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消費稅稅收籌劃(2016)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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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第四章消費稅稅收籌劃 第一節消費稅的基本規定 第二節納稅人的稅收籌劃 一、納稅人合并后的選擇 兩大型酒廠合并 (1)例5.1 屬于吸收合并。 (2)遞延部分稅款,增值稅與消費稅可遞延至藥酒銷售環節。 (3)糧食白酒稅率為20%,還有從量稅部分,而藥酒稅率為10%,無從量稅部分,整體稅負降低。 二、購買對象的選擇 (一)需掌握外購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的扣除 (二)索取發票方面的選擇 例:某煙絲加工廠為小規模納稅人,用外購的煙絲生產煙絲。該加工廠從其他企業購進增值稅價20萬元的煙絲,在索取發票上可以有以下兩種選擇: (1)買價20萬元,增值稅3.4萬元的專用發票。 (2)取得金額23.4萬元的普通發

2、票。 取得專用發票準予扣除已納稅金2030%6(萬元) 取得普通發票準予扣除已納稅金23.4(13%)30%6.82(萬元) 取得普通發票可節約稅款0.82萬元。 外購應稅消費品已納消費稅的扣除外購應稅消費品已納消費稅的扣除 用外購已稅消費品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銷售時,按當期生產領用數量計算準予扣除外購應稅消費品已納的消費稅稅款。 1.已納消費稅扣除的范圍 (1)外購的已稅煙絲生產的卷煙; (2)外購的已稅化妝品生產的化妝品; (3)外購的已稅珠寶玉石生產的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 (4)外購的已稅鞭炮、焰火生產的鞭炮、焰火; (5)外購的已稅汽車輪胎(內胎或外胎)生產的汽車輪胎; (6)外購的已稅

3、摩托車生產的摩托車; (7)以外購的已稅石腦油、燃料油為原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 (8)以外購的已稅潤滑油為原料生產的潤滑油; (9)以外購的已稅桿頭、桿身和握把為原料生產的高爾夫球桿; (10)以外購的已稅木制一次性筷子為原料生產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11)以外購的已稅實木地板為原料生產的實木地板, (12)外購的汽油、柴油用于連續生產甲醇汽油、生物柴油。第三節計稅依據的稅收籌劃 一、利用關聯企業轉讓定價的稅收籌劃 例:某企業小汽車正常出廠價為115200元/輛,適用稅率為5%。而該廠分設了獨立核算的經銷部,向經銷部供貨時價格定為88200元/輛,當月出廠小汽車200輛。 兩種銷售方式稅負對比

4、如下: 廠家直接銷售,應納消費稅額為: 1152002005%1152000(元) 由經銷部銷售,應納消費稅稅額為: 882002005%882000(元) 企業少納消費稅270000元。 稅法規定:納稅人通過自設非獨立核算門市部銷售的自產應稅消費品,應當按照門市部對外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征收消費稅。 但需注意: 納稅人通過自設非獨立核算門市部銷售自產消費品,往往不能達到籌劃目的。因為,生產廠家向向經銷部出售應稅消費品時,價格只能適度壓低。如果壓低幅度過大,稅務機關有權調整。有關白酒企業消費稅納稅籌劃 準備知識: 納稅人通過非獨立核算的門市部銷售自產應稅消費品,以門市部對外銷售額或銷售數量為計稅

5、依據。 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核定標準如下: (1)白酒生產企業銷售給銷售單位的白酒,生產企業消費稅計稅價格高于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70%(含70%)以上的,稅務機關暫不核定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 (2)白酒生產企業銷售給銷售單位的白酒,生產企業消費稅計稅價格低于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70%以下的,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由稅務機關根據生產規模、白酒品牌、利潤水平等情況在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50%至70%范圍內自行核定。其中生產規模較大,利潤水平較高的企業生產的需要核定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的白酒,稅務機關核價幅度原則上應選擇在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60%至70%范圍內。 我國對白酒行業征收消費稅,計稅價格包

6、括20%的從價稅率和0.5元/斤的從量稅。與以往的稅收標準相比,新標準的從價稅率沒有變,但征稅稅基提高了。 以飛天茅臺為例,目前“公司出廠價”約為220元,“銷售公司出廠價”為439元。以前的標準是按照“公司出廠價”征收,只須上繳消費稅:220元20%(從價稅率)44元。按照新標準以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即銷售公司出廠價)和最低計稅價格進行計算,上繳消費稅為:439元60%20%52.7元。 具體籌劃方法: 1、及時填報相關價格信息。 盡管辦法規定白酒計稅價格低于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不含增值稅)70以下的,才由稅務機關核定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但這并不等于說70以上的就“事不關己”。辦法第四條

7、規定,按主管稅務機關規定的時限內填報白酒相關經濟指標申報表,是針對所有白酒生產企業的要求。如果沒有及時填報,則按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要按照銷售單位銷售價格征收消費稅。如果這樣,消費稅額將會大增,設立銷售單位不僅不能減輕納稅負擔,反而會增加企業的開支。 2、正確申報最低計稅價格。 最低計稅價格由白酒生產企業自行申報,省級(或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核定,核定依據主要是生產規模、白酒品牌、利潤水平等。價格的調整幅度通常為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的50-70。生產規模較大、利潤水平較高的為60-70。假設某品牌白酒銷給銷售單位的價格是240元公斤,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為600元公斤,如果申報最低計稅價格為420

8、元公斤(即對外銷售價的70),則達到了最低計稅價的上限,企業當然不劃算。但若申報最低計稅價格為208元公斤,則不到對外銷售價格的50,在稅務機關肯定通不過,會給稅務機關留下企業不夠誠信的不良印象。如果申報最低計稅價格為360元公斤,估計就能得到稅務機關的認可。總之,申報最低計稅價格時,既要考慮最大限度保留企業的利潤空間,又要換位思考,讓稅務機關能夠接受。 3、價格調整要把握好幅度和節奏。 辦法出臺后,許多企業迫不及待地提高白酒銷售價格,把稅收負擔轉嫁給消費者。盡管稅負轉嫁是籌劃辦法之一,但這種作法宜慎重。辦法第十條規定,“已核定最低計稅價格的白酒,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持續上漲或下降時間達到3個

9、月以上、累計上漲或下降幅度在20(含)以上的白酒,稅務機關重新核定最低計稅價格。”如果提價太頻繁,反復核定最低計稅價格,納稅籌劃就沒有穩定性,對企業是相當不利的。 4、調整產品結構和產業鏈。 (1)多生產高檔白酒 白酒企業的消費稅實行按從價定率和從量定額復合計稅的方式征收,除從價定率征收消費稅外,每斤征收0.5元的定量稅,從量計征消費稅對低檔白酒的影響明顯很大,但對高檔白酒的影響卻是微不足道的。因此,白酒企業需要根據自身實際情況適當調整產品結構,提高高檔價位白酒的產銷比例。 (2)選擇自制白酒 從生產環節來看許多企業都有外購或委托加工酒或酒精后繼續生產白酒的情況,但是按我國現行稅法的規定,已停

10、止執行外購或委托加工已稅酒和酒精生產白酒,已納稅款或代收代交的稅款準予抵扣政策,即外購酒或酒精生產的白酒在銷售時還要按銷售價格繳納消費稅。 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應依法繳納消費稅,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貨時代收代繳稅款。如果企業把委托加工的或外購的糧食白酒用于企業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這批糧食白酒就要繳納兩道消費稅,即在委托加工或生產環節交一次稅,然后在企業委托加工收回后再加工或購進后用于加工生產,再銷售時還要再交一次消費稅。可見,委托加工和購進白酒顯然要比自制白酒的稅負重。 二、選擇合理的生產或加工方式的稅收籌劃 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

11、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費和代墊部分輔助材料加工的應稅消費品。以下三種情形不屬于委托加工: 1、受托方提供原材料 2、受托方將原材料賣給委托方,然后接受加工 3、受托方以委托方名義購進原材料 實際工作中,納稅人對應稅消費品的生產,主要有自營和委托加工兩種方式.納稅人以自營方式生產應稅消費品時,所繳納的消費稅是以產品的實際對外銷售價格作為計稅依據,而采用委托加工方式時,所繳納的消費稅則是以受托方當期同類商品的平均銷售價格或組成計稅價格作為計稅依據的,并由受托方代扣代繳消費稅,二者的計稅依據不同。(由公式得出) 通常情況下,受托方代扣代繳消費稅的計稅價格往往要低于應稅消費品的實際銷售價格,并且受托方計

12、稅價格低于應稅消費品實際銷售價格的差額部分,是不繳納消費稅的,這樣納稅人通過委托加工方式生產應稅消費品,往往會節約一定數額的消費稅。 案例:某卷煙廠外購煙葉100萬,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稅額17萬元。現需將該批煙葉加工成甲類卷煙300大箱并且以相同的價格對外銷售.有兩種加工方式可供選擇:一是自行加工,加工成本150萬元,對外出售時取得不含稅售價800萬元。二是委托加工,支付給對方的加工費現實中肯定高于自行加工的成本,按平均利潤率10%來確定,對外支付的加工費為150萬 (1+10%)=165萬元,且取得了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稅額 28. 05萬。已知對方沒有同類卷煙的售價。將委托加工的卷煙收

13、回后直接對外銷售,不含稅售價800萬元。 自行加工方式下: 應納增值稅800萬 17%17萬=119萬 應納消費稅=800萬 56%+300大箱 150元/大箱452. 5萬 委托加工方式下: 應納增值稅=800萬 17%1728. 0590. 95萬 應納消費稅=組成計稅價格比例稅率十定額稅 組成計稅價格(煙葉成本十加工費十定額稅) (1消費稅比例稅率)(100萬+165萬+300大箱150元/大箱) (156%) =612.5萬 應納消費稅=612.5萬56%+300大箱150元/大箱=347.5萬注:以上稅率是未調整稅率,2015年5月10日起,卷煙批發環節從價稅稅率由5%提高至11%,

14、并按0.005元/支加征從量稅 經計算可看出,委托加工方式與自行加工方式相比,雖然耗費的加工成本較高,但卻使得增值稅稅負減輕28. 05萬元(119萬90. 95萬)、消費稅稅負減輕105萬元(452. 5萬347.5萬)。因此,當企業需加工應稅消費品再直接對外銷售的,應盡量選擇委托加工的方式,這樣可以減輕增值稅、消費稅的稅負,從而為企業帶來更大的利益。 三、包裝物計稅依據籌劃 1、與“包裝物本身”相關的稅法規定。 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應納稅額的應稅消費品連同包裝物銷售的,無論包裝物是否單獨計價,也不論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按照該消費品的消費稅稅率征收消費稅。 2、對“包

15、裝物本身”進行納稅籌劃。根據上述規定,由于隨同應稅消費品一并銷售的包裝物的價值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征收消費稅,因此籌劃的出發點是怎樣將包裝物的價值與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分離。仍可采用變“先包裝后銷售”為“先銷售后包裝”的方式,將消費品和包裝物按照各自的價格分別銷售給零售商,再由零售商包裝后對外銷售。這樣就不必針對包裝物本身繳納消費稅。并且,應稅消費品的包裝物越昂貴,其節稅效果越明顯。 現行制度規定:消費稅的計算方法有從價定率和從量定額兩種,對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應納稅額的應稅消費品,如果包裝物連同產品銷售,無論包裝物是否單獨計價,也不論會計上如何處理,包裝物均應并入銷售額中計征消費稅。但如

16、果包裝物并未隨同產品銷售,而是借給購貨方周轉使用,僅僅收取包裝物押金的話,只要此項押金在規定的時間內(一般為1年)退回,可以不并入銷售額計算納稅。因此,企業可以考慮在情況允因此,企業可以考慮在情況允許時采用出借包裝物的方式,一方面有助于減少許時采用出借包裝物的方式,一方面有助于減少計稅依據,降低稅收負擔,另一方面在歸還押金計稅依據,降低稅收負擔,另一方面在歸還押金之前,企業可以占有這部分押金的利息。之前,企業可以占有這部分押金的利息。 例:某企業銷售商品100件,每件售價500元,其中含包裝箱價款50元(含稅價),如果連同包裝物一并銷售,銷售額為50000元(不含稅價)。若消費稅稅率為10%,

17、應納消費稅稅額為 5000010%5000元。如果企業不將包裝物隨同消費品出售,而采用收取包裝物押金的方法,規定要求購貨方在6個月內退還,如果按期退還,就可以節稅5000(117%)10%427.35元。 稅法規定,對因逾期未收回包裝物不再退還的押金,應按所包裝貨物適用的稅率計算繳納消費稅、增值稅。這其中的“逾期”是以一年為限。對收取的押金超過一年以上的,無論是否退還都應并入銷售額計稅。雖然暫時少納的稅款最終是要繳納的,但由于其繳納時限延緩了一年,相當于免費使用銀行資金,增加了企業的營運資金,獲取了資金的時間價值,為企業的生產經營提供了便利。 注意,包裝物及其押金的籌劃要點是: 1、包裝物不作

18、價隨產品銷售 2、押金必須在規定時間收回,則可以不并入銷售額征消費稅第四節稅率的稅收籌劃 一、對不同等級的應稅消費品進行定價籌劃 2009年5月1日起,卷煙每標準條的調撥價70元(不含增值稅)的適用56%的比例稅率,以及0. 003元/支的定額稅,而每標準條的調撥價70元(不含增值稅)的適用36%的比例稅率,以及0. 003元/支的定額稅。 由此,從價定率有個臨界點。即單條調撥價在70元時,稅率發生變化。稅率由36%上升到56%,稅負必然加重。如果企業的財務目標是追求企業稅后利潤最大化,可籌劃價格定位。 構建簡單模型:設臨界點的價格為A(A70),城建稅稅率為7%,教育費附加征收率為3%。 A

19、成本費用A56%從量稅 (A56%從量稅)(A17%進項稅)(7%3%)69.99成本費用69.9936%從量稅 (69.9936%從量稅)(69.9917%進項稅)(7%3%) 解得:A111.94(元) 當卷煙單條定價在70元111.94元時,不如定價略低于70元所獲利潤高。(以上價格均不含增值稅) 一方面,在成本許可的情形下,定價低,銷售量大,利潤可能更高,另一方面,定價低有利于價格調控,商業批發和零售可以按較高價格,讓利于商業的差價大,這樣工商雙方都有利。 此外,啤酒與高檔手表均存在臨界點的稅收籌劃。 二、對兼營不同稅率應稅消費品的稅收籌劃 例:某酒廠本月生產并銷售糧食白酒150噸,實

20、現銷售收入75萬元。同時銷售酒精50噸,實現銷售收入10萬元。 (以上金額不含增值稅) 如果未分別核算: 該月應繳納消費稅:(7510)20%+(150+50)20000.51000037(萬元) 分開核算:應納消費稅: 7520%15020000.510000105%30.5(萬元) 分開核算減少6.5萬元稅負。 注意:分開核算要求合同文本設計、存貨管理與賬務注意:分開核算要求合同文本設計、存貨管理與賬務管理都應規范。管理都應規范。 慎用慎用“成套成套”銷售:銷售: 例:假設某化妝品公司生產并銷售系列化妝品和護膚護發品,其中銷路較好的幾種產品出廠價分別為口紅40元,眼影60元,粉餅50元、洗

21、面奶30元。另外,該企業新開發的潤膚霜出廠價70元。 前三種為化妝品,后兩種為護膚護發品。 如果以上產品各銷售一件,則企業應繳消費稅45元。如果成套銷售,則交消費稅75元,稅負大大提高。 成套銷售本來是為了方便消費者,因此企業可以采取變通的做法,在出廠之后再組成成套消費品。企業可以在分別銷售以上各種產品的同時,向購貨方企業提供相應禮盒包裝物,消費者在零售環節購買可自由選擇。 籌劃技巧:改“先包裝后銷售”為“先銷售后包裝”,將“成套”環節后移,避免非消費稅應稅產品繳納消費稅。 因此,必須滿足兩個條件(缺一不可):1、先銷售后包裝,2、分開核算。 比如,卷煙廠在卷煙出廠后,在再次批發銷售前,將卷煙

22、與其他產品(打火機、錢夾等)組成禮盒,適當加價銷售。補充內容 一、以物易物的稅務籌劃一、以物易物的稅務籌劃 稅法規定,納稅人以自產的應稅消費品用于換取生產資料和消費資料、投資入股或抵償債務等方面,應當按照納稅人同類應稅消費品最高售價為計稅依據計算消費稅。實際操作中,納稅人一般是按協議價即市場平均價換取貨物或投資入股,如果以同類應稅消費品的的最高售價為計稅依據,稅負會加重。因此,不妨先銷售后入股(換貨、抵債)。 例:某摩托車生產企業,當月對外銷售同型號的摩托車時共有3種價格,以4000元的單價銷售50輛,以4500元的單價銷售10輛,以4800元的單價銷售5輛。當月以20輛同型號的摩托車與甲企業換取原材料。雙方按當月的加權平均銷售價格確定摩托車的價格,摩托車消費稅稅率為10%。 按稅法規定,應納消費稅為: 4800 20 10%9600元。 如果該企業按照當月的加權平均價將這20輛摩托車銷售后,再購買原材料,則: 應納消費稅為:( 4000 50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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