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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精選優質文檔-傾情為你奉上 職業培訓補貼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為提高本市城鎮失業人員、農村勞動力技能素質和就業能力,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實施穩定就業擴大就業六項措施的通知(京政發20096號)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勞動保障局關于促進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京政辦發200857號)的精神,制定本辦法。第二條農牧民職業培訓補貼是指政府購買培訓服務,對具備資質條件并經確定的培訓機構,承擔本市戶籍農村轉移就業勞動力免費職業培訓使用技術培訓、農牧民轉移技能、創業培訓的補貼。農牧民職業培訓補貼由農牧民技能培訓補助資金支出。第三條在各縣鄉鎮、村(居)基層勞動就業社會保障公共服務
2、平臺辦理培訓需求登記手續的農村轉移就業勞動力,可結合自身條件和就業需求,每年可接受各種農牧民技能培訓總計不超過2次/人職業技能培訓或創業培訓。第四條 職業培訓補貼包括:職業指導培訓補貼、職業技能培訓補貼、職業技能鑒定補貼和創業培訓補貼。創業培訓補貼不能與職業技能培訓補貼、職業技能鑒定補貼重復享受;職業培訓補貼不能與高技能人才實訓補助經費重復享受;同一職業(工種)的同一等級不能重復享受。職業技能培訓補貼、職業技能鑒定補貼和創業培訓補貼由培訓機構根據開展職業培訓的人數、培訓質量和就業效果負責申請;職業指導培訓補貼由區縣勞動保障局職業介紹服務中心根據開展職業指導培訓人數負責申請。職業指導培訓補貼納入
3、財政預算統籌管理使用。第二章 職業培訓的要求第五條本市城鎮失業人員和農村勞動力在進行求職登記前,應接受所在區縣勞動保障局職業介紹服務中心組織的職業指導培訓后,辦理求職證或轉移就業證。第六條區縣勞動保障局職業介紹服務中心組織實施本市城鎮失業人員和農村勞動力職業指導培訓后,應將取得求職證或轉移就業證的人員基礎信息、職業指導等信息錄入“勞動力市場信息職業指導子系統”(以下簡稱職業指導子系統)。第七條承擔本市城鎮失業人員和農村轉移就業勞動力職業技能、創業培訓工作的培訓機構,按照“條件公開、自愿申請、合理布局、確保質量”的原則,根據培訓職業(工種)和職業培訓的實際,以公開招投標或資質認定等方式由人力資源
4、和社會保障部門確定。具體操作辦法另行制定。第八條培訓機構接受本市城鎮失業人員和農村轉移就業勞動力培訓報名時,應驗明其有效證件,并將身份證、求職證或轉移就業證等信息錄入“勞動力市場職業技能培訓子系統(以下簡稱培訓子系統)進行核查,驗明人員身份和參加培訓的資格。對符合參加培訓條件的(創業培訓應在組織面試、測試后確定),應留存參培人員身份證復印件,并與其簽訂培訓協議書。第九條培訓機構開展職業資格培訓應符合相應職業(工種)的國家職業標準要求,使用符合國家職業標準的教學計劃、大綱和教材,并嚴格按照教學計劃、大綱開展相關教學活動。沒有國家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統一規范的職業技能培訓,由培訓機構自行制定
5、教學計劃、教學大綱和選用教材,經專家論證并報區縣勞動保障局備案后組織實施。第十條職業技能培訓結束后,培訓機構應對完成培訓學業的學員進行考試,合格的頒發北京市職業技能培訓結業證書(以下簡稱結業證書);對符合參加職業技能鑒定條件的學員,培訓機構應統一組織,按照職業技能鑒定要求參加鑒定。創業培訓結束后,培訓機構應指導學員獨立完成創業計劃書的設計,統一組織學員參加創業計劃書的評審,評審合格的取得創業培訓合格證書;在后續服務和開業指導階段應加強對學員的個性化指導,提高創業成功率。第十一條培訓機構應按要求使用培訓子系統,應安排專人熟練使用和操作,從人員身份驗證、學員報名、制定開班計劃、組織考核、結業管理、
6、跟蹤服務、推薦就業或創業、資金申請的全過程在培訓子系統上進行完整記錄,并保證錄入信息的真實。第三章 職業培訓補貼標準與考核第十二條 職業指導培訓補貼按照實際培訓人數給予20元/人的補助。第十三條職業技能培訓補貼根據實際培訓人數,按照人均1100元的標準給予補助,具體補貼標準見北京市職業技能培訓職業(工種)補貼標準目錄(以下簡稱補貼標準目錄,表1)。培訓合格率達到90%(職業資格培訓以取得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為準;非等級培訓以取得結業證書為準;特種作業培訓以取得操作證為準)、就業率達到60%的,按補貼標準目錄的標準給予全額補助;培訓合格率未達到90%或就業率未達到60%的,按補貼標準目錄標準的60%
7、給予補助。第十四條職業技能鑒定補貼按照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價格管理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根據參加職業技能鑒定的實際人數給予全額補助。職業技能鑒定補貼由培訓機構先墊付后申請。第十五條創業培訓補貼根據每個班級的實際培訓人數,按照2400元/人的標準分兩個階段進行申請和補助。培訓合格率達到80%的(以取得創業培訓合格證書為準),按補貼標準的40%給予補助;培訓合格率未達到80%的,按補貼標準的20%給予補助。培訓后一年內,經后續跟蹤和開業指導,創業成功率達到30%的(以培訓后取得營業執照為準),按補貼標準的60%給予補助;創業成功率不足30%的,按補貼標準的20%給予補助。第十六條職業培訓補貼標準由
8、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根據物價水平、培訓教學、實際操作訓練、技能考核鑒定等成本費用的浮動做出相應調整,并定期公布。第四章 職業培訓補貼資金的申請與撥付程序第十七條培訓機構按季度向區縣勞動保障局提出職業技能培訓、技能鑒定、創業培訓補貼書面申請,同時使用培訓子系統進行網上申請。第十八條區縣勞動保障局對培訓機構提交的書面材料進行審核,并將申請資金的培訓機構、享受職業技能培訓、技能鑒定、創業培訓補貼的人員名單、培訓的職業(工種)在區縣勞動保障網上公示7天。公示結束后,區縣勞動保障局將無異議的培訓機構的申請材料,于每季度末月的20日前(第四季度在11月20日前)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書面
9、申請,并將培訓機構提交的材料(營業執照復印件除外)使用培訓子系統進行網上匯總上報;對公示期提出異議的培訓機構,終止此次經費申請,退回申請材料,并查明情況。區縣勞動保障局職業介紹服務中心按季度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職業介紹服務中心提出職業指導培訓補貼書面申請,同時使用職業指導子系統進行網上申請。第十九條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分別通過職業指導子系統和培訓子系統,對區縣勞動保障局提交的職業指導培訓補貼和職業技能培訓補貼、職業技能鑒定補貼、創業培訓補貼書面材料、網上資料、申請資金的額度進行核查,對擬撥付資金的機構、補貼資金情況,在北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網上公示7天。公示結束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10、對無異議的區縣下達批復,按照失業保險基金撥付流程核撥職業培訓補貼資金;對公示期提出異議的區縣,終止此次申請,退回申請材料,并查明情況。第二十條 培訓機構申請職業技能培訓、技能鑒定補貼的,應向區縣勞動保障局提交下列材料:(一) 職業培訓補貼申請;(二) 北京市職業培訓補貼申請表(表2);(三) 北京市職業技能培訓、鑒定(考核)花名冊(表4);(四) 就業證明表(表5)。培訓機構申請創業培訓補貼的,依申請需要應向區縣勞動保障局提交下列材料:(一) 職業培訓補貼申請;(二) 北京市創業培訓花名冊(表6);(三) 北京市創業培訓開業情況表(表7);(四) 營業執照復印件。第二十一條 區縣勞動保障局申請
11、職業技能培訓、技能鑒定、創業培訓補貼的,應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交下列材料:(一) 職業培訓補貼申請;(二) 北京市職業培訓補貼申請表(表2)。區縣勞動保障局申請職業指導培訓補貼的,應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交下列材料:(一) 職業指導培訓補貼申請;(二) 北京市職業指導培訓花名冊(表3)。第二十二條 培訓機構應將申請職業技能培訓補貼、技能鑒定補貼和創業培訓補貼的全部材料,按照申請經費的批次進行存檔。第五章 績效考評與監督檢查第二十三條培訓機構應建立學員管理制度,應為每個符合條件參加培訓的學員建立完整的學員培訓檔案,將學員的培訓內容、出勤情況、培訓協議書、培訓成績、參加職業技能鑒定、取得
12、職業資格證書、推薦就業或創業、享受職業培訓補貼等情況記入學員培訓檔案。第二十四條區縣勞動保障局應加強對培訓機構的管理,指導培訓機構按照本市培訓、鑒定政策要求開展職業培訓工作,可采取聘請社會監督員的方式,對培訓機構的培訓過程進行跟蹤檢查,并做好檢查記錄,保證培訓質量。第二十五條區縣勞動保障局應加強對培訓機構資金申請的檢查,制定檢查管理制度,公開資金申請程序,指導培訓機構按照要求、程序申請經費,確保申請材料的真實、有效。區縣勞動保障局應每半年對區域內承擔本市城鎮失業人員和農村轉移就業勞動力培訓工作的機構,在開展培訓、申請經費、使用培訓子系統、檔案管理等方面進行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形成書面總結報市人力
13、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第二十六條區縣勞動保障局應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和投訴信箱,對單位或個人的投訴、舉報及反映的問題,要及時核實,情況屬實的進行查處。第二十七條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將建立培訓機構動態管理和退出機制,定期對區縣勞動保障局開展本市城鎮失業人員和農村轉移就業勞動力職業培訓情況、資料存檔情況進行檢查或延伸檢查,定期向社會發布經確定的具有資質的培訓機構名單。第二十八條市財政局將建立職業培訓補貼績效考評制度。通過委托專業中介機構對區縣勞動保障局和培訓機構職業培訓補貼資金、財務管理狀況、成本效益以及社會效益等情況進行績效考評。第二十九條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將向社會公開職業培訓補貼資金的申請、撥
14、付程序,設立舉報電話和信箱,建立監督檢查機制;會同市財政局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對區縣勞動保障局、培訓機構資金申請情況進行專項檢查。第六章 附 則第三十條對違反規定弄虛作假、騙取、冒領職業培訓補貼資金的培訓機構,按申請渠道追回違規所得資金,取消定點培訓資格,追究領導人責任,對直接責任人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江西省職業技能鑒定補貼實施細則 (征求意見稿) 為貫徹落實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江西省職業培訓政府補貼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贛人社發201297號)有關規定,加強職業技能鑒定補貼發放管理,規范工作流程,特制定本細則。
15、 一、補貼對象 職業技能鑒定補貼發放對象為自2012年1月1日起,參加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組織的職業技能鑒定并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或專項職業能力證書的人員(以參加鑒定時間界定)。享受鑒定補貼的對象每人只能在初次鑒定取證時享受一次性鑒定補貼,不得重復申請重復享受。 二、補貼標準 對符合職業技能鑒定補貼條件的人員,其鑒定補貼標準為取得專項職業能力證書200元/人次和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初級(五級)200元/人、中級(四級)300元/人、高級(三級)400元/人、技師(二級)500元/人、高級技師(一級)600元/人。 三、補貼方式 職業技能鑒定補貼資金由證書核發機關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在就業專項資
16、金負責安排。對鑒定所(站)未收取參加鑒定考核人員鑒定費用的,證書核發機關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將初次鑒定取證人員的鑒定補貼資金一次性撥付給職業技能鑒定所(站);對鑒定所(站)已經收取參加鑒定考核人員鑒定費用的,證書核發機關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將鑒定補貼資金直接補貼給初次鑒定取證人員本人。 四、工作流程 (一)補貼申報:符合條件的個人或職業技能鑒定所(站)攜帶贛人社發201297號文件規定的申請材料到證書核發機關或受其委托的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進行申報。 (二)審核認定:證書核發機關或受其委托的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的頒證批文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確認。 (三
17、)資金撥付:經財政部門審核后,對補貼給職業技能鑒定所(站)的資金,由證書核發機關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按規定將鑒定補貼資金一次性直接撥入申請的職業技能鑒定所(站)在銀行設立的賬戶;對個人申報或個人委托相關鑒定所(站)申報的,由就業資金管理機構統一為申請人辦理銀行卡,并在10個工作日內將鑒定補貼資金直接撥入申請人的銀行卡內。 五、有關要求 (一)符合條件的個人或職業技能鑒定所(站)應于證書核發3個月內進行鑒定補貼申報,逾期不予受理。對2012年1月1日起,多次參加鑒定并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或專項職業能力證書的人員,以參加鑒定初次取證等級標準申報。 (二)省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負責建立全省職業技能
18、鑒定補貼認定比對管理系統,并與職業技能鑒定網上報名信息管理系統對接,對申報職業技能鑒定補貼人員進行初次鑒定取證信息比對、認定和入庫管理。為防止重復申請重復享受鑒定補貼,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須使用全省統一的職業技能鑒定補貼認定比對管理系統,并安排專人負責職業技能鑒定補貼受理和認定工作。 (三)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切實加強對職業技能鑒定補貼實施工作的監管,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堅決查處虛報、套取、私分、挪用補貼資金等違法違規行為,確保資金安全。對審核不嚴、違規操作的,要按規定對有關責任人進行嚴肅處理,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機關予以處理。天津市職業培訓補貼辦法
19、0;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政府購買培訓成果的機制,引導社會培訓機構根據市場需求開展職業培訓,加速高技能人才培養,改善我市人力資源素質結構,促進社會更加充分就業,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0615號)、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及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社2008269號)、天津市20092012年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規劃綱要(津黨辦發 200830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職業培
20、訓和補貼原則。堅持以市場需求為導向,以職業技能培訓為重點,以改善人力資源素質結構和促進就業為目的,采取政府購買培訓成果的方式,按照培訓職業的社會需求程度、資格等級和培訓成本,給予不同比例的培訓和鑒定費補貼。引導各類培訓機構、職業院校和符合條件的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開展相應的職業培訓。 第三條 職業培訓補貼對象。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和就業(培訓)愿望的城鎮登記失業人員、農村富余勞動力、企業在職職工、外來勞動力、普通高校畢業學年的學生及符合條件的其他人員。 第四條
21、160;職業培訓成本及市場需求程度目錄。市勞動保障、財政部門應當建立職業需求程度評審機構(以下簡稱“評審機構”),可以委托社會調查機構,每年對市場需求的職業(崗位)和培訓成本開展調查,依據調查結果制定職業培訓成本及市場需求程度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并向社會發布。 目錄主要包括職業名稱、職業資格等級、市場需求程度、培訓成本等內容。市場需求程度由高到低分別為非常緊缺、緊缺、一般緊缺。 評審機構根據產業結構調整和重點建設項目對技能人才的需求變化,適時調整和補充目錄內容并向社會發布。
22、 第五條 職業技能培訓費補貼。下列人員參加目錄中所列職業和等級的技能培訓并取得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的,給予相應的培訓費補貼。 (一)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和農村富余勞動力參加職業技能培訓,按需求程度分別給予培訓成本100%、80%、60%的培訓費補貼; (二)企業在職職工參加職業技能培訓,按需求程度分別給予培訓成本90%、70%、50%的培訓費補貼; (三)外來勞動力參加職業技能培訓后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的,按需求
23、程度分別給予培訓成本100%、80%、60%的培訓費補貼; (四)普通高校畢業學年的本科學生,參加職業技能培訓并取得中級工以上職業資格的,按培訓成本給予50%的培訓費補貼。 上述人員參加職業技能培訓,取得技師以上職業資格的,按培訓成本給予100%的培訓費補貼。 第六條 職業技能鑒定費補貼。下列人員參加目錄中所列職業和等級的技能培訓并取得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的,給予相應的鑒定費補貼。 (一)城鎮登
24、記失業人員和農村富余勞動力參加職業技能培訓,給予100%的鑒定費補貼; (二)外來勞動力參加職業技能培訓后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的,給予100%的鑒定費補貼; (三)普通高校畢業學年學生參加職業技能培訓,并取得中級工以上職業資格的,對高等職業院校學生給予100%的鑒定費補貼;對本科院校學生給予50%的鑒定費補貼; (四)企業在職職工通過全員技能評價取得中級以上職業資格的,給予50%的鑒定費補貼。上述人員參加職業技能培訓,并取得技師以上職業資格的,給予
25、100%的鑒定費補貼。 第七條 再就業培訓費補貼。再就業培訓應當以市場需求為導向,以定向就業培訓為主,三年內全部過渡為定向就業培訓,培訓內容應當根據用人單位崗位職業需要合理確定。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參加再就業培訓合格的,給予每人300元的培訓費補貼,其中在6個月內實現就業的,再給予每人200元的就業補貼。 第八條 轉崗培訓費補貼和在職繼續教育培訓費補貼。按照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關于失業保險基金支持參保單位開展促進就業培訓的補貼辦法(津勞局2006306號)
26、執行。 第九條 創業培訓費補貼。參加模擬企業實訓或創辦企業培訓,并取得培訓結業證書的人員,根據結業人數,按每人500元的標準給予培訓費補貼;培訓后6個月內成功創業人數達到50%以上的,根據成功創業人數,按每人700元的標準再給予培訓費補貼。 參加改善和擴大企業培訓,并取得培訓結業證書的人員,根據培訓合格人數,按照每人1500元的標準給予培訓費補貼。 第十條 培訓項目按下列要求實施: (一)具備相應培訓資質的職業培訓機構,應當通過競標方式取得定點培訓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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