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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核安全專業實務培訓課件核安全專業實務核安全專業實務第一章(2)的復習內容:1.10 核動力廠防火設計核動力廠防火設計1.11核動力廠的概率安全分析及其在安全管理中的作用核動力廠的概率安全分析及其在安全管理中的作用1.12 核級機械部件、設備與常規機械產品在設計、制造活核級機械部件、設備與常規機械產品在設計、制造活 動及動及其質量控制與監督管理方面的基本差異其質量控制與監督管理方面的基本差異1.13 核動力廠運行的基本安全要求1.14 核動力廠運行的安全管理1.15 核動力廠的在役檢查和定期試驗1.16 核材料管制1.17 1.13 核動力廠運行的基本安全要求核動力廠運行的基本安全要求一、運行限

2、值和條件一、運行限值和條件 運行限值和條件這一概念是指經國家核安全監管部門批準的,為核動力經國家核安全監管部門批準的,為核動力廠的安全運行列舉的參數限值、設備的功能和性能及人員執行任務廠的安全運行列舉的參數限值、設備的功能和性能及人員執行任務的水平等一整套規定。的水平等一整套規定。 為保證核動力廠運行符合設計要求,營運單位必須制定包括技術和管理兩個方面的運為保證核動力廠運行符合設計要求,營運單位必須制定包括技術和管理兩個方面的運行限值和條件。運行限值和條件必須反映最終設計,并必須在核動力廠運行開始之前行限值和條件。運行限值和條件必須反映最終設計,并必須在核動力廠運行開始之前經國家核安全監管部門

3、評價和批準。經國家核安全監管部門評價和批準。 運行限值和條件必須包括對各種運行狀態(包括停堆在內)的要求。運行限值和條件的技術方面包括核動力廠安全重要的各構筑物、系統和部件執行其在安全分析報告中假定的預定功能時需要遵守的限制和運行要求。 安全運行既取決于設備,也取決于人,所以運行限值和條件還必須包括運行人員應采取的行動和應遵守的限制。關于運行人員方面,運行限值和條件包括對涉及保持運行限值和條件的設備執行其功能進行必要的監督、糾正或補充行動的原則要求。 運行限值和條件分類:安全限值;安全系統整定值;正常運行的限制和條件;監督要求核安全專業實務核安全專業實務運行限值和條件必須作為營運單位運行核動力

4、廠的一個重要依據;對運行負有直接責任的運行人員必須熟練掌握運行限制和條件,并保證遵守。包含運行限值和條件的有關文件都必須備在控制室供控制人員使用,且必須是最新有效文本;在核動力廠運行壽期內,必須根據經驗的積累、技術和安全的發展以及核動力廠變更對運行限值和條件進行復審;在國家核安全監管部門提出要求,或者營運單位認為必要并經國家核安全監管部門批準時,還必須對運行限值和條件進行修改。核安全專業實務核安全專業實務預計可能出現不可接受的燃料破損的區域安全限值燃料包殼溫度(由監測的冷卻劑溫度與對應的燃料包殼溫度相互關系得到)相應安全限值安全系統整定值響應延遲報警整定值運行限值監監測測的的冷冷卻卻劑劑溫溫度

5、度避 免 經常 發 生報 警 的裕度避 免 達 到運 行 限 值的 實 際 裕度操縱員響應延遲穩態運行范圍圖圖 安全限值、安全系統整定值和運行限值之間的安全限值、安全系統整定值和運行限值之間的關系關系二、運行規程二、運行規程1.必須制定全面的管理規程,管理規程包括制定、完善、驗證、驗收、修改和注銷運行指令及運行規程的規則。2.正確制定和使用運行規程對核動力廠安全運行起重要作用。 l必須根據營運單位的政策和國家核安全監管部門的要求制定全面地適用于正常制定全面地適用于正常運行、預計運行事件和事故工況下的運行規程。運行、預計運行事件和事故工況下的運行規程。l各運行規程的詳細程度必須與該運行規程的目標

6、相一致。在運行規程中提供的指導必須清晰、簡潔,并盡可能是已驗證和確認為有效的。在控制室和其他必要的運行位置處的運行規程和參考材料必須有清楚的標識并容易獲得。l嚴格地遵守書面的運行規程必須是核動力廠安全政策的根本要素之一。核安全專業實務核安全專業實務 3 應制定正常運行的運行規程,應制定正常運行的運行規程,以保證核動力廠在規定的運行限值和條件的范圍之內運行,并對安全執行正常運行的所有模式,如啟動、功率運行、停堆過程、停堆、負荷變化、過程監測和燃料裝卸提供指令。如有要求,運行規程應提交國家核安全監管部門進行評價和批準。4. 對預計運行事件和事故工況,運行規程應提供恢復指令。預計運行事件和事故工況,

7、運行規程應提供恢復指令。對設計基準事故,把核動力廠維持在規定的限值內的這些規程可以是事件導向的或征兆導向的。對超設計基準事故,指令將是征兆導向的,即用指示核動力廠狀態的參數為運行人員確定最佳的恢復途徑,而無需事故診斷。5. 必須保證核動力廠運行人員對所有運行狀態下的核動力廠系統和設備狀態是熟悉的和能保證核動力廠運行人員對所有運行狀態下的核動力廠系統和設備狀態是熟悉的和能控制的。控制的。只有指定的合格運行人員才能控制或指揮核動力廠運行狀態的任何改變。其他人絕不允許干涉運行人員作出有關安全的決定。6. 如果需要進行非常規運行、試驗或實驗,必須要進行安全審查。非常規運行、試驗或實驗,必須要進行安全審

8、查。必須確定專門的運行限值和條件,還必須編制專項運行規程。核安全專業實務核安全專業實務7. 當在核動力廠的運行實踐中使用口頭和/或書面指令時,應按管理程序執行,以保證口頭和/或書面的指令不會偏離制定的運行規程以及不違反規定的運行限值和條件。對任何不符合的情況應報送國家核安全監管部門事先批準。8. 應驗證和確認運行規程,以保證其在管理上和技術上是正確的,并且使運行人員容易使用和起到預期作用。應特別注意保證運行規程與其預期的使用環境相一致。運行規程應以其在現場使用的形式來進行確認。9. 應定期審查運行規程,以保證始終適合其目的,并在必要時按照要求修改、驗證、確認和批準運行規程。l切爾諾貝利事故的運

9、行管理背景:核動力廠運行管理規程的缺位(試驗人員擅自操作)。l三里島事故的運行管理背景:核動力廠事故運行規程中的弱點(引發操縱員判斷失誤)。核安全專業實務核安全專業實務三、堆芯和燃料管理 營運單位必須負責組織有關堆芯管理和廠區燃料裝卸的全部活動,以保證燃料在反應堆中的安全使用及其在廠區轉移和貯存期間的安全。必須制定措施,以保證反應堆所裝載燃料的設計和富集度與國家核安全監管部門所批準的相符合。 營運單位必須制定燃料及堆芯的采購、裝載、使用、卸料和試驗的技術條件和程序,必須根據設計要求制定裝、換料大綱或堆芯管理大綱并上報國家核安全監管部門 必須編寫燃料和堆芯部件的管理程序,包括未輻照和已輻照燃料的

10、轉移、廠區內的貯存和向外發運的準備工作。未輻照和已輻照燃料的貯存方案必須按規定報送國家核安全監管部門批準 未輻照和已輻照燃料的包裝、運輸和發送必須符合有關法規和適用的國際規則所有易裂變材料(包括未輻照和已輻照燃料)的貯存、輻照和轉移必須按要求保存詳細的的可核查賬目,保存時間至少不短于管理規定的要求核安全專業實務核安全專業實務四、安全重要構筑物、系統和部件的維修、試驗、監督和檢查安全重要構筑物、系統和部件的維修、試驗、監督和檢查對核動力廠的安全運行來說是至關重大的。(維修、監督、檢查活動的定義) 營運單位必須制定并實施安全重要構筑物、系統和部件的維修、試驗、監督和檢查大綱 必須確定核動力廠所有的

11、安全重要構筑物、系統和部件的維修、試驗、監督和檢查的標準和頻度,以保證構筑物、系統和部件的可靠性和有效性與核動力廠整個壽期內的設計要求始終保持一致 必須根據下列因素確定單個構筑物、系統和部件的預防性和預測性維修、試驗、監督和檢查的頻度:l構筑物、系統和部件對安全的重要性l其固有的可靠性l所評定的運行時性能劣化的可能性和老化特性l運行經驗l制造商的建議 大綱必須包括安全重要構筑物、系統和部件的定期檢查或試驗,以證明其可靠性,并決定是否可保證NPP繼續安全運行或是否有必要采取任何補救措施核安全專業實務核安全專業實務四、安全重要構筑物、系統和部件的維修、試驗、監督和檢查 營運單位必須制定并實施安全重

12、要構筑物、系統和部件的維修、試驗、監督和檢查工作規程。必須根據已制定的管理程序來對這些規程進行編制、審查、批準生效、發布和修改 必須實施全面的工作計劃和管理制度,以保證維修、試驗、監督和檢查工作得到恰當的授權并按照制定的規程進行 工作管理制度必須保證:只有在指定的運行人員的批準下并符合運行限值和條件時,核動力廠設備才能停役供維修、試驗、監督和檢查。維修后,還必須對核動力廠的有關配置進行核查并記錄在案。 在異常事件后,營運單位必須重新確認由于異常事件可能受影響的部件或系統的安全功能和功能完整性。必要的補救措施必須包括適當的檢查、試驗和維修 必須記錄、保存和分析有關維修、試驗、監督和檢查的數據,以

13、確認性能符合設計假設和對設備可靠性的預期核安全專業實務核安全專業實務五、核動力廠修改 核動力廠修改的原因可能包括:l維持或者加強現有的安全措施,從而保持與當前設計的一致性或者改進當前設計;l從核電廠故障中恢復正常;l 改進熱性能或者增強核動力廠額定功率;l 增強核動力廠的可維護性,降低人員的輻射照射,或者降低核動力廠維修費用l延長核動力廠的設計壽命 核動力廠的修改包括:l 構筑物、系統和部件的修改l運行限值和條件的修改l指令和規程的修改l上述各項的組合l 組織機構的變更核安全專業實務核安全專業實務五、核動力廠修改影響到頒發運行許可證依據的安全重要構筑物、系統和部件的修改,運行限值和條件的修改,

14、以及原先由國家核安全監管部門批準的程序和其他文件的修改必須在實施前報送國家核安全監管部門 涉及核動力廠配置及運行限值和條件的修改,必須遵守HAF102核動力廠設計安全規定的有關規定。特別是,不得降低執行全部安全功能的能力。營運單位必須制定管理程序,以保證恰當地設計、審查、控制和實施所有永久性和臨時性修改。該程序必須保證核動力廠安全分析報告以及適用法規和標準的要求得到滿足;必須更具核動力廠工作管理制度和合適的試驗規程進行核動力廠修改的實施和試驗故;當一項特定修改確定為必要時,應該審查該項修改對于核動力廠安全的全部后果,并且應該確定修改的實體邊界;在實施地點和有關控制位置都必須清楚明確地標明臨時性

15、的修改。必須把這些臨時性的修改及其在所有運行工況下對核動力廠運行的影響明確地告知運行人員核動力廠運行管理者必須制定管理程序,已在修改、安裝和試驗后盡可能快地更新文件。核動力廠完成修改后投役前應該進行試驗,以證明滿足了設計意圖。在修改以后,必須在恢復運行以前更新核動力廠運行所必需的全部相關文件(特別是值班運行人員的文件),并且人員必須進行相應培訓;與核動力廠安全運行有關的組織機構方面的修改必須上報國家核安全監管部門。核安全專業實務核安全專業實務六、輻射防護和放射性廢物管理營運單位必須制定和實施輻射防護大綱,以保證在所有的運行狀態下由于核動力廠的電離輻射或由于從核動力廠有計劃地釋放放射性物質所引起

16、的輻射照射保持在規定的限值以下,并保持在合理可行盡量低的水平。該輻射防護大綱必須滿足國家核安全監管部門的安全要求以及符合輻射防護和輻射源安全的有關國家標準。 輻射防護大綱的編制必須基于對輻射防護的評價分析,并必須包括:l輻射分區和出入口控制,包括關于當地的實際劑量率和污染水平;l在制定預計有放射性危害情況下的運行規程和維修規程時的合作,以及必要時提供直接的幫助;l檢測儀表和設備l人員防護設備l廠區放射性監測和巡測l人員、設備和構筑物的去污l對環境的放射性監測和巡測l對發運放射性物質的控制,包括固體放射性廢物的轉移和處置l對放射性液體及氣體釋放的控制及監測核安全專業實務核安全專業實務六、輻射防護

17、和放射性廢物管理營運單位的輻射防護職能部門必須具有足夠的獨立性和足夠的資源,以便實施輻射防護法規、標準和規程以及安全工作實踐并提出建議。所有的廠區人員都有責任實施輻射防護大綱中規定的照射控制措施。因此,必須特別強調對所有的廠區人員進行培訓,使他們能了解放射性危害和必要的防護措施。營運單位必須通過監督、檢查和監察來對輻射防護大綱的正確實施及其目標的實現進行核實,必要時必須采取糾正措施;所有可能受到職業照射的控制區及監督區人員的輻射照射都必須按有關國家標準的要求進行評價。劑量記錄必須按要求保存;營運單位必須制定和實施放射性廢物管理大綱。該大綱必須包括放射性廢物的收集、分類、處理、整備、廠區運輸和貯

18、存、以及發運,并必須可供國家核安全監管部門查閱;按適當運行實踐,必須將產生的放射性廢物的活度和體積都保持在實際可行的最小量。營運單位必須對放射性排出流排放進行安全分析,證明所評定的對公眾的放射影響和所受劑量保持在合理可行盡量低的水平。營運單位必須在初裝料前把該分析報告上報國家核安全監管部門。批準的排放限值必須包括在運行限值和條件中。營運單位必須制定和實施監測和控制放射性排出流排放的規程,這些規程必須可供國家核安全監管部門查閱。營運單位必須制定和實施一個核動力廠附近地區環境監測的大綱,以便評價放射性釋放對環境的放射影響。核安全專業實務核安全專業實務七、運行經驗反饋 營運單位必須系統地評價核動力廠

19、的運行經驗,確保未遺漏安全相關的事件。 營運單位必須獲得并評價其他核動力廠的運行經驗和教訓,以作為借鑒。 必須制定勝任的人員認真研究運行經驗,以發現不利于安全的先兆,從而在出現嚴重情況之前采取必要的糾正行動。 必須要求所有的核動力廠工作人員報告所有的事件,并鼓勵報告與核動力廠安全有關的“幾乎要發生的事件”。核動力廠的管理者必須及時地慎重地審查和響應這些報告。 核動力運行管理者必須與設計有關單位保持適當聯系,以向其反饋運行經驗的信息及獲得與處理設備故障或異常事件有關的建議。 必須收集和保存運行經驗的數據,以用作核動力廠老化管理、核動力廠剩余壽期評價,概率安全評價核定其安全審查的輸入數據。核安全專

20、業實務核安全專業實務1.14 核動力廠運行的安全管理一、概述 核動力廠運行的含義核動力廠運行的含義 1) 運行:運行:為實現核動力廠的建廠目的而進行的全部活動,包括維修、換料、在役檢查及其他有關活動。 3) 運行狀態:運行狀態:正常運行或預計運行事件兩類狀態的統稱。 4) 事故工況:事故工況:比預計運行事件更嚴重的工況,包括設計基準事故和嚴重事故。5) 正常運行:正常運行: 核動力廠在規定的運行限值和條件范圍內的運行。 6) 預計運行事件:預計運行事件:在核動力廠運行壽期內預計至少發生一次的偏離正常運行的各種運行過程;由于設計中已采取相應措施,這類事件不至于引起安全重要物項的嚴重損壞,也不至于

21、導致事故工況。核安全專業實務核安全專業實務7) 設計基準事故:設計基準事故:核動力廠按確定的設計準則在設計中采取了針對性措施的那些事故工況,并且該事故中燃料的損壞燃料的損壞和放射性物質的釋放保持在管理限值之內。和放射性物質的釋放保持在管理限值之內。8) 嚴重事故:嚴重事故:嚴重性超過設計基準事故并造成堆芯明顯惡化的事故工況。9) 事故管理事故管理 在超設計基準事故發展過程中采取的一系列行動: (1). 防止事件升級為嚴重事故; (2). 減輕嚴重事故的后果; (3). 實現長期穩定的安全狀態。核安全專業實務核安全專業實務核安全專業實務核安全專業實務1.14 核動力廠運行的安全管理核動力廠運行狀

22、態(1) 標準壓水堆核電機組流程標準壓水堆核電機組流程l 機組流程圖:l一回路(反應堆冷卻劑系統)l二回路(動力轉換系統)l機組可調Tave控制核安全專業實務核安全專業實務 機組可調機組可調Tavg控制控制 核電機組控制系統的設計要保證具有負荷階躍變化10%的變化能力,或在功率15%至100%負荷區間內,負荷能夠以每分鐘5%的速率線性變化,同時具有在50%功率下甩負荷不停堆的能力。 機組功率水平改變是通過汽輪機控制系統根據選定負荷和負荷變化率,使反應堆功率跟蹤汽輪機負荷變化而實現的。 如果改變汽輪機負荷,則Tavg (反應堆冷卻劑的平均溫度)將按程序整定值變化。 核電機組控制系統會測出Tavg

23、這個變化,而移動控制棒,把Tavg恢復到程序整定值。由此,一回路和二回路的功率達到平衡。如圖所示核安全專業實務核安全專業實務 如果改變氣輪機的負荷,用Tavg(可調程序)控制系統來調整反應堆功率,使Tavg 保持程序整定值。增加氣輪機的負荷將會使Tavg和蒸汽壓力降低。控制系統可抽出控制棒來增加反應堆的功率并維持Tavg等于程序整定值。還可以利用氣輪機和反應堆功率的前反饋信號,達到控制系統的最佳瞬態響應。由一回路到二回路動力轉換的能量與溫度差(即T)成正比。增加Tavg和Ts(蒸汽溫度)之間的溫差T,既可以通過提高Tavg,也可以通過降低Ts(從而降低蒸汽壓力Ps)來實現。 這樣控制方式在全負

24、荷下可產生滿意的蒸汽參數, 又可盡量少移動控制棒。核安全專業實務核安全專業實務圖:機組平均溫度Tavg可調控制程序與特征(a)(a)平均溫度平均溫度T Tavgavg可調程序可調程序(b)(b)平均溫度可調程序特征平均溫度可調程序特征A A:反應堆控制系統;:反應堆控制系統;B B:反應堆;:反應堆;C C:穩壓器;:穩壓器;D:D:中子探測器;中子探測器;E E:蒸發器;:蒸發器;F F:汽輪機;:汽輪機;G G:發電機;:發電機;H H:冷凝器;:冷凝器;S:S:壓力傳感器;壓力傳感器;T T;節流閥;節流閥;T Tc c: :冷段溫度;冷段溫度;T Th h:熱段溫度;:熱段溫度;T T

25、s s、P Ps s:蒸汽溫度、壓力;:蒸汽溫度、壓力;m mc c:一回路冷卻劑流量;:一回路冷卻劑流量;m ms s:二回路給水流量;:二回路給水流量;1 1、2 2:一、二回路;:一、二回路;y y:溫度或壓力;:溫度或壓力;x x:功率負荷:功率負荷核安全專業實務核安全專業實務l機組運行模式:機組運行模式: 模式 是指核蒸汽供應系統的裝載燃料的反應堆壓力容器與下列因素的一種組合: 堆芯反應性狀態, 功率水平, 反應堆冷卻劑平均溫度, 和壓力容器封頭頂蓋螺栓緊張程度, 如表所示核安全專業實務核安全專業實務機組運行模式機組運行模式1.14 核動力廠運行的安全管理(2)核動力廠技術規格書:l

26、核電廠運行的安全限值 反應堆堆芯安全限值(表1-9 模式): 穩態、正常運行和預期事件期間不超燃料設計限值95%可信度95%概率不發生DNB,燃料中心溫度熔點反應堆冷卻劑系統壓力安全限值l安全系統整定值l正常運行限制條件l正常運行限制條件組成正常運行限制條件應用分類:分6類, 條件i-條件vi 監督要求應用分類:分4類,監督要求i-監督要求iv 正常運行限制條件類別:9大類共計103個正常運行限制條件核安全專業實務核安全專業實務1.14 核動力廠運行的安全管理l標準技術規格書的正常運行限制條件要求共分9大類103個正常運行限制條件 反應性控制系統(11) 功率分布限值(4) 儀表(9) 反應堆

27、冷卻劑系統(19) 應急堆芯冷卻系統(6) 安全殼系統(19) 電廠系統(18) 電力系統(10) 換料操作(7)核安全專業實務核安全專業實務 (2)核動力廠技術規格書)核動力廠技術規格書 技術規格書技術規格書是核電機組正常運行期間必須遵守的技術規則,用以保證運行期間公眾和運行人員安全。 技術規格書規定了安全限值安全限值,設計中采用這些限值,機組運行時不得超過;技術規格書規定安全系統整定值安全系統整定值,以便這些系統觸發自動動作來防止達到安全限值。 技術規格書規定機組相關系統正常運行限制條件正常運行限制條件,或機組投入運行、保持功率運行、和停止運行的正常運行限制條件。同時,技術規格書規定在某個

28、安全相關參數異常變化時需要采取的措施,和對安全相關設備和參數的監督監督要求要求。 核安全專業實務核安全專業實務1.14 核動力廠運行的安全管理l 核動力廠運行安全監督 定義:核動力廠運行安全監督包括檢查和處理、處罰、強制命令,簡稱對核動力廠運行安全的檢查和執法。 依據:l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l 實施細則之一核電廠安全許可證件的申請和頒發l 實施細則之一附件一核電廠操縱員執照頒發和管理程序l 實施細則之二核設施的安全監督l 實施細則之二附件一核電廠營運單位報告制度l 其他國內、國際有關的核安全標準或文件等 監督方式:核動力廠日常安全監督工作由國家核安全局地區監督站根據相關規

29、定執行;專項安全監督任務由國家核安全局組織核安全檢查組、核安全監督員和受委托的專家,在依法授權的范圍內進行工作。核安全專業實務核安全專業實務1.14 核動力廠運行的安全管理二、核動力廠營運單位二、核動力廠營運單位l 申請獲準或已獲準經營和運行核動力廠并負責核動力廠安全申請獲準或已獲準經營和運行核動力廠并負責核動力廠安全的單位。的單位。核安全專業實務核安全專業實務1 1 總的要求總的要求 作為許可證持有者,營運單位必須對核動力廠的安全運行負全面責任。 營運單位可以把核動力廠的安全運行授權給核動力廠運行管理者,但仍必須保持對安全負有首要的責任。 營運單位必須提供必要的資源和支持。 核動力廠的管理必

30、須保證核動力廠安全運行,遵守法律、法規要求。 營運單位必須特別強調核動力廠的運行安全,必須貫徹安全第一的原則。 核動力廠營運單位的組織機構必須適合核動力廠安全運行管理的特點,絕不可將管理非核動力廠的原有組織加以簡單擴充來管理核動力廠。核安全專業實務核安全專業實務l 核動力廠營運單位管理職能核動力廠營運單位管理職能 A. 決策職能,決策職能,包括確定管理目標、確定核安全和質量政策、分配財力、物力和人力資源、批準管理大綱內容、制定使員工狀態勝任其工作的制度、并根據實現管理目標過程中的業績對上述各項制定必要的修改計劃; B. 運行職能,運行職能,包括在運行狀態和事故工況下為核動力廠運行做出管理決定和

31、采取行動; C. 支持職能,支持職能,包括從廠內外組織獲得為執行運行職能所需要的技術和管理服務及設施; D . 審查職能審查職能,包括對履行運行職能和支持職能的情況進行嚴格監察,并進行設計審查。監察的目的在于驗證是否符合核動力廠安全運行的規定目標,發現偏離、缺陷和設備故障,并為及時采取糾正措施及進行改進提供信息。審查職能還包括對營運單位的整個安全業績進行審查,以便評價安全管理的有效性和確定改進的可能性。核安全專業實務核安全專業實務l核動力廠營運單位實現核動力廠安全運行的職責核動力廠營運單位實現核動力廠安全運行的職責A. 在營運單位內部劃清職責并授予職權;B. 確定并驗證管理大綱的滿意實施;C.

32、 提供充分的人員培訓;D. 建立與國家核安全監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以及地方政府的聯絡渠道,以處理好與安全有關的事宜;E. 建立與設計、建造、制造、核動力廠運行和必要的其他(國內和國際)組織機構的聯絡渠道,以保證傳遞信息、專門知識和經驗以及響應安全問題的能力;F. 提供足夠的資源、服務和設施;G. 提供適當的公眾咨詢和聯絡渠道。核安全專業實務核安全專業實務l 核動力廠營運單位其它職責核動力廠營運單位其它職責 描述營運單位組織機構及履行所有這些職責的管理安排的文件必須可供國家核安全監管部門審查。 此外,營運單位必須系統地審查那些可能是安全重要的、在組織機構及管理安排上的變動,并必須提交給國家核安全

33、監管部門審查。 必須明文規定直接從事運行人員和支持性人員中的人員配備。 必須明確規定各級職責權限以處理對核動力廠安全有影響的事項。必須以職能機構圖,包括人力安排及關鍵崗位職責的描述,來說明由核動力廠本身或依靠核動力廠外部機構完成支持性職能。 為保證核動力廠在所有運行狀態下安全運行、減輕事故后果并對應急狀態做出正確的響應,必須以書面形式明確規定崗位職責、授權級別和內、外聯絡渠道。 營運單位必須配備稱職的管理人員和足夠數量的合格工作人員,他們應熟知有關安全的技術和管理要求,并具有高度的安全意識。當聘用和提升管理人員時,對待核安全的態度必須是選擇的標準之一。 對工作人員業績評價的內容必須包括對待安全

34、的態度。核安全專業實務核安全專業實務 營運單位必須制訂核安全政策并由所有廠區人員貫徹執行。 核安全政策必須把核動力廠安全放在首位,必要時可不考慮生產和計劃進度的要求。 核安全政策中必須承諾對安全重要的所有活動都要達到優良效能,并鼓勵采取質疑的態度。 可能影響安全的所有活動必須由合格而有經驗的人員來完成。 與安全有關的某些活動可以由核動力廠機構以外(如承包商)的合格人員來完成。 這些活動必須以書面形式明確地規定。 在廠區內或廠區外實施這些活動必須由核動力廠運行管理者批準。核動力廠工作人員必須有效地控制和監管承包商的工作人員。 必須根據已制訂的程序進行可能影響安全并能預先計劃的所有活動。有要求時,

35、營運單位須將該程序提交國家核安全監管部門批準。核安全專業實務核安全專業實務 當建議進行已正常使用的程序以外的活動時,必須根據已制訂的管理程序編寫專門的程序。這些專門的程序必須包括所建議活動的內容和操作細節。 必須仔細審查這樣的活動和專門程序的安全問題。這些專門程序的批準必須遵循與核動力廠正常程序批準同樣的過程。 有要求時,涉及安全的專門程序必須提交國家核安全監管部門批準。 營運單位必須保證定期審查核動力廠的運行情況,其目的在于強化安全意識及提高安全文化安全文化水平,遵守為增強安全而制定的規定,及時更新文件并防止過分自信和自滿的情緒。實際可行時,必須采用適宜的客觀的業績評價方法。 核動力廠運行管

36、理者必須獲得定期審查結果并采取恰當的糾正措施。 切爾諾貝利事故的社會背景:原蘇聯社會體制使核動力廠營運單位管理混亂,安全文化薄弱。核安全專業實務核安全專業實務2 組織機構和人員職責組織機構和人員職責l行業主管單位職責行業主管單位職責 核設施主管部門負責所屬核設施的安全管理,接受國家核安全局的核安全監督,其主要職責是: A. 負責所屬核設施的安全管理,保證給予所屬核設施的營運單位必要的支持,并對其進行督促檢查; B. 參與有關核安全法規的起草和制訂,組織制訂有關核安全的技術標準,并向國家核安全局備案; C. 組織所屬核設施的場內應急計劃的制訂和實施組織所屬核設施的場內應急計劃的制訂和實施,參與場

37、外應急計劃的制訂和實施; D. 負責對所屬核設施中各類人員的技術培訓和考核; E. 組織核能發展方面的核安全科學研究工作。核安全專業實務核安全專業實務l核動力廠運行管理者的職責核動力廠運行管理者的職責 A. 核動力廠經理的職責包括:實施營運單位的安全政策,建立和維持健全的安全文建立和維持健全的安全文 化化,管理和驗證安全相關的活動。 B. 營運單位在廠區的主要行政人員是核動力廠經理(有時稱為核動力廠廠長)。核動力廠核動力廠經理是許可證持有者在廠區的代表經理是許可證持有者在廠區的代表,對核動力廠的安全運行負有全面的責任。對核動力廠的安全運行負有全面的責任。承擔該責任時,核動力廠經理也可負責由廠區

38、人員或廠外部門或外部單位人員執行的技術保證職能的全面協調(取決于營運單位的組織機構)。因此核動力廠經理對運行人員的資格(包括恰當的初始培訓和再培訓)負責。 C. 核動力廠經理負責保證遵守營運單位和國家核安全監管部門的相關要求, 此外,也可涉及公眾信息活動和保持與地方政府的關系。 D. 如果核動力廠經理不直接管理外部提供的服務,則應該規定職能關系,以分清兩部分的責任。常規的實踐表明,核動力廠經理作為營運單位在廠區的領導人員是營運單位委派的代表,負責保證外部單位提供的服務滿足營運單位的目標和法規要求,包括國家核安全監管部門制定的要求。核安全專業實務核安全專業實務 E. 在職能完全或部分地不能直接管

39、理的情況下,核動力廠經理仍然要以文件的方式 促進滿意地執行源于這些職能的核動力廠相關活動。 F. 為了提高人員能力,每個單位的高層經理應該了解和支持提高參與核動力廠活動的所有人員的管理和技術技能的要求,以使他們達到完成所指派任務的必要程度。 G. 經理應在核動力廠安全管理所有方面對所有人員建立標準和要求。此外,經理自身顯然應該符合這些標準并幫助工作人員理解為什么這些標準是合適的。 H 在分派安全的職責時,經理應該保證該人員有能力及適當資源以有效地履行這些安全職責。還應該保證工作人員了解和接受了其安全職責,工作人員還應該了解其職責與其他人員的職責之間的相關關系。 I. 基層經理應該負責在其管理下

40、的所有操作的安全。因此組織機構需要反映基層經理對安全管理的責任。而正確的管理結構還需要反映組織機構的特殊要求。應該明確規定單位內經理和管理部門的任務、職責和權力、并且應該互相協調一致。核安全專業實務核安全專業實務l 核動力廠運行人員的職責核動力廠運行人員的職責 A. 運行人員職責是根據運行限值和條件、已生效的文字程序和成功實踐確保核動力廠安全可靠地運行。 B. 必須牢記運行人員的活動對反應堆及其有關系統的狀況有著直接影響,后果是直接的,因此,在這類人員的挑選、培訓、在培訓及授權時必須考慮這一點。 C. 運行部門的運行人員主要由運行值運行值組成。運行值的數量必須根據當地的條件來確定。每個運行值的

41、構成可依據核動力廠的類型、機組的數量、核安全管理要求以及應急計劃的規定而定。 D. 運行人員有四個職務級別四個職務級別:運行負責人、值長、操縱員和現場操縱員。核安全專業實務核安全專業實務3 核動力廠運行人員資格、培訓和考試核動力廠運行人員資格、培訓和考試l 資格和培訓資格和培訓 營運單位應制定培訓和資格大綱,以保證評價營運單位的需要和建立營運單位的崗位的資格要求。對核動力廠安全監督、運行和維修重要的職能只能任用合格的人員。對各類人員,應要求通過教學、經驗和正式培訓來提高和保持適當的能力。l 操縱人員執照考核管理操縱人員執照考核管理 核設施操縱員執照分操縱員執照和高級操縱員執照兩種。持操縱員執照

42、的人員方可擔任操縱核設施控制系統的工作。持高級操縱員執照的人員方可擔任操縱或者指導他人操縱核設施控制系統的工作。由核動力廠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單位負責對核設施操縱員執照的由核動力廠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單位負責對核設施操縱員執照的操操縱員執照縱員執照和和高級操縱員執照高級操縱員執照申請者進行考核,國家核安全局負責監督、核準并申請者進行考核,國家核安全局負責監督、核準并頒發相應執照。頒發相應執照。執照有效期為兩年,欲延長其有效期者,必須辦理換發新執照的手續。執照持有者離開本職工作崗位超過6個月時,原有執照自行失效。違反相關規定者,國家核安全局可收回或吊銷其執照。 核安全專業實務核安全專業實務l 操縱人

43、員執照考核管理辦法操縱人員執照考核管理辦法 核動力廠操縱人員執照考核包括申請執照人員的取照考試,資格審查和核電廠持照人員換照的資格審查等內容。核電廠操縱人員必須通過核電廠操縱人員執照考核后,方能向國家核安全局提出取(換)照申請。核電廠操縱人員執照考核只是向國家核安全局申請執照的必要條件,不作為核電廠操縱員或高級操縱員上崗或崗位聘任的依據。核電廠操縱人員執照考核及資格審查工作由核行業主管部門統一管理。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以下簡稱國防科工委)成立“核電廠操縱人員核電廠操縱人員資格審查委員會資格審查委員會”,統一負責對核電廠操縱人員的執照考核工作,統一負責對核電廠操縱人員的執照考核工作。 各核電

44、廠設“核電廠操縱人員考評委員會核電廠操縱人員考評委員會”,具體負責所在核電廠負責所在核電廠的操縱人員執照考核工作。核安全專業實務核安全專業實務1.14 1.14 核動力廠運行的安全管理核動力廠運行的安全管理三、核動力廠調試三、核動力廠調試1 核動力廠調試要求核動力廠調試要求 1) 盡管新核動力廠的供貨有合同安排,營運單位仍應該確保制定和實施全面的調試大綱,以證明核動力廠已按規定建造,并能以安全方式運行。 2) 鑒于營運單位在以后的核動力廠運行中所起的作用,它應該驗證調試大綱已盡可能徹底地核查了核動力廠的特性,特別是調試大綱應該:證實所建核動力廠與安全分析報告中的規定相一致;保證核動力廠滿足國家

45、核安全監管部門的要求;證實運行規程的正確有效,并給運行人員提供了提高工作能力的機會;為驗證實施管理大綱的措施的適用性提供必需的資料和數據。 3) 當調試活動由供貨方或其他部門負責承擔時,營運單位應該對各階段調試活動的審查和批準做出必要的安排。 4) 在完成一個階段的工作,并轉移到下階段工作前,營運單位應該得到國家核安全監管部門的批準。 核安全專業實務核安全專業實務2 核動力廠主要調試階段核動力廠主要調試階段 必須把核動力廠的調試大綱劃分為幾個階段。 目的是指明在每一個階段內預期要完成的一組試驗,并確定在繼續下一階段試驗前必須完成試驗結果審查的“審查點”。 審查應該對調試是否能進入下一階段做出判

46、斷,并應根據試驗結果的結論或因本階段的一些試驗沒有進行或未完成等情況對下一階段的調試大綱是否應該進行做出判斷。 核動力廠的調試分為幾個階段: 1) 階段:預運行試驗;階段:預運行試驗; 2) 階段:裝料,初始臨界和低功率試驗;階段:裝料,初始臨界和低功率試驗; 3) 階段:功率試驗。階段:功率試驗。核安全專業實務核安全專業實務3 核動力廠首次裝料核動力廠首次裝料 1) 核燃料運到廠區前,必須做出適當的應急安排,在核動力廠首次裝料以前必須保證完成全部應急準備。 2) 在核動力廠首次裝料以前,必須進行應急演習以驗證應急計劃。 3) 只有在完成營運單位和國家核安全監管部門認為必需的全部運行前試驗,并

47、且試驗結果獲得營運單位和國家核安全監管部門兩者的認可后,才允許進行初始裝料。 4) 必須在國家核安全監管部門批準首次裝料后,營運單位才可以首次向堆芯裝載核燃料,進行帶核燃料的調試。此項批準是在安全分析報告及調試大綱等文件的基礎上進行的。 5) 為了確認核動力廠已準備好堆芯初始裝料,必須在裝料前預先規定系統、設備、文件和人員的先決條件。必須在安全分析報告和核安全管理要求的基礎上明確地陳述這些先決條件,并記錄在文件上。為了確認運行規程的適用性及其質量,必須驗證運行規程以保證其技術上的正確性,并且確認運行規程以保證其在安裝的設備和控制系統上的可使用性。驗證和確認工作盡可能在堆芯裝料前進行。 6) 營

48、運單位必須對放射性排出流排放進行安全分析,證明所評定的對公眾的放射影響和所受劑量保持在合理可行盡量低的水平。 7) 營運單位必須在初始裝料前把該分析報告上報國家核安全監管部門。 8) 批準的排放限值必須包括在運行限值和條件中。核安全專業實務核安全專業實務四、四、 核事件分級和報告制度核事件分級和報告制度1 核事件分級核事件分級lINES(INEN: The International Nuclear Event Scale Users Manual)是國際原子能機構和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核能機構,為便于核工業界、新聞媒介和公眾之間對核事件的信息溝通而制定的國際核事件分級管理辦法國際核事件分級管理

49、辦法,同時建立事件報告系事件報告系統統(以下簡稱IRS)。核安全專業實務核安全專業實務lINES的有關規定適用于核電廠、研究堆和其它民用核設施以及在國際核事件分級用戶手冊國際核事件分級用戶手冊中所規定的事項;IRS的有關規定適用于核電廠。l國際原子能機構要求各成員國在發生2級和2級以上核事件以及引起新聞媒介和公眾關注的核事件時,迅速定級并在24小時內通告國際原子能機構。l該分級把事件分成七個等級。l較低的級別(1-3級)稱為事件;l而較高的級別(4-7級)稱為事故;l安全上無重要意義的事件定為低于1級或稱零級,并稱為偏離。l與安全無關的事件稱為分級范圍之外事件。 核安全專業實務核安全專業實務2

50、 核行業主管部門核事件報告管理辦法核行業主管部門核事件報告管理辦法l為了保持與國際原子能機構在INES和lRS方面的聯絡暢通,由國家原子能國家原子能機構負責機構負責我國在這方面的協調工作。l國家原子能機構職責國家原子能機構職責 A 國家原子能機構指定INES國家協調員和IRS國家協調員負責INES和IRS的國內有關 工作,國家協調員任期3年。 B 在國家原子能機構的領導下,成立INES和IRS國家工作組國家工作組(以下簡稱工作組)。工作組由核行業主管部門。核安全監督部門及有關集團公司和核電廠等單位的代表組成。 C. 工作組設技術支持單位。技術支持單位的主要職責是參與INES和IRS有關工作,為

51、INES和IRS活動提供技術支持,建立INES和IRS信息庫,進行INES和IRS信息分析和反饋工作。 D. 在工作組的指導下,核設施營運單位應該明確核事件分級和報告的責任部門,負責INES核事件分級和IRS報告的具體有關工作。 E. 國際原子能機構要求各成員國應將安全上有重要意義的運行事件報國際原子能機構,在成員國之間進行經驗反饋和交流,以防止嚴重事件或事故的發生或重復發生。核安全專業實務核安全專業實務 l IRS國家工作組在國家工作組在IRS方面的主要職責方面的主要職責A. IRS國家工作組國家工作組負責組織協調與IRS工作有關經驗反饋工作; B. 負責組織篩選和整理IRS報告有關的工作并

52、上報國際原子能機構; C. 負責接受和分送國外的IRS報告。核安全專業實務核安全專業實務l IRS有關工作的管理程序有關工作的管理程序 核電廠應及時總結運行事件的根本原因、經驗教訓并提出糾正措施。選擇重要的或具有普遍意義的運行事件(特別是人因事件),按IRS報告的格式和要求用中英文分別填寫IRS報告;一般要求每臺機組每年至少申報一份IRS報告;核電廠將IRS報告報工作組秘書處: A. IRS國家協調員負責篩選和初審IRS報告; B. 申報的IRS報告經國家原子能機構審查同意后,由IRS國家協調員簽發,通過國家原子能機構報國際原子能機構,并抄送國家核安全局和有關單位; C. IRS國家協調員負責

53、向有關單位分送IRS報告; D. IRS報告內容主要供核行業主管部門、核安全監督部門和核電廠參考,用于提高核電廠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E. 按國際原子能機構規定,IRS報告含有技術機密內容不得對外,不得用于公開發表; F. 我國IRS國家協調員對外承擔保密責任。各接受IRS報告的單位應嚴格按照保密文件進行管理,防止發生失密、泄密事件。核安全專業實務核安全專業實務3 國家核安全局運行事件報告管理辦法國家核安全局運行事件報告管理辦法l在核動力廠試驗和運行期間,發生下列核動力廠運行事件報告準則的核動力廠運行事件報告準則的各類事件時,營運單位應該向國家核安全局和所在地區監督站報告。l核動力廠運行事件報告

54、準則:核動力廠運行事件報告準則: A 違反核動力廠技術規格書的事件 i. 核動力廠技術規格書要求停堆事件; ii. 違反核動力廠技術規格書的運行事件。 B 導致核電廠安全屏障或重要設備的性能受到嚴重損害或出現下列工況的事件 i. 明顯危害安全的沒有分析過的工況; ii. 超出核電廠設計基準的工況; iii. 在核電廠運行規程或應急規程中沒有考慮的工況。 C 對核動力廠安全有現實威脅或明顯妨礙核電廠值班人員完成安全運行的自然事件和其他外部事件 D 導致專設安全設施和反應堆保護系統自動或手動觸發事件(預先安排的這類試驗除外)核安全專業實務核安全專業實務 E 任何可能妨害構筑物或系統實現下列安全功能

55、的事件 i. 停堆和保持安全停堆狀態; ii. 排出堆芯余熱; iii. 控制放射性物質釋放; iv. 緩解事故后果 這里不包括在同一系統中冗余或備用設備能夠完成所要求功能而個別部件出故障。 F 導致多個獨立的具有下列功能的系統、序列或通道同時失效的共因事件 i. 停堆和保持安全停堆狀態; ii. 排出堆芯余熱; iii. 控制放射性物質釋放; G 放射性失去控制的事件;i 對核電廠安全有現實威脅或明顯妨礙值班人員安全運行的內部事件;ii 其他事件。核安全專業實務核安全專業實務l 核動力廠運行事件通告核動力廠運行事件通告 A. 口頭通告,營運單位必須在事件發生后24小時內口頭通告通告國家核安全局和所在地區監督站。 B. 書面通告,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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