱的集裝箱貨艙、由門或

20、艙口進出的處所和通常有人員工作或進出的其他處所的二氧化碳系統應符合下列要求:.1應設置兩套獨立的控制裝置,以將二氧化碳釋放至被保護處所,并確保報警裝置的啟動。一套控制裝置應用于開啟安裝在將氣體輸送至被保護處所的管路上的閥門,另一套控制裝置應用于將氣體從所儲存的容器中排出。應采取積極的措施以確保其按照此順序操作;和.2兩套控制裝置應布置在一個釋放箱內,在該箱的特定部位應設醒目標記。如果裝有控制裝置的釋放箱上加鎖,用于開啟箱子的鑰匙應置于設有玻璃面板的盒子里,該盒子應置放在釋放箱附近的明顯位置處。MSC.1/Circ.1487對FSS規則第5、9、10章的統一解釋對于對于FSS規則規則第第9章章2

21、.5.1.1的解釋的解釋原文原文任何探測器或手動報警按鈕動作時,應在控制板和指示裝置上發出視覺和聽覺失火報警信號。如在2min內信號未予應答,則應向所有船員起居處所和服務處所、控制站以及A類機器處所自動發出聽覺失火報警。該聽覺報警系統不必作為探測系該聽覺報警系統不必作為探測系統的組成部分統的組成部分。統一解釋統一解釋1、對未與探測系統集成為一個整體的聽覺報警系統的供電進行了澄清。火災探測與報警系統所使用的聽覺報警系統應由兩套電源供電,其中一套應為應急電源。2、船舶如裝有SOLASII-1/42和43條所要求的應急電源,聽覺報警系統也應由此電源供電。MSC.1/Cir

22、c.1487對FSS規則第5、9、10章的統一解釋對于對于FSS規則第規則第10章章的解釋的解釋原文原文控制板應設置在駕駛室或消防控制站內。如控制板設置在消防控制站內,駕駛室應安裝指示裝置。統一解釋統一解釋針對抽煙探火系統視覺和聽覺報警信號控制板的布置要求進行了澄清。使用二氧化碳釋放管路作為取樣管路時,控制板可位于二氧化碳控制室。MSC.1/Circ.1487對FSS規則第5、9、10章的統一解釋 實施實施 該通函2015年1月12日發布,建議2014年11月21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實施; 該通函作為FSS規則第5、9、10章的統一解釋,適用于所有公約船舶。MSC.1

23、/Circ.1490SOLAS公約第III章第31.1.4條統一解釋主要內容 對SOLAS公約第III章第31.1.4條規定的船首/船尾配備的救生筏,明確如其存放位置距離最近正常存放的救生艇筏大于100m,應視作SOLAS公約第III章第條所指的“設置在遠處的救生艇筏”。SOLAS公約第III章第31.1.4條凡從船舶首的最前端或尾的最末端至最靠近的1艘救生艇筏的最近端的水平距超過100m的貨船,除配備本條1.l.2和1.2.2所規定的救生筏外,尚應配備1只救生筏,合理和可行的范圍內,盡量靠前或靠后放置,或1只盡量靠前和另1只盡量靠后放置。該或多只救生筏可按用力解脫方式系牢,并不

24、必用認可的降落設備降落的類型。第條(1996修正案第條)配備供值班人員使用的,并供設置在遠處的救生艇筏站使用的足夠數量的生衣。值班人員的救生衣應存放在駕駛室、機艙、控制室及有人值班的其他任地方。MSC.1/Circ.1490SOLAS公約第III章第31.1.4條統一解釋主要內容主要內容 對“設置在遠處的救生艇筏”存放區域要求提供:救生衣與救生服至少各2件;固定式或便攜式照明,為救生筏存放位置、降落水面提供照明;如果是便攜式照明,需要在船舷兩側提供固定照明的支架;提供符合SOLAS公約第III章第11.7條的登乘梯或其他以受控方式下降到水面的其他登乘方式; 對于登乘

25、站與救生筏(SOLAS公約第III章第31.1.4條要求的)存放位置的距離,應使登乘站的布置滿足第III章第13.1.3條(處在持續使用準備狀態,使2名艇員能在少于5min內完成登乘和降落準備工作)的要求; 在特殊情況下,當救生筏從存放位置釋放后并且可通過首纜把其遷移到登乘梯的布置位置時,救生筏的登乘站和存放位置可以布置在不同的甲板上(船員搬運救生筏穿過不同甲板間的梯道不可接受); 當救生筏的存放位置與登乘站位于不同甲板時須符合下述要求:救生衣和救生服可存放在登乘站;在存放位置、登乘位置以及降落的水面應有足夠的照明;登乘梯或其他登乘裝置可在登乘站存放;首纜要足夠長,以能到達登乘站。MSC.1/

26、Circ.1490SOLAS公約第III章第31.1.4條統一解釋實施實施2015.1.12通過,適用于貨船。該通函替代原MSC.1/Circ.1243。MSC.1/Circ.1492修訂SOLAS第II-2章、FSS和FTP規則的統一解釋(MSC.1/Circ.1456)主要內容對MSC.1/Circ.1456通函中有關“在船舶尾樓前端有保護的位置”的解釋進行了修訂,明確隔離閥可以位于: 1、船尾貨艙后端之后的5m以外; 2、如果1實際不可行,船尾貨艙后端之后的5m以內由永久固定鋼制障礙物保護的位置。SOLAS第第II-2章章.4 條條在液貨船上,隔離閥應裝設在尾樓前端消防總

27、管受保護的位置處,其在液貨艙甲板上的距應不超過40m,以在發生火災或爆炸時維持消防總管系統的完整性。MSC.1/Circ.1492修訂SOLAS第II-2章、FSS和FTP規則的統一解釋(MSC.1/Circ.1456)實施實施 該通函2015年1月12日發布; 該通函作為SOLASII-2/.4的統一解釋,適用于液貨船。MSC.1/Circ.1495對SOLAS 公約第V章第23.3.3條的統一解釋SOLAS 公約第V章第23.3.3條.1 引航員軟梯,所需爬高不小于1.5 m,離水面高度不超過9 m,其位置和系固應做到: .1.4 引航員軟梯的單一長度能從登船處或離船處 抵

28、達水面,并充分考慮所有裝載工況和船舶縱傾及15的不利橫傾;安全加固點、卸扣和系索的強度應至少與扶手索相同;或.2當從水面至登船處的距離超過9 m 時,與引航員軟梯相連的舷梯(即組合裝置), 或其他同樣安全方便的裝置。MSC.1/Circ.1495對SOLAS 公約第V章第23.3.3條的統一解釋主要內容SOLAS第V章第條限定在單一軟梯上的攀爬不超過9m。如果僅使用單一軟梯,從登離船處到海平面的最大9m高度將包括對“15不利橫傾”的考慮。SOLAS第V/條和A.1045(27)決議第3部分適用于組合裝置(引航員軟梯+舷梯)用于安全方便登離船,其不適用“15不利橫傾”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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